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仍要計算入遺產範圍,但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相同價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9170038601970967301?tagCode= 不動產抵繳遺產稅可參考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501/7146639812525740038?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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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若可歸責於地政機關之錯誤,則可針對地政機關訴請國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外公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和土地(建地42坪.道路用地24坪.由外公的7位子女共同持分繼承.其中有一份是我的婆婆.另外的5位持有人都同意賣給我婆婆.所以我和婆婆都願意共同買下他們的所有持分.然後過戶到我婆婆和我的名下.但其中一位持有人(舅舅)他也想買下這個房子.礙於舅舅一直住在這間房子裡不願搬走也不願賣.所以只好跟其他持有人討論並同意賣給舅舅.請了代書簽了買賣同意書先買賣過戶其中4人給舅舅(因其他兩人在國外必須回國才能辦理).但舅舅過了幾天卻回覆說錢不夠不願意買了.契約要當成無效.我事後有請舅舅在和約書上備註放棄買賣並簽名.現在我和婆婆是否可以先將其他5人的部分先做買賣過戶??(這部分需要再告知舅舅嗎?)..另外日後假如剩舅舅不願意賣他的那份我們該如何處理呢??真頭痛.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幫幫忙..
請問律師
我爺爺於民國6x年賣一棟透天給一位顏先生,事後沒多久再別的地方居住,後來就於高雄定居,爺爺於民國100年往生,爺爺的子女是2女3男,也就是我父親上面兩位姐姐和下面兩位弟弟,後來父親與兄弟姐妹討論後由父親和三叔繼承爺爺的不動產,最近因家篷喜事,弟弟要結婚了,於是父親因手中資金不多,所以與我討論到爺爺之不動產處理方式,在與姑姑和叔叔商討,我清查爺爺當初所遺留之不動產發現有一筆道路用地,也就是上述爺爺賣給顏先生那棟透天的出入口之道路用地,後來我有去調閱土地謄本,發現上述顏先生於74年作共有物分割,把一棟透天分成兩戶,其中一間自己居住,另外一間賣給兩位蔡姓兄弟,那位顏先生於這塊道路用地也有持分,現在這塊道路用地就變成顏先生、我父親、我三叔持分共有。
請問律師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
1.現在我們家中有意要賣這塊道路用地是應該用公告現值去出售還是???
2.那應該用存證信函請顏先生出面購買???還是蔡姓兩兄弟出面購買???
3.又或者顏、蔡兩方都不買,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是否以我們從6x年持有到現在的關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地租沒付給我們情況下而用存證信函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
4.有關於用地租問題而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之存證信函請問應該如何撰寫???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法請求租金,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便價分割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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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買方可能向您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您可針對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及買賣契約,撰擬民事答辯狀加以回應之,亦可考慮委任律師代理處理訴訟事宜,律師委任費用,為您個人需負擔,即使勝訴,亦無法向對方請求,惟若您敗訴,可能尚需負擔法院之裁判費用,約為起訴金額之百分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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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無法歸責於你或違約
那麼當然不需賠償
請律師協助較妥
通常律師費用是以包案計算
就是一個審級收費一次
包含開庭書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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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已調解的方式要分割土地,但是因為有人一直不肯分割,所以走討了法院,每次開庭、現場勘查都毫無進展,一直到前幾次地政事務所想法院表示,有未登記土地,導致無法“合併作業”,看了圖之後發現,他們所指的未登記土地很有可能是道路,因為它一直從下往上延伸,並不是只存在於當事人土地中,還有一點是,在民國76年時市公所有顧及地方建設需要要將現有道路拓寬,要求當事人簽屬同意書,表示當事人願意已無償提供市公所充為開闢五公尺寬之道路用地,這樣不算是產業道路嗎?如果是產業道路還需要登記嗎?這樣就無法合併分割嗎?如果無法合併分割這樣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呀!當初分管當事人所分到之土地就是因為此道路而分開了,當事人經營此土地已有60年了,難道因為一條道路,當事人辛苦經營60多年的土地就要這樣落入他人嗎?當事人訴求只是現有耕種土地合併分割,當事人並不覬覦他人財產土地,就因為此道路而無法嗎?請各位律師能給我意見,謝謝
此案已經長達2年了,至今都毫無所獲,分割方案也提出許多,但被告們都有他們想分割之主張,這點我爸爸很清楚,只是現在因為未登記土地的關係,地政發函也表示經實地測畫該未登記土地並非為全部道路使用,但是那條不管怎麼看就是道路阿,為什麼並非為全部道路使用呢?又說兩比土地非相鄰土地所以無法合併作業,可是這土地的分發在60多年前就是如此了阿,不相鄰也一直都是如此阿,目前爸爸所經營的土地早在60多年前分管之後就分得,難道法律條例裡沒有維護這點的嗎?看著爸爸經營大半輩子的土地,一生的心血全投入在此,必須忍受如此大的委屈,卻無法分割,爸爸也只是要求現有土地分割,並不是要別人的土地,我爸爸年邁已高,實在很不忍心看著我爸爸從年輕一直到現在已經80多歲了,飽受他人的欺負,這點我們當孩子的都看在眼裡,現在我們能做的就是幫爸爸爭取他一輩子辛苦的心血,請律師幫幫我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接下來即會進入執行程序,由於執行事項繁雜,所以建議可以委請專業人士來處理,才能把事件完滿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原地主之繼承人知悉借名登記之契約存在,對於違背借名登記契約之行為,可嘗試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另關於造成損失之部分,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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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你們是擔心道路無法走
那就不用擔心
因為這條路應該已經是既成道路
所以縱使新地主也不能阻止你們去走
故無論移轉給誰其實都不影響你們權益
恐怕要看當初協議內容
且也要證明他的子孫知悉此事
所以要看你們的目的為何
才能去跟進後面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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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師:
我們家公寓最近突然要求大廈週邊的幾個停車位要讓出來採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有其中一個停車位我們已經付了20+年的租金, 管委會能夠這樣強制我們配合嗎? 如果投票我們一定輸, 因為車位總共只有8個, 住戶超過50戶.
我有調出35+年前的平面圖來看也確認之後沒有做過變更, 確實有8個停車位. 我們一直以來都有保留一個停車位因為它的位子剛好面向其中一間也屬於我們的店面. 自從大廈針對停車位開始收租金我們就一直都有支付.
其他的停車位也從未採用抽籤, 只是好像前幾年有人把位子讓出來要抽籤, 結果大家就覺得這幾個停車位原本就是共有的應該都要拿出來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我們也不記得當初建商是否有特別分, 早期都沒有劃分得很清楚所以也沒有書面的證明說那一個停車位是專屬給那一些人使用.
但其實大廈兩旁的道路用地也是我們的, 大廈還允許車子斜停 等於一個位子可以擠出兩個位子出來, 都已經壓過紅線跨到我們的道路用地了, 但是這種狀況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因為沒有影響到我們所以我們也從未檢舉.
我們有辦法保留這個車位嗎?
謝謝!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另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是以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各共有人間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所占有土地之使用、管理,未予干涉,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於此情形,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三十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倘系爭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該分管契約倘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依您的情形,您家已使用係爭車位30多年,且又有繳付租金20多年,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可認為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存在,您自得主張依該分管契約您有權使用系爭停車位。又您之分管契約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即存在,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包括您本人)方能終止,而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因此您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不可要求您交出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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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之主張並不一定會成立,您應繼續與建商斡旋,以爭取更有利之地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30年前有個地主蓋了房子,其中一間賣給了一位叫進財的人,那間房子含蓋有3筆土地,當時地主只過了兩筆其中一筆漏未過戶(那一筆土地為道路用地名字是地主的4坪大),進財當時也不知道尚有一筆未過戶土地登記資料也是只有兩筆,沒多久,房子又賣給我阿伯,我阿伯也不知道該房子下有三筆土地(所以也只有兩筆土地的過戶),直到30年後地主的兒子要來討回那4坪大的地才知道,地主兒子想要主張(1)阿伯應繳這30年的土地租金(2)要阿伯買下這四坪地不然就拆屋還地(3)要阿伯分擔訴訟費用。他們程序已經到了民事簡易庭的調解,阿伯認為他根本就不知道還有這筆土地未過戶,但是他願意買下這個地,但是(1)和(3)的要求並不合理。因為他們未達成共識,所以調解不成立應該接下來要進到民事法庭了,以下幾個問題想要請問:
地主兒子要求金額很高,若阿伯不同意就要告他侵占,請問刑事侵占罪會成立嗎? 阿伯可否主張地主的一般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不履行地主兒子的要求呢? 阿伯算是20年間和平公然佔有不動產而取得地上權呢? 地主當初漏未過戶這一筆而且明知有房子蓋著還賣給進財,這個部分是否有過失? 如何主張對我阿伯最為有利呢?感謝!!(阿伯想要買地解決這個糾紛,不過地主兒子態度強硬,這該如何是好!)
您好:
就您提供的資訊回覆如下:
2. 地主的土地是已登記,所以地主民法第767條的請求權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3. 時效取得地上權只是取得向地主要求設定地上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要在對方起訴前就先向地主提出請求,然而地主已經起訴,因此雖然您阿伯還是可以主張,但是可能無法如意。
4.5. 因為地主是當初賣土地給您阿伯的繼承人,仍然須受當時買賣契約的拘束,因此您阿伯可以主張依當時的買賣契約地主尚未將第三筆土地過戶給您阿伯,所以依買賣契約您阿伯屬於有權占有。不過這個若地主將土地過戶給他人後,則就無法再依買賣契約主張,此時您阿伯可能要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有土地租賃關係。
以上是針對您給的資訊給您的建議,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我買了一間民國71年左右建造的房子,在一處通往風景區路上的山坡地頂端,房子土地屬於市政府,建物沒有所有權狀,有稅籍證明,因為太過老舊打算修繕,依違建處理規則第六章所示,我打算依規定修繕,這個房子只有一條出路口,是從山下開始的人行階梯,最?約1公尺,最窄約60公分,從山下走到房子大約5層樓高,而且彎彎曲曲並不直通,想修繕房子困難度很大;
然而房子的後方有圍牆,緊鄰圍牆外的下方道路是在一個私人社區裡,我打算借用社區的這條路來搬運所需,但社區不答應借過,又經了解這條社區裡的道路是市政府與這個社區公私共有的道路用地,我想請問
1.我可以主張通行權嗎?
2.如果我有通行權,社區執意不讓通行,是否一定要打官司贏了才行讓我過?
您好,按你所述的狀況,你並非屬於袋地,不符合袋地通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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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教一個有關都更案的問題,我父親有四筆 土地 參與 基泰建設公司 都市更新計畫案,直到103/4/17 參加 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廳會 中發現,其中一筆父親的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此次都市更新的範圍,原因是這塊父親的道路用地已被隔壁建案 文林苑的建商樂揚建設 納入他們的都市更新範圍,且市政府已核准
請問
1.這樂揚建設公司未經我們的同意,且沒有任何形式的通知與告知,就擅自把我們的道路用地納入它們"文林苑"的都市更新範圍,這樣合法嗎?
2.未經我們的同意市府就能擅自核准嗎?
3.因為此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我們的都更範圍,對我們所能分配到的房子坪數,就相對減少,損害我們的權益,如果不合法我們要如何去爭取我們的權益?
ps:我們目前的都市更新案位置在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隔壁
感謝您
律師你好
請教一個有關都更案的問題,我父親有四筆 土地 參與 基泰建設公司 都市更新計畫案,直到4/17/103 參加 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廳會 中發現,其中一筆父親的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此次都市更新的範圍,原因是這塊父親的道路用地已被隔壁建案 文林苑的建商樂揚建設 納入他們的都市更新範圍,且市政府已核准
請問
1.這樂揚建設公司未經我們的同意,且沒有任何形式的通知與告知,就擅自把我們的道路用地納入它們"文林苑"的都市更新範圍,這樣合法嗎?
2.未經我們的同意市府就能擅自核准嗎?
3.因為此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我們的都更範圍,對我們所能分配到的房子坪數,就相對減少,損害我們的權益,如果不合法我們要如何去爭取我們的權益?
ps:我們目前的都市更新案位置在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隔壁
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前二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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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恐嚇或詐欺,他並沒有使用詐術,且他是主張有權利,並沒有用違法強逼你們付錢,當然,因為已經屬於道路用地,這是不能圍起來的,縱使是屬於私人名下亦同,這可以請警方拆除,並且提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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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03年1月建商甲買了我的鄰地,但因建商始終搞不定他的鄰地地主乙,因此無法取得道路通行權,導致無法蓋房子(此通行權地為8米寬之計畫道路用地,但還是屬私人土地,坪數約30坪上面有用鐵皮蓋車庫),3月初建商來找我談是否願意一起來打通行權官司,1.因建商解釋說較多的地主加上地主的土地面積一起打通行權官司可取得較大的通行權面積,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2.建商有說若我不參予聯合打官司,將來官司打贏了只有建商可以取得通行權,若我的土地將來要蓋房子還要再打一次通行權官司嗎?
3.若我有參予打官司,那將來的通行權補償費,會依有打官司地主的土地面積的大小來分擔補償金嗎?通常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那是一次付清還是分年給付
4.若建商直接買斷這塊30坪計畫道路用地,也蓋好房子鋪好柏油也讓新住戶可以通行,鄰地的我若將來要蓋房子是否可以申請的到建照資格,還是需要再對建商打一次通行權官司?
補充說明:該8米計畫道路目前是先貫穿我的土地再來是建商甲再來是地主乙的土地,最後才是接到大馬路,還未徵收,也沒鋪柏油,目前無法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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