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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sa 105-05-11 08:34

各位好,我們是被告.

請問,我們於5/6當天法院開言詞辯論庭和解

今天也收到法院發的和解筆錄,內容如下:

1.被告願意給付原告十萬元,原告同意依被告之能力及時間由被告匯入原告之帳戶內。

2.原告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我們依能力每個月匯款進原告戶頭即可!

但同時,我們又收到一封對方寫來的信(非存證信函),

內容寫到:「法官讓你分期付款是頭期款要先付5萬元,其餘的才是分期付款,請於5/15前寄5萬元的匯票給我,我才有單據向法院撤銷告訴。」

這些內容,和開庭時所講的內容,完全不一樣,

請問,若我們沒先給他5萬元(因為實在沒能力),他可以提出強制扣押之類的嗎?

或是我們能如何自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1 09: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的案子是民事糾紛,且已經達成訴訟上的和解,則我方只需要依據和解內容履行即可。

2、倘若同時涉及刑事案件,則必須看您的和解內容,對於刑事案件處理的約定,不能一蓋而論,倘若必須履行完畢之後才撤告,對方有權拒絕,反之,則否。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5-11 11:52

1.依你所述,言詞辯論庭是民事訴訟的講法(刑事訴訟則是審理庭),如是民事糾紛,法庭上和解了,法院也不會另做判決,而是以和解結案,對方也只能以和解筆錄來執行,沒有撤告訴的問題,但以和解的內容來看,像是刑事訴訟所達成的和解(和解內容有不明確不易執行的問題)

2.如果是刑事案件所達成的和解,則有撤告訴的問題,對方撤回告訴的條件,則非當然僅和解筆錄的內容,可能包括法庭上法官所講的或是我方承諾的內容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1 12:28

您好,

 

一切依照和解筆錄內容為準,既筆錄未載有先給付五萬頭期款等語,則您按照您的還款能力與時間按時給付和解金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1 15:59

如果是民事訴訟,當庭和解的同時,訴訟就已經終結,無需另外撤回訴訟。您只需依和解筆錄記載的內容履行即可,無需理會對方另開的條件,執行法院也只會依和解筆錄內容強制執行。

小趙 105-03-16 00:43

想請問一下律師們..我之前因為持有毒品要繳交罰金..當時我打電話去說要分期付款繳交罰金 ..罰款金額共兩萬塊 ..一期要繳五千..我已經繳交了三期..但是政府現在說沒收到我繳交的錢  ...我是使用郵局匯票匯款的..匯款完有傳真收據去法院...但是政府現在說沒有收到我繳交的金額...我也把匯款單的收據用丟了..法院有幫我查詢 ..他們說有看到我傳真過去的明細..但是這不代表我有繳交這三期的錢..除非我把收據找出來...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這該怎麼處理才妥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2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就是必須由我方提出已經繳納的證明。

2、建議您還是應該把收據找出來,否則應該先繳納,避免易科罰金遭拒。至多日後可以提起公法上不當得利訴訟,要求法院返還。

小貓 104-07-30 09:59

由於離婚請求剩餘財產!深怕對方掏空財產!

1.想申請假扣押裁定~需要擔保金嗎?

   如何給法院擔保金??用支票嗎??

   知道手續費要用郵局匯票方式~~那擔保金也是如此嗎?

 

2.收到裁定後~就可以執行訴狀~請問執行訴狀要附些甚麼文件??

   除了裁定書~戶籍謄本!還有什麼??

 3.執行訴狀申請後~作業流程之後又要寫"假扣押訴狀"嗎

 

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擔保金的支付,實務上最常使用的是「現金」或「銀行轉讓定期存單」。 假扣押流程:

聲請假扣押→法院裁定准予→查對造財產→辦理提存→聲請法院查封

參考:http://ksd.judicial.gov.tw/CP.aspx?TabID=318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沈恆 (沈律師) 104-07-30 10:50

您好!

准許假扣押裁定後,需先繳交擔保金才能進行扣押,可以現金、台支或匯款向法院提存所繳交擔保金。 聲請執行時最重要的是寫清楚要執行什麼財產財產所在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貓 104-07-30 13:3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1.請問關於假扣押裁定訴訟費用多少呢?是否就要先用郵局匯票壹仟元呢?

2.請問假扣押裁定需要什麼文件??需要兩造戶籍謄本嗎?

您好!

准許假扣押裁定後,需先繳交擔保金才能進行扣押,可以現金、 ... (恕刪)

 

Levi 104-03-18 10:05

律師您好,請教一個支票委任取款和背信罪嫌。
事由:甲君持有一張劃有平行線且「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乙君係為甲君之好友,因甲君忙碌無暇取款而將甲君本人印章交付乙君至支票平行線指定銀行將該支票款項存入甲君帳戶,但乙君竟於指定銀行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銀行為被背書人,嗣後委託銀行取款且存入乙君帳戶。

疑問:
1.依據以下二條法律規定,請問乙君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之行為是否違法
1.1.票據法第40條第1、2、3項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1.2.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規定:「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委託其取款。」
2.承1,如果乙君之背書轉讓行為合法,乙君是否不構成背信罪之要件:「…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8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背書移轉行為在票據法上屬於合法有效。

2、委託取款,可以透過直接轉入受款人銀行帳戶中,或是由受託人取得之後,在轉交受款人,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委託取款及背書轉讓等行為都是有效的,就您所述,本件有爭議的是,對方取得款項之後並沒有轉交甲君,此部份則可能涉犯侵占罪或是背信罪。

3、建議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返還,否則可以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沈恆 (沈律師) 104-03-18 10:26

您好!

如果甲能證明只是委託乙領款而不是轉讓票據,且乙領款後不交付給甲,則乙可能構成侵占背信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evi 104-03-18 17:00

感謝上述二位律師的熱心答覆!
因為甲君無法舉證委託乙君將支票取款後存入甲君帳戶,另甲君發現支票款項存入乙君帳戶時,乙君亦立即返還給甲君。
基於上述二項理由,以及二位律師的寶貴意見,個人認為乙君將支票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難謂侵占罪之立罪要件,另背信罪之立罪要件雖以實質利益損失為由(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715號判決要旨:[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結果犯。若無此項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該罪,雖有此項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未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既無行為之結果,亦不成立本項之既遂罪。]),因甲君無法舉證委託之事實,故無法證明乙君有故意之意圖,也難謂背信罪之立罪要件,若有敘述不足之處,敬請指教。
背信罪之立罪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侵占罪之立罪要件:”...,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lynn 103-12-31 23:54

法院判決我們要按月給付父親每月生活費至過世為止。原先請父親提供帳號供我們給付生活費,但他向書記官表示有卡債不便提供金融機構帳號,一直未提供付款方式給我們,今已寄發存證信函給父親,請其告知付款方式,若仍未蒙回覆,視為受領遲延。
我們想要詢問的是,若父親一直未回應,我們方需主動去法院辦理提存嗎?這筆費用也需要我方負擔嗎?我們有意願付款,可是他並非很積極,若我們也已盡詢問的義務之後,這筆款項是否可以等到他提供付款方式後,我們再去給付,這樣是否有違法之處呢?未來他若要求以匯票方式付款,那每次匯票手續費及郵資要如何由他負擔呢?至於匯票交遞的方式勢必以雙掛號寄出,因他係由管理員收取,屆時他若表示未收到匯票,這個部份的責任是否要由我們出面去查證或只需舉證,責任歸屬為何呢?

對父母不孝順的子女,本所拒絕法律諮訊服務,亦期盼法律同業亦能予以抵制!

一、由你問題判斷,你父親告你不是出於惡意,是真的生活困難,不得已呀。

二、由你所述,可知你略知答案,提存會較麻煩,可考慮以存證信函檢附郵政匯票的方式處理。曾有委請律師每月代為發函協助。

三,你父親確定愛過你的,養得多少不知, 但絕無可能完全沒養過…

四、我恨過人,很難原諒,發現主要是被傷害了卻得不到道歉。最近想像對不起我的人變成卡通小偶跪在每個場合搭配道具以各種搞笑的方式跟我道歉。恨得越大就讓他道歉越多,有發現我就算無法原諒對方,至少原諒了自己,生氣與難過少很多。

五、原諒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1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無向您請求,您就不必主動給付,待其向您請求再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1 21:06

 存證信函寄出後,若對方還是沒有回應,可以直接向法院辦理提存。

VitoHuang 103-12-19 03:30

茲因敝人近期有販售產品之想法,針對違法是否提出疑問如下:

1、針對商品代理部分,敝人想請教若商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公司,是否代表任何人未經代理公司允許,經由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販售全新或二手商品,皆為違法情形。

2、若販售之產品,皆為原廠商品,是否會因未經授權,而觸犯商標法?還是商標法僅因產品是否為仿冒、偽造,而觸犯。

3、若販售之產品,實際皆為原廠,但於虛擬通路,是否需要出示原廠保證書?

另因契約簽訂時,簽名與加印提出疑問如下:

1.請教為何契約簽訂時,簽名通常需要加上印章加印,因為能夠增加契約法律效力嗎?

2.敝人於法院網站看到一篇文章,上署:『指印代簽名者,在文書上尚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右列指紋經張三、李四證明為王五之指紋」,方能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此點往往為一般人所忽視,造成文書之效力產生問題,實務上很多人就因未有兩以上證人而造成敗訴之結果
。又依票據法之規定,支票本票匯票不能用指紋代替簽名
或簽章,否則無效,有人不知此規定以致拿到這種票據,無法行使權利。』,若本票上面以本人親簽與加印指紋,是否會因加印指紋而造成本票不據法律效力,必須要親簽與印章,印張是否歸定必須為印鑑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商標法的部份,倘若都是正版產品,則不會因為通路而有所不同,不過還是要備妥原廠證明。

2、在法律上簽名跟印章的效力一樣,手印的部份則受有部分的限制。

Hermis 103-10-02 21:44

(原)想請教,我已經與我父親在法院完成家事調解,並作成調解筆錄,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新台幣八千元,並匯至指定之郵局帳戶,至105年10月起成新台幣一萬元整至他死亡。至今皆依其內容每月匯款至指定帳戶,並有做成單據。

(現)今日父親傳簡訊稱:"因遭法院凍結郵局帳戶,請改以寄匯票或現金袋"

想請問:

1.我可否或有權利要求他出示並傳真法院公文讓我確認是否真假?

2.從調解完後即依照調解內容每月匯款至指定帳戶,現父親要求變更匯款方式。如我依其要求達成,事後是否會有我單方改變匯款方式而遭有違反判決內容,而遭致刑罰?可以如何答辯?

3.假設我使用郵局現金袋郵寄至指定地點,如果父親之後反悔至法院提出我不依判決書履行內容,並稱皆未收到匯款,我可以如何反駁?我是否會遭受追回未履行之款項?

4.若要變更內容是否要對方(父親)至法院提出?或是兩方合意,不需公正第三方做成調解書,此張是否即具備輔助該本判決書在未來開庭之有效的法律效果?

拜託各位律師先生小姐解答,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10-02 23:31

 如果雙方事後都同意更改交付金錢方式,就沒有問題,也不會有刑責

不過你要把你父親的簡訊保留好或印下來,

或是要求你父親簽一份變更匯款方式聲明書,

這樣對你比較有保障

愛哭包 103-09-02 18:36

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麻煩各位大大能幫一個擔心未婚夫的

女人解答。

我未婚夫因為踏錯一次步 吸食毒品

他也向我承諾會痛改前非 因為 在他吸食期間 有被抓到過 在今年8月的偵察庭 直接去勒戒 為他犯的錯負責。 

問題如下:

1.如何知道他出所的正確日期?

2.如果 我因找到新工作而無法接他回來 我可以寄悠遊卡給他嗎?

3.我用匯票方式 給他回來的車費 因為勒戒是需要自己負擔費用的 會不會直接把匯給他的車費全額扣繳勒戒費?預留會預留多少給他呢?

以上是我的幾個問題 希望各位大大

幫我解除疑惑 在此獻上12萬分感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2 18:54

大概進去後五十天左右,檢察官會收到勒戒所的有無施用傾向意見書,

若無施用傾向,檢察官會批放人,並請書記官做釋票傳真或請法警早上提囚犯時帶到看守所

所以正確的時間無法確定,涉及檢察官、書記官動作快慢的問題。

又如果進去後超過六十天還沒出來,不用懷疑,一定是因為有施用傾向聲請強制戒治了,

戒治期間一年。實務上的經驗最少還要再關十個月還有可能收到監獄的評估請求檢察官釋放。

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2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勒戒天數最少也是35至45天,您可寄悠遊卡給您未婚夫,您匯款進去會先預扣約8000元左右之費用,多餘的才是您未婚夫可使用之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愛哭包 103-09-04 12: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那如果寄悠遊卡 是用信涵方式寄出嗎?

 

 

愛哭包 103-09-02 18:23

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麻煩各位大大能幫一個擔心未婚夫的

女人解答。

我未婚夫因為踏錯一次步 吸食毒品

他也向我承諾會痛改前非 因為 在他吸食期間 有被抓到過 在今年8月的偵察庭 直接去勒戒 為他犯的錯負責。 

問題如下:

1.如何知道他出所的正確日期?

2.如果 我因找到新工作而無法接他回來 我可以寄悠遊卡給他嗎?

3.我用匯票方式 給他回來的車費 因為勒戒是需要自己負擔費用的 會不會直接把匯給他的車費全額扣繳勒戒費?預留會預留多少給他呢?

以上是我的幾個問題 希望各位大大

幫我解除疑惑 在此獻上12萬分感謝

愛哭包 103-09-02 17:40

個位大大你們好 我有幾個問題

想請教各位大大 希望大大能替

一個擔心未婚夫的女人解答。

我未婚夫因為一次的踏錯步 碰了毒品

也承諾我會痛改前非 可是 他向我坦承

之前有被抓到 可能要去勒戒 我說只要

你肯改 我會等你 你必須為你自己做的事

負責 那他在8月6日偵察庭 就直接進去勒戒了 我的問題如下:

1.如何知道他結束觀察勒戒出所的日期?

2.因我擔心我找到新工作 他出所時 我會無法接他回來 可以寄悠遊卡給他嗎?如果 用匯票方式給他現金 勒戒是需要費用的 會不會把我匯的車錢扣掉 讓他沒錢回來?如果預留 會預留多少?

以上是我的問題 希望各位大大

能夠為我解答 我在此獻上12萬分的感謝

 

 

劉正面 102-09-25 01:30

請問各位律師

因為某公司積欠我們這些受害者錢,

所以由董事長的名義分別開給我們一個人30萬的本票,共計10張

並承諾會在某個時間償還,之後再把本票取回

但時間到了後,卻無力償還

所以我們這些受害者打算要一起進行本票裁定

因為大家都很忙,所以打算要用寄送到法院的方式處理

在此想問一下,因為本票是給我們10個不同的人

但是發票人是相同的,我們如果委託一個人去進行本票裁定的動作

那我們匯票是要買1000元 x 10張 = 10000元
還是總金額300萬,只要買2000元的匯票一張即可

再麻煩各位律師解答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分別聲請本票裁定並分別繳納費用,另本件應另行聲請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賴 102-04-29 10:54

持續獲利之合夥店面侵占問題:
1.合夥負責人(即合夥人之一),未經他合夥人同意即自行作價後寄匯票給其他合夥人,就將合夥事業視為己有,經營一段時間後再將店裡的生財器具設備變賣處分,賣得金額還比當初作價金額高,並連同變賣所得及期間的營業所得挪為私用。

2.經其它合夥提告後,對方願向其它合夥人購買股份,並於民事庭達成和解,但距離他將合夥設備變賣的時間已隔七、八個月之久,除侵害其他合夥人無法接手經營該獲利之店面外,亦無法進行清算程序。

請問:未經他人同意將合夥事業變賣處份是否構成侵占罪?之後的民事和解是否再提告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就不能成立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構成業務侵占之嫌,至於您們當時民事和解,應不致於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看你們和解的時候怎麼寫。都已經和解了,如果金額相差不大不建議提告刑事。 以後投資合夥之前要注意對方人品。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賴 102-04-16 14:20

因被合夥的經營代表人侵占合夥事業(穩定獲利),除將合夥事業變賣處分外,亦將變賣所得及盈餘上百萬一併挪為私用。經刑事提告後,檢查官以被告取得之合夥事業為自行作價而來(即自行作價寄匯票給其它合夥人),而不起訴處分。

但事實上被告作價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之後提告民事部份也判決合夥關係仍存在,合夥事業未經解散清算仍為共有,但訴訟期間合夥資產以遭變賣處分,並將所有盈餘花光。想請問:

Q1.可否依事後民事判決結果當新事證,再向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嗎?還是民事判決結果不可當作刑事偵查的證據?  ps.因為前檢查官以不起訴處分的認定(即合夥事業是被告的),好像跟民事法官就契約裁定合夥事業仍為合夥共有之事實有異。

Q2.如事後被告民事上與本人得到和解(及承認合夥關係存在,並向其它人購買股份以達和解),是否仍可以就被告先前的侵占背信行為提出刑事告訴?還是民事和解後就不能提告公訴罪了? ps.對方和解後仍不履行和解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對方已獲不起訴處分,所以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始有再行起訴之可能,民事部分的證據,若屬新事實或新證據,則可以作為刑事之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益 102-01-22 21:10

各位律師好~

對照因偷竊我們電腦資料~被我們告妨礙電腦使用罪...

因無意跟對照和解~案情也確定了...所以是簡易判決~月底就會判決

但這個時候對照委託律師寄函來~內容大致上是致歉~然後附上填上我們名子的郵政匯票

 

當初就不想和解,只是想要他受到他該有的刑事責任...

所以他寄這個郵政匯票來~我們不想收~我們應該怎麼退回!?

怎麼鄭明我已經連同匯票退回?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2 21:21

電話律師函上的律師,或者找律師律師函說明您的意思,請對方律師還領回。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臉書按讚宣傳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諮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價,謝謝。 

陳小益 102-01-22 21:31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電話律師函上的律師,或者找律師律師函說明您的意思,請對方律師還領回。

<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為這是小事情~我想要自己處理就好,那我是自己發函然後寄還給對照就好?

那我該怎麼証明我已經連同匯票一起寄送過去!?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2 21:34

電話給對方律師,請對方律師領回,並簽立切結書領據。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用臉書按讚宣傳本所官網。謝謝。

陳小益 102-01-22 22:05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電話給對方律師,請對方律師領回,並簽立切結書領據。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熱心的回覆~

因為不想在跟對方或對方律師接觸~所以應該不會打電話給對方律師

那若以存證信函方式可行嗎?

那有格式可以參考嗎?

陳小益 102-01-22 22:40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電話給對方律師,請對方律師領回,並簽立切結書領據。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回答

我們已經決定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了~

olivia 101-08-22 12:44

事情是這樣子的
有在網拍上跟我買兩顆鑽戒
事前已經協定要面交
得標之後也轉了21萬訂金給我
但遲遲我們無法配合可以面交的時間
還沒有喬出一個時間時
買家就出國度假
沒有告知要多久回國
隨後留言給我說
老公有事回台灣幾天
只有三四五三天有空
因為我本人還要收空運包裹
必須在家等待
所以只給我三天選擇面交實在不夠
有跟買家提出貴重商品
希望與本人面交,然後先退訂金
等買家本人回台再做商討交易方式
後來買家不回應相關問題,也不給退款帳號
只說家裡人在做法律相關事務
如果不盡早完成交易的話,要提告
因為買家老公只有三天在台灣
讓我壓力超大,因為實在是走不開面交
加上買家在北部 我在南部鄉下
最後商討出,我先寄出鑽戒,它們收到之後再補匯尾款21萬給我
但買家給我的是錯誤地址,地指標寫不明,無法寄出
回信買家說他地址寫錯,請給予正確地址
買方給我地址後,限令我要讓他在隔天就收到
不然就要去警察局告我詐欺
這樣的交易讓我身心俱疲,加上收件或面交人均不是買家本人
也怕他們收件後就不轉帳尾款帶著我的鑽戒飛出國
一直跟買家說讓我想先退訂金,其他交易放式等他本人回國再做討論
但他遲遲不給帳號,當初21萬訂金也是臨櫃匯款,只有名字
一直要我寄出,不肯退讓一步
目前只有她的地址可以聯絡

所以我想,如果我把訂金21萬換成匯票
把訂金退給他,這樣算有犯法嗎?
因為她老公一直用要用報案威脅
這樣緊急的交易方式
我真的很不放心
也在信中溝通過很多次
因為我是真的很希望先退訂金,等買家回國後再討論交易方式
請問我到底該如何做呢?買家不肯給帳號
我只有他地址
我唯一的方法就是換成匯票寄還訂金給他
只是這行為
算不算有任何違法的行為
不管刑法還是民法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對方已給付定金,基本上會成立鑽戒買賣契約。既然雙方約定以面交方式交付鑽戒,因此您有當面交付鑽戒的義務;對方則有當面受領鑽戒的義務。若因對方出國以及提供錯誤地址的緣故,而導致無法交付鑽戒,是對方無法受領,所以這時您可先解除買賣契約,合法返還定金給對方。依您的敘述,由於您並無故意詐欺取財,基本上不會觸犯刑法。但也因為對方不願提供退回訂金的帳號,你所說的用寄匯票的方式方式處理亦可,如果對方還是拒收,最後的手段,則只好到法院去提存了。

(參照民法第226、234、249、256、348、36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求求您救救我 101-02-16 19:47

我們與甲合夥經營一間店面,書面約定股份比例並共推甲為經營負責人,且甲需按月將配盈分配給其它合夥人,但因店面穩定獲利,甲卻自行作價清算後寄匯票給其他合夥人,並將合夥事業認為已屬個人所有。後因變易持有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我們另外提民事告訴要求甲在侵占後近二十個月的紅利分配給我們。民事宣判後甲需付給我們近二十個月的紅利,但甲早就脫產了。試問:是否可以依該民事判決書,就甲這二十月將屬於我們的紅利占為已有,再向法院提出侵占告訴 ???

林智群 (klaw) 101-02-16 20:27

你朋友侵佔的事情已經被起訴,不能再告了,

紅利部分對方不支付,是民事求償問題,告侵佔不會成立

 

您好,刑事侵占罪規定於第335條,本案應屬業務侵占罪,規定於第336條第二項。主要構成要件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以本案內容看來,甲持有應分給全體合夥人之紅利卻占為己有,如可證明甲主觀上確實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占告訴的。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1

若親自至所轄地方法院,可攜帶本人印章,於聯合服務中心櫃台購買空白狀紙填寫起訴狀、繳納裁判費、遞狀即可。(民事訴訟書狀規則已修正為由左至右橫書之書寫方式,並自94年1月1日施行,敬請配合) 若以郵寄之方式遞狀,可先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一區中下載書狀填寫起訴狀,附上郵局購買與應繳之訴訟費用等值之匯票一併寄至所轄地方法院即可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