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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o 101-02-21 23:24

禮拜六凌晨三點多,我在上武陵的啞口路段迷霧森林那邊發生車禍,對方抄車不成功撞上我左前方,該路段,是山路禁止超車,但是當場我們只有拍照,錄影互相留下的汽車撞傷,對方是屏東人我是高雄人,當下沒有報警說要回去再通知保險處理...我的問題是,車子送修影響我不能工作(業務性質需要到外縣市送貨工作),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無法工作損失嗎?車子送修估價快三萬,多久的裁決作業時間算正常,我該怎麼捍衛我的權益?還是只能請假在家默默等待呢?

Danny 102-07-17 09:40

因為當下沒報警留記錄, 保險公司那邊(若有保)可能不被受理, 只能尋求民事損害賠償; 或許三不五時傳個簡訊寫嚴重點說再不出面處理就報警之類的.看對方會不會出面. 一點淺見.

曲曲 101-02-21 12:10

我妹他朋友騎我的車在我妹 出了車禍
問題我妹跟他朋友都沒有駕照 然後我也不知道他們騎我的車出去
那個車是登記我的名字
對方要求我們賠償他修車錢 他當下沒有報警
有意說要調監視器報警處理
那請問如果報警的話
我會犯什麼罪呢
我妹是被載的 也是我妹借車給那個男生 那請問我妹有犯什麼罪嗎
那個男生又犯什麼罪呢
他們倆個都未成年

車禍原因是因為
我方說對方沒打方向燈 我妹他們直行
對方是說 有打方向燈 是我妹他們就衝上來 什麼的

那如果我們私下賠償他錢 需要什麼證明 和解書之類的嗎

林智群 (klaw) 101-02-21 12:28

警察有做紀錄嗎?

一般車禍警方會作事故現場分析,判斷誰對誰錯,

你們比較吃虧的是你妹妹跟友人沒有駕照,這在過失比例上會吃虧,

你的部分就是民事責任,你不應該提供車輛給沒有駕照的人,

你可以說你不知情,但法院不見得會接受這樣的說法

網站管理員 101-02-14 17:46

今天又一則刊載有關客車機車擦撞後又與休旅車對撞造成一人死一生命危及車禍事件新聞,想請教最熱心的律師們,關於這種擦撞及對撞所引發的車禍當事人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通常法院以什麼作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判斷基準呢?感謝回覆與討論!!

新聞資料參考來源與連結:

奇摩新聞/自由時報

http://tw.news.yahoo.com/撞機車再對撞-1死1命危-203457899.html

 

Doris 101-02-20 16:07

 提供一下車禍和解書範例~~

車禍現?簡易和解書範本

和解

一、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二、肇事情形:

緣因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九時三十五分許甲方駕駛(無駕照)車號J-與乙方駕駛車號F-在市區公路巷口發生車禍,甲方車輛擦撞乙方及第三人之車輛造成三方車輛均受損,甲方肢體部份外傷,惟肇事責任尚待查證.

三、和解條件:

茲監於事出意外,互愿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1乙方協助甲方代向其保險公司申請汽車強制責任險之理賠.

2甲乙雙方車輛損壞各自負責修繕.另第三人車輛損傷賠償新臺幣參仟元由甲方負責給付.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后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若違此約定,必須給付對方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四、上述和解條件,雙方同意遵守,特立和解書為憑.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上範例事實純屬虛構)

資料來源: http://www.zh5u.com/thread-20033-1-1.html 軟體台灣

 

小靜 101-02-13 16:02

律師您好|之前有發問詢問母親車禍事件.後因有人介紹車禍專家來跟我簽委託書.我因急母親賠償遲遲等不到又無助情況下與黃牛簽下委託書辦理.事後他才說他們是保險黃牛.我也蓋手印了.但很後悔.怕他們會亂來.但基於簽名又蓋手印.上有說悔約需付五萬.現在已一星期.請問這樣有委託成立嗎.如果我取回文件是否購為毀約成立.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之問題回覆如下

雙方所簽訂之委託契約

在未撤銷前均仍有效

本件可以試試看是否有民法74條之撤銷原因向法院聲請撤銷

或檢視該契約有無違反公序良俗而屬無效之契約

若該契約仍屬有效

仍得向法院聲請酌減給付違約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ajurowolf 101-02-10 20:55

各大律師們好, 我想請問本人約於去年100年十月21日跟人發生車禍, 雙方都是摩托車, 兩輛同車道且直行, 因才剛紅燈起步, 遇右方貨車紅燈右轉, 在我前方2號摩托車急停, 我1號從左後方撞上(初步分析表我名列1號), 因為都才綠燈起步沒多久, 時速雙方不超過40km, 他左腳板被我車輪前蓋割傷, 初步分析表下來後他與我都被填寫為此案無法分析, 這雖不是重點, 只是陳述當時的狀況, 重點是, 當她經救護車送往醫院後, 她的腳板醫師清創縫合時並沒清乾淨(第一張診斷證明), 倒置他腳板處內有異物所以再次開刀取出, 但傷口已經壞死需質皮, 面基約為3公分左右(第二張診斷證明有填寫確實內有異物), 而之後就後續再開刀住院等等等, 前後約有五張診斷證明, 結果上了調解委員會後調解不成, 第一次他們開價50萬(醫療, 看護, 薪資, 精神賠償) 由其精神賠償就20萬了!! 我的誠意於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堅持個人五萬賠償不含強制險, 如果加上強制險約在10萬上下, 第二次調解依然無法合解, 所以他們應該是打算走法院了, 請問! 走法院對我有利嗎?? 因為他們把醫療疏失的部份也算在我頭上, 包括在合解時他們也說明再打算跟醫院求償, 我感覺我是冤大頭, 被硬是敲了竹竿, 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加上民事賠償我是不是很不划算呀?? 就打個比方如果刑事上我被判兩個月, 也要6萬了! 加上民事賠償那不就也要十幾萬.....? 那醫院不就都沒有責任了? 今天保險公司大概點出個數字是6萬多, 他提不出薪資證明, 因為是加工區, 而車禍的第一個禮拜他就被辭掉了, 他們說六個月的薪資他們說我就得給嗎?? 請墾請給我個意見, 雖然我不會當做是法院的判決, 但至少讓我最近我能好好的拿個好心情去工作,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1 09:58

一、本件車禍照一般鑑定原則,是後車撞前車,所以你應該有過失

二、在有過失的前提下,你應該將將來被判刑後應該要繳的易科罰金部分,也算入賠償金額內,去跟對方談,這樣可能對你比較有利。

三、因為醫療疏失導致傷勢加重的情形,你可以在訴訟中主張,並主張此部分免責。

SCO 101-01-24 01:33
某天晚間10點半的下雨天,我弟騎著他的野狼從礁溪下班,在機車道撞到一個
從對面馬路闖越雙黃線的歐巴桑
事後去醫院看他,她右手跟右腳骨折

------跟他溝通後-----
他說在很遠就看到我弟來,不知他騎這麼快
也一口咬定全是我弟的過錯,還說我父母沒把我弟教好
雙方就態度不好了.....


做初步肇事分析時她說他走到人行道上,然後我弟在人行道上撞到他
還說我弟撞到他以後他飛了一圈,還壓過去他身體,然後我弟騎車跑掉才滑倒
處理的警察也到庭,也說筆錄前後不一
但他說是警察恐嚇她她才哪樣說 (= ="


?審問他前面有斑馬線怎不走,
她說住了30幾年習慣直接走過馬路
連聽審都說怎會這樣說話

----------------------初步分析判驗出來後---------------
驚人的事發生~
初步分析阿婆:100公尺內有斑馬線,且未注意左右來車,深夜的雨天情況下
穿越雙黃線為肇事主因

我弟: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過了1X天----------------------
阿婆申請調解委員會
一開口就說他做美髮一個月賺9萬要休息半年,加上7間的醫藥費
跟精神賠償一共70萬 不+強制
也找來從沒看過的目擊證人2名,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也沒回答車禍時有無親眼看到


還找來聽都沒聽過立委,私底跑來跟我們說這樣很划算了
這分明是想說當中樂透一樣.要狠敲一筆

-------完------

想請問有這方面知識的網友,這官司是一定會告了
1. 我弟有驗傷單,且初步分析也對我方有利的情況下(肇事次因)
大約有幾成的勝率?

2. 對方可能會告傷害,但如果對方在最後期限內告我們,收到存證信涵時
也來不及告對方是嗎?

3. 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要怎麼證明她們有無親眼看到
在沒辦法證明的狀況下,法官是否會採信她們的說法?

4.我弟的發生車禍時完全沒有路人靠近
警察到場時也可證明現場只有我弟跟阿婆,報警跟911也是我弟
這樣是否可提出偽證給對方知難而退?

4.這狀況下民庭跟刑庭都會雙贏嗎?

P.S
9月27號發生
路上無監視器
對方5X歲  
林智群 (klaw) 101-02-02 16:09

 刑事部分:雙方都會成立過失傷害

民事部分:你弟過失比較輕,但對方傷得比較重,

               如果對方因此產生醫療費用100塊(舉例),雙方過失是7:3,

                你弟弟就要負責其中30塊

emptybox 101-01-19 23:26

我在去年的十月初購買了某產品,並使用加價服務,請他們送至朋友那


 問題如下
1.產品會於十二月二十五號前會送達,但我等到放寒假(2012/1/10)產品公司都未將產品送到,我有多加購的運送服務,運送費用那部分的金額
由於那公司未做到,所以是否已對我產生詐欺行為?


 2.我於那公司的留言版,留言說這公司已造成詐欺行為,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


3.因為放了寒假,但產品還是未送達,我因此親自花費車資,去拿取產品,並送達朋友那

請問在路上所花費的金錢是否該由這公司賠償?


4.因為這公司一直未將產品送達,而我親自跑了一趟但在路上發生車禍,這公司是否該負起責任?可否要求此公司賠償?

蔡明哲 (阿哲) 101-01-20 00:21
回覆 emptybox 的發言內容:

我在去年的十月初購買了某產品,並使用加價服務,請他們送至朋友那


& ... (恕刪)

1.產品會於十二月二十五號前會送達,但我等到放寒假(2012/1/10)產品公司都未將產品送到,我有多加購的運送服務,運送費用那部分的金額
由於那公司未做到,所以是否已對我產生詐欺行為?

應該只是單純民事糾紛,可能無法構成刑事詐欺。 


 2.我於那公司的留言版,留言說這公司已造成詐欺行為,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

要看妳的留言內容而定,因為你們有糾紛,所以應該還沒有什麼問題,但還是要注意一下。
3.因為放了寒假,但產品還是未送達,我因此親自花費車資,去拿取產品,並送達朋友那

請問在路上所花費的金錢是否該由這公司賠償?

應該可以對該公司求償
4.因為這公司一直未將產品送達,而我親自跑了一趟但在路上發生車禍,這公司是否該負起責任?可否要求此公司賠償?

此部分可能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應無法向該公司求償

 

甄甄 101-01-12 17:19

2011年12月25號晚上20:30左右
在台北市大同區堤外便道從板橋往市民大道方向,延平疏散門內停等紅綠燈後方機車突然爆衝,往我車尾撞來,當時事發突然,雙手緊扣煞車,兩腳有用力撐地,車子往左傾斜。
我把車子扶好後, 對方有兩個人,撞到我的人下車道歉說煞車不及車子爆衝等等。因為被撞那一下,左腰有扭到,我很痛都沒辦法開口。等比較可以適應腰痛,才開口跟他說車子如果有損傷要他協助賠償還有我的醫藥費,當時並沒有採取報警這個措施,看對方很誠懇一直道歉也承諾會負責到底,跟他要了電話記下他車牌就讓對方先去修車,因為他提到煞車有問題。
當下對方有問我有沒有受傷,我一直說我很痛。他一再確認我也是一直說腰痛,後來說要協助我就醫,我說好,哪裡有醫院之類的。結果他隨行的朋友一直說先修車子,這樣子沒辦法騎,也危險之類的,所以他們就離開現場。
當晚就撥電話想約他談賠償問題跟醫藥費,結果從晚上打到隔天早上都是轉入語音信箱,後來我跟先生商量決定報警處理先求自保。12/26去醫院驗傷再去交通大隊到事發現場備案,後又到警局偵查隊做筆錄。這期間我跟先生也有輪流打給事主,但是一直都沒有回應轉入語音信箱。
一直到1/3對方手機終於有回應,對方說手機有問題才會這樣子,他沒有意思想要躲避責任。我約他說希望可以和解,因為不想互相鬧上法庭,這樣也不好我也很誠心想說不想害人家背上"公共危險"和"肇事逃逸"。
後來連續兩天都再談和解金的部分,我要求賠償金8千,包含請假三天被扣的薪水,請一天要扣三天,薪水被扣九天((一天扣一千元我被扣九千))我要求他負責三天其餘六天我自行吸收,驗傷1000跟跑中醫院20次3000元,機車被撞損的地方有三處,比較嚴重是擋泥板左側整個碎裂修理800元,所以只打算要擋泥板的費用
談到賠償金對方一改態度,很不高興的說""我有證人事發當時我朋友在場,你都可以自行騎機車離開,那你就是沒事情。沒事情就沒醫藥費這種事,車子可以騎阿,那也就是說沒有車子維修費這種事情。我現在有證人不怕你去告,反正我的證人出庭說沒撞到你,是你自已雷纏,那就是說是你自已的問題阿,既然是你自已的問題,你怎麼可以全賴在我頭上?就因為我在你機車後面很輕的碰到你一下,你就抓我當替死鬼ㄚ?""
我說""當時你也沒看過我的車子,也沒協助我就醫,一直趕著要去處理車子,你自已也說會負責什麼的,現在又推得一乾二淨??""
他又說""不是說就是你自已的問題嗎??我沒碰到妳的車子,就很輕很輕的輕輕摸到那樣的碰了一下阿!怎又是我撞的??你們不可以這樣子,自已有問題就全賴在我這個路過的騎士!""
後來我先生找他談,理賠金額方面我們可以降到四千,他也一直提醒我們,他們有證人,可以證明事發過程,全都是因為我自已騎車不慎,自已有問題。先生跟他們談了很久,對方完全說不是他做的!只要講到對方理虧的部分,他就強調""老子有人證啦,不是老子幹的!""
就這樣,現在跟先生討論是說。

第一。我們要跟這種無賴打官司,這樣子勝算有多少??如果要告對方我們應該要怎麼做才好??因為我沒有人證也沒立刻報警處理,事發當時那個地方也沒有多少車子經過,現場沒有監視器之類的。對方也說要反過來告我""誣賴他"陷害他",這樣子告下去,失敗後,變成我有事。

對方現在有朋友當證人證詞對我們很不利!整個案件以"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起訴他。 
第二。先生認為不想為了一個無賴打官司就因為區區的幾千元。車禍我沒出大事只是小小的腰部挫傷,可以算是老天爺有幫助我,讓我逃過大劫。先生有意思要撤銷告訴,因為他擔心對方耍賤招 ,到時候要討公道變成我被法官認定有誣賴什麼的,會去坐牢還要賠償對方。
所以現在我們是拿不定主意。因為商量不出提告對方,又可以自保的方案。想請有經驗的大大們,可以提供一些經驗或管道協助我們!
麻煩各位了~謝謝!

達人 101-01-09 13:31

我11月中發生車禍,在花蓮的吉安鄉吉安國小附近,當時有報警因為我後座的朋友,情況比較嚴重,最近才剛出加護病房,目前狀態還是不清醒,護士說他的昏迷指數是9,最近去申請初判表,上面是這樣寫的:

 (A)行至無號誌路口少線道車輛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B)1.型至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態2.涉有行至交岔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

 當下的交通號誌是壞掉的,撞我們的車主是一位中年婦女,我是B請問我的責任歸屬很重嗎?

我是騎普通重型機車,對方是開自小客車,我們的左側車殼全毀幾乎6成毀,對方是右側保險桿.燈損毀引擎蓋為翹

 因為我朋友的媽媽要告A婦女,他又怕我麻煩因為要告的話我們都要上法院,因為A婦女把所有事都推給保險公司,也不常來看我朋友,我幾乎每天都去陪她,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上法院跟賠償的問題,有哪個專業人事可以給我答案,謝謝! 

達人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初判表顯示

雙方均有過失所以

你朋友假如要提告刑事

可對雙方均提出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因此你朋友也可以僅針對他方提出告訴

而真正的責任歸屬之後可能還會送請鑑定

如果雙方最後確定均有過失

民事賠償上則依過失比例去分配賠償金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dahliaki 101-01-04 23:18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右轉轉彎車,我方為機車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後方汽車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廖修譽 (yvesliaw) 101-01-05 09:48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100-12-23 12:21

開車在規定時速開車在雙線道的外側車道 被一輛在迴轉迴轉機車撞到車子左後方 車禍發生時隔壁車道有車 所以並沒有看到這台機車 內側車道的車沒被撞到 只有我被撞到 車子凹陷不是很嚴重 可能天雨路滑 騎士摔倒還送醫 目前還在觀察  沒行車紀錄器也沒監視器照到 騎士筆錄時卻對警察說 我開在內線車道..  我很傻眼.. 這樣我是不是就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請問我有可能犯了刑事上的過失傷人嗎 還有 如果我沒錯也要負民事上的賠償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23 16:43

你的情況確實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不過仍然要參考現場圖、相關資料、筆錄等,才能具體認定。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必須以有侵權行為(就是過失傷害行為)為前提。

艾琳 100-12-14 23:07
初步研判分析表
對方(計程車):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我方(機車):涉嫌超速
第一次調解對方只願意付5000元了事,而且態度很不好,我方開了十萬(醫療+修車+薪資+精神賠償),我方有受傷,多處擦傷及背腹部挫傷,因為再消毒公司上班,有傷口不能碰觸藥劑,也常要搬重物,因此休息了一個半月,對方無受傷,調委員說精神賠償不能算,醫療對方保險也會賠,最後殺到只剩五萬,對方還是只願意付一萬元了事,所以調解破裂,若我方要走上法律途徑,我方的涉嫌超速會影響多少?!再來又應該怎麼處理?! 對方有口述說他車也修了一萬多元。

我想再確定一下理賠的內容有包含哪些是可以賠ㄉ?!
薪水(52000) 醫療(3000) 修車(15200) 精神賠償  全部加起來湊成十萬
車禍擦傷留下ㄉ疤想要去美容除掉這個也可以向對方申請理賠嗎?!
又應該怎麼做?!

若是像我這樣的案子
想了解一下應該會判對方賠償多少呢?!

 根據車禍鑑定的內容,你顯然也有過失,未來即便起訴你也可能需要對於損害負相當的責任(3~7成的責任)。你起訴當然會有勝訴的機會,不過時間及其他的成本你也需要考量一下。另外就算勝訴,你還得對對方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等到拿到錢可能是兩年以後的事(如果對方有財產,也許你可以多拿個一兩萬吧!如果沒有財產,那可能是白忙一場)。

 

 

艾琳 100-12-17 23:2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根據車禍鑑定的內容,你顯然也有過失,未來即便起訴你也可能需要對於損害負相當的責任( ... (恕刪)

 

不好意思

其實有一點不是很懂耶

可以白話一點嗎

所以起訴勝訴之後

若是不考慮時間的問題

我會拿到比原本和解金開出的五萬低嗎

茫舒舒 100-12-13 23:39
請問一下.時間晚間22點左右...肇事駕駛無酒駕..且無違規....傷者是行人..無行走斑馬線..車禍地點於網狀線上無號誌...傷者當時是清醒的且自行上救護車.到院後警察有對傷者做酒測..酒測值為0.23..後因急診無主治醫生而轉院至大醫院...住院觀察無異狀(還可自行上下床廁所自行用餐)..但當天晚間後因顱內出血死亡.....傷者中年人居無定所..單身.失業...無子女且父母雙亡..有數位兄弟姐妹(兄做筆錄時..在旁聽到與傷者長期無聯絡)...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肇事駕駛如是職業駕駛..無前科..無違規..但不是上班時間..開自用客車..那過失會加重嗎? 求償問題....保險強制險方面可由兄弟姐妹來領取嗎?..... 但其他求償部分的話...兄弟姐妹可另外求償肇事者賠償嗎?.....

肇事者是職業駕駛,其雖然不是在工作中,但依照實務判決仍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對方有喝酒,是不是突然跑到路上呢? 如果是,那或許可以主張沒有迴避可能性,因此肇事者主觀上無過失,不構成犯罪。

強制責任險部分,因為對方已經死亡,因此要看對方的繼承人是誰,如果沒有子女及父母,那剩下的兄弟姊妹應該就是繼承人。

鴨子 100-12-13 01:29

上個月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等醒來時人已經在救護車上了
在醫院的時候警察來做筆錄詢問發生經過時只記得當時騎車騎到一半忽然旁邊有一個黑色物體出來接著我就倒下暈了
之後只知道在我前面還有另一個人被撞腳骨折
當然自己的鎖骨和肩胛骨也骨折及腦出血
住院1個多禮拜期間肇事者指來看望過一次不到10分鐘而且還是要人通知才來
不然可能不打算來
之後出院後打電話通知和解的事對方卻說是我自己去撞他的不打算理會
好不容易等交通事故分析報告出爐結果是:肇事者酒後(酒精濃度0.80)倒車時撞到後方機車1而我又在後面剛好從後面追撞機車1以致機車1乘客飛至另一台車下
請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辦??
鑑定報告上是說我從後面追撞前面的機車所以這樣我有錯嗎?
被撞後我暈過去然後等我醒來時身邊已經有救護人員,員警筆錄是在急診室裡詢問的

我可以確定我真的有被肇事者的車撞到後倒下 ,我摩托車肚子的地方還有被撞的黑色痕跡

可是承辦的警察在報告上卻是寫我追撞前面機車還讓乘客飛到車外,這樣的情形是不是對我很不利

因為這件事不得不請1個月的病假+住院錢間的費用+機車的維修費
我可以跟肇事者申請賠償嗎?還是我要賠償我前面的那台機車
如果肇事者堅持是我自己的問題我該怎麼辦?自認倒楣嗎?

古翔 100-12-04 00:52

事情發生在晚上差不多10點多的時候,當時我們騎直線上要(準備左轉速度差不多才20KM)  然而那裡是三叉路口所以沒有雙簧線

(那裡沒有二段式左轉,也沒有號誌,但是是在學校附近)左轉前我還看下後照鏡有無車   但是我看的是沒有車   而對象車道也沒有車  之後我直接打左轉燈就馬上轉過去了  但是正轉到路中間時候我突然被後方一台機車(時速差不多60KM車速真的蠻快) 的直接撞上我的左後方   然而我把機車抓緊所已沒有倒下去   對方女騎士整個人摔跌落出去

機車左後下方的鋁鐵蓋子直接被撞破一個洞  還有車板子都碎  要立車的中柱也被撞到整支都彎掉了  

之後警方也有來畫線   隔天我才去做筆錄

受傷部份是追撞我們的女騎士整個人摔出去,額頭小腫,手和腳擦傷      而我們當下以為沒事就沒去就醫但是過了二至三小時我朋友說手會痛,之後我再借車載他去急診室,而我朋友則是左手被對方機車撞到手  我則是被朋友整個人趴到我的身上來導致胸腔撞到龍頭 

事後我本來打算受傷部份不提   只打算機車維修部份都是一人一半分擔維修和解

但是對方不肯接受這樣,一定要我幫他的女兒受傷的醫療費和機車維修費全額付費

對方說要直接去申請車禍調節委員會      請問大大這樣我都讓步,而對方不肯讓步    這樣我上法院還能站的住腳嗎??還是一定要乖乖的賠償他們全額勒??

如果不得已走上法院這途  我這樣子的勝算有多少勒!?

小愛 100-12-01 19:42
目前與一台機車發身車禍,它在我的前方突然急煞車 導致我從後方撞上去
導致我的膝蓋開刀 現都得在家休養 沒辦法上班 之後還得要復健 對方說因為他以為前方機車要轉彎 所以他才急煞車
由於對方的車是一般機車但是 是電動的機車 
所以它沒有牌照 也就沒有強制
而我的強制險也過期了 
我該如何跟對方要求賠償呢 去調解委員時 要注意什麼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Paula 100-11-19 23:20
 

我是1月份發生車禍,車禍當時是被3隻狗追,我因為驚嚇有將機車駛向對向車道,所以也有撞到另一台機車,車禍發生時我有昏迷幾分鐘,但我很清楚看見狗往那個方向出來,被我撞的人也很清楚看見狗往那個住家跑去,可是狗主人一直賴皮不承認狗是她的,我已向狗主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提出了公訴,我自己也寫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頌的狀紙,但是過失傷害不能向對方索賠機車維修費,我和被我撞的人機車維修費花了14800元,請問我該如何向被告索賠機車維修費?檢察官已提出公訴那我還需做什麼動作?如果對方一直賴皮案子一直無法結束,那我會不會拿不到賠償

蔡明哲 (阿哲) 100-11-19 23:50

 車損部分仍可求償,只是需先繳裁判費。檢方如已提出公訴刑事部分通常法院會傳妳去表示意見,不過可能並不會每次都傳,妳如果想關心案情的話,可具狀請法院每次開庭時都通知你。民事部分,除非妳委任律師,否則當然會通知你出庭。

判決確定後,如對方仍不理你,妳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妳怕對方脫產,則可以聲請假扣押

 

Paula 100-11-20 00:42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車損部分仍可求償,只是需先繳裁判費。檢方如已提出公訴刑事部分通常法院會傳妳去表示 ... (恕刪)

 請問蔡律師:裁判費要多少錢?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如何聲請假扣押?是我現在就要主動到法院辦理這些程序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21 01:42

裁判費之計算,司法院網站上有一個公式試算表,大約是你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強制執行及假扣押部分均需以書狀聲請,目前假扣押法院的標準比較嚴格,妳如果不會寫,建議還是去找律師寫吧,還有假扣押通常需繳3分之1的擔保金,這也是妳要注意的。除了強制執行需等判決確定外,其他的妳可以考慮先去作。 

rossi 100-11-16 15:08

律師 你好 :

敝人有一件事情想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本人於今年9月27日在楠梓加工區發生車禍 , 當場有報警請警方來丈量 , 同時也將傷者送醫 , 於住院期間 , 有去探視2次
對方的機車有受損 , 也於10月10號修復完畢 , 同時請對方女兒(當事人 19歲)騎乘2圈確認無問題後由對方騎回 , 修理金額由我支付 .

之後要談和解 , 對方母親遲遲不想出來談 , 得知對方對於看護費有疑慮(但是因為醫生診斷證明書內並無註明需看護 , 所以對方無法申請)

再來機車已騎回半個多月了 , 於11月11號由我致電詢問後才說前車避震器有異音 , 可能需要我賠償

最後 , 因為她女兒(當事人)因受傷住院(住3天)且之後有在家休息到10月12號(10月13號上班) , 因勞基法有規定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請公傷假 , 雇主不得扣薪水

請問一下 , 這種情形應該怎處理較好 以上3點對方是否可以向我求償?(我已向楠梓區公所申請調解)

rossi 100-11-16 14:58

本人於今年9月27日在楠梓加工區發生車禍 , 當場有報警請警方來丈量 , 同時也將傷者送醫 , 於住院期間 , 有去探視2次
對方的機車有受損 , 也於10月10號修復完畢 , 同時請對方女兒(當事人 19歲)騎乘2圈確認無問題後由對方騎回 , 修理金額由我支付 .

之後要談和解 , 對方母親遲遲不想出來談 , 得知對方對於看護費有疑慮(但是因為醫生診斷證明書內並無註明需看護 , 所以對方無法申請)

再來機車已騎回半個多月了 , 於11月11號由我致電詢問後才說前車避震器有異音 , 可能需要我賠償

最後 , 因為她女兒(當事人)因受傷住院(住3天)且之後有在家休息到10月12號(10月13號上班) , 因勞基法有規定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請公傷假 , 雇主不得扣薪水

請問一下 , 這種情形應該怎處理較好 以上3點對方是否可以向我求償?(我已向楠梓區公所申請調解)

是否必須由你負擔上開費用,必須先判斷你們雙方的肇事責任為何?假設全部的肇責都是你,那你確實必須負擔上開費用

只是這裡涉及到的是究竟對方實際損害是多少?究竟需不需要看護,還有後續車輛的損害是不是你造成的?這些都必須由對方舉證證明:

我建議如下:

1.倘要走調解的路線,則也不用去想那麼多,看看對方開出的數字和你能接受的部份差距多少,可以就處理,不行就繼續談,調解比較不注重提出來的證據證明力要到多強。

2.如果你真的非常介意上面的三點,覺得他沒如果不說清楚講明白,你就不願意付錢,那我會建議就上法庭吧,由他們舉證來跟你請求。

小琴 100-11-14 14:10
家人(行人)上個月在台中發生車禍~
綠燈 行人穿越,但因擔心來不及所以在斑馬線附近穿越雙黃線(20公尺內),
已經到中線正要注意右側是否有來車時,被右側巷口出來的機車給撞傷 (四肢受傷骨折開刀住院了三天)

請問,雖然是綠燈但家人為了搶快而未走斑馬線受了傷,
       這樣路權是屬於行人還是騎士? 已申請初判分析表:行人涉嫌於設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                          機車騎士 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騎士在家人住院期間僅探望了ㄧ次,家人出院後馬上要談和解,
因還有後續醫療未結束,告知不可能馬上和解後就未有任何電話慰問或關心.
這個月家人傷勢趨於和緩,才打電話通知其事後續賠償問題

再問,如何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 因人受傷期間皆無法工作,又擔心景氣不佳而被裁員, 且機車騎士的不聞不問,不想負責任的態度, 除了醫療費用外再索賠精神賠償10萬 會很過分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4 14:38

賠償金額通常要看傷害程度及雙方過失比例而定。

小琴 100-11-14 23:10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賠償金額通常要看傷害程度及雙方過失比例而定。

 雙方的過失比例應如何界定?看路權屬誰嗎?

 從巷子裡出來的機車?   還是  綠燈行人穿越但卻沒有走斑馬線的行人?

 傷害程度部分:對方膝蓋有擦傷 好像有縫了幾針,

 我家人手臂擦傷骨折開刀(有打鋼釘) 之後還要再開刀拿鋼釘

 (示意圖如下)從巷子出來的距離跟我家人不到100公尺,家人距離斑馬線約15公尺

[機車出來巷口]       斑馬線(綠燈)    

                               ====            家人

雙方都有過失,但是騎士不聞不問態度還是讓受傷的家人覺得不舒服!

h720315 100-11-08 16:02

100.07.18 我方為單行道直行駛於快車道 對方騎機車紅燈而發生車禍。造成對方手腳擦傷頭部撕裂傷,我方為閃躲而撞上行人道導致車頭全毀,原廠估價更換全新品需50萬元。

100.09.09 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不願意賠償我方損失(完全毫無誠意,一句話:我沒錢就想解決)並且將過錯推到我方(大車撞小車就沒錯嗎?) 有說好將對方醫療單據寄到我方 但一直沒寄來 

100.10月我方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鑑定結果為我方無過失 肇責為對方未遵守交通號誌

但對方反告我過失傷害

100.11.08 我方到台中法院 訊問室 指出三點無過失

1.我方為綠燈,對方紅燈(附鑑定)

2.國道四號下均有大柱子擋住視線 行車視線原本就不佳 

3.發現對方衝出時,我方已盡力閃躲,所以已經盡到閃躲的動作了(可見車禍現場圖)

檢察官(應該是檢查官)也直指對方紅燈,不知道這樣對方告的成嗎?結果何時會出爐呢?

下禮拜要再進行第二次和解,但對方今天明白表示不可能賠償,請問若走民事訴訟的話,該如何進行呢?

 根據你的陳述,對方告你傷害的部分可能會不起訴。

民事的部分你隨時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起訴須撰寫起訴狀,並於狀內提出損害的原因、損害的範圍等的證據,以便法官確認對方有責任及判定責任的範圍。

MM 100-10-28 21:59
我家親戚於2011/10/18與人發生車禍,由於我方以及對方都無照駕駛,當時對方是屬於沒有開燈的狀況下,而我方有稍微偏出雙簧線上,而對方是年約七、八十歲的老婆婆,這場車禍造成老婆婆腳上有一裂傷,(我方也有受傷),當時對方說要私下和解,但是後來對方又說要出院後才願意和我們談和解的事情。
請問此事件我們是報案比較有利還是說私下和解?此事件是屬於雙方有錯還是說只有我方錯?以及如果等到出院才和解,這段時間之內導致對方有生命危險,我們是否要負起過失致死的罪?至於賠償是否只需要負責腳上的醫療的部分?因為對方有要求需要雇用看護,而對方硬是要出院才願意和我們談和解是因為老婆婆本身患有糖尿病以及心臟病。

我們很急,請盡速回答我們,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0-29 01:27

 打官司多很累人,所以能和解盡量和解,不過還是建議在比較正式的場合談和解

如果要論賠償,可能需考慮雙方的過失比例、損害大小等等因素,另外看護費的請求需以必要者為限,白話來說,如果傷勢未達需請看護的程度,只是你比較有錢或較謹慎自己決定請看護,那就不能向對方請求。

以上講的可能是在上法院論是非對錯用的,但是如果談和解,是非對錯相較之下比較不是那麼重要了。

Bibi 100-10-19 13:41

我想請問我9/21發生車禍 對於整件事情我沒有印象怎麼發生的,醒來已經在醫院了!警察跟我做筆錄的時候說有路人看到我紅燈,但那個路口還蠻危險我不會去闖,對方酒駕測出來好像0.8幾,警察有問我要不要先提出傷害罪所以就先提了,對方第一次打給我有說他會賠償醫藥費跟修車費,之後打的兩通我都沒接到他也就沒在打了,上個禮拜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了,明天要去偵查庭,交通大隊的判決也還沒下來,我想請問偵查庭檢察官會問我什麼問題?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嗎? ?

 據實回答就可以了。

Bibi 101-02-07 10:3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據實回答就可以了。

 現在刑事已經簡易判決完了,但是想提民事像對方求償

請問可以提什麼?要再什麼時間之前提出來嗎?

michelle 100-10-17 18:17


請問民事答辨狀上面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8 11:05

訴訟上之答辯是被告的權利,若被告除在答辯狀上有這樣的敘述外,並沒有再將這樣的言語散布出去,是不會構成刑法誹謗罪。

michelle 100-10-17 18:07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edwin 100-10-05 09:57

有關車禍和解書中「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的內容,想請教:

1.乙方真的會因為這樣的內容日後就無法再為任何民事或是刑事上的請求或告訴嗎?還是說民事的部份會受限制,至於刑事的部份不會受限制?

2.另外為保險起見,最好是不是應該在「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的前面加上,在「甲方賠償完○○○金額」後,「乙方才會拋棄…. 」,這樣對乙方比較有保障?

 增加對方限期付款作為拋棄民事請求權及聲明不提起刑事告訴的條件,可以降低和解契約簽訂後對方不付款的風險。

吉法師 100-10-03 10:53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郭詠晴 (律師) 100-10-03 14:44
問題: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回答如下:

1.是應該先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一併處理,否則依保險契約約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之任何和解條件,保險公司可能都不會據此出險。

2.其實警員不是學車禍鑑定的專業人員,只是他們常常在現場負責蒐集(畫線)或保留證據等,也看過很多汽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所以會比一般人還熟悉這個領域,不代表他對車禍鑑定就有受過專業訓練。

克莉 100-09-29 19:10
早上七點半在國道上發生連環車禍,是三台車的連環車禍,我是最後一台車.第一台車緊急煞車,第二台車聲稱他有煞住車,是我撞到他,他才撞到第一台車.
我知道我有責任,但是如果第二台車先撞前車我才撞到他,那第一台車及第二台車車頭責任歸屬就應該不是在我身上.
但是今天第二台車車主一而再再而三的打電話要求我負責他車頭車尾的全部的修車費用.我知道第二台車尾的部分是我應該要賠償,但是交通裁決還沒有下來,第二台是"追撞"或"堆撞"這都還不知道。第二台車主態度非常強硬,要 求在今晚要去他車子的維修廠負維修費。他願意寫切結書,若日後裁決出來,車頭損壞的責任不在於我,他會將款項退給我.但今天才出車禍,叫我要馬上付錢,我也跟他保證,交通裁決出來,我該負的責任我會負責,但他就是要我現在馬上付錢.若我不付錢他也不願意維修,這三十天內等待裁決的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全部負責,他要去租車當代步工具,一天兩千,三十天六萬塊,到時也要我一併負責.
我今天有去詢問轄區的警察,警察先生也是要我們等交通裁決出來再做賠償的動作,但是剛剛和那位先生聯絡,他卻說他不用等三十天的交通裁決下來,它就會有所行動.這樣算是恐嚇嗎? 第二台的先生他主張在等待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負責,這段等待期間要我額外付六萬元,這樣合理嗎?三台車子車主都沒有受傷,第二台車主如此的要求,讓我很擔心,但我不是不賠錢,我只是想要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再來釐清責任,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撞到第二台車的車尾,因此你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責任的範圍包含回復原狀及因此所增加的支出(例如這個期間沒辦法用車造成的支出增加)。

至於第二台車的車頭及第一台車的部分,你需不需要負責任,則應該看是不是因為你推撞而造成。

葉翠琳 100-09-01 17:21

我們雙方都有過失 在 "與有 過失"的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而造成頭部受傷縫了幾針 , 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已經違反的交通安全規則,與有過失 是否不可要求甲方賠償所有醫療費用?

今天甲方已強制險全權賠償乙方的所有的醫療費用 我想問說強制險是 義務上 還是 道義上?

事後乙方出院後 要求甲方說 "因乙方車禍由於他兒女照顧他生活而減少收入" 要求甲方賠償

乙方的女兒因照顧這段期間沒收入的金額" 請問甲方應當賠償嗎?

由其親屬看護 雖無現實看護費支出 ,但由親屬戴照顧乙方的起居所付出的勞力 ,

是否不可以評價為金錢上之請求? 且此種親屬間基於親宜,恩惠所付出之勞力,

是否不可以嘉惠於甲方?

 

蔡明哲 (阿哲) 100-09-01 23:42

 所謂過失比例的問題,白話說,就是依過失比例去計算雙方應賠償對方之損害範圍,依你所述,若對方確定有與有過失,妳當然可以主張依過失比例減少賠償

另外,看護費用如屬必要,當然可以請求,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葉翠琳 100-09-02 13:53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 這句話是 前面可以後面不可以

所以......對方這樣要求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蔡明哲 (阿哲) 100-09-02 23:15
回覆 葉翠琳 的發言內容: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 ... (恕刪)

 就是說,只能依一般看護行情請求賠償,例如:全天可能是2000元,半天可能是1000元。但是不能以實際看護親屬的工作收入計算,例如:「郭懂」沒去工作,而去照顧他因車禍受傷的「狗狗」,不可以「郭懂」的工作收入請求賠償

葉翠琳 100-08-17 21:23

你好 ~~ 我想請問車禍後的理賠問題

今天是一個車禍事件 我們是在巷子裡面擦撞的,今天是乙方撞到甲方的車屁股 ,而導致乙方摔車頭部腳骨折(PS對方沒有戴安全帽) 事後 甲方因為乙方是50幾歲的婦人,從未跟乙方賠償甲方的部分,甲方也很盡力做事後的彌補,隔天就去申請強制險的部份賠償對方的醫療費,中間也有去醫院探望送水果給婦人,我們已經講到私下和解的部分 一開始也都沒有講到賠償的問題,但!事後 乙方要求甲方賠償出院後不能上班期間的賠償金額 如果不賠乙方就會告甲方傷害我想要問說 甲方真的有必要賠償出院事後的金額嗎?

PS 巷子裡面什麼警告牌 還是 什麼都沒有 變成說要已 左方要讓右方,變成甲方是左邊乙方是右邊,

但是甲方的車已經騎過去了是乙方來撞甲方!! 所以不是說甲方沒讓乙方

所以甲方 現在有義務賠償乙方的要求嗎!!!

 有沒有賠償的義務,要看妳們有沒有過失,光看你的說明很難精確判斷。你們當時應該有等警察來現場丈量及拍照吧! 警方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會作成初步判斷表,你們可以等判斷出爐後再決定如何與對方談判。

葉翠琳 100-08-19 15:07

 過失??? 什麼過失?!   像強制險 賠給對方 是義務還是道義上呢? 如果說甲方的車身已經過一半了

在法官的判定是不是甲方勝算比較大呢?

Beal 100-08-16 00:33

小弟日前發生了車禍
原因是因為對方逆向撞我
後來雖然有在調解委員會下簽了和解
也談妥賠償我的金額
和解書上也有註明說要分兩期付我賠償
目前第一期的時間已經到了
但對方依舊沒有匯款給我,也未主動聯絡我
想請問以下兩個問題
1.在解委員會簽的和解書中有註明
"雙方願拋棄本案有關其餘民事請求,且聲請人不追究對造人過失傷害刑責。"
請問和解書的效力是否大於刑事
2.依目前的狀況對方並沒有履行和解書內容,那這樣的話和解書的效力是否還存在?

郭詠晴 (律師) 100-08-24 12:56
回覆 Beal 的發言內容:

小弟日前發生了車禍
原因是因為對方逆向撞我
後來雖然有在調解委員會下簽了和 ... (恕刪)

您好,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和解書沒有所謂效力大於刑事的說法,只是「聲請人不追究對造人過失傷害刑責」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們和解的條件之一,就是對方要求你針對告訴乃論傷害罪部分,要撤回告訴或不得再行告訴。

2.和解書效力當然還是存在,只是對方不履行必須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您們的和解書是經過法院認可,則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法的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Lucel 100-08-08 12:11

各位好

日前我爸爸騎機車在路上撞到一位老太太

老太太也未遵行行人行走規定導致車禍發生

當下有報警及將老太太送醫 老太太手&腳部骨折

對方家屬原是說等一切治療好再談賠償事宜

住院期間我爸爸也有去探望

也從看護及醫師得知老太太只剩下復健即可復原

但過了三個多月

對方家屬要求我們支付龐大賠償

理由是老太太治療期間中風 半身不遂

要求我們支付三年看護費用以及無法工作賠償

精神賠償以及訴訟費用等等

將近四百萬元

我們覺得金額過高不合理也無力償還

以及認為老太太年事已高

事發三個多月才說老太太突然中風原因是車禍 太不合理

請問 我爸爸並不是無意賠償

只是對方開出此天價賠償金的條件真的合理嗎?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08 19:02
回覆 Lucel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日前我爸爸騎機車在路上撞到一位老太太

老太太也未遵行行 ... (恕刪)

 我國法原則上是採取證據法則主義,白話來講,就是看有無證據證明。

依你所述,重點可能在對方的中風與車禍有無因果關係(事後可能需要鑑定),對方年事已高,是否仍在工作,可否請求喪失工作能力之損害,這些均有待證據證明。

程序上,建議你們可以聲請調解,並請對方提出相關憑證,當然啦,如果對方不願和解,則可能只有上法院一途了。

SUN 100-07-25 23:20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口為閃黃燈, 但天雨路滑,加上沒有路燈,撞上一位失智老人, 撞擊點老人正過馬路在斑馬線的側邊上,我朋友撞上老人後,就昏迷了,而後又有另外一位同學撞上, 最後還有一位機車騎士路過,嚇到也跌倒

當出車禍完後,家屬領走了強制險的保險金160萬後,家屬並無提出和解.而後老人出院,但在三個月後老人過世了,因此家屬在兩週前像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因此家屬指控是因為車禍造成的死亡,再次要求賠償金,在第一次調解時要求賠償金350萬(家屬精神賠償+傷葬費), 但我朋友家裡本有巨額負債+自己身上有60萬學貸(根本就快被鬼抓去了~~~), 當初說最多可以只能給到30萬,而另外一位撞到的同學,其父母答應可以給到50萬, 但對方家屬認為價錢不夠,最後要求兩方各賠償80萬, 金額過多因此談判破裂. 因此有以下問題想詢問:

1.由於當初老人住院受傷一個月, 便出院了,而後三個月才造成的死亡(敗血症死亡). 因此我們合理的懷疑其實老人的死亡車禍無關.然而事實真相,一定要到上法院才能釐清責任歸屬嗎? 抑或我們可以在調解會前,要求家屬給予病例(如果家屬真的好心給了),想請問需找哪個具有效力的判讀機構來判斷死亡車禍的相關性?

2. 雖然過了6個月的追溯期(過失傷害),我想請問我朋友還可能遇到哪些相關的民、刑責??(只剩下刑事過失致死及民事過失傷害這兩者嗎?)大約要賠或關多久?( ex. XX萬以及兩年以下?)

3.倘若真的上法院的,因為車禍地點在花蓮,另外一位機車騎士是在台北,而我朋友在台中上班,想請問地點可要求在台中嗎? 出庭的話,是否只須律師出庭即可嗎?亦或本人也得出庭.再者這樣整個上法院的費用大約會需要多少呢? 倘若和解金低於上法院的金額,希望還是走上和解

4.再者當初車禍的時候,我朋友昏迷後在醫院有做過筆錄,但是因為之後老人死亡,好像有通知說檢察官要再次做筆錄,但直至現在大約兩個多月,都沒收到相關的訊息,問警察卻的到說"檢察官案子很多很忙",因此想請問是否我朋友需要主動聯絡誰呢?亦或繼續等待通知.

以上我有部份做了點功課,但由於不是相關科系的學生,因此還望律師能詳細解說或更正

萬分的感謝你的回答^^

 

蔡明哲 (阿哲) 100-07-26 01:04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 ... (恕刪)

 你的問題有點多,我建議比較有幫助的應該是找律師協助你打官司,然委任律師需要律師費,依你所述,似乎經濟狀況不佳,如果你符合無資歷等條件的話,可以向各地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的法律扶助,白話來講,就是有免費的律師,可以上網打關鍵字搜尋。

SUN 100-07-26 21:28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SUN 100-07-27 01:54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7 17:33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是否一定要在哪一天調解是不一定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是可以請假請求調解改期,例如鑑定報告尚未出爐。

至於是否需委任律師打官司,要考慮的因素很多,首先,律師費就是一個問題。還有要看雙方和解條件的差距,如果差不多,則建議你和解,如果差距很大,超過你的能力,且判斷官司有一定勝算的話,那麼就可以考慮打官司。

*瑜* 100-07-19 14:35

兩個月前我開車為閃避違規機車而撞上安全島,因為我自己車速也滿快(有超速),所以撞很大力車子報銷,我也受到重傷住院將近一個月。

我去警局報案也調了監視器,從車號找到違規機車主人,對方未成年且沒有駕照,我想要求賠償,但他堅持兩台車沒有碰撞,他頂多付違規的罰金,不需要賠償我任何損失。

我是為了不撞到違規的他才會出車禍的,如果他不蛇形騎進禁止機車車道,我根本不需要為了閃他去撞安全島;可是我又真的閃成功沒有撞到他,現在他一副不甘他的事,完全置身事外的樣子,讓我覺得很生氣,想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蔡明哲 (阿哲) 100-07-19 21:24

 依據你所提供的事實,原則上提出刑事告訴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你受有傷害,對方有過失行為,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對方就極有可能因過失傷害罪遭到起訴、判刑。

不過我還是建議你先循調解和解管道解決,若對方態度仍然不佳且拒不和解,則建議你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過客 100-05-03 18:08

去年底發生一件車禍,是被對方紅燈撞到受傷且車損嚴重,因對方不負責任完全斷訊,故向當時處理事故的警察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經過一次偵查,現在我收到 一封由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和一張不起訴處份書,簡易判決處刑書的結論是對方罪證確鑿,我方勝訴~ 想請教各位:接下來我想提出民事部份的賠償,要怎麼做呢?
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嗎?


轉自http://www.rootlaw.com.tw/blog/life/?page_id=100

ken 100-04-25 19:12

我日前與他人發生車禍,對方車體受有損害,經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後,依保險法53條行使代位權,請求損害賠償,請問有那些事情是要注意的,因為之前完全?有這一方面的經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100-04-25 19:09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4歲小孩肇事,父母親須負賠償責任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本人父親(以下簡稱楊先生)於8月5日上午騎機車在一巷道(6米寬)因一位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衝出,致楊先生緊急煞車滑倒滑倒後有碰撞到兒童腳踏 車(肇事車輛皆倒放於路中央),因此小孩也摔倒受皮肉傷(現已復原),而楊先生卻因頭部撞擊地面,在加護病房昏迷近20天後已轉入普通病房,現在仍無意識 (喊叫他可爭開眼睛,但已不認得家人,類似2~3歲小孩)。就這事件,本人有下列幾點想請教各位先進,祈請賜教,謝謝。1.放縱4歲小孩在家附近巷道(6 米寬) 騎兒童腳踏車,致騎機車楊先生緊急煞車滑倒,監護人(小孩父母親)是否需負賠償責任。2.承上,倘有的話,其依循法律是(××法第××條)(註一)?

【解析】

按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謂為無行為能力(註二)。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註 三);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註 四)。是本案中楊先生之受傷,若確係該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所引起,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註五)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註六)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定要件者(註七),除「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 賠償責任」外,其法定代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此時是否有過失相抵之適用(註八),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9月1日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放縱4歲小孩在馬路上騎兒童腳踏車肇事父母親需負賠償否?
註二:民法第13條第1項參照。
註 三: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497號判例:「上訴人之子甲年十六歲,侵占被上訴人款項時已有識別能力,上訴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又無民法第一百八 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免責事由,自應與其子甲就被上訴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參照。但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 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06月18日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最高法院87年08月28日87年台上字第2042號民 事判決、94年11月10日94年台上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四: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參照。
註五: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9年08月22日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參照)。
註 六:其要件為「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最高法院49年11月24日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54年06月24日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參照)、 「被害人須有權利遭受侵害」(最高法院48年05月21日台上字第680號判例參照)、「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最高法院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等。
註七:此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同者有二,一為非財產上之損害,二為須情節重大。
註 八:最高法院86年01月31日86年台上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其次,過失相抵,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言。亦即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與 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共同成立同一損害,或加害行為之損害發生後,因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致其損害擴大,是必被害人有過失,方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本件車禍依 陳俊霖所稱係許竣泰機車先被其他機車撞到,再為伊撞及(見原審卷一○七頁),則許竣泰就其機車被不明機車撞倒後再被陳俊霖撞及,是否與有過失,原審並未調 查審認,僅漫謂系爭車禍之發生,陳俊霖應負擔二分之一過失責任,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核減其賠償金額二分之一云云,尚嫌疏略。末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本件原審既認定許竣泰機車與不明機車相撞倒地,始被陳俊霖之機車撞及,陳 俊霖復抗辯伊僅撞及許竣泰之機車(見一審卷六四頁),倘屬真實,則許俊泰身體所受之傷害與陳俊霖之責任原因事實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值推敲。此與許竣 泰得否請求賠償攸關,原審未遑調查說明,遽以上開情詞,命陳俊霖等三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亦嫌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關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 予廢棄,均非無理由。」、84年11月16日84年台上字第2690號民事判決:「原審以:上訴人張登欽於前揭時、地,以樹枝射傷被上訴人左眼,致其左眼 球破裂併角膜鞏膜破裂、水晶體脫出、眼球萎縮,已無光覺之事實,有彰化基督教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稽,且上訴人張登欽於警 訊時已承認其事,業經調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兒訓字第八號少年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查上訴人張登欽係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至行 為時,已滿七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上訴人張永進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戶籍登記簿謄本可考。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以證明張登欽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依 一般情形,以滿七歲兒童之識別能力,應知以樹枝射人眼部足以傷人眼睛,乃張登欽竟疏於注意,致射傷被上訴人之左眼,自有過失。上訴人張永進辯稱:依上開少 年事件卷內觀護人之報告記載,伊平日對張登欽之管教甚嚴,並未疏懈,已盡監督之責等語,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免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查上開報告, 係觀護人依其訪視所得資料,就上訴人張登欽之身心、家庭及社會背景予以綜合分析,並不涉及具體事件之法定代理人有無監督疏懈之責任歸屬,尚難作為張永進免 負賠償責任之依據。張永進既不能就其監督並未疏懈負舉證責任,且未能證明樹枝係被上訴人所帶及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何過失責任,自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張登欽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按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之代理人,應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該條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 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時,損害賠償權利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查上訴人於事實審辯 稱:被上訴人年僅五歲,其法定代理人負有監護教導之責,竟任令其與鄰居小孩為具有危險性之遊戲,以致誤傷其左眼,足見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損害之發 生,為與有過失,伊得主張過失相抵云云(見一審卷一三頁、三四頁,二審卷三八頁),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何以不足採取之意 見,亦未減免上訴人之賠償金額,顯有疏略。上訴論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7.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他們是過客,妳則是我千萬年的唯一.

ttyykk 97-04-12 21:49

你好
本人是一公司負責人
因本公司員工(蔡員)於下班後,
借用公司所有之小貨車,處理其私人事務
不幸當晚卻發生車禍
現在對方(原告)向蔡員提起過失傷害訴訟並附帶民事求償120萬元
公司也因此被列為民事賠償被告_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後蔡員於法院以100萬元與原告達成和解(其內容並未提到有關公司方面)
請問:
1.既已達成和解,原告還可再向本公司請求剩餘20萬元之賠償請求嗎?
2.還是蔡員給付不足100萬元和解賠償費的部分,才由公司來連帶賠償
3.所謂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解釋為何?
謝謝!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要再向公司請求應有困難,且和解亦未列入公司,所以公司應無庸解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7-06 14:50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保險人得否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請求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日前與他人發生車禍,對方車體受有損害,經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後,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權,請求損害賠償,請問有那些事情是要注意的(註一)?

【解析】

按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為保險法第53條定有 明文,是被保險人(註二)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註三)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除「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 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外,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四)。但仍須注意下列5點。
一、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仍有代位請求權。
二、 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 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註五)。
三、按保險制度,旨在 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 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註六)。
四、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七)。
五、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行使請求權,仍及於國家賠償(註八);且此項保險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註九)。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車禍賠償問題 。
註二:此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參照)。
註三:此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保險法第2條參照)。
註 四:最高法院91年03月15日91年度台上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按被保險人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被保險人利昌公司所有之貨物廢鐵一千公噸為 其承保船舶,被上訴人於本件船舶碰撞發生後,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金額,並受讓其損害賠償求償,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同意代位聲明書、理賠傳真函及支 票影本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又被上訴人前以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賠付,上訴人業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接獲該存證信函,有其提出之存證信函乙 紙及掛號郵件回執二件可稽,依該存證信函所示,被上訴人定期五日催告上訴人給付,則於被上訴人所定期限屆滿時,即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上訴人即負遲延 責任。從而,被上訴人本於保險代位債權讓與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三百五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元及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65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68年01月17日台上 字第42號判例、最高法院92年01月29日92年度台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在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關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 問題,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參照。故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範圍內,要保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逾此範圍,要保人 則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76年07月16日台上字第1493號判例、最高法院96年04月13日96年度台上字第767 號民事判決:「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本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抗 辯:第一產險公司為系爭貨物之商業火災保險人,已於事故發生後理賠被上訴人一百六十六萬九千二百四十八元,並取得代位求償權,另案向伊請求且已和解,被上 訴人於此賠償金額之請求範圍內已受償而無損害,不得為訟爭請求,提出第一產險公司民事聲請狀影本為憑等情,而保險人第一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被上訴人 後,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準此而言,倘被上訴人因第一產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上訴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第一產險公司即非 不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請求權。乃原審見未及此,徒以被上訴人係依倉庫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並非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為請求,故與被上訴人是否自第一產險公司取得保險金無涉為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 92年度台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而保險之目的,除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移轉財產損失之風險外,亦可減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引起各種請求賠償程序 之不便或風險,但並非被保險人受有保險給付,其造成損害之人即可免責,而將所有保險事故之損失一概由保險人承擔,亦即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已經給付賠 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於保險賠償金額範圍內,依法當然讓與保險人,由保險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以尋求最終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俾符合保險之經濟性及社會性。再按民法上之代位權,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問私權或公權(如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均得為之, 而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實為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之規定,除禁止扣押或讓與之權利外,均非不得為讓與標的。況國家賠償,並非本於公權力或 行政權之作用所為之給付,乃係人民向國家請求填補損害之權利,除前述專屬被害人人格權之慰撫金請求權外,非不得讓與。又國家賠償制度乃以保障人民權益為主 要目的,國家如有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發生,於賠償人民所受損害後,並非不得向公務員或其他應負責之人求償,如不能求償或無從求償,固應由國家資源承擔因公 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造成被害人損害之結果,但此種承擔乃國家遂行政策之目的所必要之負擔,不因被害人是否投保而有所不同,否則同一國家賠償責任 事故之發生,卻因被害人有否投保而使國家異其責任,寧非事理之平,亦無法達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且若保險人不能代位保險人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國家因受害 人之購買保險而免其賠償責任,使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人免責,與損害賠償基本原理不合,設仍須由受害人親自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又生受害人可能因此受有雙重利 益或返還保險金於保險人之情形,亦與保險契約填補損害、節省被保險人之煩費目的相背。是以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不得代位請求國家賠償,實不足採取。」參照。
註 九:最高法院87年07月09 日87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末查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此項保險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 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原審以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因上訴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直接產生,而係間接受讓自訴外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認上訴人不得行使保險代位權,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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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