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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懶豬 102-03-19 16:08

我於85年和前夫離婚監護權歸我。離婚後至今生父從未要求及探視孩子。89年經法院判決,前夫應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6,000元。但他自去年10月起未再付。我在今年3月發出存證信函催討,但他仍拒付。

我孩子現在19歲,擔心生父的經濟出問題,且毫無感情。想藉由收養斷絕和生父的親子關係,避免以後要扶養他。所以想請問:

1.如果我再婚,由繼父收養,還需要生父同意嗎?

2.我查過關於收養規定,生父拒付孩子生活費,且17年未見面,算是達到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嗎?那是否可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而不需要生父同意收養?

3.向法院辦理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及收養人、生父都得傳喚出庭嗎?

謝謝!

 

1.出養子女 生父縱使沒有監護權 法律還是規定要得生父同意 不過法律設有例外條款 原則上視子女最佳利益為何 2.要減輕或免除對生父扶養義務 如果確實有未受扶養之事實 應該有機會成立 不過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千千 102-03-18 19:04

我在去年一月懷孕時, 告知我婆婆還有家人因為是第3胎了,所以想要拿掉,最後我婆 婆問他的舅媽的媳婦要不要收養這個小孩, 結果她們很開心期待這個小孩出世, 但是他事前有說會負擔生產費用及做月子費用 ,101年10月小孩出生了, 她們也負擔前面說的費用及包了一個紅包給我 ,小孩出生三天就被抱回去了,現在她們去申請法院收養結果好像不通過, 說好像是她們收養的話這個小孩會跟生母也就是我是同輩分所以不通過, 現在她們也養了5個月 ,說是找到人辦理這個問題的人, 要我跟生父一起跟她們一起去 ,我不知道她們要做什麼 , 可是我只想知道這樣私下找人辦理收出養的手續,不需要法院裁定了嗎, 這樣我們如果簽了出養同意書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嗎 ,

1.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許可 2.現行收養制度 如果一定親屬間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核定 如果沒有親屬關係 原則上禁止自己找小孩收養 需要經過媒合程序 並試行生活 最後才經法院許可 3.要注意有沒有販賣人口的問題

林智群 (klaw) 102-03-20 16:11

收養規定去年5月已經改了,

現在不能自己抱回家,

而是要由兩家收養機構各自代表收養方及撫養方進行評估再報法院核准才有效

小樂 102-02-23 18:11
是這樣的,我和我前夫在去年一月初離婚,小孩監護權歸他,因為他說他媽媽能好好帶小朋友,不用送別人顧,他們帶走後還沒上班時我有下去看小朋友,後來開始工作比較忙碌時是會打電話關心小朋友,但是他媽媽電話不是沒開機就是沒人接,我前夫電話我也不知道,而那時候我也沒甚麼在用電話,因為在還沒離婚時他電話是用我的名字辦的,後來他打到破萬,沒錢繳就不管他,導致連我電話也停掉,到了去年的九月我跟我現任丈夫先回我家住,我那時候打給他媽媽(很幸運打了很多通終於有接了)說要去帶我的小兒子上來陪伴他,住一陣子(那時候有說好小孩子1歲後就能帶他來住幾天),在隔沒幾天,我前夫就用網路的社群傳了封訊息給我,問我要不要小孩,把電話留給了我要跟我談小孩子的事情(這段對話我有把他留著),我打給他他說要把小孩監護權給我,說要給我帶,說他媽媽身體不好,沒辦法帶小朋友,然後這幾天他媽媽就要去上班了,要馬上帶上來給我,但是因為當時戶口名簿不在我身上,他帶上來馬上就要去搭車,我就跟他說好過年前後再來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他也說好(但是這段話是用家裡電話聯絡,沒有錄音到),到了前兩個禮拜他又突然變卦,說小孩子他要自己帶回去顧,他有找到認識的要幫忙照顧,但是他在社群留言上,自己說小孩子兩歲前都要媽媽帶著,有劫數,不能請保母或是送托兒所,現在又說請保母顧,這樣出爾反爾的,這中間我們也有協議好,他每個月會匯10000給小朋友,但是從九月到今年二月初,他匯不到兩萬,一下說他沒錢,一下又說要幫小孩保險,要不然就是比較慢領錢,下次會一起補匯,但是也都沒做到,他媽媽也有去申請小朋友的補助,卻一直說沒錢,拮据,後來我上他社群上看看到他自己留言說要買一隻空機很貴的手機,那這樣我是不是可以去想他根本沒有意願要養小孩子,或是根本沒能力去負擔,後來我詢問他他說他一個月現在只剩下3000能用,沒能力去匯給小孩子,這樣的話我是不是能去爭取小朋友的監護權把小朋友帶在身邊照顧,他家沒人能替他照顧,當初我會把監護權給他也是他說他媽媽會一心一意照顧,但現在又跑去工作,又說身體不好(那不是很矛盾嗎)把小朋友送來我這說要給我(也都講好了),現在又說要帶回去,又要請保母顧,這樣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想照顧小朋友,而且他現在又沒跟他媽媽住,是自己住在很偏僻的地方跟同事合租,說是要請附近的人顧,這樣我能放心嗎?我怎麼知道跟他住的人是怎樣的,而且都是男生,有沒有酗酒等等壞習慣,要是小朋友臨時有狀況他又要上班,誰能照顧,在小朋友上來這段期間,我現任丈夫跟小朋友感情越來越深厚,也很心疼小朋友的處境,想要去法院申請領養把監護權要來,把小朋友帶在我們身旁,也希望小朋友是在有媽媽的陪伴下長大,平時我丈夫上班能有媽媽照顧,不用送給其他人照顧,而我也有一個大的跟一個小的孩子,大的今年要上小學了,小的剛出生,這樣我能同時照顧著他們陪他們成長,所以我們想要爭取監護權同時申請收養,這樣我們該怎麼做,我們容易爭取到嗎? 我要爭取監護權我丈夫要申請收養,需要些甚麼證明? 法院社工詢問時我該怎麼做怎麼說對我們幫助比較大?
1.你先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需要說明前夫有何不適任照護子女的地方 2.法院改定監護後 你現任丈夫再依法向法院聲請收養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確認您與前夫離婚當時,曾有簽立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前夫行使的書面或者有明確作成這樣的約定?如有,則建議您應提出前夫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事證,主張由前夫撫養小孩未成年子女不利,據此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您擔任。

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與律師研議相關資料後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樂 102-02-23 12:08
是這樣的,我和我前夫在去年一月初離婚,小孩監護權歸他,因為他說他媽媽能好好帶小朋友,不用送別人顧,他們帶走後還沒上班時我有下去看小朋友,後來開始工作比較忙碌時是會打電話關心小朋友,但是他媽媽電話不是沒開機就是沒人接,我前夫電話我也不知道,而那時候我也沒甚麼在用電話,因為在還沒離婚時他電話是用我的名字辦的,後來他打到破萬,沒錢繳就不管他,導致連我電話也停掉,到了去年的九月我跟我現任丈夫先回我家住,我那時候打給他媽媽(很幸運打了很多通終於有接了)說要去帶我的小兒子上來陪伴他,住一陣子(那時候有說好小孩子1歲後就能帶他來住幾天),在隔沒幾天,我前夫就用網路的社群傳了封訊息給我,問我要不要小孩,把電話留給了我要跟我談小孩子的事情(這段對話我有把他留著),我打給他他說要把小孩監護權給我,說要給我帶,說他媽媽身體不好,沒辦法帶小朋友,然後這幾天他媽媽就要去上班了,要馬上帶上來給我,但是因為當時戶口名簿不在我身上,他帶上來馬上就要去搭車,我就跟他說好過年前後再來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他也說好(但是這段話是用家裡電話聯絡,沒有錄音到),到了前兩個禮拜他又突然變卦,說小孩子他要自己帶回去顧,他有找到認識的要幫忙照顧,但是他在社群留言上,自己說小孩子兩歲前都要媽媽帶著,有劫數,不能請保母或是送托兒所,現在又說請保母顧,這樣出爾反爾的,這中間我們也有協議好,他每個月會匯10000給小朋友,但是從九月到今年二月初,他匯不到兩萬,一下說他沒錢,一下又說要幫小孩保險,要不然就是比較慢領錢,下次會一起補匯,但是也都沒做到,他媽媽也有去申請小朋友的補助,卻一直說沒錢,拮据,後來我上他社群上看看到他自己留言說要買一隻空機很貴的手機,那這樣我是不是可以去想他根本沒有意願要養小孩子,或是根本沒能力去負擔,後來我詢問他他說他一個月現在只剩下3000能用,沒能力去匯給小孩子,這樣的話我是不是能去爭取小朋友的監護權把小朋友帶在身邊照顧,他家沒人能替他照顧,當初我會把監護權給他也是他說他媽媽會一心一意照顧,但現在又跑去工作,又說身體不好(那不是很矛盾嗎)把小朋友送來我這說要給我(也都講好了),現在又說要帶回去,又要請保母顧,這樣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想照顧小朋友,而且他現在又沒跟他媽媽住,是自己住在很偏僻的地方跟同事合租,說是要請附近的人顧,這樣我能放心嗎?我怎麼知道跟他住的人是怎樣的,而且都是男生,有沒有酗酒等等壞習慣,要是小朋友臨時有狀況他又要上班,誰能照顧,在小朋友上來這段期間,我現任丈夫跟小朋友感情越來越深厚,也很心疼小朋友的處境,想要去法院申請領養把監護權要來,把小朋友帶在我們身旁,也希望小朋友是在有媽媽的陪伴下長大,平時我丈夫上班能有媽媽照顧,不用送給其他人照顧,而我也有一個大的跟一個小的孩子,大的今年要上小學了,小的剛出生,這樣我能同時照顧著他們陪他們成長,所以我們想要爭取監護權同時申請收養,這樣我們該怎麼做,我們容易爭取到嗎? 我要爭取監護權我丈夫要申請收養,需要些甚麼證明? 法院社工詢問時我該怎麼做怎麼說對我們幫助比較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若對方不同改定監護權,則應向法院聲請改定. 二.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23 22:39

如果對方真的養不起或不在乎小孩,建議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蔡律師 (蔡) 102-02-24 11:06
回覆 小樂 的發言內容:
是這樣的,我和我前夫在去年一月初離婚,小孩監護權歸他,因為他說他媽媽能好好帶小朋友,不用送別人顧, ... (恕刪)
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除非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您成立收養的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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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102-02-20 13:43

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扶養,一定必須是在生父認養或領養狀態下,生父才會盡扶養之責嗎?

非婚生子若讓人收養,是否需經生父同意?目前生父根本不願負責狀態, 至於侵權我又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及小孩可以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一旦法院判決勝訴,則小孩與生父即會有法律關係,生父對該小孩即負扶養義務,但監護權仍可歸您所有,並非一定要給生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20 21:56

你先拿定主意是要找生父還是另找其他人收養小孩,

要找生父的話不一定要住在一起才需負撫養責任,

如果不找生父由其他人收養的話,目前不需要生父同意,除非出生證明上已經寫了生父的名字

阿瑞 102-02-17 18:25

請問律師,我的養父和養母在我國小3年級時離婚,我的監護權給了養母,我的養父從我國小3年級以前都沒養我,我該如何終止養父對我的收養權?

那我要上法院時,我該準備哪些重要的資料?

終止收養要打官司時我父親一定要出現嗎?

終止收養有原告和被告嗎?

您好,

      1.若您養父因與養母離婚而未盡養育責任,可以養父母離婚,您的監護權判給養母為由;加上養父母離婚前養父從未扶養過你,請求法院終止收樣。當然如果養父也同意的話,是可以雙方合意終止收養的。

      2.應準備資料主要是戶籍謄本、您養父與養母離婚之相關資料以及養父未盡養育責任證據

3.收養訴訟是以您為原告,您養父為被告,當然訴訟中開庭時您養父也可以不到庭,那法官比較容易做出對您有利的認定。

小樂 102-02-13 19:41

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有一些問題煩惱想請問你們,希望懂這方面或是有經驗的人能給我一些建議和答案

是這樣的,我和我前夫在去年一月初離婚,小孩監護權歸他,因為他說他媽媽能好好帶小朋友,不用送別人顧,他們帶走後還沒上班時我有下去看小朋友,後來開始工作比較忙碌時是會打電話關心小朋友,但是他媽媽電話不是沒開機就是沒人接,我前夫電話我也不知道,而那時候我也沒甚麼在用電話,因為在還沒離婚時他電話是用我的名字辦的,後來他打到破萬,沒錢繳就不管他,導致連我電話也停掉,到了去年的九月我跟我現任丈夫先回我家住,我那時候打給他媽媽(很幸運打了很多通終於有接了)說要去帶我的小兒子上來陪伴他,住一陣子(那時候有說好小孩子1歲後就能帶他來住幾天),在隔沒幾天,我前夫就用網路的社群傳了封訊息給我,問我要不要小孩,把電話留給了我要跟我談小孩子的事情(這段對話我有把他留著),我打給他他說要把小孩監護權給我,說要給我帶,說他媽媽身體不好,沒辦法帶小朋友,然後這幾天他媽媽就要去上班了,要馬上帶上來給我,但是因為當時戶口名簿不在我身上,他帶上來馬上就要去搭車,我就跟他說好過年前後再來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他也說好(但是這段話是用家裡電話聯絡,沒有錄音到),到了前兩個禮拜他又突然變卦,說小孩子他要自己帶回去顧,他有找到認識的要幫忙照顧,但是他在社群留言上,自己說小孩子兩歲前都要媽媽帶著,有劫數,不能請保母或是送托兒所,現在又說請保母顧,這樣出爾反爾的,這中間我們也有協議好,他每個月會匯10000給小朋友,但是從九月到今年二月初,他匯不到兩萬,一下說他沒錢,一下又說要幫小孩保險,要不然就是比較慢領錢,下次會一起補匯,但是也都沒做到,他媽媽也有去申請小朋友的補助,卻一直說沒錢,拮据,後來我上他社群上看看到他自己留言說要買一隻空機很貴的手機,那這樣我是不是可以去想他根本沒有意願要養小孩子,或是根本沒能力去負擔,後來我詢問他他說他一個月現在只剩下3000能用,沒能力去匯給小孩子,這樣的話我是不是能去爭取小朋友的監護權把小朋友帶在身邊照顧,他家沒人能替他照顧,當初我會把監護權給他也是他說他媽媽會一心一意照顧,但現在又跑去工作,又說身體不好(那不是很矛盾嗎)把小朋友送來我這說要給我(也都講好了),現在又說要帶回去,又要請保母顧,這樣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想照顧小朋友,而且他現在又沒跟他媽媽住,是自己住在很偏僻的地方跟同事合租,說是要請附近的人顧,這樣我能放心嗎?我怎麼知道跟他住的人是怎樣的,而且都是男生,有沒有酗酒等等壞習慣,要是小朋友臨時有狀況他又要上班,誰能照顧,在小朋友上來這段期間,我現任丈夫跟小朋友感情越來越深厚,也很心疼小朋友的處境,想要去法院申請領養把監護權要來,把小朋友帶在我們身旁,也希望小朋友是在有媽媽的陪伴下長大,平時我丈夫上班能有媽媽照顧,不用送給其他人照顧,而我也有一個大的跟一個小的孩子,大的今年要上小學了,小的剛出生,這樣我能同時照顧著他們陪他們成長,所以我們想要爭取監護權同時申請收養,這樣我們該怎麼做,我們容易爭取到嗎?

我要爭取監護權我丈夫要申請收養,需要些甚麼證明?

法院社工詢問時我該怎麼做怎麼說對我們幫助比較大?

☆∞飛㊣龍∞☆ 102-02-05 16:36

民國90我因前妻秀慧背叛既而挫敗一次婚姻,丟下2個兒子給我,家庭因而由中康轉變清寒,我並不因此而被打倒組成幸福快樂家的理念,既而再與淡水人士之女子秀鈴交往同居,因後來那女子居然會有後母欺負前妻子之事態,相處了3年之情感破碎了,她不只將我母親氣到帶走我2個兒子住我姊姊家住,甚至她離開丟下與我所生之一女名喚詩雅一男名喚善耀,當時小女孩的2歲小男孩的剛出生1歲,小男孩因我要賺錢工作獨自要照顧甚難下分給彰化人的好心人士收養,那小女孩在一次她媽媽像我認錯求我原諒再度回到我身邊之後,再騙走小女孩整整藏匿3年多,讓我光是每個月3,4次虎尾到淡水兩地跑,失女之苦加帶著送子之痛,我是這樣熬了過來,在小女要讀國小一年級時,97年度原先與一位清水人之女子翊涵交往,後來因為我乾弟弟始亂終棄下,我極力要幫一個高雄人美雯與她肚子裡的小孩找回我乾弟,然而美雯藉由翊涵當時年齡17歲未成年與後來也發現翊涵懷有我的孩子之理由怕我出事而介入我與翊涵之間,陰錯陽差下我小女回來後有著兩個要當她媽媽的女子細心照料,虎尾家扶中心因我去尋求協助生活下發現,以我交往複雜怕小女會因此心有所偏差而介入,為小女每個禮拜六都安排2小時輔導課程,98年2月翊涵與美雯雙雙前後在婦安婦產科產子,小女頓時升級為姐姐,翊涵生小女孩我命名穎君,我以生父之名報請入我戶口為次女,美雯產下男孩我命名峰興,因苦無尋獲我乾弟之緣故,讓美雯及她生之子入我戶口下美雯寄居峰興為我五子,因為家庭經濟不是很好下,翊涵是以母奶養育次女,美雯因奶水不夠多早斷奶水,而峰興是以救濟回來的奶粉,以及我去打臨工所賺下,日子這樣撐過來,既而美雯因在我這無法順利佔有踢掉翊涵跟穎君下,她又結識到一男子之後就離去,並將她所生之子帶走,也向法院申請認領無效,家庭因而回復一夫一妻2女之生活,起出詩雅還叛逆到我快無法教導而求助家扶中心李依盈社工,不只為詩雅安排郭老師輔導還安排我跟翊涵給郭老師為家庭和諧做協討,家庭一步一步走上軌道,翊涵跟詩雅感情也越來越深厚,詩雅跟穎君是多麼讓人讚賞有加的好姊妹,從中縣政府社會處有個歐淑秋社工員介入看到姊姊帶妹妹在門口玩耍之下,居要求我為了解他立場上一兩天強親課程,原先我以不引響我可以工作賺錢之下我可以去了解一下她的立場,誰知履行的去上課時,不只老師對我家庭觀念以及家庭互動方式都讚賞有加當小老師教成員家庭概念,之後還赫然發現我不只是一兩天而是要上50小時,隔天我上縣政府社會處找歐淑秋社工員理論,不了了之就是要我上完,我也因沒體會到什麼是他的立場以及上那課對我沒有什麼幫助下,選擇了不鳥她,之後面臨我奶奶往生丟下一個唐氏症的小姑姑沒人照顧,我與翊涵將其擔下來,為此我還殘忍的為翊涵有名有份可以照顧下,草草與她入戶口結婚了的方式,生活迫切下我犯下了去家樂福偷雞腿要給小孩果腹,既而入監6個月服完刑後,踏到好時機找101年6月到麥寮六輕鷹架工之工作,日薪2300享有勞健保還有意外險,還有3節獎金年終還有年終獎金,一年公司還帶出國遊玩2次(不去者可換領現金,由公司折算),還有宿舍供住(不包含水電費),家中僅有一台50CC模拓車的我選擇住宿,誰知碰到當時整月幾乎都颱風假,沒做到什麼工作天怕領不到多少錢之下,又擔心兩邊生活經濟壓力下,跟老闆商量求老闆讓我婆帶著最小女兒打打雜賺取1000元貼補,在7月3號縣政府社會處歐淑秋社工員藉由此事要安置我女兒詩雅,起初我女兒當我.李依盈社工以及歐淑秋社工面前也揚言不要去,歐淑秋社工員說我這樣不公平要我去樓上,之後就帶走我女兒詩雅,因此我崩潰住過慈濟與台大精神科病房,慢慢的我在心理輔導師以及藥物雙管齊下方式慢慢有所好轉,才開始慢慢收證,才得知我那50小時強親罪名是我教唆大女兒為小女兒泡奶粉換尿布以及洗澡之言詞,我女兒詩雅被安置是因為他要在虎尾安慶國小就讀,我跟我老婆要去麥寮六輕工作住宿那,詩雅放學回家跟他姑婆獨處的原因,當縣政府社會處換個吳哲偉來服務我的時候,既而我跟我女兒有見面機會,也順利申請了幾個補助款項,甚至年關將近讓我女兒返家過年,在我女兒回來時一直跟我說,爸爸我好想回家我不想被安置.我跟吳社工以及郭老師說過等話,聽在我耳裡字字好刺耳.天天女兒哭訴著爸爸過年後我不想回去安置聲聲聽了是多麼痛心.年後還要把我女兒送回去安置的我不知如何是好.繼續安置我也再度抗告了,法院也對此進入二審階段,我也對強制親子教育課程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囉!目前案子已到達台北內政部審核中,可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再被駁回,理由是說法院依我女兒自願被安置意願來做裁定,而這都只是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員所說的,如今我女兒回來則是對我如此哭訴多麼不願被安置的意願,我真不知道該怎辦????

林智群 (klaw) 102-02-05 19:49

建議取得你女兒書面表示不願意被安置的文件後再行爭取取消安置

☆∞飛㊣龍∞☆ 102-02-06 13:5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取得你女兒書面表示不願意被安置的文件後再行爭取取消安置

Klaw 很感謝您給我的建言我會嘗試看看的

沈小姐 102-01-21 12:36

律師您好,

想要請教,關於終止收養的事項;因我母親之前有收養了一個女兒,而這女兒小時候就被我母親的養母帶走養育,我母親的養母堅持隔代教養,並且也不與我母親聯繫,而這養女也因此不學好,在外面借款、改名字、結婚生子,並且也將我母親的養母的房子拿去借款,還不出錢而成為法拍屋,房子已被法拍;我母親的養母後來終於同意與我母親終止收養關係,而先解決了這部份的事項,現在已經知道這養女在外面尚有欠款,並且躲藏不出面處理,我母親想要終止與這養女的收養關係,但無法聯繫上這養女,而這養女也不想出面處理,我母親深怕家中財產會被這養女蓄意分走,因為她已經將我母親養母的房子敗光了,現在接下來又怕會影響我母親的財產,想問如何終止收養?敬請協助,謝謝您的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2-01-21 12:48

如果養女不出面合意終止收養,可以單方依民法第1081條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沈小姐 102-01-21 13: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養女不出面合意終止收養,可以單方依民法第1081條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謝謝您~那想要請問下 那要準備什麼樣的資料送交法院呢?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需有民法第1081之事由,所以您們提出終止收養之訴,必須要舉證證明養女有1081條規定之事由,否則法院不會准予終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小姐 102-01-21 17:5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需有民法第1 ... (恕刪)

謝謝您的幫忙,已發信至您信箱詢問,萬分感激~

希妹 102-01-07 15:33

想請問一下 我家人從小就沒有扶養

但是到我長大的時候一直威脅我 要動用關係把我申請為監護宣告

有什麼辦法把身分證的母親稱謂除掉

我乾媽說要收養我有什麼辦法把我和家人解除關係

天華 101-12-12 23:46

請問~我弟弟為母親收養的養子~目前未滿20歲~因多年來老是讓母親跑警察局~法院等處

最近一件則是加入詐騙集團為車手被逮

而法院判決弟弟工作分期還清詐騙的款項

卻又鬧出打架事件被告上法院

而弟弟跑掉不知行蹤已有月餘

出庭和解由母親代理~詐騙方面的金額也全數落在母親身上

對方也已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也已經通緝我弟弟

據保護官所說~可能要入感化院三年

而母親與我受到極大精神壓力

整天處在不知道什麼時候又會有警察什麼的上門

因而想中止與弟弟的收養關係~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我弟弟目前16歲~數年間已因偷竊毒品打架滋事到現在的詐騙集團~

我與母親真的快瘋了

請求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雙方合意終止收養外(但未成年人仍需經法院裁定同意),且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由於該養子仍屬未成年人,本件要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也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終止收養關係之方式,有雙方合意終止及法院判決兩種方式。惟雙方合意終止,在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之情況下(也就是你弟弟的狀況),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至於法院判決終止,只要有對虐待或重大侮辱、疑棄,或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其他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皆可向法院提出請求。

1.終止收養關係 原則上除了協議終止外就是法院判決終止 2.依目前狀況應該朝向法院判決終止方式處理 不過需要符合法定事由 並經法院審酌後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3.至於法定事由 可以思考弟弟常在外惹事致父母須連帶賠償 甚至可能被判刑 等等

101-11-21 01:04

一名親戚的兒子 是收養而來 . 今年是16歲 但是近日來 已有吸毒 逃學 逃家 動手毆打母親的舉動發生 .請問這樣可以申請終止收養關西嗎?
因為上周打母親的舉動 驚動派出所員警 當天做完筆錄也有順便問 能否終止收養關西 不過他門的回答 要終止收養關西 需要前提是小孩成年 !

 我的問題是 成年定義是幾歲為法定成年? 還有如果現在沒終止 萬一小孩出去打架 殺人 這樣是否家長要賠 ? 小孩現在已經完全不聽管教了 這樣 真的還要等到成年 再申請終止收養關西嗎?

如果無法協議終止 還是可以聲請法院裁判終止 如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2年即屬法定事由

Vi 101-11-12 15:43

本人於小學期間,母親改嫁於張父,由於本人與張父無血緣關係,申請登記雙方為收養關係,張父為本人養父,本人即為張父養女。

日後因家裡各種家務問題,母親與張父離異,本人想與張父脫離收養關係,數次詢問戶政單位,仍得到“必須終止收養關係”且戶口名簿的母親欄位也必須跟隨張父之妻而更改(母親與張父離異必需為空白),遭遇此狀況無法理解及釋懷,由於我為張父養女就必須隨著張父的婚姻狀況來變動我的母親欄位。

近期瞭解,成年子女可以有自主從父從母姓的權利 ,詢問過戶政單位後的處理方式為,成年子女只需收養兩方同意並簽妥“終止收養約書”至戶政單位辦理即可終止,如此簡便方式何樂不為,但本人與張父聯繫處理,對方始終不出面及回應任何想法與意見,再者我兩方並無任何利益關係及牽扯,無法理解對方逃避的態度。

試問,如以上狀況,對方始終不出面已簡便方始處理,是否可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對於我方有無任何不利之處,以及該如何著手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1-11-1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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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101-11-12 16:19

感謝沈律師回覆,倘若採取律師提供的建議請法院宣告,這需要準備什麼文件之類的東西以及是否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謝謝

VICKY 101-10-08 11:09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小朋友的父親事隔十多年來跟我要撫養費, (但事實上當時是有債務問題, 口頭說好了, 他負責顧好小孩, 而他用我名字開立的公司的債務不用他還), 一直到現在他們先是鬧領養, 不成之後, 又要來要撫養費, 我沒有任何證劇可以證明. 要是當時夠聰明也不會這樣答應啊! 重點是, 我們現在談好了, 小孩給他領養, 但他不再跟我要撫養費, 但因為法院說那是二回事, 不能一個案件處理, 我很怕小孩忍痛跟我完全斷決關係了, 結果他又來跟我要這個, 我目前的狀況, 根本是自己自顧不瑕, 他們也是因為知道這樣才這樣來逼我, 光跑庭就讓我哭了.
請問我可以拿他們叫我要簽的收養契約書, 再請他們給我一份不能收取任何撫養費的文書, 拿去法院公證嗎? 這樣就算是完成手續, 並保護到我了嗎? (我目前也是二個小孩, 沒任何財產, 我不能再對不起我二個小孩了.), 謝謝, 請律師幫幫我...

1.你如果是小孩母親 依法就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如果跟小孩父親間另有約定 須提出相當證明 2.另外是 如果小孩有讓他人收養 你與子女親子權利義務關係就暫停 可以不用負擔扶養費 3.因為你很多字眼都混著用 所以也無法確定事實為何

VICKY 101-10-08 11:5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你如果是小孩母親 依法就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如果跟小孩父親間另有約定 須提出相當證明 ... (恕刪)

律師您好: 現在我無法提出十多年錢的約定, 當時只有口頭說, 目前是收了一封領養同意書, 叫我要簽名給他, 但我怕他領養成功之後, 又再回來跟我要扶養費, 我已經還了幾百萬的負債了, 實在沒能力再給什麼, 我太對不起我現在的小孩與先生了.. 所以我在想, 能不能拿那個契約書, 再加上一份不能收我任何扶養費的文件去公證, (這的意思是, 我放棄這個小孩, 也同意不見他, 不找他, 但他父親不能再過了幾年又突然想到, 才又來要跟我要什麼錢), 這樣公證的東西可以有效力嗎?

卡卡 101-10-05 16:56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派下員死亡,配偶單獨收養並冠派下員姓氏之養子與該派下員無親屬關係,屬台灣傳統習慣例外情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得依上揭規定取得派下權。

請問:
1.法條為何會修改?
2.派下員死後,配偶獨自收養的養子,如何讓人信服為其宗親認可的養子?有沒有什麼利弊?會有什麼模糊地帶?
3.法條修改相較之前舊法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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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Tzeng 101-09-26 15:35

我老公從小因為婆婆和第三者外遇,所以在婆婆肚子裡就離開生父和現任繼父生活,老公一出生就跟生父姓,且繼父沒有辦收養手續,在戶籍資料中老公只是寄居,身分證上的父親欄一直是生父。

請問律師,老公對沒扶養他的生父有義務要扶養嗎?還是對破壞自己父母家庭但有養育他的繼父有扶養義務?實在很擔心未來老公可能要同時養公婆和繼父耶~繼父和婆婆有生下一個女兒,我們可以要求她扶養繼父嗎?

大砲 101-09-25 23:28

我大哥年幼時生父已過世,生母與我父親民國70年結婚同年並生下我,當年我大哥約15歲(大哥55年次),前幾天父親過世,我大哥要辦勞保補助,看戶籍謄本才發覺父親當年並沒辦收養程序(謄本沒記載有收養),所以我大哥身分證上父親欄還是他生父名(姓氏還是同生父),謄本只能看出我跟大哥同母親(我跟大哥不同姓),但大家已一起生活30餘年(中間有遷出戶籍兩次)且大哥從繳稅時就是申報扶養我父親了,而我詢問過母親她說當時的人哪知道這麼多法律,以為這樣結婚就算扶養了,但戶籍謄本手抄本上我稱謂為參子,但戶籍謄本我跟大哥稱謂皆為長子.....?目前勞保還是有申請,但也不知會否核准,假設大哥不能申請勞保補助1.那要如何證明我大哥跟我父親確實是父子關係?如去國稅局申請繳稅證明嗎?2.要如何請求戶政單位更改親子關係? ps.大哥及二哥(失業無勞保)均為母親帶嫁與我父親的小孩

 

沈恆 (沈律師) 101-09-26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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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砲 101-09-27 00:07

民法1079條不是在民國74年有修正~~所以我父母是在民國70年結婚~~是否適用?如果要請求法院確定父子關係要如何佐證?

friendy 101-09-24 22:00

因為現在這個父親並不是親生的,但卻不知道什麼緣故父親向戶政單位報親生的(所以我的稱謂上是寫長子而非養子),因為某些緣故所以希望能夠透過一些方法與他終止親子關係(只有與他消滅關係後才能做),而我如今已經成年了,可以透過像是DNA鑑定等方法來證實我並非他的親生兒子來作為消滅關係的方法嗎?
所以我戶政跟父親的身分並非是收養關係,而是親生關係。但我不知道自己的親生父親是誰,而母親前幾年也因為卡債而離家出走,所以找不到人。

因為跟自己的堂姐互相喜歡多 年,如果沒辦法解除關係的話,如此一輩子都沒辦法結婚。(因為民法規定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四等親於收養關係消滅後仍可結婚)

 如果沒有血緣關係

 要看你父母之間是否婚姻關係存在

 如果有 你可能需要透過婚生否認之訴  才能推翻婚生性

 如果沒有  你可以朝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處理

 不過不管如何  都需要透過司法程序才能解決你的問題

friendy 101-09-25 12:4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沒有血緣關係

要看你父母之間是否婚姻關係存在

父母早於5年前已經離婚了,所以我必須要至法院提出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嗎?

ruru 101-07-23 23:22

請問:若讓某甲收養為養子,沒有養母,若某甲身故後可再申請回當生父的兒子ㄇ?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2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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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養父死亡後,養子可以向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自法院許可後,收養關係即告終止,養子與本生父母便回復親屬關係。而如果養子是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法院會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目的,許可終止收養。但若養子已滿20歲成年,法院仍有可能基於繼承或是親屬關係等情狀,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而不許可之。

(參照民法第1080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udy 101-05-30 13:21

請問小孩被收養(僅養母)後,會影響他在親生父親那邊的繼承問題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3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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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克斯 101-05-30 09:5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今年32歲 我父母離婚今年滿19年 父親7年前中風(肢聲中度殘障)

我父親有再娶 日前再娶的繼母死亡 我跟她沒有收養關係

之前我父親自繼母死亡後變成我大姑姑接手照顧

因為我父親還有一筆兩百萬的定期存款以及一些活期存款的現金

之前是有聽說我姑姑想要拿到這些錢 所以才照顧他 並且和其他人說過

沒有拿到我爸的錢她不甘心

基於上述理由 我們家人是很擔心我大姑姑拿了錢後會把人丟回來給我們

所以倒不如我們自己掌管會比較好

這個月初我們去探望父親時 父親表示想跟我一起住 但我表示跟我住只能去安養院住而已

他也答應

但是這幾天我父親又在說他想回山上去住 不想住在安養院 嫌安養院外很吵

並且開始騷擾該院的病人(同房間 因為我父親無法自行行動 但還有一隻右手可以活動)

以製造一些噪音為主 昨天還動手打我媽

面對這樣反反覆覆的父親我媽是說乾脆如他所願讓他回山上去住

監護權也不要聲請了 那兩百萬就給我大姑姑拿走 並去找律師切結書這樣

我媽是表示我爸以前就說過他一毛都不會給我們得到 反正我父親這19年以來也沒有扶養過我們

還三不五時打電話來亂 恐嚇我們等惡行 直到中風了才想到有兒子這回事.

我則是打算不管我父親無理的要求 讓他繼續住在安養院中

請問我們面對這種反反覆覆的要求

應該怎麼做才會比較好呢? 謝謝.

 您好,
  其實並沒有最好的作法,一切都以您的想法為考量。因您父親並未對您們盡過扶養責任,如您認為無扶養義務,也可考慮就將父親交由姑姑照顧,不再過問。至於您若想將父親送去安養院,則須注意是否會對安養院的人造成一些騷擾,甚至法律上的責任

愛尼克斯 101-05-30 12:01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其實並沒有最好的作法,一切都以您的想法為考量。因您父親並未對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父母在我13歲的時候離婚 所以他還是有扶養過我們的吧

只是離婚後就再也沒有扶養過我們了

而且之前有聽說我姑姑打算告我們遺棄...

但是我們這邊可以證明我父親離婚後19年來都沒有照顧過我們.

愛尼克斯 101-05-23 22:40

大家好,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 我爸再娶 我和我繼母並沒有收養關係

但我爸中風,於四年多前給了我繼母100萬元+房子

不過應該只是名子變成我繼母的吧 推測應該沒有去法院申請分夫妻財產

應該還是共同財產

我繼母前一個月死亡

我想替我爸申請到監護權

再替我爸去申請我爸那邊的應得的遺產

民法1039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請問這個意思是指 我爸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50萬 半間房子)
然後再去跟我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分那另一半的財產(50萬 半間房子)嗎?
(1138條+1144條)
最後我可以替我爸拿到75萬+3/4的房子?

另外想請問 因為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好像都有問題
所以應該是不會出來拿這份遺產

那請問如果他們一直不出來拿會怎樣?我們的這一份也拿不到?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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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克斯 101-05-19 16:27

各位大家好,之前我爸中風,4年前將名下房子和一百萬給他的老婆
(我和他老婆沒有收養關係)(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住)
現在他老婆4月2號被發現死在家中,沒有留下遺囑
所以她的遺產有一間房子和一筆定期存款一百萬元
現在的存金簿是我姑姑在掌管,並且說和我們說不要去和農會說我爸的老婆死了
然後等年底定期存款自動解約以後,她要50萬 另外的50萬就給我們
房子她想要得到.
但是對方還有一位有精神病的妹妹(聽說她丈夫想要分這筆錢)
還有一位行蹤不明的弟弟
反正我姑姑就是想要隱瞞我爸的老婆已經死亡的消息
以免對方家庭要來和我們分財產
並且我姑姑跟我們說 如果我們這邊只得到一半,那她就要和我們分那一半
也就是她要拿走25萬元.

問題:

如果我們順著我姑姑的意思,我們會怎樣呢? 如果對方真的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一帆風順?我自己想要的做法是:先取得我爸的監護權,然後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處理
遺產的問題
可是我可以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開遺產清冊嗎?

若對方家中一直都沒有人出面認領那一半的遺產,我們這邊可以先拿走我爸應該得的
那份嗎?

我姑姑表示,她不怕對方來告,因為他可以證明我爸的老婆都是她在照顧的
(我爸的老婆有精神上的疾病)
所以她可以拿到我爸老婆的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1-05-19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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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5-1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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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9 03:44
今年提出終止收養官私 我與養父 各為50與70歲 因不堪養父精 神壓力下提出 但法官詢問我要以何法條判決 !!所以上來詢問 謝謝!!! 1法官有詢問是否能合好 但養父堅決說不 只要賠償他養育費 2養父有請律師陪同 他要200萬 3我有錄音證明 每回回去探望他 都被養父趕出 4養父曾提出終止收養 但中途不出庭 後來不成立.. 5我有10歲女兒一同出庭 證實養父有罵人行為 是否可以以會影 響下一代心靈理由 做為法條呢???? 是否能為我解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因此 除雙方合意終止收養外 應依上述理由來請求終止 好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小冠 101-02-14 12:40
子女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其中最後一句話「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是什麼意思,能解釋白話一點嗎 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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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a 101-02-12 13:04

大家好。
我有法津問題想請專業的人幫我解答。
一、我在93年繼承了弟弟的財產和負債,我是辦限定繼承,當時有法院公告。現在又有銀行說弟弟欠他們30萬到目前沒有還變60萬。之前有去法院調解,我有說明繼承的部份已經沒有財產了,當庭有簽合解筆錄,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可是我還是收到法院的查封通知了,定3月要封房子。 我不懂為什 會這樣 ???

  因為房子在97年就應弟弟欠阿姨錢被阿姨告上法院調解還錢,之後就辦過戶給阿姨了,後來98年阿姨要賣房子才發現那個房子已經被我爸在早期就貸款了,後來阿姨要去法院告我詐欺,我才又花現金100萬買回,還簽了一張124萬的借據,目前房子還有100多萬的貸款還有欠阿姨錢。

   我想問房子是我又買回來的,還會被查封嗎?

  還有銀行的人說,我如果要賣房子是不能自己賣,要讓法院的人來賣才可以,我自己賣不算,所以我還是要還他們錢。

     我有公告他們並沒有到法院 登記我根本不知道有他們的存在,很無奈現在所有的債都在我身上 ,我該怎麼辦。

 

第二個問題是 

二、我小時候親生爸爸把我給人收養,當時收養我的養父有給我二問房子(只能住不能借貸房子),現在我自己的親生爸爸說那個房子是他的要我還給他,他說房子是他給我養父的,所以他要要回去。我跟他說房子是養父給我的,不是你,你沒有權利要回去,他說我養父在我28歲的時候就跟我終止收養了,但當時養父並沒有要回房子,房契是我的名字,我爸叫我給他不然說要告我。

這樣也可以告我嗎?? 

我想脫離這樣的爸爸可以嗎??

他只有需要我幫忙的時候才會對我好(要錢或生病時),不需要我就要告要我。

之前他車禍是我照顧他二年的,一年多沒有工作後來是一邊工作一邊照顧。

他一直要我賣房子給他錢,他自己月退休俸,他向農會借的錢也是我在還,我真的快被逼死了,誰可以幫幫我??

FOLA 100-12-14 12:48
律師你好: 請問 因我先生外遇外遇女產下一子,但因外遇女常常騷擾我們,講話又反反覆覆,見面商談也是文不對題說一些五四三內容,還到處放聲要對我們不利。 所以請外遇女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認領,必竟有法律效力之下,判決也是對我們有益。 今日收到存証信函要求我先生強制認領小孩,內容敘述外遇女何時和我先生交往,什麼時後產下一子,希望我們把小孩帶回家扶養,若是不要,就法院相見。 我們可以付出扶養費,但是收養外遇女產下的小孩,我是萬萬不能接受,有小孩沒婚姻。 我們該怎麼處理?需要回應存証信函嗎?
認領小孩部分,只要能夠證明小孩是你先生的,妳先生沒辦法拒絕。對方寫了存證信函來,表示她與先生有通姦且生下小孩,你可以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另外還可請求民事的精神上損害賠償請求。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聲請法院認可,分別說明如
下:

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
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將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
人者,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
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
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
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
女年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
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
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
養妻與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
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則可以收養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因此,張三之
養子,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
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
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
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
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5)被收養人本生父
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6)收養
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四)法院的調查: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
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
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
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
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
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
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收養契約書實例: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秀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
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李二寶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Milu 100-11-16 23:39

因為我先生為大陸人士,身分比較敏感,所以..在整理資料時
台南地方法院一樓協助辦理的先生即告訴我
採用個人收養會比較簡單,而我先生則需出具一份同意我收養小孩的同意書
這樣到時後開庭時,只需我個人出庭即可
先生不用出面,我好高興他的指點,於是..我依序辦理
哪知案件到了書記官那裡,他堅稱...無此法條(真是愚蠢到極點)請參照民法1074條
還說夫妻必須共同收養才行,所以..我先生必須補填共同收養之文件
這樣一來...當然開庭時我先生也一同出庭了

更扯的事來了,因為共同收養的關係
我們裁定收養沒有通過,原因是:根據大陸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0歲!!
(我先生比我小14歲,今年26歲)
我真的無語了,我們是在大陸嗎?台灣已經回歸中國了嗎?我甚至懷疑,這個法官是不是對岸派來搞破壞的??
我之前要收養的時候,我也跟海基會,海協會甚至是大陸的戶政確認過
他們都說以小孩的戶籍為依據,既不入大陸的戶口,那就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為何??用根據大陸法來退我的件呢??

我想問的是,我現在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所以..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的律師能夠盡快幫忙指點迷津,謝謝你們了..

 法院是根據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依照收養的當事人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法院在這一點上並沒有錯誤。

你們可以等過個四年,等妳先生滿三十歲後再收養。或者,你們先離婚,你可以單獨收養,然後你們再結婚,等妳先生滿三十歲時,再收養你的小孩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8

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提起訴訟時,法律特別規定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的程序,才可以進行法官審理的訴訟程序。所以,在這種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是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的。

法律沒有規定須經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接受法院提供的調解服務。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屬於離婚、履行同居終止收養及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的案件,法院就會完全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只要有一方不願意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家庭紛爭,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接受調解,而且,對當事人的官司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7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可不提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果是外文,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

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而影響已經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3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8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吳明修 100-11-08 16:01
律師您好: 我女朋友已跟前夫離婚四年,與前夫在六年前生下一個女兒,女兒今年十一月滿六歲,輔養權歸屬於媽媽。 離婚當時有寫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有寫前夫應於離婚後,每月匯足2萬元的輔養費給媽媽當小孩教育費,給到小孩受完教育為止。若有一次沒給足2萬元,則須一次給足20年的輔養費。 另外還有寫明婚姻期間女方幫男方刷的卡費六萬多,也應償還。 但前夫自離婚後,每個月都沒給足2萬元,有時給五千,有時給八千,有時就不給。 (男方目前已結婚,但男方工作是做粗工的,收入很不穩定,經常賺的少就不給了,而做粗工大多為領現,可能沒有固定薪資轉帳) 卡費也都沒有償還給女方。 因明年可能會跟女友結婚,到時也會收養她的小孩,因此想請教陳律師: 1.若想以協議書的內容去跟對方提告,請求對方每月給足2萬,否則就應一次給足20年的輔養費,但對方若沒有固定薪資收入、且名下也沒有財產的話,應該如何求償呢? 假設求償當時對方沒財產也沒固定收入能強制扣除,那未來是否可以隨時查對方財產且不需經過對方同意,一但發現有財產,就馬上再請求強制執行呢?(比如對方繼承遺產等) 或是對方再婚的老婆有婚後財產或固定薪資收入,是否也能強制執行呢? 另外,女方於離婚後2年內,雖然對方每月沒付足輔養費,但女方也沒寄存證信函給對方,直到第三年才開始寄存證信函,請問這樣有影嚮嗎? 是不是其實不用寄存證信函,未來也能提告呢? 2.關於小孩改姓的問題,目前小孩未滿七歲,若我們結婚,我要收養小孩小孩要跟我的姓,那有需要生父的同意嗎?因為我看民法的法條,是寫滿七歲的小孩要改姓,應父母雙方同意。但未滿七歲還要生父同意嗎? 若小孩改姓後,是否就不能再請求對方支付每月的輔養費了呢? 那若讓小孩改從母親的姓,還需要生父同意嗎?或小孩也要同意才能改母親的姓呢? 麻煩陳律師解答了,感激不盡!!
沒有寄存證信函還是可以請求的,不過如果對方沒有財產,你們訴訟贏了也不見得能夠拿到錢。 關於小孩改姓的問題,如果要改你的姓,那可能是要進行收養的動作,收養之後你對小孩有扶養義務,原生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則會暫時中止。
故鄉 96-10-13 07:50

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瑕疵,小心!遺產沒份!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富商黃連順91年過世,身後留下2億遺產,擔任警職的好友楊富財聲稱握有黃連順4份遺囑,內容提到黃連順與女友生下的女 兒列為遺產繼承人,桃園地方法院昨天以遺囑沒有見證人等為由,判遺囑無效。目前在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擔任巡佐的楊富財聽到敗訴消息,表示如果沒能幫黃連 順的女兒爭取到遺產,連黃生前最後的心願都不能完成,那他就真的太對不起黃了。他要提出上訴,讓黃的2億元遺產能夠遵照黃自己的意願來分配。民國70年黃 連順與溫姓女子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膝下無子,他急著想生兒子傳宗接代,民國87年,黃連順10年前交往的女友回頭找他,黃動念要女友幫他生個兒子。女友 88年生下女兒,黃就把女兒交給前妻溫女收養,直到民國91年10月15日黃過世還是沒能如願生子。黃連順做電器生意非常成功,身後留下2億房地財產,黃 的姊姊吳黃?以繼承人身分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則是代黃連順的女兒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聲稱握有4份遺囑,為了確認法律效力,在民國92年1月13日召開 黃連順親屬會議,包括黃的姊姊及堂弟黃連勝等三親等親人共5人擔任遺囑行人,會議只認可其中一份遺囑為真。事後吳黃?向桃園地院提出異議,地院以親屬會 議成員中黃連勝和黃連順無血緣關係,非其叔叔親生子,故人數減為4人,不足法定5人,判決親屬會議無效,遺囑也因此變無效。楊富財持有的4份遺囑內容都把 黃的女兒列為受遺贈人。吳黃?也向地院聲請確認四份遺囑皆屬無效。地院調查,第1份遺囑91年10月4日所立,雖有3位見證人,但其中一人是黃的前妻溫 女,法律認定和黃的女兒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判定遺囑無效。第2份遺囑在10月5日所立,沒有黃連順的親筆簽名與見證人。第3份遺囑 在10月13日立下,屬錄音帶,錄音帶內容是黃連順口授、楊富財錄音謄錄擔任代筆人,地院認為,錄音內容顯示口授遺囑的內容,多是楊富財自問自答,黃被動 回應「有啦!」「嗯!」等字眼,並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至於第4份遺囑也在10月13日所立,由黃連順堂弟黃連勝代筆,黃連順口授過程中,既沒有自己陳述 遺囑,僅由黃連勝提問,黃連順回答,黃連勝也沒有宣讀遺囑,同樣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地院因此判決楊富財提出的遺囑均無效(註一)。請問,此判決,有其 理嗎?

【解析】

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 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 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 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 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親 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 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 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證人:一、未成年人。二、禁治產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 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分別為民法第 1189 條、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98條定有明文。
遺囑雖不須以本人親自書立為限(註二),惟以口授遺囑為 之者,仍須同時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98條等所定要件,始屬有效。換言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中之一 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為真,但遺囑證人苟有民法第1198條所定「不得為遺囑證人」者,或違反民法第1130 條及第1131條有關親屬會議規定者,法院自得於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異議時,判定該遺囑違反要式規定或強行規定而無效(註三)。
本 案,雖有A、B、C、D等4份遺囑,且A份遺囑業經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認定為真,惟該親屬會議會員之其中一位,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也 非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自不得為該親屬會議之會員,則原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當因該員不具資格,而降為4 人,而有所欠缺;該組成有瑕疵之親屬會議,所為「口授遺囑」之認定,自屬無效。至於其他遺囑,不是「以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為見證人」(註四)或「不能舉證 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註五)或「非經親屬會議認定」(註六),就是「沒有親筆簽名及見證人」,為法院喻知無效,亦非意外。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北台灣>自由遺囑瑕疵 富商2億遺產女沒份。
註二: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0號判例:「遺囑不須本人親自書立,若別有確證足以證明遺囑為真實,即不得遽謂無效。」參照。
註三: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 四:實務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11月07日91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 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惟受遺贈人及其配 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 月返回大陸青田老家探親,因心臟病發,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口述遺囑內容,以其所有在台遺產約有千萬元,除支用喪葬費一百五十萬元,及胞兄陳冠南、胞姐 陳素娥依法限額繼承外,其餘捐贈台北市青田縣同鄉會,設置『文教基金會』,作為文化教育之用云云,惟依上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規定,該口授遺囑意旨,應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而原告並未提出該口授遺囑之筆記,以資證明有該口述遺囑存在, 是原告主張有此口授遺囑,已不可採。且再依原告主張遺囑證人之陳冠南、陳素娥係受遺贈人即原告之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為遺囑證人,是縱使有此口授遺囑存 在,因本件陳少南之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僅餘夏漢中一人,與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不合,前揭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立之口授遺囑應為無效。原告雖主張應 將在場之馬國寶列為見證人,惟此與法未合,其主張為不可採。」可資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17年01月01日上字第861號判例:「遺囑固不須本人親筆書立或畫押,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者,仍不得有效成立。」參照。
註 六:前司法行政部57年10月29日(57)台函民決字第6821號函:「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中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 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 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準此而言,口授遺囑非經親屬會議認定,不生效生。本件陳靄如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二人見證,惟其既無在 台親屬,無從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揆之前開規定其口授遺囑似不發生效力。」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96-09-14 18:15

房地產法律問題】僅在族譜上記載之「養子」,得否繼承養父的財產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弟弟有一個養子但養子身份僅在族譜上記載,當時在戶籍上並?有登記,請問依現行法律,此養子是否有繼承養父財產之權(註一)?

【解析】

按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 (三)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分別為戶籍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民法第 10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收養,應依戶籍法辦理身分登記,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始與婚生子女同;苟未依戶籍法辦理身分 登記收養關係尚難謂存在,養子女當無繼承養父母財產之權。
惟「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 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如欲 受遺產之酌給,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請求決議,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時,始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訴, 不得逕行請求法院以裁判酌給。」亦分別為民法第1149條所明定及最高法院23年01月01日上字第2053號著有判例,是本案中的「養子」,若屬被繼承 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當可依民法第1129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請求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註二);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時,非 不得依民法第1137條(註三)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請求法院裁判酌給(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4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想請問繼承養父財產權問題。
註 二:實務上,最高法院39年12月13日台上字第1571號判例:被上訴人雖為某甲之侍妾,其以某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之地位,依親屬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 議,請求按輪均分,自不得謂非正當。」可資參照。惟被繼承人已以遺囑,依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遺贈相當財產者,毋庸再由親屬會議 酌給遺產(最高法院26年01月01日渝上字第59號判例參照),則應注意。
註三:民法第1137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參照。
註 四:另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召集親屬會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議,原應依其所受扶養之程 度及其他關係而定,若親屬會議之決議未允洽時,法院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訴,自可斟酌情形逕予核定,所謂決議之不允洽,通常固指「給而過少」或「根本不給」之 情形而言,但為貫徹保護被扶養者之利益,及防杜親屬會議會員之不盡職責起見,對於親屬會議已開而未為給否之任何決議時,亦應視為與決議不給之情形同,而賦 有召集權人以聲訴不服之機會(最高法院48年10月22日台上字第1532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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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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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96-07-10 10:5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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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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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整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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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

故鄉 96-06-27 16:20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前夫有不當管教,我可以爭取監護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三年前與其前夫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前夫所有,在偶然情況下得知前夫有不當管教情事等,想請問我可以爭取監護權嗎(註一)?
【解析】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之最近尊親屬,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故本案中的前夫,倘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前夫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民法第1055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自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本案中的前夫,若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本案中的提問人,亦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註四),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5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爭取小孩監護權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註四:實務上,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改定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7月28日92年度監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