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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 102-05-09 21:03

請為我手上只有當時一個錄音檔案.內容為由於事情發生當天.我前妻坦承與某人確實有性行為.要求我原諒她.並承諾要寫悔過書給我.後來趁本人不注意.將沾有精液的衣物的證據給洗掉了.後來就也不願意寫給我了..直到前幾個訴訟離婚.我從電話中套出她親口說出當初有要寫悔過書給我的話語.當然我還有其他的佐證可證明她與外遇對像.如我提告妨害家庭告訴是否有起訴的機會..大不大..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您知悉前妻外遇至今,是否已超過六個月?須注意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另外您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害,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don 102-05-10 06:20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您知悉前妻外遇至今,是否已超過六個月?須注意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 ... (恕刪)

 知道情形已經超過了.但礙於怕證據不足遲遲無法提告.但錄到音的時候未超過6過月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為告訴期間的認定涉及本件提起告訴是否符合要件,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另外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j 102-05-08 11:00

請問,網路虛擬性交平台是合法性的嘛?

 

網路性交,為利用網路從事牽涉第二者以上,但並沒有直接接觸到對方的性刺激行為的一種虛擬性愛。由於是以引起性興奮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類身體或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表現,即為「網路色情[1]」的一種形式。該類型行為亦被簡稱為網交,起始於1990年代網路電子郵件(E-mail)的發明,歷經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發展於網路互動通訊之後。

迄今,多國對網交是否認定為正式性行為的態度不一,部分學者也對其範圍是否包含「利用網路媒介從事實際性行為」而有所爭議。同樣類型的性交類型為以電話作為媒介的電話性交 。

 

也就是說各國有各國的法規,但我想問

如果本公司專門製作情趣用品,也提供網路虛擬性交平台(傳道具間的雲端互動)

 

這樣子有犯法嘛?

謝謝

aiweiwei 102-05-02 02:26

女生20歲男生19歲

兩人因交往時發生性行為

女生懷孕了,但男生卻與女生提出分手

女生懷孕差不多五六個月

男生家屬要女生 生下來

但男生在當兵對此事置之不理

全丟給家

長處理 這樣可以告男生嗎?

 

 

 

 只能提告要求認領小孩,藉以要求扶養費,其餘無法律責任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2 13:07
回覆 aiweiwei 的發言內容:

女生20歲男生19歲

兩人因交往時發生性行為

女生懷孕了,但男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涉及到您有無能力扶養小孩,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kitty 102-05-01 16:37
去年剛滿十八與未滿16歲女友發生合意性行為,因不知如何處理未與對方家長和解(要八十萬),目前判刑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坐牢中!但後面還有三個案件還未開庭,騎贓車(但不知情是跟網友借的)去接一個已被通告逃家的未滿14女網友,但因不知對方年紀和對方發生合意性行為,所以被告了竊?.妨礙家庭妨礙性自主,因之前還在服刑中且累犯可能加重刑罰,被告因有先天性複雜心臟病必須每天服用強心劑及抗凝血劑,台大醫生也說可能活不過二十幾歲,被告初犯非常的害怕且很有悔意!14歲少女後來還在RC上寫很愛他很想他,但一直聯絡不上對方家長談和解!請問有律師可以處理這種刑事案件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合意性交,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強制性交,則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二個犯罪處罰皆不輕,應謹慎處理;至於您所稱的妨礙家庭的部分,應該是指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脫離家庭的部分,此部分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林 102-04-29 01:27

我想請問一下 我妹男友在我們家人不知的情況下有一天約我妹出去

3天我家人沒有一個人有辦法聯絡的上 這點是否可以向對方提告?

我妹未滿16歲與她男友滿16歲發生性行為

我家人有去警察局報案 我妹當時承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

兩人最後一次已過半個多月 男方否認與我妹有發生性關西

如果沒有檢體的能證明有發生過關西 如果提告是不是沒有機會告的贏??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視您得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你們可以提起和誘罪及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的告訴,如果性交的時間過了不是太多天,上醫院檢驗,就陰道內分泌物進行取樣還是有可能找到對方的細胞的。

隱藏的我 102-04-26 21:39
我是一個 19歲的男生
與 女生 14未滿
兩情相悅下發生關西

他家人知道 給我們三個選擇



1.交往到 18歲 娶她女兒


2 陪300W


3.我進去關

就這麼簡單

但我想問的是他家人逼迫我們在一起 如果我們分手 或男女方做錯事情
要拖去打

性行為隔天~ 女方家長有待女方 去檢驗所(沒帶套)(沒內射) 請問這燕的到什麼嗎? 還有 她第一次不是給我的~!!

請問我們如果 分手 或者 沒在一起 他家人打我 我可以告她傷害嗎?

她還有幫我們錄音~ 女方家長問 我答~ 內容 是 我的名子(如實) 幾歲(如實) 之不知道她未成年(我回知道) 有沒有與她發生性關西(有) 這是我的回答! 請問這樣可拿上法庭作證?



她有多長的考慮時間告我? 或者到她幾歲以後?


我沒案底 ~ 初犯 19碎 請問被判大約判多久?


我有什麼辦法好解決? 這是幫朋友問的 只是因為好打字 -.-

所以採用 我假如是當事人的手法


還有一個補充 ::: 發生當天 男生才認識女方不到 10天 所以不清楚年齡!!

 雖然不清楚對方的年齡,不過十四歲的小女孩顯然從外表可以看出稚氣未脫,所以要說不知道年齡來脫罪可能行不通。性交沒戴套沒射精,還是可以驗出男生的細胞或分泌物的,如果被告男方的分泌物被驗出的機率很高。最後,如果對方已經到醫院去驗過了,依照規定醫院發現有未滿十六歲男女與他人性交的狀況,應該會把向警政單位通報,你的朋友應該是在劫難逃了。

隱藏的我 102-04-26 21:35
我是一個 19歲的男生
與 女生 14未滿
兩情相悅下發生關西

他家人知道 給我們三個選擇



1.交往到 18歲 娶她女兒


2 陪300W


3.我進去關

就這麼簡單

但我想問的是他家人逼迫我們在一起 如果我們分手 或男女方做錯事情
要拖去打

性行為隔天~ 女方家長有待女方 去檢驗所(沒帶套)(沒內射) 請問這燕的到什麼嗎? 還有 她第一次不是給我的~!!

請問我們如果 分手 或者 沒在一起 他家人打我 我可以告她傷害嗎?

她還有幫我們錄音~ 女方家長問 我答~ 內容 是 我的名子(如實) 幾歲(如實) 之不知道她未成年(我回知道) 有沒有與她發生性關西(有) 這是我的回答! 請問這樣可拿上法庭作證?



她有多長的考慮時間告我? 或者到她幾歲以後?


我沒案底 ~ 初犯 19碎 請問被判大約判多久?


我有什麼辦法好解決? 這是幫朋友問的 只是因為好打字 -.-

所以採用 我假如是當事人的手法


還有一個補充 ::: 發生當天 男生才認識女方不到 10天 所以不清楚年齡!!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處罰算滿重的,該罪非告訴乃論罪,一旦對方提起告訴,是無法透過撤回告訴而終結案件的,建議應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林智群 (klaw) 102-04-27 15:24

 與未滿14歲以下女子發生性關係是重罪,

不管是哪個選項,都建議請律師處理,

不然給了三百萬對方還是告你,你豈不虧大?

小綠 102-04-14 21:14

對方是一名職業軍人 今年快要滿二十三歲 我和他是在網路上認識的 那時候我和他見面的時候是他剛滿21歲的時候 他打電話要我去屏東找他 我只好瞞著我的爸媽去找他 後來在他21歲生日的時候發生性關係(非自願性)當時我還未滿16歲 可是我現在滿18歲 交往的兩年以來 我父親都不知道我去找他 現在已經提出告訴 他在我17歲的時候又買酒把我灌醉又再次發生性行為不僅強迫我去信仰宗教 現在對方的母親口頭上說會負責任 可是她的兒子卻躲在軍中換手機號碼 她母親還想告我搔擾 因為我下去屏東去他家門口留下我的電話號碼 我可以告得成嗎?有留下酒瓶.保險套 對方母親知道後 打電話過來說她兒子會負責 結果她兒子換電話號碼 不回簡訊不回電話 之後他母親又打電話過來說:她兒子被他父親趕出去家門是我害的 又說不準她自己的兒子交女朋友 結果她兒子跑去交女朋友 而那個女生曾經在fb上說:不會介入我跟男生的關係 不會去插手管我跟男生的事情 結果現在那個女生想要寄密件給我父親 卻不知道我父親的名子(我猜她可能要給我父親看我在fb罵她是小三的事情 那個女生也有罵過我) 之後對方要求談判 結果對方傳簡訊來說行程取消 因為他的父親身體不舒服 帶他醫院看病 我父親就決定去警局提告 1.請問他這樣的行為已經確訂構成妨礙性自主了嗎? 2.交往兩年我父親都不知道 這樣算誘拐嗎? 2.我在fb上罵那個女生小三 對方也罵我 這樣那個女生會造成我的威脅嗎? 3.對方母親說話不算話 可以連他母親一起提出告訴嗎? 4.對方不知道我父親的姓名 寄得了密件嗎? 5.對方母親強制我信仰 這樣算強制罪嗎? 6.對方約好卻沒來 我先提出告訴 算毀約嗎?

 

Bill 102-03-29 20:56

前天PO過,何以貴板沒顯示?

請問大律師們:

敝人妻提離婚訴訟,為奪家產,無恥血口噴人,誣賴敝人8年前和她人有姦情,竟說我要花一萬元與一名五十多歲白髮老婦通姦(未提有性行為喔),令人噴飯!這算什麼理?找無理由,天馬行空,這也能成理嗎?這算姦情嗎?敝人提出有利證據絕無此事,但妻仍一口咬定,更說我13年前有婚外情,是什麼婚外情也沒說,就說"婚外情"三字.喪心病狂之至,好像現在女方只要抹黑男方有姦情就能被人採信,其提不出任何證據,院方女法官似乎也無要求證明,令人遺憾!

請問大律師們,這樣算誣告?毀謗?還是損害名譽?或什麼罪?還是不管女方說什麼都告不成?這還有王法嗎?法庭上可以信口雌黃不必負責嗎?請問有何對策,謝謝指教!

林智群 (klaw) 102-03-29 23:02

訴訟上的攻擊,刑法毀謗罪是不罰的,

請專心處理眼前的離婚官司較妥

顏寧 (顏寧律師) 102-03-30 15:55

 Bill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之事實,尚難認為構成刑法誹謗誣告罪。

法官也不會因為憑空捏造而達成心證,建議攜帶具體卷證來所洽談。

顏寧律師

Bill 102-04-01 00:07

 感謝兩位律師的指教!自去年七月至今,為此案深受打擊,體重暴瘦13公斤,百病纏身,若非念及父母,早已自盡!娶此貪婪絕情蛇蠍之女,吾悔恨終生!其攜兒女不告而別6年有餘,為挽回,向父母及小弟周轉,兩次以其名購屋相贈,盼新屋交屋可闔家團圓,不料女兒事後告知,妻為避交屋後同住,故提離婚.房屋已在其名下,未及交屋,先提離婚,斷我同住之機,要我付房款走人,余哀痛欲絕,電話裏和她吵架,她有備而來錄音余洩忿之語,提出假扣押吾老屋一棟及銀行存款.如我有貳心,棄我而去之六年,我有充分時間脫產,但為挽回家庭,無悔付出,如今所有努力都化為泡影,法院竟信氣話,不察實情,凍結吾產,令我生活仰賴父母借助.母親亦為此冤,憂憤致疾,半夜血壓飆高,送醫急診,險危及生命.父親癌病在身,日夜憂傷,余深怕影響父親癌病復發.全家身心受創至深,妻身居外商大中華區業務經理,年薪至少160多萬,早已脫產,還稱負債,早有計劃.其為奪家產,誣陷抹黑,絕情絕義,更令人髮指!

 

 

Mina 102-03-28 19:04

如果單身女子和已婚男子有曖昧簡訊 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這樣有算防礙家庭嗎   若已婚男子的妻子竊看丈夫的訊息內容(如利用電腦軟體進而監看手機line訊息內容or委托徵信業者取得丈夫手機通訊軟體訊息記錄(如line或whatsapp)、通聯記錄)  這樣有構成妨礙秘密罪嗎?

如果是利用軟體取得他人帳號密碼而後輸入使用;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是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這部分會有刑事責任和事發後遭受害人民事求償的問題。

刑法第 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一般所謂妨害家庭罪即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和姦罪,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通姦罪是否成立,主要還是要看當事雙方是否有姦淫行為,而刑法第239條對「姦淫行為」的認定,依我國司法實務之看法,必須是以性器與性器之間的接合才會構成。
本件依您所述,沒有發生性行為則不會構成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和姦罪。當然,另一半如有逾越一般社交男女往來之正常必要程度,而且情節嚴重的話,是有可能會構成離婚的破綻事實。不過這是另外的問題了....

Mina 102-03-28 20:5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若單單以訊息內容 大部份都是些朋友間的對話 偶爾穿插差些曖昧對話(如:想我哦或要陪我嗎) 這樣有構成妨礙家庭罪嗎 

一般所謂妨害家庭罪即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和姦罪,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通姦 ... (恕刪)

 

Mina 102-03-28 20:5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告發者是由被侵入電腦之當事人還是訊息對話內容裡的雙方都可以為告發者

如果是利用軟體取得他人帳號密碼而後輸入使用;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是觸犯 ... (恕刪)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9 12:05
回覆 Mina 的發言內容:

如果單身女子和已婚男子有曖昧簡訊 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這樣有算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對方可以向您民事求償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回覆 Mina 的發言內容:

若單單以訊息內容 大部份都是些朋友間的對話 偶爾穿插差些曖昧對話(如:想我哦或要陪我嗎) 這樣有構成妨礙家庭罪嗎

刑法第239條對「姦淫行為」的認定,依我國司法實務之看法,必須是以性器與性器之間的接合才會構成。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男、女二人有發生性行為,即無法以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和姦罪加以論處。

回覆 Mina 的發言內容: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告發者是由被侵入電腦之當事人還是訊息對話內容裡的雙方都可以為告發者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必須告訴乃論,以盜用帳號之行為而論,原則上應該係由遭盜用帳號之人為告訴人提出告訴始得開始偵查程序。至於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張此項盜用帳號之行為不法侵害其隱私、權利,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小綠 102-03-14 21:21

我和他是從網路上認識的 16歲的時候 我把我的第一次給了他(那時他21歲)

他口頭上承諾不會離開我 結果我現在快滿19歲了 

我爸爸現在才知道我和他發生過性行為 也在一起過(現在已分手)

他的身分是職業軍人 他媽媽說我快滿19歲就不能去告他(現在快滿23歲)

我爸爸很生氣 想告他可以嗎?

求幫解答>_<

 還是可以告得成,只是對方一定會否認,你們需要找出當時雙方確實有性交的證據

peggy 102-03-14 20:19

Q1我發現他們在臉書上的親密留言
例如你只可以跟我做愛之類的
好想跟你很愛愛
我有照下來這些對話
但沒有他們的合照
看到後隔天質問老公
如果他坦承有性行為然後我錄音
這樣可以告第三者姦嗎?告的成嗎?
我只知道第三者的名字和一點點家庭背景
其他不是很清楚

Q2如果拿這些直接去警局提告
警察會受理嗎?

Q3如果受理了第三者會如何被告

Q4如果同律師向法院提出告訴
法院會直接說證據不足不受理還是會開庭才做判決?
這樣有勝算嗎

蔡律師 (蔡) 102-03-14 20:44
回覆 peggy 的發言內容:

Q1我發現他們在臉書上的親密留言
例如你只可以跟我做愛之類的
好想跟你很愛 ... (恕刪)

必須抓奸在場。

您可以提離婚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333幫您幫您】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聯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攜帶包括錄音內容等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15 10:08

若能蒐集到對方坦承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錄音,相關告訴程序,可再與律師詳細討論。

冰列 102-02-23 16:35
張綠師你好: 我是女友告我恐嚇妨礙自由的 目前我的狀況就是等待判決的結果嗎? 要是說到時候判決我有罪的話我是否還可以上述? 還有我可否因判決說跟女方在一起的時間因為女方慣性劈腿~我要求的只是一個合理的解釋並且我也沒有使用任何的暴力手段威脅她~ 那天他告我妨礙自由要去汽車旅館也是女方說要就走~我也沒進去~在車上也是女方動手打我咬我甩我巴掌~但我沒有驗傷單~可是他有跟檢察官說她這樣打我的原因是她要自衛?? 那我提出我搶她手機是說~她說要跟我到汽車旅館~到了確又打給她的(男友)要來救她~我覺得像是仙人跳所以才搶她手機 至於恐嚇~她提出的事我用照片威脅她要跟他發生性行為~但我沒有說過這句話 只是傳了3張親密照但沒有性愛有沒有露點~她卻說這樣到自她身心畏懼~我可以告她誣告嗎~? 也因為這一件事~我本是職業軍人~現在不能升遷~也因這樣我無法再繼續服役~ 在檢察官~法官~那邊我都有說出我的理由及事發 可否請張律師幫我指點一下
對方說詞應該是有一定依據 無故傳親密照給對方 且雙方有嫌隙 這樣被認定成立犯罪機會應該不小 至於其他部分可能還是看雙方提出甚麼證據資料 跟對方說詞才能判斷
冰列 102-02-21 01:38

各位律師們好

我目前被告(恐嚇)(妨礙自由)~是前女友告我的

我跟他在一起快兩年~劈腿很多次~所以在她又劈腿跟別人在一起的時候

我有約她出來請她說清楚現在我跟她是什麼關西~因為女方還是要求我繳手機費網卡費~

我只好想要釐清目前的關西  

在6月份時候有約一次見面 見面時女方就口氣不好~惡言相向

那時就找個麥當勞先吃早餐~吃完早餐後開時聊我們目前的關西~但女方卻很不耐煩~不想講

那時我也很生氣我就要求她之前提出一個分手的條件就是(我不能乾澀她的生活跟她跟哪個男生在一起但是可以跟我維持肉體上的關西)~

我就說關西要搞這樣那就請你對現妳提出來的承諾~女方也說好(要就走)~

再來從麥當勞到汽車旅館的路上大約有10~20分左右~但女方也在車上用言語的挑逗

就像是(你很渴喔)(你很想要喔)等等的字眼

到了汽車旅館~我也沒有進去我就停下來問她要把關西搞成這樣著嗎?

這時女方就開始打電話求救~她要打給她男朋友叫他來救她?

這時我就感覺很奇怪~我就搶她的手機請他講清楚這是怎麼一回事~?

再來她就情緒失控的咬我~打我~跟我搶手機~那時候我就覺得我很無言~我也沒有還手~

從車上搶到車下~我就說你上車我手機還妳我戴妳回家這樣~

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

是我發現到她跟目前的男朋友很高調的貼在一起的照片在FB上~

所以我就問他我想貼我們之前在一起的照片

然後女方就開始又情緒不好了又打電話的來罵我貨是在FB上跟我說他會採取她的行動

又問我有哪些照片~我那時也沒想多少我就說我這友做愛的照片~女方就說我是不是要鬧事

我只跟她說我只想天我們在一起的照片~我不會貼有關性愛的~

我就傳3張照片給她看~3張照片是沒有性愛也沒有露點的親密照片~因為她那時候打給我的電話都用無號碼~我也跟她說請她用有號碼的打給我~?她也都不理~我就說那我只好慢慢貼了

所以這樣~女方就去告我第一是妨礙自由(理由是我強拉她上車不讓她下車~要求他要發生性行為~搶她手機不讓她求救~擋住她不讓她離去)~

第二是恐嚇(理由是我拿性愛照片威脅她跟我發生性行為~不從的話我要公佈這些照片~導致她身心畏懼)~?

目前已開了4次庭~

兩次是檢察官兩次是法官~

檢察官那邊~女方有承認她所提出的維持肉體上的關西~也有承認在車上說一些挑逗的話語

還說他打我跟咬我只是為的自衛?

再來在檢察官那邊也一直在強調我用照片威脅她發生性行為~但我也有提出來我在FB上沒有說過這句話~我的出發點就很單純的只是想貼兩人在一起的照片~

目錢讓我疑惑的事~我2/19號友去開庭~女方友到場~我本以為可能又要再一次的當庭對質~

所以法官問我~是否同意讓起訴書上的內容當作庭上的證據~?

我當時也想一想我該說的我也說了~我該辯解的我也辯解了~ 想說法官她可能只是要這些起訴書的內容當資料~所以我就說了同意~?

同意完之後~就沒有下文了~法官也沒說下次哪時候開庭?就請我回去了

就開完庭到現在我覺得我是不是當時同意的太輕率~???要是說到時法官判決的話我還有反駁的機會嗎?

目前的這個程序~是怎樣~?我有點不懂可否請律師們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1.同意當證據只是證據能力的問題 就是全部資料法官都可以參酌 2.可以當證據未必就會對你不利 怎麼認定這證據可以證明的事情跟程度 是證明力的問題

冰列 102-02-21 23:3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同意當證據只是證據能力的問題 就是全部資料法官都可以參酌 2.可以當證據未必就會對你不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現在想一想的事~起訴書上的內容都不是事實~但我這樣同意了

這跟我所辯解的會有很大的影響嗎??

阿華 102-01-13 01:35
2個是同學小情侶男騙女至家中發生性行為.其間女曾.推.說.不要.前1.2.次男未得逞.後共發生4次性行為.{其間男方家長曾在家}.女方皆為不自願.經校方發現約雙方家長會見.男方家長避不見面.請問女方要怎提告?程序怎進行?男女皆可互告原則下女方告得贏嗎?互告後男女各刑責會怎判決?請求有專業法律人士幫忙解答.感恩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3 08:17

如果您轉述內容屬實,則滿十四歲的國中女生非自願下所為性行為,則男方涉及強制性交罪,只需向有偵查權限的檢警報案即可,因是少年案件,若有刑責,多會入感化教育。至於是否成立,還得看相關證據資料認定。沒有律師會在沒看到資料的情形下跟您說誰會贏,所以,您可以花個三四千元談話費,拿詳細資料跟您信任的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以上。

本所官網亦提供線上諮詢服務,若有其他未盡疑問,可留言詢問。

直接就去派出所告了

女生被男方性侵

對方還要反告,這實在是太不合理!

 

 

小杰 102-01-05 12:20

我有相關法律問題想要發問 小弟今年21歲 問題一:與17歲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有罪嗎? 而且是女方自己要提告 且是自願性行為 兩情相悅 問題二:一開始女方坦承懷孕兩個月 而後自己去私人診所拿取墮胎藥 男方堅持不要墮胎 可是女方堅持要拿掉 男方也很願意要負起責任 但是女方拿掉了 卻沒告訴男方 這樣男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嘛? 問題三:女方和男方分手3個月 女方直接和男方訴說懷孕4個月 且是死胎 女方向男方ˇ再短時間要求一萬五千元新台幣 要動手術 男方再想 不是女方自己已經說過 已經拿掉了 怎麼說是四個月且是死胎 男方就想說 死胎人怎麼可以自由自在到處玩樂 於是男方想確定女方肚子裡是否有小孩子 所以約女方出來但是女方就是不出來 男方要求墮胎證明 女方就是不拿出 女方也表明了 只要不付錢 就準備提告 這樣女方提告提告成立嘛? 問題四:男方是否要在女方提告之前先去警察局備案 坦承有和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降到最低呢? 問題五:男方想用金錢和女方和解 是否要簽寫切結書 切結書要怎麼寫呢 請律師寫還是自己寫 哪一個比較有效?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05 12:33

您的問題關鍵在於性行為是不是在女方未滿16歲時。其他都是假設性問題,女方到底告了您什麼?

對方要未滿十六歲

你才會有刑事責任

 

置於懷孕墮胎的問題

你不是強逼她墮胎

是她自己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如果她繼續向你請求

你最好找律師幫你寫存證信函

而不是什麼切結書

小杰 102-01-06 09:09

發生性行為都是發生再他已滿16歲的時候

那我還會有刑責上的問題嘛

小杰 102-01-06 09:10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要未滿十六歲

你才會有刑事責任

 

< ... (恕刪)
可是我有去法院詢問免費法律諮詢的人員
他說我已經觸犯到刑法221還是211那一條的罪名 只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以下 會以較輕的判刑來審判 所以現在很困擾的是 有沒有什麼罪行 比竟還年輕 未來的路還很長 不想在這是就讓自己有前科
小隻 102-01-04 13:04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就是我弟和堂弟還有他朋友和女生發生性行為, 但是女生明明是你情我願的卻告他們妨害性自主, 我弟因為警察硬叫他承認,我們請的律師和堂弟的是一樣的, 導致律師把我弟和堂弟搞錯了! 真正有發生性行為的是堂弟不是我弟, 但是律師硬叫我弟承認說這樣對他比較好, 而我弟因為被羈押七個月一直無法和我們聯絡 直到最近交保才知道原來他什麼都沒做... 但是已經被判七年了!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們把實話說出來這樣打第二審可以嗎? 還是該怎麼做才能不要讓我弟做冤獄呢?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了!
1.看起來應該是有共同行為人 目前是共同被告 2.共同被告間本來就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你弟弟跟堂弟當初不應該由同一律師當辯護人 否則雙方互相指對方犯罪時 律師應該為了誰的利益 3.至於上訴二審是否可能改判 還是要看具體卷內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不過當然還是需要先上訴再說

性侵結果被判七年

這很少見,應該是情節很嚴重,有用暴力或是藥物等等加重行為

 

如果把球丟給另名被告

策略上是可以,但是,法官不一定買帳

畢竟,共同被告指控另名共同被告的陳述,

並不能作為唯一證據,還需其他輔佐證據

 

這是很嚴重的判決,建議你還是要請律師來幫你

有問題可以打電話問我

小老鼠 101-12-21 11:30

被告在酒酣之後,在回家的路上遇一名女孩,相談甚歡下女孩同意與被告回家,途中均無任何拉扯行為(因監視器有拍到),回家後有性行為,事後,被告給與女孩5千元視為交易金額,而女孩亦同意並在家中梳洗完畢後離開;事後,女孩在家長和里長的陪同下,至警局說明被性侵的經過,而檢察官性侵未成年少女罪名將被告羈押,一審法官指示請被告家屬與被害者家屬合解,達成後,以緩刑結案;其中,透過律師與民意代表與里長溝通合解內容,雙方同意下,在合解日前突然取消合解,原由為被害者家庭受到該社區的閒語,心情受影響;後續開庭由被告律師向法官陳述合解過程,法官說明,若未合解,以3年起訴,並詢問檢察官是否有意見,檢察官亦無任何意見,請問,3年起訴,會關幾年?假釋多久可出獄?還有,其中被害者陳述與事實不符,可否要求測謊?是否會改判?

煞祿 103-01-25 02:35

3年喔.. 2年6個月-2年8個月假釋 看你表現嚕...

現在假釋不好報的

除非你是在台東泰源

高雄喔~ 慢慢等..

台中也是...

jameishop 101-12-17 16:23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遊戲上認識一個女孩子  時間久了 自然有交往行為

(備註一下 我現年36 女孩子今年八月剛滿16)

在今年6~11月之中有發生過性行為幾次,今年12月被他媽提告妨害性自主  我接到消息後 去警局作筆錄

女孩子在筆錄說我用強迫手段跟他發生性關係 可是我們之間的性關係的發生 是雙方自願才發生 並無強迫之手段

我知道我犯法 要如何將這場傷害降到最低  ,我不希望我家人知道這消息 ,加上我工作關係不能有前科 如有前科則可能工作不保 

請精通法律律師幫幫我 告訴我該怎麼作  才能降低這傷害 

回覆 jameishop 的發言內容: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遊戲上認識一個女孩子  時間久了 自然有交往行為< ... (恕刪)

回覆如下:

您所述已涉及案情,建議您將發文隱藏,較為妥當。

可針對與對方和解、兩人合意所為這兩個方向去主張跟蒐集證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您們從事性行為時,對方仍未滿16歲,所以不論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均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件若未違反對方之意願而發生之性行為,仍有爭取緩起訴之機會,故本件應蒐集您們網路留言資料,以便證明無違反女子之意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meishop 101-12-17 16:59
回覆 jameishop 的發言內容: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遊戲上認識一個女孩子  時間久了 自然有交往行為< ... (恕刪)

不好意思 律師  想請教一下 從做完筆錄至第一次開庭前 想談和解 是否能到調解委員會 談和解

(因不知女孩子家地址)

 您好:

和解部分,建議您到偵查時,再向檢察官請求移送調解.

jameishop 101-12-17 17:3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和解部分,建議您到偵查時,再向檢察官請求移送調解.

所以?律師你的意思是 等到收到傳票後 再跟檢察官請求移送調解嗎?

 您好:

開庭時可以直接請求

jameishop 101-12-18 09:3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開庭時可以直接請求

哪請教一下律師,從做完筆錄檢察官開庭 一般都需要多少時間?

那流程為何勒?

就一般實務說來  緩起訴的機率大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18 11:56

女方筆錄都指稱是非自願的,檢察實務上,起訴機率很高,除非您能在偵查中能提出反證。蒐集留言記錄,並不能直接證明性行為當時女方是否自願。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發文詢問。BY 律通法律事務所

jameishop 101-12-18 13:05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女方筆錄都指稱是非自願的,檢察實務上,起訴機率很高,除非您能在偵查中能提出反證。蒐集留言記錄, ... (恕刪)

所以 蔡律師 照這樣說  我收集留言資料 也無法證明我沒強迫女方進行性關係

那所謂的反證是指什麼? 可以請你說明一下嗎?

王同學 101-11-12 22:16
律師您好 最近收到 警察局的通知書 他說我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罪 跟強制罪 事情是 2012年3月的事情 我成年人 對方未成年(網路認識) 聽少女說他在網路上被人騙(自稱網路警察) 要他拍裸照給他看不然就要告發他與男朋友的性行為 那時候我的網路身分是女性 他以為我是姐姐 於是我也請他拍照讓我看 說我有辦法幫她把騙她的人 找出來 她也真的照做了 請問律師這樣的罪刑很重嗎.. 還有說詞中有 「如果沒有拍的話可能沒辦法幫忙」 之類的話 請問這樣算強制罪嗎.. 以上請律師幫忙拜託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警察只是先通知製作筆錄,但仍會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去,而本件是否有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罪跟強制罪,應要審視您們的通話內容而定,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王同學 101-11-12 19:05
律師您好 最近收到 警察局的通知書 他說我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罪 跟強制罪 事情是 2012年3月的事情 我成年人 對方未成年(網路認識) 聽少女說他在網路上被人騙(自稱網路警察) 要他拍裸照給他看不然就要告發他與男朋友的性行為 那時候我的網路身分是女性 他以為我是姐姐 於是我也請他拍照讓我看 說我有辦法幫她把騙她的人 找出來 她也真的照做了 請問律師這樣的罪刑很重嗎.. 還有說詞中有 「如果沒有拍的話可能沒辦法幫忙」 之類的話 請問這樣算強制罪嗎.. 以上請律師幫忙拜託了...
如果依照你所陳述內容 使人行無義務的事 且有違法性 確實可能構成強制
火焰 101-11-09 17:55
1.請問女方16歲跟男方20多歲成年人,雙方發生性行為 女方在酒醉情況下能自行洗澡是否意識清醒 發生日期為3月份,到現在11月份已過半年以上女方個人要提出告訴,不知道這能不能提告 2.女方過了半年才要男方簽契約書,不過契約書用手寫的,有用立可白或利可帶 圖改,沒有蓋章之類的那一張是否還有作用 能請律師幫我解答
如果雙方不是性交易 那麼女生在做性行為時已滿16歲的話 男生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但如果男生是用暴力脅迫 那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追訴期有20年 契約書用手寫 且已經簽名 就成立生效了 沒印章 或有修改 都不影響契約成立的事實
阿傑 101-10-25 15:19

本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對方在及時通上說他16歲,可是實際年齡只有15歲,在法官的認知上,到底會用15歲來判我還是16歲,另外我筆錄上我已承認了,筆錄也算是證據的一種吧?另外他說我有給他錢,但我實際上沒給他錢,有我在及時通上我友開玩笑說要給他錢,但我真的沒給他錢到底法官跟檢察官要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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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傑 101-10-25 15:55

 那我要如何向法官向法官說我沒給他錢呢?法官會不會把我在及時通的玩笑話當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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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傑 101-10-25 16:30

 那如果都沒證據的話,即使我筆錄承認,還是可以判我有罪嗎

阿傑 101-10-25 14:18

本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對方在及時通上說他16歲,可是實際年齡只有15歲,另外他說我有給他錢,但我實際上沒給他錢,到底法官跟檢察官要如何判斷。

1. 涉及與少女性交罪 且另有違反兒少條例問題 2.還是看被害人證詞 以及可以調查的相關資料 例如即時通訊內容 電話通聯 手機簡訊 或是有開房間汽車旅館的資訊等等綜合判斷

阿傑 101-10-25 14:5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涉及與少女性交罪 且另有違反兒少條例問題 2.還是看被害人證詞 以及可以調查的 ... (恕刪)

 所以在法官的認知上,到底會用15歲來判我還是16歲,另外我筆錄上我已承認了,筆錄也算是證據的一種吧?還有我在及時通上我友開玩笑說要給他錢,但我真的沒給他錢

你好 101-10-15 20:16
你好.我有一位女性朋友再1年前17歲跟一位職業軍人交往 期間有發生性行為.而且對方還帶我朋友去私人診所墮胎兩次 後來雙方因財務問題翻臉.我朋友心有不甘想要提告 現在我朋友已經18歲了.而當初發生性行為跟墮胎是在17歲發生的.這樣能告嗎? 我有打去法律扶助會問過.他們說我朋友已經滿16歲了.算正常交往.沒有觸法問題 但是對方是職業軍人.是以軍法為準吧.如果以軍法來說.我朋友能告的成嗎?
如果是合意性交且非金錢交易 確實沒有違法可言 法律律師的回答應該正確 至於軍刑法對此部分沒有特定規定
林智群 (klaw) 101-10-15 22:53

刑法並不處罰與滿16歲女子性交的行為,這跟他軍人身份無關

101-10-04 23:19

原先在朋友家聊天 之後我弟的女性朋友 打電話來 要我們去接她   不過當時很晚了<凌晨兩三點拔>  最後我弟還是去載她了   之後回到我家 我有問他要不要回去了 他說很無聊 他不想回去 

之後我在房間睡覺 她突然跑進來 之後在我身邊磨蹭 之後我們有發生性行為(他當時未滿16歲但我不知道,我今年八月才滿18 那是去年八月初的事那時我還未滿17歲)

最近他因為常常不回家 家裡的人報警 他被少年隊的抓到 把有跟他發生性行為的人都供出來

結果前幾天警察叫我去做筆錄 我才知道 那個女生在筆錄內提到 我強姦

筆錄有承認有跟他發生性行為

做案的時候未滿17歲 是依當時的年紀嗎?

他說我強姦她 但我真的沒有

如果他沒證據說我強姦她 應該不會成立拔?

當時未滿18歲 這樣最多會背判多久阿?

 雖然你可能沒有強迫對方,但是因為對方未滿十六歲,所以你還是會構成與幼女性交罪。

你犯上開犯罪時,尚未滿十八歲,未買十八歲之人犯與幼女性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對方提起告訴才會有處罰,且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從對方知道的隔日起算。你可以計算一下,是不是已經過了告訴期間。

最後,如果你是強迫對方與你發生性交的,且警方有相當的證據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101-10-22 07:2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雖然你可能沒有強迫對方,但是因為對方未滿十六歲,所以你還是會構成與幼女性交罪。

 

告訴乃論 是指六個月內告我才算嗎??

 

這種不是告訴乃論。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Lin Lin 101-09-24 12:54

女方於未滿十18歲時,擅自離家,未經監護人同意,與男方同住

在女方於未滿18時,和男方發生性行為!(雙方同意之下)

女方又於18歲時,生下男方的小孩!

那女方目前是19歲!

我想問一下,那現在男方有觸犯到哪些法律責任嗎??

如果完全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離開家庭 

雖然女生是自願的情況下

還是可能會有和誘罪的問題

 

Lin Lin 101-09-24 18:39

女方目前是19歲..

那發生性行為而生下小孩...這方面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發生性關係已滿16歲

 且沒有涉及金錢交易

 這部分沒有刑事責任

阿偉 101-09-08 01:48

今年4月多.我接獲通知到警察局作筆錄~ 原因 妨害性自主. 那是去年的事情 去年2.3月跟我姪女的同學交往 後來因為他行為上及生活上都亂七八糟.常翹課逃學.有時搞失蹤.他家人還跟我要人!否則告我誘拐未成年!我身份是職業軍人.不想惹上麻煩.跟他提分手....從那之後就比較少聯絡了.但在今年4月就被通知去做筆錄.也通知我的部隊長官有這種事情 5.6月就去花蓮軍事法庭開偵查庭! 才開1次就偵查終結~接著就兩次準備程序 也聲請傳喚我姪女了解案情. ...起訴書收到 裡面說 1.那女生知道我房間的擺設位子圖 2.他去驗傷處女模破了 3.還有中午在房間有無發生性關係 等待證事項

 

 1我是承認因為它有來過我家 有睡我房間2.3次 不過因為我媽管很嚴 所以我沒跟他一起睡 我睡客廳 只有一次有跟她睡過 那時他跟她朋友第一次來我家我跟她也沒怎樣 2 他處女膜破 我根本沒跟他有性行為 (他跟我在一起之前就跟我村莊的男生發生過關係.也睡那男生家 那時我並不知情 他也隱瞞我 沒老實跟我 是到警察局才知道他跟她有過 ) 3她那時住我姪女家.那天中午確實有叫他來陪我.他來我房間 就只有親親抱抱那種情侶在一起的感覺 根本沒發生過性關係 也才待一下下就出門去打網咖 那時我姪女也知道 <這是我下次要去開庭的說詞 > 還沒跟法定辯護人談過

請問律師們 我還有什麼要注意的或說詞能證明我的清白 請律師們給我ㄧ些些建議 = = 我真的很無緣遇到這件事 她家人擺明要吃定我...

 你的案件如果遇到恐龍檢察官及法官,被判有罪的機會還是蠻高的。

你需要提出答辯狀,說明對方提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你有罪的說詞,然後主張無罪推定原則及法院實務的判決等作為你答辯的輔助理由,以降低你被判有罪的機率。

阿偉 101-09-12 17:23

 請問律師 答辯狀要怎麼寫 請律師寫打辯狀的費用大概多少?

媄樂 101-08-27 09:54

我想請問一下

滿18男與未滿14女發生性行為

女方家長告男方

男方有心要跟他們和解

可是每次開庭女方都未到

也連絡不到人

可是已經判下來三年兩個月

還有辦法上訴嗎

這案子已拖兩年了

對男方很不利吧

況且在外有人說那女方的家人只要金錢而已

那女的也送去寄養家庭了 那這個要怎麼辦

 

 如果只是一審判決  還是提二審上訴再說

 沒有跟被害人和解從輕的機會不大

 可以在二審程序看看是否有和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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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8-28 00:27

因為輿論壓力,這樣的案件法院通常不會判太輕,既然是用這一條判決,表示並沒有強暴脅迫,建議與對方試行和解看看,當然這是公訴罪,和解無法撤告,但法官會判輕一點,原來的刑度有點太高

古錐 101-08-20 16:57

請問各位大大:

在下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若一名男童15歲與一名女童13歲發生性行為

並非強姦誘拐等 

小弟知道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 雙方都有強制性交罪

若是真的走上了法院 男童  是否有有被關之虞?

 因為行為人才十五歲,有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適用,必須對方提告訴法院才會受理。

另外,行為人的行為也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這種案件屬於兩小無猜對於法律不了解的,通常少年法院會以訓誡、要求賠償損害及寫悔過書的方式結案。

古錐 101-08-20 16:48

請問各位大大:

若一名15歲男童與一名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

雙方自願 

------

小弟知道未滿16歲者不能發生性關西

但是雙方都未滿16歲 發生性行為 都有強制性交罪

-

小弟主要問題是最嚴重的情況下 男童有可能入獄嗎?

私底下已經講到崩盤了

李俊諺 101-08-20 15:18
律師大大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 我方為(15歲男童) 他方為(13歲女童) 雙方自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並非誘拐強姦設計等 雙方都未滿16歲 發生性行為是有罪 這我是知道 但我想請教您 若 私底下和解已經講到崩盤 走法律途徑男童 或 女童 是否會被關? (最嚴重的情況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由於您們雙方均未滿18歲,所涉及之妨害性自主是屬告訴乃論罪,若您們雙方均屬自願,應尚不致於有被關之虞,但您們雙方可以盡量和解,以避免涉及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俊諺 101-08-20 15:08
大大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 我方為一名15歲男童與他方一名13歲女童 發生性行為 私底下和解已崩盤 他們想走法律途徑 那這樣的話 最嚴重 男童需要被關嗎?? 雙方自願 並非誘拐強姦
這種年紀性行為哪一方是被害人還不一定 所以如果不願意和解 男童家長也依法提出相關告訴 到時候再來談應該會比較好談 縱使最後沒有和解 依這樣年紀要入獄機會應該很低
小馬 101-07-18 12:45

我與我太太感情不睦 平時沒什麼交流 也2-3年沒性行為 這樣可以申請判決離婚嗎 ?

 1.不符合法定裁判離婚之具體事由

 2.不過可以主張夫妻感情重大不睦

    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請求離婚

    只是可以提出多少事證證明

    如沒有性行為  有沒有去看過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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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05 19:23

男(已滿二十歲)和女(現在已滿十六歲)發生性行為
可是發生時間是在女方十五歲時
女方家長一直威脅要告男方
但到女生已滿十六歲 卻還是沒有告

請問如果現在女生已經滿16歲了
女方家長要提告男方的話還有用嗎?

*雙娃娃* 101-07-05 21:16
回覆 狼 的發言內容:

男(已滿二十歲)和女(現在已滿 ... (恕刪)

你看女生的態度吧,女生(案件者),本身如果不說話,而且說是16歲過後發生的,那就其實你沒有什麼問題....他們手上也沒有你的直接證據,事情那麼久了...也很難鑑定到底是不是你...,他滿16多久了啊!?

101-07-06 09:28

那假如說,女方家長手上有男方承認發生過關係的錄音呢?

男女發生關係時間是再女生未滿十六歲耶?!

*雙娃娃* 101-07-06 11:49
回覆 狼 的發言內容:

那假如說,女方家長手上有男方承認發生過關係的錄音呢?

男女發生關係時間是再女生 ... (恕刪)

 錄音又沒有準確時間......可以調查出來的(望,我記得錄音也是能夠變造的東西...

所以只能夠"承認"你有跟他發生關係,但...沒有時間確定阿ˇˇ?

驗身也只能驗得到有 驗不到何時的.....ˇˇ~

你看你要冒險other....!?打死不認ˇˇ?

女孩子方面關係好,說你們是男女朋友16歲之後發生...就還好...

如果連帶女生也指控你,那,快去和解吧!!!!!!!!!

因為這種事情很危險ˇˇ|||......和解過後刑責就是六個月以下~然後可以亦科罰金~

101-07-08 10:03

那這件事沒有兒少法的問題嗎?

我知道女生是不可能會要害男方的!!而且女方家長都要告了,也不可能會和解....

不能和解的話,又是怎樣的刑責呢?

所以不用擔心有錄音的問題囉?

 

米米 101-06-14 10:03

如果與14歲以上16歲以下發生性行為除了觸犯刑責還有少年福利法之外若a女要對b男求償請問該寫存證信函先告知嗎?有範本可無提供?該怎麼寫會比較好


設:a女未滿16  b男年滿20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6-14 14:15

 不需發函先行告知,可逕行提民事訴訟或待刑事部分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許志嘉律師

與14歲以上16歲以下者性交的行為,除了會觸犯刑法「與幼童性交罪」外,同時也因為侵害女方的性自主權,對方必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沒有要提出刑事告訴,而僅是女方要向對方求償的話,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內容敘述對方有違法侵權行為的事實,要求對方賠償若干數額的精神慰撫金。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的話,則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就可考慮,因為是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參照刑法第237條;刑事訴訟法第487、488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11 101-04-28 22:57

我與一個年齡十五歲的女子發生性官係(男女朋友關係)

我現年19歲,當天聽她家人說,她要離家出走,我去找她,之後在樓梯口發生性行為

之後她家人知道後,立即前往院方檢查,並提報提告筆錄方面她說我強姦

但事實不是,雙方妳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的,她父母對我提告強姦罪(包含了公訴罪)

這樣她告我強姦,雙方筆錄不一樣,這樣上法院後,罪名成立機率是大還小

我年滿19未滿20 這樣刑則方面是否有差異?

已和該名女子交往半年之久,還有通話記錄在可證明。

 

 

*雙娃娃* 101-07-05 15:45
回覆 111 的發言內容:

我與一個年齡十五歲的女子發生性官係(男女朋友關係)

我現年19歲,當天聽她家人 ... (恕刪)

基本上....你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你也18歲了,那.....不管你情我願還是強上~....都....有刑責問題ˇˇ....|||除非你有辦法提供你們交往他願意跟你發生關係證據~這樣還可能刑責輕點~(因為我查這條文查滿多次的....基礎上.....是有可以和解~如果說對方「沒有」滿十六歲就和你發生性行為,那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三項規定,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只要你有跟女方家屬和解,並且證明是出於你情我願,又沒有前科紀錄的話,通常可以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結案。 大概...差不多就這樣ˇˇ|||

小崴 100-10-21 21:47

我朋友16歲與他的女友16歲性行為,對方哥哥知道後決定要告男方,

男方怕未來會留下污點所以希望與女方私下和解便希望不要把事情鬧太大,

女方哥哥說如果跟女方父母講便會提告,男方便提出說私下和解要多少錢?

女方哥哥說怕會造成恐嚇,男方堅決要用錢了事,女方哥哥提出10萬

願意讓男方分期付款  男方怕付款完後女方哥哥會回咬 

所以希望我來幫忙提問

請問以上敘述 男方 犯了什麼法?

法律追溯期又有多久?

以及相關法律問題希望能多補充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助一下!感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3 19:56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若有和解,可以獲得緩刑

小崴 100-10-21 19:55

我有一個朋友,他和他女友皆滿16歲,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
事後女方哥哥堅持予他父母講來提告,男方說服女方哥哥後希望私下和解,女方哥哥以新台幣十萬元整才願意和解  男方希望這件事不要讓父母親知道  所以用每月給1000來慢慢還
我是想問說 這樣的算是觸犯到什麼法律?  法律追溯權又有多久?
我朋友很怕給了錢後女方哥哥反咬回來!所以我才幫忙問的~
拜託了!!!

故鄉 100-05-03 17:26

【行政法律問題】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搭機旅客狀況百出,空姐最怕遇到哪些事?據了解,台灣旅行團「愛換位子」常惹麻煩,另外酒醉擾鄰的案例也是一堆,但有空姐指出,最離譜的是遇到 HIGH過頭的旅客「胡搞」,直接玩起空中性愛,擋都擋不住。某國籍航空公司高層指出,他們的班機就曾發現飛行途中,有情侶檔就在經濟艙座位上「蓋著毛毯 玩起來」,一旁的旅客還以為遇到「亂流」,空姐也無力制止,只能要求旅客「聲音不要吵到別人」,其他的旅客只能當做視而不見,但如何證明真有其事,航空公 司低調地說:「毯子、位子…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樣的狀況也常發生在外籍航空飛機上,某美籍航空公司的台籍空姐就指出,她曾在飛行中「堵到」剛辦完事 的男女,事發時她被嚇傻眼,只能守在廁所門口,等他們出來後才勸告旅客「請勿再犯」。另外,也有外籍航空公司最怕遇到台灣觀光團,因為旅客名單以英文字母 編排座位時,旁邊坐的未必是旅客親友,許多台灣旅客一看到沒人坐的空位,就會先「卡位」,尤其是靠窗的位子。空服員說,有些團員喜歡自行交換座位,但這樣 做往往造成空服上的困擾,例如有些人預訂素食等特別餐,卻常不知換到哪個位子。令空服員頭痛的,還有旅客跨到其他艙等的位子搶報紙、頻頻要酒,甚至醉倒躺 在走道機門等非理性行為。有的乘客習慣脫襪子睡覺,躺著躺著就把腳伸到前面座位,也容易引發乘客間糾紛。國籍航空因為了解國情,對旅行客大多「有求必 應」,但如果搭到外籍航空,有些非理性行為恐會踢到鐵板,因為外籍航空往往視飛機為該國領土的延伸,一旦被視為影響飛安,機長即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或 者一下機後馬上報航警帶走(註一)。請問,依臺灣法律,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 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 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 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分別為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0款、第45條定有明文,是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固得為一切緊急處 置;惟此稱「飛航」,乃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而言,是航空器於關艙門及尚未啟動引擎前,自不屬於「飛 航」狀態(註二),機長亦不得為緊急處置。但旅客在航空站(註三)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規定(註四)者,航空站經營人非不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併予敘明(註五)。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空中「炒飯」 鄰座以為遇亂流。
註 二:最高法院91年10月31日91年度台上字第6155號刑事判決:「惟查:(一)、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 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上訴人行為時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固規定: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惟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標準三字第0000000號函,已明示:『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與起飛前、降落後所需於飛行場之滑行,均為『飛航』,…… 為避免航空器之導航及通訊設備受干擾,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裝備均不得使用。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 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係於登機後,飛機尚未起飛之際,使用行動電話與人通話。則上訴人之行為, 是否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函示「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之情形?原審未予 調查審認,理由亦未說明,即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參照。
註三:此稱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而言(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參照)。
註 四: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 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 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 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 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參照。
註五:另航空公司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苟有「在某事由下,得解除契約」之約定,航空公司自得在符合該事由之情況下,解除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拒絕其搭機。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