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專家
我想請教一下
這幾天在PPT上的EASON演唱會票卷平台上
和一位鄉民購買演唱會票卷(近6000元)
我向對方以PPT信箱確認過交易成立
也請對方將票卷拍照寄件至我信箱讓我確認票卷真假了
昨晚我轉帳後
今天賣家完全就沒和我聯繫了
手機也都是關機狀態
我傳送很多次PPT信件給他無回應
我也有留存我們電子信箱GMAIL紀錄
我該怎麼做呢...??
報警的話就到一般的警察局就好嗎?
如果明天他再無回應 我就會去報警了
各位專家
我想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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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位鄉民購買演唱會票卷(近6000元)
我向對方以PPT信箱確認過交易成立
也請對方將票卷拍照寄件至我信箱讓我確認票卷真假了
昨晚我轉帳後
今天賣家完全就沒和我聯繫了
手機也都是關機狀態
我傳送很多次PPT信件給他無回應
我也有留存我們電子信箱GMAIL紀錄
我該怎麼做呢...??
報警的話就到一般的警察局就好嗎?
如果明天他再無回應 我就會去報警了
各位專家
我想請教一下
這幾天在PPT上的EASON演唱會票卷平台上
和一位鄉民購買演唱會票卷(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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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請對方將票卷拍照寄件至我信箱讓我確認票卷真假了
昨晚我轉帳後
今天賣家完全就沒和我聯繫了
手機也都是關機狀態
我傳送很多次PPT信件給他無回應
我也有留存我們電子信箱GMAIL紀錄
我該怎麼做呢...??
報警的話就到一般的警察局就好嗎?


首先...我職業是美髮設計師
前不久我在一間牙醫診所的沙發 看到一個小錢包 很小一個
現場都沒人 我是早上9點多去看診的
櫃檯有三個工作人員 於是我就把小錢包拿過來並打開拉鍊"大約"瞄了一下
裡面無現金 都是一疊證件 但我有看到一張提款卡
於是想說拿去派出所
再等候喚我看牙齒的這段時間 約有快20多分左右
過5分鐘左右 我想說還是把撿到的錢包放回沙發好了 不然被誤會我偷東西
於是我把它放回原位 (小錢包原本放在沙發的角落)
過了3分鐘左右 一個老人進來了
我看老人要座沙發的樣子
我擔心東西被拿走 於是我又把小錢包拿了回來 放在我的包包裡面
又過了不到3分鐘 一個小孩進來 在沙發那邊玩
等了快20多分 護士叫我了 我進去裡面看牙齒
看了約15多分有了
出來等櫃檯人員環我健保卡的同時
一位小姐問櫃檯說它的小錢包遺失 詢問櫃檯人員有無撿到
櫃檯人員回答沒
(此時我想...是這人掉的嗎?雖然裡面沒現金 但是我有瞄到提款卡.我該拿出給它嗎?想了想...萬一非本人的話 提款卡被盜用.那我不就\事情了.所以當下決定交去派出所最安全)
等到櫃檯人員喊我的名子 拿到了健保卡 我就離開了
當天是星期六 上班時間又剩不到幾分鐘 便先回公司打卡
打完卡之後店裡爆滿 於是我就先忙客人
忙了約1個多小時 店裡還是處於爆滿的狀態 手機響了
我接起來聽 家人說派出所有打電話去家理 問我是不是偷別人的錢包
我當然是說沒有阿 (此時我嚇都嚇死了.馬上跟店長請半小時 第一時間把錢包交去派出所 留下我的資料之後便又回去上班)
回到店裡忙不到10分鐘 手機又響了 派出所要我立刻過去一趟
(由於我手頭上還有客人 只好再跟店長請半小時的時間.直奔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一個員警說要載我.我便說好 於是被員警載到另一間派出所
到了之後員警開始帶點凶的說 妳早上是不是有去牙科看診
我回答:對阿
員警:你是不是有偷人家的東西?
我:偷?沒有啊!
員警:可是門診那邊有監視器 有拍到你拿對方的錢包喔!
我:我是撿到的 原本就打算送去派出所了 現場後來有一個女生說它錢包遺失.但是我擔心不是本人的 還是交給派出所最妥當!
員警:那你出門診之後就可以直接交去派出所了阿.怎麼還要妳家人通知妳之後妳才拿來派出所 明明就偷東西!還說撿到的(此時員警很兇)
我:(做好事被誤會 我火氣也上來了) 拜託一下好嗎?我上班時間要到了 我總要先回店理打卡吧 剛好店裡又爆滿 我走不開阿!
員警:你不用說那麼多了拉.偷就偷 理由那麼多!
我:可是我就是忙到走不開呀!你們這樣一弄 我客人都不用作了 錢都不用賺了你知道嗎?
(因為員警很兇 我也帶點凶的口氣)
員警:來!妳進來詢問室.不用作客人不用賺錢是不是?我就讓你在這邊待到晚上.讓你沒得賺!(於是它就走了 丟我一個人再詢問室)
我:火整個上來了!
此時對方來了 我再詢問室隱約有聽到它們講話的聲音 詢問室的門沒關
員警要求對方先去看一下證件有無少 並去提款機看看錢有無少
過了幾分鐘之後 對方說 證件都在 錢都沒少
之後員警走進來跟我說
員警:妳等等字簽一簽就可以走了(此時員警已經綁我約兩個多小時了)
我:對方謝謝都不用說的嗎?我做好事還要這樣被對待 我的客人怎麼辦!
員警:賺什麼賺!我就讓你繼續留在這邊!(於是員警又走了出去)
過了一個多小時…員警再度走進來
員警:對方說要告妳!說要告妳"侵占"
我:告就告啊!我又沒有做錯!
之後對方走了 我火氣還很大 之後員警走了進來 態度整個都變軟
員警:剛剛叫妳簽字就沒事了 搞到現在人家要告妳
我:不是阿!我做好事 不但沒有得到一句道謝 還要像犯人一樣被扣留
我今天的客人都被放鴿子了 我今天等於沒賺到錢耶
員警:你要講啊!妳一開始說對方沒來跟你道謝不就好了
(於是員警找我去抽煙 並開始跟我說 監視器都有拍到 7~8成你會沒事情.但我不是法官 所以我不能給你保證)
之後員警找我做筆錄 我氣消了一半就乖乖做筆錄。(如同我上面所說的這樣)
之後員警還說 我知道沒妳的事情.你也有損失.筆錄我會幫你寫的圓華一點
筆錄做完之後 我最後補上一句
如果我有心想要偷對方錢包 當我拿到錢包的同時我就可以離開診所了
我何必還再現場待了約半個多小時才離開呢?
=====================================================
就在今天 我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侵占"
明天要開庭
=====================================================
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人
當天光是客人 我至少損失了約台幣4千左右.由於再警察局被綁太久.店家那天還扣我曠職.合計下來 我當天不只沒賺 還損了台幣5千左右!
如果我去開庭 我真的沒有事情之後 我可以告對方誣告嗎?
(該如何去告它誣告呢?)
並且我有辦法讓對方賠償我嗎?
由於整個事件真的很冤枉 沒賺反虧 讓我很氣不過Q_Q"



大家好~~請問一下
我當初被朋友拉去做直銷 入會方式(繳500元入會費+辦兩支手機)
因為當時我未滿20歲不能辦手機 我朋友的上線就先用他的名子辦了那兩支手機
然後要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因乙方(我)需要申辦手機,但因未滿20,故由甲方(我朋友的上線)代為申辦,
於7月23號滿20歲過戶(之後因為寫錯日期塗改成8月29號,我生日是8/29,7/23是當天簽的日期) *塗改日期那邊沒有簽名+蓋章*
簽約人:我簽名+蓋手印
見證人:我朋友簽名+蓋手印
*這張切結書 文中日期有塗改(沒有簽名+蓋章),我當時未滿20歲簽的,加上我的監護人沒有簽名,也不知道我有簽這張切結書*
可是後來我反悔了,我提出說要退會,他不幫我
我手機跟卡都沒有拿,手機的名子也不是我的,
只有在當初未滿20歲時繳了500+前兩個月的申辦費
現在滿20了,請問這張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嘛??
我朋友的上線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他有把其中一隻電信的sim卡給我 但是我交還給拉我進去的朋友的家人了
另外一張電信的sim卡跟手機都沒有給我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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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被前女友去警局報案、告我妨害自由,傷害,恐嚇...因為我們是三角關係,他一直在騙我,又當下偷偷打電話給另一個男生,我當時一氣之下拉下他的手機,但手機還在他手里,一直沒離開他手中,當時有管理員大哥在場,拉扯可能有一點點的小傷(還不知道,不清楚),只是小小拉扯,我只是說妳不要再騙我,我們先好好談話,我就放開手,只有拉扯有接近他,當下他有說我要把另一個男生逼出來,我說好,我們當面說清楚,之後我都保持3-5公尺以上,過5分鐘警察有來現場,警察只問我什麼事,我說感情三角關係,警察說他們無法管,好好談吧,結果那男生也沒出現!
他們有去調有監視器,但當下在場管理員大哥說監視器只是晝面,我是有人有眼睛和嘴看的很清楚!!如果法院有問,我會說老實說話~因為他們原原要告我搶奪罪!!
大哥說又沒什麼事,又幹麼告又沒有妨害自由說我沒有不讓他走,他也是自由行動~!!
那知道過二天他和另一個男生去告我~!!

昨天(9/4)下午5點50分左右,我剛運動完返家,在樓梯間遭遇我叔叔(我父親的小弟);當時我正在開信箱拿信,被他從背後推擠,我跑出樓梯間,他也追出來,先以言語公然侮辱我(「幹你娘、老雞掰、臭雞掰、你娘老雞掰」),繼而拿手上的安全帽動手攻擊我的左手。
我從頭到尾沒有還手!
我的妹妹4樓聽到我們的聲音,大約在6點02分左右打電話報警,並且在06:04左右自四樓陽台以手機錄影做証,影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叔叔以手上的安全帽攻擊我的頭部!
我的奶奶在我叔叔攻擊我後,約是6:07才從33號2樓到樓下問話。
大約在6時08分左右,第一位警員到達現場,6:10左右,警車來了兩位警員,一共三位,
在三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6:12陳鴻利趁三位警員不注意,揮拳攻擊我的右臉!
6:13,第四位警員到達現場,
6:14救護車前來,送我至忠孝醫院驗傷。
我叔叔在警員的面前出手攻擊我,應該算是現行犯,但警員並未將他帶回警局偵訊!
且他在警員離開後,自行至醫院驗傷,可是我並未出手攻擊他,不知道他那來的傷?
在我驗完傷至警局做筆錄時,他打電話來警局,揚言如果我告他,他也要告我!
目前以我手上的証據(証人:我妹、証據:影片)來看,對我是有利的,影片中也沒有錄到我有任何的言語攻擊;但就怕他請我奶奶做偽証,說我這個做孫子的辱罵叔叔,導至我也被判公然侮辱!
想請教站上的律師們,能否給小弟一點建議?感激不盡!



跟對方有一個案子在爭訟中,這一天開完庭後,我走在對方前面,他突然從我背後將我向前推,接著就自己往後倒在地上,大聲喊叫說我打他,我起身後看著他說:你為什麼要推我?隨後我就看到他的友人正拿手機在拍攝。然後他起身隨他友人說要去告我傷害,最慘的是我當時只有一個人,沒有人可以幫我做證,而路人也都怕麻煩,不願幫我作證,讓我很苦惱。
現在檢察官僅憑一張醫生證明及一個證人就將我起訴,接下來想請教:
一、他友人當證人,但是在他按鈴申告時,他的友人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值班檢察官製作筆錄,而僅有去警察局及偵查檢察官製作筆錄,我可以排除這個證人出庭的資格嗎?
二、事發現場剛好沒有攝影機拍到,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的供詞會成為唯一證據嗎?該如何破解?
三、證人是對方的女朋友,有為他另案做過證,但不被採信,到時可以向法官主張證人有做不實證供的疑慮嗎?
四、證人的證詞在警訊時跟地檢署偵訊時有所不同,前後有矛盾,這樣證人的證詞仍會被採信嗎?
五、對方的驗傷單看起來像是診斷證明,而且只有日期沒有時間,這樣的驗傷單是成立的嗎?我是否可質疑這張驗傷單的真實性?
六、事發當日我的腳跟也有瘀血受傷,已開立驗傷單(就是有一個人形的那種),也提告了,他告我的部分都起訴了,而我對他提的傷害,檢察官至今還未開庭偵查,是因為我沒有其它證據,所以檢察官就不受理嗎?我有何申訴管道?我可以聲請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嗎?
非常感謝悉心的回答!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打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及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及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簡稱A)向寵物店買了一隻小狗,小狗金額為12,000,一開始的訂金3,000是由我支付,剩下的9,000是由A付款,
當時與寵物店購買時登記的名字是A,后來99年12月我與A分手, 當時我把名字借給A買車、牽網路、辦手機,..
(1.)買車 等同於我當保障人,有一張罰單未繳積欠到長達半年多,一直到100/08/04 才完全解決。
(2.)牽網路線 當時他在一家非合法的小型公司上班,可以說是詐騙集團,那時候的公司為了要搬地點,要牽網路線,A與我借了我的名字去牽網路,在我分手的時候鬧的很僵,我要求網路線移除違約。當初在最後拿機器與網路帳單的時候,A遲遲拖很久,甚至到最後帳單積欠了三個月才繳完,之後才移除網路線,現在要找出這家公司的人,我手邊也只有1.2個人的網站而已,其他資料都沒有。
(3.)辦手機 辦手機偶而有幾個月常不繳電話費導致我要一直催,後來在100/02左右正式過戶。
會提到這三個的緣故是因為 再12月份分手,除了錢以外,還有小狗的事情。
在電話中,無第三者也無白紙黑字可證明當時我們的條款。 但雙方皆可確定當時的說法是” 「只要B把A的手機與網路帳單罰款費用全部繳清(大約總金額4,000元),狗就歸屬於B方,不管是晶片、名字、一切。,但A方有權力偶而帶回去養幾天」以上是當時電話中的合約。
之後不到一星期B把全部的罰款繳清後也把狗打入了晶片並把名字登記在B名下。
一直到現在100/08 A在半夜打電話給B,要求狗讓A帶回去養一天,當下我不同意,問了原因A完全不說,賴皮的就說〔A是狗狗的爸爸為什麼不行〕之類的話,中間長達半年完全不聞不問。 這幾天我有回去找A講此事情,A的哥哥說:「由於當初您們沒有白紙黑字寫契約,也沒有第三者在所以電話中目前當無效的話,然後你又不願意把狗給A帶回來養的話,"有可能"A有權力跑法律途徑,當時寵物是A買的只要找到寵物店老闆出來作證,狗就歸A方,至於中間的金費什麼,有可能是A方還給B方」
我想問,請問A方哥哥說的話是對的嗎?

我與某人在網路討論串內發生糾紛,對方要提告,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請搭配網址提供的excel附件檔案服用(多空間,檔案一樣)
http://www.megaupload.com/?d=GE77BTWQ
http://lovechiann.myweb.hinet.net/ANS.rar
http://tinyurl.com/3ku496t
A攔與C欄是公開訊息,B欄是私人訊息。
ABC有時間順序上的相關性,應該會較容易理解事件時間前後,
唯B欄內容是穿插在A攔內容之中。
事情是發生在ptt裡的一個大學/大專討論版面
對方發問了一個非常非常????的問題
而我很好奇為什麼一個堂堂大學生能問出這種問題
便在底下作出表回應:
【請問你十指盡斷嗎? 為什麼不試著二邊都打電話問看看?】
對方不爽(不爽純粹是我個人觀感認定),便回應我以下文字:
什麼叫十指盡斷
你他媽噓文可以 不要人身攻擊OK?】
在對方回應三分鐘之後,個人認為是怕我看不到他對我的回應,
便寄發私人訊息給我並質問我,爾後我也回覆了訊息給對方。
然後我在對方的討論文串內,作出了最後一次的回應:
【對了 請別再私信 汝身意識太過強烈的棋步 敝人頓覺無趣】
==================隔天==================
對方發出了提告宣言(?
內容如excel附件檔案C欄
說他已經報案,案類:妨礙名譽(信用)
昨天警方通知我去警局作了筆錄,警伯也覺得這種提告很愚●,
也教訓我怎麼會笨成這樣降低自己水平跟這種人混什麼泥水,
受教許多,警伯益我良多。
其實我是不太懂他想要定我的罪名,我想可能跟公然侮辱之類有關
我也不懂法律,所以特此請教,
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能做出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授權我當二房東,將其他三個房間轉租。
因為轉租的對象都是有間接關係認識的(比如說朋友的朋友),所以當初沒特地再跟其他房客打契約,只是口頭說好每個月付給我多少租金,再由我一起轉交給房東。
有位室友,因為自己打工賺學費與生活費,生活比較克難,慢慢他就沒有準時繳房租與水電費給我,有時候會兩個月給我一次,或三個月給我一次。
我想說她那麼辛苦,也不吝於給她方便,就常常幫她先墊付這些費用。
時間長了之後,那位室友竟變成完全不繳錢,任由我電話簡訊或是當面催討,她都只是說好好好,卻從未將錢交到我手上。
直到我們房子租約到期的前一個月,因為大家都不續租,所以我們開始結清所有雜費,那位室友至此已積欠9個月的水電費與6個月的房租,加起來三萬多塊。
退租前一個禮拜,我拿清單給他請她在退租前將這些錢還清。
這次她的用詞忽然和以前不一樣,說好,她會”考慮”。
直到要退租的前三天,我用簡訊再次請她還款。
沒想到她回傳了很語氣很兇狠的簡訊說,她早就把錢給我了,叫我不要欺人太甚。
但是她明明沒有還給我任何一毛錢。
然後問題就來了,我們都是口頭講好,每次大家繳房租我從來沒開什麼收據,大家都是互相信任,現在她忽然這樣,我一時也不知道該怎麼證明她沒還我錢。
退租前二天,我正在煩惱該如何繼續向她催討要錢時,
他忽然衝到我房間門口對我竭斯底里地叫囂,
說她老早就把錢還給我了,像我這種是非不分的傢伙,再跟她要錢她就要叫警察來;
還說她老娘什麼沒有,最多的就是錢,她兼差當英文補習班老師,
不像我無業晃蕩坐吃山空(那時我剛好從前一家公司離職)。
我當下一把火整個被點燃,就跟她說,請她把警察找來,
然而她整個就像發瘋一樣一直咆哮,完全不理我說什麼...。
後來另一位室友試圖緩和她的情緒也被罵得狗血淋頭,總之就是接近瘋婦的感覺。
後來她打去罵房東,對電話吼叫到整條巷子都聽得見,
最後又打去給警察局問說可不可以告房東,我們其他人都傻眼。
因為太震撼又太驚恐了,所以當晚我沒再繼續跟她要錢,隔天租約到期大家就搬走了。
和她一起住一年多,不論講話或相處,她一直是正常人的樣子,其他室友都覺得她是故意裝瘋賣傻不想還清這筆帳,我越想越覺得很不甘心,覺得一定要討回來。
但我現在只有她的姓名與手機號碼,想請問該如何利用法律途徑追討這筆債務?
真的很困擾,感謝各位大德

我弟剛出社會工作從事手機銷售業
但在進公司時簽了一張契約
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工作"滿兩年"才可以離職
但這份契約員工而言無任何"可預期性的利益" (沒專業受訓..簽約金..啥都沒有)
這間公司啥都沒有給...想工作就得簽兩年
每月薪資平均才24000左右(偶而領到將金也不到3萬)
僅擔任基本員工且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月休也才5天
怎麼想怎麼不合理
我弟那時沒考慮清楚簽下去(剛出社會找不到工作..一時心急才簽下去)
現在做10個月就做不下去了(身心俱疲..於上月已離職)
但公司那邊就告我們違約(本周四要開調解庭了)
我們該怎麼辦??????
前幾天有去勞工局問過律師
那邊的律師是說他這契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無效不成立(就算我們違約也沒差~)
所以就算被公司告也不用怕
但我們私底下去找老闆要和解..他完全不鳥我們
所以我們還是很慌
想請問
1. 到底有哪一條法律可以保障我們的?

今天發生的事,我跟同事一起去吃飯當時我同事已經先到在對面餐館看著我待轉要轉進去餐館,我那時騎車停在路邊,準備待轉穿越單黃線雙向車道的餐館吃飯,而我後面也停了一台路邊停車停在黃線的休旅車,當我覺得雙向都沒有來車時準備起步穿越單黃線,這時左側突然來了一台機車從我左前車頭撞上,他撞到我之後我車倒了,他也因為撞到我的車而連車帶人滑到前方去。
因為當下有看到他騎機車講手機,而我站在正對面的同事也剛好看到整個過程,不過報案時,我想請我同事當第三人證,不過交通警察卻說因為我認識我同事,所以不能夠當第三人證,請問這樣合理嗎?當下只有我同事看的最清楚了~
當下我有跟警察提醒說對方疑似講手機騎車,對方的手機也因為碰撞時被飛了出去,不過警察在拍照時並沒有把手機拍進去,因為那時警察已經先撿起來給對方打電話連絡家人,請問這樣會對案情有影響嗎?事後應該可以調閱當時的通話明細吧!?交通警察還跟我說不是刑事案件沒辦法調閱通話明細,請問這樣對嗎?
還有,當下我也有要求調閱路口監視器,不過交通警察跟我說如果沒有什麼重大傷亡或是牽扯到刑事案件,是沒辦法調閱公家的路口監視器,請問他這樣講是對的嗎?我要怎麼做才可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您好:
第一個問題: 您的同事如果有看到事發的經過,還是可以當證人的,法律並沒有對證人的資格作一定的限制。不過一定要據實陳述,不然會有偽證的問題喔。
第二個問題:如有你或對方有受傷時,有可能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這樣就是刑事案件了。至於他騎機車時有沒有講手機,可以藉由傳訊證人或調閱前一個路口監視器的方式來證明,如果到地檢署去的時候,聲請調閱通連記錄也行,不過你也要證明那個通聯時間就事發生車禍的時間才行。
第三個問題:如果有一方去告對方傷害就是刑事問題了,另外,並不是只有刑事問題才需要調閱監視器。如果對方之後用民事跟你求償時,你如果要證明沒有過失或對方亦有過失的情況時,除了送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外,路口監視器記錄也是一樣重要的佐證喔。另外提醒你,監視器的內容通常保留一個月左右就會洗掉,如果是附近社區自己裝設的,保留的時間會更短,所以為了確保自己權益,一定要先去將監視器畫面留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這樣您瞭解了嗎?

各位大大好
小弟家中經營美容美髮商品
今日收到商檢局傳真與電話告知(未證實對方身分)
對方說公文已發出
故目前等待公文到來再處理
以下甲方為我們 乙方為推責任之賣家
傳真內容大意如下(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傳真過來的)
乙方於網路上販售未經檢驗之離子夾
但是乙方說是98年在甲方這裡購買
購買回去後覺得不好用
所以乙方把商品放到網路上販售
經過查詢
甲方未曾販售過此商品
乙方在網路上的賣場
也是專營離子夾、電棒等美髮器材
評價也達四百多
由此看來應該是專門的賣家
故乙方說覺得不好用在拿到網路上販售這點
應為謊言
感覺乙方是要把責任推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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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要求我們店家到濟南路去做說明
但是我覺得今天隨便一個人說我在哪邊買的
商檢局就信了
這樣我們不就要全台灣隨便跑?
商檢局也沒有證實或者證據該賣家是在我們店裡購買的商品
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是說已經行文給我們了
問題一:目前我們是等待公文的到來,
還是有其他的事情可以做。
問題二:傳真內容中的乙方這樣是否足以構成毀謗?
因為他商品不是在我們這買的,
卻想把他販售未經檢驗之商品的責任推給我們;
這樣如果要控告他是否可告成?
問題三:從它賣場看就知道它是專門販售此類商品的賣家
卻說是來我們店面購買後覺得不好用才在網路上販售
明顯是說謊,這樣他自身會有何責任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大大協助
因商檢局人員是直接以手機聯絡
故無法求證是否為商檢局人員
但是他又說要我們至濟南路商檢局到場說明
這有可能是一場騙局嗎?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前女友與我有些爭吵,因她在5月份時騷擾我的家人父母親,由於父母身體不好,我也多次警告過她,請她不要再騷擾他們,事後她打電話給她母親大喊我父親的電話號碼給她母親,說我軟禁她要叫我父親去救她,於是我做錯了一件事情,我的理智線無法控制住我的情緒,完完全全的爆發開來,在短短三十秒的時間,我毆打了她三拳,導致她的右眼右上方有瘀青腫脹,以及左臉頰瘀青腫脹,當時還有掐住她的脖子處,事後我非常的懊悔,買了藥幫她塗抹受傷處,以及消炎止痛的葯給他服用,她一開始也跟我講她不會告我,但是發生事情後第三天,她在她母親及好友的帶領之下去醫院驗傷,然後再跑到警察局提告傷害,目前已經經過了快兩個禮拜的時間了,她不回簡訊,也不想與我和解,我已經提出最高的誠意了!請問這樣的我會被判多久,會被判到重傷害嗎?
我跟她交往一年,她在最後的一個月,幾乎每天騷擾我的家人,我基於想保護家人的身體,做了這件傻事,這樣講法官會採性嗎?
我還有去看精神科的病例診斷書,近期的大約看了半年左右,但是我五年前就有看過了!
這樣對我有幫助嗎?
還有她目前使用我送給她的手機,但是他有從事不良犯法的行為,這樣我是否可以告她侵占,因為手機內碼是我的,我怕被她牽扯關連到,我也傳簡訊給他,請她在民國幾年以前立即歸還,如無歸還我將提告侵占,這樣會成立嗎?這樣有構成恐嚇嗎?

回覆 ben 的發言內容: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 ... (恕刪)
你好
首先,縱使法官採信你想要保護家人的說法,仍然不會免除你的刑責,因為法律原則上是禁止自力救濟的。你的說法頂多讓法官會考量你是激於義憤,然後對你從輕量刑。另外,你的精神病病史,並無法證明你行為當時,人是心神喪失的,這些都是要經過鑑定。
既然手機是你給他了,你就已經喪失處分權了,他不還你手機,並沒有觸法。不過,你的擔心也是有理,所以並不會構成恐嚇。不過,據我所知你手機都送給他了,代表連手機內碼都給他啦,「手機內碼」只是這隻手機的身份證號碼,你手機都給他了,怎麼還會有保留手機內碼的可能呢?
以上

故事摘要:
我交付50萬的金額給乙,但是並未立下借據,後乙提議以她所有之寵物店股份賺讓抵金額,我同意並立下契約,契約如下: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寵物店股份轉讓事宜,地址 (以下簡稱本店)事宜,訂立本件合約,條款如后:
一、乙方擁有000寵物店股份 萬元,其中 萬元於訂定合約同時轉讓甲方。
二、甲方依持有股份比照乙方分配盈餘,按出資額比率分配之;如有虧損,亦按出資額比率分攤,雙方合作期間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費用自付)於100年9月31日前至本店地址現地查看,如不願轉過讓股份,甲方得取回投資金額,甲方不願前去則合約即成立。
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憑。
五、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名+指印
乙 方: 簽名+私章
其實我只想拿回我的50萬,但是卻因當時沒有立契約,錢也是直接拿給她的所以也沒有證據…只好答應簽這份合約,而後因為乙她不願意提供她擁有這間寵物店的股份合約,所以我也無從得知這間公司的真實性及營收…..。
問題一:
上面這份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還缺少了甚麼?是否應有甲乙兩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手機等資料?要有第三人在場嗎?我還有其他方法證明她有跟我借錢嗎?
問題二:
假如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那她要是其實沒有擁有這些股份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那我可以依據這份合約要求她還我錢嗎?
問題三:
如果照這份合約二的說明我可以在期限到時要求她還我錢嗎?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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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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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事情大略經過,親戚在拍賣網站下標購物,但賣家後來以「買家問題太多」為由,態度惡劣地來電通知取消交易,親戚於是在拍賣網站給予賣家負評,未料賣家開始 攻擊親戚,憑空捏造手機通話中不實的談話,反過來誣指親戚不講理等情事(該賣家的抹黑言論都涉及「具體」的指控,並非抽象空談),並且語多諷刺,因為拍賣 網站評價是公開的,雖然只秀出id,但所有人都能看到,該賣家行為應該構成誹謗罪了吧?
以下請教,
1.但手機通話過程並無錄音,必須還原完整通話內容才能舉證對方構成誹謗,請問若要調閱通聯對話內容,是向電信警察或一般警局報案?需備妥什麼文件?
2.要控告對方誹謗的話,選擇報案的派出所,是以親戚?或賣家?或拍賣網站?的所在地為準?若以賣家所在地為準,因為不知賣家所在的確切地點,請問如何處理?
3.若要附帶民事求償,是報案的同時一併提出?還是進入檢察程序再提?
4.請問從親戚向警察單位報案到通知賣家,需多久時間?其實親戚並非堅持訴諸法律,但該賣家態度惡劣至極,除持續捏造不實談話進行抹黑,更有恃無恐刺激親戚告他,所以希望先由警察單位處理而非直接到法院按鈴控告,如能令賣家得知被告而道歉,親戚也願意私下和解。
以上問題敬請專家不吝指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