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您有收到本票裁定,並提出抗告,所以您一定可以看到本票影本是不是有被簽上"到期日".請您再仔細看一下,如果沒有,而且發票日是94年的,基本上已過3年的請求時效,法院核准是有問題的;這時提出確認本派債權不存在之主張,有很大機會會成立;但是如果有被填上到期日,法院核准就沒有錯,可是顯然這部份是被偽造的,因為您並沒有授權填寫,所以您也是可以提出主張稱本票債務不存在,主張被偽造,而以該張本票行使權利已超過期限為抗辯;但是話說回來,如果您當初有"授權"填寫到期日(通常到期日在契約上會解釋成債務不履行之日),那就沒有時效的問題,而這時候,除非事後有債務消滅的原因(如清償,抵銷等),否則要否認該張本票債務,是比較困難的
請問美髮行業適用勞基法規ㄇ??
--->除了少數行業外,都適用勞基法,美髮業是適用勞基法的.
現在在小型美髮院上班,人數6位,當初來這上班老闆要求我們簽長達5年的合約
因為他要保障公司權益,且抽成較高讓店內人員簽合約&30萬本票.
--->這部分鎖約期間過長了,一般都是一到兩年,通常是公司對你有培訓不希望你學到東西就跑,但是你們公司並沒有培訓計畫,似乎是濫用權利,且要求簽本票很不合理.
但沒底薪,沒勞健保
--->這個違反勞基法最低工資18xxx元(最近又調整了)的規定了,且沒保勞健保可以去勞工局投訴,公司會被罰錢
但公司陸續出現不合理規定
請假要<正當理由>扣一天1600
遲到也要扣錢~~
--->第一年沒有特休的話,請假要扣薪,但要依照當月薪水比例去扣,而不是老闆說了算,
遲到也是一樣,不能扣太超過的額度
---->這樣的契約在法院都會被宣告無效
我與當事人簽下一張本票,但我未按時還清,在九月初收到一封公文,因為沒有
還錢,對方提告我詐欺,當時與當事人私下和解 只要我在九月底前,還清我借
的錢,就取消提告,我在9/16日去當事人的上班地點還錢,與當事人見面並點清金額,有很清
楚的要求取消詐欺告訴,當事人有表明答應我的要求,幾天後又收到第二封公文,我再打電話要
求要取消告訴,當是人也表明答應,但是在昨天12/18警察來我家,說我有一份公文要去警察局
拿,結果去了才知道我成了通緝犯,在警局裡銬上手銬進拘留所,當時有點嚇傻了,當事人的提
告已經送到地檢署,表示當事人沒有撤銷告訴。我現在應該做什麼事情,我的本票被我撕爛剩下
數張有一半的名子印章還有金額數字,我該怎麼保障我的權利。
友人甲向本人借款五十萬並開立本票壹張並由其母親乙當保人(友人甲借款時已經是屬信用破產之人).
當初友人表示二個月就會還款.經過六年不斷追討期間陸陸續續大概還了十萬.期間其母親乙口頭承諾若他退休時其兒子甲尚未還清債務他會拿退休金來還.但今年退休了卻說沒錢可還.近日本人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階段(執行金額依票面金額五十萬為準).其母親乙接獲法院傳單後來電口氣不悅的說(要拿以前匯款單向我提告.要讓我很慘).接到電話後實在很難過驚訝.欠人錢還可以如此囂張恐嚇我
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一.乙可以對我可能提出哪些告訴.是否成立?
二.在這種情況下(強制執行中)本票是否可以轉讓他人?(本票上未註記禁止轉讓)
三.我還有哪些辦法可以對抗他(不犯法原則下)
萬分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是一個外務司機 主要負責送貨.收款
他在今年的11月10 號 因家庭經濟的問題
侵占一個客戶的貨款 並沒有如實繳回公司
貨款金額為25070 元 但是之前因為他的同事們
為了方便彼此聯絡 購買車上無線電+材料+天線 共6070 元
經過跟公司溝通之後 先由公司付清無線電的金額
公司再從每個月的薪水裡面扣 共分成六期
已經償還2期 後面還剩下4期 金額為4000 元
但是在今年的11月19 號 被公司查到 侵占公款25070 元
並在同一天被公司革職 他在離開公司之前
公司有叫他寫一張侵占公款切結書 上面金額是29070 元
並簽一張本票 本票上面的金額是25070 (公款)+4000 (無線電)
簽的日期是今年11月19號 償還的日期是今年12月10號
他被革職的那天 公司沒有把11月份 的薪水給他
公司也在11月19號 前往警察局備案
請問
問題一:
公司把他侵占的公款跟公司同意先幫他墊付的無線電金額全部算在一起
並寫在同一張本票上面 導致本票上面的金額變成29070 元 這樣是不是變
成他侵占的公款金額變成為29070 元 本票上面沒有特別註明其中4000 元
為無線電的金額 這樣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問題二:
他是不是可以跟公司拿11月份 的薪水 並等到12月10號 再償還侵占的金額
是否不用等到公司的發薪日 再去拿
發薪日為每個月10號
這樣可以嗎!?
問題三:
如果他被送到法院 已他這樣子的情形來說
會受到法院怎樣的處置
大概有幾種的處置?
P.S 之前曾經發生過一次 但是 公司給他一次機會
最近又發生第二次 二次的原因都是來自家裡的經濟問題~!!
第一次侵占的公款 已經全數償還公司了
希望懂法律的大大 為我解答
因為我真的很擔心我的好朋友
謝謝各位大大
小弟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盧聖哲
律師好 請幫幫我~我是單親媽媽獨立撫養一個兩歲男孩 我在99年9月交一個男朋友當時他說願意照顧我與小孩 交往至今年8月底因我工作較忙無法配合他的時間 而男友提出分手 我也答應了
我在今年10月接到 他向法院請求協助處理債務法院傳單 內容為 前男友提供三張銀行匯款單 6.7.8.月份共伍拾萬元
說是我向他調借 屢次催討 我置之不理 請法院處理債務
我在11月2日提出異議 我沒有向他借錢
我有通聯記錄及 他傳給我的簡訊為證明有交往
他要我出來調解 不然要告我詐欺
我沒向他借錢
沒有本票借據
兩人交往屬心甘情願贈與我與兩歲小孩
12月5日要開調解 請律師幫忙
1~他可以告我詐欺嗎?
2~錢的事會被他告成嗎?
3~他說太太死了 卻沒說再娶 後來才知道 會被告妨礙家庭嗎?
謝謝~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力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您好!!去年我老公與A女被我抓到外遇,最近已經簡易判決了,法官判A女6個月以下徒刑,因為當時我們有再警察局簽下和解書,內容是她必須付給我40萬元的錢,所以那時候偵信社有給她簽下本票,但因為當時找偵信社時,她們要一半的費用,所以目前本票是在偵信社那裡,因為A女沒按時間付給我,第一個月就跳票了,因而我才提告她與我先生通姦,當初簽和解書是有這一條,只要她沒付給我錢,就當和解無效。我想請問,如果我現在要刑事附帶民事了,我還可以要求A女付給我精神撫慰金嗎?然而我若是跟偵信社拿本票去法院裁定,他們若不給我而自己去裁定,也是可行的嗎?本票有時效嗎?不是我很愛錢,而是因為挽救婚姻,花費太多錢,其中我還看過身心科來調劑自己。請懂這方面的律師幫幫我,我實在不知道我該找誰了解這些法律問題。
一、強制執行第32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規定如下: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二、根據上面規定,雖然目前已經進入2拍,但應該還有時間可以趕快具狀「聲明參與分配」。由於你們債權補證正聲請補發中,所以建議你們先向執行拍賣法院提出「民事參與分配聲請狀」(需一併繳納裁判費),然後再書狀中敘明債權憑證補發中(但『債權金額』應該要先書寫清楚),可一併記載聲請補發案件的案號、股別,請執行法院寬限,讓你們之後可以「補提」債權憑證。另一方面,可以向承辦補發的法院書記官聯繫,告知執行案件的進度,請其協助能盡快核發債權憑證正本。
我是債權人,因債務人於民國97年時本票到期日無法兌現,我遂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並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已脫產,當時沒有執行到任何財產或現金,法院於97年7月發給我債權憑證。
依照票據法之規定,本票之時效為三年,否則債務人得以時效抗辯,我又查了民法,第137條第3項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想請問這種情形下,本票之時效適用前揭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五年,亦或仍為三年;也就是說,為了避免債務人屆時以消滅時效為抗辯,我最遲是否應在100年7月前申請強制執行,或可於102年7月前提出強制執行即可。敬請告知,謝謝。
簡言之,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三年,不會延長為伍年。此係因本票裁定係經過非訟程序而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未經進行實體上爭執而確定之執行名義。
免責聲明:以上僅供參考,請自行判斷,不代表本人對任何提出建議或承擔任何受任人責任。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判決摘要:
按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三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亦分別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雖可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於該強制執行事件終結時,中斷之時效應重行起算,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亦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之一,其因開始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即應由此重行起算。再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係指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者而言,按法律所以規定短期消滅時效,係以舉證困難為主要目的,如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其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不再發生舉證問題,為保護債權人之合法利益,以免此種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清償能力,仍須不斷請求強制執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並為求其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相呼應,所以有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延長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自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執票人之請求權消 滅時效期間,並不能因取得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延長為五年,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判決明揭上旨。
本票裁定還有一個一般人常見的時效問題,就是一般人以為取得法院發給的確定本票裁定後,時效就重新起算三年,事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其效力僅相當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的"請求",所以債權人仍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終結後,時效才有重新起算三年。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此之「請求」,係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請求無需何種方式。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
我遇到了租車問題~
事情是這樣我在網路拍賣上看到租車 興趣之下跑去租車
環車時都沒什麼問題 過了2個小時後 老闆打給我說 他回去車庫看
發現車子底盤有漏油~當下我過去了他的車庫 老闆跟另外一個人
在車庫等我 我看了一下 地上果然有漏機油 我說可是我環車的時候
並沒有注意到也沒發現 你們也環我本票等等了 後來老闆口氣就很差
說我環車後他們就開回車庫 不然回去原廠鑑定呀 我就想說好吧 可能真的是我開出問題 我答應我會處理 當下他們又要我簽下一張本票
本票無寫金額日期等等.......之後車子他們拿去認識的車廠去處理(處理期間換零件等等我都沒有插手也不清楚正確修車廠在哪處理好像是在南港)處理好後大約快2萬的修理費用在+上老闆說因為我害她的車子在修理的時間不能做生意 我又賠錢給他 加一加總共給了快三萬元(車子修理時間大約7-10天)結果問題來了 老闆說他去修車廠牽車回來的時候 發現車子又有問題 又回去檢查 又說引擎出問題 修理又要6萬 我覺得不合理 從修車廠回來中間時間到約1-2天老闆有去試車 我覺得我被他們騙錢了 我就不接那個老闆電話了 後來因為一直打 之後感覺老版好像有黑道朋友 我就接起來 老板說如果我不方便可以讓我分期付款 可是我說當初第一次車子有問題的時候 你把車子送去你的修車廠去修理 有跟我說過 引擎那些都沒有問題 只有 油底殼破掉 現在修好你又說車子哪裡哪裡有問題 都要我賠錢 我真的快瘋掉了 各位大大限在老闆說 反正我也簽本票 他要去告我背信還是什麼的 我也不太清楚 我現在該怎麼辦 我需要請律師嗎?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PS:後來我去查了一下
這間網路上面的租車公司 好像沒有執照~~
被強迫簽了兩張20萬本票跟60萬本票跟一張25萬本票,但這之後我陸陸續續還了一百多萬
我還錢時,他們不但沒有把本票上的金額改掉,還說要利息,精神損傷費用等等....
我實在沒有辦法再拿出更多的錢來給他們,所以我只好逃離他們離開南部
剛開始離開南部的時候,有被他們在台中依車牌號碼找到我,把我從台中強押回台南,好險我跑去廁所報警
才被警察救出來,後來他們為了想找出我,還用本票上的金額拿去法院作裁定
如果我出庭,一定會被他們抓走,現在法院通知說本票確認
說10天內要做出異議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他們都一口咬定是跟他借的 我跟他認識不到一個月 在庭上他都說的冠冕堂皇
現在該怎麼做呢?? 麻煩您給我個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可證明當時確實僅拿到43萬元,則可以反告對方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