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 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位朋友甲被警察釣魚.被查出身上持有搖頭丸1.5個和非常少量愷它命, 在警局時因為警察恐?, 筆錄為有承認曾經約半年前有食用. 持有的東西約是一年前在夜店由不知名的友人所給的. 但是當晚在偵查庭時,面對檢查官才得以說出. 表明身上的東西並非自己所擁有. 因為朋友甲有上夜店習慣,東西可能是在夜店時無意間被其他人放進去, 有可能是在夜店時,其他人擔心會有臨檢,所以將東西塞到朋友甲的包包裡. 並且朋友甲也表明自己並沒有食用. 案發地點是在台北市,朋友甲也是住在台北市. 請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1.驗尿結果尚未出來.在這之前需要做任何處理,以免被直接勒戒或是判刑? 2.可否更改法院傳票地址,以防家人收到傳票.朋友甲的戶籍地和居住地一樣. 3.驗尿結果為陰性或陽性,該如何處理.(猜測陰性的結果比較高.) 4.對於上身持有的部份,因為真的不知所為何會出現在包包裡,請問要如何處理才能處理? 5.在偵察庭對檢查官說的是沒有食用持有,但是在警局時是承認有,兩個答案不一樣該如何處理? 6.是否有可能成為緩起訴處分,或罰金,或勞動,或是其它不用勒戒被關的方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