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我(勞方)與資方在今年7月約下旬時因勞退未提撥等問題進行調解,調解結果為勞方願意給付2萬5000元以及七月份月薪共4萬1千多元於七月底轉帳給我,到這邊都沒有問題。
結果今天(21日)收到對方20日寄出的存證信函,完整內容如下:
緣李○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4年7月至本店擔任煎台手一職,竟私下食用炸物、蔥油餅等食物,由於員工守則及店內公告均有告知食用漢堡、吐司、蛋餅以外之食物需告知老闆,據此函求償四萬元整:請台端於函到三日返還現金或見面和解,若仍持不返還,依照刑法§335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1000元以下罰金。」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本人特依法告訴,以維權益。
請問該如何應對比較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回覆反駁其所稱之事實,而本件要據此成立侵占罪,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依你所述,判決書上是說處有期徒刑貳個月,併科罰金壹萬元,如你所述無誤,判決書並未宣告有期徒刑貳個月得易科罰金,有可能是法官有意為之。建議你可於收到執行命令時(或在收到執行命令前先詢問判決該股書記官有何建議, 有的書記官可能願意給建議),依刑法第41條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過檢察官仍有審核權限。
對於一審判決不服,被告可以上訴二審救濟,如檢察官未上訴,則二審不能做出比一審更不利於被告之判決,但也有可能維持原判。繳罰款應該比較實在。
重要的是,酒駕的人,多半認為自己意識很清醒,有控制能力,但是一旦發生事故,恐會害人害己。我的客戶第一次酒駕自己摔車,第二次酒駕不但撞傷人還肇事逃逸,結果纏訟了一年半才獲得緩刑,罰金加賠償超過30萬,還不算他自己粉碎性骨折將近一年後才取出鋼釘。目前在法院,交通公共危險罪是一大重點,請千萬不要輕忽。





律師您好:
我前幾天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相關內容如下:
主文:酒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以上行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
三. (前述…),命被告應於判決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000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罰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
問題1. 我收到簡易判決後,程序應該怎麼處理呢?
問題2.那我到底總共要繳多少錢出去呢? (是..如易科罰金60天 *1000=60000 再+向公庫支付40000元 總共100000元嗎?)
問題3.他最後說得併科罰金20萬?那是指?
問題4.當初警察取締時,有先開一張紅單給我,但上面沒寫取締項目,詢問警察後回復說之後法院會告訴我要繳多少錢,可目前為止我只收到簡易判決書,沒收到其他的通知或是處理程序,所以想請問該如何處理?(因為我很害怕會過了處理期限)
問題5.因2年前有一張罰單還在分期未繳完,所以想請問這次的的罰款也可以分期嗎?那要如何申請呢?還是說可以申請易服服社勞動嗎?
(主要問題 1.處理程序2.總金額3.方法或方式)
非常感謝!!




倘若您是一審上訴二審,建議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在您收到判決後十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依同法第361條第2、3項規定,在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至原審法院,即為合法上訴。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大大你好 你的行為高度有觸法的疑慮
而且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
你恐怕太過樂觀 建議要謹慎處理才是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分享以前的經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婦幼組檢察官,
以前佛教信仰很濃厚,對於這類的被告,我緩起訴的條件都是一年內心經壹仟遍,
我的想法是早中晚各一遍,戒除淫欲之心,後來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人完成,
執行科的學姐覺得我這個諭知條件很好笑,有的被告後來就亂寫,想要矇混,
記者也問主任說為什麼這個檢察官都叫人寫心經,
以後就直接諭知社會勞動了。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又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有點類似認罪協商的感覺
以上僅供參考



您好,
在下任職於遊戲公司,任職期間因職務上需求擁有後臺功能(假冒真實玩家於遊戲內進行炒作,促使其他玩家花錢),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有販賣部分虛寶轉為己利;離職後因仍擁有該帳號,故仍有持續相關之操作。
而後被公司發現,告知將控告背信、竊盜、侵占等罪,並因有離職前後的因素在,將會採一罪一罰,同時依據後台產出紀錄換算,求償新台幣500萬元,但我實際上只有獲利30萬左右(有證據)。
而後經私下和解,法務透漏和解金額底線為120萬,我一時情急,答應還一百萬而簽下和解書,但和解書有賠償條款(超過一個月付款期限將有20萬的額外賠償)。
實際和銀行信貸以後,實在只還的出50萬,於最後還款日額外簽下70萬本票,但實在還不出這筆錢。
有幾點想詢問:
2. 假若和解破滅,之前給付的50萬元費用有無可能取回打官司。
4. 前公司可以針對和解金額未達共識控告我必須履約,且再控原本的刑事責任嗎?
5. 若實際訴訟,可能面臨的刑期有多重?有無併科罰金之可能(無前科)
6. 法官一般判決賠償準則,有可能考量我經濟能力的不足而賠償較低金額嗎?
以上,感謝,如果可以,想親約面訪並討論聘用律師之相關事宜。


您好:
1. 若您已與對方簽訂和解書,就必須依照和解書金額賠償,除非對方願意跟您重新簽立新的和解書代替,或是您提出該和解書無效的主張,進而撤銷和解契約。前提是必須提出相當證據,包括和解書內容錯誤: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時,並提出合理主張,方可撤銷和解契約。
2.若對方願意與您協調和解金額並重新簽立新的和解書,已經給付的和解金係可折抵。
3.本票不會因為和解破裂而作廢,您必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倘若對方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即可以此項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您的財產或者是所得進行強制執行以供其債權受償來源。
4. 對方可就和解書內容及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亦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此外因為您未履行和解書內容,對方亦可直接提起刑事訴訟,您所犯之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若對方提起告訴後,此時即使達成和解稱,對方欲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繼續偵察,但可獲得檢察官較輕之處分。依您的情況,恐難有併科罰金之可能。
5.賠償金額會依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等來判斷。
6.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在下任職於遊戲公司,任職期間因職務上需求擁有後臺功能(假冒真實玩家於遊戲內進行炒作,促使其他玩家花錢),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有販賣部分虛寶轉為己利;離職後因仍擁有該帳號,故仍有持續相關之操作。
而後被公司發現,告知將控告背信、竊盜、侵占等罪,並因有離職前後的因素在,將會採一罪一罰,同時依據後台產出紀錄換算,求償新台幣500萬元,但我實際上只有獲利30萬左右(有證據)。
而後經私下和解,法務透漏和解金額底線為120萬,我一時情急,答應還一百萬而簽下和解書,但和解書有賠償條款(超過一個月付款期限將有20萬的額外賠償)。
實際和銀行信貸以後,實在只還的出50萬,於最後還款日額外簽下70萬本票,但實在還不出這筆錢。
有幾點想詢問:
2. 假若和解破滅,之前給付的50萬元費用有無可能取回打官司。
4. 前公司可以針對和解金額未達共識控告我必須履約,且再控原本的刑事責任嗎?
5. 若實際訴訟,可能面臨的刑期有多重?有無併科罰金之可能(無前科)
6. 法官一般判決賠償準則,有可能考量我經濟能力的不足而賠償較低金額嗎?
以上,感謝,如果可以,想親約面訪並討論聘用律師之相關事宜。





大大你好 若依你所述的情形 確實有可能要服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上訴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審判決不服之處來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就您所述之問題,此部分罰金是可以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方式來執行的。(參照刑法第42條及第42條之1規定)
刑法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刑法第 42-1 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行政法律問題】量販店將菸酒商品大量販賣給大宗人士,有無違法?
【問題】
量販店將菸酒商品大量販賣給大宗人士,轉手之後賺取暴利,這樣是不是違反菸酒管理法(註一)?
【解析】
就 此,菸酒管理法並未規定,但從公平交易法第18條:「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 約定者,其約定無效。」觀之,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除不得違反強行規定外,雖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但仍不得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 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違反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註二)。是量販店將菸酒商品大量販賣 給大宗人士,轉手之後賺取暴利,固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虞,但仍不得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以免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那就後悔莫及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3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煙酒管理法。
註 二: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參照。其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01月01 日上字第520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妳在夢中,我清醒守護著妳;
我在夢中,依然守護著夢中的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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