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家從我爺爺時.就是三七五減租的佃農..
一直到我爸都是...
租約是每六年簽一次..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前年我爸過世後,地主要收回耕地..
我弟有去申請繼承..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為家庭農場...
在我爸過世以前...我爸都一直認為我們有1/3的權利...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後來我弟不知道去那裡找了一個律師...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想請問...是不是依據大法官釋憲後....
我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了..
或者連耕種權都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