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害人)
在 去年101年10月5號 騎機車在路口停紅綠燈 卻被 兩個認識的人也是騎機車
在路口攔我車 並且一起毆打我 導致我 腦震盪 還有腳踝 二度燙傷(他們倆人再打我同時 他們的機車倒下 把我腳踝燙傷)
當天在醫院急診室 躺了快2小時 血壓一直飆高 一直頭暈嘔吐 到隔天我拿驗傷單去報案並且提告 共同傷害 另依個還多加提告毀損
一直到101年12月12日 檢察署發傳票 要傳喚 我跟被告人到庭 在這之前 他們有沒有去警察局作筆錄 這我不清楚 但是101年12月12日這天 檢察官說 我有傳喚他們
但是他們倆個未到 因為檢察官再詢問我的時候 也未曾提起他們有在警局作筆錄的說辭
再來就是 最近又收到傳票 要在102年1月22日 到庭 但是這次不同的是 原本收到傳票 離到庭應訊 大概只有7天 但是這次有19天這麼久 最特別的是 連載我去醫院急診的爸爸 還有每天跟我在店裡幫忙的我妹妹 也要一起到庭
本人是從事 機車修理業 當天會被打 是因為我剛好在試乘客人的機車 因為這台機車 剛送原廠維修二天回來 打算試完沒有問題 晚上就要交車給客人 結果誰知道 車子反被毀損 鑰史都被拉扯 毀損遺失 我自己躺在醫院無法幫客人復原 還自己賠錢給客人
我現在最大的疑問就是 如果他們兩個102年1月22日 一樣未到 那案情會怎麼辦
難道就這樣無緣無故被打 無法討公道 他們也不會被通緝嗎??
他們一點和解誠意都沒有 所以我一定告到底 不會撤告
那接下來的將會將會是如何
如果我到時後依據依法 要求賠償 如果法院也判賠了 那他們沒有錢賠 那要怎麼 怎樣預防還是要採取甚麼措施
謝謝大家 多多有勞你們 有造成困擾 請多包含
請問未婚夫在以前曾經碰過一次毒品
結果跟朋友出去被警察抓到
他是初犯,但我實在不知道他吃過什麼
之前因為我們都住在別的地方
而未婚夫的戶籍是在高雄
而跟那個戶籍地居住的人沒有什麼在聯絡
所以我們一直不知道有收到傳票這件事
而在前陣子才忽然藉由別人打電話來說被通緝了
然後我們就回去高雄報到(那裏好像是檢察署,我不清楚)
而我在螢幕上看到的是''通緝自到應執行觀察勒戒''
結果當天進去就沒再出來
是11/26進去的
一直等到隔天我們才去燕巢看他
因為我是未婚妻所以我不能進去看他
是他爸爸去看他的
未來的公公是說未婚夫是跟他說檢察官說要判40天
可是我可以確定這半年的時間他絕對沒有再碰
因為我們一直住在一起
他是初犯,他有寫信說他在裡面過得很好不用擔心他,長官對他都很好
想請問他大概多久可以出來呢?
謝謝~
我男朋友8∕8﹙父親節﹚
中午外出之後就沒再回來了...
我知道的訊息....只知道是毒品案件通緝
101年/5月公佈通緝的
至於為什麼被捕..我也不知情
8∕8下午大約兩點左右 我有收到未接來電的訊息﹙傍晚時才看到的﹚
我回撥回去是 (松山)警察局
得知他真的出事了.....不過被移送到地檢....因為好像有卡案件
我向警察局詢問是什麼案件....他說沒辦法告訴我
給我地檢的電話要我打去查詢.....
但因為下班時間我就等到隔天打去詢問
行政人員很憤慨的回答我:你要查的人也不再這了 你現在才要問我
﹙就一副想草草敷言代過..想要我說掰掰的感覺..﹚
之後我開始上網找...只能找到他通緝的號數
以及發佈通緝時間...我想找他通緝案件的資料是否可以呢??
因為我事後一直透過機關 打電話去每間看守所.監獄詢問
回應都是【查無此人】
我真的很頭痛...
最後我受不暸只好硬著頭皮去翻他以前有可能留下的資訊
瞎猜的被我猜到他家的電話(雲林)
終於和他媽媽聯繫到...我還以為能放下心中的大石頭了
但是他媽媽原來完全不曉得事情的頭尾...
因為他媽媽沒有受過教育...也沒有過經驗這種事情
根本不知道該如何應對...甚至麻煩我在台北這邊能否打聽看看
他人是在哪裡.....到底是什麼事情......
我和他媽媽說:因為我不是直系親屬。要查詢這些恐怕無法有結果。但聽到阿姨請求我幫忙他...我又不曉得該怎麼辦了...
本來前陣子才跟我男朋友吵了一大架....
拉拉扯扯中...不小心被我激動揮到...他前排座的四顆牙齒模甩飛了出來...
還沒有去重新用好...所以只有在吃東西的時候他才會裝上..
不然會一直鬆脫 現在他如果被捕了 我能否把東西給他呢?
還是需要由他直系血親的家屬才能呢?
我現在如果查詢到他的所在地及編號
是否能夠寫信或是辦理特見呢?
我該怎麼查詢他的案件由?以及是否已判決?上訴期是否已過?
是否還來得及幫他?
因為據他媽媽我知道的是。
沒有收過什麼掛號還是法院通知。
所以不曉得他有通緝甚至沒有接到通知電話
所以很頭痛...希望有經驗或是知道的大大麻煩幫我解開這心中的鬱卒吧...
感激不盡.....
另外補充...至於毒品案件
好像是販賣....是否已判決我不清楚是不是正確
但是本人所告訴我的是18年.....﹙推理來說應屬於販賣﹚
我沒有看過案子的法院單所以無法確定
是否有方法可以查詢
還是有哪些政府機關能夠幫助我?
本來前陣子才跟我男朋友吵了一大架....
拉拉扯扯中...不小心被我激動揮到...他前排座的四顆牙齒模甩飛了出來...
還沒有去重新用好...所以只有在吃東西的時候他才會裝上..
不然會一直鬆脫 現在他如果被捕了 我能否把東西給他呢?
還是需要由他直系血親的家屬才能呢?
我現在如果查詢到他的所在地及編號
是否能夠寫信或是辦理特見呢?
我該怎麼查詢他的案件由?以及是否已判決?上訴期是否已過?
是否還來得及幫他?
因為據他媽媽我知道的是。
沒有收過什麼掛號還是法院通知。
所以不曉得他有通緝甚至沒有接到通知電話
所以很頭痛...希望有經驗或是知道的大大麻煩幫我解開這心中的鬱卒吧...
感激不盡.....
依據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因此有一到五款情形改名不限次數
第六款情形只限兩次
然今某甲男名字有一字較為特殊,因現今文書作業多由電腦進行,於諸多文書甚至證件(例:繳費單.甚至健保卡)都只顯示該字為問號。
因此有諸多困擾,遂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但某甲已更名過兩次,事務人員遂以依此告知其不能在依上述條文第六項情事改名。
想請問,若甲男想以上述原因(連健保卡都顯示該字為問號)改名可否有依據?
或可否申請訴願?然訴願申請法官是否可能判決甲男可改名?
感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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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謝文明律師的解答
那想在請教 以此案例打訴願.行政訴訟.甚至到大法官解釋,這樣的流程當事者可能會花多少錢
(1)除非能發現同名同姓之人,否則基本上甲男需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但是礙於法律限制僅能更改兩次,所以戶政事務所不予准許更改姓名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某甲的姓名並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本來依法是不得登記的;如當初並未依法登記,某甲就可以申請更改姓名中的字為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
(2) 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必須提出姓名條例違背憲法的理由。某甲可以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主張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由於現今社會大多使用電腦來記載姓名,如果姓名因為電腦字彙不足而無法顯示,而導致無法顯示姓名的結果,實有礙於姓名權之保障。但該條例限制僅得更改兩次,而無考量上述狀況,使聲請人姓名權遭受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3) 行政訴訟第一審應納訴訟費用是400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是6000元。至於訴願以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是不徵收費用的。如果委任律師的話,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元不等。
(參照姓名條例第2、7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憲法第22、23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政訴訟法第98條、98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去年六月底,我老公上104找工作被騙人頭戶......
他讓我知道時戶頭裡已經有多筆金錢進出的紀錄,我也懷疑不對勁後~陪他一起去警局報案。
要去報案那天是假日,警察看過我老公的存摺後幫我們上165查帳戶,警察說我老公的帳戶還沒被列"警示帳戶"要我們趕快去把卡片掛失。
而那天是假日我老公就用電話客服要掛失卡片,但是銀行客服說我老公的帳戶已經有異常金錢往來不可以掛失,我們兩個又跑了一趟警察局說要備案,但那時警察堅持上165沒有異常也沒有查到有被害人報案所以我們不能備案,一直叫我們趕快掛失就對了!
到了星期一我跟老公一大早就跑銀行想趕快處理掉,沒想到銀行員直接通知警察局的來抓我老公回去做筆錄(營行通知的分局跟我們本來要備案的分局不同)。
做完筆錄後,我老公很不甘心~他就試圖打電話給那個騙他去應徵工作的人,打了兩三通~都有人接但是接電話的人都說"他不在,晚點我請他回電給你",我老公也錄下了這幾通的通話紀錄。
到了年底這件事沒有下文也沒有收到甚麼通知書,因為也過了好幾個月所以就忘了這件事,我們租的房子到期也搬了家換了地址。
到了今年初我老公之前的公司打電話到我的手機要找老公說:有個警察在找他,要我們跟警察連絡。我老公連絡後被通知要去警局一趟,一去就沒回來,才知道他因為"警示帳戶"找不到人被通緝......
今年三月被傳檢察署,因為被通知的時候已經事隔半年多,那時候都沒有去收集甚麼證據就只有做完筆錄後的那幾段通話紀錄,在檢察署我老公也講明了一切是因為急著找工作沒有顧慮到會被詐騙集團騙帳戶,也說了我們發現被騙時也有要報案但是警察不受理。
我們也是受害者,我老公是因為找工作才被騙,所以根本沒有錢可以償還那些被騙錢的受害人(受害人有四人、被騙金額總數將近八萬多),所以被傳喚時並沒有想著要與被騙錢的受害人和解,只希望檢察官可以明查!
但是昨天收到檢察署寄來的文件,偵查終結:被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說明欄說有提到,查無被告有備案事實所以懷疑是詐欺同夥......(就有強調警察不給我們備案)整個很冤妄!!
我跟老公馬上奔到去年要報案的派出所,希望可以在找證據或證人,但是事發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派出所的監視器已經沒有檔案,那時的警員也被調職......昨天我們在警局也敘述了被騙那時要報案的情形,他們也說了"確實沒有被害人報案或警局沒有警示帳戶通知,他們也沒有辦法幫我們受理做筆錄"所以去年我們在那間派出所一點證據都沒有留下......
請問:現在檢察署判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法院還有得救嗎?
如果我們找到了那時候不受理我們備案的警員做證對判決會不會好轉一點?
如果真的沒證據了,上了法院還有機會提出和解不被抓去關嗎?
和解是只要償還被害人被騙的金額就好嗎?
因為我現在懷孕想到以後開銷會變大,又加上和解後償還的金額.....壓力好大!!
麻煩律師幫我解惑~
感謝您看完我的事件經過!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父親因之前經營生意失敗˙導致傾家蕩產一無所有˙居無定所˙戶口寄居在嬸婆家˙而我也沒有固定的住所˙房子賣掉之後˙戶籍一直沒有遷出˙也不知要遷到哪就一直沒有去辦理˙我跟父親戶口寄放在不同的地方˙而跟父親也居無定所˙四處打工過日子˙直到前天父親因開工程車去買工具˙因無攜帶安全帶被警察攔了下來˙警方要求我爸出示基本資料讓她們查詢˙父親一直無法提出偷跑走了˙後來警方因我父親逃跑扣留了我們的工程車˙說要我父親出面說明才可以把工程車牽回去˙本想說父親是因無照駕駛害怕被開罰高額罰金所以逃跑˙後來回到家我跟父親說明工程車被扣壓˙父親才坦承跟我說因之前做生意的時候有被告偽造文書˙法院一直傳喚因遲遲都無去導致被通緝˙當天我就馬上帶父親去台南地方法院報到˙法院那邊也判了我父親(限居)˙到了隔天我們也主動到交通隊說明一切˙警察資料一查查緝到我父親還是通緝犯˙後來我問警方我們昨天已有到法院跟法官說明一切了˙法官也判決了(限居)˙為什麼我父親還是通緝犯呢˙警方電腦一查說妳們到法院說明的是偽造文書的部份˙不過你父親還有2起竊盜案件˙1起詐欺罪都被通緝中˙其中有一條竊盜已經被判決55天拘役˙那時我們整個都看傻了˙怎麼會多出這3起案件˙後來才知道身分被盜用了˙跟警方說明這一切˙警方也說目前電腦顯示是你父親的身分˙如果有什麼冤屈或什麼要說的話要去跟法官說˙就這樣我跟我父親配合警方做了筆錄˙再來被送到偵查隊˙偵查隊那邊說要先執行這55天的拘役˙再從偵查隊送到台南地檢署˙開了臨時法庭˙在開臨時法庭父親也跟法官表明了說這一切˙身分被盜用了˙法官也在庭上核對字跡˙法官自己看了也一直笑˙跟我父親說你可以上訴(翻案)˙不過現在這其中有一條竊盜案件已經是確定的˙已經判決了˙所以必須由你去執行這55天拘役˙後來法官判決55天拘役(易科罰金5萬5)另一起竊盜案(5萬元交保候傳)˙這兩起竊盜案結束後父親馬上被送往嘉義地檢署開另一起詐欺案件˙那是因為父親的哥哥說要買車子˙用了我父親的身分去買的˙父親的哥哥說會去繳不要擔心˙後來都沒有去繳被告上法院˙這一切所有的事情就通通落在我父親的頭上˙這就是我們台灣的司法嗎?˙台灣的司法以及法律˙在偵辦的過程沒先確認身分就可以開始偵辦˙也沒釐清案情就移送法院判決嗎?我父親本人從未到過警察機關做過筆錄˙也從未到過法院˙為什麼警察機關就認定我父親犯竊盜案件˙還可以移送法院審判讓真正犯罪的人逍遙法外˙讓我們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來承受這一切呢˙為什麼警方不去調查真正犯罪的人˙沒有確認身分˙法院就這樣判決呢?
為造文書(現在被判限居等候開庭)
竊盜案件(法官說一件竊盜案件已判決55天~易科罰金或被關)=>以易科罰金
另一起竊盜案件(5萬交保~等候開庭)
我現在到底該怎辦呢~~天天為了父親的事情在擔心~在煩惱~都快要無心工作了~請求幫幫忙
我先生之前有侵占前科,被判6個月,緩刑3年,後來緩刑期過後,現在又犯了侵占罪(應該算業務侵占),案子還在檢察官那邊,他剛到案,還沒開庭過,只有他那天被通緝被抓到後送到北檢有開臨時庭,當天他是限制住居被放出來.我先生今天有打電話去跟對方道歉,對方一直希望我婆家的人出面處理,我先生的家人是不可能幫他處理的,我先生有跟對方說,因為他目前還沒找到工作,身邊也沒錢,只能找到工作後用分期付款還這些錢(大約10萬元左右),對方有告知,她們無法接受分期付款方式,想請問的是這案子會要求送到調解委員會去調解嗎?萬一對方不願意接受這樣的條件合解,那會怎麼樣?我先生是一定必須去坐牢嗎?像他這樣狀況大概會被判多久?還會有緩刑機會嗎?煩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張律師, 謝謝你回答, 你說的那部份我明白,我們現在比較不懂的是,前些天我先生有打電話給對方,除了道歉,並未主動提到還錢的部份,是對方提到的,但是她一直要我先生找家人出面解決,問題我先生的家人不可能幫忙解決,我先生是找到一份工作,後天就要上班,他這種經濟狀況,實在也沒法馬上還給對方錢,我們現在能做到的是先湊到5千元,以後每月分期攤還1萬到1萬2千元,怕是對方不接受不合解,那我們應該怎辦才好?另外就是他這個算累犯嗎?他上一次犯的業務侵占那條罪,是在98年判的,當時是判6個月,但緩刑2年,緩刑期是過了,可是聽說同罪,五年內再犯,算累犯,要加重二分之一,是一定會加重嗎?還有就是他這個案子,如果對方到最後願意接受合解,他有機會得到緩刑嗎?還是不可能再有緩刑了?麻煩張律師再幫我解答好嗎?非常感謝.
他是3月23日到案的,如果以實務上面來說,他這個是直接起訴嗎?如果還要開偵查庭,是大約多久會收到通知?那請問的是如果是直接起訴,不就代表應該會直接被判刑嗎?有何方法可知,是起訴了沒有?煩請幫回答好嗎?謝謝.
我和被告是夫妻,
但目前分居中,
除了這次為了去開庭也幾乎很久沒有見面了,
開庭時被告謊報自己的居住地址,
當時我並不知情,
但後來開完庭檢方未偵結前,
我後來才自己去證實被告確實是沒有住在他報給檢察官的居住地止,
請問這樣被告有罪嗎?如果有罪,是犯了什麼罪?
這是一件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開庭時檢察官一開始就問了他現在居住地址,他告訴檢察官居住地址是我的婆家,開完庭後由我親自回去婆家才證實他並沒有居住在他開庭時所陳述的居住地址,所以證實他在法庭上是公然說謊的,而且他也完全都收不到傳票或法院通知書之類的信函!
甚至要開庭前幾天,他因為沒有收到傳票,還是由我以電話及簡訊通知他出庭的!
被告目前是完全的拒不見面,並且刻意的不告訴父母家人他現在的居住地址,雖然電話可以聯絡的到他,但打電話給他他也故意不接聽,當然現在若法院要通知他開庭的話也通知不到了,所以我巳經用書狀主動告知檢察官被告現在這個失聯的情況,我想請問這樣子檢察官會不會就很積極的採取拘提通緝等程序嗎?
或是可以請求法官限制被告住居嗎?因為怕他有逃亡之嫌,
因為目前該案尚在檢察官審理中,而且被告也認罪了,只差還沒被判刑而巳!
各位律師好
目前小弟和一位王先生有多起刑事告訴,我告他"恐嚇""加重毀謗""妨害名譽"等.....
目前已進入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
是兩年前,我前女友(他現任女友)打電話給我,請我幫她報案,因為她被王先生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我幫她打119報案,警察也有到現場處理,發現女方臉上有傷,也問要不要保護女方離開,後來女方說不用了,沒事了....
王先生因為被我告恐嚇等案件,所以心生不滿,以上面案件告我誣告
目前進入板檢偵查庭
我想問的是,我基於前女友的請託,打119報案,警察也有現場處理,也知道女方有傷,王先生可以告我誣告嗎? 檢方要我找出女方證明,是其委託我報案,因女方因案通緝中,我們也沒聯絡了,但警方願意幫我作證,不是胡亂報案,若女方一直不出庭作證,我被起訴的機率高嗎?
若不起訴,我反告誣告可以嗎?
第二,同時期(兩年前) 女方若回來我這看小孩,王先生都會打電話報案,說我軟禁女方,報了三次案(不同天),派出所警員有來我住家,第三次警察跟王先生說,說他再亂報案就要辦他,所以她就沒再報案了,請問我可以居於他謊報,也告他誣告嗎?
以上~~感謝眾律師回覆~~
phuketsky@msn.com
DANIEL
我與當事人簽下一張本票,但我未按時還清,在九月初收到一封公文,因為沒有
還錢,對方提告我詐欺,當時與當事人私下和解 只要我在九月底前,還清我借
的錢,就取消提告,我在9/16日去當事人的上班地點還錢,與當事人見面並點清金額,有很清
楚的要求取消詐欺告訴,當事人有表明答應我的要求,幾天後又收到第二封公文,我再打電話要
求要取消告訴,當是人也表明答應,但是在昨天12/18警察來我家,說我有一份公文要去警察局
拿,結果去了才知道我成了通緝犯,在警局裡銬上手銬進拘留所,當時有點嚇傻了,當事人的提
告已經送到地檢署,表示當事人沒有撤銷告訴。我現在應該做什麼事情,我的本票被我撕爛剩下
數張有一半的名子印章還有金額數字,我該怎麼保障我的權利。
嗨!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些法律問題,目前我因兵役問題被通緝當中(在網路上內政部資料中查到),但理論上應該會有通緝書才是,但我並沒有收到,就小弟基本上瞭解,通 緝書上應該會記錄追訴時效,可以請問如果我提供姓名跟身份證字號和 法院通緝機關是否可以查的到〞正確〞的追訴時效呢?因為我想知到我什麼時候追訴時效可以取消,簡單的介紹一些情況: 距離離開軍中到目前有八年了,因為時間是在軍中一九九年初時,因病停役(不是真的,偽造文書),二、三年之後法院有寄通知書,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又有二百十四、等,我不是很清楚他們怎麼判決,但如果依當時防害兵役是三年以下有期途刑,追訴就五年再加偵察時間再加四分之一,不也應 該要過了,但是網路還是查的到我的名字,如果他們是依造二百十一條判,那就很長的(十年追訴期),可是想來想去,偽造文書並沒有危害眾人啊!只是想不當兵 而己,這個時間真的夠長,真想知道什麼時候時效才取消,不知道你們可以幫到忙嗎? 問板橋地院,或那裡可以查的到呢? 是否他們會告訴我呢? 這樣如果找你們查詢要收多少錢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應辦理解散,不然會有更多的稅務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