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年地主蓋的房子(公寓)78年購入
1.購買時原地主將防火巷分一半歸我家及隔壁1-2樓屋主(同一個購買者)共 同持有,80年土地重劃後,1樓防火巷全歸至隔壁屋主持有,
隔壁屋主前幾天上門表示因土地都是他們在繳納稅金,故
要將防火巷(同時也為公寓出入口)封死,不讓他人使用(我家是二樓)
2.隔壁屋主另表示防火巷以上之二樓空間(靠著他們牆壁)也屬於
其所有,要求我家將二樓地上權歸還,並拆除防火巷以上之住所。
想要詢問
(1) 隔壁鄰居可派人拆除家中房子及封住防火巷(公寓出入口)嗎?
(2) 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未來再重複發生這些糾紛
註: 67年建造時1樓防火巷以上就已經搭建房屋。
家中買房比隔壁屋主時間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之請求可不予理會,若鄰居封死出入口,應拍照存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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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與我男友開貨運公司.因無資金做生意.我們也因有卡債所以無法作負責人.後來找到我叔叔願意幫我們.所以他就當我們的負責人.而這期間因無資金所以跟人借票來換現.後來好不容易能貸款但因重劃所以須搬公司.而到新地方也須建地的錢就這樣又開了好幾百萬的票換現.越嘎越多而借我們票那個人也是一樣再換票過日子.而也有辦負責人的個人票去換.這樣撐了好幾年.後來借票給我們那個人累了所以跑了.我們也跟著倒了.我們也離開了.那請問如果我們換票那個去告我們會成立嗎?.那我們不知他告我們而沒出庭會被通輯嗎?我用我叔叔就是負責人的票這樣我會有罪嗎?那現在應該要怎麼處理才好呢?我是養知道這樣是否會被通輯.因我們不是故意的不知怎樣處理才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買下堂弟之土地,應主張無借名登記之問題,您即為實際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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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間房子付了10萬元的簽約金,簽了約過了半個月去付進晃才發現斜對面是一次配電所,但仲介並沒有事先告知我們,替我們做買賣的這個仲介是瞞著公司私下買賣,因此有跟他簽一張保密條約。(帶看我們的仲介並非同家仲介公司的仲介,因為是晚上看屋,那一帶是重劃區,草長得也很高,晚上路燈沒開,所以我們沒看到旁邊就是一次配電所,帶看的那個仲介因為開價太不合理因此我們找另一個仲介簽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也沒有註明隔壁有「台電第一次配電所」這個嫌惡設施!
但現在我們要跟屋主解約,要被沒收那10萬元的訂金,還需要在付那2%的仲介費嗎 ? 代書費呢 ?
仲介僅替我們約屋主出來簽約而已。
契約書上寫:甲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若有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所訂各項義務之履行日期約定時,應付遲延責任,每逾一日(自逾期日算起至完全給付日止)甲方應按該期未履行支付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於乙方,並應於補繳價款時一併繳清。若經乙方依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約定之方式催告期滿而甲方仍不履約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賠償。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因故解除或不能履行時,則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價款,雙方互布賠償、補貼。
但有一條貸款約定:甲方須申辦貸款作為尾款時,應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20天內完成對保、開戶,並負責於抵押權登記完畢三日內撥款代清償乙方原有銀行貸款,餘額於原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三日內匯入專戶內,否則甲方應付延遲責任。(我沒有跑貸款流程,但有超過20天,需要付延遲費用嗎?)
先生與女同事曖昧被我發現,兩人幾次爭吵先生亟欲離婚故意做一些事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激到負氣簽下離婚協議書,事後知道證人是在我未見面私下簽名屬於無效,於是跟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幾個月後判決我們恢復婚姻,當時先生跟小孩在外租屋,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願意搬回家,小孩不喜歡跟先生住常跑回家住,於是我用一隻沒用的手機下載程式讓小孩放在先生租屋處錄音,就在租約快到其先生要搬家前錄到先生跟女同事上床叫床的聲音,事後我有對兩人提告妨礙家庭,可是先生已先去跟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想利用婚姻無效跟我撇清關係跟逃避妨礙家庭的刑責
先生提出當時因為生長子要戶籍登記,所以也順便登記結婚,登記的結婚證書是我填寫的,戶政承辦員還說結婚跟小孩登記不能同一天,證書上有改提前兩個月,他父母的蓋章是他蓋的,當時他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同意書也是我填寫但承辦人員說印章要正楷的,於是他在戶政又刻他父母印章蓋同意書,且表示我們並未公開宴客
事實上是我生長子時因先生失業無力負擔生產費用,於是回南部跟父親借錢,他父親年紀70幾又有關節炎腳常會痛,媽媽又智力不足所以沒辦法北上辦理相關手續,於是幫小孩取了個名字並拿戶口名簿及兩老的印章給先生自行去辦理,結婚證書雖然連簽名都是我填寫,但蓋章部分從主婚人到證人都是我們拿證書請他們當場蓋章(他父母是先生蓋的),而宴客方面在登記當天晚上因住處被規劃土石流重劃區要拆遷,有鄰居來談拆遷事宜跟一些朋友也在場,所以在姐夫家的屋頂煮了一些菜在喝酒聊天,當中姐夫有跟在場的人說我們今天去登記結婚說我先生是他的連襟了,眾人對我們敬酒祝賀,我們也回敬感謝
請問現在我要寫答辯狀以我們的狀況先生訴請能成功嗎?1.如果請先生父親寫一張當時是他把印章給先生並授權使用的聲明當證據有用嗎?2.法律有規定要使用正楷的印章嗎?還是只是要證明同意書跟證書上他父母的印文不同是我們偽造的?3.證人在我們面前蓋章能成立嗎?4.雖然宴客地點跟證書上不同,但當時有不少鄰居親朋好友跟我們祝賀,姐夫家的屋頂是不需要經過大門屬於開放式任何人都可以去的(有姐夫當證人),我們這種算公開宴客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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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今年5月4日承租了一個店面創業開店,6月才開始營業,7/28卻看有人來丈量劃地,好奇之下問了那位大哥是在做什麼,大哥告訴我你們這裡是重劃區,9月會公告搬遷
我隨後到地政局詢問,那裡的確己經在103年5月召開過說明會
{仲介部份}
仲介於我看屋時乃至簽約後都沒有告知我以下事項
2.未告知這地段為重劃區
{房東部份}
1.因需辦理營業登記,需向房東拿房屋稅單,(要了快一個月才給)拿到以後才發現房至所有權人另有其人,也才知道原來我是跟二房東簽約,我的會計師說,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不能辦理營登,除非有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6月8 日我請會計師直接跟房東說明要同意書的用途,房東也說會給,至今,已經二個月,多次向房東要,都一直推託,造成我無法辦理營登,免用統一發票及商業火險等事務.
2.房東同樣沒有告知店面為重劃區的情形下,是否已為詐欺之行為?
3.至今都沒有看到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此租賃合約是否可以主張無效?
我想請問,我知道房東可以主張至政府公告的公文最後期限日才可以視為契約終止日,但拆遷已經是事實,我覺得已經沒有在此地經營的必要,至多半年我一定得走,我拿了自己的房子貸款認認真真的開了這間店,該花的都花了,不該花的也花了,已經可以看到的損失已經快讓我崩潰,我沒有想求償,我只想求去,因此,
1.在房東(資產公司)沒有告知且至今拿不出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的情形下,我可不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解約?
3.因為合約上都是不利我的條款(真的遇到了才看懂在寫什麼)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及為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留下相關證明,是否可以以上述事由寄存證信函給此事件的關係人(仲介,資產公司,房屋所有權人三人)?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最近小弟被人告要拆屋還地。
本人房子為原告爺爺與建商於69年合建,我們是邊間且與原告土地相接。
原告告我家樓頂鐵皮屋超出3-4公分及地基牆超出,面積為0.81平方米,
本建物73年重測(原告爺爺有蓋章認可牆壁外側為邊界)及84年重劃後,地籍圖均顯示為牆壁外為邊界,問題出在牆壁的定義。
一、地政事務所人員認定為牆面。
二、我們認為基準點應為地基牆(這是一長條在牆壁與地面交接處多出牆面大約三公分的建物體,高約五公分,與我家建物連成一體),我們的理由如下:
1、依建築一般法則牆會直接蓋到底,但我們家多出一塊,表示當初他爺爺就是以此為界,另外測量人員也測量就算多出這一塊,原告面積也未減少,只會多出這一塊面積,我認為重劃時,邊界應為我家的地基牆。
2、地政事務所實測我家建物寬為4.13公尺(有照片為証,且測量人員也當庭証明為他們所量),83年重劃地籍圖,我家建物應寬4.15。
3、地政事務所是以數值測量法測量,法定最小誤差為2公分,最大為6公分,但地政人員未將誤差納入考量。
另外我家鐵皮屋為84年所蓋,原告說他在83年就知此事,在法庭當庭証述,但一直未向我家告知,請問
一、此案是否過了追訴期。
二、本人是否可以民法第796條,不移除建物。
三、可否向法院証述地政事物所人員,未依土地法將法定誤差納入測量考量,另測量人員未將測量建物寬度不足納入考量。
四、屋頂為違章建物,是否適用民法,我看有些文章說:被違章建築佔用土地,而有796條之情形,依法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是否正確。
五、因為地政報告我家屋頂超界儘3-4公分,且為空中根本不影響原告,請問我的訴訟方向為何。
六、定界之基準如何定義為我家的地基牆,如以地基牆為測量基準,我家就沒有超界問題。
謝謝 各位的幫忙
小王敬上
您好,因為突然收到台南市政府來函通報,建築物經查報
為違章建築,想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1.建物為84年以前購買的台南市五期重劃區內公寓大廈1樓,本週收到通知違建情形:擅自於公寓大廈1樓屋側法定空地上增建程一層磚造屋之構物。
2.請於一個月內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取得建物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手續不合規定者,蔣依建築法第25條、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
3.台端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請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出訴願。
4.目前該社區有三戶接收到通知,據私下了解為社區住戶通報,該社區住戶關係不佳,常有住戶不合之狀況產生,是否自行拆除一塊讓市府可以交差或是有何方式可使其就地合法化呢?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實務上若有您提示之問題,您可委請土木技師到場查看有無影響結構安全並出具報告,通常工務局看到報告後,暫時不會去拆除,然若第三人持續通報,工務局還是得做出拆除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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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問我已購買了一筆139土地,先前購買時賣方說被侵占了約8~9坪,一直到鑑界好後,發現有32坪, 該土地已成交; (附近土地還未重劃過),對方坐落在該139土地上面蓋鐵皮屋已超出20年;且隔壁138鄰地也有蓋鐵皮屋,原本是侵占方爺爺所有,因賭博欠債,故138鄰地該土地,已變成別人的; 請問139土地所有權歸我,我該如何要回被侵占部分?
對方長期居住138;139土地上已超過20年,且哪裡的人都知道土地不是他們的,但他們已居住很久, 這樣要的回土地嗎? 土地是我花錢買的;
另他們房子蓋很大,侵占多筆土地,侵占方只有地上物(房子),土地無歸還之意
做人要厚道,侵占土地部分我可以讓他們居住,我有擬訂契約,給對方居住3年,若我土地想要賣出或我自己要使用時等等,對方須歸回139侵佔用地,可是對方都不簽? 我若無用到,是不會要回土地的, 對方也不簽也不租? 請問我該如何宣示該筆土地是我的權利? 何者可產生法律約束? 土地被長久侵占真的要不回嗎?
一般被長久侵占土地要回,都要等房屋倒塌,這樣我一輩子也不可能要回; 請問該筆土地是有成交的,這樣每換一次新地主,都無法要回嗎? 但若該侵占戶維修他們的房子, 我能麼辦? 我們一定要做到惡臉相向嗎? 能否要厚道處理方式(我的土地不送他們,我這輩子會要回土地,(他們不租不買不簽約定事項),侵占部分有分割小筆土地,約50坪(簽約時我不知道這麼多坪,且此筆土地不點交);忍無可忍情況下,是否我可以要回自己被侵占土地上面無地上物之土地(約20坪);若我圍起,侵占我土地未使用的部分,合法嗎?
139土地前面有一小塊國有土地,對方在前面種樹,若對方不願意移除,擋住我出入,我可以剷除嗎?
要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
您好!對方不願協商,只好透過法院,您若不盡快依法主張權利,只會越來越不利;擅自剷除別人的樹,則可能觸犯毀損罪,務必謹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如果土地是你的,你可以直接提告拆屋還地即可,根本不需要跟他妥協。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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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買了兩個車位,復驗時(復驗前兩個車位以保護紙板覆蓋)發現建商車位畫線有問題,兩個柱子間有三個車位118 119 120 ,118 119為小車位寬為2.25公尺,120為大車位2.50公尺,我買了119 120車位,一般車位寬度的量法是畫線中心點對中心點,若以此為基準則發現120大車位不足,但建商認為靠柱這邊是要量到畫線的邊緣則剛好2.5公尺,問題是若此推論另一邊的柱子118也需量到線的邊緣,則118寬為2.35公尺多了10公分,更讓人不滿的是其他車位凡兩柱間的靠柱的車位畫線皆離柱一樣是十公分,唯獨我的大車位畫線是貼著柱,而118的畫線反而離柱20公分,建商不願重劃,反而要我拜託 118的休旅車,儘量住柱邊停靠,我的疑問是建商可以把公共設施多畫給118嗎?而且它享有離柱本應是120該享有的公共空間,這合理嗎?我要如何爭取該有的權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將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分析如下: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若甲乙違反,您似無法爭執建商購買無效,而主張買回,但可就相關損失,向甲乙提出訴訟加以主張請求之。除非您具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第107條規定或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方具有物權效力,可將該土地買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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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家母名下有三塊地(A、B、C),其中兩塊(A、B)相鄰,二十多年蓋了房子自住,另一塊在他處(C)
幾年前,位於他處的土地(C)有重劃案,在家人一致同意下簽下重劃同意書
但過一陣子後,另一建商前往家母住處告知原同意書污損,需重新簽定同意書
家母不識字,家中當時也只有2 個讀小學的孫子,所以向建商人員表示是否可以等兒子回來再簽
但另一建商告知之前已簽過,所以不用想太多,重簽就可以了(無音檔可佐證)
後來另一建商前來地形量測,卻告知同意書簽的是B地,而不是C地,與當初建商人員所述不同
想向您請教,是否可以以以下的理由解除後來簽定的同意書效力?
1.家母不識字,只能聽對方所口述
2.B地建物與A地建物為一體,理論上沒有人會同意自家拆一半去重劃
謝謝
同以上沈律師之分析,本件若欲以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方式處理,恐怕會超逾法定除斥期間而有喪失撤銷權之情形。(本件應釐清由另一建商前來地形量測知悉遭詐欺時起算有無超過一年?)
另外,若要主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進而撤銷該項意思表示,依法應由您這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如果調查證據之結果無法使法官形成確有詐欺事實之心證者,則法官亦無法認定詐欺之事實存在,從而也就不能撤銷此項有瑕疵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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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家裡有一千坪的農地,當初是由阿公跟叔公共同持有的(各1/2),四十年前有立下土地的分管圖(未經法院公證),土地的北邊為阿公所有,土地的南邊為叔公所有,在西面有一條共有的道路。
現在政府推行重劃,在舊地南邊10公尺處開了一條10米道路,在東面開了一條4米的單向道,把原本1000坪的農地變成550坪的建地,整個向南移緊鄰10米道路,歸還給我們。
現在的地目是建地容易分割,兩家就希望產權清楚,現在叔公家持著分管圖,說他們有南邊土地的所有權,他們要分所有向南的土地。叫阿爸吃下所有向東面的土地(阿公已過世),我們因為這樣土地價值差太多不同意,我們希望兩家東面各持一半,南面各持一半。
雙方協調不成,可能會走上法律途徑,請問在土地的地目,大小,位置都改變的情況下,分管圖是否有其效力,可以作為土地分割的依據?
近日買了一塊住家旁的建地
但來鑑界了兩次之後才知道
鄰居占了我的土地約十坪
後來經了解
我住家這附近的地原本都是同一塊地(是親戚)
但因繼承問題分割成兩塊坪數一樣的地
之後鄰居先蓋了房子(有鑑界)
後來我家蓋房子也依照他們的界線蓋(也有鑑界)
就是到近日買了另一邊的土地後
來鑑界的結果是買的地的界線竟然往內縮
再一次申請鑑界才知道鄰居當初的鑑界根本就鑑錯了
就是多占了我的地十坪
但是因為後來這裡有重劃,
政府的測量圖已經是照他們的圍牆畫了
以上是事情大約的情況,若有問題可再補充
所以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1. 現在來測量鑑界的結果確確實實就是他們占了我的土地,測量大隊的人是傾向把界線量到他們房子滴水的地方叫我們談買賣,因有聽說就算來鑑界也不會把界線畫到人家的房子裡,但我不同意,我就要把地要回來,所以可要求他們就依照測量的結果將測量圖畫正確嗎?
2. 我堅持不賣,我也不會要求他們拆房還地,我希望是要他們以承租的方式直到他們房子老化要重建,或他們要買賣以及政府重劃再"歸還",這樣合理嗎?
3. 若他們不承租,地籍圖上的界線也畫不回來,我該怎麼辦?
最近面臨土地重劃的問題,現在住的房子有四五十年的歷史了,
是阿公阿嬤時代的祖產,至少有70坪左右,
但因為重劃的問題要我們在八月底前搬離原住處,目前住的房子之後將會被拆除。
以前爺爺是買了土地後自己蓋房子,所以現在有幾間房子請不出房契,
幾乎都被列為非合法,而補助費也跟著打折,請問如何能申請成合法呢?
我是晚輩無法處理這種關係到整家族的重責大任,
但是看大人們吵吵鬧鬧在處理這重劃的事宜,都影響到彼此的感情,
但我知道我們全家族的人都不想被重劃,
包括我在內,不想把住了二十多年的家就這樣被夷為平地,
聽說以後這塊地是要被規劃為公園。
重劃的人這兩年常常在我家這區進進出出,搞得我們都很煩,
搬家期限就在下週了,已經不抱什麼希望,好無奈,
但現在還是好想好想知道有什麼方法能夠暫緩重劃?或者甚至可以不用重劃......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我會轉告家人的,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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