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大約發生過程
之前二月我在公司賣場上班的時候,發現一名小偷偷東西,未結帳就離開,
我追出去要攔他,追到巷子時,攔下他並要求他跟我回去店裡,他不肯並咬傷我,後來他拿出了瑞士刀,先刺傷我的腿 胸口 上臂,丟下一些他偷的東西,又繼續跑,我繼續追他,途中因為他有刀為了想防身,隨手有拿一支路邊的拖把了,還敲了他一下,追出巷口時,試圖搶下他的刀,和路人一起抓到他,報警處理
後來送醫急診,醫生不知是太忙還是怎樣,請他開驗傷單,沒幫我檢查全身,只寫了他縫合的地方,縫合針數也不對,開診斷證明...,也交給警察了,
隔天重回醫院,請醫生幫我仔細檢查,開完整的驗傷單,拿去警察局,
警察說本來的已經交出去了,這一份會再幫我交出去,
而當時作筆錄的時候,我問警察,那巷子有沒有監視器,能不能調出來,到時候可以作證用,偵辦員警及不知是所長還是副所長,也跟我說那條巷子沒有監視器,
因為這個傷,我2個多月不能行走.站立,至今還要持續復健,不能正常行走...
而看起訴書內容,含有證據欄等,我發現檢察官似乎沒有拿到,我後來補給警察的驗傷單,....
由於他偷了不只一個地方,起訴書共列了4個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欄(一)(二)(三)部分,均係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而第四部分(與我有關),他寫:是刑法 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同法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及1次傷害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維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後面檢察官還引用了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地7640號判決書,
說:要與刑法準強盜罪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而無成立該罪之餘地。惟此與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欄(四)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這些
這樣的話
1.我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我有完整的那份驗傷單!?
2.關於監視器的部分,警察跟我說沒有,但事實上我後來去看過,
整條巷子 巷頭.巷尾 巷子中間,都有監視器,私人的or里辦的,
大約有6~7支監視器,警察卻跟我說沒有監視器可已調,
因為嫌犯一意的說,是我先拿棍棒打他,他才會拿出瑞士刀,說是防身...
發生時間是二月,我四月底才知道有監視器...
這樣我該怎麼辦!?
3.關於起訴書說,引用了大法官釋字第630號解釋文...,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行為,若尚未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及難與強盜行為同視,自不能遽依準強盜罪論據,然後引用第7640號判決書...,
解釋也提到,因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縱使倒置...,而得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據此以觀,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並未有擴大適用於竊盜或搶奪之際,僅屬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因此並未以強盜罪之重罰....,
從解釋文和我的實際狀況,我因為當下所受到的傷2.3個月不能行走,
應該不是他的虛張聲勢或和我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才造成的吧,我視被他拿瑞士刀所傷,這讓我有些不平及難以接受...
這樣的話我應該怎麼做呢!?
4.我需要另外提起傷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