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以下三題重點回答即可,非常感謝您)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
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3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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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乙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或物權行為)。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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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甲叫乙去買菜和照顧小狗是代理還是委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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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甲欠乙貸款十萬元未清償 ,乙心有未甘歲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十萬元之損害,事後乙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1.有效2.不生效力3.效力未定4.相對無效
請問為何答案是2且不生效力與無效的區別另外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又是什麼?
p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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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96關務三
4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須對消費者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案B
90高三
51.甲是商品製造人.將商品賣與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害.請問:
A.甲無論如何都得要負起賠償責任
B.丙只能向乙求償
C.丙只能自認倒楣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答案D
想要問為何不是選A呢
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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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製造商到底負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