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房屋仲介在合約到期前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有簡訊為證。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並且指證我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在法院上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他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的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就是一味的相信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先前仲介把他隱藏起來,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收集相關證據後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請問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以及履行義務須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他卻反而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證詞。法官這樣濫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仲介在合約到期後第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但我卻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當庭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她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的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還是相信了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經過高等法院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不得上訴。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仲介公司提告標的是服務報酬,此為串通做偽證之目的。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法官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
結。
你做什麼行業?
證人陳x慈
目前在準備考試。
法官
現在還想買這間房子?
證人陳x慈
不想買了,因我覺得對於這個交易我沒有信心,目前不想買
了。
法官
你跟陳x慈何時認識?
證人吳x益
他打電話來要找房子的時候。
請問法官這樣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跟履行義務要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法官卻反其道而行去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買方,買方會做串通偽證代表他很清楚事情的經 過,我在民事庭當場就叫他來買卻不買反而在法院串通虛構我曾經放他三次鴿子,但簡訊內清楚的顯示仲介來我家很多次,這個買方從頭到尾都沒出現過,但法官卻 當作沒看見。
簡訊內很清楚的顯示我在合約過期後兩天,仲介還不斷要求我讓買方看房子,但法官卻認定我簽了委託賣屋合約後就不出面,竟然不出面,那為何簡訊內仲介還有帶人來我家?
告我的仲介跟買方證詞對不起來,法官卻認定是記憶錯誤,告人的還會記憶錯誤嗎?既然告人的會記憶錯誤,那事情責任為何是在於我呢?
偵查庭時檢察官第一句話就問我知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受害人,這個買方在民事庭時很積極的出來做證,偵查庭時卻龜縮不敢出來了。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的跟他自己的作為完全不一樣,受害者是我,法律是在維護人民權利還是造成損害?法官要不要自己被人這樣判決看看滋味如何?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打民事訴訟時,他教唆他朋友以不明的手段(疑似破解FB瀏覽權限)取得我在FB上張貼的貼文且再呈報時也沒影印一份給我,法院也沒幫忙複印給我,且那一份我稍微看了一下好像有幾篇是偽造出來的內容,且很多內容與案件都毫無關聯性,試問上述內容有無違反偽造文書罪、妨礙秘密罪、妨礙電腦使用罪?檢調是否有能力盤查到有無對FB的好友進行瀏覽權限的加設、還原在網路上被刪除的言論?倘若被告的朋友沒有用不法的手段取得,將與案件無關之內容呈報造成法官誤判,那妨礙秘密罪是否成立?
我明明是因為它的言論導致憂鬱症告他但他卻向法官做虛假的陳述下列一一列舉:
1.它聲明說我告他是因為FB被刪好友才告他(這是為了刑事和解與他在FB聊天所講的內容),且意圖要帶證人證明他虛偽的陳述。
2.證據很明顯是他先在網路上罵我的,但他卻向法官強調我先罵他,他才會罵我。
3.它還陳述說是因為高一時我向他借皮帶沒還(我沒借)以及他高三暑假在FB發貼文:「宿營2400好貴 經濟拮据 考慮一下」我那時看到他發的那篇動態回說:「嫌貴就不要去了,為何要把自己說的那麼痛苦。」這句話我後來刪掉了,但他卻向法官虛指說我是回:「嫌貴就不要去了,幹嘛裝可憐。」
試問在法庭上做虛假的陳述是否有違反法律?,例如:(偽證罪、妨礙司法罪等)
郭某買95年已被拒往的芭樂票,佯稱是客票,跟我調現,事後就讓它跳票不理,我告他詐欺,再議偵續開庭,檢察官要他提供支票來源記錄,他只輕描淡寫的說跟大陸交易不用開發票,所以沒出貨記錄,且這些票同為一人拿給他的,他不知情。
他也不想告那人(其實那人跟他是同夥,出來頂罪的,但我沒證據)請問:
1.這樣友人可脫罪?
2.我可直接告出來頂罪那人?
3.他這樣算有交代清楚客票來源,證明那些票不是買來的嗎?(其實他真的是買的)這樣對我是否有利?
4.開庭為證明他有心處理,還拿出一堆票稱是從我這邊換回去的。其實當下就可知他是否說謊,他是有換過票一兩張,但沒有一堆,檢察官似乎不願在此追究,也沒讓我確認就不了了之。若下次我指出這盲點,友人是否涉出示偽證?
b2682329@gmail.com
各位懂法律的大哥大姊及律師好
我的朋友於上年12月在汽車旅館與另三名友人開趴,被警察臨檢總共搜到一顆搖頭丸,帶回警局時筆錄是說他賣給兩個朋友,但是不熟悉法律的他,當初只是想說只有他被搜到搖頭丸,他就假裝說都是自己帶的,其實其他三名友人都是自己帶的,只是自己的搖頭丸都用光了,沒被警察搜到。其他人做筆錄的時候,其實也是交代的參差不齊,友人B說是A賣給他的,友人C說是A無價轉讓給他的,友人D說是自己昨天用過。現在姑且不論二級毒品是否成陽性。
之後到地檢署開了簡易法庭,友人B及友人C都替A辯護說A跟他們沒有對價關係,友人D則是說都沒看到他們有沒有交易。檢察官還有請B跟C簽一個甚麼類似沒有說謊的紙張,最後檢察官裁定A販賣嫌疑人,三萬元交保。
請問之後開偵查庭的時候,如果A的三個友人都說其實致始至終A都沒有給他們搖頭丸,而是他們自己帶的,只是都用完了,所以才沒有被警察搜到。B跟C會有偽造文書罪嗎?可是當初他們也只是跟檢察官說A沒有跟他們拿錢,記得不是說A是轉讓給他們,那這樣子可以推翻掉A只是自己施用而不是轉讓給友人亦不是販賣嗎?A的三位友人會有偽證罪嗎?還有友人BCD會多一項持有罪嗎?
請各位大哥大姐踴躍幫忙分析解答
如果有問題我會再解釋,感激不盡
他們都是初犯,很後悔,請給他們一次機會!!
律師好,因為父母在多年前已離異,但父親仍不斷向我們要錢,已隱忍多年
上週家暴令出庭,並提供過去威脅、恐嚇、辱罵簡訊,及父親多次借款簽立的切結書及協議書
還有三則對話錄音及兩段來家裡鬧事的影片,我(97年驗傷的)跟弟弟的驗傷單各一份
今天通常保護令已核發下來了,父親卻來電怒罵說他要抗告,要告我們作偽證
因為當天開庭通知是寄到戶籍地址(警察查的),他說沒收到,不能只聽單方說詞
但我弟之前有傳訊告知開庭日期,當天法官亦有詢問也有告知法官,
想知道這樣他抗告會成功嗎? 這樣是我們理虧嗎?
現在很擔心他挾怨報復.....@@
而且他來家中要錢時與弟弟衝突,他一口咬定弟弟打他 要告他傷害直系親屬罪
只是他沒去驗傷,這樣告的成嗎? 謝謝
一天我跟我們社區主委老婆起爭執~原因是我們社區有資源回收室~想說垃圾車帶走就帶走很可惜~就那一些去給我媽回收~然後被他知道~管理員就跟我說不可以拿~我就很不好意思想跟他解釋說上面因沒貼告示~所以我才拿ㄌ~結果我騎機車回來看到他要上前跟他解釋~他一看到我就斜眼一看轉頭就走~我很驚訝為何不理人~就下車跟他理論就變爭執~非常生氣ㄉ回到家~鐵門拉下一大半ㄌ~我罵出一句瘋女人(台語)~當然就被它告上法院~
告我好幾條~結果只有公然汙辱罪被起訴~
他請管理員當證人~但第一次偵訊時~管理員說沒聽到很模糊~可能是聽到做偽證是7年以下徒刑吧~沒事後他又再議~而且有聽社區風聲~他有要告管理員~那第二次偵訊時管理員就翻供說有聽到~而且2人都咬定我是在車道上罵ㄉ~不是在家裡~
我跟法官說我真的是在家裡才罵ㄉ~不過他不採信~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因為它有人證~和物證~說光碟有拍到我ㄉ嘴型是罵瘋女人~人車分道ㄉ車道那麼暗~距離又遠~又沒聲音~真是見鬼ㄌ~
現在他又要求民事賠償~條件是10萬元~登3大報頭版連續3天到歉~還有其他費用等等我要出~
喔~~~我真的快瘋ㄌ~為ㄌ一點芝麻小事已經搞ㄉ快10個月~有善心人士可以幫幫我ㄇ?可以告訴我要如何跟法官講ㄋ?還有他開出ㄉ這些條件~我真的要這樣賠他ㄇ?真是這樣真會逼死一個人耶~該如何做~請幫幫我~非常感謝~ 補充
他ㄉ態度強硬~不可能和解~
我是想說我到底會賠多少錢?
會像他所開ㄉ條件那麼誇張?謝謝
B-A朋友
C-藉名登記名義人
A請B代為找尋可以借名登記的人頭後來B就找了C 於是本案有監房屋因此登記於C名下
100年間a與b因細故爭吵.b圖然跟a表示登計於c的房屋是它所購買.a當下便對c題起{圖消所有全反還登計}民事訴訟..
px:b請了律師幫c打官司..所以c的訴訟代理人於過程中自然都是說此房屋出示一張借名登記書上開庭中c成任並非所有全人只是借名登記.但是受b所托並非a.自然a無權請她返還..面c受b委托界名登記於等等
言詞便論最後因為請來b當證人說明..b因此當庭做了偽證.法官隨即宣布判決時間
問題來ㄌ:a後來發現(因為c本來有提出反訴.後來是因為a去c住家找她.c巷a表示她不願意介入a跟b的糾紛房子是誰的就交由法院去判.但後來a告訴c 她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也提出告訴)
過了不九.a便接到撤回反訴通知.且通知上有c親筆簽名
就是這個簽明後來a來去比對借名登記書上的簽名發現是完全不同的筆跡..
請問律師這樣a要怎ㄇ做ㄋ?
律師是b請的但他卻市c訴訟代理人.而於開庭的答辯狀內容均都力挺b為所有權人.主張a無權
所以這張界名登記書決不是c所親簽的但卻是她提出的證據之一.幕後不用想也知道是b與律師在主導這件官司.且筆跡有點類似為b所寫
a該於本案提出或追究界名登記書為何人所簽名的嗎?
還是對b另提刑事告訴?
或是因此對c主張?麻煩律師了!
之前我的手機竊案,被告已被判刑確定,
被告也沒有要上訴的意思,
而我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官認為過程繁複,
將轉移民事庭判定……
前幾天我收到民事調解物品損失的信,
去的當天竊賊本人沒來,委託她爸爸來~
她爸就表示她女兒被我設圈套設計,
說我找人做偽證,他沒有要上訴,因為全都被我收買了!
他們一點機會也沒有!
我們問他,我們一個月薪水才多少,
要花多少才買得通法官?
他又當調解員的面前罵我,人長的醜,心那麼壞那麼毒,
罵我會有報應……罵了n遍,
我很生氣的告訴他,我有錄音,我要告你,
他就說我不是很會告嗎?去告啊!
然後又說要找人讓我們全家都有事!
我就說你這是恐嚇喔!
他又說恐嚇妳就去告啊!我不差這一條!
這些從話從頭到尾我都有錄音做證據..
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解答~他總共犯了哪些罪,我可以告他些什麼?
再給我一些建議跟做法~感恩喔!
我與A原本在另外一家公司認識,經一年兩人先後離職, 半年後我開了一家公司,A雖非股東也非員工(不支薪),但我給他印名片,A若有案件可用公司名義報價,A盜刻大小章擅自詢價購買機器,因貨款與購買公司為青該公司委請律師送存證信函才知道此事,後A有承諾與該宮清償貨款,但A有時會拖貨款所以我對A提出偽造文書送警察局 並將存證信函 及當初所簽的報價單做佐證,因此A就哀求說撤告(A已在2天內清償貨款),本人向A表示此最為公訴罪無法撤告,礙於與A有同事朋友之情想幫助他在警方筆錄時做一有利於他的說詞 可問以下哪些方法可行
1. 因A已將貨款結清可否因無造成我公司損害為由請求檢察官不于追就,不知法條是否不構成偽造文書
2.向警方或檢方說明大小章已授權A刻印一時疏忽望報備使用僅為未處理貨款但目前貨款已清可否為未構成偽造文書(至於我是否構成誣告罪或偽證罪或其他罪名
3.A君是否僅犯偽造文書罪或還有其他罪名
請問一個案例:
A車撞了B車...A車的駕駛 因為 之前已經駕照被吊扣了...
所已拜託 B車駕駛 幫忙跟警察撒謊..說是他女友開的車..然後立即打手機請他女友來現場頂罪
B車駕駛答應了這件事...
後來警察來了 就以A車的"女駕駛" 撞到B車 來處理...
後來車子快修好了...變成是A車女要賠修理費...
這時候原本肇事的A車男 卻跟 A車女分手了...就是有意丟給A女去償還這筆錢
B車駕駛 知道這件事後...很替A女不服..
那我要問的問題是:
『這時候如果跟警察說A女是頂罪的..其實是A男 開的車...那這樣 A女 跟 B男 會有甚麼罪嗎?』
例如 像是做偽證 這種罪..之類的?
請指點迷津 謝謝
若A車駕駛撞傷他人觸犯過失傷害罪,但A女宣稱自己是駕駛,基本上會成立刑法頂替罪。B男為受傷被害人的話,且知悉A女非為實際上之肇事者,卻對A女提起犯罪告訴,原則上會成立誣告罪或是偽證罪。 若A車駕駛並未撞傷他人,而僅有民事賠償責任時,A女宣稱自己是駕駛,如警察依此對A女開罰單,可能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B男當時明知A女非駕駛,卻當場故意宣稱A女為駕駛,也可能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A男亦構成教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人都是有責任的。 雖然車輛修理費用應該由實際肇事者負擔,非肇事者並不因為頂替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還是要克服文件上記載不符的部份。
(參照刑法第164、168、169、214、284、287條;民法第18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以虛偽結婚意思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基本上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如果有使用不實的戶籍謄本,則會成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若讓假結婚對象非法來台的話,還會成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或「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由於您自首犯罪,原則上會從輕發落;但您有前科的話,法院可能不會判緩刑,而有可能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若觸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依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最低刑度超過6個月,無法易科罰金,原則上會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主動自首認錯,而前面侵占前科距離服刑完畢已經五年以上,而本案又被判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話,還是有求取緩刑的機會的。
(參照刑法第62、214、2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7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某日上某聊天室時.看到某暱稱為及時通帳號(一串數字+英文)
看到該帳號公開喊著:加我.加我.(談話內容並無其他性暗示用語)
我一時好奇.就加他及時通.並且在及時通內問對方住哪幾歲等等.
對方就在及時通回應我(內容大約是價格.服務.地點.電話.規定之類的)
我就打電話去.問好地點.依時前往.對方已滿20歲.我也滿20歲以上.
提問1.
我們在聊天室公開聊天.內容不涉及情色及性暗示.
但是在及時通1對1的情況下.我們的確有聊到性暗示及情色的言論.
如此.是否有觸法?(我們的及時通帳號也都很正常.都是一串數字+英文)
前往之後.到達某飯店.致電給對方問房號.前往該房號見面.
問了服務跟價格.因為身上沒零頭.先給對方1張.就說要去換錢
立即離開該房間(此時我們確實沒麼都沒做).然後在櫃檯換錢時.
一群警方圍住.說要盤查.並要求我要做筆錄當證人之類云云.
提問2.
以上事實.請問是否有觸犯何種法律.以及罰則?
警方盤查完.改盤查對方在飯店住宿的房間.
並查獲了一些警方認為要當證據的物品
(當然我們什麼都沒做.證據內沒有我們使用的物品)
然後要求我以證人的身分.跟他們回局裡作偵訊筆錄
提問3.
此種情況.可否拒絕警方去做筆錄?
偵訊開始.由於是證人身分.也沒宣讀我有請律師的權利云云.
一開始偵訊還很正常.我據實已告.後來開始誘導式訊問.
例如一開始打電話給對方.警方就要強調由於是想交易.而打電話給對方.
去見面.也強調要交易而去見面.內心的想法.也要寫在筆錄上?
不照他們想要的說詞寫.還會引用偽證罪.或者浪費司法資源云云.
反正意思就是不配合.就罪名更重.我心想.反正沒做.
就照他們的意思完成筆錄.然後跟著對方的偵訊筆錄.
一同依照違反兒少法.函送.
提問4.
聽說有很多判例.證人轉被告.那我的筆錄不就很不利於自己.
可否要求推翻.重做?我承認我有以上事實.
但是經過誘導式訊問出來的筆錄.犯意由不確定.變成很確定.
也從單純想看看對方是何模樣.再做決定.
也變成無論對方是男是女.我都打算交易了.
說不定我換錢之後.給他一些錢.當作約見費就走了.
因為犯行也沒發生.
提問5.
根據以上情況.我有可能證人轉被告嗎?
提問6
我所觸犯的法律.罰則.以及可能被判的刑責如何?
(我沒前科.家境僅勉強維持.請不起律師)
後記
我承認有此想法.是很不該.也很後悔.
但是就算是犯人被告也該擁有自身的權利.
不論上誰.被如此用不光明正大的方法.完成不利於自己的筆錄
都會心有不甘吧.也希望大家都能夠奉公守法.
謝謝~
目前因一事件讓陷入雙方各說各話的局面
對象:我方與對方
原由:
先前因幫忙代墊建屋款項(建兩棟,完成後每人分得一棟居住),建屋完成後待被告有錢再行還款給我方(以上皆口頭契約),然房屋完成一年後,我方向對方要求返還代墊金額,此時對方告知早已返還(實際上並返還),還找一眾親屬到我方家說明被告已返還代墊之款項,於是我方先行於公所調解
過程:
過程中,對方述明其屋為其獨立支付建屋費用,與我方無關(先前說已償還,現在卻說是自己獨立興建,過程中無錄音存證),還涉嫌偽造我方簽名以證明建屋當時已拆帳付款完成(實際上我方並未在其上簽名),經相關人員告知對方所出示之證據皆為手寫(無建屋材料商之相關收據),是故於事後偽造數張與建屋時程不相符之收據+人證以證明
希望協助事項:
然我方雖然知曉對方所提出的收據+人證與真實之建屋費用/時程有所差異,我方亦知其已涉及偽證(收據/人證),就是苦無方法去證明其為偽證,線上可有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破解方式給小弟,否則我方除無法要回款項外,且名譽亦受到損害
各位律師們好~
小女子乃一名女學生,想要請問~~
敝人最近被告了
簡單講------------大意就是~ 我報名了某知名補習班,結果...沒想到...------------------
總公司(A)和分公司(B)串通,分公司(B)負責夾帶盜版的課本發給同學,而總公司(A)的法務部則在網路上負責釣魚,釣到就告同學違反著作權~ (說我們不應該重製書籍!但其實書明明是他們的分公司公司發給學生的,他們卻不承認!!!)
幸運的是
我歷經六個月找到證據~證明那本盜版書是分公司(B)發給我的
結果穿幫後的他們~ 總公司(A)才終於放過我... 說要無條件撤告...
真的很過份... 當初一直羞辱我 一直要我給錢(我給的錢 會變成他們的績效獎金)
結果事情穿幫了 就撤告而已 一句道歉也沒有...
-----------------------而我現在想要告回去!!! 想請問~---------------------
1.我要告總公司(A)誣告,是誣告對嗎?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p.s. 如果要打廣告的律師~ 請先回答所有問題~ 若我覺得您很厲害應該有勝算&很熱心~ 我會考慮! 歡迎留下地區&姓名&電話~
p.s.請注意!! 我說的不是講義!! 是盜版課本!!!是一本完整的課本!!!!有600多頁的課本!!!!! 別的同學拿到正版!!! 但我拿到盜版!!! 他故意參一些盜版課本給幾位同學!!而我倒楣!! (如果他給我是正版 我賣了就會沒事啊!!!!!!!!!!!!!!!!!!!!!!)
謝謝大家閱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A:本件需先確認,總公司是否已經有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若他已經提告,而您能證明對方是以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話,是可以提出誣告的,且刑事是以行為人為主,因此您要告的話像應以自然人為主.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A:回覆同第一項.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A:若分公司的人員有出庭做證的話,且屬對案件有重要關係者,可以告他們偽證罪.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A:刑事的部分,均以行為人為主,故提告對象為人.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A:民事無庸等到刑事起訴才能提,當然若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一審可以免繳裁判費.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A:您的情形,主要是以侵權行為為主,若您們另有簽訂契約,則可以審視一下契約內容,看對方有無違約.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房子婆婆以買賣方式贈與給老公.原本我們也覺得把地契那些物件放在婆婆那邊沒關係.但是婆婆想要將房子賣掉.我們不同意.他就跟我們打不孝官司.老公是否有權利能請婆婆拿出土地和房屋的權狀.若是婆婆一直不肯拿出來.我們該怎麼處理.因為婆婆為了打贏不孝條款的官司.對老公做了很多人身攻擊.我們也詢問過法扶的律師.雖然沒有動手打婆婆但是因為拉扯.也算是私暴.這樣的官司.似乎對老公很不利.但是老公只想要保護我們一家能有個安穩的居住環境.難道這樣也錯了嗎?婆婆為了打贏官司做了很多小動作.我已經盡力要老公不要生氣.現在更誇張的是婆婆根本想置我們於死地.因為他跟房客有糾紛.竟然要求我們作偽證.指控房客.也不管我們作偽證後會有什麼後果.只要房子拿得回來官司打得贏~他都已經沒關係.請問~我們該怎麼拿回我們的房屋所有權狀?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從對面馬路闖越雙黃線的歐巴桑
事後去醫院看他,她右手跟右腳骨折
------跟他溝通後-----
他說在很遠就看到我弟來,不知他騎這麼快
也一口咬定全是我弟的過錯,還說我父母沒把我弟教好
雙方就態度不好了.....
做初步肇事分析時她說他走到人行道上,然後我弟在人行道上撞到他
還說我弟撞到他以後他飛了一圈,還壓過去他身體,然後我弟騎車跑掉才滑倒
處理的警察也到庭,也說筆錄前後不一
但他說是警察恐嚇她她才哪樣說 (= ="
?審問他前面有斑馬線怎不走,
她說住了30幾年習慣直接走過馬路
連聽審都說怎會這樣說話
----------------------初步分析判驗出來後---------------
驚人的事發生~
初步分析阿婆:100公尺內有斑馬線,且未注意左右來車,深夜的雨天情況下
穿越雙黃線為肇事主因
我弟: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過了1X天----------------------
阿婆申請調解委員會
一開口就說他做美髮一個月賺9萬要休息半年,加上7間的醫藥費
跟精神賠償一共70萬 不+強制險
也找來從沒看過的目擊證人2名,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也沒回答車禍時有無親眼看到
還找來聽都沒聽過立委,私底跑來跟我們說這樣很划算了
這分明是想說當中樂透一樣.要狠敲一筆
-------完------
想請問有這方面知識的網友,這官司是一定會告了
1. 我弟有驗傷單,且初步分析也對我方有利的情況下(肇事次因)
大約有幾成的勝率?
2. 對方可能會告傷害,但如果對方在最後期限內告我們,收到存證信涵時
也來不及告對方是嗎?
3. 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要怎麼證明她們有無親眼看到
在沒辦法證明的狀況下,法官是否會採信她們的說法?
4.我弟的發生車禍時完全沒有路人靠近
警察到場時也可證明現場只有我弟跟阿婆,報警跟911也是我弟
這樣是否可提出偽證給對方知難而退?
4.這狀況下民庭跟刑庭都會雙贏嗎?
P.S
9月27號發生
路上無監視器
對方5X歲
99年11月5日和房東簽訂一年租屋契約,中途因為房東男友很凶狠態度也很差, 所以請求中途解約到100年5月底,房東也願意並且退還押金(有對話錄音)
雙方同意約定於100年6月2日七點在租屋處進行解約過程,在點交過房子與交付結清帳單準備交付鑰匙時,房東卻表示沒有帶錢, 要日後再匯款。我們覺得很沒有保障,所以希望等他們回去拿了押金來我們再還他鑰匙。沒想到等房東回家後再來時,房東男友卻帶了流氓對我們大聲叫囂,為了自保, 我們就到附近的警局請求警官的見證下完成解約,過程中房東口口聲聲說願意進行解約卻不斷找一些小要求來拖延時間,在我們都一一配合之後,警察再次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解約時,房東一行人卻大聲叫囂轉身就走。
事後對方一直不出面解決與退還押金,無奈之餘只好寄存證信函與執行命令,希望對方願意出面和解,沒想到,在調解庭裡對方毫無和解之意,還要告我們要再另外支付剩下到11月的租期之租金共六個月四萬多塊。
所以變成了互告的二個官司a.支付六個月租金的官司, 法官是判對方敗訴。b.返還押金的官司,法官卻一直咬著鑰匙不歸還把責任都算我們頭上,甚至想轉換成精神賠償或者不當得利之理由,判我們敗訴。
想請問各位大大:
1. 對方若無誠意解約,讓我們沒有機會歸還鑰匙,是否跟押金有關?
2. 返還押金的官司可以讓法官擅自轉換名目(要我們賠償精神損害或不當得利)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3. 在警局的錄音檔裡,明顯的錄到對方流氓的叫囂,卻因為我們逐字稿時,寫錯了發言人,居然被法官一口認定是我們的人在叫囂,而問對方, 對方居然也做偽證說他們的人沒有說這種話,想請問a. 在法庭上, 對方做假證詞應已觸犯法律, 我們是否可檢舉或以何種條例,在上訴時提出?
4. 法官明顯預設立場,偏頗對方, 請問我們上訴時, 此法官是否可能參予審判過程?
5. 法庭上, 我們想現場歸還鑰匙, 讓對方也可現場退還押金, 但因對方不同意, 使之破局 ,請問上訴時, 鑰匙是否又會成為爭議點? 而我們已充分表現誠意, 難道責歸屬還在我們身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