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但推對方是?維護我太太安全,
事情過簡述是對方先推車撞到我方,
我太太與對方爭論時對方伸手打我太太一巴掌,
之後雙方拉扯中我前去將對方推開,
無奈整個過程行車紀錄器只錄到聲音,
但事後我有拿相機錄到一小段對方身影,
當時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第一位檢察官只開一次庭即做出不起訴處分,
主因是對方友人明明在現場,
卻在偵查庭時表示他甚麼都沒看見,
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對方打我太太之事,
起訴書主要是敘述我承認有推對方,
我岳母及小姨子有陳訴我將對方推開,
以此事證起訴我: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受傷"
完全沒提到是因對方打我太太我才將對方推開,
現在是否只能等傳票(開庭通知),
再寄"陳明狀"給法官嗎?
草擬陳明狀如下,不知是否合宜?謝謝!
本人XXX於民國一百零一年X月X日,見原告X女士與我太太爭論手推車撞到我岳母之事因,X女士突然用右手打我太太一耳光(附件影音節2.車後節錄巴掌聲"檔案),之後兩人互相拉扯,並見X女士抬腳欲踢我太太,於是快步前去將X女士推開。X女士被我推開後後退並蹲下,立刻馬上站起來斥責我打她,我告知X女士我是將你推開不是打你,而且是因為妳打人在先又要踢人,但X女士堅持說我打他並說要報警,並說是我太太先打她踢他。
起訴書指稱,本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去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因而倒地,而受有左臉部挫傷、左髖部挫傷、下唇部挫傷、左頸部擦傷等傷害。
本人絕無故意傷害XXX身體之意圖與舉動,事實是我看到XXX打我太太巴掌後,XXX與我太太又互相拉扯,才過去將XXX推開,在推開過程中,本人絕對無用拳頭揮打X女士,而是要推開X女士時,我左手有推到X女士的右手臂,但因對方身體有扭動拉扯,我右手沒推到X女士的左手臂,而是右手手掌下緣前臂處去碰撞到方左邊肩膀處,且整個過程與X女士接觸到也只有這一次,從離開車子過去推開X女士到回來車子收物品時間只有13秒(附件光碟檔案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且事發後我方有用相機錄到一段X女士正面身影(附件光碟"4.對方事後身影"),經X女士指認此影像為事發之後無誤,清楚顯示X女士大聲斥責我方且面容並無異樣之處,絕非X女士在偵查庭時所言我毆打她導致她臉部受傷”整個臉都爛掉了”。
事發當時,X女士有一友人XXX小姐也在場,但XXX小姐在我太太XXX不起訴處分書結證稱,她在照顧小孩,距離我們有6、7個停車隔的後面,所以看不到也聽不到事發經過,
事實是當時XXX小姐是和潘女士一同推購物車,小孩坐在車上,在X女士打我太太耳光,我走向X女士將她推開後,雙方大聲質問時小孩才嚇哭,在光碟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影片時間為20:41:05清楚可聽見此時小孩才開始放聲大哭,此時X小姐才將小孩抱離推車,因事情就在推車旁邊發生,也就是事情就在X小姐眼前發生,X小姐全程目擊事發經過,且X小姐在事發後告訴我門『您們先走,不要理她』,我們告知X小姐因為X女士說要報警提告,我們只能在現場等,我向X小姐詢問請他說明是否是因為X女士先打我太太在先,我才去推X女士,X小姐在現場先是向我說”雙方都有錯啦”,馬上改口說她都沒看到。在警察人員來到現場後,我主動告知警員有此人證能證明事情經過,我前去要求X小姐前來說明過程,但X小姐一直迴避不願說明,且我方也主動要求賣場人員調監視器來還原事情經過,但賣場人員告知該處無監視器。
若是誠如X女士所言,是我太太先打他又踢她,然後我又毆打她,在警務人員到場後XXX小姐應該是向警務人員說明過程才是,為何要推託說辭指稱自己甚麼都沒看見,實屬違背常理。
而X女士在偵查庭時對我提出的光碟檔案中,X女士在尚未知道我和我太太關係時,還對者我岳母向我斥責”就算我打她(指我太太),關他甚麼事(指我本人)“(如3.車後節錄就算我打他)
X女士指稱他這段話意思是說"就算她有打我太太,也不關我的事,她並沒有打我太太",但事實上X女士是說"就算我打她,關他甚麼事",用詞為非常明確有打人之語意,並非假設性的"就算我有打她"用詞。
整個事件本人確實有去推碰到XXX之行為,但本人此舉動是因為XXX打我太太巴掌之後雙方拉扯間,為避免我太太再度受到XXX的攻擊之正當防衛行為,
整個過程也只有推XXX一次後並未再有肢體上之碰觸,且整理XXX女士在事發後出現在車前的影像(5.車前錄影對方事後身影整理)及用相機所錄(4.對方事後身影及節錄相片),XXX之舉止行為並未有任何身體不適、擦拭或撫摸其驗傷單載明受傷部位之行為,懇請法官詳查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