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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 105-07-11 16:37

以下本人稱為甲方,對方稱為乙方。

105年4月23日,甲方因牽移動機車而不小心碰撞到停在一旁的乙方機車,乙方直接請警察來做筆錄,警察將此事視為一般交通事故。乙方直接和甲方說請保險公司處理,乙方就與警察回警察局。

在7/11號時,甲方突然收到乙方保險公司要向甲方索取的賠償單,在修理清單中有幾項甲方認為極為不合理,甲方可否拒向乙方絕保險公司理賠呢?

在4/23號至7/11號期間乙方的保險公司來電說明其估計的賠償金額。

乙方維修進廠日期是105年6/28號,乙方維修車歷分別是2015.12.16、2016.02.16、2016.06.28。與事故時間相差勝遠。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11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對方提出除了估價單以外的證據,包含車損證據、修復的證據等。

2、倘若保險公司拒絕,可以等對方來告在依法提出答辯。

沈恆 (沈律師) 105-07-11 17:45

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需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事發以前的修車費用無因果關係,不用賠償

阿欽 105-07-08 12:19

請問一下 恐嚇取材 我現在已經連開第二庭了

下一庭要跟證人對質

現在他們有人證 物證沒有

請問一下這樣會構成證據不足 不成立嗎

中間開庭我也說 商談後沒結果又一拍而散

法官現在針對證人說詞 覺得我有 那我現在該怎麼做

現在開的是審判庭 因為審判長 硬要我認罪

言語上一直恐嚇我說 到時候我真的有最會重判

現在任從重量刑  口供我也是一概說  賠償金額沒講好 就一拍而散

想請問怎麼做@@

  1. 就被訴刑事恐嚇取財部分,請來電詳述細節過程,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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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沒做則沒有必要認罪,接下來傳訊證人,如何詰問證人是重點,可以委任律師進行交互詰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之存證僅以證人的供述為憑是有可能的,但若僅提出人證作為證據方法,務必思考在對質詰問的過程中得到有利與己的證言或是能呈現與偵查中陳述相矛盾的情形。
  2. 在此之前,建議要完整閱覽複印偵查卷宗的資料,分析所有證據間的關聯性,如此才可能彈劾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讓證據沒有辦法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判決門檻。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