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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 104-03-23 12:10

本人於103年七月將一坪數67坪(含公設)之大樓住處租予一建築師使用,該建築師將其作為工作室,並有員工在其工作,但是並無擾鄰的情況發生,也無任何違法情事.就是在其內做電腦繪圖與文書辦公等事項.

但是11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設立1條條例

一.區分所有權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法依約為之。

本社區應依房屋房屋買賣登載約定執照為住宅使用,禁止居住外其他用途(例:住宅內禁設營登及辦公室),一樓店面除外。若有違反區分使用規定者,授權委員會訴請即刻遷離,損失自負。未遷離前管理費繳交六倍,並溯及既往。

本人與其他住戶認為此條例明顯侵犯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向縣市府請教相關建築法規,縣市府相關單位也認定於住宅區依樓層及樓地板面積在規定坪數以下得設立一般事務所並無違法。況且本戶說真的關起門來就跟住家沒兩樣,可能比一般住家還安靜。

如今管委會已函本戶要求改進但是本戶與少數戶數認為此條例已侵犯區權人權利,我們該如何申訴,

國安 104-03-17 20:58

律師您好:
前兩天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指出廚房為屋後的增建(1層約3.5公尺約20平方公尺)是100/4/20以前興建完成之既存違章建築,上列違章建築經勘察,實質違建部份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予拆除。
我想請問律師:這廚房已經建造約30年,可能是因為最近父親因鄰地與鄰居不愉快,導致被檢舉!

可以陳請或提起訴願不用拆除嗎?還是有什麼辦法可行呢?
                                                                煩請律師解答,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市政府提起訴願並聲請暫緩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偉 104-03-06 10:05

收到建築法罰款通知單事後打電話去詢問才知道八年前被朋友騙證件拿去當負責人

我沒有在哪裡做過也沒收到任何好處請問這樣子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6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罰單申訴。

2、當初為何將相關證件交付對方?是否有相關證據可以提出?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6 11:43

您可主張證件被冒用,且擔任負責人應該也要申請或是簽署一些文件,所以可能也會有偽造文書、署押、印文等,可據此提出刑事告訴,但請先設法蒐集對您有利之相關事證。

民事部分還是要處理一下,可提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預約。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3-07 21:2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您向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如此方能確保您的權益。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是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合法權益。

楊楊 104-02-08 20:12

請問最近剛簽定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這筆是建地約30坪 剛付頭期款完,原土地目前地上物有一間鐵皮屋是地主租給別人,有一天我偶然去看看將成交土地順便與承租人聊了天,才被承租人告知本土地之前已被他人所佔用之空地比,這筆土將來要申請建照只有11坪,無法依照建築法規建蔽率60%約18坪蓋房子,不知是好,(賣方及代書.仲介在簽約時都沒告知我)我一直以為建地約30坪可蓋18坪不知接下來如何處理

如果在買賣時有將可建造之坪數列為買賣之保證品質,那賣方有瑕疵擔保問題,如交易過程中都未討論,賣方就無任何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買賣內容未為明確約定,要主張瑕疵擔保,會比較困難,建議您們仍應再與賣方協商並明定於買賣契約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8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您與賣方之契約約定,建蔽率是否為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提出建蔽率減少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欲以此為解除契約之事由,需契約有兔別約定,若無特別約定,似難以成為解除契約之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議先查證承租人所述是否屬實。 

leo 104-01-28 16:27

您好:

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未經核准變更車位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向市府檢舉,市府卻稱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發函通知車主說明,而車主函覆之內容無法確認是否為停車位變更使用行為人,尚無法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據以查處,但同法之第91條已明定處罰對象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車主使用未經核准變更車位停放其車輛即為使用人,且市府承辦人之前回覆之電子郵件所提及99年間之民事判決及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2月28日發函給市府都市發展局,均指出違法施作變更車位者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哪有不能確認變更使用行為人之情形,又有哪條法令規定不能確定施作變更車位者,違法使用停放車輛的車主可以不用被罰嗎?

leo 104-01-05 16:45

您好:

我是我居住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地下2至4樓為停車空間於8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此舉未向市府申請變更使用且減少了原核准的法定車位數量,現在市府發函給大樓車位各所有權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陳述意見或提出改善說明,並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回覆都市發展局,逾期或不陳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我於92年間始購入部分建物及土地(含地下2樓之1個機械車位)並搬入居住,根據建物所有權狀記載我有地下2樓停車空間權利範圍60分之1,我的車位根據建設公司與第一手買主簽訂的協議書及車位位置圖仍為原來的機械車位並無變更為平面停車格之情形,因市府於來函說明列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請問市府是罰那些有將機械拆除改平面車位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還是連我這共有人之一也要罰?

因我之前都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情大樓擅自變更車位之事,市長信箱也轉給都市發展局以電子郵件回覆處理情形,我若要向市府陳述意見,可以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述嗎?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5 18:20

Dear Leo,

任何的政府主管機關在做任何行政處分前都會給予被處分人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您不必急著去陳情。此時您可以做的,是依據行政法第39條陳述意見,因為您是區分共有權人之一,所以也包含在市府來函之範圍內,我可以去現場勘驗您的停車位嗎?如果這樣的變更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您應該也是受害人之一,就這部分去蒐集證據會對撰擬陳述意見較為有利!

 

我的email是 heatherpisces@gmail.com ,若您須要任何服務,請與我聯繫,謝謝!

 

p.s.建議您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陳述意見,但文字的過濾與修飾可以為您提供服務,pleasure!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5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經核准變更,會有違反建築法之問題,但是既然是85年變更,而您是90年代才購入並搬進去住,則您並未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故意,就您個人而言不會有罰緩之問題。比較麻煩的是,只要未經核准變更,就是屬於違建,可能會有被報拆之危險,建議管委會一起處李,較可確保全體區權人之權益唷!

小強 103-12-28 11:54

決定書已下來要提起行政訴訟為建築法81條所困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9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強制拆除案件,雖然主管機關可以依權責認定,
但是大多仍然會請第三方單位進行鑑定,倘若要反駁,我方必須提出可以推翻鑑定結果之其他專業支持。
kuen shan 103-12-27 19:45

我有一筆10米道路預定地未徵收,鄰地向我請求通行權,一審判給5米寬之通

行權,二審駁回上訴,按一審原判5米寬之通行權,有關通行寬度還有改判的空

間嗎?下面新修正的建築法32條適合我的狀況嗎?(現有4.4米的道路可通行)

內政部訂定「建築法」第32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方式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

按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基地位置圖……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另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又依據本部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台內營字第0九三00八六三八六號函修正發布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規定,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據此,建築基地鄰接之道路應具備排水及出入通行之功能,且為確保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之維護,建築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第一款之基地位置圖,及第三款之建築物平面圖,應標示建築基地鄰接道路之開闢情形與第七款之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且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完竣方得發給使用執照,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一、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二、以經指定建築線且未完成闢建之道路為出入通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三、經指定建築線之道路尚未開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其他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者,其寬度應在三點五公尺以上,並鋪設路面、完成公共排水溝且水電可接通輸送。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依法免設停車空間者,前項寬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

部長 李鴻源

一、上訴時間很短,若時間快到了還在考慮,最好是先把上訴狀遞出去再慢慢想。

二、上訴期間末日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跟一般人的想法不太一樣 ,上訴期間一定要注意呀。

三、通行權寬度以前我有辦過,我的作法是我會查詢類似的實務見解,然後把比較窄的判決全部搜集在一起,主張原判決是不對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7 2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二審判決您不服,欲上訴三審,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間提出上訴理由狀,針對第二審法院判決違誤之處,上訴最高法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您所提示袋地通行權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們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Wandy 103-10-31 09:19

請問,
以一宗土地申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分割成8筆土地,並於7筆建物+1筆警衛室完工後向所在地政府相關單位申報推舉社區負責人,申報備案核可。申請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該7戶所有權人。建案戶數為3戶臨街式住店(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未持分車道及警衛室) + 4戶社區式住戶(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 + 各持1/4分車道及警衛室)。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臨街式住店為了將頂樓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所以主張該建物為臨街式透天住店,並未使用到任何共同設施設備,並提出營建署解釋函第8582176號說明可不受公寓大廈條例規範。

社區其他住戶主張該建案為同一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提出當地政府工務課回函:按建築基地為包括供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為建築法第11條所明定;旨揭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建築基地為XX市XX段XX地號一筆土地,爾經分割變更為XX段XX地號共8筆,仍應視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仍應就原領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與該基地上建築物分別予以檢討。

上述為雙方提出的論點。

該案件如果確認該臨街式住店可以不受公寓大廈條例規範,是否表示該住戶日後可以自由改建.增建呢?
其他住戶是否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該建物及所架設之電信機房為違建?因為地坪與建坪不成比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社區仍應成立管委會,並訂定社區規約,規約內並可明訂不得裝設基地台,而臨街式透天若仍有使用到公共區域,仍可以主張受社區規約之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好事多 103-10-01 20:27

有關建築法規的問題,想請問有沒有人知道。

【台中縣非都市計畫內土地建蔽率何時實施】

或是可以到什麼地方尋找相關的資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台中市政府都發局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ug741223 103-08-27 09:21

家裡工廠已經開了10幾年了,是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己花錢蓋的工廠,是為違章建築,這點屋主也知道,本次火災發生於今年五月中的凌晨45點,起火位置沒有任何電氣設備也沒有電線,且家人也都沒抽菸,經由鑒定結果起火點判定在推車上(四輪手動推車),除非有人惡意點火,不然根本不會自己起火,且住家與工廠並不在同一處,所以當時並無人在火災現場,而原本在工廠內的噴火槍跑到外面的草堆裡,消防隊鑑定負責人曾口頭上跟家人說"應不是電線走火且案情不單純"後就轉給刑事組,且經口供鄰居表示發生火災的前兩三天外面都有不明人士在大吵大鬧,有個送羊奶的當天經過他有聽到我們工廠裡面有聲音...不過他沒想很多就回去了,到家後才想到我們又不住工廠又出來看,工廠就起火了,監視器有拍到起火的時間點有人在附近,不過後來警察說因為監視器並未對著工廠內部拍攝且無證據證明是否有人進到工廠,故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且警察朋友說通常這種不太可能抓到縱火兇手的案子可能會判為意外失火;而最近隔壁遭火災波及的屋主寄來了民事訴訟狀闡明依建築法第77-1條與第77-3條(工廠為紙業相關工廠)與消防法第2、6條並依民事法184、185、213、215、216要求我們賠償約500萬元,指我們疏於管理,因此引發火災。另外補充,我們工廠有鐵捲門,是我們自己安裝的,房東知情,但外面堆放金紙原料的地方僅用低矮的鐵絲網圍起,房東也不想另外花錢替我們另外安裝,因此有心人也可以輕易跨入,而且我爸媽為人親善,街坊鄰居都很清楚我們從不與人交惡更何況結仇,但附近住有些許吸毒犯及不良少年等,有懷疑可能遭該類人士侵入並意外縱火。

    昨天爸媽有去消防局拿到了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起火原因上面寫著人為縱火,那請問後續是否還會有其他需要賠償呢的?警察局方面是否會以人為縱火偵辦或結案呢?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請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

 您好:

如果鑑定結果是人為縱火,則應該在刑事責任上比較沒有構成犯罪之風險

但是未必在民事上就不用賠償鄰房之損害

還是要看對方所告之侵權事實及舉證情況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7 1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呈如林律師所述,並補充如下:

1、有關於民事失火的侵權責任,除了起火原因之外,還有所謂的防火義務,因此並非沒有人為縱火就毋須負責。

2、另外,依據對方主張的消防法規可知,對方有主張該工廠沒有消防安全設備,應該就是主張所謂的防火義務。

3、火災的損害賠償訴訟比較複雜,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做比較詳細的判斷分析,本文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vincine 103-08-24 19:48

您好,因為突然收到台南市政府來函通報,建築物經查報

為違章建築,想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1.建物為84年以前購買的台南市五期重劃區內公寓大廈1樓,本週收到通知違建情形:擅自於公寓大廈1樓屋側法定空地上增建程一層磚造屋之構物。

2.請於一個月內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取得建物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手續不合規定者,蔣依建築法第25條、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

3.台端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請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出訴願。

4.目前該社區有三戶接收到通知,據私下了解為社區住戶通報,該社區住戶關係不佳,常有住戶不合之狀況產生,是否自行拆除一塊讓市府可以交差或是有何方式可使其就地合法化呢?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實務上若有您提示之問題,您可委請土木技師到場查看有無影響結構安全並出具報告,通常工務局看到報告後,暫時不會去拆除,然若第三人持續通報,工務局還是得做出拆除之處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5 10:02

您好,您必須先釐清該違建係屬「程序違建」或是「實質違建」,若僅「程序違建」,建蔽率和容積率都足夠,可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是可以補申請執照的,您可先詢問土木技師及建築師進行勘查,設法看能不能變更成其他設施名義補照使之就地合法,然違建要合法化必須違建本身合乎所有法規,只是沒去跟政府申請建築執照而已。如果不合法規是無法合法化。此外,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您在30日內向內政部提出訴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Joe 103-05-28 14:11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的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Joe 103-05-28 14:19

我需要您基本的解說來判斷何者適合接案,而不是單純一句[來所洽談],因為您忙、我也很忙!我沒辦法一家家事務所去說明,請涵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戶所在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之集合式住宅,且合法之管委會也需經市政府核備在案,當然若最壞打算認為您們所成立的管委會不合法,則您們應朝向區權人大會去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e 103-05-29 06: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們將先向熱心的房律師提出委託、必要時將增加律師團,已各自強項領域回擊、屆時再請您鼎力協助!

綺綺ㄦ 103-04-18 22:22

 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室內溫水游泳池開放使用7年,沒申請建照、執照,屬非法建物。今年1月校方勒令業者停業,泳池卻照常開放,附近居民和中小學生繼續使用違法場地,安全維護和保險責任不免令人疑慮。

華僑中學游泳池陳姓業者強調,校方在泳池開工時沒強制要求申請,等到合約快到期,才以強硬手段處理,又要求再砸200萬元申請建照、執照,要求停業根本是趕盡殺絕,除非校方願意保障續約權,否則不願申請,也不排除離開前拆除現有設備。

華僑中學游泳池是附近唯一大型游泳池,除原有戶外游泳池,業者再花費5千多萬增建室內溫水游泳池、兒童遊樂區、烤箱、餐廳等設備,吸引不少居民來運動;鄰近的中山國小、大觀國中等校師生也都到此上課。

但溫水游泳池屬於違章建築,不論是來上課的學校、運動的居民都渾然不覺,泳客陳先生說,「來這邊游很久,設備很好,雖然建築物看起來很新,但如果是違建,難免會擔心。」

中山國小校長王健旺表示,多年來學生都在華僑中學上游泳課,如果真的是違建,會考慮換地方上課,畢竟學生安全最重要。

華僑中學表示,7年前開工時,得知擴建部分沒有取得建照、執照,就發文要求需備齊資料,才能營運,但業者一拖就是7年都沒辦好,考量公共安全,才會要求業者停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行政規畫及資源科長張永傑表示,業者擴建部分,依契約規定需申請建照執照,如違反建築法規,校方得要求業者停業、繳付違約金。不過校方基於情理,過去沒有強硬要求,「校方的確可以採更積極做法,也應該懲處相關人員。」

 

請問這些涉及了債編和物權的哪些法條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6: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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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anti 103-04-08 20:24
律師你好: 二月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為100/4/20既存違章建築,依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及本局101年11月30日中市都廣字第10101735031號公告規定.於3/25前拆除,該如何處理?! 三月又收到國稅局說未依房屋稅第7條及16條應補稅加罰款,讓我疑慮的是需檢附承諾書內文為「…本人為房屋原始起造人 如經取締依法拆除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若簽了是否到時補完100~103年的房屋稅後,到時真的來拆屋就真的沒話說了,想問是否可忽略此函呢? 若國稅局的人要來測量面積要不要讓他來呢 ?!謝謝~~

 

您好,這個補稅與違建是兩回事,無論如何都必須要拆除了。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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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需要補稅及是否需要拆除為兩回事,若您不服,應對該二處分分別提出訴願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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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 103-02-11 11:42

請問一下,目前友人碰到在購買一塊台北市土地的時候,隔壁地主不願意配合,但購買價金已經遠超過實價登錄的價格,對方土地大小約略18坪,

問題:

我們要如何走調處使得我們自身在建築的時候可以不要留法定空地給他,

而建築法規也不要因為畸零地的因素受影響,請問如何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6: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畸零地為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依我國建築法第44.45.4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與深度,不得建築。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得照規定最少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將該範圍內之土地一併徵收後辦理標售.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管理規則,報經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畸零保留地:如果申請建築基地的相鄰土地屬於畸零地,而且是惟一可以協議或合併的土地時,依規定就必須與該畸零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至可以建築之最小面積;如果畸零地地主不願協議時,可以申請調處,調處3次不成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但是因為牽涉到土地私權關係,政府通常是不可能辦理徵收出售,這時候就必須在申請建築所有基地範圍內,先預留分割畸零保留地,做為未來該筆相鄰畸零地可建築使用之最小面積,分割之畸零保留地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範圍內。以上供您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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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3-01-12 16:24
您好
我98年間向市府檢舉我居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有一車位設於車道旁妨礙車輛出入,市府派員現場會勘時並發現地下2樓原核准60個車位,現只有55個車位,發函管委會限60日內恢復原狀或申請變更使用,函內亦說明違反建築法請市府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但管委會只移除車道旁之車位,對車位減少一事卻不做任何處理,60日後我再報市府處理,市府承辦人現場會勘卻只對已移除車道旁之車位位置照相,於回函說明車道旁之車位已改善,並只聽管委會說明減少車位係專有部分,而無視我提出建物權狀證明地下2樓停車空間係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認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卻不管其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我陸續反應,其後的幾位市府承辦人更謊稱設於通道之二個車位已改善或謊稱車位為使用執照及竣工日期之二年前即已設置,從98年至今已4年多,即便我後來持續對違規使用停放車輛照相多次提供給市府,市府仍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所有權人名單之管委會及車主開罰,只是再次發函管委會及所有住戶要求依規辦理變更使用或恢復原狀,此種情況我曾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只是要市府說明而已,甚至在我質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監察院要求我要檢附檢察署處分書、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及機關復函等具體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市府復函影本我均有給監察院,是否表示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我必須向檢察署提告或是檢舉?
 
我曾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車位收費方式顯失公平,向地院請求撤銷該決議所形成之規約,判決不僅將機械車位與平面車位收費方式寫錯,更無視我主張依民法顯失公平之規定撤銷規約,還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費用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來收取裁判費,二審法官又於判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認定該決議非第3條定義之規約,並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全部費用78萬2百元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是我原告1人之訴訟利益核定裁判費,讓我無法上訴第三審,這種審判品質讓我不敢聲請再審以免浪費錢,而且我也懷疑是否違法變更車位之建設公司與地院及高等法院是否熟識,我應該向哪一單位檢舉「市府人員之行為」才有效果?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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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英 103-01-08 19:17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去函當地主管機關詢問關於集合住宅已辦理分割,獨立產權,其容積/建蔽率/法定空地共同計算,臨路住戶選擇不加入管委會,該住戶之土地/建物是否合法?

-----------------------------------------------------------------------

有收到當地主管機關回文, 內容為 " 按建築基地為包括供建築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為建築法第11條所明定:旨揭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及使用執照時建築基地為XX市XX段一小段XX號一筆土地,爾經分割變更為XX段一小段XX.XX-1至XX-16地號等16筆,仍應視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容積率.法定空地仍應就原領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與該基地上建築物面積分別予以檢討。 "

-----------------------------------------------------------------------

我不太懂回文的意思,是說我們就算產權獨立,仍然需要共同檢討建蔽率.容積率.法定空地嗎?仍然視為同一宗建築基地嗎?所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嗎?該住戶是我們區分所有權人?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五十三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 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主管機關之回函,該臨路之透天住戶,仍應屬您們集合住宅之一部分,故仍應受管委會之規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4: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應受管委會之相關規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 102-12-04 16:58

請問我居住之大安花園大廈(原住址為台中市復興路2段99巷76、80、82、86號,現門牌整編為台中市平順街200、206、208、212號)地下停車空間
查大樓使用執照(81年中工建使字第1348號)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
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在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排風室所設之通道增設停車位阻礙出入,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而排風室若故障無法將廢氣排除並因車位阻礙無法即時搶修而造成人員傷亡,又有誰能負責?)
,向臺中市政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希望藉由連續罰款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沒想到市府承辦人謝富全於99年4月21日府都住字第0990101085號函附件卻用不適用的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及88年10月18日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釋意旨略以:「...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實際情況卻是法定車位數減少,更將部分車位設於通道涉及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我向監察院陳情,市府後續的承辦人石耀騰、王志誠更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143805號及101年2月20日府授都住字第1000222144號函給監察院的說明竟謊稱違規車位已改善,我請監察院對失職的市府人員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只回覆已另函請市府將後續辦理情形函覆監察院,從100年11月向監察院陳情至今已近2年,台中市政府98年7月8日府都住字第0980169599號函及101年9月11日府授都管字第1010100773號函均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也不見監察院對唯一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違規者的承辦人謝富全追究及懲處,而從98年至今市府也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住戶名單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連續處罰,即便我持續提供違規使用停放車輛之照片給市府,市府承辦人楊夢樵也未連續處罰車主,市府均只函請管委會及車位使用人依規改善。

對於市府及監察院人員,我還能用何方法使失職的承辦人受懲處?促使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及市府對違法者開罰?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ean.K 102-11-22 03:07

建築法第77條之2要求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裝修從業者辦理,
但我全室裝修業者並非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業者,我的業者設立登記
是E801010「裝潢」
請問您:
1.則業者裝潢業卻承攬裝修業工程,是否構成刑法罪嫌?
2.而依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裝修業者具有違建告知
義務,故裝潢業者沒有告知義務?

經濟部定義E801010室內裝潢業 :
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
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 及疊席安裝等。

謝謝您

江皇樺 (江帥) 102-11-22 09:24

您好,

      1.既然不是經過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裝修從業者,那無論您的業者設立登記是否為E801010「裝潢」,原則上都不可以從事室內裝修業,否則會有行政罰鍰的問題。在承攬室內裝修時若未告知當事人,也有可能會被當事人以詐欺為由提告(當然是否成立還是要看個案)。

2.這個告知義務並不是區分裝修業者有告知義務,「裝潢」業者就沒有告知義務,凡從事裝修或裝潢工作,內容可能會涉及搭建違建時,都會有告知義務(工作內容而不是身分)。

Sean.K 102-11-19 00:11

核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要求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之立法理由,係為確保室內裝修業者具備足夠專業,依據相關建築、消防等法令施工,避免產生違章建築或違反公共安全。這次簽約承攬公司登記的是裝潢業,而非裝修業。

請問:則這承攬公司是否仍有負有告知義務,告知業主陽台外推有違建之虞?因未告知而構成詐欺?或因非裝修業,而不受建築法第77條拘束?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2-11-19 04:04

業主自己應該知道陽台外推是違建,這要構成詐欺很牽強。以上謹供您參考。

leo 102-11-12 11:23

請問我居住之大樓地下停車空間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市府也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若我於各網站公告大樓名稱地址,並請大眾於購買或使用車位前,先查證是否為違法變更之車位以免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車位之管理費不管車位大小只按車位收取,不按應有部分比例收取,以致這幾年來管理費短收數百萬元,違規變更車位者不是管委會成員就是建設公司的關係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均由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的關係人所掌控,我提議想改變收費方式均不成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舉牌的方式表決,因表決過程舉牌的數字一變再變,甚至有1人拿11張牌的情形,最後勉強過半數,我要求確認投票人是否具有足夠表決權的身分,主委亂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拒絕),現管委會因管理費不足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提高管理費之收費,依所提之收費標準,每戶每年將比現在多繳2個月管理費,造成違法變更車位的人少繳的費用卻要全部的住戶來負擔,我若將此情形做成公開信投到住戶的信箱或門口,告知住戶可向市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及使用者,藉由連續罰款促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以免所有住戶負擔變更車位短收之管理費,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張貼於各大網站及公開信的部份,恐有侵害名譽之虞,此部份雖有免則條款,然成罪與否往往一線之隔,本文仍建議您循司法途徑處理較佳。

2、就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需符合法定人數跟所有權比例,且決議之後必須依法公告,倘若決議有違法,您可以於決議後3個月提出撤銷決議訴訟。

leo 102-10-25 15:54

請問我是我居住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我有我居住的建物、部份大樓座落的土地、大樓地下2樓共有停車空間的1個停車位之所有權,我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因地下2樓部分法定停車位違法合併減少停車位,市府已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我於地政單位申請影印大樓使用執照上有登載法定停車位總位數,對照現存車位發現地下3及4樓車位數亦有減少現象,因停車管理費是以車位數來收取而不管車位所占持分空間大小,以致違法變更的人繳的費用不到變更前的三分之一,數年下來短收數百萬元,公共基金嚴重不足,管委會擬提議調高全體住戶之管理費來彌補,造成全體住戶負擔「違法變更減少車位短收停車管理費」之不公平現象,我可以只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或應再如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以符合「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讓我可以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可以.

Sean.K 102-10-12 13:02

請問公司法、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分別是屬於行政法?如有人違反,是以刑事告訴?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12 16:06

要看具體違反的個別法條而定,有的法條規定有刑事處罰,違反這些法條才可提刑事告訴。以上謹供您參考。

taco 102-08-20 16:52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購買透天厝,近期要驗屋時,因為覺得土地面積似乎與土地合約載明的私有面積有明顯不足,通知建商驗屋時我要鑑界,建商才承認鑑界的地界會在道路上,僅對合約未說明清楚感到抱歉,但沒有意思要補足不足面積之補償。

 

 建商要我放棄的理由有二:

 

1. 我買的為預售屋為邊間,靠近道路,道路有侵佔到我的土地上,但已超過20年以上習慣無法將建築線(指停車地磚)拉到產權的地界上。

 

2. 建築法規規定,道路未滿6米,新建地要自動縮滿6米。

 

 而在土地合約書中,關於土地標示的截錄內容如下:

 

 ....本筆土地面積為231坪,本契約之土地買賣面積為41坪,私有面積40坪,共同持分為1坪,含無償計價面積為1坪(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

 

以上,建商未把被道路佔用部分(我不是指共同持有部分)在合約載明,而卻在共同持有部分用括弧載明(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讓我誤以為不能使用部分只有1坪,至要求鑑界時建商才承認,可使用面積遠少於40坪,實際是多少建商也不清楚,要我別鑑界,告訴我就算知道了實際可使用面積,不足的部分也要不回來。

 

而在土地買賣合約中有載明:....土地面積不足 1%以上者,賣方應依購得單價全部補足。依我的情形可向建商要求補償嗎?再麻煩各位律師回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初步看來應可向建商請求補償,本件應屬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輝 102-07-01 14:34
律師你好: 今天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指出屋後及屋頂的違章建築經勘察,實質違建部份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上列違章建築勘查數既存違章建築,依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及本局101年11月30日中市都廣字第10101735031號公告規定. 我想請問律師 1.這張違章建築單寄來的意思是要拆除還是罰款?或者2樣都要? 2.全社區60多戶,但僅幾戶收到此通知單,那其他沒收到的住戶違建就不用拆除嗎?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看起來應該是要拆除之意,惟您們仍應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肋,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o 102-04-12 15:47
 請問我上監察院網站陳情信箱陳情市府承辦人未依法處理我檢舉他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等案件,監察院及市府之回函均列為密件,而監察院回函內均有「並請注意相關保密規定」,請問如果我用「檢舉人○○○、違規人○○○○大廈管理委員會」使他人無法識別個人資料來公開討論案件,並公布「市府承辦人之姓名、監察院及市府之公文文號」有違反什麼保密規定嗎?
林智群 (klaw) 102-04-12 17:02

 這應該沒有問題

leo 102-04-12 14:49

大樓地下停車空間未經申請私自變更減少車位,市府請管委會提供違規人之資料,管委會

一直未提供,我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詢問「我如拍攝違規車位停放之車輛照片提供給市府,

市府可否向監理單位查詢車主,再向車主開罰?」,其回覆「公路監理機關所保有之個人

資料,係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所規範,爰市府能否向監理機關查詢車主個

人資料,仍需視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而定。」,請問是否即指市府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5及16條「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建築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處建築物…使用人(即車主)…」之規定查詢車主資料以向車主開罰?

林智群 (klaw) 102-04-12 17:08

 建議直接請市府向監理機關調閱後開罰,不過市府既然要求管委會提供,代表他不是很想處理

viviane 102-02-25 03:13

我想請問若不是該地負責人及承租者 能以違反建築法起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築法處罰對象包含使用人,所以即使非該建物負責人及承租者,但仍為實際之使用者,仍得以違反建築法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2-26 10:42
回覆 viviane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若不是該地負責人及承租者 能以違反建築法起訴嗎?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我想您的意思是指說,您並無該地負責人或承租者的身分,但是認為該地有違反建築法之情事存在,是否可以讓檢察官起訴該地負責人或承租者的違法行為吧?

如果是這個意思的話,縱您非刑事訴訟法上之被害人,以致無法提出「告訴」,也可蒐集相關資料後,以「告發人」之身分提出證據資料,向檢察官提出該違法行為人的相關違法事實及證據,使檢察官依法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

Shark 102-02-16 13:29

事情經過是這樣:

去年底好不容易靠自己的力量買了人生第一間房,
是一間屋齡七年多的公寓大廈頂樓(十五樓),
裝修初期,由於不了解法令規定,
所以拆除了陽台外牆(外推使用)與部分磚牆隔間,
完成拆除後一週,樓下住戶反應他們家牆壁龜裂,
我們停工協商,並且前往樓下勘查,
龜裂部分都是牆壁粉刷表面髮絲紋,
以及部分廚房與浴室磁磚細紋,
(但從紋路旁的水漬來看,也不像是新的裂痕),

基於敦親睦鄰與尊重社區主委,
我們有請土木技師工會的有照技師來勘驗,
技師表示,我們拆除的陽台牆面與隔間牆對於大樓結構沒有安全疑慮,
相反的,由於我們是頂樓,
減輕的隔間牆重量也同時減輕大樓結構負擔,
若要說我們唯一不對的地方,就是違反建築法,
違規外推陽台,違規變更使用面積,

也因此,我尋求專業與合法協助,
委託建築師幫忙申請新北市室內裝修許可證,
申請完後一且依法施工,並依法復原陽台拆除的部份,
但樓下住戶不信任我們請來的技師,
連同主委要求以社區名義重新向技師工會申請第二次勘驗,
所以,即使我已經申請了合法施工執照,
樓下住戶依然要求主委不准我們施工,
除非我們達成和解與賠償,
樓下住戶並提出一張高達十九萬的估價單索賠,
而且技師二次會勘結論也與第一次相同,
認為我們沒有損害結構安全。
而且也無法證明牆面龜裂是我施工造成。
事實上技師私下表示,
那些髮絲紋是混凝土收縮,或是地震等其他因素本來就有的現象。

而索賠內容如下:

全室水泥粉刷批土 43000 (27坪)
室內清潔 12000
廚房磁磚拱起復原及部分磁磚更新復原 20000
浴室磁磚全部更新復原 110000 (兩間不到十坪)
室內衛浴設備拆除後復原 10000
合計 195000
估價單只提出上述估價,
也沒有施工廠商資料,更沒有施工的詳細內容

由於我工作在外,所以委由父親協調

但家人對於法規不懂,加上主委表示不和解就不准施工,

所以後來只能接受,
就上述價錢賠償和解~
這是去年十一月底的事情,
賠錢後才繼續施工至今

現在工程進入尾聲,
只剩下室內粉刷、廚房系統廚具、與超耐磨地板舖設,
預計三月初可以完成,

前兩天樓下又說他家牆壁漏水,要求我們處理,
但水電師父前往勘驗,
漏水的地方為他的浴室牆面滲水到置物間,
樓下表示因為我之前施工造成他家龜裂,所以又滲水!
(註,我新家的水管當時就是怕會有後續麻煩的問題,
所以舊管線全部都不用,而是從管道間的出水口直接走天花板,
布線到室內其他地方,而且裝潢期間,我的室內並沒有用水)

所以我現在的問題是,
既然我當初已經賠償他二十萬,
對方沒有復原,現在又說是我造成的,這樣合理嗎?

而且對方當時所提的估價單,完全沒有施工廠商資訊

與詳細施工內容,和解書也在我不知情的情形下簽訂,

我是否能以詐欺主張和解書無效,重新調解?

當初十四樓提出索賠,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家的龜裂是我造成,
而且我去拜訪同大樓其他住戶,
每一戶龜裂的位置都相同(因為同大樓格局都相同),
甚至也有十一樓住戶表示那些龜裂本來就有了,
現在又向我要求要負責他家的滲水問題,
想請教版上,這樣是否合理?
我應該幫他們維修嗎?

抱歉,文長,而且大過年的就這樣......
謝謝大家,我只是想尋求建議,
好不容易靠自己買房,卻遇到這樣的事情......

leo 102-01-31 11:17

請問如果承辦之公務員發函偽稱已依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罰則」對違規者開罰,實際卻未罰,該公務員及其主管要負什麼責任?

林智群 (klaw) 102-01-31 19:00

該公務員行為並不違反刑法,不過可能違反公務員辦事規定,沒有誠實告知處理狀況,建議向監察院申訴

該罰而不罰,則該不罰之行為對於原本應受罰者顯係一種利益,故其間恐有圖利問題。

leo 102-01-11 11:29

請問如果承辦之公務員一直未依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罰則」對違規者開罰,該公務員要負什麼責任?

 

 

謝謝您,不過違規者係建設公司的關係人,建設公司與市府人員熟識,只要給的好處夠多,考績對他們根本不算什麼,只可惜我無法調查證據,否則還可賺點檢舉獎金,彌補我的損失

你可以向上級主管投訴 或向監察院陳情 會影響個人考績

leo 102-01-10 14:40

請問刑法127條的「刑罰」有包括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罰則」嗎?

該條係指刑事處罰而言 不包括行政罰 所以你先看各該法規處罰性質為何 才能判斷

林智群 (klaw) 102-01-19 23:03

除非罰則裡有記載要關,不然都不是刑罰

slavatw 102-01-01 02:11

我是民事原告 在損害賠償案中

以相鄰關係民法第794條 . 184條第2項 .定作人過失189條但書 承攬人責任建築法第26條6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185提告

訴訟中我又追加被告合夥關係 第667.668.681條

請問律師 :

1. 當庭追加是否要用陳報狀補充說明 ?

2. 這樣追加合法嗎 ? 法官會裁定駁回嗎 ?

3. 法官當庭問我是要擇一判決的意思嗎 我說是 法官的意思是不是 選擇性訴之合併 ?

4. 我的訴訟策略有問題嗎 ?

 

 

林智群 (klaw) 102-01-01 17:02

你這些法條看起來沒有關聯性,沒有具體事實沒辦法判斷,

要追加不是不行,但要有一定合理性

 1.追加有記載筆錄即可  不過還適用書面在具體書面比較適當

 2.應該是構成選擇合併  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leo 101-11-10 15:22

我上監察院網站陳情信箱陳情市府承辦人未依規定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等案件,監察院及市府之回函均列為密件,而監察院回函內均有「並請注意相關保密規定」,請問我需要遵守哪些保密規定?

林智群 (klaw) 101-11-10 20:39

回文指的保密規定主要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leo 101-11-15 20:29

所以是否有關檢舉人及違規人之個人資料不要提及,其他像監察院、市府承辦人、案情、公文文號等可以公開討論嗎?

劉小姐 101-06-21 15:13

律師你好:

今天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指出屋後及屋頂的違章建築經勘察,實質違建部份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

我想請問律師

1、可以陳請或提起訴願不用拆除嗎?還是有什麼辦法可行呢?

2、全社區三十多戶,但僅二戶收到此通知單(應為社區住戶告發),那其他?收到的住戶違建就不用拆除嗎?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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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1-05-14 22:48

謝謝您的回答,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如果沒有違反法律,市府回函說明為何寫:「本案依建築核准圖說所示,其地下室原核准為60位停車位現為平面車位:20位、機械停車位:35位。請管委會於文到60日內恢復原狀或向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用途變更。因所涉係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請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

林智群 (klaw) 101-05-14 23:55

那是管委會沒有申請建照施工的問題,

跟你可否向管委會主張權利是兩碼子事,

當然你要提告要求回復成原來樣子,不是不行,但這與建照部分是各自獨立的

米米 101-03-13 17:02
林律師您好: 急!!請問關於建築法規法律問題!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我的房子是社區的邊間三樓(我之下都沒有住人,是社區公共空間),我房子的旁邊跟隔壁的建地仍預留有一小塊空地花圃,最近隔壁的空地準備要蓋15層高樓,工期至少兩年,下個月就要施工了,而我們要下個月才會開管委會,所以很急很趕。建商蓋高樓不但遮蔽了我們的陽光與風向,蓋房子會影響我們的生活品質,每星期六仍然會施工,只有星期日休息,還準備架鷹架的時候鷹架要延伸至我們的土地上兩年,我問他,你們是準備希望我們土地無償借給你們使用兩年嗎?他們竟然厚臉皮回答是耶!!(前兩天我們開住戶大會,會後有摸彩,他們聽說提供了15000元的摸獎金。以為塞錢給管委會就想草草了事嗎!等於漠視了邊間所有住戶的權益呀!!!) 請問律師,有哪些法條可以讓我們跟建商周旋,或是我們應該爭取哪些權利,是否有法源依據? 另外,這項工程會影響邊間住戶,談判時是以全社區的利益來談,還是以補償邊間住戶為導向,還請不吝於指點。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4 15:35
日照權在法院尚未成為一個共識,建議連同施工可能導致你們建物結構受損一起提出,住戶比較有共鳴,由管委會出面處理比較有力量
米米 101-03-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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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100-04-25 18:44

財政困難下違建拆除之「窮困抗辯」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住在新店,每次搬家都是因為鄰居違建嚴重妨害生活,台北縣政府藉 口財政困難,累積大量違建不拆,而且利用時間拖過去就忘記它的存在,放任違建越來越多。請問,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否因行 政處分的時效消滅,主管機關就不可以再執行拆除工作,達到規避職務、又討好不法的雙重功效?
【解析】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註一) 之規定,須同時符合(1)須為行政機關所作成(2)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3)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4)須為單方行政行為等4 項要件,始謂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法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符合前揭要件,自屬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自可依 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惟人民是否有公法上的請求權,以法明定者為限,建築法、拆除違章建築辦法、公寓大廈條例並未賦予人民請求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 (註三),故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註四)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至於台北縣政府基於財政困難之由,所為分期拆除之抗辯,謂之「窮困抗辯」,尚為通說所肯認,再加上舊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註五)之規 定,仍得分區分別處理,是以台北縣政府前揭抗辯,仍不能說違法,但公務員倘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仍構成刑法第130條(註六)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公務員仍應積極處理違章建築事件,以免遭受刑責。
【註解】
註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參照。
註二:最高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137號判例、55年判字第36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
註四: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註 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 請上級政府備查,並以公告限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省、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參照。
註六: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

陳阿敏 99-10-11 11:14

一、 本人所住房屋之前因土地糾紛蓋房屋時無法依正常程序取得使用執照,為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無法申請水電,須長期向鄰居借用,因借用人將於11月底收回,屆時勢必面臨無水無電可用,已造成生活上極度不便,確實有急迫民生需要之苦。
二、 友人告知縣政府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訂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專為此狀況用戶,凡符合條件者可向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同意函,以利向台電申請供電,解決百姓之苦,算是政府的德政及美意。
三、 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公所辦理,條件均符合,但公所質疑我目前有水電無法核發,經我表示電表係向他人借用並附有借用人切結書以資證明,但承辦人還是堅持 除非電表收回已無水無電可用他才願意來勘查,為什麼公務人員不能站在服務鄉民立場協助幫忙以預防危害發生,非要傷害已造成才願意幫忙。
四、 經力爭公所免強同意我說法,但公所查出當初借用申請電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與當初借用人不符,要求我提出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及戶籍資料含記事欄等供查證。
五、 因事隔多年當初借用電表所有權人土地已輾轉賣給他人(申請電表需有土地地號才能申請),經拜託現在地主影印一份土地所有權狀及切結書以利向公所說明,由於彼此不熟識,地主表示沒有義務不同意。
六、 經向電力公司查詢,電力公司人員表示,公所發同意函主要目的是查證該地號及房屋是不是在該公所轄區確實有人居住,申請人證件符合(現在土地及房屋均已登記在我名下,要以我名義申請水電),台電查明申請地號無重複申請就可以供電,不以目前住戶有沒有電為依據。
七、 公所依此,目前住戶有水有電且無法提出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欲將原案駁回。
八、 我是否可主張無證證不得推定其犯罪原理,主張當初縣府行政命令並未但書排除已借用他人電表使用已有水有電者,不得核發同意函之規定,單憑業務承辦人主觀意識就駁回,實欠妥當。
九、 請問大律師有無法令依據可主張公所駁回無理由,請幫幫忙,以解決我將面臨無水無電可用的苦日子。
十、 檢附縣府令供參考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物,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
存在之建築物。
前項期日,以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所載起課日期認定之。
第三條 非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非為無權佔用公有土地、
公共設施或排水設施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水接電。
一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 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 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得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組成專案小組認定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接用水電應檢附用地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稅單所載納稅義務人或建造執照起造人認定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既有建築物接用水接電,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二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可免附) 。
三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文件。
五 建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簡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
六 建物各方向照片。
第五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得發給
接用水電同意函,並副知自來水公司及電力相關單位。
前項同意函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府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核發接水、接電同意函。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既有建築物仍不視為合法建築
物;如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