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來由
個人現在是個文字工作者,收入不穩定到像是待業在家般
常常有一餐沒一餐,三餐除了家裡相依為命的母親開伙之外沒辦法自理
今年因為某些原因更是賠了一些錢 日子更是辛苦
前一陣子我那位賭鬼父親突然出現,揹了一屁股債,說自己得了憂鬱症
要沒工作能力了,要告我這個根本不想看到他的兒子棄養
在我還小的時候父親藉口要去國外工作 結果7年過去了
沒有管我們死活也沒賺錢,似乎背著大筆債務,之後還帶著女人回來
偷了我母親不少錢 我媽受不了之後就離婚了 當時我12歲 選擇跟著媽媽
在鄉下住了2年,外婆看不下去 硬把那個男的叫回來 叫我去跟父親住 結果實際上是又被丟給了阿公..我為了不造成母親的負擔(當時母親被那個人害的負債)跟這個男人住了3年 大概是高中這段時間,他在我拿到身分證的那段時間還一直跟我要身分證不知道想拿去幹嘛 後來我想辦法要回來自己保管了...很怕他又拿去地下錢莊當人頭借錢..他已經有前科了,當時是大伯替他還的.. 之後當兵完...我在也不想回那個家 目前是跟母親住在一起我對這個父親的印象就只有高中那3年有供我所需,其他時間都是母親一手把我拉拔大的現在他因為賭債辮說自己有憂鬱症不想作事想來跟我討錢 還說想告我 ...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這件事? 尤其是遺棄這一項...我真的很不甘心自己有這樣好賭成性的父親....明明有個一手好廚藝的廚師卻又把所有東西賭光,還怪別人害他運氣不好....現在我連自己都有問題了...還要照顧這個賭徒...我該怎麼辦

回覆 pupu 的發言內容:
事情來由
個人現在是個文字工作者,收入不穩定到像是待業在家般
常常有一餐沒 ... (恕刪)
民法第1118-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如依台端所述,如父親對台端提起訴訟者,台端或可主張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此外,就台端所述狀況,考量社會通念,仍建議與父親善加溝通為宜,具體表示台端確無自給能力。又如有其他扶養義務者,或可請父親洽其他扶養義務者。
其他法律常識可至:
佳誠律師事務所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應該不會構成遺棄罪,因為醫院已經接手處理,你母親無生命危險,
你哥哥無權禁止 ... (恕刪)
您好:
不好意思我對法律真的不懂想再次麻煩您解惑:
1.因為當初母親是病危那間醫院並無法處理,必須有家屬簽病危通知讓沒有腦外科醫院的醫生開 腦或轉到教學醫院急救,當然我對法律不是很清楚是否因為我從遠地趕到簽了病危通知之後送 教學醫院急救母親在家護病房也救活,哥哥之後不聞不問也不算構成遺棄罪(在醫院2個月哥哥就是不理當時醫生還很生氣通報醫院社工,哥哥全家就不接電話也不理)。 2.護理之家老闆是很明理的人,他昨日很明確告訴我是他員工幫哥哥說謊,是哥哥提出要求才會有此規定,護理之家絕無此規定,是否哥哥是登記人就能為所欲為。 3.感謝您對我的幫忙,或許法律就是如此,像當初我及弟弟人在南部哥哥不知如何說動年邁父親在我們不在家時將財產全過戶在他名下,當我接到殯儀館通知父親已走了1個月,哥哥卻連後事也不處理,弟弟不服所以也不出面處理,而我不忍父親只好自己一人處理後事。

直到98。7-8月爭吵後離家到101。10月中都一直沒回家(中間有連絡)
於是在99。2月就有提出要離婚(外籍不要)
在99。7月向法院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因都沒去所以取消)
直到100。7月發現懷孕(我不想生所已拜託外籍簽名拿掉)
100。8月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理由:遺棄/不負擔家裡開銷/外籍在原本的國家就有小孩/太太(我事後回台灣才知道)
直到101。7月通過離婚(有去申登離婚動作了)
事後於101。10。4收到外籍訴狀(有律師)
說:
1。他都不知道要離婚都沒收到文件
2。說懷孕的事他不承認
3。說他離家是被我趕出去的
4。說中間都有連絡。何謂都沒連絡
5。以上所列都是要翻案的理由
請問我已辦妥離婚還可以翻案 被取消嗎?
外籍已於101。9。28居留到期到現在還未回去 不會被抓嗎
法院的訴狀我該理嗎 該出庭嗎? 到現在我都還一直受到騷擾 請問針對此件答辯狀如何填寫?

直到98。7-8月爭吵後離家到101。10月中都一直沒回家(中間有連絡)
於是在99。2月就有提出要離婚(外籍不要)
在99。7月向法院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因都沒去所以取消)
直到100。7月發現懷孕(我不想生所已拜託外籍簽名拿掉)
100。8月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理由:遺棄/不負擔家裡開銷/外籍在原本的國家就有小孩/太太(我事後回台灣才知道)
直到101。7月通過離婚(有去申登離婚動作了)
事後於101。10。4收到外籍訴狀(有律師)
說:
1。他都不知道要離婚都沒收到文件
2。說懷孕的事他不承認
3。說他離家是被我趕出去的
4。說中間都有連絡。何謂都沒連絡
5。以上所列都是要翻案的理由
請問我已辦妥離婚還可以翻案 被取消嗎?
外籍已於101。9。28居留到期到現在還未回去 不會被抓嗎
法院的訴狀我該理嗎 該出庭嗎? 到現在我都還一直受到騷擾


你好:我有一個哥哥一個姐姐,姐姐移民加拿大,哥哥從我結婚後就去大陸之後就失蹤沒消息了!媽媽這8年多所有的生活開銷都是我一個人負擔!我先生要負擔兩個小孩,房貸,家裡的所有開銷!(我現在是跟婆婆住在一起的)我媽是一個人租房子住,他有憂鬱症長期有在吃藥,這幾年來一直把死掛在嘴裡,開導多年無效!結果他有一次自殺了,
原先以為是因為他想不開,心情不好,而選擇這條路,後來他跟我要錢,我就在今年初將我的嫁妝給他了,大約二三十萬左右,結果在今年九月初又自殺了,結果他又是跟我要錢,在這段時間內他也是有陸陸續續在跟我要我超出我能力範圍的錢.想請問您:
1.在我有一直給他生活費的情況下,倘若他又是用死來威脅我跟我拿超出我能力範圍的錢,這樣若他不幸走了,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且我一定要讓他這樣無止境的跟我要錢嗎?是否有能讓我自保的方式?
2.我媽媽還有兩個小孩,他們這些年來都沒有探望過他且也沒給他任何生活費用,請問若我媽媽去告我遺棄他,是否他們兩個也會一起被告嗎?(但他很疼那兩個,從不會說他們不好的話),是否我媽媽若告我遺棄,我也可以說他那兩個小孩也遺棄他,他們會被告成嗎?那我也會有遺棄罪嗎?
3.在我媽媽長時間跟我恐嚇,以死威脅我要多餘的錢之精神壓力下,這樣他算恐嚇我嗎?我該有甚麼方式可以自保我自己,因為我現在看到他就相當害怕,深怕他又要跟我要天價的錢.
4.因我現在害怕看到他,而比較少去看他,但我每天會去他那邊接小朋友回家,因為小朋友白天都在他那邊,但因為我害怕所以我都很快的離開,倘若我對她的經濟不會斷,但很少去他那邊,這樣會算遺棄嗎?若他不性自殺了,我會有罪嗎?
5.因為他白天幫我帶小孩,所以我現在有上班,但是他現在跟我說他不幫我帶了,我變成要自己帶小孩,請問我還需要給他生活費用嗎?如果還是要付生活費用,那我該怎麼去衡量要給他多少呢?
真的很麻煩您,問了這麼多的問題,因為我真的快被他逼瘋了,求助無門,
非常感謝您,謝謝您!!!


我無照駕駛 對方酒駕(沒測) 肇事逃逸
我16歲高2女生 我家境不好低收,
我媽為了更多錢上大夜班的工作,
我放學直接去上班 晚上11點才下班
我家離學校和工作地點有點遠 ,
父母思考很久才同意我買摩托車,
車子分期付款連第一期都還沒到 就被撞到左殼開了而且都是傷痕 左鏡子也斷了
我昨晚下班時騎摩托車直線要騎回家,
一個中年婦人沒戴安全帽騎摩托車從右邊路口緩緩騎出來
我按喇叭她停了
我理所當然的繼續騎 她突然騎出來整個停在馬路中間
我來不及剎車 但我稍微閃了點
所以車子有去擦撞到 我的車頭撞到她車頭
我整個人+車倒地 對方整個好好的沒怎樣
我爬起來先把車移到旁邊 畢竟在路中間怕危險
那婦人騎過來我旁邊 一直罵我撞殺小之類的話
後來她就直接騎走
兩位路人目擊整個事件情況
有幫我記對方車牌 向前來關心我
突然那婦人又騎回來我前方
問我有沒有怎樣
我回 我腳整個都腫起來不能動了
她突然又向前來企圖推我罵我不然現在是要怎樣
我擋住她的手回應妳不需要動手動腳吧
然後發覺她臉和脖子都紅紅的 全身都酒味
她嗆我說她就是故意要讓我撞的 叫我報警阿
雖然我無照 但他行為太超過了 於是我報警
她看我報警卻騎車逃跑
警察來了後我有先告知我無照然後訴說一切情況
也有把對方車牌警察 警察也調到對方資料並且讓我去警局確認
我也有去醫院看醫生了只有稍微挫傷有開醫生證明
警察要我今晚跟家人去警局作筆錄
雖然我無照駕駛 但我有守交通規則
反而是對方的行為真的太過分了..
請問我接下來該麼做才好..?
請問我是否該跟對方提
刑法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制交通危險罪)
刑法185-4條(肇事遺棄罪)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案情是這樣子的
有A、B、C、D四人
若A、B、C這三人常常輪流告D
而且每一案互為證人
第一案妨礙名譽:A是原告,D為被告,B、C為證人,無證物,僅證人之證詞
第二案傷害:B是原告,D是被告,A、C為證人(事實:A、E與B互毆,但經C協調後,A、B兩人和解,反而咬D也參與互毆,一審法官判決依案當中有兩人達成和解,則全案均已和解做為無罪之判定),但A不服上訴中)
第三案誣告C是原告,D依然是被告,這次證人輪到A、B(去年底D受父親之託到法院按鈴控告C遺棄,出庭時也將委託書當面交給檢察官,事後因父親心軟欲撤回告訴,但是檢察官仍然繼續偵辦
並無理會父親的撤訴,但是以不起訴結案,最近D收到傳票,C控告D誣告,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上指稱D是告發人,但是事實上D不是應該是受委託人嗎???怎麼會變成告發人???這樣算誣告嗎???
請問倘若這三案目前都在偵辦中,且都只有證詞併無證物
D都只有挨告的份嗎???
一切都要等偵結之後才可以提出誣告嗎???
若檢察官一時不察誤信證人之證詞,D因此而被辦有罪,那D該怎麼辦呢????
以上三案件均無證據,只有證人
有人知道D該怎麼做才可以不用一直浪費時間出庭替自己辯解呢????



我有位朋友是成年了,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他本身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係,
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有對方媽媽的簽名與他的簽名)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之前就有這樣了,
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但也如此,所以無法脫離,也因為這樣不堪其擾...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影響她的情緒,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不袒護他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他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就是妨礙性自主,發生時間約莫是四、五月中旬~,六月提告作筆錄,但目前還沒上法庭傳喚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我有位朋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
係,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而且陸陸續續的開始取財,像是替女孩子辦手機、要證件之類~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像是說,男生還有與另外很多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等等之類的,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所以才會到至今,沒有辦法脫離~所以我想問~~~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我也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她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
就是妨礙性自主,這件事情已經作筆錄了,但目前我記得是沒有上法庭傳喚,
發生時間約莫是六月中旬~
請各位律師或是有法律工作經驗者,請回答~~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那個人應該就是你吧 我是覺得 犯錯了就該面對 不管今天是否你情我願 因為對方未滿十八歲還好有滿十四歲不然罪更重 但是我認為若是可以盡快和解的話 快一點吧 不然就沒有機會了唷最少三年以上還要強制工作 PS 真是不是你本人犯的話 那麼你也很重視朋友幫助朋友阿 因為沒有你的事情你義務幫忙處理 真是好朋友唷 哈哈哈 !!!!!!!!!!!!疑點問號 最後希望快點處理此事情吧 快找律師吧 或是親自到對方的家裡談和解吧 最好有第三者ㄚ這樣子可以保護你 你也可以錄音起來談論過程中 確保你自己的利益 不管是否你情我願的 就算強上 也要快去談 一但到法院的話 就沒有救了 基本上你有聽過男生告女生強姦的嗎 哈哈哈






(1) 騎機車撞傷人的行為,除了成立過失傷害罪外,還要負過失傷害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的範圍包含醫療費用、醫療用品費用、照料看護費用、休養期間門診交通費用、因傷而不能工作的損失(如果傷者有在工作的話)、精神慰撫金等。至於賠償金要多少才合理,仍然要看支出費用單據的金額而論;精神慰撫金部分則要依據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和其他一切情事而定,可能數萬,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都有可能。不過強制責任險及一般任意險(如果有在加保的話)會負擔賠償的一部分,如果賠不夠,才需要自己付賠償金(如果雙方和解的話則要有保險公司參與,不然保險公司不會負擔的)。
(2) 依實務上見解,遺棄行為必須有導致他人不能生存的可能性,才會成立遺棄罪,如果事實上還有其他人照料保護的話,原則上不會構成遺棄罪。依您的敘述,警方有到現場處理,而且被害人已經被送醫,原則上並不會因此就成立遺棄罪。
(參照民法第18、184、191之2、193、195條;刑法第2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請問
1.我父親中風目前住院無法自理.我們有4個兄弟姐妹.在我們10幾歲時父母離婚.前面3個小孩由我父親撫養.最小妹妹則由母親撫養.但我父親對3個小孩並未盡到養育責任撫養我們至成年.3個小孩都只有國小畢業國中未讀完
2.我們4個小孩生活都不好過.無任何存款都在外租屋,我(老大)已結婚育有2子.目前先生入獄服刑需獨自撫養.領低收入補助。老二為身心障礙。老三(弟弟)打零工。老四由我母親撫養長大現還要幫忙負擔我母親的生活。
3.我父親對於我們4個小孩並未盡到完善的養育.到現在中風才要我們子女來承擔.且我們自己生活都很有問題了根本沒能力可負擔。
綜合以上想請問是否可以免除扶養我父親或是減免扶養呢?
若我們子女把我父親放著醫院不管是否會構成棄養或遺棄的罪名
另我們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嗎?還是要等我父親提出我們才能做抗辯~謝謝!

(1) 由於您經濟情況難以負擔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是可以減輕負擔義務,但一般而言,如果無特殊狀況,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扶養義務基本上是不能免除的。但事前一陣子民法修正,如果父母親對子女沒有盡扶養義務或是故意對子女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侵害行為,是可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所以如果您父親或醫院有人對您主張應負擔撫養費用,您可以主張因父親沒有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2) 由於父親在醫院有其他人照料保護,已無生存危險的情形,子女們原則上是不會成立遺棄罪的。至於您要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等父親提出後再抗辯都是可以的,您可以自己斟酌一切情形來決定何時主張。
(參照民法第1117條、1118條、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294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
關於我父親,從小到大我已經知道他會賭博和酗酒,只是小時候還沒有那麼嚴重.
原本家裡有在賣小吃,但是我父親時常跑去喝酒聊天,剩下我母親一個人看店.
目前我已經24歲了,大約在我22歲時,父親賭博和酗酒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
所以於23歲時,家裡就不在做生意了.
我母親有找到一個月約2萬元的工作,剛好夠母親和妹妹用,妹妹還在讀大學.
我目前還在念書,而學校給的研究費(10000元/月)只能勉強我一個人使用,我還有快50萬元的就學貸款需要償還.
父親(目前50歲)和我們三人已經形同陌路,他喝醉酒還會被他用言語羞辱.
但是爺爺要求我們每個月要給父親生活費5000元.
我想請問:
1.我們需要支付每個月生活費嗎?
2. 假如需要支付,在法律上認定多少錢才合理.
3.因為父親名下的帳戶已經被凍結,所以無法利用匯款的方式給他錢.
但是為了要有證據,能否每次支付生活費時,給父親簽名,證實有拿了生活費.
假如父親都不簽名,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證明,我們有支付生活費
4.如果不支付的話,會構成遺棄罪嗎?
感謝律師的協助!

個人兒時父親雖為同住但鮮少對個人及胞妹負起照顧之責,母親直至個人約20歲時才因家暴由法院判決與父親離婚並分居,母親個人與胞妹同住,父親則為回老家與大伯一家同住。
問題來了
日前大伯找到家裡說父親罹癌,目前住院治療,個人因在北部工作,故無與他們當面對峙
狀況 為大伯他們找到家裡來要錢,主訴要求這段期間的照顧費用及開銷,母親當然不願負擔這筆費用,並要我別出面,個人也不太有意願出面,但對方卻威脅要把病父丟在醫院直至社會局關切,表示要將事情鬧大變成法律問題。
想問的是 如果對方果真將事情鬧大的話會有哪些方面的問題?
如道時須走法院是否會變成遺棄等等的罪,又或者是否可以以父親於格人兒時時的作為做為抗告之類的?或者會有其他衍生的問題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119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因此若扶養費擔過重
可向法院請求減免之
以避免因此被認定有遺棄之情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實經過:
我有一位年近60歲的長輩(舅公,我媽媽的舅舅),
他有三名子女,目前皆有工作並買了房子。
幾年前,嬸婆因病去世之後,三名子女就各自離家對舅公完全不理踩,
舅公名下並無資產存款,
一個人租屋開計程車為生,但因年事已大又是個人計程車
所以連三餐溫飽都很困難。
我媽媽因為從小是外婆帶大的,所以對舅公能幫多少就給多少,
每個月幫他繳房租水電健保等等
問題是我們家自己手頭並不寬鬆
我媽媽也五十多歲了,每天凌晨兩點半起床,磨黃豆煮豆漿賣包子,工作到早上10~11點
就為了多賺一點錢能支付舅公的生活費
為了生活費,我自己5月份時才借了一筆50萬信貸,每個月光是生活費和貸款
就快撐不下去~
曾經有跟舅公的三名子女溝通過,請他們負起扶養責任,
他們表態不會拿錢出來,叫我們不要管舅公
問題:
1.想對舅公的三名子女提出告訴,告他們遺棄。但舅公曾有酒後動手打了家人,
警察局有記錄在案,這樣的案件會成立嗎?
2.因為只知道舅公的長子是自己開公司,其它兩名子女似乎沒有勞保,這樣有辦法申
請強制執行,讓他們負起扶養責任嗎?媽媽先前代替他們支扶給舅公的生活費用有可能
向他們一併追討嗎?

回覆 Rhea 的發言內容:
事實經過:
我有一位年近60歲的長輩(舅公,我媽媽的舅舅),
他有三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如有正當理由沒有扶養依法令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恐怕無法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違背法令遺棄罪。建議提起民事「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小孩應該要給付扶養費用較適合,也比較能夠達成拿到扶養費用的目的。
2.是否能聲請強制執行,首要是必須取得執行名義,就是上述的給付扶養費的民事判決。取得可以要求小孩給付扶養費的民事確定判決後,就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注意需按要請求的數額繳交一筆執行費用),可以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狀況。沒有勞保只是沒有工作,不一定代表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3.您母親所支付的費用,可向這些有義務扶養舅公的小孩請求「不當得利」的給付。與上述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又是不同的訴訟。請注意不當得利有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有五年內您母親幫舅公給付的生活費用可以向舅公及他的小孩請求。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各位好
我太太由於從很小很小媽媽就因家庭失和離她而去,
而且父母之間似乎並未結婚,(這是聽來的,父母從不提不答,無法確定)
從小到大見面的次數屈指可數,
且沒有任何餽贈、扶養,
但近幾年媽媽開始較常接觸,(一年可能也不到3次)
且發現家族遺傳病帕金森氏症目前已進入第五期,
上周發病媽媽自己通知舅舅然後由高雄送醫至台南,
之後母親的親屬隔快一周才通知,(這些親屬於今年清明節第一次去掃墓有見過)
卻又責怪我太太不孝,(期間有暗示要拿錢出來)
甚至威脅要告我太太遺棄罪,
想了解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告的成?
-----
目前家中經濟是靠我一個人一個月約四萬多支撐,
我太太一個人還要帶一個三歲大小孩、一個四個月喝母乳嬰兒和一隻老狗,
我也沒再向我爸媽伸手, (事實上他們也沒什麼錢)
往後若真的要照顧岳母,
真的力不從心,
本來想向舅舅要岳母證件跟印章去國稅局查財產和郵局農會查存款,
看是否有財產可以變賣以攤還往後的醫療跟生活開銷,
卻被懷疑有私心而鬧得不愉快,
而且也不准我們取得證件跟印章,
很無力,難道要傾家盪產去扶養嗎?
謝謝回答

回覆 阿升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太太由於從很小很小媽媽就因家庭失和離她而去,
而且父 ... (恕刪)
你好
你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以下幾個方面來談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所以,如果對方去告你們要求負起扶養義務,你們就可以這樣主張。只是你太太母親的行為,是否算情節重大(我想應該算是),還得法官說了算!
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來看,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不罰。所以,同樣的重點還是在於你太太母親的行為,是否算情節重大(我想應該還算是),總之法官說了算!
以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社會局得否緊急安置受虐兒?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日前報載:南投市一名出生兩個月大的女嬰,疑遭父親施暴造成頭部嚴重受創,目前仍陷入昏迷,有生命危險,警方正在調查中,縣政府社會局也介入了解, 且考量其他子女安全,評估是否予安置。請問:社會局介入保護其子女,是根據何項法規來依法行事(註一)?
【解析】
按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遭遺 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 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及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易言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在符合「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之情形下,應有緊急安置「受虐兒」(註二)之義務, 因而生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須加以判斷「是否符合該要件」之問題,故有「評估是否予安置」之語。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乃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註三), 其規範目的,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同(註四),立法著眼點亦有差異(註五),則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10月21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關於兒童少年福利法。
註二:此指「受虐兒」,乃指遭身心虐待之兒童而言,故以受虐兒稱之,即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者。
註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參照。
註五:家庭暴力防治法著眼於民事保護令等相關規定,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著眼於身分權益、福利措施等相關規定不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9.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三)、房地產權益保障實務(一),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混沌之初,妳我本就相識;
而億萬年情感的累積,
只為永恆的愛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鄰居打小孩,可以報警處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鄰居打小孩可以報警處理嗎?警察會保密嗎?如果被發現了會不會有麻煩呢(註一)?
【解析】
按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 身心虐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第58條第1項、第67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倘有違反者, 除「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註二),處罰可謂嚴重,是父母千萬不要對兒童及少年有 身心虐待之行為(註三)。
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 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是「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以外之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 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通報人之身分資料,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亦應予保密。是鄰居打小孩,本案中的提問人,當然得報警處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10月17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鄰居打小孩可以報警處裡嗎?
註 二:實務上,最高法院88年08月12日88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刑事判決:「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 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李櫻梅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 詞,如何不足採信;及如何推斷上訴人猛力推打被害人黃順鴻腹部暨對被害人受創致死如何有預見;證人陳惠津如何無傳喚必要;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 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被害人係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六時三十分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卷附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法醫中心高檢醫鑑字第二八五號鑑定書載被害人腰肌新鮮出血應屬新傷,可能是生前最後兩三天內所發生,自係指發生時間介於八十七年三月十日上午六時三十 分至被害人死亡之間,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二十二時四十分,推打被害人腹部,尚無矛盾。又原判決並未採用財團法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家 庭扶助中心訪談陳惠琴之紀錄作為上訴人犯罪之論據。則陳惠琴如何聽聞上訴人打小孩及被害人哭聲,自無傳訊調查必要。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置原判決之論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註三:請參拙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可以嗎?96年7月2日刊於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一),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實務(二),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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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與女方於95年10月公證結婚,但是沒有於戶政完成登記手續。於96年5月生下一女,因此女從母姓,屬非婚生子女,目前兩人處於分居狀態,女方欲協議離婚,但男方不願回應,聯絡不上人。
感謝您已回覆如下
1.是否有方法可以離婚,於法律上應用何法條?
答: 離婚可以雙方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或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男方是否可以要求擁有小孩監護權?
答: 可以
3.若男方不願離婚,是否可以請求小孩的教育扶養費?
答: 可以
4.若男方要求履行同居義務,那如何可以拒絕?
答: 有婚姻關係 男方可以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5.如此狀況,若男方不願負擔任何教育扶養費,分居多久的時間可以訴請離婚?
答: 分居並非當然可以請求離婚 多久的時間無關
民法親屬編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之方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
婚之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想再請問~
1.若男方不願意承認此女為親生小孩(因目前從母姓),也不願意負擔其扶 養費用,對此母女亦不理睬,是否可用此為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2.小孩從出生到現在,皆由母親扶養,若男方要取得監護權,是否容易?(女方名下沒不動產,但是有穩定工作,男方有不動產,但是工作不穩定,男方父母有不動產及存款)
3.如男方目前沒有工作,也沒有存款(但有保單及不動產-汽車)是否可以拒付小孩的扶養費?
4.因雙方未離婚,若女方欲回男方家,男方家人不願意接受,或言語上不客氣,請問可用哪一項離婚之條件向法院訴請離婚?此項是否可以提出錄音或錄影證據當存證?
5.請問提出離婚時之證據,是否有期限限制(為幾個月之內?),如雙方簡訊或網路msn之談話,是否可當作證據或多久之前的談話才可以當作證據?
再次感謝您的回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前夫有不當管教,我可以爭取監護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三年前與其前夫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前夫所有,在偶然情況下得知前夫有不當管教情事等,想請問我可以爭取監護權嗎(註一)?
【解析】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之最近尊親屬,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故本案中的前夫,倘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前夫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民法第1055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自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本案中的前夫,若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本案中的提問人,亦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註四),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5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爭取小孩監護權。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註四:實務上,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改定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7月28日92年度監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