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與法律】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台中市有一所安親班 老師,因為放在辦公室裡的兩萬元不見了,懷疑錢是國小學生偷的,竟然要求三名中年級的小朋友按指紋留記錄。讓小朋友覺得被冤枉,心裡很不舒服。家長心疼孩 子被冤枉,要求安親班老師出面道歉。想到被老師冤枉,懷疑拿了安親班老師的兩萬元,十歲的陳小妹妹,一邊說一邊掉眼淚。安親班老師上星期五掉了兩萬元,結 果陳小妹妹和其他兩名中年級的小朋友,被老師要求按指紋,讓陳小妹妹覺得很受傷。來到這家安親班,老師拿出掉了錢的皮夾說,當時兩萬元就放在小皮夾裡,她 會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是因為要讓孩子知道偷錢是很嚴重的事。雖然老師說,按指紋不是因為懷疑孩子不誠實,不過這麼做卻有觸法的問題。現在家長只希望安親班 向孩子道歉,免得在小朋友心中留下永遠難以抹滅的陰影。(民視新聞黃文良連澤仁台中報導) (註一)。請問,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解析】
按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 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 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 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 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國家 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 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 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4年09 月28日釋字第603號解釋在案,是須符合「限制主體須為國家」及「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2項要件,始得限制 人民之指紋等資訊隱私權;而人民,並非「國家」,當無限制人民指紋等資訊隱私權之權利,是安親班的老師,當然不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
又「任何人 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亦分別為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8款、第14款、第58條第1項所明定,是任何人亦不得有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30000元 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然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卻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此不正當之行為,其顯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之規 定,台中市政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註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社會>民視>懷疑偷錢 老師竟要學生按指紋。
註二:至於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是否涉及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或被害人得否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則係另一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妳寫給我的8封信,雖然數量少的可憐,
但字裡行間內,我仍感受到妳的愛,
老公將更溫柔地的心情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