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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弟 105-05-25 10:16

繼承權力歸扣與不孝子孫之贈與追討,敬請賜教

家父20年前因兩個兒子結婚,親族提議家父將名下農地分與兒子二人,
家父乃將名下所有地產分成三份,其中兩份分給兒子,自己留一份養老。

其過程有親族代立分立書,內含分得土地予以分家創業之用,然每月應各給
父母親8000元生活費,並輪流煮飯給父母吃,否則追討贈與。然這份約定並無
家族以外第三人見證,也無律師背書

時隔一年這兩個兒子用各種理由不遵守契約,然因同住一個屋簷下,所有的
費用均由老人家支出,多半的事務均由嫁出去的三個女兒打理,包含生病住
院等,他們完全不聞不問。

過去因贈與的標的是田,如今因都市計畫土地地目變更,變成價值不菲,也因
如此父母也無寧日,其兒子用盡手段逼父母將財產拿出來,飽受精神虐待與
語言暴力,終日淚流滿面,本欲提告,礙於面子而作罷。

1.對於這種有違常倫又不想讓兄弟姐妹撕破臉,不知有何方法可解決?
2.如何防止不孝兒子用非法手段侵吞父母財產
3.父母已口頭說明,剩餘財產不分與兒子,但未立遺囑
4.若父母百年後其眾女兒,應繼分部份,可否依法對生前贈與進行繳扣處分
5.由於地目已變,且事隔多年,價值亦差異很大,對繳扣是用最初之價格計算,
  還是現在市值。可以追扣應分之土地持分嗎?
6.若協調不成,須法律訴訟,原告於刑事民事需具備何資料與證據

以上敬請指教            謝謝                       2015-05-25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若有故意侵害父親之行為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上有財產目前不會構成)之情形,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但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為之,惟贈與人若宥恕,就沒辦法撤銷。 可妥善保管所有權狀,拒絕兒子無理之要求,或跟銀行訂定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依信託本旨辦理。若父親以罹患疾病,無法自理生活,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管理財產等事務,屆時必須要為父親之利益才可以處分財產。 可書立書面資料或以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剝奪兒子的繼承權,若有此表示,依表示失權規定,兒子就分繼承人。 可以民法第1173條規定,對於生前特種贈與進行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規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要提出告訴或訴訟,應蒐集詳細證據並撰寫書狀為之。
牛弟 105-05-25 13:1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 ... (恕刪)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徐律師詳盡解釋

然對歸扣用最初贈與之價格併入計算,法條上有瑕疵,

這是20年前的贈與,現因地價超過數十倍,受贈人早知會被追討,已將資產全數變賣,並

花光殆盡,反過來強索其父剩餘財產

並非做女兒的要爭財產,而是要保雙親能安養晚年,經過20年已認定其兒子及媳婦非常不

孝,無奈法律事生澀難懂,我們該如何討個公道?

現在贈與的祖產已揮霍一空,甚至脫產,屆時父母的安養費用,並非做女兒能負擔的,我

們期許能找到一個方法來解決將來父母被棄養的補救方法,

若需訴訟委任

 

 

meng 105-05-17 18:45

各位熱心的律師您好:

農地改露天停車場(混泥土+圍鐵網+伸縮電動門)無搭鐵皮,因不知道無申請,被檢舉,收到政府來函。

大致內容為,

(一)未作農業使用,核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農業使用定義不符,

依上開條例第69條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二)有關涉及建築管理,停車場管理,賦稅徵收等事宜,請本府都市開發局,交通局,

地方稅務局及財政部國稅局依權責處理。

(三)依據土地稅法第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轉移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做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另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轉移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再麻煩各位了,

要如何處理,申請,期限,會被開罰,拆掉嗎等等

因實在看不懂內文與條例,謝謝大家費心。。幫我解開疑慮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7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盡速拆除相關停車場的設施,回復農用,否則將被開罰。

2、倘若行政機關認定錯誤,可以提起訴願情正訴訟救濟

meng 105-05-17 21:01

律師您好,若不拆掉為優先,,可以透過申請成合法的停車場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向主管機關詢問能否以補正方式辦理,若不能,則只有拆除一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23:48

已經違反農地農用的規定,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或強制拆除,且會喪失農地原有的租稅優惠,要就地合法的可能性很低,最好趕快回復農用。

yan 105-04-16 11:25

各位大律師們好! 家裡有臨路之土地約 450 坪,因都市計畫(宜蘭頭城)被劃分為工業用地,且其中約 180坪被劃為綠地,調閱騰本後,其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目前都是"空白"。 都市計劃至今早已超過 25年,因地方政府財政關係又不積極做為,導致此土地幾十年來就閒置在那。

如果我們想將此土地租與超商或餐廳,在土地運用上可能會有哪些限制? 被畫為綠地的 180坪上是否可以有建物或設施? 

又因整個綠地帶沿著道路而劃,很多早期都已蓋了房子,地方政府無力徵收或不作為,此都市計畫至今到底是否還有法律效用呢?

謝謝各位大律師!

 

 

你好:

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若要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除非原來就開設餐廳或供便利商店使用,否則用途會受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之限制,惟詳細情形逕洽縣市主管機關較妥。
阿州 105-02-25 14:49
1、居住地房子已占領標售部份土地,當初要標售公告時,承辦人員表示我們在該處占領地方已超過10年以上,於標售決標後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方式辦理,目前已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 2、已查詢該筆土地都市計畫道路,且無公共使用相關計畫,地政人員也已現勘,卻沒有依現狀而執意整筆土地標售,受害戶數共有4戶,無法負擔整筆土地購買,請問律師,這等情事是否可要求地政單位依4戶居民已居住建築物以分割方式各別販售,依法又如何要求。
高先生 105-02-15 13:50

我們家有一間房子,約是在民國66年左右購置的,約在5~10年前,因為都市計畫,將部分土地收歸國有,我方已收賠償金(土地部分),建物部分未賠,因為若拆除後,房屋主要結構會被破壞,無法居住,請問會被強執嗎?目前道路尚未拓寬,老人家當初搞不清楚,也沒有留相關文件,頭很大="=

你好:

可至地政局查詢徵收相關文件及道路開闢進度。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土地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除非建物是違建,否則不會有你所述只徵土土地之情形。
Lukolin 104-07-28 23:14

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
乙方:興建者
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


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


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刑法上)上有何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

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

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

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

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雙方未成立租賃契約,則C會有不當得利之問題,至於刑事竊佔罪,尚難成立.

二.甲方得先以存證信函通知,當然向所在地公所申請調解並無不可.

三.F君代為簽約可以視為表見代理,所以您們可以主張已有租賃契約存在,若D君不履行,則可以向D君發支付命令,若D君有異議,仍會進行訴訟程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beetlebaba 104-06-12 22:03
組約簽訂房東未告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合約以本人及公司名(**小吃店)所簽訂,也明確告知房東租賃用途將做為餐飲業營業用,目前因廚房火源位於違建範圍遭建管處開立預拆單,因合法範圍小於原租賃範圍三分之一,實際無法做為營業用廚房,又所在地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目前已停業與房東協商中,請問各位律師房東是否已造成民法交付不完全之責,又房東明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卻無告知,是否造成詐欺之責,懇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2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故意,若無法證明有施用詐術之故意,即難以構成之;若契約有約定開設小吃店之約定,對方或許有違約之情形,可請求民事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eetlebaba 104-06-12 22: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故意,若無法證明有施用詐術之故 ... (恕刪)

 請教房律師施有詐術之故意,若已確知房東簽約前已知租賃標的物為違建(可舉證),又簽約時有口頭詢問過房東租賃標的物是否為違建,而房東回覆不是,以上是否可成立對方施以詐術,謝謝賜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釐清訂約當時有無就租賃用途予以告知,您們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而定,所以本件應回歸到您們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etlebaba 104-06-10 17:53

組約簽訂房東未告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合約以本人及公司名(**小吃店)所簽訂,也明確告知房東租賃用途將做為餐飲業營業用,目前因廚房火源位於違建範圍遭建管處開立預拆單,因合法範圍小於原租賃範圍三分之一,實際無法做為營業用廚房,又所在地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目前已停業與房東協商中,請問各位律師房東是否已造成民法交付不完全之責,又房東明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卻無告知,是否造成詐欺之責,懇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2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刻意隱瞞違建及無法用作廚房,確實涉犯詐欺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要求民事賠償

Joan 104-04-08 11:17

律師您好:

    本人所住區域周圍都是國有財產局租用地,本人門口租用地邊界為都市計劃道路用地,而其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上多有建物(經查部分無建物使用者登記)。近來,因對面鄰居未經同意私建曬衣場及雜物堆放於本人門口租用地邊界(就是對方私建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上(排水溝上方)),個人覺得已造成困擾,且已多次與其溝通,但對方表示"這排水溝應是共用為何不能使用及我們也只是為方便曬衣服",請問該如何解決?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8 1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所佔用之地,屬於國有財產局租用地,我方是否為承租人?造成我方何種影響?

2、倘若是,可以發函命對方清除,否則可以提告,並且請求賠償。反之,則僅能向國有財產檢舉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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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非常宇 104-01-16 14:28

請教各為先進: 某甲為地主,與乙方(水利局)於民國45年,因土地有互相侵占而簽署"土地交換使用同意書"並請公所鎮長當監證人,後因某甲將土地分割為數塊土地販賣,丙方和丁分別購得其一土地,丙方在購得此地(都市計畫用地住宅區) 問題1.丙方可否要求乙方針對丙方土地上建物(圍牆)拆除,再依鑑界結果恢復地籍圖及鑑界範圍,即各自清楚畫分土地? 問題2.丁方房屋重建欲將建物建築在所交換使用土地上(機關用地)是否合法?

非常宇 104-01-16 14:22

請教各為先進: 某甲為地主,與乙方(水利局)於民國45年,因土地有互相侵占而簽署"土地交換使用同意書"並請公所鎮長當監證人,後因某甲將土地分割為數塊土地販賣,丙方和丁分別購得其一土地,丙方在購得此地(都市計畫用地住宅區) 問題1.丙方可否要求乙方針對丙方土地上建物(圍牆)拆除,再依鑑界結果恢復地籍圖及鑑界範圍,即各自清楚畫分土地? 問題2.丁方房屋重建欲將建物建築在所交換使用土地上(機關用地)是否合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地政之登記資料為主,若您是登記名義人而土地界線有所不明時,則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經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6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問題1.丙方可否要求乙方針對丙方土地上建物(圍牆)拆除,再依鑑界結果恢復地籍圖及鑑界範圍,即各自清楚畫分土地? 丙方惟目前土地所有人,可向地政事務所請求鑑界,以確定乙丙方之土地經界範圍,若乙方有侵占到丙方土地之情形,可請求拆除之,惟丙方可能需支出鑑界費用。 問題2.丁方房屋重建欲將建物建築在所交換使用土地上(機關用地)是否合法? 若丁方為土地所有權人,可將建築建物之,若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需取得地主之同意,方得興建建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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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多 103-10-01 20:27

有關建築法規的問題,想請問有沒有人知道。

【台中縣非都市計畫土地建蔽率何時實施】

或是可以到什麼地方尋找相關的資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台中市政府都發局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unwang 103-09-02 13:07

我住在2樓,但1樓公設KTV & B1的泳池機房 不定時傳來(低頻)噪音

管委會表示已加裝隔音設備,但在屋內還是可清晰聽見歌唱聲&重低音聲干擾,而泳池機房也定期聽出低頻噪音,經管委會會同環保署人員勘察,未達72分貝噪音標準,但干擾確實。

我查了噪音管理條例與相關法條,得到的認知是,

1. 住宅區的噪音限制應與擴音設施噪音管理標準不同,不應用後者當標準?

2. 住宅區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作為「視聽歌唱場」,而管委會收取管理費提供設施,是否算是違反條例?

請問後續可如何處理?謝謝

Steven 103-07-27 01:40

請教,

1."甲乙兩人共同持分土地"被徵收,"甲"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廢止徵收,或依照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申請原價購回,若行政處份核准或是行政訴訟勝訴,則該筆土地是整筆廢止徵收,或僅有甲申請的持分廢止徵收.

2.若乙,已申請過廢止徵收但遭駁回,後續無繼續申請,訴願...,已喪失請求權,但日後,甲申請或經訴訟成功廢止徵收,則該土地僅有甲的持分廢止徵收,或是甲乙共同持分整筆土地都廢止徵收.

請教法律專家釋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7-27 02:19

您好!廢止徵收是因認為該土地已無徵收之必要,因此會將整筆土地全部廢止,不會只廢止某共有人的持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teven 103-07-27 03:1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廢止徵收是因認為該土地已無徵收之必要,因此會將整筆土地全部廢止,不會只廢止某共有人的持分 ... (恕刪)

 

 

 沈律師您好,就算我之前申請被駁回,超過行政救濟時效,並會不影響另依持分人的請求權利?

另依持分人仍可聲請廢止徵收或原價購回,並如果申請獲准獲or勝訴(不論是以土地法,都市計劃法或土地徵收條例和樣式勝訴)我的部分仍然是可以原價購回是嗎?

 

阿文 103-07-03 13:57

如題^^現因新北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被列入區段徵收開發計畫^^

當初理由是要蓋捷運站為由,但目前礙於金費不足而不蓋捷運站了 城鄉發展局及地政局有來社區只作片面單向的說明,徵收後社區住戶會有無法出入^^及車道出入口被徵收^^等情況發生 被徵收的地要做為馬路^^因為旁邊被徵收的空地要蓋住宅大樓 去電城鄉發展局及地政局詢問^^電話被轉來轉去就自動斷線

想請大律師指點一下方向及因應辦法^^除了換地外~我們可否跟政府買回來呢^^感恩

 依您所述,目前應該還沒徵收,甚至還沒有公告,如果是這種情形,於日後徵收計畫書公告時,可提出異議,甚至行政訴訟.否則該地如被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恐無法取回.以上僅供參考,因實際個案不同,如有疑義,即需研究討論.

張太太 103-02-18 09:53

最近買的一個房子,原屋主鄭小姐告知只有一張土地所有權狀389,買賣完成後代書告知土地坐落在兩個地段(389 與 389-1),所以變成了兩張土地所有權狀,但之後發現其中389-1土地為公園預定地而不是住宅用地,代書之後有去了解情況(打電話至1999詢問),告知這是當初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舊手繪地籍圖改為電腦測繪地籍圖,因誤差關係導致部分房屋坐落在公園預定地上,目前此案正在審議中,無法得知什麼時候能夠結案。   此案我們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 1. 在買賣過程中原屋主鄭小姐尚未告知有此情況(鄭小姐告知她知道有此問題,但她覺得那是政府的問題,日後依定會更改為住宅用地,故無告知買方),是否造成詐欺呢?? 2. 因為沒有人可以保證此地段可以更改為住宅用地,是否可以跟原屋主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多少為合理) 呢?? 3. 此地段(389-1公園預定地約有2.8坪),此部分當初是用住宅用地做買賣(一坪30.4萬元),那現在為該地段為公園預定地,是否可以要求原屋主退此部分的金額呢?? 4. 如果原屋主不肯處理,那日後此地段真的變成的公園預預定地,我們損失多少呢??政府是否會支付改地段的土地買賣費用給我們呢 ??  以上問題還請幫忙協助處理!謝謝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需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所以您方仍可向對方來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視瑕疵程度而有不同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您可請求解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若您是透過仲介購買,仲介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似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一並對其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為何買賣契約未載389-1地號土地或您未注意到?倘此交易上重要事項賣方未予告知,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嫌,至於購買價格高於同類型土地之價格,自可主張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建議您仍須攜帶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原屋主就該屋之瑕疵負責,進而主張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和 102-09-28 17:50

律師您好:

二十幾年前我與隔壁鄰居一起購買土地 總坪數為168坪  

但是當時買完後並沒有鑑界 只有約定我持有100坪 鄰居則為68坪 

然而去年都市計畫 重測後才發現土地總坪數只有158坪 足足少了10坪 

那如果按照當時約定的比例來算: 10x68/168=4.05   10-4.05=5.95

對方應該要損失4.05坪 而我則是損失5.95坪  

可是去年進行土地分割時 我因為需要上班所以無法出席 因此將印章交由鄰居代理 

結果事後才發現損失的這10坪全都歸我負擔 (1)所以想請問您是否有辦法討回?

分割後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TUkDjEq.jpg  

(51-27 & 51-29為我的房子土地 51-3 & 51-26為鄰居的 箭頭表示唯一的出入通道)

實景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EGWr0zS.jpg   http://i.imgur.com/F0O5S6E.jpg 

http://i.imgur.com/tKEksiG.jpg 

(2)另外想請教律師 若依照目前情形 是否能符合民法789袋地通行權:

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以上兩個問題麻煩您回答 非常感謝~

open 102-05-27 15:42
您好,請問我的土地都市計畫變更,從住四土地變為住三土地,容積率也因此調降,發文市政府,市政府回覆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告發布實施,一切依法律程序執行: 1.就此容積率損失部分是否可提行政訴訟賠償? 2.如要找尋前例,關鍵字應鍵入字元為何?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市政府所為之都市變更,仍屬行政處分之一種,自得循行政救濟途徑來救濟,至於關鍵字,可以輸以都市變更,容積率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英 101-06-04 16:14
仲介買了一間中古屋
第二天就發現漏水
接著聽鄰居說這裡是都市計畫要做道路車庫和花園都要被切去一半
提出刑事詐欺檢察官竟然給賣方和仲介不起訴處分
原因是我提刑事詐欺的目的是要被告刑事追訴
檢察官是保護詐欺犯的人嗎
這麼不公平
請問我要怎麼採取行動
回覆 小英 的發言內容:
仲介買了一間中古屋
... (恕刪)

 如果買賣標的有瑕疵

 可依法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依我刑法的規定,對方必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得到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才會成立詐欺罪。而就民事事件產生的詐欺糾紛而言,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是基於”以刑逼民”的目的提出告訴時,如果沒有很明確的證據,一般會認為這只是民事案件,而往往會做不起訴處分。但是,檢察官的上級機關不一定會認同原不起訴處分,所以當您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7天內,可以陳述不服理由,向高檢署提起再議,如果高檢署認為您說的有理由,還是回發再查。一般而言,如果房屋現況說明上載明”沒有漏水”或是”沒有受都市計劃影響”,但是事實上卻非如此,還是成立詐欺的可能性。另外就民事部分,您可以主張房屋有瑕疵,解除買賣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若對方曾保證不會漏水或是故意不告知漏水的情形,還可以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照刑法第339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民法第354、359、36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羽婕 101-03-11 00:16

當初建商在建房子的時候,因為未設置水溝跑來跟我們討論是否可在私人土地底下建立水溝,理由是房子旁邊以後會是公園(都市計畫),等公園建立之後水溝就可以遷出去,結果長輩以口頭約定可以在私人土地底下建立水溝,並未簽署任何文件,現在過了二十幾年快三十年公園尚未建立,又遭惡鄰投書水溝要建立在地上,原因是因為比較好清理水溝(此事要講一大串,後來投書結論是政府官員口頭說要遷移另一個方向,但不知怎麼惡鄰說會淹水就不了了之),現在由於不想受到擾亂,想把私人土地底下水溝遷移,要如何解決

林智群 (klaw) 101-03-11 17:46

既然當初沒有簽訂文件,可以起訴請求建商遷移管線

羽婕 101-03-13 20:02

 如果建商早就倒閉,可以自己遷移嗎?還是要去區公所、市政府建管處還是水利局告知或申請

林智群 (klaw) 101-03-14 15:00

 建商雖然倒了但屋子還是有人在使用,應該請屋主遷移管線

羽婕 101-03-14 20:1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商雖然倒了但屋子還是有人在使用,應該請屋主遷移管線

 若水溝登記是否可私自廢除(屋主就是自己,且私人土地未設建築),還是要去哪個機關報備

 

故鄉 100-05-03 17:18

【行政法律問題】臺中市政府處罰在公園內烤肉者,合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中秋節烤肉 賞月幾乎成為全民運動,不過,今年在台中市烤肉,得避開公園、綠地、園道,一旦查獲違規,將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不過建設局長王誕生 說,如果在園道上的磚造鋪面烤肉,不影響草皮生長,也不威脅木造公設,市府勉強接受,只勸導不罰。隨著烤肉盛行,今年最流行的是烤大豬,中部布農族烤大豬 能手谷自勇說,從前天開始,每晚都有顧客預約烤豬,前天烤了13隻,昨天4隻、今天還有4隻,明後天都逾10隻。谷自勇和同事平時開計程車、打零工,到中 秋節就當烤豬手,一忙就是兩個禮拜,相當熱門,豬的大小視當晚多少人吃而定,訂單以晚宴較多,一個晚宴要兩個烤豬手左右,像他們公司因人手有限,最多一天 只能接13個訂單,也就是烤13頭豬,再多也沒有辦法。市府表示,公園、綠地與園道向來禁止烤肉或野炊,主要是今年1月4日修正「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 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0款規定,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等行為,違者將處新台幣1200元、6000 元以下罰鍰,所以今年中秋節前後將派員至各公園、綠地、園道巡邏勸導。王誕生說,公園環境幽美,草地如茵,有易燃特性,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且烤 肉會留下垃圾,造成地面焦黑、破壞鋪面,也對空氣造成汙染,危害公園綠地,也會破壞環境(註一)。請問,臺中市政府得否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 自治條例,處罰行為人嗎?

【解析】

按「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 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二、赤身露體、隨地大小便或其他 不檢行為。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棄置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及家庭垃圾。四、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放生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 物之行為。五、未經許可而駕駛汽機車違規停放車輛。六、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八、擅自種植果、菜、花木或任意放 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九、攀折花木、傾倒廢土、破壞景觀、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十、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十一、擅自在公園 設施或樹木上劃刻或張貼。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十三、喧鬧、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十四、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 在此限。十五、飼放或棄養動物。十六、未在指定場所從事划船、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或滑板車等活動。十七、有妨害風化賭博之行為。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毀損樹木。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 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 19條第6款第5目、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46條、第47條定有明文。
是有關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5目之規定,係屬縣 (市) 之自治事項,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非不得訂定及通過相關自治條例,以為執行之依據,故臺中市政府以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為依據, 執行該市公園綠地之管理,尚無違法之虞。換言之,臺中市之公園、綠地、園道內自不得有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等行為,苟在臺中市之公 園、綠地、園道內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者,將被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46條之規定,處以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註二)。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 中部離島>聯合>中秋公園烤肉 台中市最少罰1200。
註二:就此,本文基於環境保護及資源永續之由,對臺中市政府此舉,深表贊同。亦在此呼籲請大家響應「經濟部」所推動之「節約能源行動」。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26

【行政法律問題】遺體下葬於非公墓,實的不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郭台成的遺體,將 下葬家族墓地「愛物園」。不過「愛物園」是違法墓地,台北縣政府今天明白表示,希望郭家,能夠另尋他處下葬。否則將依法開罰。郭台銘說,弟弟郭台成要下葬 愛物園,不過,台北縣長周錫瑋說,郭家最好另外找地方位在台北縣三峽的愛物園屬農牧山坡地,不能土葬。兩年前,郭台銘妻子林淑如過世,葬在這兒,縣府就曾 連續開罰九萬元,還三度限期遷移。但是郭家卻是不為所動佔地兩百坪的愛物園,是郭台銘13年前,花了兩千多萬興建的,郭台銘的外公、父親、及妻子,都安葬 於此。違法土葬,又曾經捲入土地糾紛,遭人潑漆,風波不斷,郭家卻從不考慮遷葬。因為郭家找人看過風水,愛物園坐東朝西,面向帶財溪流,後背靠山,四周青 山環繞,左青龍、右白虎成為一個標準的聚寶盆。難得一見的龍穴,也難怪縣府連續開罰,郭家都寧可花錢了事,也不願遷葬他處(註一)。請問遺體下葬於非公 墓,真的不可以嗎?

【解析】

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 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二 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 分區開發。」「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 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分別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第2款、第6條、第22條第1項前 段、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言之,私人或團體非不得設置私立公墓,惟須主管機關之核准,私人或團體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下,逕將屍體埋葬於非公墓內,即 屬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除「應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外,並應限期改善;其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日 連續處罰(註二);更甚者,必要時,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是本案中的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註三),除「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罰鍰及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進一步依法彰顯公權力,值得期待。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民視新聞網2007/07/07 13:09:「郭台成葬愛物園 違法恐開罰」(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07/11/gwc5.html)。
註 二: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03月17日94年度訴字第01469號判決:「按『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第22條第1 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 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於92年間擅自在○○縣○里鄉 ○○○段○道坑口小段1565地號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上開挖整地設置墳墓乙座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現場勘查照片、臺北縣八里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等件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次查,本件系爭設置墳墓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而都市計畫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 功能而劃定,不得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採取土石、或為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如濫葬),則經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 28條揭示甚明,原告於系爭土地開挖整地設置墳墓乙座,已悖於該區限制使用之目的,猶稱其設墓之舉,並無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更新規劃、都市發展或其 他公共利益之情事云云,要無足採。從而,本件被告既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 項情事,則被告依同法第第56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為裁處罰鍰3萬元,並限其於94年3月31日前,將違規埋葬之屍體,遷葬於合法公墓之處分,於法即無不 合。…至於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 項雖僅稱「限期改善」,並無「限期遷葬」字語,惟於非公墓內埋葬屍體,其改善方法,本指排除濫葬違法事實以回復原狀之措施而言,然去除於非公墓土地濫葬之 事實,如非遷葬實無法達成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原狀之目的,是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雖未使用『限期遷葬』字語,然其意旨則無二致,是原告主張被告所訂 『臺北縣政府處理違規濫葬要點』第6點超越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該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云云,並無可採…」可資參照。
註三: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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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真愛,係為對方而想的愛;
如果,活著不愛,死後建立愛的表徵,
又有何義呢?
我願意在活著的時候,好好愛妳,
這是老公對妳再次的承諾

故鄉 100-04-25 18:44

財政困難下違建拆除之「窮困抗辯」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住在新店,每次搬家都是因為鄰居違建嚴重妨害生活,台北縣政府藉 口財政困難,累積大量違建不拆,而且利用時間拖過去就忘記它的存在,放任違建越來越多。請問,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否因行 政處分的時效消滅,主管機關就不可以再執行拆除工作,達到規避職務、又討好不法的雙重功效?
【解析】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註一) 之規定,須同時符合(1)須為行政機關所作成(2)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3)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4)須為單方行政行為等4 項要件,始謂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法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符合前揭要件,自屬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自可依 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惟人民是否有公法上的請求權,以法明定者為限,建築法、拆除違章建築辦法、公寓大廈條例並未賦予人民請求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 (註三),故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註四)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至於台北縣政府基於財政困難之由,所為分期拆除之抗辯,謂之「窮困抗辯」,尚為通說所肯認,再加上舊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註五)之規 定,仍得分區分別處理,是以台北縣政府前揭抗辯,仍不能說違法,但公務員倘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仍構成刑法第130條(註六)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公務員仍應積極處理違章建築事件,以免遭受刑責。
【註解】
註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參照。
註二:最高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137號判例、55年判字第36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
註四: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註 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 請上級政府備查,並以公告限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省、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參照。
註六: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

陳阿敏 99-10-11 11:14

一、 本人所住房屋之前因土地糾紛房屋時無法依正常程序取得使用執照,為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無法申請水電,須長期向鄰居借用,因借用人將於11月底收回,屆時勢必面臨無水無電可用,已造成生活上極度不便,確實有急迫民生需要之苦。
二、 友人告知縣政府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訂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專為此狀況用戶,凡符合條件者可向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同意函,以利向台電申請供電,解決百姓之苦,算是政府的德政及美意。
三、 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公所辦理,條件均符合,但公所質疑我目前有水電無法核發,經我表示電表係向他人借用並附有借用人切結書以資證明,但承辦人還是堅持 除非電表收回已無水無電可用他才願意來勘查,為什麼公務人員不能站在服務鄉民立場協助幫忙以預防危害發生,非要傷害已造成才願意幫忙。
四、 經力爭公所免強同意我說法,但公所查出當初借用申請電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與當初借用人不符,要求我提出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及戶籍資料含記事欄等供查證。
五、 因事隔多年當初借用電表所有權土地已輾轉賣給他人(申請電表需有土地地號才能申請),經拜託現在地主影印一份土地所有權狀及切結書以利向公所說明,由於彼此不熟識,地主表示沒有義務不同意。
六、 經向電力公司查詢,電力公司人員表示,公所發同意函主要目的是查證該地號及房屋是不是在該公所轄區確實有人居住,申請人證件符合(現在土地房屋均已登記在我名下,要以我名義申請水電),台電查明申請地號無重複申請就可以供電,不以目前住戶有沒有電為依據。
七、 公所依此,目前住戶有水有電且無法提出現在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欲將原案駁回。
八、 我是否可主張無證證不得推定其犯罪原理,主張當初縣府行政命令並未但書排除已借用他人電表使用已有水有電者,不得核發同意函之規定,單憑業務承辦人主觀意識就駁回,實欠妥當。
九、 請問大律師有無法令依據可主張公所駁回無理由,請幫幫忙,以解決我將面臨無水無電可用的苦日子。
十、 檢附縣府令供參考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物,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
存在之建築物。
前項期日,以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所載起課日期認定之。
第三條 非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非為無權佔用公有土地
公共設施或排水設施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水接電。
一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 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 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得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組成專案小組認定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接用水電應檢附用地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稅單所載納稅義務人或建造執照起造人認定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既有建築物接用水接電,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可免附)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文件。
五 建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簡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
六 建物各方向照片。
第五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得發給
接用水電同意函,並副知自來水公司及電力相關單位。
前項同意函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府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核發接水、接電同意函。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既有建築物仍不視為合法建築
物;如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