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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ie 103-07-06 21:59
請問我是社區主委,日前我請物管服務中心轉發以主委名義e-mail給全體住戶, 主要是說明目前管委會內部之紛擾,其中並未指名道姓任何委員,且強調為自己言論 負責之發言。 未料有某位委員針對我以主委身份發的電子郵件信函給所有住戶提出質詢,認為是我不適當使用特權,還要求所有委員均要公平比照辦理,也要求物管公司要將所有住戶e-mail資訊在委員會上公開,還評判我要有所答覆! 請問以上是否我有作錯任何事嗎?如何答覆這位氣勢洶洶之委員呢? 謝謝~

看樣子貴社區有必要聘請律師當貴委會律師顧問來解決各類紛爭囉?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6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並未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相關罪章,故對方並無權要求您為回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7 0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任意將住戶資料交給管理維護公司,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2、本文建議您,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事務所聘請法律顧問,避免相關事件再發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喬安娜 103-07-01 22:39

事情簡要說明:3年前我在國外唸碩士時,銀行說以我資格可以申請海外留學貸款,利率也低,當時就想申請下來,不過需要保人,因我爸媽年紀快退休,銀行不接受,姐姐有時會去日本,在台無固定收入,無法成為保人.一位認識將近6年的舊友加前同事A先生表明若我願意抵押我名下持有之某公司股票(未上興櫃之實體記名票券)在他那,並簽立切結書(如果未還貸款或當他要求解除保人資格時未能處理,他有權變賣我的股票),那麼他可當我保人。當時也是信任他,就答應了他的條件,抵押當時市價等值90萬元的股票在他那,當時他還要求我在股票背面及股票過戶書上簽章。書唸完了,貸款也每月正常自動扣繳將近2年了,銀行存摺本也寄放在他那,他都可隨時刷摺確認。由於過去我ㄧ直把他當哥哥及可信任的朋友在看待,在國外寄聖誕禮給他,招待他來國外玩,回台灣幫他帶東西,每次我回台時他都知道何時到何時回去. 今年6/2我回台後,他臨時在6月12日發簡訊要我10天內【6月22日回去國外前】解除他保人資格,理由是因為9月份該公司要上興櫃,到時實體票券無法過戶【他怕我萬一以後沒繳留學貸款,到時他無法變賣我的股票】我放下手邊的事去處理解決,但銀行告知10天內走完換保人程序有難度,所以在跟銀行進一步討論後以ㄧ次清償貸款,解除保人資格。我於6月16日清償貸款,因銀行要出清償証明,需要時間,銀行建議我以當日轉帳付款的銀行收據讓保人看,但他說要收到清償証明才會歸還股票,然而我說明屆時我可能已在國外,我跟他說是否用郵寄掛號到國外我點收,他卻說不接受郵寄,寄丟被盜賣責任歸誰,還要我另出ㄧ張郵件丟失免責聲明給他他才要寄,接著我說我去變更過戶印鑑,即便寄丟,拿到的人也無法過戶,他卻說我若變更印鑑他要去告我背信,我無法理解他未事前告知,臨時就發訊要我10日內解除他保人資格,解除後他卻在歸還股票上百般刁難。為確保自身權益,我在清償貸款當天即到股務處變更印鑑以防被他私自變賣處理.在我6/22搭機離台回到國外,我爸媽6月23日即收到他寄存証信來,信上說我拒絕跟他點交股票,限我5日內找他親點,否則採取法律行動。整件事可以很簡單的解決,掛號郵寄,他卻處處刁難。我母親收到信時去電給他,他說只接受本人點交,還跟我母親說若沒來點交,他會將股票寄至法院.我想請問:

1.母親告知我後,我寫信給這位保人,商討歸還股票事宜,然而他卻不做任何回應.他電話中告知母親股票將寄存法院,然而存證信上並未說明寄存法院一事,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及知道他是否真的將我的股票寄存法院?我人現在國外,是否必須回覆他此封存證信函?(以電子郵件回復可行嗎?還是必須也回函存證信?)

2.股票9月份上興櫃後,實體票券無法過戶,加上我已變更過戶印鑑,那麼我是否不用擔心他會私下對我的股票侵占或變賣? 加上他發來的存證信上有明確說明代保管股票的事由為當我留學貸款保人一事,只是他說明我解除他保人資格後,屢催點交股票未果,所以他才發存證信催告親點(但事情經過並非如他所說,是他在歸還股票的時間點上處處設限,而且他一開始就知道我6/22飛機離開台灣),所以在侵占這個疑慮上,是否可以放心?自從他發了存證信函後,對我所發給他的訊息及電子郵件都不回覆,也不告知股票將往何處去,他這樣的態度,我能否主張他違反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3.我能否於法主張,要求他將股票掛號郵寄至我國外住處點交?(當初切結書上並未指定歸還股票方式,但這位A先生卻發存證信要我人在國外時找他親自點交,明顯刻意刁難)

煩請各位專業的法律專家代解疑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發律師存證信函,提出您之相關請求,請求對方限期履行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侵占背信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chel 103-06-27 15:43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您好:對方的行為刑事部分可能涉及詐欺侵佔等罪,您是可以向檢警提起刑事告訴,而起訴後您可以再向對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另外對方的母親基本上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他跟他兒子有共謀,否則很難要求他對這部分負責。簡單針對您網路上的資訊回應,至於詳細的作法需要您再提供更進一步資訊,若您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您來電0932372316。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7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chel 103-06-27 15:29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michel 103-06-27 15:27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michel 103-06-27 15:20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275X 103-06-05 23:34

各位好

網路糾紛收到警察局的傳單

個人住桃園,須在下星期到台北汐止警察局偵訊做筆錄說明

是否可以轉移轄區?到我桃園這邊做筆錄 我看了以下文章

犯罪偵查的主體是檢察官,所以管轄權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的規定,管轄權錯誤請立即聲請移轉管轄。在先程序後實質的原則下,檢察署需先處理管轄權的問題。
節略如下: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如以上所說 我是否可以提出轉移管轄到桃園來做筆錄?

因為我打去給警察局他跟我說 不行轉移轄區 這是真的嗎?

他說要馬就是我跑一趟過去做筆錄 然後在收到傳票

要馬就是我不要過去 直接等者收傳票

 

請問現在情況到底是? 我沒有相關法律可以轉移轄區 一定要我跑這一趟是嗎?

還有 我知道告我的人是訟棍 我也留有對方的不實舉報資料也有對方的手法方式 請問我是筆錄當天帶資料過去較好

還是等上偵查庭在呈給檢察官比較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6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案件並沒有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主要是以犯罪地跟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此部分涉及檢察官案件偵辦案件的分配問題,倘若您沒有更合理的事由,則僅能與承辦檢察官商討.

建宏 103-04-02 15:13


我的問題如下:
2014/3/31 有買家打電話來,說要購買商品!
2014/3/31 11:15左右 以現金實機面交
2014/3/31 11:25左右 發現買家所給的現金多給了1000元
2014/3/31 12:20左右 主動以電話通知買家,並且跟他說,先生:您剛所購買的設備多了1000,因感覺對方好像在開會!當時也不便多談!
2014/3/31 15:30左右 買方註冊產品時發現找不到產品!此時在溝通註冊方式與流程有問題!
2014/3/31 15:40左右 我用買方的註冊發現也是不行!於是我用我平常註冊之郵件信箱!
       是可以註冊的!其實我也看不太懂英文!
    當時我心裡在想:剛是註冊還是原本就已經註冊過了!也因當下辦公室有點忙這部分我也沒多想!
    反正可以就可以了!就將此設備可以登入的信箱異動成買家的!密碼也重新寄發至買家的信箱!
    當買家收到新密碼時登入後!也就沒問題了!

2014/3/31 23:06 之後就如同簡訊上所敘述之對話!雖然中午才賣出去的東西!在此時買家來訊時我也發現!好像搞錯機器了!
  那我也不在多做解釋與辯解!不斷的向買家道歉!並於隔天將東西取回!
  也並全額退款!並無詐欺或中古機當新機的心態在賣!
  如同簡訊紀錄的00:00時間點過後,因作業上的疏失導致已註冊過的商品錯標記成新品!
  也並沒有像他簡訊所說的 "一直在玩他" 針對這一個部分,我也不多做解釋!
  當時我腦袋所浮現的就只有一個動作:就是全額退!機器取回!

2014/4/1 6:20 買家PO了註冊之訊給我!並一直強調我一直在玩他!還在騙說是幫他註冊!

  在昨日23:06時,他應該也明白此機已註冊給route70信箱!我自己也發覺搞錯機器了!
  既然是作業疏失導致出錯機器,2014/3/31 23:06事發之後也一直向買家允諾全額退還並設備取回之承諾!

   2014/3/31 23:22 與 23:25 買家說:密碼給他就好,其它就不再計較也不再追究!
  我心裡想:他不是知道我是因為出錯機器導致這台已被註冊過了,這樣的商品買家不退貨?還要繼續使用?
  通常我預設密碼都是Abc1234,但是信箱換成買家的重設密碼之信件也會發送至買家的信箱裡!不是可以變更密碼?
  買家變更密碼之後,我怎會知道密碼!

  於是我 23:30 又發了一封訊息給買家我唯一知道的密碼!
  但我還是希望他不要再"是否被註冊過或註冊給誰"!我都已經出錯商品了!但他依然要繼續嘗試!也未向我要求退貨!

  23:37 又說我在玩他!因為註冊日不是今天(2014/3/31)!我心想,都出錯機器了!註冊日當然不會是今天阿!
     不然我何必要趕緊跟買家約時間將款項全數退還並將機器取回之承諾!
  
  23:48 左右,買家又問:這東西到底是從哪來的!
     我都已經允諾全額退款並將設備取回了,還需要管東西哪來的嗎?
   2014/4/1 00:04 又說他最不悅的是因為我一直在騙,說Mail給我的信,都沒任何回覆!意思是說route70的信箱根本不是賣家的!
     RE:這段時間我都一直在跟買家傳簡訊,哪會注意信箱是否有來信!

        我也於 2014/4/1 00:09 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回信給賣家(附件E)
     以示證明此商品來源可靠.並非贓品或非本人所有!
  當我 00:09 回信之後,我發現買家根本不是有心想購買只是存心找麻煩!
  都已經多次與買家聲明說要全額退款了並將機器取回!買家卻還一直在這些問題上打轉!
  
  為了避免太多的問題產生,00:09之後我不斷地與買家約明日的面交,以利將款項退回及設備取回.
  但買家遲遲卻不肯答覆我!
  我心想!可能買家在睡覺!
  06:20 早上,收到他傳來的"設備註冊資訊",又說我在玩他!
  對他的敘述沒多做回應!只想將這次的交易盡早了結!既然是作業疏失
  我也誠心盼買家向我提出退貨需求,我這也能將款項全數歸還給買家!
  07:27 傳了一封簡訊給買家!
  08:49 打電話給買家,也沒有接!
  09:03 我最後又傳了一封簡訊給他!再次的敘述著此作業疏失深感抱歉!也請買家跟我約個時間!

  一直到現在 2014/4/2 2:14 我在電腦前敘述整件事情的經過的期間!他都沒有回覆我任何的簡訊及郵件!

  對於買家遲遲不肯與我正面回應退貨這個問題!當購買商品直到發現不是新品也只不過短短12小時不到!
  我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方面!也全權負責!但買家不回應我,我也有我生活上的事情要忙!

  設備買家依然在使用,人家說商品有問題,七日內可退換貨!那對於這種遲遲不給我回應的買家!
  我也只能靜靜的等待,如果真的等了七日過後,才發現他要退貨!我能否拒絕他?

  雖然買家並沒有直接在我的商品頁面下標,只有在我的商品頁面發問問題,
  就直接透過關於我的資訊以電話的方式與我購買.這樣子的交易算是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2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倘若您已經盡力處理此事,且又只是作業疏失,您無須過於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以利解決您與對方之買賣糾紛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獵神人 103-03-31 17:58

本人有一份個人資料上面附有有雙證件正反面影本

傳真至一間私人企業內但本人去該公司要求對方歸還該資料紙本

但是該公司卻不歸還也不刪除電子檔案

因此本人應該是要以侵占個人資料保護法去寫存證信函

要求對方歸還或刪除?

一開始本人以口頭告知要求歸還對方並不予以歸還

隨後再度傳真外加電子郵件方式告知該公司但對方都無下文

如果此問題最終上告法院本人是否有機會可順利拿回個人資料

在此先謝謝告知

存證信函以寄出一星期目前只有收到其中一封簽收回條

想順便問這種官司順利取回個資的機率會很低?

可先依個資法規定發存證信函要求刪除電子檔案並返還書面個資,如對方未遵守,可對其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4: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刪除電子資料及返還書面資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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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 103-03-12 17:30

日前利用拍賣平台與一賣家購買約7000餘元之全新物品,因該物品有瑕疵,請求該賣家提供退換貨,該者後將聯絡電話停話,且先前留下之電子郵件也不予回應,遂請求消保官協助,發現該者於平台註冊為假資料。 想提問如下

1.該者於平台上提供之資料並無實體通路,但販售物品約莫8-10樣,是否符合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

2.該者於平台註冊假資料,是否涉及偽造私文書部分

3.如以詐欺提告,該者因有依照交易寄交貨物,這部分是否未涉及詐欺,而是偏向民法第366條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此較類似為民事買賣糾紛,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請求修補、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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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惘 103-02-21 12:18

前幾天收到衛生局寄發的公文,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依行政法程序第102條法規,於行政處分前通知陳述說明。

事情是這樣的,我出遊時幫朋友買人蔘,但買錯了所以在拍賣上想把它賣掉,

所以PO上拍賣,當時販售的小姐有說人蔘正果對舒緩經痛跟減緩更年期障礙的不適,在網路上也有看到別人寫了類似的話語,所以我在描述上有寫了"有經痛或更年期障礙的人也可以試試,經痛的女生可以在經期前後服用,效果彰",文上寫說這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要到案說明...但我在收到電子郵件通知時,已經將其下架,且東西也沒有賣掉...

這樣會有什麼處罰?陳述書我該如何寫?真的不知道這樣會觸法...

煩請幫幫忙,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有涉及療效之問題,所以您應解釋為何會有這樣的標示,但本件衛生局處罰的機會仍然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56

 如果是初犯,通常只是罰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解釋為何為如此之說明,但仍有可能受罰鍰之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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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瑞 103-02-10 10:14

您好:

自從樓上住戶搬入後,一直飽受其生活噪音的困擾。多次向管理室反應後,會安靜幾天然後又開始。於是,多次以電子郵件向警察局長信箱投訴,有管區員警過來開勸導單。今年才得知對方已向地檢署告我妨礙名譽,據我所知對方無提供證據。本人也正式向管區提出妨礙安寧的告訴,並提供錄到的影音作為證據

請問:一旦對方告我不成,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誣告須提供證據嗎?另外,因他們的生活噪音導致我求醫次數增多,我可請求賠償嗎?或還能以何罪名告他?

本人以妨礙安寧告他,是否能成立?(他與本人皆為租屋)須由房東出面嗎?

 

 刑法上沒有妨害安寧罪,你說的是告社維法?還是民事侵權? 依你所述,對方告你成立可能性不大,能不能反告誣告,要再多了解經過詳情,才能確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如果單純反應噪音問題  是不太會成立妨礙名譽罪或是相關民事侵權的   2.如果你認為對方有誣告行為  你可以提出刑事誣告罪   3.如果主張對方侵害居住安寧自由  情節嚴重  這部分可以請求對方精神賠償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請問:一旦對方告我不成,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誣告須提供證據嗎?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能順利取得檢方之不起訴處分,似得對其提起誣告刑事告訴。

另外,因他們的生活噪音導致我求醫次數增多,我可請求賠償嗎?或還能以何罪名告他?

本人以妨礙安寧告他,是否能成立?(他與本人皆為租屋)須由房東出面嗎?

妨礙居住安寧民事侵權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賣賠償,似不構成相關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udy 102-11-21 14:07

您好

之前曾向某廠商訂購團體服飾,後來廠商要求進行問卷調查並表示是公司採購規定,以利保障商品品質。

所以廠商寄了一個問卷調查的網路連結,並不斷要求我們去做問卷。

隔一段時間後,廠商說要收取費用,因為進行問卷要付一萬多的費用

但是這問卷並不是我們要求要做的,後來他說有在郵件上告知要費用

後來去找出之前電子郵件才發現電子郵件上最後,他有寫 依據政策要收一萬多少元。

但是這是公司買的團體服飾,他僅以寄私人信件要求我們做問卷,並沒有任何正式文書告知公司。

1.沒有任何正式公文書就要求付款,請問這樣是一定要付費嗎?

2.對方僅以私人電子郵件寄給個人滿意度連結,僅在信末寫說要多少錢,是否有法律效用?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5: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信件已經合理告知收費標準費,則恐無單以您未注意到該收費通知而拒絕付款。

2、是否能減提該信件供作判斷?

小群 102-11-04 17:04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在國外工作,因會計年度結束
與朋友(包含我共4個人)一起在該國報稅與申請退稅
朋友口頭委託我將所有人資料彙整並且交與國外代辦(外國人)處理退稅事宜
資料內容有個人英文名字、該國稅號、國外匯款帳戶
但是這中間不知道是我資料處理錯誤或是代辦竄改資料
導致所有人的款項都退到我的帳戶
但是我只有在收到我及另一位(他有說先退到我帳戶,回台灣再給)的款項
其他兩位都沒收到。但不久後我因為回國,所以把當地的帳戶關閉(當時我還不知道他兩沒拿到錢,而他們當時也不知道)
後來那兩位回國後,覺得為什麼錢遲遲沒有下文
於是便聯絡當初那位代辦,那位代辦把我當初給他的Email附加檔案直接轉寄給他們
他們發現他們的帳戶資料都是寫了我的帳戶號碼
可是我確實沒拿到他們的錢
但是他們認為我就算真的沒拿到錢也必須負責,否則要提告偽造文書
因為就算真的是我處理錯誤,可是錢也確實沒有到我的帳戶裡
而我有聯絡過該銀行,他們說由於是已關閉帳戶,必須我本人攜帶證件到該國總行辦理查詢
他們提出的證據
1.當初我給代辦的email文檔(他們說檔案上面有最後修改日期)
2.該國稅務局給的退款證明(上面有款項的匯入帳號)
我的疑問是
1.如果我真的無法查詢到銀行記錄,那我真的是否該負責這筆錢
2.如果我不想負責,那依照他們提出的這兩項證據,告我偽造文書侵占,警局或法院會受理該案件嗎?(整件事情都發生在海外)
3.他們只知道我的電子郵件、台灣手機號碼、英文姓名這些資料,有辦法告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4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1、倘若您沒有未經本人同意,製作他人名義的文書,也沒有詐取他人財務,則尚無法構成刑事責任。(惟,仍需先釐清當初為何帳戶都是填寫您的帳戶)。

2、對方倘若有您的名字、手機號碼,基本上提起訴訟都不是太大的問題。

3、建議您仍積極處理此事,因為縱令不會構成刑事責任,您的友人委託您辦理此事,依法您仍須返還上開款項,否則您的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A君 102-11-01 13:41

大家好:

同事寄email給主管及其他同事的內容裡,有指稱我「有答應但後來沒去做」一事,但是她又沒有證據。請問我到底是要告她「誹謗」(刑310)還是「妨害信用」(刑313)呢?

網路上有案例說「電子郵件非公開 誹謗不起訴」,那麼「妨害信用」有用嗎?法律追溯期快到了,我想提告

我真的沒有承諾那位同事任何事,當然也沒有去做,而她也沒有任何文件或錄音證明這件事該我去做而且我還答應去做!她這樣妨害我的名譽,真的很過份。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該信件既非雙方二人間書信之往來,且依寄發狀態無法為他人知悉所知悉,故主觀上並無法認為乃係「無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本件對方既於寄發該信件時一併將副件寄與其他同事,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散佈於多數人之行為,依法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煞祿 102-10-13 17:35

對方 低收入戶 女兒聽障  母親在學校上班

車禍發生 我父親完全過失 但是 對方 左手領取善心人士善款

右手卻又找黃牛 跟我老爸大勒索 跟總統府反映 卻回答不方便介入...

黃牛很可惡 附上圖片網址 希望律師給個很棒的解決方式

PS. 他要索賠220萬(母親)  240萬(女兒) 保險最高可賠600萬

案件是父親打瞌睡 往機車道撞過去 對方 父母+女兒 三貼

因為有找黃牛出來談判 對方要一千多萬

受傷情況 父親住院三天出院 母親骨盆腔碎裂

女兒腦出血 腦壓升高 把頭蓋骨拿出來冷凍 縫合頭皮 

而我父親卻因為被黃牛恐嚇騷擾 精神方面出現問題 我建議他去看精神科 他不願意就醫

有尋死之意念 我跟總統府反映 起碼總統府也要通報社會局關心 可是一點動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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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逸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
來信收悉。總統非常關心民眾陳情事項,也很希望能在合法範圍內提供協助,惟您所提司法案件,基於尊重司法獨立,本府實不得介入,對此,我們深感抱歉,敬請 亮察。倘您有法律方面相關疑義,可向臺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之義務律師或臺南律師公會(地址: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3樓;電話:06-2987373)附設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祝褔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mail:cht0972@totalbb.net.tw

標  題:關於司法黃牛協調車禍導致我父親精神(恐懼及低潮)出現問題
內  容:
相關證據本人上傳到臉書

緣 本人之養父-2013年3月31日 開車撞到人事件
如對方依據正常途徑請求理賠 則本人一定克盡能力給予賠償
但對方尋找司法黃牛 對本人之父親獅子大開口
種種壓力之下 造成本人之父親精神方面出現問題(情緒不穩 及焦慮等症狀)
今透過 安南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及中西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多次協調後
仍無結果

故案件又回歸司法途徑

但是對方左手讓社會資源救助 右手卻請司法黃牛獅子大開口 故本人對此不公不義之事件 請求協助 希望總統府可以發文給相關單位

給予本人之父親妥善的處理 以免讓一個憨厚的老人家因此想不開自殺等等

如果有相關單位之關切 相信這小小車禍案件 走司法途徑會更加公義
故本人再三思考後 決定向總統府發出求救信函 希望可以受到公平的處理
本人附上3個檔案連結


1.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截圖資料)1張

https://fbcdn-sphotos-e-a.akamaihd.net/hphotos-ak-frc3/q71/1229828_1417777318440530_821380511_n.jpg

2.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錄影資料2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77645107164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80051773590


請總統府查收 並且請求總統府發文給台南市的法院 要求秉公處理 謝謝

發信日期:102-10-7
驗證日期:102-10-7

 

阿穎 102-09-30 03:34
關於棒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旗下所代理手機遊戲 全民打棒球2013 9月9號開始管制的帳號主要涉及嚴重違規與異常的道具,將全面帳號進行帳號管制。 停止1~3000位玩家 但禁止進行之權利已超過七日 看到下列二十一條規鎖帳號之前需 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 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 但棒辣椒該公司卻沒這麼做 直接無預警的對眾多玩家進行 封鎖動作導致我們消費給該公司卻無法暢遊全民打棒球2013-手機版 請問該公司一切流程合乎規定嗎? 我是否可走消基會? 要如何申訴呢? 以下是該公司遊戲使用合約 https://member.joybomb.com.tw/Others/bbm_contract.html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消費爭議,您當然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保會進行申訴,相關的申訴流程,您可以瀏覽消保會之網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sely 102-08-12 13:35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為在家自行接案的Soho族,於今年五月份在網路上找到一外包工作,職務內容為替該食品企業品牌做網路行銷總企劃。

由於工作時間及地點為彈性在家,我並沒有親自到公司拜訪及簽約,而是採用電話溝通工作內容,並以電子郵件與對方確立合作備忘錄、工作內容、薪資等,敲定一個月2萬元薪資工作內容包含各式網路行銷管道建立、網站開發及網路銷售等。

工作兩週後,被對方告知公司營運有狀況,股東拆夥,故先暫停合作,並承諾隔月10號會付給一萬元薪資。但6月並未收到薪資,又改口人在大陸,要七月才能付薪水,並承諾沒問題,一定會付錢。到七月又改口七月底...直到七月底致電詢問,他請我給帳戶,將於8/5號轉帳。

8/6號收到薪水,竟然只有一半,現金5000元。對方傳簡訊來說公司已經結束營運,實在已經沒有錢支付。致電請他付清薪資,被說是咄咄逼人,說我欺人太甚....

幾個疑點:

1.先前替該公司簽署網路行銷合約,該商業登記在國稅局查得到資料,但經濟部查無。

2.該聯絡人在591頂讓他的店。

3.該聯絡人在8/6還在518徵才,要找新的電話客服。

幾個困難點:

1.我搞不清楚僱用我的商業單位到底是哪個。雖有統編,但經濟部查不到。

2.我搞不清楚積欠薪資的先生到底在公司是什麼角色。

3.我搞不清楚他人在哪,雖有公司地址,但很擔心只是個設立點。

5000元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對一個接案族來說,是很大的錢。

但為了5000元提告,無法評估成本,也不知道還差哪些必要資料或必勝關鍵。

不知道是否有人能給我建議。

謝謝

 對方登記的應該是行號,不是公司,行號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你在經濟部網站查不到對方的登記資料。由於對方是以合夥關係經營行號,因此合夥股東對於行號所產生的債務須負連帶的無限責任。且對方的行為可能有詐欺得利之嫌,你可以整理好雙方往來的資料,向對方行號所在的警局提起詐欺告訴,然後於程序中與對方和解並取回剩餘的報酬

Jimmy 102-08-08 23:01

您好:

是這樣的,數日前有一位買家來信要訂做商品,經溝通及報價後買家決定訂製10件約隔天面交取貨,經確認後在網路拍賣上開立個人賣場給該買家下標(下標金額為實付金額,頁面內容為客製商品名稱及數量),但本應該取貨這天買家完全音訊全無,次日傳電子郵件及留言訊息給買家買家依然都不回覆,再過一天以手機通知買家此筆交易,買家回覆他忘記告訴我要換成郵寄,因此我給他匯款資料也提醒他會完之後需要提供收或資料,但之後依然消失無蹤也無匯款,又過了兩天又通知買家交易,買家告知款項明天會收到,請我收到款項時通知他,但是依然沒有款項入帳,與買家確認匯款資料但此買家卻沒有任何回覆手機也沒開,因為是客製化商品,沒有完成交易只能變成廢棄物,想請問我是否能能要求買家完成此筆交易呢?或是有何申訴管道?因台灣的拍賣平台頂多就是退回交易手續費,需負擔所有訂製商品的損失......

彤彤 102-07-30 12:36
請問偷開他人的電子郵件臉書,會有什麼刑責

會構成無故侵入電腦設備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

zi 102-07-23 01:16

我從出生就給親戚帶
據我媽媽說 都是她給的保母錢
一直到我小學才跟我爸媽住
到小學二三年級父母離婚 我留在爸爸身邊
期間我爸對我常常有過分的體罰
我在國中一年級左右逃家
後來又在小時候帶我的親戚家住下
雖然我爸知道 也沒有給該親戚任何費用
一直住到高中左右 我被親戚要求搬回和我爸同住

和我爸住了兩年左右 在我十七歲起 我就自己開始住
沒和爸爸拿過錢

和我爸爸住的期間 因為我爸爸從來沒有工作
生活也不穩定

 

 

 

在七月一號
我收到我舅舅寄給我的電子郵件
說我爸爸血管爆裂
一開始以為我父親過世了

後來了解到是中風 需要我去辦理出院

之後 透過我舅舅了解到
我爸爸已經出院

原本打算明天要去看我爸爸
我舅舅也要陪同我去

但稍早我接到社工的電話
她表示我爸爸現在暫住在他的朋友家裡
朋友也只願意讓他待一兩天

社工不斷強調要我出面處理
指的似乎是要我照顧我爸
包括要替我爸爸找一個住所
還提到現在連警察都在找我

雖然我試著向社工解釋之前我的家庭狀況
但社工似乎聽不太下去
比較站在我爸的立場
不太接受我的說法和我能力的不及


我一直以來都是自己生活
學業還因此受到耽誤
能做都工作也都很基本 只能勉強和自己的基本開銷打平
自己也有債務
所以並不是想不想負擔
而且無法負擔的問題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如何是好

想請問
要是我不去探望我爸 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因為我原先因為親戚的壓力
有要去看我爸
但是跟社工談過後 讓我覺得我要是去看我爸
似乎就等於出面表示要承擔一切責任
所以讓我覺得去看我爸
好像目前對我來說 不是一個好主意
所以明天要去探望我爸的動作 就先打住了

 

我目前是比較傾向於想以我爸之前並沒有善盡父親責任為由
希望我能免於扶養她的責任

只是我不曉得該怎麼做 也在擔心要證明這樣的事實有一定難度
目前只有人證 周遭的親戚對於之前事情的了解 也願意作證
不確定這樣的效力大不大 以及要怎麼進行

 

請問你有什麼建議 或曉得我可以尋求什麼幫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不去探望您父親,在法律上尚無責任,您父親先前未善盡父職,則您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2-07-22 21:42

?????????????????????????????我有個朋友用電子郵件冒名檢舉公務員瀆職

結果被對方聯合冒名者提起告訴 偽造文書毀謗

我想問

1.對單一政府單位用電子郵件檢舉 且沒對其他單位舉發 是否涉及毀謗?

2.冒名檢舉部份 如果認罪 態度良好 加上辯解沒犯意也不是故意的 在對方不和解的狀況下

大概判多久?

3.如果內容可以證明為真 對刑度有沒有影響

4.如果成功證明 檢舉內容為真 檢察官是否會對 對方提起公訴?

回覆 凱 的發言內容:

?????????????????????????????我有個朋友用電子郵件冒名檢舉公務員瀆 ... (恕刪)

您好:

誹謗必須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件必須端看您檢舉內容為何?以及檢舉之單位,具體情形仍須看個案論定,歡迎您備妥資料後來電或來所洽詢。

102-07-23 15:38
回覆 劉政杰 律師  

律師大人您好:

1.我只對單一政府單位舉發 不知道針對散佈行為可以對毀謗罪名 做迴避 (沒散佈的意圖)

2.我有公共危險(酒肇)前科5年內 已經緩起訴 該捐的都捐了 是否對 偽造文書刑度有加重影響

3.若針對被冒名者 取得對方授權書 是否有可能讓法官或檢察官不起訴?

4.如果成功證明 檢舉內容為真 檢察官是否會對 對方提起公訴?

懇請律師大人幫忙回答一下....

一籌莫展 102-07-22 09:45

前妻因為第三者的關係,與我辦理離婚了。因為離婚之前並不知道第三者的存在,所以協議離婚,考量前妻對女兒的照顧較周到,且因為她要到大陸工作(後來才知道,第三者是在大陸認識的),所以監護權歸她,我的探視權則得以書信、電子郵件及視訊與女兒保持聯繫,另外在女兒回台灣的時候約定見面時間地點的方式行使探視權

結果,離婚直到目前為止,一年多的時間,女兒只見過兩次,一次是前妻母親去世回台奔喪時,要求更改女兒姓氏為母姓時,見過一次面;再一次是因為奔喪的緣故,所以女兒留台就讀小學一個學期的期間,我因為受不了對女兒的思念,加上前妻又一直藉口不讓我見女兒,所以便在女兒參加戶外活動的時候前往探視(當然前妻也在場,絕對不是私下見女兒)。兩次見面之外,只有兩次電話。這些,便是我離婚以來能見到女兒或聽到女兒聲音的次數。視訊我知道是有的,因為前妻在台灣期間還讓女兒和那第三者視訊聯絡感情哩!反倒是我這個作父親的,在女兒住大陸期間竟然沒有女兒的視訊方式。何其悲哀……

一直有寫電子郵件給女兒,但是女兒的媽媽有沒有告訴她這一個電子郵件信箱還是個問題。聯絡前妻的方式,除了email之外,電話住址(大陸的地址)什麼的一個也不給我,到了後來寫給前妻要求和小孩聯繫的信件全部如石沉大海。

我和女兒所有的聯絡管道,都掐在前妻手上,導致我根本無法和女兒見面來往。第三者什麼的,我已經不在乎了,只是大人之間的愛恨,要這樣影響到親子之間羈絆嗎?

2013年年初學期上學期結束後,前妻便已帶著女兒回到大陸,並且根據側面消息,女兒已在大陸就學,除非寒暑假,否則她們人都不會回來台灣。前妻父母皆已亡故,目前就只有她的兄弟姊妹還住台灣而已。

知道這樣情形的人,都勸我要告前妻爭取我應有的探視權,問題是,我該如何採取行動?對方並不在台灣,而是在大陸,而且電話住址的資訊都沒有,詢問前妻的兄弟,也都推說去大陸後並無聯絡。

像這樣情形能夠提出怎樣的告訴呢?

 你可以整理對方拒絕你行使探視權證據,請求法院改定小孩的親權行使的方式。對方收到法院通知後,法院會請你與對方在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的話,法院就會針對你的改定聲請調查證據並依據調查結果訂定小孩權利義務行使的方式。

曉君 102-05-24 12:03
律師您好: 之前應玩網路遊戲被對方玩家罵廢物,我想網路警察報案,警察通知我需要到警局裡備案,假如我沒有去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以下是電郵內容:先生/小姐您好,您所檢舉公然侮辱一案,因刑法妨害名譽罪係屬告訴乃論,您如欲採取法律程序追訴,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如電子郵件或網頁、即時通訊息等資料),就近至警察機關或本局報案,俾利據以偵辦。 請問如果去警察局備案,如果沒告成是否會變成誣告罪,警察局有傳另一則電郵給我,但是我沒有問這問題。 以下是電郵內容:先生/小姐您好,您詢問被誣告該如何處理一案,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如電子郵件或網頁、即時通訊息等資料),就近至警察機關報案或司法機關提告,俾利據以偵辦。
以警局回函來看,妳應該是尚未完成提出告訴的程序,所以目前看起來,如果沒去警局,基本上警方也不會理你,原則上也不會有法律責任。反之,如果向網路警察檢舉,該檢舉已符合告訴的程序要件,且檢舉內容為虛構不實者,台端可能會有構成誣告的風險。
jj 102-05-08 11:00

請問,網路虛擬性交平台是合法性的嘛?

 

網路性交,為利用網路從事牽涉第二者以上,但並沒有直接接觸到對方的性刺激行為的一種虛擬性愛。由於是以引起性興奮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類身體或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表現,即為「網路色情[1]」的一種形式。該類型行為亦被簡稱為網交,起始於1990年代網路電子郵件(E-mail)的發明,歷經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發展於網路互動通訊之後。

迄今,多國對網交是否認定為正式性行為的態度不一,部分學者也對其範圍是否包含「利用網路媒介從事實際性行為」而有所爭議。同樣類型的性交類型為以電話作為媒介的電話性交 。

 

也就是說各國有各國的法規,但我想問

如果本公司專門製作情趣用品,也提供網路虛擬性交平台(傳道具間的雲端互動)

 

這樣子有犯法嘛?

謝謝

Amanda 102-04-24 09:25

請麻煩您幫我回答問題好嗎? 謝謝您們的協助及時間。

我先生是加拿大人,尚未拿到居留證,他和前女友未結婚(台灣人)前年有生下孩子,(目前今年上個月才去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並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生父),請問前女友(女方)一直不讓我先生看孩子,一直推拖,寫電子郵件簡訊都不回,還掛我們電話,這樣要如何處理?

回覆 Amanda 的發言內容:

請麻煩您幫我回答問題好嗎

可以依據「親權」行使及其變更之程序,聲請法院裁定關於探視權之主張。如經裁定確定,則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及時間,並可主張對方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人,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毅 101-12-12 08:36

請問一下

電子郵件的內容如果我有註明不得公開

請問如果對方公開了

有犯法嗎??

你發電子郵件給對方 主觀上就很難期待隱私的可能 縱使你有特別註明

XXX 101-12-05 13:22

律師您好:

我之前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現在想終止契約.

我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經由公司途徑而得到的手機之處理方式,回答如下:

本會回覆如下:
一、您101年12月2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關心。
二、查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其得扣除之款項則為參加人所獲之獎金或報酬、取回商品之減損價額等。另同法第23條之3規定,參加人依前開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違約金,且前開條文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三、有關您來信詢問退出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時,所辦手機門號違約金及手機贈品之處理方式乙事,依上開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鴻森公司於您行使終止權時,不得拒絕您退貨之申請,而除公平交易法所明定可扣除之款項外,不得再於退款金額中以各種名目扣除其他價金,且負有協助您解除與電信事業手機門號租用契約事宜之義務。至於手機是否須返還、其返還時價格減損之折抵額度,則屬民事爭議問題,非屬公平交易法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規範範疇,故宜由您與鴻森公司循民事途徑解決。
四、另依上開公平交易法規定,參加人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必須以「書面」為之,為利日後舉證,建議您用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鴻森公司(注意非您的上線)「終止」契約,又存證信函撰寫內容可參見「本會網站(http://www.ftc.gov.tw)/多層次傳銷/如何辦理退出退貨」項下所載之參考範例,至於其格式則請洽各地郵局。
五、如果您對本會業務尚有疑問,本會網站建置有相關法令規定、事業違法案例及宣導資訊等,您可進一步查詢利用,或向本會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2-23510022,地址10051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3樓)。
六、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其中第三點後面有寫到手機的返還問題屬民事問題.

因此想請教律師我應當如何處理才會比較妥當?

謝謝

gigi 101-10-11 22:24

雙方所生頭一胎之長子饒元竣(民國100年8月11日生,身份證字號:O100853505)由男方監護。

雙方所生頭一胎之次子饒元博(民國100年8月11日生,身份證字號:O100853525)由女方監護。

 

 

1、周末:

雙方每周輪流將兩名雙生子接至家中相聚,星期五上午9時至星期日晚間22時內,送回雙方各自家中,無論是否見面都須前一周告知,免得影響雙方出遊規劃。


2、過年期間:

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前一日早上9時至大年初三晚間22時,由男、女方每年輪流與兩名子共度,第一年由抽籤開始。

 

3、寒假期間:

不得以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為由,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

4、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雙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雙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1.離婚協議書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  不違反公序良俗

    內容具體明確將來可以執行  法律上效力應該沒有問題

 2.離婚協議書 除夫妻財產問題外

   就是關於子女監護及扶養

   注意兩者是不同概念

   所以可能有明定的必要

岡村 101-08-03 20:02

各位民/刑法專家大鑒:

事由:今早(2012年8月3號)本人致電於經濟部某單位(目前暫不提供)之資料中心諮詢有關本人公司之產品進口至台之事宜。當X單位(目前暫不提供)X小姐(目前暫不提供)發現該事並不屬於該方之責任歸屬範圍內後,隨即以令人不愉之情緒(※註一)給了我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電話後即在不予以本人能夠解釋更進一步的提問的機會下掛了本人的電話

已採取之行動:致電該單位之主任與寄送意見信箱。

行動目的:本人對於該職員之舉動感到訝異,因該單位為政府隸屬之民眾/企業服務相關單位。然而,該職員態度並不符合政府相關機構一直想塑造的形象(熱忱、積 極和樂觀)。其態度不雅,且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於是本人有向相關單位陳情之意圖,並非要求賠償與道歉的目的下請該單位之該小姐提醒該態度之不合理的觀 念。但今日多次從國外致電(本人目前不在台灣)未果,且該單位之主任所承諾之相關檢討報告之電子郵件也尚未兌現。

請問,在此情況下,本人該如何編寫存證信函向該方單位索討該主任承諾之報告呢?
另外,編寫的內容應該要包含哪一條民事刑事相關條例呢?

還請各位專家們不吝伺教

致敬

敬禮


※註一:每個人對於該情緒之感受有所差距。雖該職員當時的情況是要趕著去開會,但該職員表現出的不耐煩與急躁之情緒並不是該職員所在的單位能夠容許的態度。

 

此外,請原諒本人對於法律相關知識之缺陷,可能無法把該問題歸類於準確的分類與標籤裡。

leo 101-07-29 13:59

我之前以電子郵件向金控公司詢問98年的股票現金股利為何未像歷年發放的現金股利一樣匯入我的存款帳戶,該公司回答為節省股東之股利遭逕扣郵、匯費之負擔而自行決定未予匯款,這次因為100年的現金股利即將發放,我以電子郵件請該公司將98年與100年的現金股利合併一起匯款至我每年現金股利存入的存款帳戶,該公司以「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編號CA-30410股息發放作業第3點規定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要求我必須於領取憑單上加蓋原留印鑑,才會將98年的現金股利以支票寄給我,問題是每年股利都是以匯款入帳,我沒有該公司所說的正楷字體原留印鑑,而編號CA-30410股息發放作業第1點規定以匯款方式發放現金股利時並未規定要蓋原留印鑑,我不能要求該公司將98年及100年之現金股利一起匯給我嗎?

您好,

      建議您直接將您現在的情況詢問該金控公司,詢問該如何領取現金股利。我們能解答的是法律規定,但對於上市公司有很多內部規定是法律不會去特別限制的。

仁義 101-07-18 20:51

本人從未接觸買賣股票,都用看的,甚麼相關戶頭都沒辦過,
但上禮拜有帝X資訊與我聯繫,
說明有未上市股票資訊,
我將身分證正反影本傳真給她,
表明可以買兩張股票清X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隔一個周末(六日)即辦理好過戶
當時一時貪念加上工作忙碌未查證、並了解,
而7/17上午我表明我不想購買後,
下午即寄送電子郵件內含照片三張(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股票正面、股票反面有轉讓登記表我的名字印章已經是第三欄日期分別是7/13,7/16,7/17),
說明他們有電話錄音、並且我有身分證影本傳真,
沒辦法做反悔,
並且說會影響我以後借貸之信用,
有任何問題自行負責。
叫我可以打電話去詢問清淨X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看使否有股票登記我名字,
且說做幾十年沒遇過有客人這樣,
我打X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上網查),
我確認過確實有兩張在我名下,
我也查到X成資訊這間公司的營業登記已歇業,
我也詢問能否協助退掉或委賣我可以付稅金和傭金,
但得到答案皆是他做幾十年沒遇過有客人這樣,
她沒辦法,只有我自己負責。

中間還經過很多細項查證,
但到現在為止我可以很確定我只有傳真身分證影本給她,
且還未匯款,
我就是覺得有問題和考量自身能耐沒福消受才要退掉,
我真的沒有二路可選只能匯款至他說的大股東帳戶嗎??

我單只有給身分證件,和他所說的錄音檔,我未簽署任何文件,連印章都是她自行刻的且未做告知,這樣也都可以買,且我一定要買??
今天他傳轉帳帳戶戶名和他傳給我的股票轉讓人不同,
他說大股東會因為稅金等等問題所以會分散股票等等等~~
現在都搞不清他是真是假,
目前資金周轉有問題,也不想因為這樣借錢,學貸還不清了~~
若有任何需補充和提供更詳盡訊息請律師大人指教,在此先叩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仁義 101-07-19 10:34

律師您好,

以下幾點補充:

1. 電話中有講到確認要買的價格ˇ

2. 但並未委任刻印等對話,我也清楚表示只需要身分證影本就可以??他回答是的,並未提及會刻印等事情。

3. 除了他所說的錄音存證和我親自傳真給她的身分證影本,並無任何白紙黑字的書面簽訂.合約

4. 遇到這種事情到警局報案是為了甚麼目的,會有任何法律訴訟之情事嗎?

如果該公司已經是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買賣,而該票是可以公開販售移轉販售的話,一般來說,確實於已達成買賣的合意時,而您已提供資料確認契約內容,金額及數量時,契約就已成立。但是如您所述,如果中間商該資訊公司已經歇業的話,基本上其仲介行為,是違法的。所以既然對方有錄音,也有可以錄對方的音,說他們是違法公司,您受到詐欺,所以當時未經查證才會購買,所以撤銷意思表示。而既然已經不買,您可求他們再為同價賣出,他們也沒損失,您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如果他們不願意,有不願意同價賣出,那您只好透過檢舉他們違反證交法來做反制動作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yuya 101-06-14 15:10

事情是這樣的

一月小女子收到了一筆原告"匯錯"的款項

對方不斷的寄E-MAIL來催討並告訴我他的帳戶叫我匯還給他

當時不敢確認對方所言是否真偽,只知道的確有一筆不明款項進我的戶頭

因為對方是郵局ATM對郵局,因此當我拿著本子去郵局詢問那個姓名的資料時

郵局也不願告知我對方的帳戶號碼

 

導致我即使拿著對方的網路照片檔案也不敢亂有動作...而當時小的人在南部,對方人在北部

因此當五月小女子終於把南部的事情處理完後,小女子特地上北部

並回以電子郵件希望能跟他約在郵局見個面確認並把款項還他

 

寄了多次,他完全不回我信,等到六月才回一封他想要精神痛苦,時間耗費,訴訟費用,司法救濟等等的賠償....

 

當時小女子相當慌張,不知道怎麼會就這樣子被對方索求賠償

 

之後就在一些免費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議下,去郵局先把那筆款項(還不確定真偽...不過對方既然都說他告上法院了我只能先當他是真的)匯過去原告那邊

 

再來果然擔心的事發生了...在收到檢察署的刑事侵占案件通知傳票

剛剛小女又收到了一封民事訴訟文書

 

對方告我不當得利+侵占...

 

刑事開庭的時間已經訂下來了,所以應該是必須去一趟解釋

但是有疑問的是,民事訴訟通知上面有寫在十日內可寫抗告

問題在下面

1.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不當得利到底算是成立嗎= =?我在收到民事訴訟文書前就把錢還他了

2.五月時約對方出來對方不願意並要求了一堆賠償...這種情況因為我被告我就被吃定了?!!!"清白和給我錢妳被告活該自己選"...是這個意思嗎

  難道沒有一定的標準或是公正單位來評判?之前有聽說和解書只要原告開多少就要給多少,要不然就等著被判的說法,原告匯錯款在先,他也完全沒有道歉反而氣勢凌人,我只是延遲了給他...這種情況不當得利也是判我有罪?!所以只要我們隨意匯款給別人告上法院後就可以任意勒索=口=??

3.抗告書要如何繕寫呢?是否寫了抗告書陳情後可以不要開庭?

4.不想為了同樣的一件事被冠上兩個罪名又要兩頭跑,對方兩頭要求賠償要不然兩邊都要把我告死...這種情況寫抗告書還有用嗎

 

 

因為小女本身毫無法律知識,想請問一下板上的律師或是法律諮詢大大給個建議,畢竟民事抗告要在十日內,然後又要處理刑事開庭的事,完全是兩頭燒ORZ

 

 

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林智群 (klaw) 101-06-14 19:06

既然已經還對方,就沒有義務再跟對方和解,或多賠錢,

你應該也沒有構成侵占,是對方主動匯到你帳戶的~

yuya 101-06-14 19:31

林智群 (klaw)您好

 

但是我現在又收到民事簡易庭訴訟通知文書耶....民事他是告不當得利

 

他上面有寫說十日內不服裁定要寫抗告書...他是在四月告我,我五月已經還了,六月才收到通知

 

1.這樣以不當得利的判決要件來講我的罪名是成立的嗎?

2.像這種情況寫抗告抗告成功的機率高嗎...畢竟抗告失敗的話費用似乎是抗告人自己要負擔

但是不寫的話直接開庭,如果對方勝訴的話訴訟費用又要我出= =...實在是得不償失

 

因此想詢問一下

 

 

感謝律師大人的回答

 

takeshi 101-05-07 22:34

狀況:
 與某甲方簽訂合約,在合約簽定前,對方的態度都很好,但之後卻愛理不理,讓人非常生氣。就原定契約而言,對方還不構成任何違約條件,事實上,原契約書並沒有逐條表列各應完成事項之細節,許多事情都模糊帶過;或甚至因為契約書為甲方擬定,整份合約都有利於甲方。

合作期間,以電子郵件詢問甲方階段完成日期,甲方於郵件中回覆A日將完成階段性工作;於A日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產出,但甲方卻回覆將延後產出,並態度不佳。隨 之要求甲方於B日提供原訂之產出物,甲方回覆無法達成,並以合約未載名階段產出之需求日為由,回覆僅需在合約載明之完成日提供完成品及
 

附帶說明: 
1. 工作室有註冊為公司,並有簽訂契約;但甲方並沒有開立收據或發票。
2. 有金錢交易關係。且已支付90%合約金額。
3. 合約書具體說明之日期,僅只有第一階段完成日,與合約完成日(合約完成時須交付相對應之物品)。

詢問:
1.因合約並無載明產出物之品質需達何種標準,且甲方合作態度不佳,態度不積極,深怕於合約完成時,對方僅提供不滿意的產品,交差了事。此部分是否有辦法預防?或事後追討?
2. 電子郵件中的內容,是否可構成契約之一部分,補充原合約不足之處?
3. 若合作關係破裂,是否可對甲方提出賠償?(就甲方 (1).完成50%.已提供部分產出物. (2)完成100%. 替供最終產出物,但不滿意;兩種狀況提供協助)
4. 若合作關係破裂,與甲方公司有簽訂合約,卻未開出發票或消費明細,簽訂的合約書,是否還具有效力?
5. 是否可立即求對方終止合約,並退回支付之金額? (假定工作室已完成50%.且已提供部分產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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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shi 101-05-09 14:08

律師 感謝您的幫忙,

近日合作案已近尾聲( 預計5/20結案),對方應該交給我們一份攝影光碟與排版後的印刷作品;為避免對方只是隨意交稿,想要草草了事;這段期間一直積極跟對方聯繫,並且留下所有 mail 記錄,但依然有所擔心...

假若對方真的交出了不滿意的作品,而合約又無針對印刷物做任何品質要求說明。是否有辦法預防或是後追討?

CatSuns 101-04-24 20:41

律師 您好:

      敝人將於四月底離職,公司新任主管一直希望我將電子郵件留下

     由於當初申請時是由公司當時的舊任主管替我申請,用的名義是個人名義

     e-mail帳號為gmail,但當時舊任主管也是未經我的同意就替我申請

    這些當時我並不在意,但現今公司新任主管希望我將電子郵件留下

    主因是怕漏失了訂單及重要訊息,且跟我說若不留公司將會告我

    我不解的是公司當時舊任主管也未留下

     可否向律師請教~我是否應該留下呢?若應該留而我不留,最嚴重要到什麼程度

     感謝您的回答~有勞了!

郭靖 101-04-17 11:23

如題,我人在台北,透過網路認識住苗栗的網友,太天真借錢給對方,沒有借據,只有匯款記錄及當初手機簡訊談好的還款日期,但都逾期未還~

 

網友的手機都會接,但都有理由因故無法匯款...我想說,能不能請對方寫個借據,然後傳真或拍照寄到我的電子郵件...這樣子的借據具有法律效力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4-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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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 101-04-17 11:41

沈Law的意思是說:請對方寫借據的方法是[不必要]的?

 我的本意是擔心和對方的借貸關係的舉證不足,才想要請對方補簽借據...據沈Law所說:我的手機簡訊應該就足夠舉證囉?

沈恆 (沈律師) 101-04-17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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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 101-04-17 12:52

謝謝沈LAW...

那請他傳真借據給我,是OK的嗎? 我會要求他傳真的借據上註明傳真的電話,這樣一來,就算事後證實借據是他請第三人冒簽,也能具法律效力對嗎?

Paul 101-02-28 10:40

目前在我任職的公司跟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發生, 上級要我對客戶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支付命令, 但是由於小弟我從未申請支付命令, 表格不知道該怎麼填, 是否有達人可以幫我解惑呢?

1.稱謂:是要填債務人抑或是我目前任職公司的名稱及相關資訊呢?
2.申請人是要寫我的資訊還是我任職公司的資訊呢?
3.債務人的部份我只知道統編跟負責人姓名以及公司地址, 其他資訊都沒有, 這樣可以嗎?
4.請問具狀人跟撰狀人有何不同?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

(即債權人)

 

 

 

 

 

 

 

 

 

 

 

 

 

 

 

債務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聲請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年○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人即債權人部分

填寫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名稱

聲請人即債務人即填寫客戶的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

其他就填寫雙方住址即可

然後在具狀人蓋上公司的大小章即可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蜜斯琳 101-01-25 22:15

我在一百年十二月期間加入傳銷公司鴻森事業,入會門檻是五百元,及申辦兩支門號台灣和遠傳,每個月的月租費也多出了799元,現在要求退出,並退掉這兩支門號,而介紹我進入鴻森事業的介紹人也不清楚退出辦法,請求協助告知退出辦法。還有疑問是違約金兩支門號各要台灣三千多元,遠傳五千多元,那也不知道是不是要完全負擔這筆違約金,還是部分由業主鴻森事業負擔?這些問題我也詢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那邊也來信給我回覆。

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如下:
您好:
一、您10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查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係於96年4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其主要銷售商品為手機門號代辦服務。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四、依前揭規定,倘您有意退出鴻森公司之傳銷組織,建請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終止契約,請其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並協同辦理電信事業之解約事宜) 並得在存證信函上增列本會為副本收受者。另倘鴻森公司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如參加契約、購買商品證明、終止契約書面通知及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退貨之事證等),並簽署真實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會地址:100 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五、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

阿華田 101-06-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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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歐 102-09-21 18:12

安安 請問處理的怎麼樣了 

因為我也有同樣的問題..

蜜斯琳 102-09-23 16:42
回覆 小歐 的發言內容:

安安 請問處理的怎麼樣了 

因為我也有同樣的問題..

後來自己負擔違約金,兩隻門號都停掉了

徐小姐 100-11-12 17:42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2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如果你擔心會不起訴,或擔心超過2年時效,建議你必須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只是你必須先預繳裁判費,將來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現行實務上,除非你符合法扶會法律扶助的標準,否則對訴訟救助的標準很嚴格,很難通過,跟是否屬於小額訴訟不是很大關係。

如果被裁定移轉管轄至其他法院,你只能具狀抗告,希望移回你原來起訴的法院,有時候法院認定的不一定對,我曾經有案子開始被移轉管轄出去,經我抗告後,高院採用我的看法又移回來。但是仍須視你的案情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9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較困難。

徐小姐 100-11-15 04: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恕刪)

 謝謝阿哲律師的回答:)

希望這件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徐小姐 100-11-15 04:21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 ... (恕刪)

謝謝您:)

 

 

shu-chen 100-11-03 22:26

收到某學生表達意見的電子信件,經過無數次回覆,但該生仍舊不滿意,經常使用情緒性言詞,譬如:觸犯刑法傷害罪的嫌疑、 欺騙、你必需小心一點"。以上字眼構不構成恐嚇,他也把這些情緒字眼的信轉給他人?
請問當收到學生的電子郵件都已依法一一答覆數次後,該生若一再發出電子郵件,是否皆必須回覆,如果不回覆,是否會被控告瀆職,或在法上有任何約束務必回覆,或如何應該保護自己?

另外該生常email表示轉寄他的信違反著作權,但我們收到信當然要轉知相關人員承辦,請問與法上ˋ如何做。

抱歉請教一下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04 10:36

普通電子郵件並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所以轉寄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另依你所述該生在信件內容對你的不當言語,並不會構成恐嚇罪,但若該生有轉寄,還是要看具體信件內容,是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