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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ang 103-09-23 17:10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一般來說,line的對話屬於個人非公開的私密言論,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動機為蒐證似乎可嘗試解釋成有正當理由,建議盡快找專業刑事律師諮詢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台北阿成 103-08-06 11:09

小弟於前日應邀至友人家中,因口語衝突導致雙方拉扯

因對方手原本就有傷口未復原

在他不願意讓我離去拉扯中

造成對方傷口裂開

後來聽另一友人說他去驗傷提告

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對方可以提傷害?或保護令?入侵民宅?

因我沒毆打他,若是告傷害?那傷害的定義是?拉扯也算嗎?

若拉扯也算?那我說明發生原因有用嗎?還是法官只看有受傷就是我的錯?

若是提保護令?難道是要我看到他就繞路嗎?

有點莫名其妙的告訴....無言的阿成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6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您可主張無為傷害行為,乃對方傷口尚未癒合所影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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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 103-07-09 09:51

請問律師

我現在的房子住了我、我女朋友、我大哥、我大哥太太及小孩

這個房子原本是我母親的,我母親生前說要留給我,且有130萬貸款是由我來繳交,但我母親後來過世並未留下遺囑,而是由四個兄弟姊合議將房子過到我名下(其他每人也有各自分得其他財產),

房子在我名下大約十年期間我大哥大嫂都與我同住,期間水電瓦斯費都是我繳交,而且我並未向其收取任何租金

我大哥大嫂後來生活上與我不合,我女朋友的信件有被丟棄的情形,我大嫂有摔門辱罵我方等舉動,已有請過警察勸導,但似乎成效不彰,如果對方針對我女朋友有暴力舉動,我如何處理,我可否主張刑法306條入侵民宅趕大嫂出門,

請問我如何保障我的自身權益,希望請大哥一家搬出去住,但不知法律上如何處理,

有想過最終就是賣掉房子,自己搬出去,但是對方如果不搬或不讓別人看房子或是破壞房子,那我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9 11:48

您好:房屋所有權既然登記在您名下,即屬於您所有,您大哥無權佔用房子,因此,您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求他們搬離,若未搬離則可提起遷讓房屋民事訴訟。若取得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即可以強制執行方式強制驅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LIN 103-05-24 20:48

請問陌生人爬入位於4F的陽台僅能以入侵住宅處理嗎?

該天報案警察僅表示無法逮捕並無採集指紋等行為

這樣是否有瑕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入陽台仍為侵入住宅,但您須有相關證據,方可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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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行為人若仍留滯現場,則為侵入住宅罪之現行犯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並不限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告訴乃論之罪亦同。另外若其侵入住宅後有跡證顯示有著手行竊之情況者,則應視財物有無遭竊而分別構成竊盜罪之既遂犯或未遂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大米 103-05-20 11:06

事情是這樣的 
我一個好朋友她想跟她男朋友分手
可是她男朋友拒絕且多次出言要對她不利
但是苦無留下直接證據證明
且在外租賃房屋的鑰匙那男的手上也有一副
租賃契約上是簽上女方的名字
多此請男方歸還鑰匙也都無法並多次突然進房吵架
想請問各位律師 以上不知道能否構成 恐嚇 侵占 及非法入侵
朋友已不堪其擾想走法律途徑
感謝律師的解答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建議可以先發函給對方  請求他返還房屋鑰匙  將來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對方也比較無法繼續主張有權使用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5: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鑰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且若對方再隨意侵入,可報警對對方提出侵入住居之告訴;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可錄音對其提出刑事恐嚇危安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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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103-05-17 09:00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有關在別人家前面停車是否觸法的問題,就是,因為本人住家是一般社區那種整排相連且透天的住宅,每一戶從其車庫鐵捲門前到馬路邊的水溝蓋之前都有寬約可以停一台車距離的紅磚道,但本人是不太確定這紅磚道部份是否屬於私人的前院

然而有些住戶還沒搬進來,卻發現有些人卻在一直在該住戶家鐵捲門前的紅磚道上面停放私人車輛,好像對方把它當作公有的停車位一樣,也想請教律師,像這種行為是否有觸法之疑呢?像是入侵住宅罪等等..

 

謝謝

ps.

紅磚道的部分它的設計除了上述情況之外,它還有在接近水溝蓋之前多種植一顆樹,每戶門前都一樣,是建設公司美化景觀整體用的,由該住戶負責照顧,建設公司不管,這點是確定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定該紅磚道之所有權人為誰,若為您,您即可請求對方排除侵害您所有權之行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為社區全體之共有部分,對方之侵占,您亦可請求其返還全體共有人;若為公用道路,您可向各縣市政府詢問該路段可否停車,或請求其畫紅線禁止停車之。惟仍建議您與鄰居做好敦親睦鄰,避免鄰居間互相檢舉,造成您日後生活上之不便。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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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 103-04-27 09:09

如果在網路遊戲中  對方與我 因為屢屢有些打鬥上及言語當中的衝突

他查我的FB 我也不甘示弱查回來 他在網路遊戲po我的真實姓名

我也因為對方此動作  也po出他在公開平台FB的相關資訊

請問這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

對方聲明他會去提告  目前已收到傳票  傳票上寫 妨害秘密

 

已查六法跟相關案例  在此想尋求法律諮詢家的專家們

我是否已構成妨害秘密等要件了呢?

FB是公開平台 我非工作職務之便或是入侵電腦蒐集個資之行為

以關鍵字查詢 便尋到對方

 

以上  請先進們能給些意見以及協助  感謝

【請問這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你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就看你們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最後由檢察官裁定,惟!不知你對法庭上的攻防,是否有嫻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7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您提示情形,似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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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4-28 11:29

大大你好 雖然是對方挑釁的,但你將對方fb的資料

             無故公開在網路上 ,確實已經有觸法的問題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的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相關案例的經驗

103-04-11 12:38

你好,我是一間鄉下傳統小鞋店目前陷入侵權官司(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315003321-260402),起因是配合6年寄賣(每星期有新貨就會自己寄貨來,廠商外務每星期來會自動補貨沒賣可退貨)的廠商寄了2組鞋子給我們,結果過了幾個月智保大隊就說有人檢舉我老婆在網路上賣仿dc鞋要查扣,我很誠實跟他說我不認識什dc牌鞋子是公司寄來的也不是我自己進來賣的,我跟他說鞋子上面有公司電話地址你應該直接找他吧我們沒進公司自己寄來的,我們被扣52雙公司已給我們算退貨,廠商說他們會解決,可是今天我接到對方美商公司委任律師電話問我要和解嗎因為他們之前去年有在網路上跟我買了一雙這款鞋(當時知道後已馬上下架),他明天會寄合解書給我我有問他說要罰多少他說還沒到那階段,吊牌上都有公司名稱地址電話我們真的不知道不能賣阿,網路上也有我老婆名字匯款帳號電話真要賣仿冒品不可能那麼笨打上去吧,家裡還有1個1歲8個月的小孩子自己在帶請問我跟我老婆該怎麼辦,我可以跟廠商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部分,確實是涉及到商標法之問題,會有民刑事責任,刑事現在調查中,所以應先就刑事部分好好答辯,而和解金額也應考量到產品數量而定,至於能否向廠商求償部分,則應先釐清廠商在本件之關係與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你們既然只是寄賣,如果貨品是偽造的,你們當然可以跟廠商求償,所以建議你先不要和解,先找廠商出面處理,如果廠商願意處理,就由廠商提供和解金,由你們跟對方和解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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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實務上常發現聲稱自己為商標權人之人但其所提出之授權書大有問題,且是否侵害對方商標要看個案,商標是否相同或混淆並非絕對沒有疑義,以上供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5: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表達您僅為寄賣,並請廠商出面解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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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4 14:35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你們既然只是寄賣,如果貨品是偽造的,你們當然可以跟廠商

感謝律師的指點幫忙,目前廠商跟我們說他們請的律師只負責他們的部分,叫我跟我老婆直接跟美商請的律師解決和解金的問題,我根本不知道如何跟美商解決它們律師跟我說大約商品賣的金額350元的1千500倍,我只是提供一個寄賣的地方給廠商寄賣,我也有廠商這組鞋子的進貨單跟被扣走商品廠商開的退款退貨單,我怕跟對方解決和解金完,廠商不負責.,請律師費用可跟廠商求償嗎,想請問費用大約多少

Paul 103-03-30 17:22

律師您好 

 上星期本人在自家社區停車時,遭鄰居疾駛入本人停車位,擋住本人停車。我開車門向其要求離開遭拒。反要求我讓位讓其先行。因當時有急事沒空和其理論,我遂讓路其先離去。事後我想追究責任

1.請問可以控告其入侵本人停車位的侵權行為嗎?

2.向管委會要錄影檔案時,遭管委會以本社區無錄影資料調閱辦法遭拒,請問我該以何手段辦法盡快取得錄影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其主張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侵害您所有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有無提告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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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慶 103-03-21 21:12

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陌生人突然LINE我 (應該是認識的人匿名)

因為有說到現實生活的事情 但我實在想不出有可能會是誰匿名做這件事

我們談到最後發生了爭執 

對話有一些謾罵 三字經 之類的 過程我都有截圖 但後來他把LINE的帳號刪了

對話顯示 xxx 退出了聊天室 

我是想請問 我只有他的LINE 沒有其餘的任何線索 

是否能報案請警察協助找出他是什麼人或是IP位置呢?

但是之前有看到一則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9/today-so3.htm (新聞連結 絕非病毒)

裡面是說官員的LINE被盜 想找出對方盜他們帳號人的IP

新聞裡面的警察卻說 目前國內司法機關與日商韓資的LINE公司並無互助協定,LINE公司無法提供入侵帳戶歹徒的IP供台灣警方追查

想請問我如果去報案的話 是不是也就沒辦法查到對方是誰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0: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由檢方指揮調查偵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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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3-03-07 10:31

請問非法入侵民宅的追溯期是多久?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1:51

您好

刑法入侵住居罪是告訴乃論

六個月內須提起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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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46

 追訴期間是十年,不過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

JC 103-03-06 23:55

請問非法入侵民宅的追溯期是多久?

kimi 102-12-17 14:02

律師:事情是我的配偶太太與外遇對象已經暗地偷情往來兩年,對於我的婚姻已經造成極大的傷害,太太常吵著要跟我離婚,早出晚歸越來越不顧家,經調查與跟蹤,於11月份在男方家中抓姦在床(目睹男上女下,兩人全身赤裸並進行胎照蒐證),目前已提告兩人通姦,但現在有以下情形,想請問律師解答:

1.他們倆人不甘心被抓,同時對我提告妨礙自由(當時警方於三分鐘後到場,我並沒有對她們限制任何行動,緊跟他們說警方隨即到場蒐證,要他們別離開現場),而男的再告我入侵民宅(由於觀察很久,他都將我太太帶回他的住處,不得已才至他住處進行抓姦),請問他們所告的刑責我會犯法嗎?

2.我相信他們到時在法堤上的說詞一定適硬ㄠ為蓋棉被純聊天或有動機未遂不算通姦性行為,但我手頭上有兩個月前我太太承認之前他常去他家做愛多次的自白錄音檔,及男生也承認的錄音檔,這樣的證據是有對於判決當天通姦成立是否有幫助,避免他狡辯?

以上再委請回覆,謝謝

lin 102-10-13 00:07

請問因對方兩年來持續毀謗污辱還有恐嚇

但因為早跟對方沒聯絡所以證據不足

有部分還是登入對方的帳號裡取得的

他跟多位人散播關於我的不實謠言

還把我的臉書帳號傳給別人要別人一起罵我

還有好幾篇明顯是在說我但沒有指名道姓的辱罵文章

上網查說這樣是犯法的可是並非無故入侵

對方因為知道我證據不足已經騷擾很久所以才會想到登入他帳號這個辦法

也並非破解方式取得密碼

而是對方很久以前給過但現在他不承認他給過

也因為他的騷擾持續地在看心理醫生

醫生證明能夠拿來當他騷擾證據嗎?

另外恐嚇方面的證據只有他帶很多人來圍住我的照片

還有當時跟他一起到現場的友人轉過來幫我作證

這樣是否證據不足?如果沒告成功是否會被告誣告?

煞祿 102-10-13 17:13

 你的問題很好解決 有錄音好解決 至於你登入 不管有沒有破解方法 沒經過別人同意已經觸法 可是你可以技巧性的把資料處理 有問題加入我的LINE吧 我可以教你! TWM0987510426

HAN 102-09-27 01:18

你好

我購買的法拍屋裡面有前任屋主留下的物品

他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下私自進入搬走

我門鎖全換掉了,但因為施工的關係所以大門沒上鎖

這樣算入侵民宅嗎?

法院點交時有前屋主留下的神桌

要我們買方自行斟酌處理

我把它清運走了!!!這樣有法律責任嗎?

其他法院清點遺留物的名單裡面的東西都被他搬走了

不在名單上的我是否可以自行處理呢?

謝謝

猷猷 102-09-13 20:30

我查詢了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他方自願給予 帳號密碼 

然後我卻修改密碼 

他方報案 我這樣有觸法嗎

 您好:據你所陳述的內容,你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依您所述私自變更他人密碼之行為恐已觸犯刑法第359條之規定,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LADY 102-08-29 23:49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LADY 102-08-29 23:45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LADY 102-08-29 23:41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LADY 102-08-29 23:39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L 102-08-24 20:46

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背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下載一二張到電腦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談成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照片本來就是公開的可是被轉載)

L 102-08-24 20:27

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背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下載一二張到電腦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談成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照片本來就是公開的可是被轉載)

 他人公開之相簿,最多只是同意瀏覽,不代表你可以隨意複製下載。

L 102-08-28 01:24

 有請教人說 如果檢察官叫我們和解 是比較認為我有罪?!....還有在偵查隊筆錄時 偵查佐說對方把照片中女生說是我 (因為就是同一張照片重複7.8次) (要證明不是我也不難)所以我有種想法是對方想嚇喝或報復我!沒和解金和再逼和解....再犯就賠償;他自己也困擾照片的公開;他應該也沒時間告;不公開放照只是私下用 會有罪嗎

Troy Hsu 102-08-18 10:25

最近房客積欠四個月租金後人不見了, 大樓監視器在三天前看到房客帶著皮箱走出. 然後迄今未歸. 寄出的存證信函還在大樓管理員那沒有領取.

目前遇到兩個問題:

1. 因之前與房客鬧得不愉快. 現在人不見了. 但電表仍一直跳.擔心裡面是否會有瓦斯或電器用品未關好. 請警察與里長協助一同入門, 警察卻百般推託此為民事案件, 如果在門口沒聞到瓦斯味就不跟我進門, 甚至勸阻里長不要與我共同入門.未來可能得當證人等等. 里長在他的勸說下也拒絕前往了.

請問如果警察不幫忙, 我找大樓主委或是保全人員一同進屋並全程錄影存證並未動任何東西只檢查瓦斯及關掉電器用品. 這樣被告入侵住宅會成立嗎?

2. 因房客目前不見了四天. 也不知是否會回來.

請問接下來的程序. 走區調解委員會比較快? 還是直接上法院民事起訴強制執行比較快?

1.如果確實因為安全考量  請管委會陪同進入  應該不至於被認為無故侵入住居

 

2.調解委員會沒有強制力  對方可以完全不理會開會通知

   建議還是直接提民事訴訟解決吧

Troy Hsu 102-08-18 13:05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確實因為安全考量  請管委會陪同進入  應該不至於被認為無故侵入住 ... (恕刪)

 感謝律師指點.

再請教跑民事法庭流程到強制執行收回房屋約會是多久的時程呢?

吳饅頭 102-07-27 14:11

假設一個推銷員(以下推銷員都稱呼為"乙",合作人都稱呼為"甲")

推銷的是一個網站所需要的"虛擬物品"
而買家要購買的話需要匯款到我指定的戶頭
(合作人提供戶頭)
然後甲、乙採取月結的方式
分取從中的利潤
月底才結算

而此"虛擬物品"來歷不明(合作人未提起來歷)
如果此事情東窗事發
我做為一個推銷人員
戶頭不是我的
錢不是第一時間到我手上
而是後來才結算給我的(意思跟領薪水一樣)
如果未來被警方查獲合作人的"虛擬物品"是通過違法的管道取得而來
【"甲"和"乙"會判什麼刑或者觸犯什麼法律??】(請列出))

 


如果甲是非法取得乙不知情!?

調查出來是否甲會觸犯法律?乙會沒事

 

不接觸任何現金、不接觸任何虛擬寶物

合夥關係,或者說算是他的員工之一的推銷人員吧



比喻一下
一、兩個類似的推銷人員或合作關係的樣本


第一個:
一間房屋仲介公司
都有一個專門的戶頭收取客戶的錢
做推銷的賣房子
不參與建房子土地來源
可能房子有漏洞或者瑕疵等雜七雜八的非法成分在內
只負責推銷房子不管其他雜項
房子土地都是由公司方提供給推銷人員去推銷
((前提下我不曉得公司的房子或者土地的非法成分,只管推銷))
(當然明面上的資料都是合法的,就好像許多人賣海砂屋資料上卻不會這麼寫一樣)

第二個:
今天一個線上遊戲被人破解了
裡頭的虛擬寶物可能是利用漏洞複製寶物、盜帳號取得寶物、入侵公司修改遊戲庫資料取得寶物

我今天與人合作(以下破解方稱為甲,我方稱為丙)

甲是破解者有大量的虛擬寶物可賣給其他玩家,正因為來歷非法所以
甲找上了乙
告知乙幫忙推銷出去
讓乙賣掉從中抽取利潤
甲並未告知
或乙有詢問甲保物來源都未得到正面答覆
乙這些虛擬寶物從哪兒來不得而知,只是再推銷販賣
而且販賣後收取金錢的戶頭是從甲方提供,並未碰觸到那些虛擬寶物(寶物也是甲方操作給買家)與金錢(除了賣掉從中獲得利潤以外)

 

以下兩個例子與上面的事情應該是一樣的
所以我舉例出來給各位懂法律或者讀法律系的網友們看的比較懂

金錢雇用一個人幫忙做推銷
推銷人員不會接觸到任何推銷裡頭內容(包含物品動作手法)
只需要將商品推銷出去有買家就好了

等於無本生意
花時間而已
有生意有錢領
沒生意吃自己
沒有底薪的意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30

 只要虛擬寶物來路有問題,不管是推銷員或合夥人都會有事,不是你想怎樣規避就可以的

煞祿 102-07-29 21:10

 這麼制式的問題 你應該是學生 要繳交報告用的吧

102-07-26 18:54

因對方一年多的騷擾,甚至入侵帳號的嫌疑,我去查了他的帳號並取得對方騷擾他人的證據,沒多久她也把帳號拿了回去,並於事發後的一個月發信給我,要我不得再入侵她的帳號

之後,過了5個多月,因為我先前將她騷擾他人的證劇公開在網路上,她向對我提告妨害電腦使用及妨礙名譽,請問告訴乃論的告訴期6個月到底應該怎麼起算?

另外,我指控她騷擾也算????妨礙名譽嗎?

如果我現在想聲請禁制令會不會太晚?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49

 你沒有把你跟對方的關係(夫妻?朋友?)為何事起爭執寫明,很難回答

102-07-28 15:2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沒有把你跟對方的關係(夫妻?朋友?)為何事起爭執寫明,很難回答

對方是我前男友的前女友,因不滿復合不成,而執意是我介入他們的感情,她先前騷擾的記錄其對象也是我前男友以前的女友和老公。

102-07-28 15:30
回覆 麗 的發言內容: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她根本不可能知道我的信箱,因為那個信箱是某個社群網站專用,從未用在其他用途 ,我也沒有告訴過別人。

而先前我的帳號就被入侵過,並用對方的帳號以及盜用我前男友的帳號公開發言辱罵,指責我是第三者,但是她辯稱不是她所為並且已抓到該名駭客,可是卻在事後用同樣的帳號繼續在網路攻擊我。

Jordan 102-07-23 10:06

請問律師:因我的住所是位於大廈的一樓,於住家內有約定專有部份(庭院)設有人孔蓋通至地下室一樓停車場作為逃生之用。

管委會以安全為由,在未通知之情況下,不定期於地下室的逃生梯開啟人孔蓋檢查.....

想請問:

1. 管委會執行上述檢查前有否通知住戶之義務??(其實我方根本不會拒絕)

2. 如無通知之義務徑行檢查有否侵犯人權??

3. 如有通知之義務時,仍拒不通知,刑法入侵住宅之"無故"客題是否准用??

4. 如以上的結果是沒有義務通知,也不侵犯人權,也沒入侵問題.......那該如何保障住戶的權力??

周先生 102-05-19 16:08

我有兩次入侵住宅加重竊盜的案子,一審各判六個月,合併應處九個月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這樣算重還是算輕了?..因為我本身有精神疾病,當初有呈病歷給法官,法官說會斟酌從輕量刑,這樣的判決算重嗎?還是算輕的?因為加重竊盜是六個月起跳,還是兩件,我怕到時上訴後反而判的比一審還重那可就糟了,請各位律師賜教,小弟感激不盡謝謝

給你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顯然已經給你自新機會.

周先生 102-05-17 15:04

小弟本身有一項竊盜前科判9個月緩刑兩年,有強迫症的精神疾病所以一直偷東西,在七個被害人間一共犯了15次的竊盜行為,其中有7次是入侵住宅的加重竊盜,都是偷些衣服鞋子之類的東西,也沒作任何變賣意圖,其他算是普通竊盜,是在同一天被抓的,被警察逼供下就一次招出來,所以被移送起訴目前已經開完偵查庭,只有一位願意跟我和解其他不願和解..我這樣需要請律師嗎?鐵定會被關嗎?大概會被判多久,如果有請律師是不是可以減輕刑罰到不被關的程度??如果請律師有用那我就花錢請了,謝謝各位律師賜教,小弟感激不盡

您好:

如果閣下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是可以據此主張阻卻責任事由而減輕其刑,但仍要視法院方面鑑定及法官認定結果。

雖然開完偵查庭後,只有一位願意跟您和解,但仍要視其他證據資料來決是否會被關。

至於委任律師是否有用,還是要看證據資料及案情而定,沒有"委任律師就一定不會被關"這種說法。

如由疑問請電0960735031與陳國瑞律師聯繫,謝謝!!

周先生 102-05-17 17:31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閣下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是可以據此主張阻卻責任事由而減輕其刑,但仍要 ... (恕刪)

那請問我這種案例如果律師接的話,判決下來可以減輕其刑嗎?我有打電話問一個律師,他好像說我的案子太麻煩不願意接...

案重初供 + 一罪一罰 + 加重竊盜 *7,本件案件確實相當棘手。

本件建議您整理一下相關病歷資料提呈給法院,加以說明犯案乃係緣於疾病所致,設去尋求法官憐憫您的特殊情狀。

 

胤禛 102-04-11 00:51

今天我寫子條跟我爸講說 (身為男人都有工作!! 就幫忙出家裡水電費電視費) (這不為過吧)?!
不要用老奶奶(90歲)的錢去付這些你我都有用的開銷) 讓奶奶把這些錢去買吃的吃好點沒錯吧!?

就說我住在家裡要付房租費!! 說我(非法侵入) 要打110報警!因為這房子登記他名字! 可想而知 我所遭受的跟我哥一樣!因為他也對我哥說過! 竟然有父親要趕兒子講不出理由 就說我非法入侵!!

我是你生的身上也是你的骨肉~也是同樣姓李 我也為李家後代小孫子!! 就有人說我非法入侵!!

 

請問律師們*

我做錯什麼?  這要他要趕我趕的出去嗎?  我平時與我奶奶同住! 他們夫妻過他們生活

他們還會講我奶奶有憂鬱症 說我奶奶浪費電 但那些開銷都是我爺爺以前是軍人退役下來後來過世給

奶奶生活費~ 他們卻這樣講  這算不算欺負老人家?  我跟我爺爺奶奶感情好?

我爺爺是(老兵)過世後他們卻講我爺爺)   他們說我爺爺可好命 一天兩隻雞!

他們還跟90歲老人家 說是我在養你的還是(他們(我姑姑大伯)在養你的這樣罵我奶奶

我奶奶之前在我當兵休假時還跟我哭泣說!! 我很痛恨這父母欺負老人家!

 

還有我媽罵我畜生!白癡!  我爸罵我嘴砲 廢物!

靈兒 102-03-30 23:34
您好 我住在基隆六堵華納透天第1棟.可是保全設在第3棟.管委會要求我繳交管理費.可是我在居住3年期間共遭2次小偷入侵.使我財務精神損失極大.我覺得管委會並未盡保護之責.所以我不想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告上法院.法院已判決我要繳交管理費及訴訟費.我對於判決不服.我該如何上訴
1.上訴 只要準備上訴狀向原審法院提出 並繳交裁判費用即可 2.管理費跟你的損害沒有連結關係 如果你覺得你權利受損 你可以另外提出訴訟主張
靈兒 102-03-30 23:33
您好 我住在基隆六堵華納透天第1棟.可是保全設在第3棟.管委會要求我繳交管理費.可是我在居住3年期間共遭2次小偷入侵.使我財務精神損失極大.我覺得管委會並未盡保護之責.所以我不想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告上法院.法院已判決我要繳交管理費及訴訟費.我對於判決不服.我該如何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要拒?繳交管理費恐屬不易,但本件當然仍可以上訴,上訴則應於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並繳交上訴費用,上訴始合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靈兒 102-03-30 10:55
您好 我住在基隆六堵華納透天第1棟.可是保全設在第3棟.管委會要求我繳交管理費.可是我在居住3年期間共遭2次小偷入侵.使我財務精神損失極大.我覺得管委會並未盡保護之責.所以我不想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告上法院.法院已判決我要繳交管理費及訴訟費.我對於判決不服.我該如何上訴
顏寧 (顏律師) 102-03-30 11:04
to靈兒, 管理費用還是得繳交,但是可就保全之管理疏失請求賠償。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來信。 顏寧律師
阿展 102-02-20 00:55

請問若網站製做公司,因他的客戶被駭客入侵而導致個資外洩的問題

客戶的客戶要求賠償

目前的法律責任會怎麼處置呢?

謝謝您

 如果是因為其他人的侵入而外洩,那侵入者應該負直接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有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

至於製作網站的公司,如果防護的措施並沒有問題,那應該是沒有責任

如果防護的措施有問題,那會有民事契約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小王 102-01-28 16:45

律師您好,
情況陳述:
敝人已年滿25歲,於去年離家與女友同居獨立生活,
數月後母親以不明方法查知住處並聯繫我以我住處有問題為由,
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然見面後卻以濟公師傅通靈說房子有鬼等理由要求我們搬家,
當我女友不在時又私底下不斷灌輸我女友很差快分手趕快"搬回家"等言語;
原本尊重母親,著手尋找新住處,母親又多次致電催促騷擾欲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
敝人當時不堪其擾選擇不接手機避不見面,
然事後卻多次遭到母親到住處堵人,
回當時住所時需經常注意母親是否在樓下等我出現...
甚至有天回家發現家裡遭鎖匠開鎖進入,置於家中的備份鑰匙也遭取走,
致電給母親詢問,卻以擔心我人身安全(擔心你死掉了!)為由毫不介意自己入侵民宅。
這期間也經常打電話到我公司專線長時間跟敝人碎碎念要我搬回家分手的事情,
次數多到公司覺得我私人電話太多,觀感不好,導致我也丟了工作
數個月後的現在我已經搬家並替換手機/換新公司,而如今母又用不明方法找上門來,
騷擾我跟女友的居住安寧,舊事重演。


我以往本著尊重老人家的心態始終不願循法律途徑,
想以溝通解決,可惜看似已經不可能。


以下為問題:
1.請問我該使用甚麼法律約束我母親的脫序行為呢?
2.查詢住處的不明方法該如何防範呢?
3.若緣分已盡須提告甚至斷絕親子關係,我還有權利探視/照顧母親嗎?

這個可能已經造成你的精神虐待
可以去申請家暴

但是,這樣對於問題根本就沒有幫助
最好的方法,就是請一個專業的、有公信力的律師
幫你們協調!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8 17:55

1.樓上張大律師所言甚有道理。

2.家人糾紛要好好處理,尤其是您親身母親,有時候善意溝通就能解決的事,不需要直接訴諸法律,尤其是家暴令,這必須到最後手段才能使用。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律師不但法學造詣高深
更是佛心來的

律師不只是幫人打官司而已
律師是所有行業最有公信力、溝通能力的
小如買賣、車禍離婚、家事,大至外交談判
都是律師的強項

闢如這種溝通的事情
當事人自己來做,容易受情緒影響
也無法客觀分析事情關鍵
這個呀!就交給律師來幫你就好了

阿丹 102-01-11 18:54

律師們!你們好!

有問題想要提問一下

甲乙方原為同居男女朋友,分手後2周內,乙方持甲方先前提供的鑰匙進入原同居地(甲方所有),進入甲方家將自己的財產取回(甲方不在家),因乙方當初沒交通工具到甲方家,所以請丙開車載乙過去甲方家,丙並未進入甲方居住地,只在社區外的馬路上等待,甲方知道後,將對乙丙方提告非法入侵民宅

想請問一下,假設乙方非法入侵民宅罪名成立,丙方是否也會依共犯罪起訴?!謝謝

 

 

1.如果是有鑰匙 且用鑰匙開門進入 當時屋內也沒有其他人在 這樣要構成侵入住居罪有點難想像 2.至於進入住居的不成罪 就難認定開車的是共犯

阿丹 102-01-08 13:57

關於入侵民宅與竊盜罪,
女方與男方為男女朋友並同居了一陣子,但因故分手後,男方不願整理女方東西,女方請男方丟掉其物品,但男方也不願意,表示請女方自行來取,並與女方約好後,會協助女方將其物品帶回女方家

但女方因為不願男方見到她難過,也覺得分手後孤男寡女會很怪,故自行進入男方家將自己的物品取走(鑰匙要為分手前,男方提供給女方)
最後還留下3萬元當做之前買給他的東西的補償,也留下最後的卡片與生日禮物給男方,並將鑰匙放置隱密處請男方取回

男方知道後表示,並已於警局備案,
並表示,女方如不回到男方身邊,將會提告入侵民宅與竊盜,這樣會影響女方的工作之類等等的話語
女方確實只有拿走自己的東西與男方之前贈送的禮品,並未帶走其他男方的東西

男方表示,送給女方的東西為共同所有,女方不能帶走

想請問如果男方要告竊盜入侵民宅,是否會成立,目前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08 23:26

不必理會他,你朋友沒有觸犯犯罪,對方以此要求復合根本沒有道理,

建議將雙方對話錄音,如果對方真的提告再提出做為證據,並告對方誣告

阿丹 102-01-09 10:3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不必理會他,你朋友沒有觸犯犯罪,對方以此要求復合根本沒有道理,

建議將雙方對話 ... (恕刪)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

我會請我朋友做的!謝謝!

李冠良 101-10-03 21:24

因我們電腦是互相共用的
昨天上班時,不小心看到同事網頁帳號未登出
於是我在他的留言版上面打了(假設他叫小明)

"我是偽小明我忘記登出我的帳號,被駭客入侵中"等字樣

只是純屬有趣,順便跟他講他帳號沒有登出,爾且上面字樣有寫不是本人
於是他就不高興= =

他就留言

--
別人忘記登出帳號,並不違法,但是冒用他人帳號發言,則觸犯了刑法[偽造文書罪],是屬於公訴罪的一種,一切看當事者心情而定,一旦提出告訴,就算是和解,也是會跑完訴訟,不會停止。

所以,沒知識也要有常識,沒常識也要多看電視,不然,就算是學資訊的,還是要理解哪些事,是可以做,哪些事是不能做,以免畫虎不成,反類犬。駭客做不成,連"工作"也做不下去,還得到一支"前科",甚至要坐牢服刑,那就得不償失了。
--


 

不久前才請他吃東西

看他平常都嘻嘻笑笑的
因為一句小留言
害我以後不敢開他玩笑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4 00:33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阿明 101-07-18 00:26

我現在所居住的是電梯大廈,
一樓僅有前門及後門二個出入口。
日前,現任的管委會主委,
未經所有住戶的同意,
便以擔心宵小入侵偷竊為由,
擅自公告並將一樓的後門上鎖,
禁止所有住戶進出。
但是我擔心的是,
萬一大樓一樓前門發生火警出不去,
後門又被主委鎖上的話,
那豈不是求生無門,只能等死?
在此要請教熟悉相關法律律師大大們一個問題,
就是現任的管委會主委這樣的作法,
是否已經有違反消防或公寓大廈自治條例相關法規了呢?
如果住戶覺得一樓後門上鎖不妥,
是不是可以通知消防局檢舉主委的行為或直接上法院控告他?
還是有其他更好的變通作法呢?
謝謝!

fanny 100-12-20 14:28

律師您好:

目前租屋在新竹市金山一街,一直以來有個糾紛問題。

一開始居住在此時,因為男女朋友同居時期總是吵吵鬧鬧,我們租住在4樓B室,總是接到2樓A室的指認,我們一開始很不好意思,已向2B小姐道歉。

不過,接下來就一直看到門口與機車上貼了標語與一些批評話語,內容不是我們衣服去占用到她的桿子,就是管我們不能曬內衣褲或衣服乾了怎麼不收等等...接下來更是收到2B小姐向我老公投訴我長相與人身攻擊。

一問之下歸納重點如下:

1.她的桿子問題:樓上曬衣間,是公共場所,房東先生並無規劃那一枝桿子是那一層住戶的,已請房東先生協調,她仍然變加厲,將我們曬在第一根桿子的衣物移至別處。(看來房東先生的協調並沒有成功...)

2.?不能曬內衣褲問題:大家都在曬,為何只針對我們?而且這是公共曬衣間為什麼不能曬內衣褲。(房東先生也出面協調,加了桿子仍處處針對我們的內衣褲。)

3.衣服乾了不收問題:冬天真的有些衣物沒乾,誰不希望衣服乾了快點收來穿,畢竟出外人並沒有帶太多換洗衣物。且,觀查一陣子之後,發現並不是只有我們曬得比較久,2B小姐的定義,我們昨天下午洗的衣物要今天就收...(目前是冬天濕冷的天氣)

已請房東先生去協調,但是結果都不盡理想。想著就讓讓她,結果她又管我們上樓時講話不對會吵到她,我們是小聲講...而且時間又不長都在爬樓梯...

最後爆發點是,因為安胎與先生看完醫生後8點在家小睡休息,2B小姐她突然衝到我們門口大聲叫罵與拍打門,把我們門口的東西都震下來了,可以見得力道何其大。

一開門她就破口大罵說我們貼紙條在她門口是什麼意思?一問之下才知道,她看不慣我們衣物曬在第一桿(當時沒人用)把我們衣物"慣性"移至別處後又變本加厲貼上一張警告紙條要我們別曬她的第一桿曬衣桿,老公很生氣,回傳她請他自重別亂移動別人衣物並且再次聲明第一桿不是她的,有問題請洽房東先生,結果她就生氣,我問她你常常貼別人紙條,為什麼別人不能貼妳紙條,公共場所曬內衣褲不行嗎?她就開始反覆講一些我老公移她衣服舊事,我老公也是因為常常被她移動衣物而找不到才生氣移她的衣物讓她設身處地一下。結果她大小姐整個大吼大叫還揚言要打我們,連她男朋友看不下去叫她下去她還尖叫說不要,整個場面亂成一團,還強拉我老公上去樓上看衣物,我老公覺得和她無法溝通想關門報警來處理,她還推我家的大門叫我們不准關,還作勢要入侵我們家,結果被我老公推出去,還罵我老公。

她男朋友一直制止她做一些暴力行為還一面向我們道歉...

因為她男朋友也不是住她那裡,只是有空放假才來。很擔心下次再有更暴力的場面發生,請問律師先生,在這一方面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因為目前已經懷孕搬家也不方便,加上她今早又爬到我們樓上大聲講話長達10分鐘,一直破壞她要求我們不能做的,而她又一直明知固犯。和房東先生溝通下他也很為難,因為房東先生誰也不想得罪...

請問律師先生,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故鄉 100-04-25 21:36

租賃法律問題】網站代管契約法律性質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係指提供企業組織一具經濟效益與便捷完善的網站架設方案;由建置先進穩定的系統設備,提供高品質的網路頻寬和全年無休的專業維護人員,讓企業組織租 用「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低成本、省時又便利的方式,擁有專屬網站創造網路 新價值而言(註二),故「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提供「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供企業組織租用外,尚有其他的勞務之提供 ,惟此其他的勞務之提供,僅為提供主機硬碟空間租用之相關服務(註三),解為主給付義務「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之從給付主義務較為適當。
至於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從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註四)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第2條: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 用。」及第9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 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觀之,Seednet除負有「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供用戶放置自己的網站及資料」之義務外,尚 有保管「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之責任,具有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部分性質,但又不符合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 『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之基本定義,尚不得謂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係屬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混合契約,反而應解為「附有租賃法律關係所生義務以外其他義務」之民法租賃較為合宜,以解決法律適用之問題,訂分止 息。
另最後尚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有認為Seednet「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 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 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用戶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用戶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 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言(註五),亦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31日朋友所問。
註 二:資料來源:home.gogo.net.tw/user/gitt/idc.htm,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又速博sparq認為「網站代管 ( Web Hosting )」主要供企業用戶租用速博sparq伺服器之硬碟空間來放置企業網站之網站架設服務;企業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時透過Internet連線到速博之伺 服器進行網頁內容更新;企業擁有屬於自己的專屬網站,可以建立企業知名度而言,兩者之定義,並無多大不同(資料來 源:www.sparq.com.tw/products/webhosting.html,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三:Seednet 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及第2條:「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 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參照。
註四:Seednet網站代 管租用條款相關條文如下:一、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二、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 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三、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 將以書面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四、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 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 益,用戶須於申請租用時自行填寫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五、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 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七、因本 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八、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 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1) 當用戶所執行的CGI / ASP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了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本公司有權將該程式強制關閉。2) 禁止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3) 禁止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廣告信件,而所有廣告信件之發送亦以不影響或為害系統主機之運作為原則。 4) 禁止設立任何違反法令之網站或於網站中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 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 任。十、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十一、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 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 公司不負責。十二、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十三、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正本及身分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以正本申請辦理。用戶應 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十四、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 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十五、用戶如要求本公司代為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TWNIC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本公司。用戶如因提供之資訊錯誤,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用戶未通知本公司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 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 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二十、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 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二十一、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 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1) 月繳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租用終止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 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費用收費。 2)年繳方式:3) 其他方式:依本公司規定或由雙方另行約定。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自逾期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月支付 1.5%遲延利息,並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租用。二十三、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 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二十四、用戶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本公司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 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二十五、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二十六、本公 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二十七、用戶租用 網路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資料來源:service.seed.net.tw/register-cgi /wwlineapply?FUNC=AGREEMENT&;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1月16日95年 度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02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判決):「伊公司提供『網站代管服務』之性質為『用戶 租用Seednet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Seednet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擁有用戶的專屬網 站』。本件楊尹星雯租用伊公司之『網站代管服務』,依網站代管服務租用條款第4條規定,係由楊尹星雯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所承租系爭網址內之資料資訊,並 對該網址內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簡言之,楊尹星雯為系爭網址之經營者,伊公司則只是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之出租者,並非上開網址之經營者。… (二)、數位電信公司是否有刪除系爭文字照片之義務及其刪除有無遲延?李淑玲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於接獲警方通知後竟未立即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致系爭文字照 片繼續於網路上流傳,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按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電信法第8條定有明文。經查數位電信公司係交 通部電信總局許可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站代管服務為其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項目之一,而楊尹星雯向數位電信公司租用網站代管服務,乃係由租用戶即楊尹星雯 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楊尹星雯並於租用時同意對其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此有數位電信公司提出之交通部電信總局第2類電 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網站代管產品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50頁、45頁、46頁)。楊尹星 雯既租用系爭網址,為使用電信之人,自應依約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並依法就其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而數位電信公司無 論依法或依約,均無義務刪除系爭網址所示網站上之資料。李淑玲雖以數位電信公司之『用戶約定條款』第1條及『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8條之約 定,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既可於用戶在網站上為違法行為時,不通知用戶而停止用戶之使用權,此即構成數位電信公司刪除楊尹星雯所租用系爭網址網站上內容之作為 義務云云。然查上開『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 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李淑玲負有刪除其 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系爭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 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前天,妳問我,與妳結縭8年來,感受如何?
我今日,很歡喜地回答妳,
心靈自從被妳接管後,真的很滿足
感謝妳,我的至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