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隔1年多,我的女性友人原本在一間商旅工作,剛進去沒多久,有天晚上和主管在網路上聊天,主管要留守公司,女性友人因為東西放在公司,主管藉機說順道過去看看女子住的地方是否安全,最後女性友人並沒任何戒心讓主管進入她的租屋處性侵得逞,事後沒報警,可是有認罪,友人那時並沒有起訴,但是那時後私下向上級通報,最後只有開除該名主管。因為那是和友人沒什麼連絡,現在我想要幫幫,最近匿名和該名主管聯絡上希望他自首,但是卻不認罪,反而要告我匿名恐嚇,防害名譽,防礙家庭等,但是我並沒有恐嚇他,只是希望他認罪,我也有告訴他 的妻子,但是他不知道是不相信還是袒護的丈夫,他已經有了妻小卻還做出這種事情,真的非常不可原諒,我和友人目前都還只是學生,性侵的時候友人已經18歲了。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會比較好?目前只有FB友人與該名主管性侵當天的紀錄,原本有他認罪的對話紀錄但是在LINE裡面,那隻手機也壞掉了
我們都還只是學生,希望大家幫幫忙, 我們真的還沒有什麼能力







若在檢警查獲前自行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則在即使治療中經查獲,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家兄:本身因智能不足就無法當兵,平時也靠著去工廠工作賺微薄薪水。
我方家屬:父、母、弟弟(未有工作,年約20)、兩位妹妹(一位目前就讀國中、另一位即將念研究所)、自己(家兄)
死者:年齡約60、70已為奶奶,本身和丈夫兩人居住屏東
死者家屬:共計五個兄弟姊妹,都在外縣市工作
家兄某日下午下班時,因為要閃避一輛白色轎車,而不慎撞到旁邊由老先生推著的輪椅,輪椅上坐著的老太太因為撞擊彈出而死亡。平常這輛輪椅都是由老婆婆推著的,因為老先生患有中風且領有殘障手冊,但不知為何當天兩人的角色互換,當時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沒有目擊證人,所以也無法說明什麼。事發的當下家兄很慌張,在原地等警察來,老婆婆送醫後則當場死亡。
事後家兄有到家屬的靈堂上香,從北部趕回的死者兒女守在靈堂,看到家兄出現在靈堂,不但將他罵得很慘也有打他幾下,雖然我知道這是我們的錯,但為何需要罵得這麼難聽?家兄當下也沒有回嘴,就站在那接受怒罵,出殯時,家兄也有打電話給死者家屬說想一同前往,但家屬很快就回絕。事發後也有談到理賠的問題,但是死者兒女五人都堅持非200萬不可,所以每次的和解都破局。
最後只好鬧上法院,一審法庭上法官從死者兒女口中得知,事發後已經取得一筆汽機車強制責任險200萬,當時候死者兒女還一直誣賴家兄本身有吸毒之類的,但法官認為家兄的態度良好,且本身也因為智能比較不足,本身謀生能力就比別人差,所以最後判決是六個月,當下死者兒女在法庭上有告訴法官要求賠償改為150萬,但還是無法達成和解。
判決後的幾天,家裡又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因為死者兒女不滿法官的判決,並且控訴家兄在死者靈堂上說遇到這事算他倒楣,認為家兄態度太差,也同時控訴家兄事發後也沒表示關心,所以要求再上訴,要從新判刑且要求重刑。根據法院傳單上死者兒女說的都非事實,但又不知如何駁斥,因為家兄本身智能不足且表達能力也有問題,所以由家父代筆寫下一封案發當下及案發後的敘述,包含去看望和和解的過程,在一審開庭時有拿給法官看,法官根據家父紙上內容及死者家屬的說詞和證據才下此判決,但不知道為何開庭後死者家屬要表示一堆非家兄所作且所說的事來誣賴給他。近幾天剛開完二審,開庭中死者家屬就開始牽扯一堆事情,其中包含家兄逃逸,但法官認為家兄有自首,可是死者家屬認為家兄沒有打電話給警察所以不算,雖然電話非自己打,但留在原地等警察不算是自首嗎?開庭途中死者一直強調汽車強制責任險的200萬不能算入賠償金額裡面,強烈要求非150萬不可,當下死者家屬說了很多說法且態度很強硬,這次二審判刑還是六個月,但最後結果要看法官最後怎麼看,等待之後法院寄來的單子。
我最後的疑問是這樣的賠償如何談判?

13年6月13日大概早上8點半,路況擁擠下雨天!
當時我因為過了紅綠燈之後,在路邊直接雙黃線迴轉,當時這條路已經紅燈了,我的車就直接從兩台汽車中間穿越,但是我的時數不到10公里,雨天視線糢糊沒看見有機車正在直行過來,我發現時已經來不及了,他就撞到我機車的右後方排氣管的地方,在那當下我馬上下車去瞭解對方傷勢如何,因為雨天又是上班時間,所以我攙扶對方到路邊騎樓下,他有說腳很痛,但是我有要求他讓我載他去旁邊不到100公尺處的醫院,他說他要做救護車,當時我們互相都沒報警處理,而且我沒有駕照,聽到要叫救護車我開始緊張,我就和對方說,這路上我有認識的車行,我去叫車行的人來牽你的車,對方也同意我離去,但是我因為害怕被發現我無照駕駛,所以我沒有返回事故地點,我一直很害怕被家人發現,也很擔心對方的傷勢情況如何,直到隔日晚上母親下班之後才決定要面對所以告知母親,母親於是帶我到事故地點附近的警局自首肇事逃逸,但是發生事故當天晚上對方就報案了,在還沒接收通知前去投案認罪,投案當天我有撥電話給對方瞭解傷勢並要約談和解,對方是護士正在上班無法前來談判,於是約在隔日中午談判,到場談判的卻是對方的父親,他直接表明了說,我女兒腳受傷行動不方便在家修養,還說醫生說他要2~3個月才能夠確定是否完全康復才能上班,當時我表明了對方薪資醫藥費機車修理費全都由我們負責支出,但是對方還是是說一些肇事逃逸是公訴罪,他們很想幫我們處理解決問題,機會已經給我們了,就要看我們怎麼把握,如果機會不要那他們也沒辦法只好公事公辦,我們要告知對方家人說昨晚你女兒說他在上班,對方父親就說我女兒是去證明給他們醫生看說受傷沒辦法上班什麼有的沒的,但是我越聽越覺得奇怪,我都說全盤要負責了,對方父親怎麼還是不答應,還要我們回去和父親談這件賠賞金的事情,於是我我回到家就打電話給機車保險公司訴說這件事情,保險公司跟我要當事者電話要跟他談,保險公司就質問當事者現在在做什麼在哪裡,當事者就說我正在上班,然後保險公司就跟他說保險理賠的最大金額數是多少,還跟他說你父親說你在家修養行動不便,可是你又說你在上班,如果要錢請把驗傷單和行動不便造成上班有所問題的證明那出來,保險公司於對方講完之後就馬上通知我們說他父親是在獅子大開口,於是我就開始回想筆錄上的口供,當事者口供有說到他讓我離開去找車行來牽車,而我的口供也是有說我當下有處理,後續因為怕救護車來警察跟著來,而我無照駕駛害怕被開罰單,所以找藉口離開,再來談和解的是他父親出面談,他父親還是未讓女兒知道他訴說受傷的描述,情況,表示他女兒並不知道他父親有出面和我們談和解,還欺騙我們他女兒的傷勢狀況,但是筆錄上的驗傷單述說只是挫傷,但是他父親卻宛轉的告訴我們賠賞地方有那些,我估計起來大概二十萬跑不掉,這未免也太誇張了吧…
我想請問律師和有看法有建議的網友們…
這樣的事故經過我要達成肇事逃逸的罪名嗎?還有像這樣隱瞞自己女兒出面和我們談和解還這樣敲詐我們這樣有罪嗎?
最後在事故發生當下我也知會過當事者同意才離的,如果當事者父親得不到我們的賠賞,執意要告我肇事逃逸告的成嗎?如果不能我可以反告他們誣告嗎?
請律師網友們拜託幫我解答好嗎
想


因為男友哥哥先是盜領父親的積蓄後又被仙人跳 然後對方找了黑道上門來恐嚇威脅
男友家中因為小有積蓄~~~我們擔心黑道使用不法手段取得男友家中的錢財
所以我們聽從了朋友的建議打算先把男友父親存摺中的錢轉存到我的存摺裡
在做這件事之前我已經獲得了男友家人的同意
當我要去轉匯款時銀行因為金額過大要求連絡上父親可是因連絡不上後來聯絡小叔
小叔不肯讓我提轉 並要求當下凍結男友父親的帳戶
後來小叔介入處理
然後明明被提取的金額都是男友哥哥去提款的~小叔卻都說是我去提的
然後口口聲聲說銀行有錄影存證 警察也都讓他看過了 確定都是我去提領的
要我自己說 我盜領了多少錢
可是每一次他都不當我的面講都只對男友說 他對我男友說你告訴你女朋友(他也知道我在隔壁房間) 叫他從今以後不要再去銀行 銀行已經把他列入黑名單了~~ 他這樣是盜領~~他是現行犯~~ 銀行已經通報警察了~~警察也叫我去看錄影帶確定是你女朋友了~~~如果不是我在警察哪裡擋起來他就被抓去關了!
你們自己說妳到底轉了多少錢出去?
問題是我們連一塊錢都沒領到啊! 回答 說沒有領錢
男友父親的弟弟就說有沒有你們自己知道~~~我不會追究啦~
又隔了兩天又來
親戚又來說了一次~ 我告訴你~ 你誠實講~ 你女朋友到底從你爸爸的戶頭領走多少錢 ~ 你誠實說沒關係~ 我不會追究~ 你要知道你女朋友他這樣是現行犯~是盜領 我們都有證據 你也不用騙我 因為我也查好了 你們領走多少錢 領了多少次 我都一清二楚 警察哪裡也都有紀錄 不用騙了 你要是在不說實話的話 我就只好報警 你要知道你女朋友是現行犯 如果不是我擋起來 他早就被抓走了 ...本來警察都要來抓了 ~是我叫警察不要來的 ~ .........
可是我一塊錢都沒有領~~ 也沒有轉走
我是真的盜領了嗎? 如果是我去自首會不會判得比較輕?
如果不是他這樣算不算是對我 恐嚇?
我真的不堪其擾
我已經一個星期沒辦法睡覺了
我該怎麼辦?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是否有事先取得男友父親之同意?現在男友父親是怎麼看待這件事情?關於本件尚須相關資料方得以進一步判斷,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毒品案件,在101年月6日在家抽k煙被兒子聞到報警,同月20日在家第一次注射海洛英又被兒子發現報警,6日在警局做筆錄時因為當時意識不清楚,因我有長期再服用大千精神科的藥物,和止痛藥,所以我根本忘記在警局說過的話,只記得警方跟我說以自首辦,只是罰款而已,所以在十月12日收到處分書要罰款二萬還要上課6小時,因那時之前我都沒有碰海洛英,也因為是處分書所以沒仔細看我驗尿有海洛英陽性,所以第一次傳開庭是在十月24日,當下我以為是20日的案件,所以我承認有用海洛英,到第二次開庭(準備程序)是在12月6日,當時院方問我要不要認罪拹商,我請求法官再給我一次機會判緩刑,但法官不准,所以只好認罪拹商,以簡式審判程序判八個月,年過完就馬上收到執行傳票於2月19日要執刑,當天我去執行股申請延後准許後才聽到執行股的人告訴我好像還有一件案子正要起訴,結果他幫我查問到還有一件毒品案,一開始我不相信,結果他說是20日那天的案件,當下傻了,才知道原來我開錯庭,我氣憤的問他那我第一次開庭不是20日的案件嗎?若是6日那天我根本還沒用海洛英怎會驗有呢?更扯的是2月26日才收到101年9月20日的案件竟然還驗到甲基安非他命!想請問律師可以幫幫我該怎麼辦?我獨自一人要扶養我兒子,且他現在要考高中了,而我母子倆人是因我工作關係才在苗栗租房子,所以我若進監執行那我兒子獨自一人經濟生活費要怎麼辦?拜託律師你好心幫幫我,我該怎麼辦?(我長期吃憂鬱躁鬱症和安眠藥,也長期服用止痛藥,因為受傷過的舊病未能全癒,腰椎骨,腳踝,和偏頭痛,)ps.我是累犯,原本在去年四月時因安非他命判四個月,於去年111日要執行,我以為只有一條罪名,可跟法官求情緩刑,所以繳付十二萬易科罰金,誰知才繳完









養母虐死孩童,犯了什麼法?.
因為是『養母』,所以犯的罪有像『親生父母』那麼嚴重嗎?
犯的法條會不會和親生父母不同??
又犯了哪些法律??
可不可以詳細一一列出來呢?
感謝你的回答~~
以下是新聞內容:
中國時報【唐嘉邦、謝文瑄╱新北市報導】2012/9/16
樹林區前晚發生五歲男童死亡案,經檢方漏夜偵訊,發現多項跡證顯示,男童養母涉嫌重大,檢方十五日清晨依殺人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社會局也強制安置男童的七歲姊姊,但男童確切死因待擇期解剖,才能釐清。
彭姓夫妻前晚八時許,開車載五歲男童至山佳派出所報案,指男童不明原因暴斃。男童身上有多處瘀傷,後腦勺也有明顯外傷,警方懷疑他受虐致死,報請檢察官相驗調查,漏夜偵訊。
調查指出,四十歲彭男為裝潢工人,卅三歲樊女做家庭代工,兩人十二年前結婚,因未生育先後領養女兒和兒子,大女兒七歲,小兒子五歲,讀幼稚園中班,全家住樊女娘家,三代同堂。
警方表示,彭男前日早晨上班,因外公罹癌住院,外婆整天在醫院照護,剩樊女和兒女在家。樊女下午四時許準備幫兒子洗澡,卻發現他倒在房間地上,嘴唇發紫、已無呼吸心跳,她疑因不敢報案,等到晚間七時許,彭男返家才發現兒子死亡,身上已有屍斑。
彭男和樊女溝通多時,晚間八時卅分,兩人載兒子屍體至派出所報案,員警發現男童雙手內側、右上腹及前額有明顯瘀傷,懷疑另有隱情;後經檢方驗屍,發現男童頭部有明顯外傷,右胸也受重擊肋骨斷裂,彭男才漸吐真言。
彭男向檢警指稱,樊女比較疼大女兒,如果子女吵架,通常只會打兒子,兩年前有毆打兒子致重傷紀錄。前天大女兒目擊樊女持冷氣水管抽打兒子,卻被母親要求謊稱「弟弟把她推倒,雙方爭執,母親才打弟弟」,令他難過不捨,跟岳母通電話時忍不住痛哭。
家庭代工廠員工表示,樊女常帶大女兒來工廠,非常疼她,即使上千元表演服仍捨得買給她;因彭男希望有子嗣傳承,經朋友介紹,又領養一兒。兒子比較皮,常被樊女打,半夜會傳出哭鬧聲。鄰居表示,大女兒和小兒子個性活潑,小兒子可愛有禮貌,常跑到他家玩。警方在家中搜出治療躁鬱症的藥物,前日訊問時,樊女精神狀況也不佳,答非所問,但始終供稱「不知情」,否認犯案。
檢方表示,男童傷勢嚴重,認定樊女有殺人犯意,加上樊女始終否認犯案,因此聲押禁見。雖然樊女在警方不知情的狀況下主動報案,但因至今不認犯行,因此不符自首要件。
參考資料:http://tw.news.yahoo.com/童死滿身傷-養母涉重嫌收押-213000189.html




以虛偽結婚意思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基本上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如果有使用不實的戶籍謄本,則會成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若讓假結婚對象非法來台的話,還會成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或「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由於您自首犯罪,原則上會從輕發落;但您有前科的話,法院可能不會判緩刑,而有可能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若觸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依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最低刑度超過6個月,無法易科罰金,原則上會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主動自首認錯,而前面侵占前科距離服刑完畢已經五年以上,而本案又被判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話,還是有求取緩刑的機會的。
(參照刑法第62、214、2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7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滿23,有駕照
事件:
A騎自己的車闖紅燈被警察攔,但他沒停加速逃逸,警察在後面追 並且有錄影存證,當下讓A逃走了!隔天警察找上A家,A因沒駕照怕被開無照,因此打電話給B,要B借給A身分證字號,B雖不願意卻不知道該如何拒絕A,只 好給A!於是A報B的身分證字號給警察,並且A跟警察說是B借A的車騎逃逸+闖紅燈!隔幾天,B收到紅色通知單上面寫著《危險駕駛》
問題一:B如果幫A承擔《危險駕駛》會有案底嗎?
問題二:如果B去申訴那麼A有什麼刑責?涉及的偽造文書需要到關這麼嚴重嗎?
問題三:B如果幫A承擔被記違規點數並且上課一天,但是怕幾個月後如果他人去警局說當天逃逸時不小心擦撞他人或車子自己卻不知道,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這樣是B要去承擔《肇事逃逸》的後果嗎?
問題一補充:危險駕駛的判決還沒確定,有確定的話是會有案底嗎?
問題三補充:那麼A最好與B一同去進行申訴以及自首會比較好??
另外罰單上的名字有錯誤,例:本應該是《毅》被寫成《義》
那麼這張罰單可註銷不用繳?
而警察也只聽到A所說的就認定B為當時的駕駛人,也沒上門找B或者打電話給B作確定的動作或行為,那麼這張罰單到底還有沒有效呢?

(1) 一般俗稱的案底是指刑事案件的記錄,危險駕駛車輛和闖紅燈的行為違反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罰,而非刑法,所以危險駕駛不論有沒有確定,都不會有留下所謂的刑事的案底。
(2) A報B的身分證字號給警察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的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並非重罪,所以是有可能緩刑或是易科罰金的,並不一定會被關。
(3) 除非真的不知道有撞到別人,不然擦撞到他人或車子後卻不留在車禍現場,原則上會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罪。由於目前B被警方認為是危險駕駛者,如果有涉及肇事逃逸,警方也會對B進行偵查,而有可能導致B承擔肇事逃逸罪的責任。但警方偵查後如果釐清了事實,B可能會涉及頂替罪(也就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另外也會對A的肇事逃逸罪繼續調查。所以若A有犯肇事逃逸罪的話,就應該要向警方說明,而不應該由B來頂替A的犯罪。
(4) 罰單的名字記載錯誤,如果還是可得指定為特定人,是明顯誤寫時,原單位可以更正錯字或者重新開一張罰單,但是將錯就錯去繳罰單,該繳納罰鍰的行為不因之為無效。但事實上,如果嚴格說來,警察如果發現是A而不是B,但是罰單事處罰B而不是處罰真正的違法者A,這時候就會因為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如了原單位仍然可以重新開一張處罰A的罰單,AB都會涉及刑法上的是公務員登載不實支偽造文書罪而被移送的。
(參照刑法第164、185之4、214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如果您父親未留下遺囑,就會由法定繼承人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您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您和妹妹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令堂則是配偶,所以法定繼承人由您和妹妹以及媽媽三人均分,每人各繼承三分之一遺產(但是所謂遺產的內容,一般而言會先依法律做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剩下的部分才算遺產)。至於您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無法繼承遺產的。(參照民法第1138、1144條)
(2)對方撞死人又逃逸的行為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和肇事逃逸罪。由於這兩個罪都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罪證充足,檢察官原則上會起訴,而不會因為犯人自首或是雙方有和解就不起訴。由於對方犯過失致死罪,通常僅僅付15萬元是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所以法官應該不會因為有付15萬元就從輕量刑,除非你們也同意依此金額和解。而付5萬元交保是讓被告不會被羈押,並不影響判刑的輕或重。關於法院會怎麼判決這點,過失致死罪處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併罰的話可能會處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但實際會如何判決仍需經法院審理才能確定。(參照刑法第50、185之4條、276條)
(3)雖然對方拿出15萬元還是無法賠償全部的被害損失,但您可以先收下15萬元當做賠償金的一部份,另外建議要等到對方提出足夠的賠償金才進行和解。沒辦法和解的話,令堂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可請求的範圍包括被害人喪葬費用、相當於扶養被害人家屬費用的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慰撫金,並不只限於強制險理賠範圍。(參照民法第18、184、192、194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4)目前法院中的女性法官比例並不低。但法官辦理案件是由法院職權進行分案的,所以原告或被告原則上是無法選擇承審法官,除非有迴避事由可以請求法官迴避,而另外再安排承審法官。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張氏夫妻"未婚"生下一子-(化名)小明後,因兩人無辦理結婚登記,借了大嫂的身份證辦理出生證明,小明則成為張先生之大哥.嫂所生,但有名無實,小明依舊由其生父母所扶養,但事隔近十七年了,現在張氏夫妻已在去年辦理離婚,小明現已十七歲,今年因就學,而借住大哥.嫂家中,後來因小明教養問題,大哥.嫂擔心因小明行為叛逆,不知是否會做出致使本身受到牽連的問題,大哥.嫂也因心軟幫忙照顧,卻養虎為患,小明開始有偷竊行為,現在因生父母不出面處理,大哥.嫂也不知該如何是好,大哥甚至想自首(偽造文書)~好人卻落得如此下場.....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們:
1.偽造出生證明是否有刑責??要判刑嗎??
2.若想證實非親生子,有怎樣的程序要走??
***因不懂法律問題,又很急著解決家務事,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懇請各位提醒,拜託拜託....此事造成家庭極大的困擾,又找不到專業人事可解惑,請各位不吝解答***感恩^^

在去年6/2號 我被男友騎機車載 從學校出來行經路口時 對方從旁邊店家倒車出來撞到我們(未畫停車格) 導致我右腳膝蓋被他的車燈劃傷造成開放性撕裂傷及腦震盪與多處挫擦傷 10月份因外傷癒合後膝蓋內一直疼痛所以發現半月版內側破裂及十字韌帶斷裂 在今年2月份開刀 目前還在復建中 但是醫生告知我即使復健完也無法久站久走及激烈運動 且再我膝蓋留下長疤(原本是模特兒但無法提出證據) 我男朋友也受到多處擦挫傷
在這次簡易判決出來只判他3個月上面說他自首及配合警方所以減刑
但是對方犯後態度很惡劣 雖然一開始他態度很好 但是在第一次雙方家長與他談和解破裂後他就不再關心 在之後兩次調解上都擺明不願意賠償 再偵查庭時也一直質疑我的韌帶及半月版是我自己摔倒撞傷的 對於我每次價格越來越高還說我向菜市場喊價 說要開幾百萬幾千萬一次講一講就好反正他賠不起 關一關就好
因為不知怎麼寫導致我的刑事附帶民事也還來不及送出 我十字韌帶斷裂及半月版破裂的醫生證明也還未交給法院
但是這禮拜五上訴日期就到了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 為了這件事我身邊的人都受盡折磨 因為我在受傷後及開刀完後都是要重新學習正常的行動使得很多事情都無法自理 所以我不希望他判這麼的輕
但又不知該如何寫上訴理由狀 星期五就是第十天了 麻煩幫忙




壹、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
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
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
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
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
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
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
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
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
接受裁判為必要。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
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實後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二) 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定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
(三) 對於司法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罪。
(四) 對於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
(五) 假借司法人員名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六) 冒充司法人員行使職權或公然冒用司法人員官銜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
(七) 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 (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二) 法務部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一)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四)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伍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為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係指:三、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四、所稱檢舉人係指犯罪未發覺前向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 之人;但司法人員為檢舉者不包括在內。
五、因檢舉而破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於該案件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檢舉獎金,但得斟酌情形於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先行發給一部或全部。給獎金額如左:六、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檢舉有先後者,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人;但在後之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對於破案確有直接重要影響者,得酌情給獎。
七、檢舉人自首並檢舉他人犯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其檢舉之資料確具重大價值者,得酌情給獎。
八、檢舉人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得依本實施要點申請酌給獎金。
九、檢舉獎金由檢舉人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轉陳本院核定後發給。
一○、檢舉人如要求對其身分保密者,受理檢舉獎金申請之第一審法院,應將有關資料,以密件轉陳本院。
十一、第一審法院受理檢舉獎金之申請後,應即調卷查明,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本院審核。
十二、本院審核後,如認符合規定,應發給獎金,如認不符規定時亦應將理由復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我弟弟是現役軍人(自願役、憲兵)
去年因與同袍起爭執 惡意偷藏對方的金錢(五百)被逮獲
調查時該同袍也承認確實有偷翻我弟弟的私人櫃子
送軍法判四個月徒刑 緩刑兩年
年初再犯 偷了同袍1200元 因心理不安自首
送軍法判十個月 每日易科罰金1000元
當初判刑時 長官有提到因為已經是累犯會加重期刑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是連續犯會加重其刑1/2
所以4+4+4*1/2=10個月的判決大家都還可以接受
並且可以以1000/天的罰金取代坐牢
可是今天去繳交30萬5千元的罰金時
卻又告知去年的四個月刑期取消緩刑
要嘛就是坐牢或是多付12萬的罰金
大家都非常錯愕
以為那十個月是已經包含了之前的四個月刑期了
想請問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而未告知家屬及犯人此次判決的涵蓋範圍是否有疏失?
此外 第二次竊盜案審查過程
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 單憑我弟弟的自白就算偵查終結
在程序上是否有疏失的地方?
PS.後來發現弟弟的心理狀態有偏差 才會連續犯下偷竊案
目前依靠宗教和家庭的力量努力的導正中
也鼓勵他要勇敢承擔過失並改過
只是以為今天繳交了30萬的罰金整件事情可以落幕了
沒想到卻又得知第一次的案子竟然還沒有結束
讓大家都非常難以接受

一個駕車肇事逃逸的案件,同車共有甲乙二人,因甲酒測未過,而乙酒測通過,原是乙開車卻在警局指認是甲開車,後甲遭移送違反安全駕駛,乙卻在甲尚在地檢暑 等候開庭時良心不安而至地檢暑自首,後來甲、乙二人卻被分案至不同的檢察官,乙向該檢查官說明事件原委後,雖然乙方檢察官認定是乙開的車,因當時乙酒測通 過且並無人受傷,因此乙這邊的檢察官就以不起訴處份來結案。重點來了!甲方這邊的檢察官硬是認定是甲開車,因為甲當時酒測值超過,且在警局時乙又指認是甲 開的車(雖然乙後來也有讓甲這邊的檢察官詢問),且也提出了乙這邊的不起訴處份書和跟對方的和解書供甲方的檢察官參考,但檢察官仍然要繼續偵查,
想問的是:
1同一個事實,既然乙方的檢察官已調查完畢且對乙做出了不起訴處份,何以甲方這邊的檢察官仍要繼續偵辦。
2如果甲被起訴的話,那同一個事實卻產生了兩個人都是駕車者的情況,那不是很矛盾嗎?
3乙方的不起訴書對甲方是有利的嗎?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