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丈夫的父親在我丈夫尚未出生時就已經外遇,然後就失蹤也逃避辦理離婚手續,直到我丈夫7歲的時候才想起有個兒子,離婚的條件就是他要帶走小孩也就是我的丈夫,離婚協議書上還有附加條件,就是倘若父親有任何違法且被判刑入獄小孩就歸母親不得有議(事實上他曾經入獄服刑,只是母親那方並不知情,所以也沒有去要回扶養權)。
我丈夫的父親把他接回家之後也完全不管他,沒多久也再婚又離婚了(也是因為外遇),偶爾才會出現在家裡,通常都在外遇對象家生活,整天賭博。所以我丈夫在國中時就靠自己打工過活,知道自己兒子有能力賺錢的時候,就利用阿嬤跟我丈夫拿錢給他用,甚至以我丈夫的名義去向我丈夫的生母騙取財物,而他父親的姐妹也以我丈夫的名義向我丈夫的生母詐騙取財多次(例如誆健保費欠繳或是要領補助必須先繳款....等等,有匯款紀錄)。
直到婚後,認為這樣的環境實在不適合生活也為了以後孩子的教育(因為阿嬤、姑姑也賭博,而且天天約一堆三姑六婆到家裡搞得烏煙瘴氣),我們決定搬離。由於阿嬤會要錢來當她賭博的資金,屢勸不聽,更對外高調表示我們不拿錢給她就是不孝,大打苦肉計,於是我們索性斷絕連絡。
請問如果我丈夫的父親以後要告我們棄養,是可以告的嗎?
假如告了,我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PS:我丈夫7歲那年被接回去,已經多出一個妹妹了。而又再婚的對象也可以證明他父親從來不工作,成天賭博、在外拈花惹草,也從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只是那個阿姨已經罹癌,可能不久於人世。
98年11月我網路買車遭詐騙40萬,而刑事判決也以下來了,我於100年11月提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償還40萬,結果調解不成改提民事的損害賠償
今天開庭辯論,對方派律師來說要論法,而法官見狀問我是否要先回去請律師再來答辯,或和解,我選擇改天再來
結束後,對方律師跟我說了他們的狀況,他的委託人(被告)因帳戶被一位詐騙集團車手成員偷拿去使用,他的委託人太慢發覺,不過還是告了對方,經過一陣子訴訟,那位車手以入獄了,但那位車手的供辭,法官採信,也造成此刑案詐欺成立,他的委託人覺得很冤枉,自己被害了,沒拿一毛錢,還遭民事求償
你可以上司法院的網站下載刑事陳報狀的格式,然後把你要講的東西用打字或手寫的方式敘述在空白處,然後以掛號寄到地檢署即可。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請教一件事,我有一件詐欺案,檢方後來起訴他(只有他一人),不過刑事判無罪,因無其他正犯,所以他因無罪連幫助犯都不構成,我想185條也沒辦法有所謂侵權行為,況且對方說他把帳戶給了別人
我想問的是,若民事185條告不成,可以轉179條不當得利部份嗎?(我錢確定有匯入他的帳戶中),如果可以告的話,要如何改訴訟聲明??還是說要整個撤案重新提告??我可以主張,他帳戶要交給別人是他的事嗎?錢確定是進到他的帳戶,搞不好他跟別人套好,錢由別人去領錢的轉移也算是物權轉移吧??如果我能提出證明錢是入他的帳戶,那可以改走179嗎179條使用一定要建構在有侵權行為之下嗎??還是只要有匯款證明,無法律上的因素就可(我跟對方無認識、也無生意、交意、或借貸等行為),因受詐騙匯到他的帳戶(人頭戶),就可以改為179條之聲明?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與銀行打到二審:有一個爭議點:
依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第二條(條文如下)
第 2 條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一)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人。
(二)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
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
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
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查詢,
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及「
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各金融機
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
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之「
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或拍照方
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其中上開四: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銀行已承認(答辯書)當日沒有對來開戶者進行「開戶檢核表」,現在造成我(被害人,我是被詐騙,不是被偽冒)的損失,依上開規定銀行這種業務風險不是應該由銀行負擔嗎??怎麼由我負擔??
這樣民法188或銀行法第1條爰依民法184條之2侵權行為不構成嗎??
小弟民國94年三月 遭受到網路詐騙 當月報案後轉交到高雄新興分局管轄辦理
新興分局的承辦員警第一時間找出 我匯款帳戶的人頭戶戶籍資料
並發傳票請人頭戶到案說明帳戶使用原由
但該人頭戶一直未到案說明 因此承辦警方也就不了了之 沒有再後續追蹤 從94年報案後 到今年100年初我都沒有收到相關辦案進度
等到今年100年八月左右 我又詢問新興分局此案的承辦進度 而這事隔已六年了
後來承辦員警 又拘提這位人頭戶詢問當年帳戶轉交給哪些詐騙集團上游
當然事隔多年 根本已經無法追查上游窗口
當然我也無法再針對人頭戶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且該人頭戶本身在96年也犯起其他搶奪 吸毒 詐欺與勒索 早已入監服刑 判決文號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709號判決成立,
因此法院認為 這是連續犯 當然不給予第二次起訴
後來新興分局的督察主任 得知此件事情 也承認此案 是六年前員警的效率不彰所致並已將該員警做行政處分
如果當時94年 承辦員警若能積極辦理 說不定可以及時追查到上游詐騙窗口
畢竟人頭戶只是提供人頭帳戶給上游使用 所判的刑罰根本就不重
如果警員能夠積極偵辦 也許當時就能偵破此案 但因為效率不彰
錯過了辦案黃金時刻...
我被詐騙金額有二十萬元以上 想到很不甘心
如果無法偵破就算了 更扯的就是沒有進一步偵辦追查
關於此點 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我可否提出督察組針對該員警行政處罰的證明文件以及當時的筆錄紀錄
做為國家賠償依據嗎?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加入網路創業GDI
加入之後每月需繳費10美金購買GDI的ws網域空間
但加入後發現與廣告皆為事實不符
他們廣告宣稱:1.網域投資有轉售機會 2.可發展大陸市場五億人口
經過查證之後發現確實不實!
後續將所有經歷與所見事實寫成文章告訴大家切勿受騙
我想請問:
1.他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3.我講的皆是事實,但有被起訴的可能性嗎?(若對方買通法官或資料造假,且這是網路我都是用拍照與網頁存檔,這是否能當證據?會不會被認為造假?)
4.被騙加入之後,因非常相信而放棄實際工作全心投入3~4個月,之後被提告更讓身心疲倦,心情極度低落,也影響了工作生活,也常常請假蒐集證據,也請假從台南去台中筆錄,筆錄完成之後還需要在去台中嗎?還是直接等待起訴與不起訴?
5.若我今天被判不起訴?我反告對方"誣告"
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還有他們目前依然在網路上繼續行騙!求助無門,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該創業系統簡稱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 由咖啡王子蔡大哥所創立
那若我寫的文章指 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會欺騙大眾? 製造謊言? 利用? 甚至會洗腦
但我有幾個疑問:
1.我無指名道姓,且大部分的民眾也不懂GDI是什麼,連蔡大哥都不知是誰的情況下?
2. 且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 <=這些字眼又能屬於他個人專利嗎?
假設性若捏造的情況下,"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這可以表示一個人嗎?
會影響他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嗎?
3.我目前有他們在網路上騙人的真實證據,我該如何請求政府單位協助蒐證與保護自身
因為目前業者似乎一直在毀滅證據,投訴公平交易委員會
一直給予的答覆是:目前正在調查中...讓我有點擔心他們是否會時間久了...不了了之
話說我在yahoo上面買了一台MINI DV D005
之後拿到東西後在說明書上看到,內置鋰電池可持續攝像達75分鐘(配送相等容量電池一塊)
我就想說是不是有兩個電池,然後我之前在拍賣問與答有問他,他說電池一個要500元,
我買完後有上網去查詢D005結果發現一個只要999元,但是他居然賣我1699元,
這時你會問說為何買前不問清楚呢??請看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51092428
因為他並不提供商品名稱,而是用他自取的名稱,
我感覺被欺騙,於是就留言要他把應該是我的電池跟他多騙的金額還我,但是他說他跟原廠訂的並不是D005
於是我說,我不管你定的是D005或A005反正妳給我的就是D005,我只是要你把電池跟多賺的前還我
當然我承認我留言態度很差,言語間也有些恐嚇得意味,我說你只要把東西還我,我就不追究,不然我就告訴其他要買你東西的賣家,看你是要握我一個人的生意還是繼續做其他人生意
但是他不回應我,我就生氣的以簡訊繼續跟他說,你不把東西還來我就告訴其他買家,他還是不理我
於是我在今天就在拍賣上給他負評,內容如下
我在這裡奉勸各位誤入統悅資訊的消費者們,這位杜老闆的信譽,如果作生意是要這樣做的,搶的可能比較快,故意隱瞞商品資訊以高於市價一倍的價錢坑殺消費 者,並且並槓原廠的附件,電池原本有兩個,可是這位杜老闆暗槓起來,並且要以一個500的天價來欺騙消費者,而且還狡辯,如果不信請各位明智的消費者們去 搜尋"大眼睛MINI DV D005"就可以知道原委,因為說明書上有寫說原廠電池有兩個, (2011-10-06 23:07)
意見︰ 但是他太貪心暗槓一個並要以一個500的價格欺騙買家,之後我上網去查這個商品編號後發現他根本就是蓄意欺騙消費者,而且它還不把商品型號跟名稱告訴消費者,欺騙行為重大,
並且被發現後避不處裡,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我在這裡公佈他的詐騙行為,希望要買他商品的大大們三思。以下就是他的拍賣商品名稱, 各位買家可以去搜尋大眼睛MINI DV D005就可以知道這位商人是多們的女干了 "2011年全新機車行車記錄器檢舉達人專用 機車行車紀錄器 特價十天" 我已經給你機會處裡了,只是要你把你A掉的東西還給我,你避不處裡就算了還把留言刪除,以為可以欲蓋彌彰,反正我已經打給水果報紙的黑心店家專線了
然後他回覆我說
蔡先生一直向本公司凹原廠的選購配件並且留言和簡訊威脅恐嚇,本公司已收集完整證據,決定先到警局備案並且以法律途徑向蔡先生提告民事賠償及商譽賠償。
於是我嚇到了,我並不想把事情搞大,我真的只要拿回電池跟被貴的錢,於是我就回復他
杜老闆,在這裡首先就我對您言詞上的不禮貌道歉,也對我的衝動跟您道歉,至於電池的事,我真的是因為看到說明書上寫的,這點我會自己跟原廠詢問,關於您要告我,說實在的我怕了,能否請你高抬貴手,對不起
請問各位大大先進們,我真的會被告嗎??我該怎麼辦???現在很害怕
您好,故事內容為下
星期二10/4在路上有兩人(女生)向我問路,我說了不知道,但是他們就是表現得很親切,說自己從哪裡來,問我是不是這裡學生,因為我也不趕時間,於是也是跟他們小聊了一下,突然他們問到我的臉皮膚,A就很嚴肅的臉說,你的臉怎麼這麼紅?過敏嗎? B就說"你幹嘛這樣講人家啦"﹐A又說你怎麼不去好好看皮膚,又說這附近就有阿,很厲害的老師耶,你不知道嗎? B又說"唉呦,人家又不一定要看,你幹嘛管那麼多啦",我說告訴我路,我自己去看就好,結果他們回說老師只看熟客,剛好今天星期二免費諮詢,問我想不想把皮膚照顧好,我也是想要漂亮的皮膚,想說免費諮詢就去看看算是住宅,他們用來做成美容室,一進去很多人,但是很多人都坐在那裏(現在回想起來,好像是故意讓裡面很多人,他們應該都是自己人),當然也是有人在排隊做臉,一進去A、B就一直說老師有多厲害,說老師人有多好,簡直把老師神化了,老師說什麼,就要我跟老師說謝謝。
然後輪到我,我躺著給老師看臉,她說了我皮膚狀況,問我願不願意搭配她們的療程治療,A一直在旁邊慫恿我,又說老師很厲害,我說好,我在填資料卡上寫著"待業中",問我大概預算多少,我說一萬以下,他說一萬的療程太慢,後來搭配產品加上療程總共要20193元整,我驚嚇了一下,老師說可以分兩期繳,於是我說我沒帶錢,結果櫃檯的美容師要A帶我去超商領錢,我也傻傻地去領,我付完錢後(新台幣10193元整),他們把產品拿出來,總共6、7罐,要我親自拆開加上在單子上面簽名,表示拆封就不能退貨了,我也簽了,但是他們沒有把產品完整給我,用了幾個小罐子裝進去一些,讓我帶回家,還說先不要洩漏給任何人知道,開了一張收據,上面有統編,但是我去查都查不到有這家公司或是營業所,又上網查產品,發現這產品很多人砸下重金,很多人都是事後才發現不對勁,覺得收費價錢不合理,又很多地方都以同樣手法帶人去試驗產品,都是兩三人一組,以親切感降低你的防禦心,現在我後悔了,隔天我就打去說我要退費,我先打給A說我要退費,他要我自己打去名片上的電話問,美容師卻說老師不在這兩天美容院也休息,要我星期六再過去。
請問
1. A、B這樣算有罪嗎?有法律責任嗎?後來我朋友幫我打電話給A,他一副很不耐煩,說他只是把東西介紹給我使用而已,但是A也一直慫恿我、還把產品誇大、把老師神化了,沒有時間讓我思考,沒有問我願不願意付錢,直接帶我去領錢,讓我相信,但擦了之後臉部有時會癢癢的。
2. 我還在商品7天鑑賞期間內,我可以完全的拿到退費嗎?因為我查了一下,消保法第19條好像是可以的?也有人跟我遇到一樣的產品詐騙,後來也有拿到退費。
3. 他們的統編為45845270,但是我卻查不到他們任何資料。算逃漏稅嗎?
4. 我現在上網申訴了,還要寄存證信函嗎?申訴有保障"7天鑑賞期"嗎?
本人於今年9月再王網路遊戲 認識一名自稱新加坡華僑男子林偉亮
該男子不知位何能讓人很快相信他的謊言
他在9/24時像本人借多餘提款卡,說因來台未滿半年無法在銀行開戶
請求我將提款卡借與他使用,但存摺和印章則是由我保留著
原先我還猶豫著,但當時基於同情心和相信他的謊言而將提款卡借予
因為他當時對我說錢是他朋友從國外匯給他.是他之前玩股票剩餘的,因怕被家人發現而拜託我
我後來被照著他的指是將卡片透過新竹空軍一號貨運寄往桃園南崁站去
寄出去之前我是抱著救助的心情,而在寄出之後隔天9/27本想去辦理停戶來惡整他
但因當時生理期快來人不舒服,因而未去處理
10/1收到銀行通知表示我借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當時因銀行週休因素,因此我到星期一才到銀行詢問之後發現確實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之後我也親自到派出所報案作筆率
因他的交易全部都在9/27,而我在當日人是在補習班看書(櫃檯人員可以證明,此外補習班也要填寫座位登記表)
以上陳述我想請問
以及我和該男子關於提款卡部分的談話內容可作為證據嗎?
另外我也可以提供照片給警方請他們去查閱9/27銀行監視器畫面
因為這件事使我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
連帶影響其他帳戶
這部分我想請問如果這樣子我能使用櫃台領錢嗎?
我看過一些文章表示必須要辦理薪資轉護者才可以
但我目前沒有工作,雖然住家裡,但有些時候還是需要一些生活開銷
警示帳戶解除須等法院判決確定,這半年我不可能完全不吃喝
就算不吃喝,每月也需加油錢
還有我每月的保險金自動扣款是否會受影響
最後要請問我在此案件中是否會被判決有罪
我翻閱過刑法條文意圖未他人或自己不法所有的話刑期是3年以上
雖然我這人很愛錢沒錯,而且也愛騙吃騙喝(就是叫人請我喝飲料而已)
但我絕對不會去做出詐欺騙錢的行為
這點我敢對天發誓,倘若事後檢警單位要對我進行測謊
我也敢面對.因為我相信司法會做出公平判決
是我做的我就會承認,但不是我做的事情,我就不會承認(因為沒人會去承認不是自己所犯之事)
在此麻煩各位律師和此網前輩們了
謝謝
日前在PTT上與一位賣家交易,在此稱那位賣家為甲,我為乙,另一位買家為丙。
乙在拍賣版上與甲交易,但匯款完之後很久始終沒有收到物品,所以之後乙向甲要求退款並取消交易,甲方也同意退款給乙,但又再拖了半個月左右,乙終於收到甲退回來的款項,但孰不知,乙在收到款項的隔天帳戶就被凍結,原因是有一名買家丙告乙詐欺,據警方那邊的資料是說乙方那天收到的款項其實是從丙的帳戶匯過來的錢,我在PTT板上也有詢問過很多跟甲交易過的買家,甲給每個人的帳戶姓名都不相同,所以我在想會不會我匯錢出去的人是上一個被甲騙的,而甲給我的轉帳戶頭實際上是上一個被騙的人,就跟丙匯錢給我一樣的意思,當然這只是我的推測,但是丙買家現在告我詐欺,警察也說備案之後就要等法庭省理了,所以現在是要等著法庭通知嗎?而且我完全不知道丙這號人物,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解決呢?
前幾天發現帳戶凍結有去警察局(台中西屯分局)備案,但警察說我是被丙備案詐騙,因為報案人是在台北,所以這邊的警察打回去(台北碧潭,警察說是中山分局)那邊的警察局詢問,但問到的結果居然是找不到報案卷宗,請問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謝謝。
不好意思!想請問有關詐欺的問題
因為我的帳戶被當人頭,不過是我自願提供,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被脅迫)
原因如下:
某一天,我的皮夾不知道是不見還是被偷走,因為放包包裡
回家的時候沒有特別發現,因為那天我跑了很多地方,後來回到家
大約過了2~3小時左右,有人按我家電鈴,問說請問某某某(我)在嗎?
電話是我接的(對講機),我說我就試,她說她撿到我皮包,我就跑去看我包包裡
真的不見,我也不疑有他下去樓下拿,到樓下的時候沒看到人,
不過看到我的皮夾在機車上面,我看了一下,我的錢跟證件都在,想說遇到好人
(因為我也曾經直接撿到別人皮夾送到對方家去,然後送給她家人)
沒想到隔幾天後,在我出門的時候,拍了我的肩,問我說我是某某某嗎?
我說是,他就拿了一些照片給我看,裡面有我家人也有鄰居
我就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我家這邊有個公園,他約我到公園那邊談
說上次撿到我皮夾的是他,她要我幫他個忙,不然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
這時候我就開始擔心,因為我家隔壁出入也複雜(常有人來打牌 門禁不嚴)
我就問她是甚麼事,他就問我說,我有沒有郵局的帳戶,我說我沒有都沒再用帳戶
然後他說,可以是看到我皮夾裡有提款卡,我就只好默認....
然後她要我提供帳戶,我就說要幹嘛,因為我也怕是詐騙集團的要騙我錢之類
不過他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在做放款的(就是高利貸),到時候借款人要還錢他們
需要轉帳給他們,(我也沒想到我會被當詐騙集團人頭)所以需要帳戶,因為有重利罪
然後我當下當然就支支嗚嗚不太想答應,她就說給我回去想想,還留我電話
因為他又威脅我說,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我回家查了一下資訊,
重利罪只有放款人有責任匯到誰的帳戶不重要,因為不是帳戶放高利貸
然後我想說,為了家人安全,所以答應她,等她電話,後來就提供她2個帳戶
我也沒得到任何好處,然後她有一天早上打給我叫我去換印章,然後把帳戶給她
我也就做了,然後這中間都沒甚麼事,他有跟我說,帳號只能用一次,所以用完就還我
不會找我麻煩,然後有一天我又接到電話,叫我去幫他領錢,我也不疑有他的去了
那天我得到的好處,只有吃一頓頂呱呱,因為早上11點跟他去,等到快1點多
然後他請我去吃頂呱呱,那天我領了42萬,之後她就沒有再聯絡我了!
然後我就被銀行告知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就去警局查,發現是詐欺,被當詐騙集團人頭
不過當下沒作筆錄。大致上是這樣的情形~
<我想應該會有人問,為什麼不報警處哩,老實說我有想過,
不過警察不可能24HR保護我家人吧,家裡剩我弟我妹我媽,我會擔心,所以就答應
我想請問一下,像這樣子我該怎麼辦,做筆錄時該怎麼解釋?或是跟檢察官怎麼解釋
有查了一下,這種是大概會被判幫助詐欺,判刑幾個月或易科罰金,
老實說,我不缺錢那點錢我可以分期付款繳,不過冤枉,這種事是否可以跟被騙的人和解
然後就沒事?因為我現在想法是,與其被易科罰金(錢應該給的不是受害人吧)
我可以跟他談和解,這個罰的錢給他這樣OK嗎?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的
幾乎都是賣帳戶的,不我不是賣帳戶,我也不缺那點錢去賣帳戶,賣一個帳戶
價錢3000~5000不等就算給他5000,2個才一萬,我裡面的帳戶,
提供的裡面本來就有幾千塊,我的其他戶頭全部錢加起來也幾十萬(剛退伍)
我很多朋友跟我借的錢收回來也快10萬,過去在學校當替代役,弄合購,錢我也都先墊
一次都好幾千或上萬,還有我都會買狗罐頭(一次都賣半個月大約1000塊左右給校狗)
等等事情可以證明我不缺錢,這樣有用嗎?我之後要自己開店做生意,不知道這個
會不會被影響到,不想要有很多麻煩,也不想讓家人知道,不想給他們擔心跟念
很抱歉~文章那麼冗長,但很真心的想請專家幫我解答!!拜託拜託...
如果還有甚麼問題可以跟我說,我再補充希望可以解決,謝謝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簡稱A)向寵物店買了一隻小狗,小狗金額為12,000,一開始的訂金3,000是由我支付,剩下的9,000是由A付款,
當時與寵物店購買時登記的名字是A,后來99年12月我與A分手, 當時我把名字借給A買車、牽網路、辦手機,..
(1.)買車 等同於我當保障人,有一張罰單未繳積欠到長達半年多,一直到100/08/04 才完全解決。
(2.)牽網路線 當時他在一家非合法的小型公司上班,可以說是詐騙集團,那時候的公司為了要搬地點,要牽網路線,A與我借了我的名字去牽網路,在我分手的時候鬧的很僵,我要求網路線移除違約。當初在最後拿機器與網路帳單的時候,A遲遲拖很久,甚至到最後帳單積欠了三個月才繳完,之後才移除網路線,現在要找出這家公司的人,我手邊也只有1.2個人的網站而已,其他資料都沒有。
(3.)辦手機 辦手機偶而有幾個月常不繳電話費導致我要一直催,後來在100/02左右正式過戶。
會提到這三個的緣故是因為 再12月份分手,除了錢以外,還有小狗的事情。
在電話中,無第三者也無白紙黑字可證明當時我們的條款。 但雙方皆可確定當時的說法是” 「只要B把A的手機與網路帳單罰款費用全部繳清(大約總金額4,000元),狗就歸屬於B方,不管是晶片、名字、一切。,但A方有權力偶而帶回去養幾天」以上是當時電話中的合約。
之後不到一星期B把全部的罰款繳清後也把狗打入了晶片並把名字登記在B名下。
一直到現在100/08 A在半夜打電話給B,要求狗讓A帶回去養一天,當下我不同意,問了原因A完全不說,賴皮的就說〔A是狗狗的爸爸為什麼不行〕之類的話,中間長達半年完全不聞不問。 這幾天我有回去找A講此事情,A的哥哥說:「由於當初您們沒有白紙黑字寫契約,也沒有第三者在所以電話中目前當無效的話,然後你又不願意把狗給A帶回來養的話,"有可能"A有權力跑法律途徑,當時寵物是A買的只要找到寵物店老闆出來作證,狗就歸A方,至於中間的金費什麼,有可能是A方還給B方」
我想問,請問A方哥哥說的話是對的嗎?
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
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
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
3.甲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
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
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3/1當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但甲卻這麼剛好在3/1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
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
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
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4.銀行還款順序是否有瑕疵?因本人第一次去電,銀行告知該款項並未轉出,爾後又說只能領回兩萬,然而最後只有拿回三千,金額差異實在太大~另外,銀行還款是否應該按照比例歸還呢?不知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供依循?
5.既然不法所得被轉走,難道不能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嗎?(還是我這想法太天真?)
再懇請解答了,非常謝謝您!
昨日突然收到一封由某南部警局寄出的"涉嫌刑法詐欺通知書"(經165查證後是真有此分局,也已聯絡到其辦案員警)。
該員警表示目前在我們名下的一支市內電話為"詐騙電話"(應有人受害)需要我們到局說明。
我們的情況:
該 電話我們已向中華電話承租約3年,平日多為上網使用甚少拿來外撥。但近2個月來常常接到陌生人表示有接到顯示此電話的未接來電,所以打來詢問。原本我們懷 疑可能是電話被偷接,擔心會收到巨額電話費所以也曾向中華電信抱怨此情形,但經中華電信查證後表示我們的電話並沒有被偷接,也沒有被設定轉接,之後收到的 帳單也都是基本費而已,因平常工作忙碌所以也就沒有再繼續追查此事,但為免困擾,我們把市內機拆除以保安寧,畢竟平日我們並不使用這一支電話。沒想到,突 然在昨天就收到這一封通知單。我們並不知道詐騙集團如何可以不透過我們的線路來進行詐騙!!
目前我們想到並能提供的有:
1.通話明細(表示我們並沒有用此電話撥給受害人)
2.當初的申請證明(表示我們已使用3年)
3.中華電話也許可出示我們當初打去抱怨的紀綠。
但是畢竟到南部警局很遠(我們是台北人),所以希望如真的必須親自到局說明的話也可一次解決,而且我們也是無辜受害人,不是嗎? 我們不希望到時候還要到地檢署等等…一次一次出庭往返,然後重覆一樣的話。
在此想請教一下貴司專業:
1.我們也算是間接受害人,我們的權益是什麼?
2.是否需要貴司幫忙書寫一份正式的聲明,清楚表示我們的情形和立場一併給其承辦員警? (我們擔心員警的筆錄如果寫得不完整到時還要一直出庭說),貴司如何收費?
3.其他建議?
謝謝幫忙 !!
顧問您好
我的母親約於十年(實際日期很難考究)前,因家中難堪的因素,不告而別離開家庭
數年來,鮮無音訊我們根本不知道她跑去哪,也無與家庭聯絡
礙於過去夫妻情分,爸爸不會刻意去處理離婚事務
變成在法律上還存有夫妻關係
而我爸爸還剩下2年房貸即可還款完成
最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寄的刑事訴訟傳票
關於我失聯母親涉及詐欺的一些事情(確認是真的,非詐騙)
我們家已經不想再管這類的事情,算是不光彩的事情
也很擔心哪天被查扣或抵押財產的時候
由於我爸還跟她存有夫妻關係被牽連
這樣他一輩子辛苦的財產很有可能一夕變調
也剛好遇到這樣子的事情
讓我爸爸認真考慮脫離夫妻關西的程序
我想請問
1.該如何脫離夫妻關係?
2.到哪邊辦理?
3.需要的手續與費用?
4.萬一被牽連,該如何自保?
預先謝謝顧問的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