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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綠 102-07-05 10:25

故事來源去脈有點長;

民國98年,我剛離開學校,在知識網發問時認識了一個網友,他是開國際快遞,得知我正考慮前往大陸的工作,勸我不要去並且問我是否有意願到他公司擔任業務(位於桃園)。

民國98年10月前去以業務任職,任職幾天後開始要求每天加班,經常是到22點~0點,完全不誇張。
上班9-18,19點開始算加班,我經常超過晚間22點下班~隔天卻要9點準時到公司打卡上班。
白天做業務,晚上加班做行政key-in的工作
過了兩個月,資方與主管聯合勸我轉為低底薪高獎金的制度,聲稱我的客戶穩定了可以抽比較多,民國99年1月讓我轉到八千底薪的"全職業務"。

後來,我詢問關於業務獎金的抽成方式,資方一直沒有給我明文的規定辦法,反之以"每件貨物的計算方式不同"一直含糊帶過。但他們卻一直信誓旦旦的保證這個制度最好,還說所有業務都是這樣,並且強調""如果吃虧為何他們還可以做好幾年""。

因此,我接受了他們的建議,轉為僅僅8K月薪,並且依舊扣勞健保並且申報19200保額。等於我每個月只有領7200不等的薪水,卻依舊每天加班,並且失去了領加班費的權利,因為她們說業務責任制。
卻依舊要求我每天早上9點打卡,並且天天加班

過了一個月,只領到7200的我詢問獎金何時發放,資方以2、3個月發獎金一次的說詞回應我,我表示生活無法過下去,資方遂讓我預支,使我不但生活艱苦還欠資方錢,終於兩個月過去了,我表示要看獎金明細,資方打開電腦讓我看她的精算方式,非常複雜難懂但直到我看到獎金總額僅有8千多....我傻眼了!

以我當時的客戶量與訂單,並且每天加班的辛苦,拿到這麼低的薪水,資方以及其公司主管都以畫大餅的方式,讓我有所期待,認為拿低底薪的獎金報酬,絕對比領22K的業務還要豐碩。

結果事實呢??

遂後我表示無法接受,民國99年3月將我轉回行政,不到一個月我認為資方並無給予獎金的誠意,因此離職
同年4月資方又把我找回,12日又再度因薪資問題離職,此時對方要我簽下離職申請書。 上面並無示出"自願"兩字,因此我不清楚是否有所損害我的權益。

爭議時間直到三年後的現在,開出過兩次勞資爭議協調會。



現在我打算告資方如下;

1.資方夥同公司主管,誘導我以轉制度(八千元底薪高獎金),聲稱絕對比(22K低獎金)划算,其後結果卻不然!並且獎金制度從來未明,涉嫌詐欺得利罪。

2.資方自我任職至離職,直到我申請勞資協調,都無主動發予4月薪水與任職以來的所有獎金,雖然民國102年6月透過協調會已取得部分本薪的部分,但加班費與獎金依舊沒有給予明細與補償。經第二次協調後不成立,因此打算就此部分提告。 罪名有勞建議!

3.第一次離職時,資方並無與我簽下離職書,當時我並不懂我可以將資方解雇,取得遣散費或者失業補助。 
第二次離職,資方要求我簽下離職書,我是否可就此離職書歸為第二次離職的部分? (因我打算就第一次離職的部分申請損害賠償)

4.資方在第一次開協調會時,表明打卡紀錄已全部遺失,因此無法就加班費的部分讓我得到賠償調解員遂表示資方應保管制少五年,說卡遺失就只能讓勞方自己計算了。 因此加班費的部分只能轉到第二次調解
第二次調解資方忽然卡就找回來了,但只找到了後三個月的卡,並且資方不讓我看正本,只給我看影本,讓我無法看出是否造假。

5.調解員一直跟我強調債務糾紛有效期限為兩年勸我以6200元和解,但我認為我屬於勞資債務糾紛,並且查到的追溯期為五年。 事發至今已三年,我想就以上事項,包括詐欺罪的部分~進行有利申訴。

RAY 102-07-04 22:27
律師您好:
敝人於學校擔任教職之工作,學生畢業後於暑假打工,
碰到副店長於該生工作一星期後,
以同事名義告知該員工離職,原因是太柔弱,不適合擔任茶飲店之員工
工作時間跨6-7月份,於是副店長告知6月份薪水必須在7/10領取,
7月份薪水要等到8/10。
學生想跟店家請託只差1-2天的工資,請店家幫忙看能不能早點給錢~
請託敝人陪同該生前往協調,學生提出請求後,副店長情緒越來越激動,
還說你不知道好多工讀生打工前面的兩三天都沒領錢嗎?
正當敝人說出第一句話~我們尊重你們店裡的制度,
話還沒說完~副店長馬上就整個激動,你是在恐嚇我嗎?
小心我打電話叫警察來,去警局備案,讓敝人真是.....哭笑不得...
避免再度激化對方情緒,於是帶學生前往勞工局勞資關係科前往處理, 
副店長走的時候還說,有本事就留下姓名電話
學生於當晚在接獲副店長簡訊,告知學生三思而後行,不然要找學生家長理論及去警局備案我們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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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如果對方誣告我們恐嚇,請問是否會成案?
因為在場人也不多,對方的店員也有可能因為職場關係作偽證~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7-05 06:33

 

依台端所述情節,顯然離恐嚇要件還有一點距離,但如果真的對台端提告,則需知道提告事實為何,才能再詳盡分析,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JESSICA 102-06-10 14:45

老公近日在出門上班時因路滑在樓梯間摔倒,不慎跌斷2根肋骨

我們住在公寓2樓,老公所跌倒的樓梯是公共樓梯,未料向公司提出職災申請,公司卻以"必須出公寓該棟建築物"後,才算職災,不願意認同樓梯間是公共空間及職災範圍

已致電詢問過勞保局,勞保局認為在樓梯間跌倒屬職災範圍,申請可核保險費, 但需由公司申請,以及需要公司印鑑

目前的問題是公司不願意申請,也不認同職災

已向勞工局提出勞資協調,將於明日召開,想請問有關職災認可的法條

以及公司若不依法為勞工申請職災是否觸法

員工若職災申請未過,病假是否只能請一個月?? (目前因肋骨斷掉不需住院,但需在家休養3~4個月)
除了透過勞工局協調,是否有其它更好的方式??? 

  Jessica您好:依勞工保險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準則第4條之規定,你所述情形,應已構成職業傷害,公司辯稱"必須出公寓該棟建築物"之主張,並無理由。勞保局所回覆您之答案應屬正確無誤。因您已透過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之程序,勞工局中之調解委員亦頗富專業能力,應能處理此案之爭議並釐清雇主應負之責任。若調解程序最後未能成立,如欲再採取進一步之救濟方式,請再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丫基 102-06-03 18:42

我因之前的勞資糾紛官司未結案,前幾天收到資方寄來刑事傳票

說我在line上罵他

但我並沒有在影射他丫,我是在line的主頁上打過二則心情寫照如下 <以刪>

1.別人的小孩不是人  你家的小孩才是人  幹…你們會有報應

2.把別人跟你說的話拿去邀功 真的想罵你幹你娘

"1"是妹妹的婆婆  要叫她拿掉小孩

"2"是另個妹妹因被同事陷害被主官盯慘

今天去了第二次偵查庭,檢查官要我帶齊勞資糾紛的證物,然後資方要傳二位證人

一位是經理  一位是股東 ,很怕他們一起說謊那我該如何?

會對我很不利?  我可自己寫刑事答辦狀?因申請法扶沒過 衷心請問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既然有傳喚二位證人作證,建議您應謹慎處理,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委請律師代為撰擬書狀,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6-04 20:40

 

依台端文中所述,於line中的描述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尚待調查及答辯空間,而資方所傳證人是證明何事,是否與妨害名譽有關。因屬偵查不公開,建議台端趕緊找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駱駝 102-05-13 19:10

請問律師們,本人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送貨跟維修因此常要往外跑,而因為送貨關係常會加班,可是公司計算加班費用卻是不管你加班到幾點都是以延時加班計算,這是不是有違反勞基法,又之前的經融風暴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就自行決定要減薪,這樣做法對嗎?那有可以經由哪些方法討回應有的薪水,還有雇主將員工的勞保投保金額都高薪低報等等以上這些問題,請問各位律師們本人是不是可以依照勞基法跟雇主解除勞資關係,如果可以請問是哪一條法規?又是否可以跟雇主請求資遣費?

 加班費沒有按照加班時數發給,當然違反勞基法,你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還有沒有經過你的同意而減薪,這也是違法的。 公司發生違反保護勞工的法令侵害勞工的權益時,勞工可以在事件發生三十日內,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之前違法扣薪的薪資、還有短發的加班費等(須舉證)。

苦情粉領族 102-04-15 17:12

各位律師您好:

因去年九月於某公司離職

前公司不僅遲發離職薪水至十二月底才發部分

且隨意更改薪資計算方式等

這件事尚未處理完畢

而本週前公司又誤將其他同事薪水匯入我帳號

銀行今日打來催款

希望我歸還此款項

想請教諸位律師先進

一.轉帳部份是否已構成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行為

   我是否應主動歸還轉帳錯誤部份

   勞資糾紛部分應做另案處理嗎

二.我可否暫押此款項

   以要求前公司積極與我處理勞資糾紛這部份呢

   因前公司皆不理不睬與我的勞資糾紛

 

 以上

 還請各位指點

 感謝您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4-15 17:25

轉錯帳的部分應該要趕快退還,否則將會涉及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可用勞資糾紛為由擅自扣留該款項。

小業 102-03-29 16:13

請教一些有關勞資相關的法律疑問

公司是一間保全公司,我在此任職並派駐在愛買中港店駐點服務

一 . 公司有超時加班的問題 (舉例 :工作14小時.15小時甚至17小時)

二 . 公司常常很晚下班隔天又很早上班 中間休息沒超過8小時

三 . 過年期間上班沒有依規定給予雙倍時薪 只比平常時薪110元多給20

元 變成每小時130元

四 . 假日都有上到班 沒按規定薪資加倍

五 . 勞保退休金 公司從員工薪資內扣除去提撥

  

這些問題都有向勞工局檢舉 但在針對加班費的部分 公司堅持我們是月薪制度 再當初簽的合約

  

上面也寫說''月薪'' (裡面包含本俸 勞保 健保 勞退提撥 三節獎金 生日禮金....等 )

  

都包含在裡面 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18780

  

但是 應徵的時候 組長告訴我們我們是時薪110元 一時數來決定當月的薪資

 

合約書再簽的時候 也只有要我們簽名 合約書內容幾乎空白 不清楚 他只要我們簽名 我們也不清楚合約內容

公司的意思是 如果堅持要討加班費 就要把多領的錢陪出來 等於說 我們是月薪18780下去算 以保全的規定10小時來說 每小時是65元 多領都要還給公司 有這回事嗎 ?

我覺得很扯 明明領的是時薪 110元也是他們說的 要這樣說每個領錢的人都要賠錢了是不是 太誇張

我想知道的是 這加班費是否能夠追回 ? 然後真的像公司說的一樣要倒賠給公司嗎 ?

再來 遲到罰款比例誇張 而且是組長自己私下去制定 罰起來都好幾千元 超過比例標準 這些能夠追回嗎?

 備註 : 但是合約書上的月薪是寫 月薪______元    後來去翻才知道

心灰意冷宅男 102-03-24 10:02

請問一下,我於今年二月剛勞資調解過,服務企業欠我去年六七兩月薪資,當時還在職。後來三月上旬離職後,才發現公司支付二月分薪資沒有發我的,連三月份再度欠我一個半月薪資,累計共三個半月,而且也不給我離職證明。請問我可以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心灰意冷宅男 102-03-24 09:58

請問律師,我服務的企業幫客戶寫電腦程式,有惡意積欠薪資,我是否可以存證信函知會客戶,主張此企業與我有勞資糾紛,不得於糾紛和解之前使用我所寫過修改過的電腦程式?感謝您!

小西瓜 102-03-19 01:39
律師您好!請教您我小朋友17歲在一家火鍋店打工.離職後回去領薪水老板亂扣工資.於是我去勞工局告她.她現在說她有錄影要告我兒子偷竊(業務侵占)說我兒子打包她的小火鍋回家吃..如果事前有問過老闆.老闆說好.可是她的辦公室並沒有錄影..?這樣她告的成嗎?-而且因為勞資糾紛後她才說要告這件事可成立嗎?人都離職有將近一個月了.而且外帶的時間大概在離職的前一個月.擺明是夾怨報復之行為..如果成立罪名.那又會如何判決?會有坐牢的問題嗎?麻煩您了!
如果是經營火鍋店 受僱人將東西帶回食用 一般常情來講都說得過 要成立犯罪機會應該不大
Phil 102-03-15 15:33
親愛的律師你好: 想請教一些勞資糾紛相關的問題 我太太是為外籍美語教師 之前任教於板橋 因為任職的同時 他並沒居留權 所以其實裡當不應該可以教學 但是在補習班老版的邀約下 他前往任職 從一月底至三月十號 這中間 他們並沒有任何和約簽寫 只有口頭上的協議 適用期薪水為一日一千元 直到二月底我太太提出辭呈 並給他兩個禮拜通知 他並不同意 他說一定要一個月通知 但我太太心意已決 所以接下來兩週 請了兩天並假 他居然威脅他說要扣他雙倍薪水 相當於一天兩千元 我太太不滿 當場離開 之後他一直放話要告她 並且到處跟家廠宣稱說我太太沒辦法和法在台工作 其實我太太已經有拿到居留權 只是覺得他的合約內容不合法 我們不願意跟他簽約 我想這已經造成毀謗 所有相關種種 都是在無合約的情況下 我想問的是 這會對我太太的居留在常麻煩嗎 謝謝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太太未合法申請工作執照,對他的居留權的申請會有影響,若本件能夠和解並簽訂保密條款,對您們應該是比較有利之做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2-03-16 01:07

外籍教師是要先有居留證才能申請工作證,

你太太的勞資糾紛不會影響居留權,他是以配偶身份留在台灣,

有無居留權會影響是否取得工作證,但有無工作證或有無勞資糾紛不會影響居留權,

且你太太服務年資沒有很久,要離職十天前通知就夠了,老闆要求沒理由

犯錯的人 102-03-11 23:31

98年因偽造文書被法院判刑3個月減刑為1.5個月以易科罰金完畢.101年因勞資問題寫信恐嚇老闆被檢察官偽造文書.妨害秘密.恐嚇取財未遂.提起公訴.在地檢署開庭時我都完全承認犯罪行為.並且遞交一分犯罪自白書及悔過書向檢察官說明我的悔意.102.3.27日要開程序準備庭因為我是累犯而且我真的事做錯事了.我不想再做辯解.以及浪費司法資源.想儘快結束這案件.從新出發.因此我想認罪協商

請問我該怎麼做

1.因我是累犯有辦法認罪協商嗎

2.刑期可能為多久.我能不入監嗎.因為我有2個小朋友.一個念國小4年級.一個念幼稚園大班.還有一個70歲體弱多病的母親要照顧.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3-11 23:55
回覆 犯錯的人 的發言內容:

98年因偽造文書被法院判刑3個月減刑為1.5個月以易科罰金完畢.101年因勞資問題寫信恐嚇老闆 ... (恕刪)

認罪協商必須經過受害人同意。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仍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比較有機會求得較輕之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韓同學 102-01-08 08:22

您好

想請問,目前與公司的勞資糾紛中(公司未給非自願離職書及薪資遣散費等),雖然目前在等待勞工處的勞資協調,但是要求公司給付的存證信函是要在協調後還是協調前先寄出 ??

昕霖 102-01-07 17:33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目前我有個勞資糾紛的問題。目前我對於我工作的地方我不習慣(駐點資訊工程師),故我就選擇離職,但是現在問題來了,我的公司現在跟我索賠22000的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當初我們有簽合約,不知道這種合約是否有效。還有我只有工作2天而已。這樣就跟我要22000合理嗎??

林智群 (klaw) 102-01-07 18:12

如果你有簽署服務期間契約,就有服務一定期間的義務(除非服務期間過長不合理),

否則就是違約,公司可以向你要違約

就該公司約定服務期限部分,如顯失公平或背於公序良俗者,有可能是無效的約款。建議得先與公司好好講。

sumi 101-11-07 04:19
律師你好: 我是高雄人,日前有到苓雅區海邊路的法扶會申請訴訟補助.昨天才通知我有審核通過.因為 我和一位同事一起去申請的. 但是同事的資料不齊全.所以要等我同事資料補正後. 就會把我們的案子合併 他們有問我有指定律師嗎?我說沒有...但想想又不安心... 想請教...你可以當我的指定律師嗎?我是勞資訴訟的.不知道你的價位是....?因為法扶好像只補助 四萬元..而我個人也沒什麼的資本. .雖然我也不認識你們.但是至少有參考你們在回答其他人的問題時...會安心一些..較親民的 感覺.我的人很笨...總是一直在吃虧...希望能為自己做選擇捍衛自身權益
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跟法律指定律師(有登錄高雄公會及高雄法扶) 法扶會聯繫我們詢問是否可以承接這案件 所以你如果覺得想請我們一同處理案件 是可以向法扶指定由我承接案件
mosquito 101-10-30 17:09
律師您好: 有個勞資相關問題想要請教,不好意思,有點冗長: 我在某間公司任職一年多,擔任業務助理一職,於今年9月4日提出離職,生效日為9月30日, 公司主管也簽名批准,並於9月30日之前交接完成,一切按照公司正常程序離職,在9/4~9/30之間, 公司也並無提出任何業務過失的問題,因此我並沒有留下離職單副本便安心離職, 豈知竟於10月3日接到公司會計電話告知: 有一批貨物公司主管說我擅自退貨退款給客戶,要我負責處理,否則薪資會被扣壓, 當下我便已跟那位會計說明事情的原由,並說明當初是主管與客戶通過電話, 並下達指令給我,我是按照主管指示讓客人辦退,且其餘仍在職同事也有聽到,並非我擅自作主。 但是在發薪日(10/11)之前我仍然有與這位客戶連絡,盡到應有責任, 只是客戶也表明會主動致電公司,會自行與主管討論,更何況我已離職, 也無權處理公司的公務,在這之中只要與客戶通完電話,我也都有致電給公司會計說明現況, 但到了發薪日,我並未領到9月份薪資,致電給公司,公司要求我到公司對質,但我並無疏失, 我認為到公司對質無憑無據,沒有保障,因此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定在10月30日, 公司接到勞工局的電話,就在10/24將9月份薪資全額匯給我並電話通知我,請我去撤銷調解, 因為對公司的信任,我在第二天也就去撤銷調解,本以為此事就這樣結束, 沒想到公司竟然發存證信函給我,指稱我在任職期間因多項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要我賠償,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在我提出離職到正式離職之間,公司從未因業務上的疏失對我提問, 卻在我離職之後因此扣壓我薪水,爾後因不想調解發放薪水卻又寄存證信函, 針對退貨一事,我也只是依照主管指示執行,難道主管一句沒這樣講,就要員工承擔責任嗎?! 再者其餘多項業務疏失,也只是口說無憑,並非事實,客戶沒成交應該也不是業務助理的責任, 做生意哪有百分之百,主管放著業務不管,有過失時便要下屬承擔,實在不合理, 可是因為公司的作業流程向來都只有主管口頭下達指令,所以並無書面證據, 也怕其餘同事為了保住工作而不願出面幫我做證, 而我因為是有依正常程序離職,理應可請公司開離職證明給我, 離職後多次向公司索取,公司卻遲遲不願開立證明給我,顯然心虛。 勞工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爭取每一分辛苦錢,公司百般刁難,已造成心理上極大的困擾,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做下一步?是否需要回覆?如要回又該怎麼回? 如果不回覆,將來公司走法律途徑,我是否會因此要賠償公司損失? 因為此問題已造成我心裡不安,煩請律師幫幫忙,保障我們這些小員工的權益,萬分感謝!!!
陳振榮 () 101-10-30 19:59
本件將來若涉訟之爭點在於你任職期間是否因業務疏失而造成公司損失 在沒看到公司所寄存證信函之前題下(我不知你公司到底追究你哪ㄧ個行為的責任 又到底要負責賠償多少)來判斷 公司之主張不必然有理由 依你所說你是依據主管指示 故不應由你負疏失責任 但是這是個羅生門 各說各話 所以你目前應該做的是留下證據 針對公司主張的問題進行蒐證 相關的人事物都可以錄音或錄影 以作為將來有訴訟時可提出 當然 針對公司的存證信函我建議還是回覆 但是用語要小心
mosquito 101-10-30 20:11
回覆 的發言內容:
本件將來若涉訟之爭點在於你任職期間是否因業務疏失而造成公司損失 在沒看到公司所寄存證信函之前題下 ... (恕刪)

律師,您好:
很感謝您的抽空回覆,因為我已離職,要蒐證確實有難度,
目前仍在職的員工,怕她們會因為要保住工作而不願作證,
如果公司要告我,是否也該有據實的證據?!是否也需要一一舉證?!
證明那些疏失是由我造成,不是因為公司本身制度有問題?!
我明明就是按照正常程序離職,公司卻不願開立離職證明給我,
公司是擺明了不想承認我有按照程序離職嗎?!這樣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如果一個公司可以這樣隨便任意要求正常離職員工賠償不實的業務疏失,
那我們這些小勞工的權益到底何在...

mosquito 101-10-30 13:52

各位律師您好:
有個勞資相關問題想要請教,不好意思,有點冗長:
我在某間公司任職一年多,擔任業務助理一職,於今年9月4日提出離職,生效日為9月30日,
公司主管也簽名批准,並於9月30日之前交接完成,一切按照公司正常程序離職,在9/4~9/30之間,
公司也並無提出任何業務過失的問題,因此我並沒有留下離職單副本便安心離職,
豈知竟於10月3日接到公司會計電話告知:
有一批貨物公司主管說我擅自退貨退款給客戶,要我負責處理,否則薪資會被扣壓,
當下我便已跟那位會計說明事情的原由,並說明當初是主管與客戶通過電話,
並下達指令給我,我是按照主管指示讓客人辦退,且其餘仍在職同事也有聽到,並非我擅自作主。
但是在發薪日(10/11)之前我仍然有與這位客戶連絡,盡到應有責任,
只是客戶也表明會主動致電公司,會自行與主管討論,更何況我已離職
也無權處理公司的公務,在這之中只要與客戶通完電話,我也都有致電給公司會計說明現況,
但到了發薪日,我並未領到9月份薪資,致電給公司,公司要求我到公司對質,但我並無疏失
我認為到公司對質無憑無據,沒有保障,因此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定在10月30日,
公司接到勞工局的電話,就在10/24將9月份薪資全額匯給我並電話通知我,請我去撤銷調解
因為對公司的信任,我在第二天也就去撤銷調解,本以為此事就這樣結束,
沒想到公司竟然發存證信函給我,指稱我在任職期間因多項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要我賠償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在我提出離職到正式離職之間,公司從未因業務上的疏失對我提問,
卻在我離職之後因此扣壓我薪水,爾後因不想調解發放薪水卻又寄存證信函
針對退貨一事,我也只是依照主管指示執行,難道主管一句沒這樣講,就要員工承擔責任嗎?!
再者其餘多項業務疏失,也只是口說無憑,並非事實,客戶沒成交應該也不是業務助理的責任
做生意哪有百分之百,主管放著業務不管,有過失時便要下屬承擔,實在不合理,
可是因為公司的作業流程向來都只有主管口頭下達指令,所以並無書面證據
也怕其餘同事為了保住工作而不願出面幫我做證,
而我因為是有依正常程序離職,理應可請公司開離職證明給我,
離職後多次向公司索取,公司卻遲遲不願開立證明給我,顯然心虛。
勞工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爭取每一分辛苦錢,公司百般刁難,已造成心理上極大的困擾,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做下一步?是否需要回覆?如要回又該怎麼回?
如果不回覆,將來公司走法律途徑,我是否會因此要賠償公司損失?
煩請律師幫幫忙,保障我們這些小員工的權益,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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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quito 101-10-30 17:03

麻煩律師能抽空幫我回答,
因為此問題已造成我心裡的不安,很困擾,
煩請律師幫幫我,謝謝~

小米 101-10-23 13:52

您好:

因當初簽訂合約工作2年,但現在要提前離職,並且已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會,請問是否需再補寄存證信函好加強對自身的保障...並就違約金部分,請雇主舉證有必要性或合理性。而存証信函方面又要如何書寫...謝謝您!

 

沈慕涵 101-10-06 08:17

各位律師大大們你們好: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我在某家公司已經服務大約八年半的時間,在公司所擔任的職務是某家分店的店長一職,公司所有大小事都是由我一人來負責所以很多權責上的問題幾乎我都可以做決策,店內的櫃檯有固定的零用金備用找零給客人或是店內如果員工有什麼特殊情況需要急用錢可以提供主管來決定是否可以動用這部分的零用金外,另外每日的營業額隔天都必須要存入公司的戶頭前一天的營業額是不能動用的,某天因家裡的長輩要辦理法會所以我就向櫃檯小姐拿了一萬元的零用金並且也跟櫃檯小姐說了這筆金錢我會在休假完歸還給櫃檯,因為之前老闆也都知道如果有必要時,我們主管才會去動用到零用金,只要店裡的營運不要出任何問題就好,這些我們老闆及總公司的高層主管也都私底下默認了,我也照我所說的日期歸還給櫃檯的,如今在我非自願離職的情形之下公司卻把我另外一半的薪資給扣留不給我,事後我就去勞工局提出勞資雙方協調的申請,公司卻傳了一則簡訊告訴我說要提告侵占公款業務侵占,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大們,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還有我這樣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或刑責?

 1.業務侵占成立要件是以意圖自己不法所有  將業務持有他人之物侵占

   如果如你說的情況  要成立侵占罪應該是不容易  畢竟如何證明有不法所有意圖

 2.程序上警詢筆錄後  地檢署會再傳喚你去說明  以決定是否起訴

洪小黑 101-09-12 19:20

我到XX企業公司面試,當初跟我說底薪(或起薪)2萬8

101年7月2號我到該公司上班至101年8月11號領取薪資明細

內容: 底薪1萬5千元交通津貼1千元超勤加班9千元全勤獎金3千元應領金額2萬8千元扣除7月份勞健保576元 實領金額2萬7427元

在8月11日的時候我有詢問過為什麼薪資與當時所講的不一樣?還有問他說底薪1萬5千元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XX企業回答我說,這張明細只是要讓你知道薪資結構,我向勞工局報的薪資為勞基法規定的價位

最扯的是我做到8月21日,XX企業說我出勤15天,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兩天有薪假日

所以XX企業說17天的薪水是這樣算的底薪2萬8千元/31天 = 903.22元(四捨五入)903元*17天 = 15351元因為我7月份有多休兩天,XX企業讓我7月份算都有上班,從8月扣除扣掉勞健保576及7月份多休兩天之薪資 = 1萬3千元
在5X8寫得很詳細,上班時間為早上8:00~晚上18:00我幾乎每天加班到晚上19:00~22:00

及需出差(時間未定)7月份沒出差 沒話說

8月份出差至花蓮兩次新北市出發)是早上6點20座火車而且有一次一週是天秤颱風,沒放颱風假還在花蓮出差出差都很晚到旅店休息,最早是晚上8點半,最晚是晚上10點接近11點XX企業說出差費,加班費,交通費,及自用車公用每20公里補助一公升的費用全部都包含在8月份薪資

我想領取8月份薪資明細,XX企業老闆卻不接電話(起碼打5通以上)打通以後說他很忙,沒空約時間又躲躲閃閃,直接掛我電話以上薪資是打給他老婆(XX企業經理)得知

Q1:XX企業說每個月2萬8已包含加班費,意思就是說不管當月勞工工作超時多久都為9千元,已為固定價錢,每個月不管加班多少,加班費都是9千元

Q2:基本底薪可以為1萬5千元嗎?

Q3:座火車時間是否為上班時間?

Q4: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Q5:該企業上班及下班為紙本記錄(勞工自行填寫)及為(工作日報表)可為有效憑據嗎?

Q6:該企業的薪轉是否可以成為本人(亦勞工)為爾後檢舉提告證據?

Q7:XX企業給我的薪資明細上面沒有公司名稱,大小章,也沒簽名,連我的名字都寫錯,能當證據嗎?

*我有該公司的5X8網址圖片,也有上傳薪資明細,還有索取到一張替XX企業購買物品的收據

收據上面有該XX企業的名稱,購買物品,下面簽收人是我的簽名,不知道有沒有用

無庸 101-08-14 02:37
律師你好: 我剛發現你剛回答 :僱主若以脫法方式,規避勞基法之規定,則其行為仍屬違法 公司本來就是規定吃飯半小時但又刻意延長休息時間變成一小時,但又為了產量問題又不能違法四十六小時,所以弄出一個不停機獎金,此時半小還是在工作中 據我所知有在工作就應該納入工時,但公司刻意迴避工時部分,請告訴我在這工時部分屬於哪個部分違法,告知法條一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第七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要是公司的勞動契約內容無以上條文也算違法嗎?若違法可用、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這條中止勞動契約嗎? 另外公司從做四休一變成做四休二,在我門受聘合約書內並無註明,僅註明二班制,聲稱合法不須勞工同意即可生效,這是可以這樣子做嗎?
您好: 一.工時部分,公司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之1條之規定. 二.您們的情形比較可以適用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六款之規定,但應自知悉時起30日為之才可以. 三.公司變更合約書內容,仍應經勞工同意,否則勞工即得終止契約.
佩佩 101-06-11 16:50
不好意思~想在請教你一些問題~ 我想請問的是~我們6.12就要結束營業了~老闆娘若是去辦理歇業~那我們是不是就拿不到遣散費了~因為有聽說~我們告的是公司~公司沒錢~我們就不能求償了~那我們該怎麼辦~ 請問我們有需要申請?支付命令假扣押嗎~ 請問申請???支付命令假扣押或是有勞資糾紛的時候~公司可以辦理歇業嗎~若是可以的話~那我們的遣散費不就沒了~公司沒錢可以賠~那我們該往哪裡求償呢? 請問老闆娘可以在我們超商還沒結束時在同一地址開早餐店嗎~ 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能讓老闆娘付出他應有的代價呢? 請問我們要先去勞工局嗎?會不會來不及~明天是營業的最後一天~ 謝謝你~為我解答~我了解了很多~謝謝~
明天就要結束營業了,做這些事情都來不及的.事實上,除了還是要持續聲請勞資爭議協調外,前面提過還可以提出偽造文書(人頭負責人,另外還有勞健保薪資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訴訟,來促使雇主面對這個問題,而這個部份你們老闆娘就躲不掉了.
今口 101-03-19 20:33

你好,想請問有關勞資雙方的問題,

我在這間公司目前是一個多月,當初進公司有給我們簽一份聘僱契約書,

裡頭有寫到,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離職書,

如果沒有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離職,則算違約,需要罰款一萬五

因為3/15已經提出離職,公司卻希望我可以留一個交接給新人

我今天跟公司告知說希望交接後可以提早離開,

公司態度卻變強硬,說我4/14才可以走,否則要告我違約,還有交接不完全,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說當初聘僱契約書上也都寫得很仔細,我也都簽名蓋章了

所以如果我到時候未滿1個月就執意離職,公司說會告我

請問契約書裡離職前一個月須提出,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這條規定有效用嗎?

還有契約書上寫我的底薪為17880,但是還有其他責任津貼、職務津貼等2120

總計月薪20000,是月薪有過最低薪資就合法了嗎?還是底薪最低得符合勞基法的18780呢?

可以幫我解惑嗎,謝謝,感激!!

 

今口 101-03-19 21:46
回覆 今口 的發言內容:

你好,想請問有關勞資雙方的問題,

我在這間公司目前是一個多月,當初進公司有給我 ... (恕刪)

不好意思,想補充一點,公司現在以契約內容有以下這一條,一直威脅說,

如果我沒有按照以下這條契約內容,他可以告我違約,要我賠錢

契約某條細項:

未經公司同意均不得提前終止合約,停止合約需依"公司規章"辦理,
未依公司規章辦理擅自停止合約、未辦理職務交接等手續視同違約
賠償金額為:依每月實領薪資三倍金額,勞方絕無異議並放棄法律追訴權

公司規章:
員工離職,需前四週前提出離職申請書,由主管簽認離職日,
未提出離職申請書者及未依公司規定時間離職而擅離職守,
薪資不予發放。(離職時間依主管簽認為準)

 謝謝!!

 

 

亞蘋 101-03-05 16:20

  一、凡是要離職之月薪幹部須在公司規定內,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書,且須在新進人員報到後一個月內交接清楚,始得離職,否則當月薪資保留一個月,才准予發放薪資

僱主自訂的契約~如果我本人(員工)想要離職~這份合約會不會變成法律責任如果~ 如果我自己劃掉~這一行字樣(且須在新進人員報到後一個月內交接清楚,始得離職,否則當月薪資保留一個月,才准予發放薪資) 是否ok

      書承諾

 

?二、當年度有特休假或加班假者須於離職前補休完畢,若未補休完者,視同放棄。

?

?

?

三、經勞資雙方共同協商,雙方同意以上條款。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阿輝 101-02-24 17:21
請問..我跟公司之間有勞資問題?跟民事問題? 因我有詢問過一些律師? 但是好像都得不到解決的方法? 如果委任律師是不是要錢?我沒辦法跟公司比...她們都請律師萊處理了..我又不懂法律!也沒收入跟資金!我該如何處理?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要是會員才有幫忙..我有問過了..她們提供法律諮詢.因為公司寄律師函給我..我真的不知如何處理..內容是..我在公司任職時.有發生過車禍.賠償了400萬.保險賠370..不足部分公司有先處理!問?我在上班時間開公司車發生事故跟公司無關嗎?我是違規停車發生意外就錯都歸我嗎?如果公司要我付這筆錢時是不是開始就要讓我知道?還是公司有權跟我討這筆錢?請問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民法第188條規定 公司確實對你有求償權 至於你們兩造可能分擔的數額 可能還是要依造你事故發生具體狀況判斷 如果你顯有重大過失 我想法院原則上會同意公司對你求償 以上供參考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16

問題1:女工妊娠分娩或流產時雇主應如何給假?
解答:女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給予產假四星期。

問題2: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解答: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問題3: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應如何請假?
解答:得請病假。

問題4: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終止勞動契約
解答:不可以,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5: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解答:不可以,產假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獎金自應照發。

問題6:計件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給?
解答:可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

問題7:產假期間女工可否提前上班?
解答:不可以。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

問題8:產假是否可分開請?
解答: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訂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另,本會業於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釋,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

問題9:產假是否含例假日?
解答: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按產假之規定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1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 台勞動三 字第 0002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5-34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6-377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 87.05.13 ) 
要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產假規定疑義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2.07 台 (80) 勞動一字第 323 號函不予適
用)


全文內容: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
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
假方式處理。
二 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二三號函有關產假應一次連
續請足之函釋併予停止適用。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87.05.13)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20:54

技術士技能檢定之目的在求提高技術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並可使勞工產生自求進步的意願,勞資雙方均可獲益,為鼓勵勞工參加檢定,其檢定考試之職類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給予公假。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20:06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9
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查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並無明文規定勞工出席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或擔任調解委員,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勞資爭議,為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本案為勞資雙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之存在與否或權利有無受到侵害之爭議,應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9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8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支付之規定為:

工資議定:勞工之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7,280元。 同工同酬:對於工作性質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應給付同等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雇主應以新台幣支付工資,此雖係強制規定,但隨之企業國際化,企業於外派勞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服務時,常見勞雇雙方約定全部或一部工資以外幣支付,實務上少見因此而發生之爭議。 工資定期給付: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雇主按月預付工資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6

勞工法令有強制性質,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應以雇主實際作為為準。茲就行政解釋令及司法實務簡述之: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內政部74.07.25台內勞字第332242號) 事業單位如宣布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而且對於勞工亦未有適當的安排,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內政部74.01.16台內勞字第281736號) 將一公司分割為A、B兩公司時,勞工由原公司轉到他公司任職,原勞動契約當事人雇主已經變更,該等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09.02台勞資字第1557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公傷病假在案,雇主卻將勞工予以解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規定,勞工可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台灣高等法院78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 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自得以雇主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

凡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同條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7條資遣費之請求。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6

企業經營丕變,合併、轉讓、改組之型態層出不窮,針對舊勞工在組織變革之下,其權益何在,簡述如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應由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於改組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資遣費。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恐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4條、第20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日台(89)勞資二字第12049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5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只要經過一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臚列於後:

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4

有關此一問題,經內政部相關單位會商之結論為:

勞工年滿60歲,工作未滿15年者,可否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尚無明文規定,勞資雙方應相互尊重對方意願及善意對待原則自行協商解決,如發生爭議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妥為調處。 主管機關宜輔導事業單位將「勞工年滿60歲可否自請退休」明定於工作規則或簽訂於勞動契約中,以杜紛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加強注意。 為防範事業單位惡意規避退休金之給與,主管機關對年滿60歲或即將屆滿60歲勞工之調職、資遣、被迫離職應加強監督。

參考法源:
(1) 內政部74年9月2日(74)台內勞字第4050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1

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勞工如屬非自願離職者,得申請失業給付等項目,但對於非自願性離職勞資間往往形成不同認知,而產生爭執。又者,勞工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亦屬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所稱非自願離職,雇主是否要盡資遣通報義務。

查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均屬之。查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非屬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資遣,雇主毋須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4.4勞職業字第0950015202號函)。 

就業保險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      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      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  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      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      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  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6

按「勞工訴訟補助辦法」明文規定: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至於,該律師費補助標準為:

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12萬元。 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10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30萬元。 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3萬元。 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1萬元。 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10.17勞資三字第8567號公布之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笨企鵝 100-07-05 20:03

您好,有勞資的問題想請教

事件原由 :

之前結完婚,向公司請了假渡蜜月,已有告知會再多請3天休息,

假單已送主管簽核,剛開始主管已經簽字核准,但是就在放假的前2日,

主管臨時約談,說公司方面不准請那麼長的假,只允許多請1天不能多請3天,

但是休假的事情已全部都安排好了,因此也告知主管實在沒有辦法更動假期。

但主管就是不願意接受,而我也無法更動假期,公司也沒有任何的規定不可以休長假,

且有正當原因也不能夠不准假,因為我們雙方的堅持,當時主管就說,不然多的那2日就當天

再打電話回公司說身體不舒服要請假,但我覺得我不是做什麼不正當的事,

為什麼這樣不正當的理由公司就要准假,我正常請假卻不能夠休假???

因此當時就不歡而散,而隔天我也就放假去了。

休完假期(含多請的3日)回到公司後,主管又約談,於是我就講說你已在假單上簽字同意,

而且臨時要改假需要雙方都同意而不是主管你自己說了算,主管只說要再努力看看。

今日,拿到薪資條,發現薪資被減少,因此我去拿了我的假單來看,發現一件很火大的事,

主管把我原本請的日期,自行用修正帶塗掉,改成少2天的日期,並且在旁邊蓋了主管自己的小章。

而我那2天就被記了曠職...所以薪資也被扣掉了~~~

想請問主管這樣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呢??

另外也想請問,我現在該做些什麼事? 還有我該再注意什麼地方呢???

以上,先謝謝您的幫忙!

陳明彥 (Daniel) 100-07-06 11:23

 Dear企鵝:

就您所述的情節,由於主管是在您填寫的欄位上塗改,確實是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另外以曠職論扣薪資部分也涉及到勞基法第22條未全額給付的問題.關鍵是假單您是否已保留為證據?

本件紛爭由於並未造成重大損害,為免激化雙方對立,建議像縣市政府勞工局聲請勞資調解為妥

以上

2011/7/6

笨企鵝 100-07-06 12:57
回覆 Daniel 的發言內容:

 Dear企鵝:

就您所述的情節,由於主管是在您填寫的欄位上塗改,確 ... (恕刪)

  首先,真的很謝謝您的回答...

  現在正本假單在我手上了, 但沒COPY到被主管擅自塗改前的假單怎麼辦?!
  因為之前主管把假單一直壓在他手上.所以我COPY不到...

  另外也想請問~

  那假單屬於我的, 如果有任何修改, 是否應該同時具備我 和 他的章, 才可以? 

  還是說現在主管擅自更改後, 他只蓋他的章, 他可以硬解釋成他只准我放到他修改的日期這樣是 

  可以的嗎???

 

rara 100-05-27 18:42

想請問勞資糾紛偽造文書相關問題

我於三月底到職但因為臨時雇工身分沒有勞健保, 四月初才正式到職簽約.
我因個人生理因素於2個月請假約10多天, 尤其四月請假6-7天, 當時公司表明不用具備就醫證明, 卻於四月底要求我提出, 我只得偽造兩份...
但該月所有假皆扣全薪, 包含病假.
我於五月中發生公傷意外, 只能在家休養, 公司卻要我自動請辭, 原因是四月到勤不佳, 我說怎知你是不是因為我公傷要我離職, 我表明只接受資遣, 結果公司現在說要就自動離職我可以拿公傷兩個禮拜的薪水, 不然就是開除, 更說我偽造文書, 若我上訴我甚麼都沒有, 而且當初請的假現在全部都說我是曠職, 等於達勞基法一個月曠職六日
我想請問, 我偽造是事實, 可是我被扣全薪, 沒有領到病假的半薪, 這樣偽造文書的條件還成立嗎? 不是要有損害之虞...?
而我公傷在家, 起碼還要一個月, 難道我沒有任何權益嗎

根據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工傷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你的情形,雇主以曠職終止勞動契約,首先要說明的,如果你是工傷致使不能上班,不論你有沒有請假,你都不應該算是曠職。因此,該終止應該是無效的。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之薪資。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你的行為實務上還是有可能認為構成犯罪。雇主是如何得知你自己偽造文書的呢?是不是他教唆你做的呢? 如果是雇主教唆你做的,那是不是有該當足損害他人之利益就可以商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