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1/30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已收到法院家事法庭通知書(2/26出庭),2/4雙方已協議離婚並且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
家事法庭通知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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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通常保護令
應到時間:民國102年2月26日
期日種類:調查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到場時,應攜帶身份證及查通知書向所定法庭庭務員報到,如無法到場,得提出委任書委他人到場。
二、受通知人如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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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原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
請問:
1.男方是否可於開庭前,撰寫答辯狀紙送出?對於男方利場有幫助嗎?
2.男方於2/26開庭是否可聘請律師協同出庭?或者此次只是調解會,還不需要到聘請律師?
3.因上述原由造成女方受傷,法院裁定保護令的機率高嗎?男方該怎麼表現自己並無家暴的意圖及行為?現在雙方還居住一起。
4.因2/4已辦妥離婚,想請女方撤銷告訴,假設女方願意,則於女方申請撤銷告訴後幾日內,男方會收到撤銷告訴免出庭的法庭通知書?
萬分感謝,各位律師熱誠的回答,謝謝!
律師您好:
母親收到法院寄來銀行要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登記的法院公文,原來父親積欠銀行30多萬卡債,現在銀行提出我父母親買賣房屋有脫產意圖,有損其債權人之利益,且前為夫妻關係,其間買賣實為無償,加上父親遲遲無將戶籍遷出,因此認為並無買賣價款之支付,並且認為母親於買賣房屋時,應該知道父親有積欠卡債情形,卻還於有損銀行債權人利益情況下進行買賣。
我的母親於離婚後,經協議後決定以320萬向父親購買現居的房子,其中包括代償原先房屋的貸款金額,剩餘金額以現金方式給付。並非無償 母親離婚後有到戶政事務所去進行分立新戶,但父親於離婚後遲遲不將戶籍遷出。 母親對於父親信用卡債務一事並不知情,且父親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也不是在通訊地址(房屋所在地),怎能說母親知情。
Q.法院公文內有一張附件內容是(答辯狀格式)內容是要求於10日內提出答辯,
不知道答辯狀該如何書寫?該注意哪些地方?答辯狀是要寄給法院以及銀行嗎?
先把故事簡單告?明.
1.(前言)97年3月,我被大陸新娘拿刀殺我,鄰居與我媽媽一起搶他菜刀.此部分已經聲情再議成功,但是再議還是被檢察官不起訴大陸新娘.原因就是一起搶菜刀的鄰居做偽証”沒有幫忙搶菜刀,也沒看到大陸人拿菜刀,也沒有看到菜刀”.不過,大陸人在其他案件的答辯自己寫的答辯狀(這個也有給檢察官,但是檢察官還是不起訴)是”鄰居與我媽媽一起搶菜刀,他拿菜刀是要自衛”.(大陸新娘真的很坏,就是要來臺灣要錢,做少奶奶).
2.(本案件問題)97年10月,大陸人謊報遭受家庭暴力,而當時社工極為糊塗(後來又因其他大陸人謊報,其他社工又再一次搞烏龍,我找到臺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最高長官,長官了解之後,也倒茶代替他們向我道歉了)!我全身佈滿傷痕,也有醫院淒慘的?傷單;大陸新娘也去?傷,絲毫無傷得空白?傷單(我哪裏可能打女人啊).97年10月大陸人將當時1歲的孩子搶去暴力中心居住,以恐嚇威脅跟我要錢,不然不還孩子,也恐嚇要把孩子殺害,要把孩子帶去大陸,永遠不給我孩子.
我再緊急之下,去把孩子護照申報遺失;也給了大陸人200000現金(這點有證據給法官).
雖然我告訴法官,當時家庭暴力發生,大陸人把家庭打亂,我整理家裏,找不到護照是事實,所以遺失;而申請
護照遺失,也的確是被大陸人恐嚇帶走孩子,我要阻卻大陸人申請簽證帶孩子出境,所以我也承認50%是遺失的心態(因當時我也無法確認護照真的是否在他手上呀!!),法官堅持認定我”我主觀意識下,我知道護照在他那,所以我犯謊報護照遺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當然法官已經調?我們兩造的燕傷單,也請 法官調? 臺北市家庭暴力中心的記載,記載中果然大陸人97年10月向暴力中心荒唐陳述”我如何揍他脖子,肩膀,如何狠狠的K他,打得他要死要活”。所以,已經明確證實他謊報家庭暴力,也已經明確證實他以孩子向我勒索金錢。(法官建議我 保障自己權益,另案去控告他的勒索強制)。
我當庭也有問法官,如果我不把孩子護照緊急遺失,孩子就已經被他弄去大陸!那也不是申報遺失之後給的200000元可以處理的!
但是我沒有請法官調?97年3月(上述一。)的法院資料,還沒有告訴法官,在本案半年前的97年3月他才恐怖拿刀的司法案件。(媽的,這個大陸人很狠!?了錢拉。)
問題一. 我簡易法庭已經開庭,法官希望下次開庭我認罪,”使公務元登載不實”,你覺得我要認罪?
問題二。認罪協商,是不是會在開庭時候,當庭知道認罪協商的話,我會判如何?還是我認罪了,法官後面來亂判?
問題三。我是否需要請法官調?97年3月(上述一。)的法院資料?
問題四: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法條不是規定“ 使人有受損害”嗎? 就算是我 ”主觀認知護照在他手上,而去申報遺失“, 那有使人受損害呢?那不就沒有違反法條?
B-A朋友
C-藉名登記名義人
A請B代為找尋可以借名登記的人頭後來B就找了C 於是本案有監房屋因此登記於C名下
100年間a與b因細故爭吵.b圖然跟a表示登計於c的房屋是它所購買.a當下便對c題起{圖消所有全反還登計}民事訴訟..
px:b請了律師幫c打官司..所以c的訴訟代理人於過程中自然都是說此房屋出示一張借名登記書上開庭中c成任並非所有全人只是借名登記.但是受b所托並非a.自然a無權請她返還..面c受b委托界名登記於等等
言詞便論最後因為請來b當證人說明..b因此當庭做了偽證.法官隨即宣布判決時間
問題來ㄌ:a後來發現(因為c本來有提出反訴.後來是因為a去c住家找她.c巷a表示她不願意介入a跟b的糾紛房子是誰的就交由法院去判.但後來a告訴c 她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也提出告訴)
過了不九.a便接到撤回反訴通知.且通知上有c親筆簽名
就是這個簽明後來a來去比對借名登記書上的簽名發現是完全不同的筆跡..
請問律師這樣a要怎ㄇ做ㄋ?
律師是b請的但他卻市c訴訟代理人.而於開庭的答辯狀內容均都力挺b為所有權人.主張a無權
所以這張界名登記書決不是c所親簽的但卻是她提出的證據之一.幕後不用想也知道是b與律師在主導這件官司.且筆跡有點類似為b所寫
a該於本案提出或追究界名登記書為何人所簽名的嗎?
還是對b另提刑事告訴?
或是因此對c主張?麻煩律師了!
我於99年查到A在判決後還繼續開立帳戶借父母使用,很明顯A繼續當父母的人頭,於是我再提告A與父母詐欺..毀損債權...開第2次庭檢方問A為何開立那麼多帳戶...他回--你去問我父親..是他叫我開的,檢方又問你民事庭被告那麼多次欠下那麼多債務..你還繼續借帳戶給別人。A竟回說...甚麼民事官司..他一概不知有那些官司...,這太扯了民事官司打了3年...甚至A還上訴至高院...還委任律師和A父親出庭...難不成都是他人偽造A之名寫委任狀...答辯狀...上訴狀。
想請教各位大大們...偽造文書是公訴罪檢方不是應在得知後要主動調查偵辦...可檢方毫無動作...我是否應當庭作告發的動作..請求檢方說A除有幫父母藏匿犯罪所得外...他父親還犯有偽造文書之嫌....請求一併偵辦....
還是偽造文書部份要另案提告...這不會太麻煩了嗎?被告都相同..還要分庭偵辦.....
直到98。7-8月爭吵後離家到101。10月中都一直沒回家(中間有連絡)
於是在99。2月就有提出要離婚(外籍不要)
在99。7月向法院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因都沒去所以取消)
直到100。7月發現懷孕(我不想生所已拜託外籍簽名拿掉)
100。8月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理由:遺棄/不負擔家裡開銷/外籍在原本的國家就有小孩/太太(我事後回台灣才知道)
直到101。7月通過離婚(有去申登離婚動作了)
事後於101。10。4收到外籍訴狀(有律師)
說:
1。他都不知道要離婚都沒收到文件
2。說懷孕的事他不承認
3。說他離家是被我趕出去的
4。說中間都有連絡。何謂都沒連絡
5。以上所列都是要翻案的理由
請問我已辦妥離婚還可以翻案 被取消嗎?
外籍已於101。9。28居留到期到現在還未回去 不會被抓嗎
法院的訴狀我該理嗎 該出庭嗎? 到現在我都還一直受到騷擾 請問針對此件答辯狀如何填寫?
請問各位律師:
因在2011年10月
奇摩知識政黨發問時
留 一刀斃了蔡英文 這段文字
被人檢舉到刑警
去年11月22日 到我家搜索後拿走電腦主機
去年12月第一次台北地檢署開庭
檢察官張
訊問後說會緩起訴
後因發生地屬士林地檢署管轄
轉到士林地檢署
今年5月
檢察官黃
訊問後沒說結果
今天8月我打電話到士林地檢署問案號進度
說可能起訴
轉士林簡易庭
在此問一些問題
1此時我是否還須出庭?
2若不需是否應該寫答辯狀給法官會對我有利?
答辯狀內容大約是事發時的不清楚嚴重性 與徹底認錯悔悟等給法官順便附上重度憂鬱症的診斷證明 這樣會比較好嗎?
3若我寫狀到士林地檢署給簡易庭法官請求開庭是否會更麻煩使結果更糟?
4我在檢查庭都說我有悔意為何士林檢察官黃硬是要起訴?
5這類案件法官會後判決大都是如何?
6我如果有在醫院的憂鬱症判定證明對此案件是否有無罪的效果?
7我上網查詢得知該檢察官在8月12轉調至台北地檢署
請問這樣此案件會換檢察官審理嗎?
以上請教
一名中國籍女子數次撥打電話至我的手機及公司,在我的手機留言恐嚇數十次,也向我的同事說要讓我失去工作,要找黑道來打人. 我去派出所報案時,警察告訴我,沒有錄音到的告不成,所以恐嚇部分我只有提告她留言在我的手機部分.後來因為她也有涉及妨害名譽,我的同事出庭時,卻做證只記得她有恐嚇,妨害名譽的部分則輕描淡寫. 結果檢察官起訴她在我的手機留言恐嚇的部分,妨害名譽的部分不起訴. 她向我的同事說要讓我失去工作,要找黑道打人的部分,因為我一開始以為沒有錄音告不成,所以沒有寫在訴狀裡,證人雖然在偵查庭上都說她恐嚇,但檢察官沒有起訴她這部分.
後來我以偵查庭的錄音光碟和證人筆錄,以及我和同事的通話錄音為證據,對她刑事未被起訴的恐嚇部分提起獨立的民事求償,她先在答辯狀全盤否認,第一次辯論庭卻承認有說過那些話,第二次辯論庭又翻供不承認,法官要求她回家聽光碟,第三次辯論庭她又改口承認,一審判決我勝訴.結果她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又全盤否認. 請問,被告忽而承認,忽而否認,我在二審要如何辯論?
因此(7/20)請朋友帶齊資料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我是低收入戶)。接見的莊信泰律師說:『行政訴訟呀!很難打喔!』看完資料後說:『這些都是妳全癱的朋友寫的嗎?好強喔!』 『依據這些資料,很有贏的希望!』。 然而幾天後(7/24),〝法扶會〞用掛號通知我駁回的理由,卻與市府答辯狀同一理由:『逾期提起訴願,嗣又提起行政訴訟,應無理由,故予以駁回。』
唉!~也不知〝法扶會〞都幫些什麼人,連我這真正經濟、客觀條件最弱勢、最需要律師義務出手協助(且經他們〝法扶會〞莊信泰律師評鑑過很有贏的希望之案件)的低收入、臥床全身癱瘓者都不幫。
之前的無知,不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無規定逾期不受理的訴願決定不得提起撤銷訴訟,不就是為我等無知之輩所定的補救措施,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之立法精神。
故祈求願意幫當兵因公槍傷最弱勢的全癱病人〝小蝦米〞對抗南市府〝大鯨魚〞而代表出庭攻防【全癱臥床30年,常年洗腎、中樞神經受損(極度怕熱)、長途舟車勞頓(可能得上高雄開庭)、體力不堪負荷】的正義律師(當然至少得敬上往返車馬費)。謝謝幫忙!!
如蒙惠助,將把全部資料彙整寄給您研究,謝謝!!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或許您沒注意看清內文,我已提起訴願這道法定程序,因逾期而為裁定不受理,且於101/3/27訴願決定書最後書寫: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提起行政訴訟。而本人已於101/5/25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101/7/28已通知預繳裁判費,分案〝己〞股,這些都已告知〝法扶會〞,〝法扶會〞卻仍照市府答辯狀理由駁回(也不參考接見莊律師:『有贏的希望』。的意見)。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我父親在民國98年擔任 大廈社區主任 乙職,因大廈各委員不合問題(有主委、財委、監委)三人之間的內鬥,而被無端牽扯進去。
事情發生在民國99年聖誕節那年,因社區要佈置聖誕節,財委與監委在沒經過主委的同意下,徑行找來廠商佈置,而事後直接拿12400元的單據交代我父親要主委簽核申請費用,但主委以沒經過開會決議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駁回簽核,之後財委將單據改為贊助款4500元,申請費用9700元,再次交代我父親給主委簽核,同樣又被駁回。
我父親因覺得此事有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又怕日後有爭執處,所以影印一份下來備底,以便之後各委員問起自已交代不清。之前我父親在民國100年2月離職。
民國100年11月,我父親接到北投分局的電話約談,之後又收到傳票,最後檢查官起訴我父親,內容為:財委聽到一位潘司機所言,說我父親在聖誕節佈置期間,曾經跟司機說:「財委自已來找廠商佈置,後來又叫廠商去自已家佈置,搞不好連他家佈置的費用都一起跟社區公費申請了。」,而財委因聽司機傳述這段話,對我父親起訴誹謗罪。
我父親已經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了。
內容為: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xxx(父親)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台北市xxx社區,於社區進行耶誕佈置之際,向潘司機傳述:廠商來做樓下的裝飾,做好了之後,戴(財委)找廠商上去做他家的裝飾…戴(財委)要來申請費用,搞不好連戴(財委)家的費用也一起向社區申請等語,足以毀損戴(財委)之名譽,嗣戴(財委)於100年7月間,在上址社區,獲悉上情。
父親跟那位司機只見過三次面,見面的地點都在社區大廳,因為父親要驗明外人身份,所以會跟他說到話,此外,大廳都會有24小時的保全在。保全說若有需要証人,他可以出庭做証我父親並無說過此話。
我父親他一生做人正直,當下之餘他直說要跟潘司機對質並且測謊,以証實他從未對任何人說過此言,更何況是不熟識且非保戶的外聘司機,但咨詢過律師後才知道根本不會對質跟測謊,我父親很難過,他覺得自已一生清白,若有個案底,對他來說是個重傷害,而且有這個案底,他也永遠不能在保全業工作了,這有關他的名譽、尊嚴及工作。他說他可以沒有工作,但要清清白白,我也很難過,卻不知從何做起。
請律師一審要8~10萬,但律師人很好,沒有要我們馬上決定。因為這筆支出不小,加上我父親覺得自已問心無愧,所以我想了想決定自已寫刑事答辯狀並叫我父親別太操心,這塊我去想辨法,請大家幫幫我,教我如何寫起,我衷心的請求。
補充:
在起訴前,我父親有收到一張檢查官的傳票,我父親將聖誕節的費用申請單據交給檢查官看,用意是想說明:此件事情中,他只是一個依各委員交代而去跑流程的人,惟恐日後爭議,影印一份,各委員需要時可說明事情過程。
但咨詢律師的意思是,這個動作是多餘且會造成檢查官認為你這樣有跟司機說這段話的動機成立。
我父親是清白的,拜託各位請幫幫我們!
1.一般來說,「被告答辯狀」僅是對方所提出的意見,但最後的判決仍是由法院依照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所得出的心證作成。所以因為您的刑事部分已經成立,這時您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之處分(例如登報道歉)。又如果對方再繼續到營業場所公然侮辱的行為,也可提出給法院參酌,而且甚至可認為是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您的營業利益,請求相當於營業損失數額的賠償。
2.關於對方的答辯狀,建議您仔細詳讀,看看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或漏洞,並針對被告提出的答辯作出回應,向法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當法院得出心證後,法院就會依職權下判決。(參照民法第18、184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195條)
我國司法院有提供書狀範例供作參考,網址如下,請自行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49.doc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 您好:
我三年前因為竊盜案有和被害人和解,那時又是學生,因此當時判不起訴,那兩個月前失業又偷了$700的衣物,原本檢察官在偵查庭說會給緩起訴,後來可能查到之前的案件,所以撤銷了緩起訴,前幾天寄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我們有跟對方談和解,但對方要求除非三天內給他兩萬,要不然就不和解,還要回大陸,我們家是單親家庭,我媽的薪水很少,弟弟車禍受傷不能工作,我又失業,所以根本付不出來,後來到對方擺攤的地方也找不到人(流動攤販),警察也不願透漏對方的住所,我真的很後悔,當天也一直道歉下跪,身上也都是傷,但是對方不接受,也付不出來兩萬的和解金,那現在到底該怎麼辦呢?聽說簡易庭會從輕量刑,如果遞書狀和答辯狀就是要按照一般程序去開庭,也許會判更重,兩者只能擇一,那我想爭取緩刑,想跟法官表達後悔想悔改的心情和已經有跟對方談和解,只是負擔不起兩萬才沒達成和解的過程,而不是完全都沒去跟對方道歉和談和解,目的也不是要開庭辯駁,那該怎麼做才好呢?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打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及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及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