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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jovi 104-11-06 10:30

您好,請教:

某甲為一承包商,施行公共工程欲我(乙)融資,

簽訂協議書,同意6個月還款並加付利息

同時簽立本票(本金+利息)

還款期限已過1個半月,中間經數次溝通,甲方仍多有藉口推拒不還

甲方可能因協議書上具載「若達期限未還,雙方可協調」等字樣

發出存證信函予乙方, 說明因故無法如期還款,甲方同意逾期以每月1%利息加計還款予乙方,請乙方同意。

而在此的前一週,乙方已寄出執行本票申請裁定至法院

請問:

1. 乙方是否應回覆此存證信函?或忽略即可?

2. 據了解,本票效力應大於協議書及任何的合約,只要申請裁定即可,故我的認知是,甲方的訴求並無法律上的效力,對嗎? 

 

以上問題敬請協助,感恩!

 

 

wowjovi你好,對方所寄存證信函目的在於與你協議遲延利息的部分,若你無意協商則可不理會或回信表示無法認同此條件並提出訴求。

原則上取得本票裁定後即可持往執行標的所在地或債務營業所所在地之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上面請求協議的存證信函並不具備對抗本票裁定的效力。

以上供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6 1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裁定只是有執行力,倘若對方對於票款有爭執,仍然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且聲請停止執行。(不是誰大誰小的問題)

2、倘若對方有誠意要還款,還是可以進行磋商,不過建議應該是對方可以全額還款的形況下進行,才暫時繼續執行程序。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24

本票裁定法院只會形式審查,當你要強制執行時,對方仍然可以提起異議之訴,並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Hsuan 104-11-04 22:38

各位大律師好,

敝人最近在整理幫忙家中工廠的工作紀錄時發現一兩年前有一項工作被扣了尾款(2013開始~2014結案),詢問長輩才知道當時的狀況是:

業主承接公共工程案件、發包給我們細項,結案時因為進度delay的關係被扣一大筆錢,就過來要求我們幫忙分攤部分,如不分攤的話就不撥款給我們。

長輩老實加上當時工廠財務因為這個案子而吃緊,只能自認倒楣接受了,而且又是因為是熟識的業主而沒簽約,不過還留有這案子相關的電子信件、施工過程照片(有拍到施工者)、銀行匯款明細。

敝人看到這樣的狀況真的非常氣憤,覺得不能姑息養奸!

想請問各位律師

1. 依照我們這樣的狀況,還有辦法討回被扣掉的那筆錢嗎?

2. 敝人在打聽之下得知那個案件是不可二度發包的,因此對方在發包給我們的這個動作上已經犯法(疑似這樣當初才沒簽約),若我們無法討回那筆錢,我們可以用什麼樣的方法舉發業主、讓官方下次在審核此公司的標案時發現他們曾經非法發包?

3. 長輩很擔心走法律途徑不成反被告(why???),依照我們現有的證據,應該絕對不可能被反告誣告吧?

 

懇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您好:

您可能可以主張承攬報酬之給付,但實際情形仍要視你們當時之約定而定,且因時效只有2年,建議近期內即起訴。

小名 104-10-22 13:40

本人原任職於部隊管理預算,因同仁一項小額採購違反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因而要求其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始可購買,然直屬長官認為我提供之法規不適用且涉及苛求廠商,於公開場合表示要送本人法辦,並散撥本人相關要求是為違法,本人因而退伍,然該長官所散撥之不實言論近期於公共工程委員會討論版於本人留言處(本人均留真名)以匿名方式散撥及對本人作人身攻擊

 

以下為公共工程委員會討論版部份內容

 

我知道陸戰○○旅有一位高○○少校,體重破百、有點禿頭、滿臉橫肉,跟你一樣也是無採購專長,未受過相關採購訓練,但是他總是搞不清楚採購法規,卻喜歡自己創造法規,經常用「騙」來處理業務上的問題,而每次被人拆穿謊言後,他就會惱羞成怒跟人翻臉、耍狠、咆哮,然後自己再到網路社群中編謊向不知情者搏取溫暖,裝出自己一付很有種、很懂的樣子,陸戰○○旅各科組的人都知道他的腦袋控制不了嘴巴,都視他如鬼神遠之,後來他因為被召開人評會懲處,自己就辦理提早退伍離開軍職,不過他在退伍前夕仍是壞毛病不改,又騙其他採購承辦人員跟長官:「政府採購法已經改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不能與廠商辦理優惠,只能在公開招標與公告金額1/10的採購中才能向廠商要求優惠」,他真像是在詐騙集團中受過專業訓練的;所以建議你要認真搞清楚相關法規,不要像陸戰○○旅高○○少校一樣。

 

你是陸戰隊○○旅的高○名少校嗎?我聽聞你是不是因為利用自己預算管制的職權,錯誤指導同仁採購石?黃油而遭調查?並且你是不是在103年9月2日對專職採購業務的長官公然咆哮誹謗「你不懂裝懂」「你是什麼東西」「要去地檢署告你」?而你在這個討論區卻表示自己「本人無採購專長,未受過相關採購訓練」希望各位先進提供專業意見,以便自己在後續調查及懲處的人評會中申覆;你的腦袋究竟裝什麼?你到底知不知羞恥?怎麼在這裏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呢?如果你覺得你自己是對的,我建議你向立即向地檢署或工程會或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去提告,讓他們好好查一查這個案子,你就不用浪費時間在這裏無辜地討論「小額採購要求廠商提供產品許可證明及品質檢驗報告是否違法」,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本人在職時均有提供相關法規給該長官並提供環保署該採購品項SGS檢驗報告確認是項採購應檢附許可証明,共同供契約部份亦依合約辦理(目前己無採購大量辦理優惠部份),然該長官一再於會議及私下散撥不實言論,在職時因各級長官均不願內部不合,因此叫本人吞下,現本人退伍後,該長官散撥之言論出現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向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反應,回覆本人去報警。

 

因現網路查IP有限制,向公共工程委員會反應亦無回覆,請教本人應如何處理較好。

  

小王 104-10-12 23:09

專家們好:

有一家營造商在河床旁擅自挖掘砂石以利自己架設工地型水泥預拌混凝土廠

其挖掘出的砂石則是運送到河川另一端空地貯放,

該商並無承包公共工程而是營利地方住宅,這類型可以辦他盜採砂石嗎?

你好:

土石採取依土石採取法規定必須取得許可土石採取,否則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可處100萬至500萬元罰鍰,並限期清理,未改善德連續處罰、沒入設施或機具等。 盜採砂石可能會構成竊盜罪、違反水土保持法等規定,要依具體情況才有辦法判斷。
小陳 104-05-30 09:57

本公司去年經手一件台北某公共工程的石材整修工程,重頭到尾與某營造的林主任做接洽,合約上蓋的也均為某營造的公司章,但直到最後一期款70萬去年底要請,但主任回我公司年底付很多貨款沒錢了,先付40萬剩下的30過完年再請,到了今年,主任卻遲遲不處理(因為重頭到尾我們都是針對林先生,現場安排及請款等等..),後來打過去營造公司卻說不知道這件事情,只知道尾款是40萬,經過一番討論之後得到的結論為 營造廠認為是林先生個人的行為(後來稱是只是合夥),因為現場安排均為林先生負責,又因為他們工程逾期賠了不少,所以這筆30萬要我去找林先生處理,但林先生卻回 他只是營造公司的主任,蓋的章是營造的章當然是由營造負責,變成雙方再踢皮球,雙方也說不然就直接寄存證信涵過去給他們,非常囂張,因為做工程常碰到這類的事情,所以今天想請教各位前輩們,碰到這問題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均有蓋對方公司章,則您們仍可以合約來向對方公司請求, 貴司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限期對方公司履行,若不履行,則應另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0 19: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契約是以對方公司名義簽立的,則未經公司授權的情形簽約,已經涉犯偽造文書

2、民事可以嘗試以表件代理的方式主張權益。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另外公司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貴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0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對營造廠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0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對營造廠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6-01 23:30

Dear 小陳,

既然林先生是合夥人,合夥人依據出資比例亦須對合夥債務負責,則就該部分的確可以公司以及林司作為被告,建議你們還是先發存證信函催款以利日後提告

清心 103-12-20 21:52

判決勝訴後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只能向國稅局查公司的財產嗎?老闆的財產沒辨法查嗎?若公司已只剩名字什麼都沒有 那我該怎麼才能要的到錢?公司是一般的小公司資本額100萬 老闆的父母為董事 公司已沒在生產了 但未註消 公司負責人不是要為公司債務負責嗎?我只能查公司財產不能查負責人的嗎?還是只能拿到一張判決勝訴,什麼都拿不到了?公司目前已無在生產 但尚有公共工程的保固款沒退完,能從這拿到勝訴判決的錢嗎?

公司有勞保投保薪資低報,訴訟中也判決要補提撥至我的勞退帳戶,請問我能以此向檢查官提出炸欺或其他刑事訴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假執行是指暫時執行之意,您可以向執行法院先聲請查封扣押公司之財產,包含公司之債權,所以若公司尚有其他保證金未取回,仍可以先予以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詳述細節,期能以法律實務專業為您解疑。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林佳緯 103-12-20 23:41

1.公司為獨立法人格,正常狀況來講是不能執行負責人本身財產,但如果當初雙方合約有約定負責人連帶保證等相關條款,就有機會對負責人求償

2.惡意低報薪資,有法院認為已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所以是有機會向老闆提出刑事告訴的,提刑是告訴的確是逼使債務人出面還債的有力手段。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還須看過您的具體事證才能進一步建議,歡迎email至cwlin.law@gmail.com 或撥打至0975-895316討論案情。林律師

莫小包 103-09-17 11:28

公司承包公共工程,依據設計圖下去施工,附近地主在施工期間表是有侵占到他的土地,後公所有進行鑑界,但完工後,地主卻控告公司竊盜,砍了他的竹子,請問現在要如何解決?

蘇子良 (馬克) 103-09-17 11:33

 若真如他們所述砍竹子之事,未將砍下之竹子據為所有應是刑事?損,而非竊盜,惟是否有竹子及是否你們砍伐應由對方舉證,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您好:

對方控告  貴公司應由對方舉證

包括應證明是其所種之竹子及  貴公司是故意割除之事實

如有任一不能證明,則就較沒有成立犯罪之疑慮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已經開過庭了嗎?要看對方提出哪些事證,從開庭時檢察官的訊問問題和提示的證物來判斷,從中找答辯理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對方如何主張,再去做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8-07 01:30
各位律師們不好意思我不太知道我這案子要分類在哪一區,如有錯誤請見諒 小弟去年六月去一間沒牌營造上班 公司跟有牌的營造借牌標公共工程後 資金出現問題,6月多銀行拒往,7月初老闆跑路 而且董事長還是人頭,老闆他們一家才是經營者 1.因為我是採購+工務助理 廠商聯絡接洽到簽約都是我再負責,都蓋公司的採購專用章 而且材料到現場有時候也是我簽收,雖然大部分下包的現場人員都有看過我們老闆和老闆娘 但是下包覺得聯絡人是我,所以覺得我是共犯要一起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2.此標案大概2200萬,因為工期延誤,所以業主3月開始不放款 這案子完成了但是業主那還有700多萬因為工程糾紛 所以目前還是不放款 老闆在5~7月這過程中,一直以這件事實當理由,要我去跟廠商當月到期票多延幾個月(EX:5月底票,在到期前幾天去換成7月底的票) 那因為我看到的也是真的有錢沒撥下來,所以在老闆要求下在公司寫好支票後去下包那換票,但是老闆在7月初跑路了 我們公司是借牌的,所以借我們牌的營造認為下包們沒跟他打合約,所以所有帳都不想付,連同700萬乾脆工程有糾紛,打算繼續放業主那裏 下包現階段都是要告我前公司詐欺,那我會變成他們其中一人也成為被告嗎? 我們公司董事人頭,所以搞得很複雜,目前就是這兩個大方向,因為老闆都騙員工說,董事長知道票的事情,那我們當然不會越級去報告,但是事情爆發後,董事長也跳出來喊冤,銀行跳票的過程中直到拒往,都沒和票主也就是董事長聯絡過,都是和老闆他們一家通知而已,等於資訊都被他們家中斷了,跳票沒通知這件事情是我陪同董事長去銀行求證的,銀行也承認都沒通知票主都是通知老闆一家 所以要麻煩各位律師們針對上面兩大方向我比較擔心的問題是否會真的成為被告? 謝謝你們 PS多補充一點,會計在我進去後三個月離職,從缺的情況下,都由他們家女兒來負責,但是票很多時候都是拜託我寫的,因為他們家小孩字真的誇張的....不好看,那我會有事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7 10: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有關公司票據,都是您在出面處理,也負責開立,且有關於公司採購事物都是您在處理,也由您負責簽收蓋章,因此倘若遭認定公司有詐欺事實,則您遭認定是共犯的機會甚高,除非您可以證明您處理的事項,都是公司實際負責人要求。

2、本案的重點應該會是,公司僅是經營不善,並非詐欺。另外,有關借牌的部份,可能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3、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103-08-05 23:36

各位律師們不好意思我不太知道我這案子要分類在哪一區,如有錯誤請見諒

 小弟去年六月去一間沒牌營造上班

公司跟有牌的營造借牌標公共工程

資金出現問題,6月多銀行拒往,7月初老闆跑路

而且董事長還是人頭,老闆他們一家才是經營者

1.因為我是採購+工務助理

廠商聯絡接洽到簽約都是我再負責,都蓋公司的採購專用章

而且材料到現場有時候也是我簽收,雖然大部分下包的現場人員都有看過我們老闆和老闆娘

但是下包覺得聯絡人是我,所以覺得我是共犯要一起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2.此標案大概2200萬,因為工期延誤,所以業主3月開始不放款

這案子完成了但是業主那還有700多萬因為工程糾紛 所以目前還是不放款

老闆在5~7月這過程中,一直以這件事實當理由,要我去跟廠商當月到期票多延幾個月(EX:5月底票,在到期前幾天去換成7月底的票)

那因為我看到的也是真的有錢沒撥下來,所以在老闆要求下在公司寫好支票後去下包那換票,但是老闆在7月初跑路了

我們公司是借牌的,所以借我們牌的營造認為下包們沒跟他打合約,所以所有帳都不想付,連同700萬乾脆工程有糾紛,打算繼續放業主那裏

下包現階段都是要告我前公司詐欺,那我會變成他們其中一人也成為被告嗎?

我們公司董事人頭,所以搞得很複雜,目前就是這兩個大方向,因為老闆都騙員工說,董事長知道票的事情,那我們當然不會越級去報告,但是事情爆發後,董事長也跳出來喊冤,銀行跳票的過程中直到拒往,都沒和票主也就是董事長聯絡過,都是和老闆他們一家通知而已,等於資訊都被他們家中斷了,跳票沒通知這件事情是我陪同董事長去銀行求證的,銀行也承認都沒通知票主都是通知老闆一家

所以要麻煩各位律師們針對上面兩大方向我比較擔心的問題是否會真的成為被告?

謝謝你們

PS多補充一點,會計在我進去後三個月離職,從缺的情況下,都由他們家女兒來負責,但是票很多時候都是拜託我寫的,因為他們家小孩字真的誇張的....不好看,那我會有事情嗎?
Andrew_T 103-01-15 11:38

您好

想請問,業界取得專利之材料之工法,若專利人免費授權政府機關及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公共工程,授權方式採授權期間之任何工程案及其所屬機關皆免費使用,且業界以此相關工程施工的廠商亦有3家以上並無產生限制競爭之情事,如此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招標文件之訂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
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
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惠請協助說明,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無違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07 19:04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9 14: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短期或是約聘人員是有法定要件限制的,不是雇主說的算,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爭取權益,且其中可能另外涉及勞健保不實跟逃漏稅等問題,可以請勞工局一併處理。

103-01-03 23:20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102-07-25 19:29
1.一年多前購買的預售屋(集合式住宅),年初交屋了,交屋鄰居家陸續有漏水現象產生,建設公司很有誠意了將"防水"保固由原先的1年延長變為2年(重新出保固書)。
2.近期蘇力颱風來襲,交屋將近"半年"的房子,此颱風造成全社區每戶幾乎都有漏水情形,建設公司也開始處理補漏作業,防水保固期將由2年延長為5年(會重出保固書,但尚未取得)。
3.因社區公共工程一直尚有瑕疵,管委會並未與建設公司完成點交。
想請問
a.依據民法規定一定需要於"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建商若拒不修復,則要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這半年的時間界定是依據"交屋日"起算?還是依據"漏水"之實開始起算?以公設點交後起算?
b.向建設公司提出,一定要透過"存證信函"這種法律文件嗎?(因為目前建商還在處理善後,很擔心一提出,建設反而不處理了),建設一直重出延長"防水"保固,不能以此"證明"建商也承認"瑕疵"的存在嗎?
辛苦大半輩子努力換來的房子,需要有最佳的法律保障,麻煩協助回饋,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物之瑕疵擔保之主張,是要於發現瑕疵後,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之,所以您們要確認一下時間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休 102-07-15 13:52

小弟承接公共工程

最近已正驗複驗完畢

 

接下來面臨3個問題

 

1.變更設計案尚未核可(未議價)已把驗收程序走完成,依合約規定甲方無法於驗收合格後15日內發給乙方驗收證明書,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甲方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依哪種法規定辦理?)後續該如何爭議?

 

2. 本契約驗收合格後,乙方同意與甲方指定之接管單位辦理點交,該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或拖延時,甲方同意負責處理,並同意在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處理完畢,否則同意由甲方自行接管。甲方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時,甲方同意視同完成點交程序,乙方不再負責保管契約,且甲方同意不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保留款之理由。但不可歸責甲方時,不在此限。

這條合約因卡在變更設計未通過,已致部分文件及物品無法移交,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

 

3.本工程於101年8月遇到該主辦機關進行行政抽查,但最近才針對該行政抽查進行罰款,其針對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紀錄表未歸檔案夾進行品管費5%罰款,找尋合約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無法用品管費5%當罰款,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因罰款時間拖快一年,有無任何法律可以拒繳或抗告?

 

請各位法律先知或有經驗的善心人士幫幫忙解答

鳳梨頭 102-02-24 23:15

家人因工安意外死亡工作的工地為公共工程,明顯安全防護不足造成死亡(懷疑工地可能未照圖施工),並且在人已死亡後警察並未立即封鎖現場,包商也將該工程完成,造成現場破壞

請問是否可以申請國賠呢? 若是可以該怎樣做呢?

Gary 102-02-25 01:02

很難聲請國賠的,如果具有充足的證據

求償的對象會是承包公共工程的包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非國賠問題,且本件既然是因工安意外死亡,則勞工局應有於事發後前來檢查,所以您們應向承包提告,並調閱勞工局的檢查報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吳先生 101-08-12 23:17

是一個公共工程的案子
甲營造.乙發包商.丙施工廠商純勞務代工(三方都有公司行號)
於2個月後丙方已請領過2次款

2個月後發現被動手腳.所以丙方3-4天未進場

1.乙方與丙方的合約(聯頁部份)雙方都未加蓋封印章.
每張都無蓋丙方大小章.丙方可否主張該份合約無效

2.由於合約未加蓋封印及大小章.丙方要帶走時被乙方動手腳搪塞了數張紙
裡面有罰三倍工資扣款條款.及一堆其他不利於丙方之條款與罰則.
有發文給乙方.乙方置之不理該怎麼後續處裡.
例如:
純勞務代工的丙方需承擔現場施工材料浪費.遺失.損壞之責任.
丙方需負擔乙方罰款等等相關連帶責任.

3.現場有重大缺失.(管道間被縮減約40百分比)導致丙方施工困難
發文給乙方乙方不簽收也不回覆丙方.

目前乙方大剌剌的對外稱丙方放管.揚言依合約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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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1-04-20 15:21

       本人為一金屬公司業務,承攬公共工程為營造之小包,目前遇到一問題,工程施工至一半發現找不到符合該設計之規範材料,亦無三家以上廠商可報價,但是又有工程逾期罰金之問題,目前以先發文請營造指示辦理,想請問,之後若僵持不下,該怎麼做?存證信函.訴訟等?想知道對我公司利與弊~謝謝!!

您好:

有關您們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應先審視契約內容有無相關約定

若無

可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是否要變改契約內容

若對方不願意

則再考慮能否解除契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1-04-21 19:31

公共工程非到萬不得已不要解約,否則可能被列採購法101公報,

建議審視契約裡是否約定一定要找三家?下包契約通常不會這樣要求,

如果可以逕行找一家合作是最好,建議發函向業主確認清楚再進行下一步

AMY 101-04-20 15:09

您好:

          本人為一金屬公司業務,承攬公共工程為營造之小包,目前遇到一問題,工程施工至一半發現找不到符合該設計之規範材料,亦無三家以上廠商可報價,但是又有工程逾期罰金之問題,目前以先發文請營造指示辦理,想請問,之後若僵持不下,該怎麼做?存證信函.訴訟等?想知道對我公司利與弊~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4-21 19:38

建議先確認與業主間契約內容關於該工項之材料如何規定?是否可以改用其他材質?

是否一定要找三家訪價?(通常不會這樣約定),確認清楚後再發函給業主告知上開情況,

獲得其允許後再做後續處理

故鄉 100-04-25 21:46

【行政法律問題】營業稅加稅,須修法嗎?草案,須公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教各位法律先進一個問題,政府若要更動營業稅(加稅),其權責在財政部,還是需要經立法委員提案?若是前者,是否需要公告,公告期間多久(註一)?

【解析】

按 稅捐之稽徵,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註二)。是法律(註三)苟無規定者,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註四)自不 得逕以法規命令(註五)或行政規則(註六)或職權命令(註七)稽徵之。惟法律現行條文往往不足以反映實際之社會實情,因而須修正以應之(註八);其修正程 序,則準用法規制定之規定(註九),須經立法院(註十)通過,總統公布者,始具法律之效力。至於法律修正草案是否須公告?按為廣徵見解,使該修正草案更為 完備,該修正草案之主管機關,自應辦理該修正草案之公告,任何人自得自公告日起一定期間內就修正條文以書面向其陳述意見(註十一)。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9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
註二:稅捐稽徵法第1條參照。惟須注意,稅捐稽徵法第1-1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之規定。
註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始為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參照)。
註四:稅捐稽徵法第3條:「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參照。
註五:此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且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
註 六:此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參照)。
註七:此稱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行政命令,其未經法律授權,與法規命令,尚屬有間。
註 八: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參照。
註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2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參照。
註十: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參照),併予敘明。
註 十一:實務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400047071號函:「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公告。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二、修正草案內容:詳如附件『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三、任何人得自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就修正條 文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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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置身香港蘭桂坊,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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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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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維多利亞灣的美景很美麗,
但我腦中,怎麼都是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