大家好:
我家門前有一塊地,其地目為道.此地的持有者一半屬於私人一半屬於工務局.幾個月前,我們接獲存證信函被要求拆屋還地,並且要求我們大樓住戶不得擅自經過他的土地. 經查才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屬於私有的部分已經被法院拍賣,新的持有人並非臨地的住戶. 我們家佔用到此土地的部分是庭院圍牆,此圍牆是三十年前購買時就已經存在,並非我們事後興建. 並且此塊土地與我們的基地完全接, 完全橫擋在我們大樓前面,若不跨過此地,我們整棟大樓就沒有與道路連接的出路. 我們大樓已經行走此出路超過三十年, 並且經查證之後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已被標為現有巷道.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若我家的圍牆已經佔用此地(部分)30年之久, 並且此塊地是我們此棟大樓連接道路必定要跨越的土地,也已經行走30年之久. 在法院拍賣此土地之前,是否有義務通知我們此棟住戶有關優先購買的權利? 現土地已經被拍賣,我們是否還有伸張優先購買的途徑? 若對方不願租借, 我們該如何逃出這樣的窘境?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家門前有一塊地,其地目為道.此地的持有者一半屬於私人一半屬於工務局.幾個月前,我們接獲存證信函被要求拆屋還地,並且要求我們大樓住戶不得擅自經過他的土地. 經查才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屬於私有的部分已經被法院拍賣,新的持有人並非臨地的住戶. 我們家佔用到此土地的部分是庭院圍牆,此圍牆是三十年前購買時就已經存在,並非我們事後興建. 並且此塊土地與我們的基地完全接, 完全橫擋在我們大樓前面,若不跨過此地,我們整棟大樓就沒有與道路連接的出路. 我們大樓已經行走此出路超過三十年, 並且經查證之後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已被標為現有巷道.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若我家的圍牆已經佔用此地(部分)30年之久, 並且此塊地是我們此棟大樓連接道路必定要跨越的土地,也已經行走30年之久. 在法院拍賣此土地之前,是否有義務通知我們此棟住戶有關優先購買的權利? 現土地已經被拍賣,我們是否還有伸張優先購買的途徑? 若對方不願租借, 我們該如何逃出這樣的窘境?
謝謝
律師您好:
在民國50年左右,我爺爺,父親及無血緣的姑姑合資購買一間房產,其中我爺爺及父親出資1/3,姑姑出資2/3,登記在姑姑名下,並共同居住,但無留下我爺爺及父親有出資的文字記錄,但姑姑有承諾若我父親將來要買房必會資助,所以我表哥(姑姑的兒子)成人後,即不斷帶我們到處看房子,但都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或在墳場邊,因此都談不攏
這其間因人口漸增,我父親便在緊臨主屋後方擴建,但仍有臥室在主屋,並陸續修建,最後在民國81年修建為二層樓鐵皮屋,並無登記,且大部份為水利局的地,與表哥談好條件,臥房歸他們
去年表哥將房子賣掉,新屋主稱我們佔用他2坪地,要我們拆屋還地,否則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另找水利局堪地,水利局發函要我們補繳5年租金即可租地,此部份已辦妥
請問我們現在能爭取什麼權益
您好,家父最近被人提告一筆土地侵占需拆屋還地,該爭執點在於民國82年時中和地政事務所進行土地重測時,未通知家父到場指界,在地政事務所人員自行指界重測後,家父之土地所有面積短少 27.64平方公尺,左右二側之法定空地被併入相鄰地號。
家父獲知土地減少之事實後,即於民國82年5月29日行文提出異議,然中和地政事務所於82年6月3日發文通知駁回,家父遂循相關程序向台北縣政府、台灣省政府提起訴願。
台北縣政府於民國82年10月30日發文八二北府訴決字第四○○四六六號台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主文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妥適之處理」,理由摘要如后:本件訴願人對上開重測結果倘有不服應像本府提出異議,故原處分機關應將本案移由本府處理,今原處分機關逕予函復訴願人,顯有不當,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將本案移由本府為適當之處理。
台灣省政府於民國83年5月31日發文八三府訴一字第151337號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主文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妥適之處理」。中和地政事務所俟後未重新做適當之處理,且原處分亦由其上級機關台北縣政府撤銷,故由中和地政事務所公告之土地重測結果自台北縣政府撤銷日起即為無效。
在法院上將上述訴願資料呈交庭上時,法官諭知若行訴願會有「訴願決定書」,但家父未曾收到此文件。故想於答辯狀中請法院調閱該訴願決定書。
現想請問的是,因依照現行之地籍資料,則家父之土地確有侵佔原告之土地,但侵佔之原因可能為地政事務所土地重測錯誤所造成,我們想向中和地政事務所另起訴訟釐清土地爭議,請問我們可以請求法官待家父與中和地政事務所之判決確定後再行判決本案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當然可以請求法官暫緩等待另案確定,但決定權在法院,所以您們要盡量主張其關聯性,法官裁准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舅舅和我媽因為離開家鄉多年,經親戚告知才知道家鄉有一土地可繼承過戶,經我舅舅和我媽協議後,由我舅舅繼承土地,後因我舅舅過逝,才由我媽繼承土地,雖經合法程序繼承土地了,但是卻發現土地已遭侵佔40多年!
對方聲稱我阿公阿?當初跟他們借錢還不出來,才把土地抵讓給他們,但是卻拿不出證據﹝他們所提出的讓渡書並沒有我阿公阿?的簽名及手印﹞。他們在土地上蓋了一個水泥屋、二個木造屋,其中水泥屋被對方質借抵押並遭法拍,為免節外生枝,所以被我舅舅先行買下約20幾萬,並經法院點交完成。
至此,對方卻住進另兩間木造屋裡不肯搬離,經調解庭調解協議,由我舅舅買下地上物共約20餘萬給對方,而對方也必須限期搬離,只是後來我舅舅反悔並未給錢,對方也未搬離,直到我舅舅過逝後,由我媽繼承土地,對方不但繼續要求我媽支付欠款,還提告我媽詐欺,還好我方勝訴,對方雖提再議,但已遭駁回!
1.
對方在我方土地上蓋屋居住40年,是否可依法申請請求登記為地上屋所有人呢?如果可以,那我方直接提起拆屋還地之告訴足夠嗎?補寄存證信函來終止對方的佔有時效還來得及嗎?
2.
被對方侵佔居住使用40多年,可否依法提告要求對方支付租金呢?又該依什麼法條呢?
3.
我舅舅拍買水泥屋的部份可否提起告訴以「不當得利」來要求對方支付我方買屋的損失呢?
4.
我舅舅曾經於調解庭同意支付給對方20餘萬給對方來解決這場糾紛,調解內文的說明也僅止於解決紛爭而已﹝遭對方提告後的法院裁決裡,也有說明這部分僅為地上物的對價關係,無法證明我方欠款等等﹞,這部份會造成我方任何的影響或損失嗎?
5.
我方僅提起「拆屋還地」的告訴,可在法官面前追加以上第2點及第3點的告訴嗎?還是得再到法院另起告訴呢?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amYang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我有詢問過我父親,父親是說當初房子於70年蓋好之後, 因當時土地所有權人是曾祖父,故當時曾祖父即出示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以父親的名字做為房子所有權人登記, 故有所謂的第一次登記及起造建照,而那時因為我們全家人並沒有搬到該房子入住, 而是由爺爺處理房子事宜,一樓出租給別人,二樓那時姑姑即向爺爺請求搬入, 一直長久以來並未支付租金予我父親!故二者之間也無所謂的租賃關係, 單純因親戚不想撕破臉,要求支付租金!
但長久以來,因為祖產問題,弄的很不愉快,很想要請他們離開,不想再讓他們佔便宜,
所以若以此情況來看,我們應如何做最好呢?
一、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所以在對方還沒有訴請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前,你們還是合法的地上權人,房屋有毀損時,自有權重建或翻修。二、「告」是他們的權利,告不告的成是另外一回事。想想,如果你們真的無權、站不住腳,對方會那麼好心提出另訂十年期間後無條件拆屋這個條件嗎?三、警察、里長、地主誰敢阻止,你們就錄音錄影蒐證,然後請律師發存證信函(主要是發給警察分局、督察室等)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強制罪),到時候情勢可能就逆轉了。四、以上,謹供參考!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無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前因:
先父遺留祖屋及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及建物,原有先父及三位叔叔共有。
我與二個弟弟繼承後,三兄弟個人持份變為1/12。(目前尚未分割)
該屋為921地震後所造,當年取得使用執照後,有加蓋後方廚房,側邊水溝。
(這二處有佔到鄰地,但是當年雙方誰都不知道)。
前年鄰居有意賣地,鑑界後才知道。因為祖父(還在世)及其中一個叔父,日前與鄰居(算是遠房親戚)發生糾紛。(雙方已經互嗆到祖宗,所以我認為已經無法調解)
導致鄰地的所有權人<鄰居>對我家這塊地的所有權人(三個叔父加上我家三兄弟),提出侵佔土地告訴。
-------
我的問題是我想拆屋還地,但是祖父及叔父不肯!!(目前所有決定仍是由祖父獨斷)
我知道上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敗訴。但我家三兄弟該如何解脫??
我個人自己拆會有被告毀損的問題吧。
但是不拆,我家三兄弟和想拆的二個叔父會有刑事上的問題嗎?
-------
律師您好,
民國40年左右我阿祖向當時的里長購買土地一筆遂於上建蓋房屋、圍牆等建物,並在此居住超過50年之久。於買賣當時立據『賣渡契影本乙份』但並未完成過戶,惟里長有給予設定地上權無誤認諾書及承諾設定地上權證明,里長過世前我家長輩多次催促要求完成過戶手續,但遲遲未能成功。里長過世後土地由其子女們繼承,其子女們又將我們的土地轉賣給其他地主,經過好幾手;如今現任地主取得土地所有權並對我們提告---"無權占有、要求拆屋還地"。
請問應要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力?
能做些什麼動作自保?
在法律上應該怎麼捍衛自己的主張?
請教過一些律師他們都說我們這樣的案例要勝訴的機率幾乎是0,
頂多能要求現任地主賠償我們的損失,但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繼續使用且永久居住在此。有沒有可能用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法定地上權呢???
懇請律師能給我們意見與方向!!!
律師您好,
民國40年左右我阿祖向當時的里長購買土地一筆遂於上建蓋房屋、圍牆等建物,並在此居住超過50年之久。於買賣當時立據『賣渡契影本乙份』但並未完成過戶,惟里長有給予設定地上權無誤認諾書及承諾設定地上權證明,里長過世前我家長輩多次催促要求完成過戶手續,但遲遲未能成功。里長過世後土地由其子女們繼承,其子女們又將我們的土地轉賣給其他地主,經過好幾手;如今現任地主取得土地所有權並對我們提告---"無權占有、要求拆屋還地"。
請問應要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力?
能做些什麼動作自保?
在法律上應該怎麼捍衛自己的主張?
請教過一些律師他們都說我們這樣的案例要勝訴的機率幾乎是0,
頂多能要求現任地主賠償我們的損失,但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繼續使用且永久居住在此。有沒有可能用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法定地上權呢???
懇請律師能給我們意見與方向!!!
大律師您誤會了
我是實際上有遇到這個問題,無權占有之地上物已經確定判決,必須拆除,在強制執行後對方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說已經有過2/3的人同意他佔有要拆除的B、C部分,但上開確定判決及前案皆認為本案地上物為舊法時起造完成,故應以舊法裁判(台中地院100年簡上158),我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有臚列三點,首先,前案有認為這是適用舊法,判決理由中有紀載適用舊法,主張爭點效。第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不溯既往原則,820條並無特別條例溯及既往。第三系爭土地現在合法分管,與系爭建物建築之時是否有權佔有乃屬二事等三點,並另引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65號判決意旨
一、 「至於上訴人於本院另提出共有人黃義成、高瑜、黃榮埂、黃義漢、黃皓澤、黃煥壇、黃俊釧、黃緒紳出具之分管協議書,主張伊等自99年12月協議分管系爭土地,上訴人應拆除之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已經共有人過半數而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其分管,依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無權占有之缺失業已補正,變為有權占有云云。惟查: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係98年6月10日修正,其物權偏施行法第1條規定: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此即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上訴人於 98年6月10物權篇修正之前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即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民法物權篇施行法又無特別規定新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可溯及既往適用,是上訴人以於本院訴訟中始協議分管之協議書,主張伊為有權占有,並不可取。」。
綜上,請大律師指教
感恩
1.因為契約的相對性,也就是只能向立契約對方主張,今天既然是建主賣給您們的,就只能向建主主張,地主因為與您們沒有契約,是無法直接向他請求土地過戶(即使有,也有發生時效的問題)
2.如果一直拖下去,因為如果沒有法律權源,確實地主可要求拆屋還地;但是也有可能是,雖然地主建主之間有糾紛,但是因為當初是申請合法建照(但建照與使用執照不同),所以他應該有立"使用土地同意書",所以你們使用該土地,依據該建主與地主所簽立的同意書,您們還是可以主張是他自己同意,而有合法使用權;但是,如果地主過戶給其他善意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的;不然就要提出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訴訟,當有取得地上權後,應位有合法登記,就不用擔心有別人來主張的問題;當是相對的,也可能會有支付土地租金的問題
3.當然,跟地主再買一次,他願意過戶給你們是最好,因為這樣子才能一勞永逸,問題根本解決,不過聽起來應該是有困難,可以去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試試,不過在申請之前,還是可能要先主張地上權比較保險一點
我姐自法院拍定一筆共有土地,僅持分三分之二,登記在我姐及其兒子名下,以下簡稱乙00及丙00
現該共有土地為3人(甲00、乙00、丙00)持有,各三分之一,但目前該土地有甲00搭建鐵厝十餘年,並分隔出租給多人,獨自收益。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同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但民法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是否意味者甲00共有人並非無權占有土地?
又甲00是否會以鐵厝存在很久(逾20年),主張地上權呢?
又修訂後民法820條我是否可主張?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但該則判例是否混淆了合一確定與訴訟實施權共享(一同起訴、應訴)的概念?
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
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人在法律上各有
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
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必要共同
訴訟。」
如果原告拒不補正,本件如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此時法院不是應依職權為
訴訟告知,而非逕行駁回?
本件的訴訟為苗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執行的事務官委託當事人(地主)雇工將地上物拆除,當事人透過友人的介紹認識自稱二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先生,實地勘驗面積共計113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工程,估價單的工程天數兩天計算方式為:33×3=99m3÷14=7台、土方回收廠 7台×1600=8400、拖車2台×10000=20000、怪手2天×10000=20000、板車2×3000=6000 合計拆除費用總共為54400元,雙方在訴外人陳先生見證無異議之下口頭達成協議包攬此工程有林先生手寫估價單為憑,於100年1月10日在事務官見證下施工,於100年1月17日完成,完成此工程的次日結算工程款其請款單表例並非當時所協議的項目單價,總共是15萬多,見請款單甚感驚訝,於是提議交由法院裁定,法院在3月2日裁定下來,3月3日當天與林先生彼此達成協議總工程款8萬元林先生並簽下收據一份為憑,次日一位自稱二呆工程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得知裁定費用為15萬元心起貪念提出告訴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當事人與林小姐從未謀面也不知其是二呆工程之法定代理人,工程包攬都是與林先生接洽,請問此訴訟的原告林小姐是否適格?林先生的角色卻是證人,其證詞有法律效用嗎?估價單與請款單的總額相差甚距,是否涉嫌浮報。
有關土地買賣糾紛業經高等法院成立和解,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
協商期間賣方堅決執意須依期條件給付價金無商量餘地,致協商迄無結果,顯違背和解意旨.
協商期間賣方曾向法院聲請拆屋還地,但因和解附帶條件未完成,經法院駁回.
現賣方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法院和解與確定判決不是有同一效力,此情形法官能判決和解無效或撤銷 嗎?
二、協商期間我均如期前往協議商定付款條件未曾拒絕協商,且主動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有存證信函等物可資證明,況且賣方亦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至我名下,這樣言詞辯論時法官會強制依土地買賣慣例判決我須依慣例給付價金買賣或僅能勸雙方和解.
三、本案應無訴訟利益存在,買賣價金已定妥,只是付款方式尚在協商,兩造未達成共識而已,如此我可能有違反哪些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案既已進入訴訟程序,即應盡力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律師您好:
有關上次請教土地民事糾紛事件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對付款條件執意須依其條件給付,顯違背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之約定),致協商遲遲無法完成,令我不知如何繳納款項,現賣方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我房屋及凍結銀行存款,現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 言詞辯論會推翻該和解案嗎?
二、 言詞辯論法官會考量我的經濟能力及當初和解意旨嗎?或會強制依原告條件作成給付價金條件?
三、 言詞辯論大約會開幾次庭?法官是否會盡量促成和解?如無法和解法官會作成何判決?
四、 原告於起訴書中主張被告自收到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我並未違反和解意旨,且付款條件亦未達成協議,並未違約給付價金,這樣我該付利息嗎?
五、 原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係指擔保金(須多少錢)嗎?另宣告假執行是否為拍賣我房屋等?
六、 如法官調查我未違反和解意旨,法官有可能駁回起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即應盡力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土地糾紛事件經地院判決拆屋還地,我不服再上訴高等法院,經法官開庭調解,兩造約定先將土地每坪價金定妥,付款方式私下再協議之共識,始和解在案。
法院和解筆錄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賣方主張須依其意思決定繳納價金,且無商量餘地,我因經濟能力因素怕如依其條件付款可能無法如期繳納款項而違約,致不敢答應,並提出繳款條件但均未獲對造人同意。
法院和解時我即表示本身經濟能力,且經賣方同意付款方式可再協商,但現在賣方不承認並撂下狠話,不依其意思付款,將拆屋還地並再對我起訴,法院見等語,令我心裡非常害怕、心煩。
請問:
一、 「協商」:是不是應由兩造就付款方式共同協調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而非單方面意思決定。
二、 如不依其意思簽約繳款是不是有違反相關法令而和解無效,或可另行起訴。
三、 協商期間有無時效限制,未達成協議就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和解內容仍有疑義,而有解釋之空間,故仍有待法院中主張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