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內容屬公然汙辱 因為網路FB私人同學會社團內發生些私事 一時口快 打出了”我ㄘㄠˋㄋㄧˇㄇㄚ的(本名)
罵人就是有錯我明白 當然也被對方於去年11月複製下來提告
在傳訊到警局錄筆錄時都也很配合
今年2月初在被傳喚到法院
檢察官在問我意見時 我也很配合的說我錯了就是錯了
我願意公開向他道歉
檢察官也詢問 告我的那方
但是對方 卻法律常識欠缺似的說出很多檢察官不耐煩的話
檢察官跟他說 我毫無任何前科 也非常有道歉意願
如果願意公開道歉 或是網路上公開道歉 問他是否接受
然而又問他 那他到底想怎麼做
他說他精神受到傷害 (無醫院任何證明) 需要金錢賠償
檢察官問他 那他到底想要多少
他很沒常識的說 他在網路上看到別人辱罵1個字都要5萬以上
檢察官回應她 不可能
罰款這方面取決於 告訴人身分地位以及被告人收入家世背景等等
又問他到底想要對方賠償多少 (已經有點不耐煩了)
對方非常獅子大開口像檢察官說要我索賠20萬
當然檢察官也很婉轉的說 不可能
總之檢察官看我非常有道歉意願 幾乎都屬幫我說話以和解為前題
他卻都很直接的回 不用!!『道歉對他沒任何實質意義』
我也在法庭上 書記官的記錄下 錄音存證下 檢察官面前
對對方 連名帶姓 道歉 鞠躬等行為 (真的很想結束這件案子)
檢察官還跟他說 刑事不可能要求到這麼多
就算罰也是小錢 罰給法院的 (頂多七八千???)
有這麼誇張嗎 我收入不多 家裡處境也不是很好 而且非常有道歉意願
在網路上查詢好像也沒這麼多 是檢察官故意跟告我的那方講
還是法院真的會想要錢 罰多一點!?
也對他說刑事只能這樣結案了 如果他要告 只能叫他另外提告民事
還半帶提醒跟他說沒必要鬧翻成這樣 我都誠意想道歉等等
也對他說 這種芝麻綠豆大的事件 就算告上民事
等到有消息至少也要一年左右才有消息
想請問一下 因為也有問過懂法律的朋友 朋友說基本上他提告不成是真的嗎
因為他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 他精神受到損傷
只是單方面說詞而已 內容之後也沒謾罵什麼
他也沒任何公家醫院開的 精神方面證明
這樣算證據不足嗎 民事幾乎也不會想管這種小事?
然後他在刑事法院開庭時 在檢察官面前 跟 錄音下也都說
因為我這件事 讓他"不敢"跟同學們聯繫
當然當庭被檢察官反斥說 "不敢" 是他個人問題 不能扯到我身上
如果是"不能" 當然就是我害的 意義不同
而且剛開庭時 檢察官也糾正他說 因為它是告我公然汙辱
但是法院傳票告我卻是 妨礙名譽 指證他 這跟名譽完全沒任何關係
雖有人說 公然侮辱是算在妨礙名譽之一 是真的嗎 這樣被亂告 妨礙名譽 並不是公然侮辱感覺很差
雖然我朋友告訴我 根本不用怕他了 告不成
還是想詢問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們些許意見
從開庭到結束 我都很配合
只講過三句話
"罵人 我錯了就是錯了"
"我還是希望公開向他道歉"
"(本名) 這件事情讓你精神上受到傷害我非常抱歉 我願意跟妳道歉 對不起 (鞠躬)"
沒任何精神受損證明
說道歉沒實質意義 只獅子大開口要求大筆賠償 感覺在敲詐...
我非常有誠意 就算是再道歉一次我也願意
他卻死咬著不放 又說出如此無理罰金讓我精神這陣子也受到壓力
事情能結束當然最好 頂多以後再也不聯繫了
律師您好:
若不行公開的話,請移除,不好意思。
因我想詢問律師,請幫我看看,我要發給她的信件,陳述內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因S小姐用公司住址寄來存證信函,這樣子算用公司名義寄發私人信件嗎?
我可以寄掛號信件到其公司嗎?
P小姐:你未經本人許可,於2010年11月15日竊取本人照片上傳FB公開網站,已觸犯刑法竊盜罪,並侵犯本人肖像權,又公開辱罵本人虛情假意.批腿等等不堪入耳之言詞,已購成公然侮辱之罪嫌,當時經由你先生保證你日後不再有這樣的行為,我們才未提出告訴,不過近日你又於fb私自散發不實訊息,傳送手機簡訊辱罵本人,擾亂本人正常生活作息,限你於收文後,親自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騷擾本人,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
下列是我想要回應的內容:
因於2012年1月收到XX中部科學園區所寄出的存證信函,S小姐要求本人親自道歉,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故在此先對於在2010年11月未經你本人同意前,引用其法國蜜月照一事,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並保證之後不會再有此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
在網路公開討論丈夫和你來往過程中,因他說過曾為你購買衣服、鞋子、包包、導航系統……等商品一事,還有兩人在2007年9月一同至日本出國旅遊四天三夜之事,也見到P先生護照資料有此趟出入境資料之事實,P先生曾與你多次單獨吃飯、逛街、逛賣場、陪同你詢問公職考試、也曾多次到你台中住家和家人相談甚歡和一同出遊。
最後詢問P先生在說明分手原因是友人告知他,見到S小姐在這期間也有其他約會對象,兩人才停止往來。因暸解丈夫生活簡約,顯少主動有購物意願,也並非對每位同事都出手大方的個性,才會誤會兩人有交往的情形,而S小姐曾在電話中哭著說,承認自己錯了,請丈夫勿張揚此事。我在談論此過程用詞較不妥當,而讓你覺得有不堪入耳之言詞,再次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自2010年11月後,只知丈夫有向你和母親為此事件道歉,不知丈夫和你有何約定保證之事?但本人從此也未再有網路談論此事和使用你的照片。2011年12月2日因見你傳來的” 不要再把我加入朋友~因為你不夠資格當我朋友”,才回應此訊息。還有之後你說本人” 做這種小人的行為”那是如何呢?若你無法舉出實證,是否也構成”毀謗罪”呢?另外最後你所說的” 當初的我們相處得很愉快,如果像你幻想的那樣~~到現在還能維持朋友關係嗎??”因見你有疑問,而本人所陳述的事情也並非幻想,都是透過丈夫描述你們來往過程而寫下的,故才以手機簡訊方式做出回應,並非故意做出擾亂你的正常生活作息的行為。
請問一下各位
因為今天騎車經過菜市場
車子非常多大家非常擠
對向有台汽車停在那邊無法前行
我就順勢往前騎
那台汽車就對我按了喇吧
我也停了下來
可是因為同向機車真的太多了
我無法完全停好
如果他要硬過會擦到我的車
可是沒想到他就真的開動了他的車
我的車也真的被擦過去
害得我的車被迫往右壓
倒在旁邊的車身上
我覺得很生氣
就回頭跟開車的那位先生說
先生!這裡是菜市場耶!!!
他就搖下車窗跟我說
*****你譙殺小
就這樣走了
因為我當下被他嚇到
我只記了開車的人的車牌
卻沒有記一下任何一位目擊者的車牌或聯絡方式
這樣如果要告
是告肇事逃逸跟公然侮辱嘛
可是我沒有證人要怎麼辦
沒有證人可以證明他罵我髒話
這樣告他會有勝算嘛
如果他死不承認不就會輸了?!
另外因為我們兩方的車速都很慢
所以車子沒有受傷
這樣有算是肇事嘛?!
有算是肇事逃逸嗎?!
我遇到一個蠻棘手的問題
原因是這樣的 我在交友網站寫日記
結果有一個人一直來留言 我不爽罵他 也叫他不要再來留
可是他一而再再而三一直來留言! 我受不了
就在日記公開他的檔案編號跟MSN
這些東西都是在他交友檔案頁面得知的
他也在自己的自介公開MSN (可是我日記公開後 他就把檔案隱藏了)
然後不停的開分身帳號來我的日記留言罵我.還叫他朋友一起來鬧我!罵我!
罵我的內容很難聽:
說我有愛滋病 說我是豬 賤貨
還有只是當妓女還裝清純啊~去死一死啊~大胖子~~你媽怎生出你這賤b~真賤~那麼醜還學人當小三啊 ~~~
還有早該去看醫生、順便去看看有沒有花柳病、淋病、愛滋病!你別在賤下去了、姊姊會天天來看你的!別犯賤了!到處去找人捅啊!小心生孩子沒屁眼!多留點口德!
還有妹妹、你不是喜歡吃屎嗎、賤到極點!別在害人得病了、性病早點去冶一下啊!
還有他盜用我的照片放在交友大頭貼上
請問一下 他除了公然侮辱我 還可以告他什麼? 可以告毀謗嗎?
只是當妓女還裝清純啊和那麼醜還學人當小三啊
這2句可以告毀謗嗎?
我現在懷孕 他還詛咒我生孩子沒屁眼 我又能告什麼?
如果是依以上這個狀況 我告他 我贏的勝算有多少??
可是我在日記公開他的MSN 是在我自己的日記.我沒有故意散佈(雖然日記是大家都能流灠的) 我用意只是要大家提防他!
如果我們真的要互告 誰會贏???
他朋友也是參與者 或者我只要告他朋友就好了!
(他叫他朋友一起開分身帳號.公開留言罵我)
請問律師 如果依這樣看來 我告贏的機會大嗎? 謝謝!
昨天第一次去警察局報警
告了一名主管
公然侮辱罪
因為昨天離職
同事問我為什麼離職
我回說要和男友一起去大陸工作
同事又問我 為什麼要去做什麼
主管竟然說 去當慰安婦...
而且 下班收拾東西 要走人的時候
主管又在大家同事面說
我是不是有偷東西呀
我說我沒有
我還問他
我要偷什麼?
他就說
筆之類的
我就說
筆是我自己帶來的
公司沒有值錢的東西讓我偷
這名主管還繼續說
那要脫光衣服搜身檢查
我馬上說
我才不要
後來趕快跟同事們
東西拿一拿下班
下班後找了大家一起來我家聚餐
我就跟大家說出我當下很不舒服的感受
同事們就鼓勵我勇敢的去
警察局報案 希望司法公正
能給我一個公平正義
當天晚上我就去警察提告
警察說 我只需要一名同事當證人即可
後來在奇摩知識家 有人建議我
可以一起告他毀謗 這樣就兩條罪名
可是我不太懂
是送一個案件就可以嗎?
還是要分開提告?
事實經過:
A小姐發現B小姐在B小姐自己臉書的塗鴨牆上貼文指名道姓內容如下
有本事你就繼續躲,還有你外遇的事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相信你也不怕人知道,有機會大家都會知道,還有臉出現嗎?
就看你要不要臉。
問題:
1.她是貼在她自己的牆上,但是她們有共同的親友會看到,約5-6個這樣有算公然嗎?
2.機車孔的事己經交由警察處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尚未證實是A小姐
就指控是A幹的(先不管A,實際上有做還沒有做),這樣算毀謗嗎?
3.還有指控外遇的事(沒有所謂的通姦證據)(如果是真的,但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
這個可以告她什麼
另外B小姐寫黑函到A小姐家,說A小姐外遇的事,但B她沒有直接證據,而且信是用打字的,
沒有屬名,這樣是不是拿他沒辦法
(二) 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定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
(三) 對於司法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罪。
(四) 對於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
(五) 假借司法人員名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六) 冒充司法人員行使職權或公然冒用司法人員官銜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
(七) 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 (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二) 法務部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一)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四)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伍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為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係指:三、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四、所稱檢舉人係指犯罪未發覺前向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 之人;但司法人員為檢舉者不包括在內。
五、因檢舉而破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於該案件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檢舉獎金,但得斟酌情形於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先行發給一部或全部。給獎金額如左:六、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檢舉有先後者,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人;但在後之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對於破案確有直接重要影響者,得酌情給獎。
七、檢舉人自首並檢舉他人犯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其檢舉之資料確具重大價值者,得酌情給獎。
八、檢舉人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得依本實施要點申請酌給獎金。
九、檢舉獎金由檢舉人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轉陳本院核定後發給。
一○、檢舉人如要求對其身分保密者,受理檢舉獎金申請之第一審法院,應將有關資料,以密件轉陳本院。
十一、第一審法院受理檢舉獎金之申請後,應即調卷查明,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本院審核。
十二、本院審核後,如認符合規定,應發給獎金,如認不符規定時亦應將理由復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一夜 在路上被人挑釁 後面回家時剛好遇到在他家門口 我說 為何要這樣騎車
對方腦羞+酒醉 下車就是打我臉 之後他媽聽到從家門口出來 攔住他拉住他
對方也拉住我 一個重心不穩往後摔 , 壓到他媽媽,我被打本能就是抓住他的手停止他攻擊我,倒地後 我也跟著他倒 我壓在他上面 一手抓住他手 一手抓他脖子!
此時他爸出門看到這一幕, 他媽一直喊他腳很痛(過程中我完全沒有出手攻擊只有本能性的壓制住他的手 一手有壓住他脖子) 我就說不要打了你媽受傷了,便起身 ,沒想到他轉身往後拿木棍要打我 我便跑離現場 ,馬上報警跟打電話給朋友,
朋友到場後看到他拿木棍 發酒瘋 在那邊挑釁 警察到後他馬上躲進家裡 ,此時他鄰居也被他拿木棍追(他已經醉到認錯人)
警察陪同我 跟我朋友到他家門口 剩他爸在門口 談述過程他有出來 嗆聲講一些挑釁語言 然後過來打我朋友一巴掌! 也有與警察咆哮 便進去 剩他爸在外面 ,事情發生到此(尚未作筆錄 警察說看我們要不要和解)
近日我與他爸出來面對面談
他說他太太 腳受傷 頭也腫起來 眼睛到耳後瘀青(我完全沒有碰到他媽! 只有對方抓住我 我跟著他摔倒 一起壓到他媽媽) 然後他兒子車子壞掉(過程中我也完全沒有碰到他的車!!) 意思是 和解 兩邊都不用賠!
我聽了之後感覺他跟本不是和解 而且講的變成是我在出拳打他媽媽一樣 很誇張
他也認為我開出的價碼 (財務損失) 太多 !兩個人講了也沒結果
小弟現在很納悶 就我描述這樣 難道他媽媽的傷我該負責?? 是他拉我摔倒他壓到他媽 而且傷勢不可能這麼嚴重 太誇張!! 而且我車子連碰都沒碰到 竟然說他車子壞掉!!
請了解法律的大人 我這樣真的是自認倒楣嗎 我認為我沒有錯 應該是他要賠償我
而且他爸知道他們有利的情況
1:在場無證人 他兒子打我到他媽出門時候沒人看到 變成證人只有他們自己人 他爸和他媽! (變成故事都給他們說)
2:他爸說 不可能沒事會侵門踏戶到他家 這點是否對我不利(但是事實上 我家的確會經過他家)
對我有利的:1朋友到場後有看到他拿木棍發酒瘋
2鄰居 也被他拿木棍追
我想知道各位的意見 我這樣有沒有勝算! 難道我沒人證就變成我不利嗎?
台灣法律應該會怎麼判呢?? 我很怕我被反告 沒有做的事硬賴成我有
拜託替小弟解答 感謝!!
期間他在打我過程有 罵一些國罵 這樣可以多加一條公然污辱嗎?
回覆 han 的發言內容:
一夜 在路上被人挑釁 後面回家時剛好遇到在他家門口 我說 為何要這樣騎車
對方腦羞+ ... (恕刪)
對您有利的部分 仍有勝算
昨天(9/4)下午5點50分左右,我剛運動完返家,在樓梯間遭遇我叔叔(我父親的小弟);當時我正在開信箱拿信,被他從背後推擠,我跑出樓梯間,他也追出來,先以言語公然侮辱我(「幹你娘、老雞掰、臭雞掰、你娘老雞掰」),繼而拿手上的安全帽動手攻擊我的左手。
我從頭到尾沒有還手!
我的妹妹4樓聽到我們的聲音,大約在6點02分左右打電話報警,並且在06:04左右自四樓陽台以手機錄影做証,影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叔叔以手上的安全帽攻擊我的頭部!
我的奶奶在我叔叔攻擊我後,約是6:07才從33號2樓到樓下問話。
大約在6時08分左右,第一位警員到達現場,6:10左右,警車來了兩位警員,一共三位,
在三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6:12陳鴻利趁三位警員不注意,揮拳攻擊我的右臉!
6:13,第四位警員到達現場,
6:14救護車前來,送我至忠孝醫院驗傷。
我叔叔在警員的面前出手攻擊我,應該算是現行犯,但警員並未將他帶回警局偵訊!
且他在警員離開後,自行至醫院驗傷,可是我並未出手攻擊他,不知道他那來的傷?
在我驗完傷至警局做筆錄時,他打電話來警局,揚言如果我告他,他也要告我!
目前以我手上的証據(証人:我妹、証據:影片)來看,對我是有利的,影片中也沒有錄到我有任何的言語攻擊;但就怕他請我奶奶做偽証,說我這個做孫子的辱罵叔叔,導至我也被判公然侮辱!
想請教站上的律師們,能否給小弟一點建議?感激不盡!
事實經過:
甲和乙為親姊妹,家族有塊田地在其父母親過世後為兄弟姊妹共有,但因為大家不願意強制分割,故常有糾紛,目前由乙向其他兄弟姊妹(不包括甲)付錢承租,在同塊地甲亦有使用其中一部分種植作物,甲平時就常控告鄰居、親友等,喜歡以上法院來威脅。
1.甲到乙家拍鐵門大吵大鬧,口出惡言,乙有錄音且報警,但警方前來時甲已離開
2.甲堅持田地為其所有,當乙在其上種植後,甲將乙的作物割掉,有請警方拍照,當天
乙有錄音但甲不承認是其所為
3.甲焚燒自己的作物,但因與乙相隔,故亦燒到乙的作物,乙有報警且錄音,且甲說出
事件2是其所為,且甲指責乙貪心、侵佔土地、沒用等詞語
4.甲割掉乙的作物,乙找甲理論時甲拿著刀子,因此乙將刀搶下,後來甲又進到乙的農
舍裡砸毀東西,有報警拍照處理
問題:
1.甲在事件4發生後,已至警局要求提供證據要告乙傷害(可能是搶刀造成的小傷口),
如果說甲可能是自己從事農事或乙是出於自衛搶刀才造成的傷,傷害罪還有可能成立嗎?
2.甲常到乙的住家或田地大吵大鬧,乙不想再繼續忍耐,也很害怕甲不知道又會做出什
麼事?也想提出告訴讓甲知所警惕,請問有可能根據照片、錄音提出包括毀損、公然
侮辱(?)等罪來加以控告嗎?或是需要其他證據才行?
(1)錄音如要成為證據,是否需要每個檔案皆打成逐字稿,或是只列出重要句子及
其出現之時間,是需要燒成光碟嗎?
(2)自己拍的照片應該是要沖洗出來,那警方搜證部分需要另外申請嗎?
父母親不曾上過法院,更不知道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手上僅有我在場時所錄或拍下的證據,聽到阿姨要控告有點不知道該怎麼應付,麻煩各位律師多多幫忙,如果有什麼我自己應該多加了解的,也麻煩指點,非常感謝!
我與某人在網路討論串內發生糾紛,對方要提告,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請搭配網址提供的excel附件檔案服用(多空間,檔案一樣)
http://www.megaupload.com/?d=GE77BTWQ
http://lovechiann.myweb.hinet.net/ANS.rar
http://tinyurl.com/3ku496t
A攔與C欄是公開訊息,B欄是私人訊息。
ABC有時間順序上的相關性,應該會較容易理解事件時間前後,
唯B欄內容是穿插在A攔內容之中。
事情是發生在ptt裡的一個大學/大專討論版面
對方發問了一個非常非常????的問題
而我很好奇為什麼一個堂堂大學生能問出這種問題
便在底下作出表回應:
【請問你十指盡斷嗎? 為什麼不試著二邊都打電話問看看?】
對方不爽(不爽純粹是我個人觀感認定),便回應我以下文字:
什麼叫十指盡斷
你他媽噓文可以 不要人身攻擊OK?】
在對方回應三分鐘之後,個人認為是怕我看不到他對我的回應,
便寄發私人訊息給我並質問我,爾後我也回覆了訊息給對方。
然後我在對方的討論文串內,作出了最後一次的回應:
【對了 請別再私信 汝身意識太過強烈的棋步 敝人頓覺無趣】
==================隔天==================
對方發出了提告宣言(?
內容如excel附件檔案C欄
說他已經報案,案類:妨礙名譽(信用)
昨天警方通知我去警局作了筆錄,警伯也覺得這種提告很愚●,
也教訓我怎麼會笨成這樣降低自己水平跟這種人混什麼泥水,
受教許多,警伯益我良多。
其實我是不太懂他想要定我的罪名,我想可能跟公然侮辱之類有關
我也不懂法律,所以特此請教,
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您好
我家住公寓一樓,二樓住的是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比我們先住進這個社區。
當年我們搬家過來的那天,
因為二樓的摩托車停在我家門口,貨車無法將家俱裝卸
當時按電鈴他們家沒有人在,所以我們就把摩托車先移旁邊一點
後來二樓的太太回家發現摩托車的位置有被動過之後後很生氣,
當下我們有立刻跟她致歉,並告訴她挪車的原因,但她不接受
於是從那天開始,
她每天洗完衣服不脫水晾在他們家陽台的外面,讓水不斷滴到我們家院子,
拿水管澆花也”不小心”把水澆到我們家來,
我們懶得跟她理論,我爸直接請人在院子做了遮雨棚,
結果他每天拿晾衣服的竹竿敲打我家遮雨棚製造噪音,
後來我家遮雨棚竟然被他敲出了一個洞(可見他敲得多努力),
他開始拿水管從那個洞上面淋水下來,並且食髓知味,
不管我們怎麼把洞補起來,他都會再敲出下一個洞,讓我們不勝其擾= =
一陣子後他可能覺得太累了還怎樣,改換在他家陽台等,
只要我家的人一走出遮雨棚,他就拿水桶用力往外潑水,
我爸和我奶奶都曾在出門時被他淋過一桶水而浪費很多時間回家重新梳洗,
甚至社區的管理員也被無辜波及過。
後來他還到處跟街坊鄰居說我們家的不是,
比如說我媽像惡魔一樣天天逼我和我妹練鋼琴到深夜,
說我家小孩壞透了,沒有公德心,整天做些亂七八糟的事情騷擾社區等等,
當然這些都不是事實,其他鄰居也覺得很無奈
他還有很多小動作,
比如說趁四下無人故意戳破我家汽車的車頭燈還有括我家車子(對面鄰居從他家陽台看到的),
把垃圾丟在我家門口,
有客人來時故意站在我家門口大聲批評我家的人,
有時家裡小朋友要上學時剛好遇到她騎車要出門,她還會做勢衝撞。
我們想她的精神大概有問題,曾找她的先生談過好幾次,
想說她先生是警察應該比較明事理一點。
結果她先生聽說是有名的怕老婆,所以雖然每次都說好好好會勸她,但總是都沒下文。
最近她的新招是,騎摩托車載他兒子出門補習前
她會提早半小時左右下樓,先發動她的老爺摩托車,
然後把排氣管對著我家瘋狂催油,
因為他的摩托車已經十幾年了,只要催油就會跑出很多廢氣,
他就用力的把那些廢氣都催進我家客廳,
每天都重複這件事,每次大概可以催油催個20-30分鐘
我們家都要趕快緊閉門窗,以免那些廢氣跑進來
昨天他又開始對著我家催油了,
因為正值晚餐時間,加上我爸那天心情不是很好,於是我爸終於爆發了
我爸整個很理智斷線的跑出去,
在我家院子裡拿了一盆泡肥料的水就往正在催油的二樓太太潑去,同時還罵了一句幹你娘!
然後二樓太太 就全身濕了
她兒子剛好下樓 就見證了他媽媽被潑濕的一幕 然後開始尖叫
很多鄰居聽到聲音都跑出來看
換成二樓太太暴怒 開始飆我爸 說她先生是警察 很快就會來辦我爸公然侮辱
我爸也很不客氣的罵回去說沒在怕啦
總之這件事情就在她兒子補習快要遲到的原因下,匆匆結束了
....結果原來我爸其實是很怕的= =
我爸是古意人,平常脾氣很溫和我也沒聽過他罵髒話
第一次罵就被人家說要告公然侮辱= =
想問一下
最近因為我媽要辦理事情,跑了好幾次的XXX市公所,前天?跟我媽到XXX公所XXX課室辦事情,受到承辦人"XXX"言語不善對待、態度極度不耐煩、口氣大小聲、嚴重不?尊重我媽,而且我媽是站著好聲好氣跟她問事情,她卻是坐?在椅子上大聲對我媽說話,一個老人家已經低聲下氣,你一?個年輕人非但沒有請她坐下,還用不耐煩的口氣回應她,她?只是想要一個確定的答案,你卻只有"我不知道"、"我不?確定",那還找你幹嘛!你以為那個位子很好坐嗎?我們是?一般市民,"XX課"不就是專門為民服務的課室嗎??既然你不喜歡為民服務,那還待在裡面做什麼!還是說?她有什麼背景,可以讓她的態度如此傲慢無禮!!如果換作?是你的父母被這樣羞辱,你吞的下這口氣嗎!今天是我無法?忍氣吞聲,所以說出這個事情,誰知道在我們前面有多少人?受了你的鳥氣,不爽做就不要做,別占著茅坑不拉屎,還有?更多熱心服務的人,不缺你這個!!
不用出席,只要按參加!!
問題如下
1.想請問如果上面的XXX 都有寫上真實名子
3.是否還有其它刑責?
4.臉書參與此活動內的所有回覆者是否也有犯法?
以上 感謝
回覆 mic 的發言內容:
最近 ... (恕刪)
你好
你的問題,可以分成兩方面來說
1.針對該公務員行為所舉辦的連署活動
由於公務員的執行勤務的行為應屬可受公評的事務,所以po文者如僅陳述當時狀況,這就像新聞媒體報導一樣,應不至於侵害個人隱私以及涉及公然侮辱罪才是。
這樣的行為就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了。因為縱使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可受公評,但仍不得對其人格進行謾罵的行為,所以經常會看到有人會po文述說遭遇的不合理的對待,底下就會有人回應很激烈的言詞,結果po文的人沒事,故作英雄回應的人反而有事。不能因為一個人做事態度不好,就罵他生兒子沒屁眼之類的話吧。將心比心,如果是我們,我們也覺得這有什麼關係呢。
3.結論
綜合上述,不管是舉辦或參與連署的人應該都不會觸法,但是只有其中有人發表針對人身攻擊的言論,該言論的發表人就得自行負民刑事上責任。
以上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我在某網路遊戲上與人有所紛爭。對方一開始先來找我,公開頻道的說話內容有涉及她(女生)希望我幹她,還要與其在網路上嘴砲,不如趕快去她加幹她。後來我們嘴砲一陣子,她忽然安靜並且說什麼她沒有這樣說,然後說她有錄影要告我309的公然散播猥褻字眼(我有提及到我有大懶覺之類的字眼.....),但從頭到尾我說話都沒有指名道姓,她甚至故意問我:你在跟誰說話? 我也都沒有回答就自故自的說話。 請問這樣被告成立嗎? 另外就是,她一開始就說什麼要求我幹她之類的話,後來我有密頻跟她說:不要出張嘴阿,約時間地點打砲。 請問密頻說這個會被告性騷擾嗎...? 在網路上說話除了要注意不要指名道姓以外,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事情原由是去年9~12月我隔壁鄰居嫌我跟我女朋友在房間講話很吵
但拿去他房東和另一間隔壁的人聽,他們都覺得這是正常音量
而且雜訊聲音還比人聲大
然後在走廊上跟我們吵架 還罵我們"他媽的" (這部分我有錄到音 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要我們安靜點,然後我們也去請教另一房間的住戶和樓下的住戶
他們是說有狗在跑和搬桌椅的聲音,但是沒聽到人講話的聲音
我們就把狗送走而且桌子也加裝腳墊
但總不可能要我跟我女朋友都不講話吧.......
最近隔壁又來嫌我跟我女朋友講話會吵到他,
而且到從去年12月到今年6月都在錄音(這算不算惡意啊?)
問題我們只是普通音量講話 他就說吵到他
請問有這種案例嗎? 以上三種通常告的成嗎?
先謝謝各位了....
一個要好的同事甲最近大概犯小人,被一個毫無瓜葛且毫不認識的網民乙開一篇網誌攻擊,乙的理由是從某個網路論壇看到甲和他人的糾紛,就自以為正義寫了一篇網誌來攻擊甲,但從乙的文章中,我們都強烈懷疑這個乙根本是糾紛當事人假冒!
重點是,該網誌文章中,使用了許多人身攻擊字眼,例如「X的」、「老鼠屎」、「外星人」、「奧客」等辱罵性詞句,另外以還語出威脅「老子恨不得一拳打過去讓你滿地找牙」、「老子如果是你老師就讓你畢不了業」、「期待你哪天受教訓」等!
整篇文章雖無指名道姓甲真實姓名,但把甲的網路帳號完整公佈出來,任何人不特定第三者都可循文章線索輕易得知乙所謾罵之人的身分!
問題一,請教就以上文字內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及恐嚇罪?
問 題二,同事在第一時間就將該篇文章存證下來,但過沒幾天,對方聲稱有人檢舉,所以已經被網誌客服人員強制關閉刪除!但我們強烈懷疑根本是對方心虛,怕被告 才偷偷刪除!由於原文實在非常惡毒,而對方甚至沒有對先前行為對同事表達任何一句道歉,雖然目前原文已經看不到,但基於犯罪事證已經被存證,如果要控告對 方〔問題一〕中的罪名,是否還可行?
懇請站上專家幫忙,非常感謝!
【行政法律問題】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五星級的A飯店,發生甲計程車及乙車隊衝突事件,台北市長郝龍斌2號在市政會議指示,台北市要行銷觀光,絕對不能容許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台北市政 府發言人羊曉東表示,由於這次衝突的計程車業者,部分來自北縣,未來台北市交通局,會透過縣市合作,不排除與北縣共同評鑑計程車,做更有效的管理。台北市 交通局表示,由於計程車是北北基跨區域營業,未來會透過縣市合作,與北北基協調跨區域管理,至於車隊非法霸佔地盤,北市會主動移送警方處理,絕不寬貸,政 府執行公權力絕不容挑戰,至於台北市160多處、800個計程車排班區,台北市警察局也會加強查察(註一)。請問,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主管機關得處罰 車隊霸佔地盤嗎?其依據為何?
【解析】
按「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 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 或為其幕後操縱者。」「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 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分別為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第6 條定有明文,是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霸佔地盤情事,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得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為「流氓」;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註二),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更甚者,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 而情況急迫者,更得逕行拘提之(註三)。
又「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 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分別為刑法第14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明定,是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將會被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之下罰金;首謀者,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任何人藉端 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而本案,從新聞報導中得知,甲車隊 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事實,主管機關自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對「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之罰鍰;但此情形,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之規定提報為「流氓」,則有疑義,蓋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所定「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 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之事由,均係以明目張膽之方式,藉其背後之不法惡勢力,公然直接或間接向善良民眾欺壓圖利,並使被害人因擔心 受到報復威脅而不敢聲張之行為態樣(註四)之故也。至於A飯店與乙車隊間之契約行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應尊重,惟A飯店仍不得以各種方式,限制顧客搭 程乙車隊以外之其他計程車,以免觸犯刑責(註五),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10月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大台北>中廣>車隊霸佔排班區 郝指示警方移送不寬貸。
註 二:此稱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行為後之態度」、「有無 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等事項認定之。另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 大。一、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 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
註三:此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則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註四: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95年07月13日95年度感抗字第119號裁定參照。
註五: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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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租賃法律問題】網站代管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係指提供企業組織一具經濟效益與便捷完善的網站架設方案;由建置先進穩定的系統設備,提供高品質的網路頻寬和全年無休的專業維護人員,讓企業組織租 用「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低成本、省時又便利的方式,擁有專屬網站創造網路 新價值而言(註二),故「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提供「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供企業組織租用外,尚有其他的勞務之提供 ,惟此其他的勞務之提供,僅為提供主機硬碟空間租用之相關服務(註三),解為主給付義務「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之從給付主義務較為適當。
至於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之法律性質?從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註四)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第2條: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 用。」及第9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 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觀之,Seednet除負有「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供用戶放置自己的網站及資料」之義務外,尚 有保管「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之責任,具有民法租賃及民法寄託之部分性質,但又不符合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 『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之基本定義,尚不得謂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係屬民法租賃及民法寄託之混合契約,反而應解為「附有租賃法律關係所生義務以外其他義務」之民法租賃較為合宜,以解決法律適用之問題,訂分止 息。
另最後尚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有認為Seednet「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 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 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用戶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用戶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 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言(註五),亦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31日朋友所問。
註 二:資料來源:home.gogo.net.tw/user/gitt/idc.htm,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又速博sparq認為「網站代管 ( Web Hosting )」主要供企業用戶租用速博sparq伺服器之硬碟空間來放置企業網站之網站架設服務;企業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時透過Internet連線到速博之伺 服器進行網頁內容更新;企業擁有屬於自己的專屬網站,可以建立企業知名度而言,兩者之定義,並無多大不同(資料來 源:www.sparq.com.tw/products/webhosting.html,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三:Seednet 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及第2條:「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 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參照。
註四:Seednet網站代 管租用條款相關條文如下:一、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二、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 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三、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 將以書面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四、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 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 益,用戶須於申請租用時自行填寫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五、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 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七、因本 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八、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 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1) 當用戶所執行的CGI / ASP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了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本公司有權將該程式強制關閉。2) 禁止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3) 禁止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廣告信件,而所有廣告信件之發送亦以不影響或為害系統主機之運作為原則。 4) 禁止設立任何違反法令之網站或於網站中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 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 任。十、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十一、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 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 公司不負責。十二、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十三、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正本及身分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以正本申請辦理。用戶應 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十四、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 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十五、用戶如要求本公司代為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TWNIC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本公司。用戶如因提供之資訊錯誤,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用戶未通知本公司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 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 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二十、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 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二十一、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 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1) 月繳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租用終止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 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費用收費。 2)年繳方式:3) 其他方式:依本公司規定或由雙方另行約定。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自逾期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月支付 1.5%遲延利息,並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租用。二十三、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 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二十四、用戶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本公司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 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二十五、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二十六、本公 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二十七、用戶租用 網路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資料來源:service.seed.net.tw/register-cgi /wwlineapply?FUNC=AGREEMENT&;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1月16日95年 度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02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判決):「伊公司提供『網站代管服務』之性質為『用戶 租用Seednet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Seednet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擁有用戶的專屬網 站』。本件楊尹星雯租用伊公司之『網站代管服務』,依網站代管服務租用條款第4條規定,係由楊尹星雯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所承租系爭網址內之資料資訊,並 對該網址內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簡言之,楊尹星雯為系爭網址之經營者,伊公司則只是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之出租者,並非上開網址之經營者。… (二)、數位電信公司是否有刪除系爭文字照片之義務及其刪除有無遲延?李淑玲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於接獲警方通知後竟未立即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致系爭文字照 片繼續於網路上流傳,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按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電信法第8條定有明文。經查數位電信公司係交 通部電信總局許可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站代管服務為其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項目之一,而楊尹星雯向數位電信公司租用網站代管服務,乃係由租用戶即楊尹星雯 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楊尹星雯並於租用時同意對其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此有數位電信公司提出之交通部電信總局第2類電 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網站代管產品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50頁、45頁、46頁)。楊尹星 雯既租用系爭網址,為使用電信之人,自應依約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並依法就其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而數位電信公司無 論依法或依約,均無義務刪除系爭網址所示網站上之資料。李淑玲雖以數位電信公司之『用戶約定條款』第1條及『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8條之約 定,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既可於用戶在網站上為違法行為時,不通知用戶而停止用戶之使用權,此即構成數位電信公司刪除楊尹星雯所租用系爭網址網站上內容之作為 義務云云。然查上開『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 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李淑玲負有刪除其 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系爭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 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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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前天,妳問我,與妳結縭8年來,感受如何?
我今日,很歡喜地回答妳,
心靈自從被妳接管後,真的很滿足
感謝妳,我的至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