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經在百貨業行銷設計課做過設計,百貨業設有法務部,各種商標商品促銷活動…等,均要通過法務取得合法性,文宣設計的商標著作權也是,設計課有購買合法圖庫,但是極具爭議性的地方是,有些文宣品可以直接放現有的圖庫,另外一點是曾經被主管告知不能直接使用圖庫,只能當作參考,必須加以修改才能法置在文宣品上,不然會有圖庫專門的公司會派人搜尋各大商業賣場或是商圈尋找是否有廣告海報等文宣品,直接使用圖庫而違反圖庫商標著作使用權
爭議性一 : 既然是合法購買(合法消費購買權),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爭議性二 : 如果必須加以改造加工,就等於改一個跟原始圖庫很相似的,主觀角度涉嫌抄襲?
2.曾經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美編,廣告公司的性質要求創意,速度上要求時效性及對短時間內
給顧客最好的東西,所以廣告公司購買圖庫是正常現象,但是發現廣告公司均多數使用大量
的圖庫特效來加以編排完成稿件,圖庫有分( AI , PSD , EPS , JPG …等 ),期中的PSD檔更有多
位明星的代言產品宵象,主管提到,如有需要明星或是模特兒的照片,直接取出來就可以直接
做,任何東西可以不需要加以修改,廣告公司都是走這樣的性質多年
爭議性一:如果截取某位明星的宵象圖任意使用到某個廣告製作物上,很容易讓人誤解這個明
星是否也代言這項廣告或產品 ? 合法性是否 ?
綜合以上不同公司性質的設計 (百貨公司的行銷設計課) (廣告公司)
案常理前者是大企業,後者是專門公司,對於文宣創意上的合法性應該都會很謹慎
但是在使用上卻有極大的出入
●圖庫來源 (美國,大陸,歐洲,台灣…均有) 使用權限在哪裡?
●有人(設計師) 說不能使用,或是要使用必須加以改造
也有人(設計師) 說可以使用,因為已經花錢購買,但是有使用的簽約書與使用年分權限?
●假設圖庫不能直接使用,為何在書展,設計展,均會有販賣圖庫的廠商,每一本圖庫也沒有標示
各位律師好,
我還是個大學生,最近與朋友想參加校外的微電影比賽。
該電影比賽如果得名是有獎金的,
我們在國外的網站上有找到幾個音樂,
這些音樂有分用途而有不同的價位。
我想請問我們這樣的比賽算是商業用途嗎?
還有其中有項用途是學生非營利使用(Student Film Festival (non commercial))的用途,
如果是這項用途的話,音樂作者的音樂是免費的。
如果我們想參加比賽,可以選擇此用途參賽嗎?
因為微電影比賽的主辦單位說明,音樂必須原創或者合法授權的音樂,我們使用此用途算不算合法使用?
如果得獎了,影片會歸該主辦單位所有,並且可能拿此影片推廣,那我們是否需要要求主辦單位購買該音樂的版權呢?得獎了的影片我們還須對影片裡的音樂的著作權法負責嗎?
謝謝觀看,煩請律師們幫忙回答,謝謝
您好!感謝您抽空點近我的問題,我的問題非常緊急。
故事發生在前幾天....,我想幫幫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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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繪畫朋友在一個設計平台上(平台是哪不公布)發表自己的作品,平台的發作是委託人公布一寫心情小語,然後由設計師們自行認領,用自己的方式畫出來。就在昨天,他無心發布一張作品,卻忘了公布原作出處。於是過了幾分鐘,原作及其他人等就紛紛在我朋友的平台公布一對法律條文,還有請他移除圖片。
(說白就是我朋友沒有經過原作同意就將他的作品公布在一個平台上,但他不知道事情竟然會變成被人說成是”盜圖”、”將別人作品變成自己作品”)
事情發生當下我朋友很快速的就移除圖片,也在第一時間就聲明道歉,很誠意的道歉,不知道是不是我朋友發言不妥還是如何,居然給他們認為是我朋友在辯論。不認為他是有誠心道歉。
據我所言,我朋友第一時間移除圖片,也沒有在發表作品時說那是自己的作品啊?對!或許他不對,但他第一時間就和平台的製作團隊告知道歉,也可以同意自己被移除設計師的資格,同時也有誠意的親自到那原作的粉絲團私信道歉。我覺得這只是無心之過,沒有那麼嚴重啊?我朋友也沒有公開發表是自己的作品阿!他就只是忘了有所謂的智慧財產問題,沒想這麼多就忘了公布原作,但我認為我朋友道歉的動機非常迅速!也非常有誠意!
但對方卻冷冷說一句:「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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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擔心我朋友就這樣會被提告嗎?我也相信當時對方也一定截圖了!但我朋友絕對沒有發表什麼不相關的言論,只是單純忘了註明是出自哪裡而已。事後也很快的時間就道歉!我不懂事情有這麼不好解決?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對方的一個手段嗎?還是威脅用語?會真的被告嗎?我擔心對方會用截圖來當作提告的依據,畢竟我朋友真的是無心之過....,我也有告訴他以後在網路上絕對要謹言慎行!特別是有關智慧財產權這種東西!我也不清楚對方是不是有申請版權還是什麼東西!我很擔心我朋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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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請用白話一點的說法,或是覺得需不需要在去跟對方道歉怎樣?(但我估計對方不會有任何回應,畢竟他們都有截圖的證據)然後真的會被提告嗎?(我朋友在那個平台發表的東西沒有留任何相關資料,有的話只有個人的部落格網址,用的名稱也是匿名)。我不是幫我朋友脫罪,只是很擔心被對方威脅之類的!隨便拿個什麼法律用語就要欺負我的朋友!
依您所述,本案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所以要拚無罪,其實空間相當有限。如果判刑,拘役或有期徒刑10天易科罰金至少也要一萬元,刑事部分判下來可能就要幾萬元(拘役10天已算是相當輕的,一般法院酌定刑度會以此加以倍數計算),另外對方事後在刑事部分以外,還是會請求民事賠償,加上本罪為告訴乃論,所以建議最好能在偵查中設法與對方達成和解(達成賠償及撤告之協議),這樣檢察官即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退步言之,至少在已提出合理賠償金額之狀況下,可以爭取看看可否獲得緩起訴處分。
另偵查時,恐怕須進一步看看對方有無提告其他犯罪事實了,這個部分在被提問時,尚請務必小心應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警察唆使他人(釣魚)購買我不知情的違反著作權光碟,陷罪於我,我該如何?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先進,我將這件事陳述給檢察官有助於我的案情嗎?這個案件我該如何將傷害減到最低?
我原是在奇摩網路上販售幼教光碟的賣家,於今年8/6有位買家向我買了一套蟲蟲家族幼教光碟,在11/7接到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的書面通知,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要居住台南的我北上新店警局做筆錄。
我電話詢問承辦女員警,她起先裝好意的說明這套光碟違反著作權,再套問我是向那位供應商批貨的,她說提告者告了許多人包括我有五、六十人之多,這套光碟的版權,沒有在台灣發售的權利。我做完筆錄後就可獲得緩起訴處分…。
我的貨品都是向中盤商批貨販賣,這套光碟在封面是寫嘉譽傳播代理,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是沒有著作權的光碟。
後來,我想從源頭了解告我的人的想法,好做訴訟準備,查詢奇摩原購買者帳號,撥了電話詢問買家,結果買家被我套出來,原來是承辦員警唆使他下標再提供一個收件地址,讓員警方便收集我的犯罪證據。
我約略知道案例好像有員警為求績效假援交釣魚,後來受害者不起訴處分。我想這位承辦案件員警的心態何嘗不是這樣?我根本不知這套光碟有問題,她知道卻故意不告訴我,如果有網友好意告知我這套有問題,我根本就會下架不再販售,她卻用別人帳號與我成交成立事實,讓我犯罪再法辦我…。這算什麼?
我主觀感覺釣魚和陷害教唆都是同義字,警政署所謂的釣魚方式合法那是它們的片面解釋,只是以狡辯的言詞來修飾其不當執法的合理化。我們難道就該讓這些為求績效不擇手段的員警繼續荼毒無辜的善良百姓嗎?不要說下一個受害者絕對不是你。
有法律達人能指點迷津嗎? 我要申請當初那位說是員警委託下標電話的通聯紀錄保留證據嗎?我心中所想的當然不是這位承辦員警所說的緩起訴(如果要與版權權利者談和解我付得起高額的和解金嗎?)我有辦法獲得不起訴處分嗎?謝謝法律達人回答或是建議我未來如何面對檢察官因應減低傷害,謝謝!!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以下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授權: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2.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而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3.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的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您的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如果你朋友已滿二十歲的話---
1.毀約的後果要看當初你們簽訂的賠償條款怎麼約定。不過看起來這只是一份授權合約,所謂的毀約應該也就是不希望他們把你朋友的照片拿去外面公開流通或編輯等,所以恐怕也沒有什麼毀約要賠錢的問題,只是將來如果他們真的使用你朋友的照片,你朋友會無法對他們主張肖像權遭到侵害,而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所受的損害。
2.經紀公司的合約當然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沒有足夠的談判實力之前(也就是簽約之一方本身就已經很紅的藝人),很難談到合理的條款。
如果是被經紀公司用來作商業使用,那恐怕因為合約的簽訂會無法對經紀公司主張有損害要求他們賠償。不過換過來想,經紀公司就是要把簽約藝人推出去,所以你朋友同意他們做商業使用,但用了之後的利益該怎麼分擔卻沒規定,或許可以依此契約主張經紀公司應該把商業使用的利益分給你朋友才對,只是到時候可分得的成數是多少,還有得吵。
如果被合成不雅照片,那有惡意侵權的問題,這份契約是否能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也是可以爭執的。也有可能在刑事程序上,以毀謗或其他毀損名譽相關的罪名來看是否能對其提起訴訟。
如果你朋友未滿20歲,或許可以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個契約的理由,來主張不受這份契約的拘束。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
以上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1. 攝影作品: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2.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
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
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
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
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
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
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3. 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
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
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而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
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4. 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的
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
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
、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
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圖片被任意修改,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在網路上,圖片被任意修改,可依哪一條法律進行處罰(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 攝影著作。六 圖形著作。」「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 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 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分別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84條、第88條第1項、第92條定有明文,是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為行為人擅自以 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即改作),該行為人除「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註二),亦得請求排除侵害;另侵權行為人,倘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亦負損害賠償責 任(註三)。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該圖片之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自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時效消滅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關於圖片的問題。
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以侵害 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 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著作權法第87條參照)。
註三:此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 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參照)。另依 前開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93年01月15日93年度台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所謂著作,依同法第五條第六款之規定有圖形著作,而圖形著作,依內政部訂定之例示內容,則包括工程設計圖形。著作權 法第一條明定,著作權法之訂定乃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因在著作人創作之過程中,已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即所謂之原創性。是在只有一張或數張之 設計圖時,自難以表現作者創作之獨特性,惟倘該設計圖在未整理成冊,而其數量從客觀上、整體上已足讓人從設計之圖形作品中,整理綜合得知設計者所欲表達之 構想,知悉該設計圖之作用何在,則縱未有整理成冊之行為,亦應認為係已完成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依兩造往來之文件,可見被上訴人認依公路局之修改 將有礙行車安全故拒絕修改。惟查,此種情形,上訴人自應依雙方之合約,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尚不得據此即認上訴人得未經被上訴人同意而改作被上訴人公司之設 計圖,是上訴人辯稱,其改作被上訴人之設計圖,並不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云云,尚難採取…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被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委由林伯群律師發函予駿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即上訴人函中載明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事實及請求受損金額美金一百三十三萬八千二百五十十六元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0四頁至第一 0七頁)。嗣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二月四日以上訴人及駿育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具狀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自訴,亦有該自訴狀附卷可憑(見同前案卷第 三0頁至第三四頁),則被上訴人似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即已知悉其所主張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惟被上訴人遲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始依著作權法第 八十八條之規定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見原審附民卷第一頁至第三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請求權已逾二年時效期間而消滅,尚非全然無據。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何 時可行使其請求權,以計算其有否逾二年請求權時效期間,竟謂若被上訴人之請求權時效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算,未免過苛為由,認上訴人消滅時效之抗辯為 不可採,自嫌率斷。」參照。
(一天一情話)
古月照今城,
綺麗展風情;
萱草碧連天,
春露迎朝陽.
謹以此言,獻給我的至愛,胡綺萱小姐
肖像權〞→人權類→ ◎練 painter後上傳網誌,有無犯法? (非商用)
◎製造 3D動畫或人型公型上傳網路(非商用)有無犯法?
◎製造 3D動畫或人型公型上傳網拍(商用)有無犯法?
◎拿網路服飾店的模特兒練畫,上傳網誌。有無犯法?(只傳畫,且有標明出處。)
◎報紙很多將政治人物、名星醜化的Q版人像畫有無犯法?
‧醜化不是已經侵犯到人權了嗎?
‧有無實際的案例? 結果是哪邊勝訴?
‧被告的會是畫者或是報社(畫者不等於筆者啊!只是依筆者要求畫製)
◎日本、韓國不少知名視覺系藝人,上妝打扮都已經「非自然」,那他們的肖像還是算在人權類嗎?
◎聽說把肖像權規在人權類是因為人是自然的產物,不是製造出來的。那整型過的人呢?
漫畫〞→版權問題→ ◎很多漫畫同仁因喜歡「某漫畫」,而自行以自己的風格畫製「某漫畫」的角色,拿去同仁誌會場販售,犯法嗎?
‧那如果被偷圖(偷去說他畫的或拿去商用),可以以畫者的身份警告對方可能會提出告訴嗎?
‧以漫畫的人物造型去同仁誌會場「cos play<還常有比賽咧」,是否有侵權問題?
萬人線上遊戲(olg)〞→版權問題→ ◎拍自己角色之照片(上面還有許多自付費的點數裝備),貼至網誌,有無犯法?
◎如果別人把您的角色拍到他自己的網誌,且自稱是他的角色,或捏造一些搖言,那他有無犯法?
◎畫製遊戲角色,有標明出處,但畫的風格和原畫者完全不一樣,有無犯法?
‧那如果被偷圖(偷去說他畫的或拿去商用),可以以畫者的身份警告對方可能會提出告訴嗎?
創用cc標示〞→◎ 一個有以上提述的內容網頁,還可否貼上創用cc的標示?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5/deed.zh_TW
◎創用cc只是一個作者或畫者要標明立場而自行拿去貼在網頁上的標示圖,或是要依什麼下申請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