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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聰 102-02-17 19:14
被告在去年三月時為了刑事(加重誹謗)和解向他人要我的電話號碼,分局的警員還特別問我要不要將我的電話號碼給他,他為了和解持續播打我受不了長期的騷擾於是與他在FB聊天室談和解一事,和解條件有將封鎖我的人加為好友,是問上述內容有無違反個人資料法?
民事訴訟時,他教唆他朋友以不明的手段(疑似破解FB瀏覽權限)取得我在FB上張貼的貼文且再呈報時也沒影印一份給我,法院也沒幫忙複印給我,且那一份我稍微看了一下好像有幾篇是偽造出來的內容,且很多內容與案件都毫無關聯性,試問上述內容有無違反偽造文書罪、妨礙秘密罪、妨礙電腦使用罪?檢調是否有能力盤查到有無對FB的好友進行瀏覽權限的加設、還原在網路上被刪除的言論?倘若被告的朋友沒有用不法的手段取得,將與案件無關之內容呈報造成法官誤判,那妨礙秘密罪是否成立?
我明明是因為它的言論導致憂鬱症告他但他卻向法官做虛假的陳述下列一一列舉:
1.它聲明說我告他是因為FB被刪好友才告他(這是為了刑事和解與他在FB聊天所講的內容),且意圖要帶證人證明他虛偽的陳述。
2.證據很明顯是他先在網路上罵我的,但他卻向法官強調我先罵他,他才會罵我。
3.它還陳述說是因為高一時我向他借皮帶沒還(我沒借)以及他高三暑假在FB發貼文:「宿營2400好貴 經濟拮据 考慮一下」我那時看到他發的那篇動態回說:「嫌貴就不要去了,為何要把自己說的那麼痛苦。」這句話我後來刪掉了,但他卻向法官虛指說我是回:「嫌貴就不要去了,幹嘛裝可憐。」
試問在法庭上做虛假的陳述是否有違反法律?,例如:(偽證罪、妨礙司法罪等)
vivityo 102-02-17 16:07

我與對方互有民事侵權訴訟, 我用郵政信箱當送達地址,與對方互相寄過準備書狀和答辯狀幾次,家人都不知道我涉訟.最近我向法官表示,因要出國幾週,等我回來再開庭,但我還在國外時,我家人收到對方寄來的信,信封上面竟然是用很大的字在我的名字旁邊寫妨害家庭,我回家後覺得很難堪,請問對造在信封上我的名字旁寫這樣的內容寄到我家構成誹謗罪嗎?

我已對他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他承認信封上的字都是他寫的,但辯稱是別人幫他寄的,他沒有寄出那封信件,那寄出的人算是共犯嗎? 他告我妨害家庭部分,刑事不起訴,民事被駁回,有必要向檢察官主張他僅憑懷疑就破壞名譽的部分嗎?

awhanx 102-02-13 17:59

大家好,在下面的案例中,小弟自稱為A君,欲提告對象為B君。

在某網路遊戲大廳中,A君於公開場合喊話:
B君不遵守遊戲規則,請大家小心。

之後B君也於公開場合以不指名方式回話:
"屁孩"也敢誹謗人啊 笑死人了

請問這樣是否已構成對A君的公然侮辱

另外B君回覆誹謗一言,是否有觸犯任何法條?

謝謝,祝大家蛇年行大運。

vivityo 102-02-13 16:33

提告對方刑事恐嚇罪和妨害名譽罪,但被告在公開法庭上,一直捏造故事,說我買兇殺她家人,找人恐嚇她,又公然侮辱她等,全部都是虛構,在場的證人和旁聽的民眾都聽到這些不實內容,這構成誹謗嗎?

刑法第311條的”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 難道是在付予被告說謊的權利嗎?明明就是不實,被告也提不出我買兇殺她家人,找人恐嚇她或侮辱她的證據,被告為何在法庭上可以合法地毀損被害人的名譽?

林智群 (klaw) 102-02-14 20:12

法庭上的陳述一律不受刑法毀謗罪的拘束,

這是國家政策,讓雙方都能暢所欲言,對方沒有證據法院自會還你清白

小E 102-02-05 15:12

事情我簡單的描述一下

發生在去年的12月初的時候

有一個女同學在她的家人陪同之下到警察局報案

報案內容為我上學的途中在她家樓下等她(我沒有 而且我連她家在哪我都不知道)

公車和捷運站以及捷運上跟蹤她上學(因為上學大致同路線 但我沒有跟蹤她的意思)

在捷運上用身體把她貼的很近然後在她耳邊吹氣且口出惡言(我跟她有保持一點距離 沒有吹氣 口出惡言是她先罵我看什麼看、看屁阿、看殺小、白目、臭俗仔等我才會進行反擊說那妳看什麼看)

其實還有很多  只是其他都是一些芝麼綠豆的小事

想請問一下  像這種非接觸性的性騷擾最後有可能會到法庭嗎? 判決多久會下來?

最重會怎麼樣?(雙方皆未成年)

我想做一些反擊的動作  像是誹謗或是誣告等  請問這些的追溯期會有多久?

(是否有律師可願意提供免費的面談諮詢?

林智群 (klaw) 102-02-05 19:51

如果對方沒辦法舉證證明你有性騷擾,是不會成立犯罪的,

建議將眼前的問題處理好,不建議另行爭訟,誣告沒那麼好成立,也沒有毀謗的問題

騷擾的範圍非常大,你這個很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之行為
依法要處罰罰鍰一萬元到十萬元不等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小芸 102-01-31 03:31

請問:

如果在臉書上意圖散布於眾,可以告他誹謗罪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31 07:18

那還要看所說事情是否屬實。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31 19:07

還是要看你散佈的內容為何才能判斷

小豪 102-01-23 14:05

1/21我爸在家門口倒車要出巷子

明明後照鏡沒人,倒車雷達沒響,下一秒就撞到人了...

反正不管發生什麼事,只要是車撞人都是車的錯

因為她開過刀,一直跟附近鄰居抱怨說她腰椎歪了、膝蓋破皮、前面肋骨在痛

但是當天明明就有帶她去醫院照過X光,醫生也說除了膝蓋破皮以外什麼事都沒有

照X光、拿了藥、敷了藥、還包1200紅包被退回來

1/22又在抱怨,所以又再載她去一次醫院照X光

1/23她就報警了...說我們對她不聞不問、說她要看中醫我們卻給她看西醫

但她一直說腰椎歪了不看西醫照X光要看啥??

跟警察的對話我一直都在旁邊聽,感覺她講的話越講越離譜

現在附近鄰居除了比較熟的以外都把我們當壞人

我想問這種事可以告他誹謗嗎?但我媽不想把事搞大又叫我別管...

我就一口氣吞不下去,鄰居是這樣作的喔?想到每天都有可能還會看到她就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若一再陳述不實言論,則您們可以對他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若之後他對法庭提告傷害而提傷害之事實虛構擴大,則此部分也可能會有誣告罪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RWIN 102-01-17 08:21
請問一下律師 我在yahoo奇摩的新聞留言板上被人罵死同性戀 請問一下這樣子去要求提告誹謗罪是否會成立?? 因為奇摩的新聞具有匿名性...所以我不知道
1.可能涉及公然污辱或是誹謗罪 2.如果對方行為應該比較屬於抽象謾罵 成立公然污辱比較可能 3.不過提出刑事告訴只要表明犯罪事實即可 罪名只是提供參考
GOODEE 101-11-20 14:42

臉書私下傳送訊息給某人
內容無關暴力、恐嚇、謾罵等詞句
單純要求對方提出在某公開頁面說我騷擾人的證據
對方卻說我在騷擾他,請問"騷擾"是否成立?
是否可告對方誹謗公然侮辱?起訴的機率高嗎? 

Nicco 101-10-23 07:21
我想請問一下我於10/11在拍賣上買了一樣商品隔天12號就匯款並寫了結帳通給對方!!後來因為工作忙就忘了~~時間過了10天我才想起有這樣物品未收到!!結果打電話給對方,對方宣稱沒有看我的資料連絡不上我,我說我有寫結帳通怎麼可能沒看到,對方又說我以為你要面交,我已經匯了運費怎麼可能還要面交ㄋ??對方的口氣不好到令人火大!!一個賣家比買家還要兇~~我就掛了電話!!過一會我又撥了第二通要她禮拜一讓我收到,她居然又更兇的回我說"我的服務就是不好*3"我就回說"非常差"她居然給我掛電話再也不接~~後來我就給評價寫下"務極差的賣家~匯款將近十天並無收到物品打電話給客服居然聲稱沒有我的電話跟地址明明結帳通寫得一清二楚!這還不是故意推拖!!還回買東西有必要故意推拖ㄇ??我明明就匯了運費還說我要面交真的很見鬼的爛地方!跟詐諞集團沒兩樣的公司大家要跟這種人交易請三思!!"後來他回" 請將帳號傳下'以利週一退款'謝謝囉!祝 平安喜樂! "我真得快瘋了~~我又留言給他我的帳號,今天禮拜一他還是沒有退款跟寄貨給我!!我問他她居然回" 已由公司法務部律師處理'提起形容詐騙集團'已嚴重誹謗公司名譽'須依法究辦!"試問他沒有寄貨給我在先跟詐諞有什麼不一樣ㄋ???她告得了我ㄇ??
lee 101-10-03 15:50

您好:

於遊戲英雄聯盟上遇到玩家在聊天視窗辱罵

該頻道總共含我與當事人,五人可以觀看(為四位台灣人、一位大陸人)

情形如下:

某位玩家a(台灣人)先與玩家b(大陸人)吵架

接著玩家a(台灣人)怒掛網

並開始言語挑釁我與其他玩家

有如下對話

玩家a(台灣人):我嚇死

玩家a(台灣人):qq

玩家a(台灣人):一堆廢物

玩家a(台灣人):死大陸狗

玩家a(台灣人):法律你妹

玩家a(台灣人):拜託告我 我好怕

我:你是在罵我?

玩家a(台灣人):對呀

玩家a(台灣人):廢物

玩家a(台灣人):快告我

以上對話有照片

請問如果要提告的話

這是送公然侮辱誹謗還是妨害名譽??

另外

本身只是想給這樣的玩家一個教訓不要在網路上亂罵人

有沒有簡易的方法可以達到警告嚇阻的作用

台灣人臉都丟到國外去了...

may 101-08-24 20:27

請問律師 有一位有殺人等許多前科的82歲老人在許多人面前誹謗我朋友的名譽 說她亂交男朋友是個不正經的女人 因此導致男友和她分手造成經濟上有一些損失 此老人當那位被妨害名譽的阿姨面前不認有在其他男是面前說過 並且把這過錯推到我這調和的人身上說我是自導自演 請問告這種人能使他受罰嗎 我知道80以尚有刑責減免 是不是他以老賣老就莫奈他何啊?

鮪魚 101-08-23 03:05

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大學的學生,日前社團活動結束後我在臉書的社團中挑出活動問題並請負責人道歉,但因我用詞強硬,管理員請我退出社團。退出社團後就有人開始在社團中對我的行為謾罵,甚至在自己的塗鴉牆上發表一篇動態並有數十人按讚。內容如下:

「美好的人很多

機歪的人更多

說話前還是秤秤自己斤兩吧

不然我連標點符號都懶得鳥

做多少事再來說多少話 如果放閃可以算進功勞裡面的話那我覺得他還蠻有靠北的資格」

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我覺得已經對我的人格造成相當大的侮蔑,並且因為這個我和女友心情都相當的差,請問律師我要如何使用法律管道來保護自己呢?他上面的那串文字能構成對我誹謗的要件嗎?如果沒有的話還缺少哪些呢?

感謝您撥冗幫忙

 

僑萱 101-08-15 12:31
請問: 若是他人蓄意偷拍卻又沒抓到證據 質問對方 對方說要告我誹謗罪 而我是用facebook私訊詢問 並且不是真名 誹謗罪成立嗎? 該如何避免被告?
您好: 若您無證據的情形下即指述他人犯罪 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所以您必先審視您發文的內容 且告人是他的權利 除非您們私下達成和解 否則很難阻止他去告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簡 101-08-15 10:25

要請問一些細項問題,先謝謝律師先生。

一、請問,誹謗罪的追朔期是六個月內的意思是為何?為何別人對我提告99年12月間發生的事件,而我居然被起訴了。這六個月是指告訴人知道後的六個月內提告嗎?因為起訴書上是寫99年12月間發生的事,所以有關誹謗罪追朔期的標準是(懇請律師用白話或舉例跟我說,因為我的理解能力不是很好,真心謝謝)

二、起訴書最後一段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中的"五百元以下罰金"是指最重會罰到新台幣多少?

因為有聽人說500元是指銀元,也就是新台幣1500元,現已提高10倍,也就是15000元以下。
也有人說一天罰1000元,如法官判刑2個月(60天),就是1000x60天=6萬。

不知道哪一個說法才是正確的?

三、現在對方提刑事訴訟,並無民事訴訟,如果我開庭後,他還可以提民事嗎?那民事的追朔期為何?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僑萱 101-08-15 00:18
請問: 若是他人蓄意偷拍卻又沒抓到證據 質問對方 對方說要告我誹謗罪 而我是用facebook私訊詢問 並且不是真名 誹謗罪成立嗎? 該如何避免被告?
沒有讓其他人知道 應該不可能構成誹謗
ㄚ翔 101-08-06 19:28

事情經過如下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207/f1f534de8a1640fd12d39b5d37b58f6d.PNG

圖中順序由左至右
該名玩家 煉鐵衣#3911 觸犯我們語音群禁止事項
先在語音群打字詢問
也有許多玩家也跟他提醒 [這裡不能做任何交易]
該玩家這時打字自己也爆了兩句粗口反罵我們語音管理員 :***** 是在凶三小
管理員在未點名狀態之下也對他粗口相向 (一切的一切都是從他上述兩句後開始)
該玩家只把管理員粗口過程錄下
卻沒錄自己粗口兩句話: ***** 是在凶三小
事後幾天該玩家把管理員粗口語音檔放置Youtube

語音位置: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8Mr3njm7A4&feature=player_embedded


並且兩名對語音管理員提告

昨日上傳一張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208/6166aab779b95d4bc8f7478a0c9470e2.PNG







無聊查了一下

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告訴乃論]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也是是RC語音會員之一

看到 三聯單受理原因為:妨害名譽

不清楚是 該白目玩家在妨害他人名譽 還是什麼?

由於不懂法律又替管理員抱不平只好來知識發問

請問整段流程下來

白目玩家 與 兩位管理員 各有什麼處分 及 觸犯法律之處?

請求法律專家解答

清晨 101-07-21 23:37
我在ipart交友網站經營了個小小個案,

有個人真實照片,稱號則是用暱稱,暱稱中有個人姓氏,

檔案中也有居住地及學校,也就是說有意就能找到我的意思。

前兩天,突然來了不認識的人,

在日記區的留言區(公開,無論是否會員皆可看到),

重複洗版了以下言論六七次:

"大家注意喔~ 這個女的在暗黑三騙裝備的 還有在8591利用假資料買裝備 然後收了台幣價值6000多元的武器不給錢 目前正被人肉搜索中 特此來公布此人惡行^^"

並且在發完此言論後,到我的私密留言板(只有雙方能見到)打上:

"讓你身敗名裂 爽唷^^ 掰囉38歲老太婆 啾咪 啾啾 啵啵^_~

爽唷 窩呵呵^^ 騙裝妹^^"

也就是說,他不是單純惡作劇,他是想讓我"身敗名裂"的打算,

我沒有騙錢,目前22,當然在這?這兩點沒人清楚是真假。

我不打算就私密留言的部份告他,打算告他日記公開頁的部份。

今天去報警時,警方告訴我他這樣沒有直指姓名或現實真人比較難告

或是也沒有涉及侮辱言詞 等等。

但還是可以告,請問

(1)是否我加上他在私密留言區打算讓我"身敗名裂"這點去提出告訴,

送審成功的機會變大?

(2)警方請我想好要以觸犯什麼法條來送出資料,否則會變誣告

請問"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這三點有哪點適合?

或是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

請有經驗的人能務必幫助我,

我還有些存款能請律師,只是現在我要知道怎樣才能成功告他。

這不是太大的事,去警察局他們處理的態度也是隨便回回,但我絕不放過這個人,

他已經換過好幾個暱稱帳號和約其他朋友來搗亂過了,

這次直接在公開留言區造謠是最嚴重的一次,

所以我希望能告他成功,無論要付出多少代價(金額),

這樣才能達到殺雞儆猴的功效,   至少他們不會每隔一陣子就來擾人,久了我覺得累又怕。

我不是法律科系的,有些事情所知不多,請回答我以上兩個問題,

另外,不少人說網路上用暱稱就算被侮辱了也是提告不成,

我已經有真實照片,我告他的決心沒有變,

否則難道就放任這類人隨便造謠都不會受到教訓嗎?

如果有必要,我願意把我的暱稱改成真名。

請告訴我有效的方法。萬分感謝。

如果對方所述確實不實,就是誹謗,可向警察堅持表示提告,如警方藉詞不受理可向上級督察單位檢舉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7 16:20

前一陣子我跟一個同學發生摩擦
我找他想把話說開
結果他跟我說他的朋友早上自殺過世了
我以詢問的口氣問他 那我不會占用太多時間 很快事情就結束了 這樣願不願意談
結果他對我說出"死者為大"這四個字 內容如下: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他並不是一個國文造詣不好的人 甚至應該說他國文程度很好 不可能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如果他國文程度極差 我也不會跟他計較這四個字)

死者為大
當一個人說出死者為大的時候
意思通常是表達
"那個人都已經死了 你怎麼還這樣對他呢? 你不能這樣對他"

但是 我並沒有侮辱過他朋友 也沒有批評過他朋友

而這件事從頭到尾跟他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這句話在這裡使用並不恰當
再者 我也沒有批評他本人 也沒有侮辱過他本人

後來 我跟他表明態度
"你說死者為大 但我既沒有侮辱她也沒有批評她 這句話是這樣用的嗎...? 如果說你覺得死者的朋友也很大的話... 那我也沒有侮辱你也沒有批評你啊?"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這之後
他沒有回應任何的話
也沒有對他那句話提出道歉或收回

甚至還在我背後到處宣揚他所說的死者為大 ←這句話是重點...

造成其他同學誤解我 覺得我做人沒有同理心


請問:
我所說的對話內容是我跟她單獨的訊息
因此在訊息中的言論 我跟她都沒有關於誹謗法律責任
但是事後她在背後造謠說我傷害死者 以"死者為大"扣我罪名
她這樣是否構成散布不符事實的誹謗罪?

因為"死者為大"雖足以傷及我的人格但並不是侮辱性字眼... 所以我才會有這種疑惑

蔡明哲 (阿哲) 101-06-18 00:06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如果內容只有這樣的話,應該還不會構成誹謗,除非還有其他上下文。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02:04

他跟我的對話是只有那樣啦...

不過我也不清楚他在背後是怎麼說的

只是知道的同學都來指責我說他的朋友都已經死了 我為什麼那麼沒同理心的一直糾纏他...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 也跟他表明態度了 他仍然在背後這樣說

所以才會提出這樣的疑問...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02:1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要成立誹謗罪,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依您的敘述,雙方在訊息中應該無誹謗言論。但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的名譽,不過指稱您”傷害死者”,而為扭曲,是可能足以貶低名譽的。不過所謂「死者為大」的說法是否就是誹謗言論,由於您的敘述有點抽象,所以是否確實會成立誹謗罪,還是得看對方實際上到底說了什麼內容才能做出論斷。另外您所說的”確定誹謗”的關於男朋友的言論,或者說您已經跟妳男朋友發生性行為的言論,因為後者是直接有關您的私德或言行的內容,如果你有確實證據,是可以提出告訴;但是如果是說您男朋友的事,因為被害人是他,所以也只能由他來決定。

(參照刑法第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11:23

律師您說"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的名譽"

那如果造成其他一些同學過來指責我說我怎麼那麼沒同理心 人家朋友都已經死了還這樣 根本就是不尊重他朋友

這樣他算不算是已經貶低我的名譽?

可是我都沒有錄音起來 如果他們都不承認這些事 我又要如何證明?

 

還有意圖散布於眾...我知道這句話好像是有規定要達眾所皆知的地步

可是他散佈的這些謠言 都僅止於我原本的那群朋友而已

其他班上同學跟我都不太熟 所以他們都不會聽過這些事

這樣還算不算是意圖散布於眾?

 

然後誹謗我男朋友的事

因為在班上認識我男朋友的人都知道這件事 所以應該就算是意圖散布於眾了吧?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11:55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回覆 下雨滴答滴答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說"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 ... (恕刪)

(1)    既然同學指責說:「您缺乏同理心,人家朋友都已經死了還這樣,根本就是不尊重朋友」,那對方應該是以不實事實貶低您的名譽才會有如此結果。不過還是要有對方誹謗言論的證據,法院才能下有罪判決;如果沒有辦法取得錄音證據的話,也可以請同學作證(如果同學不想做證,也只能請他們錄音承認了),以證明對方曾經傳述誹謗言論。

(2)    這裡的「眾」指的是多數人,一般而言「班上同學」已經符合多數人的要件。而且意圖散布於眾是指「想讓多數人知悉」,並不一定要等多數人都已經知悉才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應該是想讓班上同學都知道,進而傳述誹謗言論,所以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

?(3)自己的權益應該要去爭取的,法律的途徑是一種,如果學校有心理諮商的輔導,也是一種,也可以去試試看。

(參照刑法第310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雯子 101-05-22 19:53

請問:

本人之前擔任過社區四屆委員,頗受住戶信任,

前二年因工作繁忙而未再參與社區事務,

但因本人個性太正直,所以本屆有位委員到店面去向店家拜票時

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

這些話是店老闆剛剛親口告訴我的,還說如果我告那位委員,他願意當我的證人,但我要保證他的生意不受影響。

本人很好面子和名譽,請問我可以對這位委員提出「公然誹謗」的告訴嗎?

那我又該準備什麼資料呢?

如果可以,那可以提出民事求償嗎?又可以求償什麼呢?

如果罪名成立,那這位委員會被判刑嗎?

需要委託律師辦理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5-23 00:47

 建議就寫個告訴狀遞進去地檢署,提出誹謗罪的刑事告訴,書狀可附上證人的年籍資料,供檢方是否傳喚調查的參考,如果將來起訴後,你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求償

至於是否需委請律師辦理,則視個人狀況及需求而定,你如果經濟狀況許可,且對開庭這類事覺得頗為無助的話,建議委請律師處理吧。

(1)對方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的行為,依法應會成立誹謗罪。誹謗罪並不需要公然為之,凡是有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之事實就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說你們一定不要選他,原則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傳述吃錢、討客兄的事實則是指涉事實而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您可以請店家作證,指出對方曾作出誹謗行為。另外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店老闆親口跟你說的時候)後的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誹謗罪案件。

(2)如果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果已經超過告訴期間的話,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的妨害名譽行為侵害了名譽權,要求對方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3)如果成立誹謗罪,依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誹謗罪並不算重罪,一般而言,可能會處罰金或是緩刑,所以對方不一定會被關。

(參照刑法第310、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簡 101-05-12 23:01

我父親目前的階段是已收到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刑事誹謗罪),還無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開庭。

一。請問目前我可以代我父親去申請閱卷嗎?

二。我該用何種身份申請(代理人,輔佐人…等)

三。寄去給誰申請(檢察官/書記官/地方法院)

四。何時申請(現在就可以嗎?還是等接到下一個通知)

1.刑事程序應只有辯護人及被告可以聲請閱卷 畢竟相關卷證如果交由不相關人閱覽 可能會有滅失遺漏的風險 2.起訴後查詢到案號即可向承辦書記官聲請閱卷

依法規定,刑事被告是無法閱卷的。只有被告的辯護人可以在起訴後聲請閱卷。原則上要有律師資格才能當辯護人,除非經過審判長同意,但此例外狀況並不多。如果您父親們沒有請律師辯護,您父親在起訴後依法律規定,在預納費用後可以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則上代理人也要有律師資格;至於被告直系血親可以擔任輔佐人,協助被告進行訴訟行為,也可在法院陳述意見,但原則上仍然無法閱卷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3、3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amuel 101-05-12 11:41

1.請問某人在臉書上發表對他人有恐嚇誹謗等言論時,這些文字是否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呢?

2.若當此人又將臉書這些恐嚇誹謗之相關發文刪除後,告訴人是否有權透過法院或其他機關發文申請調閱這些被刪除之發文證據呢?

3.承上項(2)若有需要提出申請,須具備哪些條件才有可能成立呢?

4.承第一項(1)在臉書上發表之言論,須具備哪些條件才有具備恐嚇誹謗之成立呢?

上述四點,煩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臉書上發文恐嚇他人,還是會構成恐嚇罪的。

如果對方刪除了發文,雖然司法機關可以發文給臉書公司請求函覆當時對方的發文,但是因為臉書公司位在美國,不見得會回覆司法機關的詢問。

所以,如果有這種情形,建議你先把相關的資料列印下來。

小簡 101-05-11 23:14

我父親在民國98年擔任 大廈社區主任 乙職,因大廈各委員不合問題(有主委、財委、監委)三人之間的內鬥,而被無端牽扯進去。

事情發生在民國99年聖誕節那年,因社區要佈置聖誕節,財委與監委在沒經過主委的同意下,徑行找來廠商佈置,而事後直接拿12400元的單據交代我父親要主委簽核申請費用,但主委以沒經過開會決議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駁回簽核,之後財委將單據改為贊助款4500元,申請費用9700元,再次交代我父親給主委簽核,同樣又被駁回。

我父親因覺得此事有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又怕日後有爭執處,所以影印一份下來備底,以便之後各委員問起自已交代不清。之前我父親在民國100年2月離職

民國100年11月,我父親接到北投分局的電話約談,之後又收到傳票,最後檢查官起訴我父親,內容為:財委聽到一位潘司機所言,說我父親在聖誕節佈置期間,曾經跟司機說:「財委自已來找廠商佈置,後來又叫廠商去自已家佈置,搞不好連他家佈置的費用都一起跟社區公費申請了。」,而財委因聽司機傳述這段話,對我父親起訴誹謗罪。

我父親已經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了。
內容為: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xxx(父親)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台北市xxx社區,於社區進行耶誕佈置之際,向潘司機傳述:廠商來做樓下的裝飾,做好了之後,戴(財委)找廠商上去做他家的裝飾…戴(財委)要來申請費用,搞不好連戴(財委)家的費用也一起向社區申請等語,足以毀損戴(財委)之名譽,嗣戴(財委)於100年7月間,在上址社區,獲悉上情。

父親跟那位司機只見過三次面,見面的地點都在社區大廳,因為父親要驗明外人身份,所以會跟他說到話,此外,大廳都會有24小時的保全在。保全說若有需要証人,他可以出庭做証我父親並無說過此話。

我父親他一生做人正直,當下之餘他直說要跟潘司機對質並且測謊,以証實他從未對任何人說過此言,更何況是不熟識且非保戶的外聘司機,但咨詢過律師後才知道根本不會對質跟測謊,我父親很難過,他覺得自已一生清白,若有個案底,對他來說是個重傷害,而且有這個案底,他也永遠不能在保全業工作了,這有關他的名譽、尊嚴及工作。他說他可以沒有工作,但要清清白白,我也很難過,卻不知從何做起。

律師一審要8~10萬,但律師人很好,沒有要我們馬上決定。因為這筆支出不小,加上我父親覺得自已問心無愧,所以我想了想決定自已寫刑事答辯狀並叫我父親別太操心,這塊我去想辨法,請大家幫幫我,教我如何寫起,我衷心的請求。

補充:

在起訴前,我父親有收到一張檢查官的傳票,我父親將聖誕節的費用申請單據交給檢查官看,用意是想說明:此件事情中,他只是一個依各委員交代而去跑流程的人,惟恐日後爭議,影印一份,各委員需要時可說明事情過程。
但咨詢律師的意思是,這個動作是多餘且會造成檢查官認為你這樣有跟司機說這段話的動機成立。

我父親是清白的,拜託各位請幫幫我們!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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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蓓 101-04-20 04:07

律師您好:我在一家電子公司上班,今年2月剛換到一個新的單位,因為工作領域不同,不懂的東西很多還在學習當中,也許是我的上司(男)求好心切想讓我快點進入狀況,對我的要求很嚴格,甚至常常口出惡言,例如妳到底都在衝啥小?!(台語),妳是白癡是不是?公司養妳這個米蟲要幹嘛?或是整個廠都被你們這些垃圾給佔據了乾脆收起來算了!但他都是利用我向他電話回報時在電話中罵我,所以我一直沒有證據可以向上提出。我曾經向他提出不適任想回生產線,但他跟我說叫我直接離職不然就要叫公司開除我,我不知道主管有沒有資格可以把我開除,但我很需要這份工作,所以我只好忍住硬著頭皮繼續做。但是長期下來他的言語暴力已經影響到我的心理跟生理,在家裡情緒很不穩定嚴重影響到我的家庭關係我的生理期曾經兩個月沒報到,甚至我還長期失眠。但為了餬口飯吃我還是一直在忍受,其實我有很多同事也都遭受過他的言語暴力,但是大家為了生活只能忍耐,受不了的只好自己離職。但就在昨天我無法如期交出要給他的報告時,他竟然直接在辦公室大罵我是廢物是垃圾,在場有很多同仁,讓我感到備受侮辱與不尊重,我再也無法忍受了,我想替自己討個公道!我想請問他這些行為有構成公然侮辱誹謗嗎?如果我要追尋法律途徑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應該要怎麼走呢?我還能留在那家公司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4-20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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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福 101-04-16 21:02

如標題!!!想請問一下

關於誹謗公然侮辱如果想要和解要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1-04-16 21:10

找對方談囉,談好簽一個和解契約即可

阿福 101-04-16 21:1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找對方談囉,談好簽一個和解契約即可

對方的媽媽有意思要和解!!!
可是告人的同學沒有意思要和解!!!

因為他說我朋友侮辱到他媽媽(因為我朋友說了一句你他媽的...)

可是那句話不過是我朋友的一句口頭禪

然後提告的那個同學又說和解費要一萬

該怎麼辦?!

還有!!!和解契約要從哪裡可以取得?!

阿俐 101-04-10 21:34

律師您好

提告妨礙名譽案件.檢察官偵查終結.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我也告有他誹謗.但不知檢察官為何只告公然侮辱)上開2行為閑.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二.依刑法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行

上述是我收到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刑書.

被告在偵查庭有請律師.而且態度傲慢.不承認犯罪.沒有悔意我想他應該會上訴吧?

想問的問題是:因為被告態度不佳.所以我想提民事訴訟.

如果被告在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書後不上訴.那我的民事訴訟就不能刑事附帶民事嗎?要另外再打民事官司嗎?請熱心的律師替我解惑 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4-1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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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1-03-28 21:39

我的個人Facebook隱私設定為只有我自己與我的好友能夠看到我的塗鴉牆文章

前陣子在FB上發表了一些抱怨工作的言論

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謾罵

(最嚴重的句子應該是寫"夫妻倆像討債集團一樣....")

但是公司老闆不知從何取得我的FB畫面

擅自印出並與公司其他主管觀看討論

老闆今日約談我

說是我FB上的言論對他和公司的名譽涉及網路誹謗

可以告我

我想問的是

1.我的FB已有設定只能有少部分人能觀看,並且內容無指名道姓與不實的謾罵,這樣有構成網路誹謗嗎?

2.老闆擅自擷取我未公開的FB畫面並且散撥給公司同事看,這樣是否有構成侵犯我的隱私權?

3.老闆沒有給我看他究竟擷取了甚麼畫面,只單方面的威脅我說要訴諸法律,造成我無法安心工作,也不敢與同事談論,這樣是否算是恐嚇?

麻煩大家解答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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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可 101-03-01 10:08

我的表妹交友不慎, 不但將金錢借給朋友, 最後朋友還反倒在臉書上誣衊她!
事情始末:

表妹的友人, 因旅行到美國途中缺錢, 因此向表妹借錢, 但因為後來表妹追討金錢, 導致對方翻臉, 並反咬是表妹向她借錢, 而且不斷在表妹的臉書上, 留言誹謗表妹說, 借錢不還, 甚至還到表妹的朋友臉書塗鴉牆留言說, 表妹借錢不還等等的不實謊言.

表妹一氣之下, 在台灣告這位棚有誹謗, 但檢察官均以犯罪地不在台灣理由駁回. 想請問的是,

1. 對方是在旅行美國途中留言誹謗的, 雖然不是在本國犯罪, 但是受害人在台灣, 而且所留言誹謗的傳遞對象, 均是 表妹在台灣的朋友...難道無法治罪?

2. 另外, 刑事部分檢察官不起訴, 民事部分, 對表妹有沒有任何保障, 或任何可以主張名譽受到損害的權益?

3. 犯罪人是台灣籍, 有沒有哪一條法律是保障受害人?

謝謝! 各位的寶貴意見, 因為表妹因為這件事情幾乎搞到家人反目, 朋友離去...
希望能藉由法律還原真相, 沒想到卻拿對方沒辦法><

阿俐 101-02-24 11:57

提告公然侮辱誹謗官司,開了兩次偵查庭,檢察官被告要不要跟告訴人和解,被告都保持緘默,一副老神在在的樣子,我人證物證都具備,她在市場辱罵我的錄音光碟還有譯文,還有一起做生意的攤商當證人全都屬實,他不怕的理由是因為律師嗎??律師可以幫他免除刑責嗎?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被告雖然有聘請律師辯護

檢察官或法官在處理案件時

仍須依法審理

被告行為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

基本上仍會被起訴或判刑

律師的角色也會從有利於被告之方向協助被告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可可 101-02-20 21:15
律師您好~ 因為我在我的臉書上面和同事罵另一個同事,而且我還PO他的照片, 但是我隔天就全都刪掉了,他明明就把我們都封鎖了,可是不知道他為什麼還是看到了, 所以他寄了存証信函給了我和另外二個同事,但我們沒有指名道姓,而且照片有馬賽克, 這樣有構成他所說的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嗎? 他要我們在三日內在蘋果日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我們如果不做會怎麼樣嗎? 我寧可被告也不願道歉,因為他真的是個很可惡的人
蔡明哲 (阿哲) 101-02-20 22:40
我不知道你到底「罵」了對方什麼內容?不過我想不會太嚴重,果真如此,我還沒見過有人會因此在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所以雖然還是建議你跟對方尋求和解,但若無法和解,不建議你刊登頭版道歉啟事。 大不了讓法院處理,通常量刑不會很重,大多罰金了事,民事賠償對方,只是會有前科紀錄而已,當然也有可能完全沒事(視證據而定)。
晴羽萱 100-12-07 20:24

我一個很好的朋友,他去縣政府-單位信箱(網路),去檢舉A跟B違章建築,但是他卻傻傻以A的名義去檢舉B,以B的名義去檢舉A,現在A去對我朋友提出告訴(妨害名譽-誹謗罪),但是檢舉相關的資料在網路上是縣政單位(縣政府-單位信箱),必須有密碼才能進入查看檢舉違章建築之資料,只有縣政府承辦單位與被檢舉之A跟B及我朋友才能查看內容,並非是散布在網路上,這樣有構成罪行嗎??另一個問題,實際上A與B真的是違章建築,並非虛構違建的,這樣構成誹謗罪嗎?那有可能涉及?造文書罪嗎?

德修 100-12-06 21:07

我跟同事聊天時   我說這家餐廳好像沒有希望 這句話 會造成 誹謗嗎?  當時只有我和同事兩人 假如同事跟老闆說的話 能成為誹謗罪嗎? 我並沒有說其他任何假傳的事實...

 我記得誹謗 是說 一件沒有發生過的事實我說出來給大家聽而造成名譽毀損 才能變成誹謗...

小魏 100-11-22 22:53

事情是這樣的
   
我只是個默默的FB使用者
   
玩玩FB 也玩玩小遊戲
   
就在今天下午
   
我在某個遊戲被所謂的小白騷擾
   
我便請朋友告訴我是誰
   
等我查到後便將他FB首頁(資訊那一頁)趴下並做成圖片
   
上傳到論團並附上
   
Xaydx Xhou 這位爸爸聽說你惡意攻打我家XXX的礦場,

我放10萬兵力驅逐後增到27萬,如果說是不小心...誰信阿!!
   
虧你還想加我為好友,不好意思,沒禮貌的人我是不會加的,
   
現在又知道你是這樣惡意搶況者,都有小孩了,這要怎麼教阿!!!來踹共阿!!
   
在下方的回應他坦承他錯但他不反我將他資料po出來
   
後來我詢問我念法律系的朋友他覺得這樣還好,並沒有到誹謗的地步
   
但應該有牽扯到個資法,
   
可是在fb上搜尋欄裡誰打上那個id不是就都能看的到
   
個資料不是公開的嗎??
   
保險起見&我朋友也勸我移除照片
   
我便移除了並附上想知道我剛剛做什麼夢的朋友,請私訊我
   
之後那個人也發訊息來給我

他:我想知道ㄝ小妹妹...小心吃上匯損名譽的罪...就算你是說悄悄話...
   已經給你機會...也給你提示了...別在執迷不悟了...小妹妹
   
我回:我剛剛問過律師如果像我以前一樣用做夢的方式就沒問題,請問你想知道什麼?
   
他:up to you...but remind you...be careful

我回:我也希望這不是恐嚇..謝謝
   
Q1:我想請問我如果如實將他做的事向詢問我的人以我做夢的方式

這樣有毀損名譽嗎??

Q2:他這樣算是恐嚇嗎??

希望肯回答的大大不吝嗇的解答

謝謝

 

michelle 100-10-17 18:17


請問民事答辨狀上面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8 11:05

訴訟上之答辯是被告的權利,若被告除在答辯狀上有這樣的敘述外,並沒有再將這樣的言語散布出去,是不會構成刑法誹謗罪。

michelle 100-10-17 18:07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Joe 100-10-08 10:15

我爸爸三十年前把一間房子過戶給他唯一的親姊姊、因為他們家中人口眾多基於姊弟之關係所以辦理贈與給姊姊。

 

但12年前我姑姑過世後由其次子繼承、因為是頂樓、他不但增建五六樓、去年還在舅舅要求其改善拆除下、忤逆相向!因為一~二樓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們這樣增建已經嚴重危害到我們建築結構!

 

最後今年七月鬧上法院、我們告他侵佔、竊佔動產(因為他們在樓下做一道鐵門圍起來、讓一~二樓住戶無法進入)還有辱罵親舅媽等誹謗罪事宜、目前法院都已起訴!

 

請問依民法第416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們能請求返還當初贈與之房產嗎?要不對這樣的畜生、一點懲罰性都沒有?或者還有其他可以讓他領教到忤逆親上需要付出的沈痛代價!

 

懇請懂法律的大德們賜教、弟萬謝於此!

 一、首先,請進一步「確認」當初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姑姑,在地政的謄本上或異動索引上登記的原因是  「贈與」,而非「買賣」。

二、「假設」依照你所說,當年過戶確實是基於贈與的意思,則針對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民法第416條規定,分析如下:

1.民法第 416 條(贈與人之撤銷權)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2.針對上述「標紅字」部分條文內容的解釋,最高法院在91年台上字第 1928 號民事判決一案中已指出:「贈與人依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撤銷贈與者,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為限。並不包括受贈人單純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故意之侵害行為在內。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侵害之行為,『如其侵害行為尚不涉及對於贈與人人格權』之侵害,要難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另外,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的案情:「被告於在系爭房屋鐵捲門上以紅色噴漆噴寫『打某(施)豬狗不如』字句,雖有規勸男子疼惜妻子之意,然在大門等處所以噴漆噴寫,依一般社會通念,則係在辱罵該人毆打妻子連豬狗都不如,且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人格及聲譽,是被告辯稱該文句係規勸男子疼惜妻子,並非辱罵他人之言語,自屬無據。再者系爭房屋係位於馬路旁,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且縱如被告所言,系爭房屋係位於工廠圍牆之內,然亦為工廠員工及接洽廠商等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堪認與「公然」之要件相符。被告既屬故意侵害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撤銷系爭土地贈與行為,即屬有據。又原告夫妻間之糾紛,身為子女被告理應為規勸、協調,如認原告尚有其它不法行為,亦應循合法手段,以為保護其母,豈可因原告曾有毆打等行為,即以噴漆之公然侮辱行為,違反倫常觀念,對原告為不法之行為,是尚難以被告主觀之動機,遽認其行為與民法第 416  條規定不相符合。」,也可供參考。

3.不過,最重要的一點是:民法第416條第1項可適用的情況是「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誹謗、故意傷害殺人等行為。依照條文的「文意解釋」,尤其對照民法第406條以下「贈與」相關規定僅有民法第417條規定列有「贈與人之繼承人」之用語,其他規定均未涉及「受贈人之繼承人」,可見條文解釋上,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受贈人」僅限於「受贈人本人」,而不宜擴張解釋包括「受贈人之繼承人」在內。因此,如果是受贈人死亡(發生繼承)之後,受贈人之繼承人才有故意侵害行為,並「無法」援引民法第416條規定主張撤銷當年的贈與

4.尤其,即便是「受贈人」本人有故意侵害行為,如果贈與人在受贈人「身前」沒有撤銷贈與,依民法第420條規定,撤銷權也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從民法420條這個規定來看,也看得出來:民法並沒有要讓贈與人在受贈人之繼承人出現故意侵害行為時,也能夠撤銷贈與」之意思,因此民法沒有針對這種情況也進一步設有「撤銷權」。基於「形成權」均法定列舉的立法原則,在受贈人之繼承人出現故意侵害行為時,依現行民法規定,贈與人是無法撤銷贈與的。

三、針對你們的案件情況,可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名譽權受侵害)等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此時,讓法院瞭解「當年父親善心贈與,今竟遭惡意對待」這點,相信可供法院在慰撫金的「金額判定」上斟酌考慮,予以適度提高。之後,你們再以「確定勝訴判決」,查封上述房屋,以為強制執行。

四、至於「違建」部分,另涉及公共安全問題,可向建管單位或拆除大隊檢舉、報拆。

Joe 100-10-08 14:44
回覆 吳俊達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請進一步「確認」當初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姑姑,在地政的謄本上或異動索引上 ... (恕刪)

 感謝吳律師的回覆、因為侵佔及竊佔動產的官司、法院已要我們呈上地籍和謄本資料,上面確實記載於民國67年03月23日『贈與』給姑姑,後於民國89年01月14日由其次子辦理分割繼承:所以若依此來看、是否只要刑事部分:侵佔、竊佔跟誹謗三罪成立,我們是否有權依民法第416條前項之規定要求『撤銷贈與』。

一、依照前一篇回覆內容中 第二、3點 說明,你們「無法」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

二、附帶說明一點,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撤銷權」之行使,雖然條文上是規定「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但解釋上「撤銷權」之發生,並不以「已有刑事判決下來或判決確定」為前提。換言之,是由民事庭法官依照「刑法」規定之標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認定「受贈人之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網站管理員 100-08-30 09:14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產 100-05-27 16:20

事實發生如下:fb被留下不雅不實文字。(我的fb有放照片,在一個活動中被人以文字攻擊)

他們都針對我的留言(不爽不要讀)回應。

 

某a: 姓王的 我是xxxx大五的學長 好好讀書吧 假如你常來上課 假如你常進地下閱覽室 或雙溪的閱覽室 你才知道設備和學生還有師資課程構成xx競爭力的來源 想必你不常來學校 是個沒有用的大學生 我在xx讀了五年書 從來沒有人不爽不要讀 雖然讀法律很辛苦 但從來沒有不爽這回事 讀法律是快樂的 但良好設備是必要的 假如一味的蓋一堆蚊子館 沒有把錢花在刀口上 你有感受到嗎? 對!你沒感受到 你媽每年花塊五萬塊 讓你每天只能來xx拉屎。

某b:對了,我按你娘........(抱歉阿滑鼠感應不良所以要往後退)給你的電腦所顯示的頁面中的讚,不要告我捏!!我按囉~按!!

某:有一個人留言: 阿就不爽所以就不常來學校 所以也不會下去地閱 當然每年都在退學邊緣 已經[很盡力不要讀了這樣。


對某a某b我已經提告,請多建議我如何保障自己。

至於某c,我沒有每年都在退學邊緣阿....... 這樣他是不是涉嫌誹謗我??我可以提供成績單佐證,釋字509真實惡意可以擴大成這樣嗎??還有656我該如何主張?
對於某c請問建議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獨立的民事訴訟?還事都告不贏?

 

感恩不盡,希望一起打擊社會犯罪。除惡務盡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網路留言也必留下痕跡。你應該是東吳法律系的學生,對不對呢?

對於A及B你可以提公然侮辱的告訴,你有網頁的資料佐證,應該不會有問題。C的行為也應該構成誹謗罪,你也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至於民事求償的部分,你可以單獨提起也可在刑事案件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者差別在於時效及審判費用,你自己斟酌吧!

中產 100-05-27 17:0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網路留言也必留下痕跡。你應該是東吳法律系的學生,對不對呢?

... (恕刪)

 

聽說某C也是位學生律師,專長好像是民商類。

我對某C提告,有機會勝訴嗎?刑事勝訴機會多大?民事機會多大?

 

事實就是我離每年都在退學邊緣甚遠。 (對於一個學生而言,每年退學與否是重要名譽吧)

某C如果說:我真的以為 中產 都快被當嘛,而且也沒有要誹謗他的意思
就沒有真實惡意了嗎?

檢察官忙得要死,不會自找麻煩去起訴這種?

 

我知道 刑事附帶民事刑事輸了那民事也會被駁回。這樣不就浪費力氣了

 

 

uno 100-05-03 18:27

事情大略經過,親戚在拍賣網站下標購物,但賣家後來以「買家問題太多」為由,態度惡劣地來電通知取消交易,親戚於是在拍賣網站給予賣家負評,未料賣家開始 攻擊親戚,憑空捏造手機通話中不實的談話,反過來誣指親戚不講理等情事(該賣家的抹黑言論都涉及「具體」的指控,並非抽象空談),並且語多諷刺,因為拍賣 網站評價是公開的,雖然只秀出id,但所有人都能看到,該賣家行為應該構成誹謗罪了吧?

以下請教,

1.但手機通話過程並無錄音,必須還原完整通話內容才能舉證對方構成誹謗,請問若要調閱通聯對話內容,是向電信警察或一般警局報案?需備妥什麼文件?

2.要控告對方誹謗的話,選擇報案的派出所,是以親戚?或賣家?或拍賣網站?的所在地為準?若以賣家所在地為準,因為不知賣家所在的確切地點,請問如何處理?

3.若要附帶民事求償,是報案的同時一併提出?還是進入檢察程序再提?

4.請問從親戚向警察單位報案到通知賣家,需多久時間?其實親戚並非堅持訴諸法律,但該賣家態度惡劣至極,除持續捏造不實談話進行抹黑,更有恃無恐刺激親戚告他,所以希望先由警察單位處理而非直接到法院按鈴控告,如能令賣家得知被告而道歉,親戚也願意私下和解

以上問題敬請專家不吝指導,謝謝。

故鄉 100-04-25 21:36

租賃法律問題】網站代管契約法律性質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係指提供企業組織一具經濟效益與便捷完善的網站架設方案;由建置先進穩定的系統設備,提供高品質的網路頻寬和全年無休的專業維護人員,讓企業組織租 用「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低成本、省時又便利的方式,擁有專屬網站創造網路 新價值而言(註二),故「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提供「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供企業組織租用外,尚有其他的勞務之提供 ,惟此其他的勞務之提供,僅為提供主機硬碟空間租用之相關服務(註三),解為主給付義務「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之從給付主義務較為適當。
至於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從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註四)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第2條: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 用。」及第9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 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觀之,Seednet除負有「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供用戶放置自己的網站及資料」之義務外,尚 有保管「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之責任,具有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部分性質,但又不符合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 『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之基本定義,尚不得謂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係屬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混合契約,反而應解為「附有租賃法律關係所生義務以外其他義務」之民法租賃較為合宜,以解決法律適用之問題,訂分止 息。
另最後尚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有認為Seednet「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 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 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用戶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用戶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 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言(註五),亦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31日朋友所問。
註 二:資料來源:home.gogo.net.tw/user/gitt/idc.htm,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又速博sparq認為「網站代管 ( Web Hosting )」主要供企業用戶租用速博sparq伺服器之硬碟空間來放置企業網站之網站架設服務;企業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時透過Internet連線到速博之伺 服器進行網頁內容更新;企業擁有屬於自己的專屬網站,可以建立企業知名度而言,兩者之定義,並無多大不同(資料來 源:www.sparq.com.tw/products/webhosting.html,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三:Seednet 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及第2條:「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 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參照。
註四:Seednet網站代 管租用條款相關條文如下:一、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二、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 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三、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 將以書面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四、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 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 益,用戶須於申請租用時自行填寫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五、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 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七、因本 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八、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 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1) 當用戶所執行的CGI / ASP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了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本公司有權將該程式強制關閉。2) 禁止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3) 禁止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廣告信件,而所有廣告信件之發送亦以不影響或為害系統主機之運作為原則。 4) 禁止設立任何違反法令之網站或於網站中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 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 任。十、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十一、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 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 公司不負責。十二、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十三、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正本及身分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以正本申請辦理。用戶應 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十四、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 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十五、用戶如要求本公司代為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TWNIC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本公司。用戶如因提供之資訊錯誤,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用戶未通知本公司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 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 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二十、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 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二十一、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 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1) 月繳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租用終止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 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費用收費。 2)年繳方式:3) 其他方式:依本公司規定或由雙方另行約定。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自逾期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月支付 1.5%遲延利息,並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租用。二十三、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 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二十四、用戶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本公司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 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二十五、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二十六、本公 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二十七、用戶租用 網路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資料來源:service.seed.net.tw/register-cgi /wwlineapply?FUNC=AGREEMENT&;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1月16日95年 度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02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判決):「伊公司提供『網站代管服務』之性質為『用戶 租用Seednet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Seednet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擁有用戶的專屬網 站』。本件楊尹星雯租用伊公司之『網站代管服務』,依網站代管服務租用條款第4條規定,係由楊尹星雯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所承租系爭網址內之資料資訊,並 對該網址內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簡言之,楊尹星雯為系爭網址之經營者,伊公司則只是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之出租者,並非上開網址之經營者。… (二)、數位電信公司是否有刪除系爭文字照片之義務及其刪除有無遲延?李淑玲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於接獲警方通知後竟未立即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致系爭文字照 片繼續於網路上流傳,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按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電信法第8條定有明文。經查數位電信公司係交 通部電信總局許可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站代管服務為其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項目之一,而楊尹星雯向數位電信公司租用網站代管服務,乃係由租用戶即楊尹星雯 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楊尹星雯並於租用時同意對其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此有數位電信公司提出之交通部電信總局第2類電 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網站代管產品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50頁、45頁、46頁)。楊尹星 雯既租用系爭網址,為使用電信之人,自應依約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並依法就其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而數位電信公司無 論依法或依約,均無義務刪除系爭網址所示網站上之資料。李淑玲雖以數位電信公司之『用戶約定條款』第1條及『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8條之約 定,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既可於用戶在網站上為違法行為時,不通知用戶而停止用戶之使用權,此即構成數位電信公司刪除楊尹星雯所租用系爭網址網站上內容之作為 義務云云。然查上開『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 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李淑玲負有刪除其 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系爭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 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前天,妳問我,與妳結縭8年來,感受如何?
我今日,很歡喜地回答妳,
心靈自從被妳接管後,真的很滿足
感謝妳,我的至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