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律師:想請教一本票糾紛問題 三四年前曾用一個朋友名字登記購買預售屋 當時資金確也有用朋友的名字向銀行信用貸款約三十萬 為了展示誠意 我主動開立四十萬的本票給對方 而於二年前時房子有買主欲購時 因所有權人是對方 當時朋友以要付房仲四%及繳稅等為由 要求我改簽九十萬借據與本票(原四十萬的本票退回給我)才肯簽契約書 因資金緊繃為求順利出售所以我簽了 事後房仲部份並未收取任何仲介費(因價格我不買意 只買方給)國稅部份也未產生任何費用 豈知我已分期償還那四十萬元給對方了 但對方現居然言明九十萬為我的債務 要我償還 否則進行本票裁定! 過程中我握有簡訊& mail可佐證這筆債務有不真實之證據 請問律師這官司可以打嗎?
你好~
我想請問我的親哥哥現年三十多歲,長期有偷竊欺騙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都是一家人所以大家一再的容忍,他平常在便利商店打工,前陣子跟我裝可憐因為信用不良無法自己名下擁有門號,於是用我的名字申請號碼承諾會按時繳錢,但是過一小段時間故態復萌欠費五千多,最後我決定先去把號碼停掉要再付違約金五千多總計一萬多元,也讓哥哥也簽了借據說他等三月八號的時候領了便利超商的薪水之後返還,而這筆欠費我先用信用卡繳清,可是等到七號左右他就已經不見蹤影,他又趁著父母去南部偷走我媽的私房錢一萬八,然後因為我只知道他在便利商店打工卻不知道是哪一間,打電話去大家也說沒有這個人,很可能是騙我們在超商打工,因為他一直如此偷拐搶騙我們家人忍無可忍卻不知道要如何制裁!請問假如我拿他有蓋手印簽名的借據去報警會被受理嗎?我想換家裡大門門鎖但是怕他會偷請鎖匠來開門的話可以告他侵入嗎?如果父母去申請跟他脫離關係的話要如何才能成立?我們都很擔心他將來會去外面惹事生非牽連家人~他之前曾經當兵的時候偷竊,逃兵,在外面工作的時候偷別人的錢,辦現金卡欠卡債,欠電話費,亂跟鄰居找理由借錢不還,騙我們說女朋友懷孕要拿小孩騙我們錢,趁家人不在家敲壞爸媽房間門鎖偷錢等等不勝枚舉,拜託請幫忙回答我們全家人的困擾,我實在是走投無路了也毫無頭緒!我爸說去報警警察也不會理我們!但是我非常不願意全家人被哥哥搞的愁雲慘霧,因為現在我們家的經濟狀況也不好,我很不甘願媽媽錢被偷走我又還要幫他付那筆電話費,拜託請幫忙回答我幫幫我~非常感謝!!
對方當初跟我借錢(無立下字據) 之後換電話 搞消失 拒不連絡, 但我知道她家及她機車,之後因氣憤在她機車上撥尿, 之後她才主動連絡我說她說要告我, 並完全否認當初有跟我借錢的事
請問我這樣可能觸犯什麼法
對方跟我借錢但無借據 這能有辨法要的回嗎 而且已是去年九月的事了
對方 當初是因為援交才認識她 她之前曾對我說過 她男友和她吸毒的姐妹的男友(都是一些小藥頭) 和她應召站的老闆 以及 她有一些豪客 都有去她家騷擾她 和 破壞她機車的前例
她現在說有錄影帶拍到這次潑尿為證 死咬著要我賠錢 不然就要告我 並且要我承認她車子所有的破壞都是我所為
因為我現在不清楚她車子有那些問題 而且我懷疑 她現在只是想要錢而以
請問我有什麼辨法可以申辯嗎? 和避免更大損失的方法嗎? 可以要求說 到我熟識的機車行做維修 報價或清洗動作嗎 因為我並不相信她...
律師你好
我的朋友被運彩行騙了近百萬
從去年開始 我朋友到他家附近的運彩店買運彩
後來因為常買就和老闆娘很熟
常常都會聽到那個老闆娘打電話要他去運彩行
結果前陣子我發現他怪怪的
才知道被運彩行詐騙了近百萬
我覺得奇怪 於是上網查了一下
網站註明不可過度簽註 為何這個老闆娘一直要我朋友去
原來那個老板娘都會和我朋友說他買的都沒有中
很多次乘機會換單子 有被我朋友發現過
我朋友就不去了 可是那個老闆娘還一直打來
逼我朋友簽下借據(那時騙我朋友說都沒中還一直要他玩)
因為款額太大 我朋友沒辦法 可是那個老闆娘一直打電話來騷擾他
還曾於半夜一點時來他家一直按門鈴(一聲門鈴按了快三分鐘)
我都有錄音起來
請問律師如何保全他的權益呢
謝謝
不好意思麻煩了
如題,要請對方簽借據,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現在逾期不還,要請對方填寫借據,請問我以下的寫法可以嗎?
一、茲 (甲方)向 (乙方)商借3萬7千元,並以月息 分做為計算,
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三、義務人(甲方)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
有不兌現,其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
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
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資證明。
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大家好。
我有法津問題想請專業的人幫我解答。
一、我在93年繼承了弟弟的財產和負債,我是辦限定繼承,當時有法院公告。現在又有銀行說弟弟欠他們30萬到目前沒有還變60萬。之前有去法院調解,我有說明繼承的部份已經沒有財產了,當庭有簽合解筆錄,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可是我還是收到法院的查封通知了,定3月要封房子。 我不懂為什 會這樣 ???
因為房子在97年就應弟弟欠阿姨錢被阿姨告上法院調解還錢,之後就辦過戶給阿姨了,後來98年阿姨要賣房子才發現那個房子已經被我爸在早期就貸款了,後來阿姨要去法院告我詐欺,我才又花現金100萬買回,還簽了一張124萬的借據,目前房子還有100多萬的貸款還有欠阿姨錢。
還有銀行的人說,我如果要賣房子是不能自己賣,要讓法院的人來賣才可以,我自己賣不算,所以我還是要還他們錢。
我有公告他們並沒有到法院 登記我根本不知道有他們的存在,很無奈現在所有的債都在我身上 ,我該怎麼辦。
第二個問題是
二、我小時候親生爸爸把我給人收養,當時收養我的養父有給我二問房子(只能住不能借貸的房子),現在我自己的親生爸爸說那個房子是他的要我還給他,他說房子是他給我養父的,所以他要要回去。我跟他說房子是養父給我的,不是你,你沒有權利要回去,他說我養父在我28歲的時候就跟我終止收養了,但當時養父並沒有要回房子,房契是我的名字,我爸叫我給他不然說要告我。
這樣也可以告我嗎??
我想脫離這樣的爸爸可以嗎??
他只有需要我幫忙的時候才會對我好(要錢或生病時),不需要我就要告要我。
之前他車禍是我照顧他二年的,一年多沒有工作後來是一邊工作一邊照顧。
他一直要我賣房子給他錢,他自己月退休俸,他向農會借的錢也是我在還,我真的快被逼死了,誰可以幫幫我??
說會幫忙分擔房租 但是卻在那裏白吃白住了幾個月
我實在受不了跟他提分手請他搬走 他說等找到房子就會搬 卻一直沒下文
到最後沒辦法 我只好跟他說 我要搬家 房子我會退租 他說既然我不住了
房子就先讓他住 他再將押金分期還給我 (我本想房子還有7個月到期 就算他沒把押金給我 有7個月ㄉ時間他應該可以有錢租房子了吧 到時我再將房子退租將押金取回)那時我搬走的時候我有知會房東
我因為工作的關西要北上 因為租約未到期 我有幫他找一個新房客他會繼續支付房租
但是因為他一直沒將押金給我 我想說租約到期了我要跟房東退租拿押金
房東卻說 我一搬走他們就另外打合約了
現在我變成無法跟房東退押金 跟他也拿不到錢
他怎麼可以擅自將我的合約還有押金轉變成他的
這樣的行為可以構成侵占嗎?? 房東知道新房客跟我的關西 原本是男女朋友
但是他們要重新打合約的時候房東並沒有通知我 是合約到期我打算要終止合約退押金
請他們另外打合約 才發現他們早就另外訂定合約
但是房東並沒將押金退還給我 而是直接轉入他們新訂的合約
也就是 他們新打的合約那位先生並沒有支付任何金錢
因為他本人本身就跟我借貸滿多金錢 因為沒有借據 他又擺明沒錢還
我也認了 但是這樣強佔押金的行為真ㄉ跟強盜沒兩樣
因為一時同情 怕他露宿街頭 給他方便 卻換來這樣的結果
真的讓我很不甘心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律師好 請幫幫我~我是單親媽媽獨立撫養一個兩歲男孩 我在99年9月交一個男朋友當時他說願意照顧我與小孩 交往至今年8月底因我工作較忙無法配合他的時間 而男友提出分手 我也答應了
我在今年10月接到 他向法院請求協助處理債務法院傳單 內容為 前男友提供三張銀行匯款單 6.7.8.月份共伍拾萬元
說是我向他調借 屢次催討 我置之不理 請法院處理債務
我在11月2日提出異議 我沒有向他借錢
我有通聯記錄及 他傳給我的簡訊為證明有交往
他要我出來調解 不然要告我詐欺
我沒向他借錢
沒有本票借據
兩人交往屬心甘情願贈與我與兩歲小孩
12月5日要開調解 請律師幫忙
1~他可以告我詐欺嗎?
2~錢的事會被他告成嗎?
3~他說太太死了 卻沒說再娶 後來才知道 會被告妨礙家庭嗎?
謝謝~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力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妳好:
在前年10月我借錢給男朋友周轉,說周轉後會還錢給我,我也不疑,所以當時沒有立下任何借據,第一筆匯款是140萬隔天又借給他第二筆40萬,匯到他前妻的貿易公司(因為他信用破產所以只能用她做負責人)
10月底我就跟他閃婚了「父母都不知道也沒辦喜宴」,閃婚後那間貿易公司於同年12月就轉換負責人到我的名字了,因為後來發現他多次騙我,還有三四個案底, 都是跟金錢糾紛有關 ,大約過了半年我就離婚了,負責人又轉為他,幾個月後負責人又變更成他弟弟。因為後來發現他是惡意欺騙我的金錢並多次向他索討,他都聲稱貿易公司虧損沒錢還我,又說當時我們是夫妻,是我自願幫他的,由於當時都沒立下任何借據,只有借給他的匯款證明,那我應該向他前妻本人索討當時的借款?還是應該跟公司索討 ?「這樣會不會自相矛盾」而且當時這二筆錢我男友是馬上轉匯給其他人並非用到當時貿易公司的資金周轉及業務事項,兩年下來多次向他索討欠款,他都惡意拖欠並無誠意解決此債務,一路的擺爛拖款,我該如何索討?像誰索償呢?
目前我知道信用破產的他有錢 只是他惡意不還還拖欠,因為他有跟人家和開了兩間有店面的公司(相信信用破產的他不能擁有合法資格,而是私下協議),
那這方面我又有何良策處理關於他沒錢還款的說詞及證明他惡意拖欠還款及擺爛? 謝謝!
故事摘要:
我交付50萬的金額給乙,但是並未立下借據,後乙提議以她所有之寵物店股份賺讓抵金額,我同意並立下契約,契約如下: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寵物店股份轉讓事宜,地址 (以下簡稱本店)事宜,訂立本件合約,條款如后:
一、乙方擁有000寵物店股份 萬元,其中 萬元於訂定合約同時轉讓甲方。
二、甲方依持有股份比照乙方分配盈餘,按出資額比率分配之;如有虧損,亦按出資額比率分攤,雙方合作期間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費用自付)於100年9月31日前至本店地址現地查看,如不願轉過讓股份,甲方得取回投資金額,甲方不願前去則合約即成立。
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憑。
五、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名+指印
乙 方: 簽名+私章
其實我只想拿回我的50萬,但是卻因當時沒有立契約,錢也是直接拿給她的所以也沒有證據…只好答應簽這份合約,而後因為乙她不願意提供她擁有這間寵物店的股份合約,所以我也無從得知這間公司的真實性及營收…..。
問題一:
上面這份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還缺少了甚麼?是否應有甲乙兩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手機等資料?要有第三人在場嗎?我還有其他方法證明她有跟我借錢嗎?
問題二:
假如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那她要是其實沒有擁有這些股份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那我可以依據這份合約要求她還我錢嗎?
問題三:
如果照這份合約二的說明我可以在期限到時要求她還我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