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未婚妻與前夫生了一個女兒,現在五歲
之前因為我跟她都在國外,而且未婚妻是單親家情,所以女兒都交給外婆來帶
但是岳母有很大的問題..
家裡環境很髒亂,根本沒有打掃過。導致小孩常常生病..
而且我在教小孩見到人要問好,沒想到她竟然認為我再"苦毒"小孩,她認為小孩本來就不用學打招呼 ,還告訴孫女說叔叔(我)家人好,讓小孩產生對我家畏懼的心理
洗完澡也不准我們幫小孩吹頭髮,她認為這樣會傷害小孩,可能會害死她
說話顛三倒四,教導孫女不管對錯只要是外人就是錯的
自己不喜歡吃菜也不准孫女吃
最扯的是好幾天都不洗澡,也不准小孩洗,我們幫小孩洗澡就被她罵
搞到現在小孩在學校都沒有人理她,我還很擔心小孩會罹患自閉症
雖然疑似精神有問題,但是也沒辦法帶她去看醫生
我有跟未婚妻說,接下來買個房子,讓小孩跟我們住就好,可以的話不要再讓她接觸外婆了
如果是基於這種動機,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或者可以採取什麼樣的行為來保護女兒不受外婆錯誤的觀念影響?
您好:
我擁有通常保護令,對方也同意離婚,不過我要爭取兩歲大女兒的監護權
雖然對方不會對女兒施暴,但常常疏於照顧,生病不帶去看醫生,時常大人睡大人的覺,小孩在旁邊看電視,而且灌輸她一些不正常的觀念,對方有酗酒的習慣,而且曾經帶女兒去夜店
女兒從小就是由我媽媽帶,對方的家人都要上班無暇照顧
對方的薪水是三萬,我只有兩萬,女兒的教育費及奶粉是由對方負責,而我只負責女兒的健保及生活費;對方名下有房子,但是是和弟.妹合買的,而我娘家這邊有幫我準備一間房子,只是和對方鬧到要離婚不敢把房子過戶給我
目前有照片可以證明對方疏於照顧,請問這樣的勝訴機率有多少?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才能快速解決?現在女兒是跟我同住,在還沒離婚擁有共同監護權時,我是否可以將女兒藏起來,不讓對方找到?
前女友原本掌管我公司的帳務
去年因劈腿及受人慫恿並不告而別後
我才發現帳務裡有許多問題
再加上她之前向我借的、和參加她聲稱朋友邀約的互助會 共逾百萬
(不包括我給她的生活費及薪資)
因此數度到她家想協調此事
但她家人每次都報警說我騷擾 並出言羞辱 [ 你沒錢了還敢來呀~! ]
最後一次她爸和她哥甚至當警察的面動手打人
原本我不想把事情弄上法院
可是他們動手後5個月
不管我透過什麼管道 仍無法和她好好談一次
所以只好在傷害追訴期到期前 提出傷害告訴
卻在一個月後收到他們聲請並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前幾天
我開完普通保護令的調查庭
3天候接到 [處遇計畫鑑定函]
想請問律師 法官(衛生局)會用什麼樣的方式鑑定? (心理測驗卷? 了解案情?)
目前我準備用手上的證據提出 [支付命令] 和 [詐欺]
這樣對 [處遇計畫鑑定] 有幫助嗎 ?
今天地檢署的公告中 傷害案也已起訴
請律師先生為我解惑,感激不盡!
請問我跟我太太已分居快1年了.最近已近入調解階段.未訴訟離婚前我太太很少關心小孩.最進判決離婚訴訟才開使有要找小孩.但小孩並不喜歡他媽媽的行為已造成小孩的精神困擾.老大就讀小二.135半天24全天.他媽媽135都到校門口等他.跟他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想要拉近與小孩的距離.但小孩不喜歡這樣.每次都讓接送的安親班司機在那等.延誤了接送其他小孩的時間.2跟4則是中午進入學校找他.也是同個原因.但小孩還是不喜歡他中午去找.打擾他午修時間.已至於下午都無法專心上課.4點半反家.也都是一付很累的樣子.他說他媽媽都中午找他害他無法睡午覺才會這樣.功課一落千丈.請問他這樣騷擾小孩已經1個多月了.老師有跟他說請勿在中午午休時間找小朋友照像或聊天.則我也跟他提到說小孩不喜歡你去學校找他已造成他精神上很大困擾...他媽媽還是說不聽..這樣子我能替小孩申請保護令嗎?請他媽勿在騷擾小孩..影響他的課業跟生活
我太太大約在7年前開始居住在她娘家.當初我們一家4口也都是一起住在她娘家那邊.
後來不知不覺就慢慢搬回我自己家中居住.所以我跟我太太分居大約有6年.這六年期間他每天下午大約2點會回我家.晚上7.8點左右再回他家睡覺.最近因為他提出離婚訴訟其中一個理由就提到分居已久.可是我認為在這6年間我們每天都有往來.所有的生活也正常.1星期至少全家4口一起聚餐3.4次.理論上來說這樣算分居嗎?
而他有申請保護令而且有通過.但是我從沒打她罵他只因為傳了幾通比較帶點威脅語氣的訊息而成立保護令我也正在上訴中.
當初住在她娘家是我所允許的所以不能以此來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可是最近我發現他已經沒有住在她娘家了.這樣我可以以此來提出他不履行同居義務讓分居這個理由不成立嗎.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週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因為甲方外婆也很疼小孩,導致過於溺愛,帶回來的子女很難教養導致乙方長期困擾,是否能˙減少甲方探視時間,以不會影響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的困擾。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甲方是在那裡念書拿綠卡,未告知乙是出國念書而是國外旅遊(協議書上是這麼寫的),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法律上不是有寫到,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但現我女兒已不認得我是誰了,我女兒只會叫我Uncle,我真的很傷心,所以我想提高我探視我女兒的探視日,以維持父女關係的親情
。
ps:1)是否可以請問法官,有監讙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否向法院當庭申請起訴或是請求強制執行
2)法官因為我只有國小畢業,所以當時跟甲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很多都看不懂,所以請求懇求法官能重 新在寫一份(協議書)
3.甲乙雙方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協議書上第五項有寫到,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是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我是真的很想付這五千元,但我的薪資所得太少了,我要撫養兒子的龐大教育學費,還要付前妻還有女兒的健保費,還有前妻會不定時會要求我寄給她跟我女兒所需要的生活用品,這條款我真的無力償還,可能會造成我以後的龐大負債,還有兒子的教育基金與生活品質。
4.甲方之母因長時間用電話甚至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次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教育費用。
5.我乙方李俊原留有當初跟甲方李弈潔電話內容之影音檔,是否就可在法庭上做為證據,我乙方李俊原想向法院申請永久保護令,因為甲方有在影音檔案中說到,要先殺小女兒在殺大兒子,最後是殺乙方李俊原,讓乙方李俊原身心感到極度恐慌及害怕,可是這個檔案是在98年錄製的,現在是101年ㄌ,請問這個檔案還有用嗎??
PS:律師你好,我只是想要知道我現在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如何做,請給我個方向!!
內容有點多請律師幫幫小弟個忙謝謝律師^__^
(1) 通常保護令之所以限期1年、延長之期間為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的原因是基於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以及一同生活的考量。如果對方還繼續進行施暴行為,您還是可以再聲請保護令的。而且也保護令之後,一般來說當事人都續而會提出離婚訴求,所以實際上要到兩年以上需求的是比較少的。
(2) 聲請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需要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但如果對方並未再行施暴,家暴原因已除去,原則上就是無法提出的。
(3) 未經同意就強行摸下體的行為,原則上成立強制猥褻罪;若是對未滿14歲者進行上述行為,更會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縱使對方並未以強制手段猥褻,仍可能因為利用家庭親屬關係進行猥褻的行為,而成立「利用權勢猥褻罪」。關於拍裸照的行為,若是偷拍可能成立無故竊錄身體隱私罪,如果是直接強制拍攝則成立強制罪。
(4) 追訴期是自「成立犯罪行為時」開始起算。刑事追訴期限長短須視犯罪行為在何時發生而定,如果是在95年7月1日前發生的話,追訴期是比較短的:加重強制猥褻罪為10年,其他罪則為5年。若是在95年7月1日後(含當日)發生的,追訴期會比較長,加重強制猥褻罪為20年,其他罪則為10年。另外無故竊錄身體隱私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須自知悉犯人的犯罪行為起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15條;刑法第80、224、224之1、228、304、315之1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以下是我媽寫下,我幫他打的部分。
1.想申請保護令的話,如何比較容易申請成功?(有言語暴力情形等等諸多事項)法官比較可能會問什麼類型的問題。(我爸爸有致電我媽要我媽不要於出庭日出庭,並且打電話給妹妹,請他轉告我不要出庭指證。)舉何種證明對我媽媽比較有利。
2.我爸爸私自侵占並且偷竊我媽媽的銀行簿子以及印鑑,並盜領現金1XX萬,並且把我媽媽轉移到妹妹的銀行戶頭的2XX萬輾轉分成兩次領出。並且請我姑姑假冒我媽媽的名義盜賣股票,之後再把轉進該證卷銀行的4XX萬,加上銀行裏面部分金額一併以現金方式領出。前後共計約800萬,目前他租了一個保險櫃,將該筆金錢放在裡面,這個部分,皆是事後發現,事發當時並不知情。若是提告,我爸爸的罪刑會有哪些,會因為3等親久免責嗎?
3.上個禮拜,我爸爸尾隨我們並搶奪我媽媽的皮包,並造成我媽媽與我腳上與手上的傷害,目前我們尚未提出強盜罪,若是提出強盜罪,那麼我爸爸的罪刑會有哪些,會因為是3等親以內就免責嗎?
4.日前有於警局簽切結書,我爸爸需支付小孩的生活費以及學費,到達須支付日卻推託已將該筆金錢信託,需列出"合理"之費用,他才會"考慮"將該筆金錢領出,故此為不支付該筆金錢。並且於上上禮拜,將以簽名之離婚證書寄給我媽媽,於事後又告知,他全然不想離婚。因此,若要訴請離婚,要如何舉證對我媽比較有利,又如何爭取得監護權(有一名未滿18歲的弟弟),又要如何拿到較多的贍養費用(因為原先是家族事業,我媽幫我爸工作,完全沒有領薪20年,我媽有部分私人投資盈餘,若離婚,則我媽為無業狀態,我是大女兒,目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我妹目前大學1年級)
各位好
小弟我非法律系學生
所以我不懂要選擇哪一種法律問題
切入正題
我的父親得了癌症
再一次吵架過程中
他揚言說自己要死了會先把我殺死(我有申請保護令了,但好像沒什麼用)
我的父親從我小時後就是愛喝酒
每次喝每次就吵就鬧
而我母親在這家庭付出了24年
我父親卻把我們母子三人趕出去
我與弟弟都已20歲
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
因為他愛花錢結果把房子拿去做抵押
但這些債都是我媽在還
我問我媽為什麼要幫他還
我媽卻說不還我們就沒地方住了
我很不甘心
從小我父親就愛喝酒還會打我媽騷擾我媽
房貸、保險、水電費、瓦斯、自來水費...等大大小小的費用都是我母親在繳
為什麼我父親不繳呢?因為他都把錢拿去喝酒阿
以上請問我這做兒子的能告我父親什麼罪?
而我父親已將我們母子三人趕出家門
以後我父親可以告我棄養嗎?(我父親一定會針對我,因為家裡只有我會反抗他)
還有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但付出的都是我母親
我要怎麼把這房子搶過來?
小弟我沒有錢請律師
如果真的要打官司我該怎麼辦
我的母親好像不想打官司
所以所有的權益我母親只能放棄
各位知識達人們您好:
我想請教家暴=保護令相關事件,不過內容真的很長,煩請楊岡儒律師有時間的話,幫我完整看完以下的內容。
再今年1月24號晚上12點半發生的,因為先前知道我老婆在當天晚上七點半就會提早下班了,而我準備好等他一回到家,就帶他回娘家,不過這點我也有錯。
因為我沒有事先告知她,所以他也不知情,也因此他下班後就直接跑去逛街逛到晚上11點半才回家,而在七點半跟11點半過程中,我已經打了20幾通電話給他,不過我老婆就是不想接,可能怕被我罵之類的,所以就索性的不接我電話。
所以當她晚上11點半回家時,我就已經在樓下等候他了,那時我非常的生氣,他一回家我就開口說,妳現在還知道要回家哦,都幾點了啊?妳這麼愛逛街,沒關係那好,妳現在就再給我出去逛,因為當時我的口氣的確滿兇的。
可是那也是我很擔心我老婆的安危,過程中打了無數次電話也不接,害我擔心說,會不會發生什麼意外了,所以當我確定說他的確是跑出去玩,也是因為怕我罵才不肯接我的電話。
所以我才會很生氣的趕她出門。之所以會趕她出去,也是想要給他一點點的懲罰,等她走了幾分鐘後,我就會把她帶回家了,畢竟他明天剛好有休假,而且我早已把明天休假的行程也規畫好了,所以不能耽擱太晚,以免早上爬不起來。
而當時我老婆知道我在氣頭上,所以她也就這樣當我的面走出去,不過由於當晚時間已經接近了晚上12點10分了,我又不放心說讓我老婆自行在外面走,因此我就沿路一直跟隨她,直到她走到將近15分鐘的路程,回頭問我說我幹嘛一直跟這她。
當時我還在氣頭上,我回他一句"我不會讓妳想要幹嘛就幹嘛"這句,因此我老婆誤會我以為要對她動粗,所以他就跑到派出所報案了,而且唷,我老婆當前腳一進派出所時,我後腳也跟上,警察第一句話就問我老婆是不是要報家暴案,沒想到我老婆居然也回答是,我的天那,真的是有理也說不清了,因為警察跟我說,既然你老婆報的是家暴案,那你就不能在警局裡面,所以把我請到外頭去等候。
我想聲明的就是,我老婆她原本可能啦,就沒打算要報什麼家暴案之類的,她只想報警說,我可能要對她動粗又或者說我老公半夜不肯讓我回家之類的案件。
結果我在外頭等了將近兩個多小時,後來受理報案的員警就出來跟我講說,我老婆報的是家暴案,所以他已經請社工人員帶她去安置所了,聽了實在超不可思議的。
我跟我老婆已經結婚八年多了,我承認說在新婚的那兩年內,我曾經有出手打過我老婆兩次,不過當時因為不是很嚴重,而且過兩天兩夫妻又和好如初了,所以我老婆也沒去驗傷之類的。
之後的五年內,我已經完全改掉這種壞習慣了,不過吵架是避免的,而且吵架產生無理智的氣話出來,所以我老婆就認為說,我是在恐嚇她之類的。唉...
最終我想請教一下,此案件我老婆報的家暴保護令成功機率有多少呢??
法官會不會因此就判我跟她離婚呢??
因為我真的很想挽回我老婆,從初二晚上就被社工帶走,直到今天29號都沒任何消息,實在很擔心我老婆會想不開,因此向社工申請離婚訴訟之類的。
PS:我老婆是大陸人,去年底才剛拿到台灣的身分證。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原由:小弟我的外公外婆與舅舅(獨子)舅媽同住,而至從30年前舅舅結婚之後,個性就有約略的改變,如:比較愛錢,錙銖計較,另外也會喝酒後"言語"怒罵外公外婆。但因為獨子的關係,所以外公外婆也就繼續忍氣吞聲,但其餘三個女兒皆看在眼裡,也常常介入居中協調,但這30年來,情況沒有些許改變,而且還變本加厲....
約莫前兩年開始,外婆到醫院檢查得到癌症之後,狀況就每況愈下,起初都是由我住附近的大阿姨及姨丈做接送看病做化療的動作,但是有時候忙碌也只好請舅舅代勞,他就會開始出現不耐煩的表情,雖說我們本來就不期望他可以多做些什麼,但是這樣的事情他應該是他身為人子應該要去做的事情吧!時間又過了一段時間之後,輾轉從外婆口中聽到,外婆要請舅舅帶他去醫院,他居然要求外婆"跪下來"求他,這會不會太扯,而聽外婆說她也"跪"了.....我真的非常的不能諒解這是一個兒子會做的事情。
直到最近幾個月...雖說外婆的身體有逐漸好轉,但是還是很差,且因為他舅媽煮飯時不會煮外公外婆的份,所以他們就會沒飯吃,我們聽到這消息後,馬上請了一位居家煮飯的小姐到府煮飯給外公外婆吃,而舅媽也很故意的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廚房,並且辱罵居家煮飯小姐,導致小姐一直反映有不想去煮飯,而也因為事情越鬧越大,他們也開始一直用"言語"暴力來施加給外公外婆在精神上的壓力,導致於現在外婆瘦到2X公斤,皮包骨的樣子(目前已經把外婆安置到大阿姨住所);目前只剩下外公一個人還住在老家...但是也有快撐不下去的感覺,不是我們不把外公安置到其他地方,而是老人家不希望離開住了60年的房子.....只好尊重他老人家
但是事情演變到這邊,我媽媽及姊妹想要對我舅舅及舅媽提告,保障外公外婆的權力
想問的是我們該如何去做蒐證動作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原由:小弟我的外公外婆與舅舅(獨子)舅媽同住,而至從30年前舅舅結婚之後,個性就有約略的改變,如:比較愛錢,錙銖計較,另外也會喝酒後"言語"怒罵外公外婆。但因為獨子的關係,所以外公外婆也就繼續忍氣吞聲,但其餘三個女兒皆看在眼裡,也常常介入居中協調,但這30年來,情況沒有些許改變,而且還變本加厲....
約莫前兩年開始,外婆到醫院檢查得到癌症之後,狀況就每況愈下,起初都是由我住附近的大阿姨及姨丈做接送看病做化療的動作,但是有時候忙碌也只好請舅舅代勞,他就會開始出現不耐煩的表情,雖說我們本來就不期望他可以多做些什麼,但是這樣的事情他應該是他身為人子應該要去做的事情吧!時間又過了一段時間之後,輾轉從外婆口中聽到,外婆要請舅舅帶他去醫院,他居然要求外婆"跪下來"求他,這會不會太扯,而聽外婆說她也"跪"了.....我真的非常的不能諒解這是一個兒子會做的事情。
直到最近幾個月...雖說外婆的身體有逐漸好轉,但是還是很差,且因為他舅媽煮飯時不會煮外公外婆的份,所以他們就會沒飯吃,我們聽到這消息後,馬上請了一位居家煮飯的小姐到府煮飯給外公外婆吃,而舅媽也很故意的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廚房,並且辱罵居家煮飯小姐,導致小姐一直反映有不想去煮飯,而也因為事情越鬧越大,他們也開始一直用"言語"暴力來施加給外公外婆在精神上的壓力,導致於現在外婆瘦到2X公斤,皮包骨的樣子(目前已經把外婆安置到大阿姨住所);目前只剩下外公一個人還住在老家...但是也有快撐不下去的感覺,不是我們不把外公安置到其他地方,而是老人家不希望離開住了60年的房子.....只好尊重他老人家
但是事情演變到這邊,我媽媽及姊妹想要對我舅舅及舅媽提告,保障外公外婆的權力
想問的是我們該如何去做蒐證動作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回覆 bill 的發言內容: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另外如果房地還是屬於外公所有 外公是有權不讓舅舅居住
?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不過特留分權人事後還是可以主張
?不過這也需要相當證據
?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外婆的部分則可以考慮 如其名下沒有財產
5.因舅舅舅媽又在外公的土地上種植水果,但現在外公不想要給他耕種,可否要求他立刻停止耕種果樹?以及進入農地?
?不過可能要先通知舅舅 因為之前允許使用 會被認為有使用借貸的情形
(1) 什麼是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2)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2.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3)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3.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通常保護令聲請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保護令聲請狀的參考範例提供使用,也可至本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項下選擇下載使用)
資料來源 :司法院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打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及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及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回覆 小鈴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我一個朋友
他與先生要協議離婚
您好:
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聲請保護令應該進行得非常快,不致於會拖很久,也不適合與一般審理程序合併。
2.另其他訴訟案件,如為民事可委託律師進行程序,您的朋友就可以不用出庭。
3.如係刑事案件,您朋友作為告訴人的部份,委託律師進行程序的話,也是都可以不用出庭。如果您朋友是被告的狀況,那縱算委託律師辦理也還是必須去出庭。都必須出庭的刑事案件如還有一件以上並進入審判程序厚,視性質可向法官聲請合併審理。
4.如果您朋友目前沒有工作及其他收入,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規定,則可以申請基金會指派律師為您朋友打官司,您朋友即無需負擔律師費。指派律師時,如您熟悉的律師願意承接法扶案件,申請法扶時可指定律師,請工作人員直接向該位律師聯絡承辦案件事宜。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社會局得否緊急安置受虐兒?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日前報載:南投市一名出生兩個月大的女嬰,疑遭父親施暴造成頭部嚴重受創,目前仍陷入昏迷,有生命危險,警方正在調查中,縣政府社會局也介入了解, 且考量其他子女安全,評估是否予安置。請問:社會局介入保護其子女,是根據何項法規來依法行事(註一)?
【解析】
按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遭遺 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 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及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易言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在符合「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之情形下,應有緊急安置「受虐兒」(註二)之義務, 因而生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須加以判斷「是否符合該要件」之問題,故有「評估是否予安置」之語。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乃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註三), 其規範目的,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同(註四),立法著眼點亦有差異(註五),則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10月21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關於兒童少年福利法。
註二:此指「受虐兒」,乃指遭身心虐待之兒童而言,故以受虐兒稱之,即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者。
註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參照。
註五:家庭暴力防治法著眼於民事保護令等相關規定,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著眼於身分權益、福利措施等相關規定不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9.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三)、房地產權益保障實務(一),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混沌之初,妳我本就相識;
而億萬年情感的累積,
只為永恆的愛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