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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 102-03-21 10:38

最近因為要被對方提告告訴乃論),但是發現對方的證詞筆錄內容,均有誇大捏造,與事實大不相符,同時,對方一直在我工作場所附近放話渲染不實的傳聞,已經對我工作的專業與形象,跟個人的精神壓力造成很大的影響,想請問熟識法律的朋友,不知道對方如此的行為,我是否可以提出誣告毀謗破壞個人名譽,並且要求精神賠償呢?如果可以,勝訴的機率會有多大呢?

本來是想與對方和平解決,也有誠意來面對應付的責任,絕不會想逃避,可是,對方刻意渲染誇大的言論跟控訴,以及經常散佈不時的事實與傳言,已經造成我很大的困擾與壓力,因此希望能在法律上獲得公平的判決之外,也能夠維護自己的生存空間和權益,因此希望各位朋友能幫忙解答,並不吝提供建議,謝謝各位的幫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2 16:54
回覆 小周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Tabby 102-03-19 03:55

因為對方證人做了很多不實的陳述,所以敗訴。

請問如果證人本身在法庭時登記的地址不實(已查過沒有這個門牌),請問他做的證詞有效嗎?(雖然我們後來也有找到人證,可以證明他所述不實,但不想要麻煩人家放下手上的工作,去做證。)

還有是不是只要證明有一個地方所述不實,可以主張類推其他的證詞也不足採信,還是非要一一舉證?(他們做不實陳述的地方不只一個)

又如果證明對方所述不實,是不是法院會主動偵查,案子就會不成立。(我們是被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證人所述不實,而法院也採信該證人證詞,導致您們敗訴,則您們應先上訴,在上訴審中傳喚其他人來作證,以推翻前證人證詞,並沒辦法只證明其一個地方不實即推翻其全部證詞,在您們未推翻該證詞前,要法院主動偵辦偽證罪,是有困難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abby 102-03-19 23:1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證人所述不實,而法院也採信該證人證詞,導致 ... (恕刪)

 

這是一個小額訴訟簡易法庭判決書寫上述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請問要如何上述?

ABY 102-03-17 13:38

律師們不好意思   你們說刪除  抱歉我是第一次發問 造成你們困擾了

那成ARY的問題,我是無法緩刑是嘛???,如果跟對方和解只能判比較輕??

那它們也沒有證據 就只有女方的證詞  但他也說願意!

我家人是要請律師,能否詢問一下諮詢費用   因為還沒開庭與作筆錄

那我是私底下跟他父親談,還是???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7 14:02
回覆 ABY 的發言內容:

律師們不好意思   你們說刪除  抱歉我是第一次發問 造成你們困擾了

您人在哪個縣市?

如果需要進一步委任,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建議您找個時間攜帶資料與律師詳細討論相關案件事實,以研議後續可行之處理方式和答辯方向,應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星星 102-02-17 19:57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房屋仲介合約到期前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有簡訊為證。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並且指證我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在法院上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他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就是一味的相信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先前仲介把他隱藏起來,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收集相關證據後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法官
與兩造有無親屬、同居或僱傭等關係?
證人陳x慈
沒有。

請問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以及履行義務須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他卻反而相信串通做偽證證詞。法官這樣濫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星星 102-02-17 19:35

仲介合約到期後第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但我卻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當庭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她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還是相信了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經過高等法院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不得上訴。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仲介公司提告標的是服務報酬,此為串通做偽證之目的。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法官
與兩造有無親屬、同居或僱傭等關係?
證人陳x慈
沒有。

法官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
結。
你做什麼行業?
證人陳x慈
目前在準備考試。

法官
現在還想買這間房子
證人陳x慈
不想買了,因我覺得對於這個交易我沒有信心,目前不想買
了。

法官
你跟陳x慈何時認識?
證人吳x益
他打電話來要找房子的時候。

請問法官這樣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律救濟途徑為上訴,所以您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若已確定,則若本件偽證罪成立的話,也可以聲請再審,至於國賠,本件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先釐清訴訟進行至何審級?該判決是否已確定?如尚未確定,建議應儘速委請律師進行上訴事宜,以確保您的權益。

至於仲介請求報酬是否有理由,須視您與仲介間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而定,建議攜帶相關文件資料以及您所提及之簡訊內容與律師討論,可有助於釐清本件訴訟之攻防策略。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星星 102-02-19 14:3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律救濟途徑為上訴,所以您應在法 ... (恕刪)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跟履行義務要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法官卻反其道而行去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買方,買方會做串通偽證代表他很清楚事情的經 過,我在民事庭當場就叫他來買卻不買反而在法院串通虛構我曾經放他三次鴿子,但簡訊內清楚的顯示仲介來我家很多次,這個買方從頭到尾都沒出現過,但法官卻 當作沒看見。

簡訊內很清楚的顯示我在合約過期後兩天,仲介還不斷要求我讓買方看房子,但法官卻認定我簽了委託賣屋合約後就不出面,竟然不出面,那為何簡訊仲介還有帶人來我家?

告我的仲介跟買方證詞對不起來,法官卻認定是記憶錯誤,告人的還會記憶錯誤嗎?既然告人的會記憶錯誤,那事情責任為何是在於我呢?

偵查庭時檢察官第一句話就問我知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受害人,這個買方在民事庭時很積極的出來做證,偵查庭時卻龜縮不敢出來了。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的跟他自己的作為完全不一樣,受害者是我,法律是在維護人民權利還是造成損害?法官要不要自己被人這樣判決看看滋味如何?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邱先生 102-02-04 21:11

律師你好,

請問律師,我最近涉及到一個詐欺案件,因為有一張為造文書的單子上有查到我的指紋,
檢方傳喚我去做筆錄,但由於緊張,做完發現第一次做完筆錄發現有對自己有不利的證詞,
那我第2次做的筆錄 完全不相同時,對自己有幫助嗎 ?

 或第2次,我在去做筆錄時,完全推翻第一次所做筆錄,對自身有幫助嗎?

因為單子上單純只有我的指紋,那我也可以說是人家故意栽贓於我?!

警方到案理由是寫查證
謝謝您的回答"


您提及第一次偵查庭有作出一些不利的陳述,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應與律師討論案情,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以利您案件之發展。

林智群 (klaw) 102-02-05 20:01

有指紋並不代表什麼,不必過度緊張,如果筆錄有陳述錯誤的下次再行更正即可

單子不重要
重要的是單子上面的寫了什麼
這次就你去,可能就是要你寫寫字,然後送去刑鑑中心鑑識筆跡

這樣就一番兩瞪眼了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邱先生 102-02-04 20:52
請問律師,我最近涉及到一個詐欺案件,因為有一張為造文書的單子上有查到我的指紋, 檢方傳喚我去做筆錄,但由於緊張,做完發現第一次做完筆錄發現有對自己有不利的證詞, 那我第2次做的筆錄 完全不相同時,對自己有幫助嗎 ? 謝謝您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說詞反覆的話,會加深檢察官的懷疑,可以想像檢察官一定會以前次筆錄來質疑您,所以您要去想想如何說服檢察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邱先生 102-02-04 20:44
請問律師,我最近涉及到一個詐欺案件,因為有一張為造文書的單子上有查到我的指紋, 檢方傳喚我去做筆錄,但由於緊張,做完發現第一次做完筆錄發現有對自己有不利的證詞, 那我第2次做的筆錄 完全不相同時,對自己有幫助嗎 ? 謝謝您的回答"
如果你是證人,那前後的證詞不一致可能會構成偽證罪喔! 如果你是被告,那前後不一致的陳述,檢察官會找個理由說明某一陳述比較可信,然後選擇那一個陳述內容作為將來起訴或不起訴的理由。
林智群 (klaw) 102-02-05 20:08

 

再更正即可

邱先生 102-02-04 20:31
請問律師,我最近涉及到一個詐欺案件,因為有一張為造文書的單子上有查到我的指紋, 檢方傳喚我去做筆錄,但由於緊張,做完發現第一次做完筆錄發現有對自己有不利的證詞, 那我第2次做的筆錄 完全不相同時,對自己有幫助嗎 ? 謝謝您的回答"
1.雖然被告沒有說實話的義務 2.不過如果更改前供 通常會被做不利益的認定 除非你可以證明你做筆錄當時 甚麼原因讓你這樣陳述
林智群 (klaw) 102-02-05 20:07

再更正即可

邱先生 102-02-04 20:27
請問律師我 第一次做完筆錄發現有對自己有不利的證詞, 那我第2次做的筆錄 完全不相同時,對自己有幫助嗎 ? 謝謝回答"
蔡律師 (蔡) 102-02-04 20:55
律師依法只能請您說實話。
林智群 (klaw) 102-02-05 20:06

說記錯了再更正即可

東京鐵塔 102-01-24 22:23

這樣子當初其他被告會對我求償嗎?可是我的證詞都沒有講到他們,都只有保護我自己而已,這樣他們可以對我求償嗎??/

林智群 (klaw) 102-01-24 22:34

重點是偽證罪很重,最高可以判七年,你現在擔心的都不是重點

東京鐵塔 102-01-19 11:37

之前因為工作, 所以做了不好的事偽造文書,但是一開始的時候沒有證據加上我那時候很害怕,所以我就說了謊話,後來成了證人,不過我變了證人之後存著僥倖的心態在法庭上說謊話,但是後來我突然收到了傳票,我已經從證人變成了被告(他字案),不過只有偽造文書而已,請問我如果現在承認,把所有事都據實以報,請問我會不會有事???偽證罪是否可以減輕或是免除???那之前的那些被告如果心有不甘會不會對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我賠錢??(我的證詞只是保護我自己,基本上被告已經都有證據了),謝謝了!!感恩

 1.如果你是被告 說謊並不會有偽證罪之問題   2.至於如果因你偽造文書行為  造成別人損害  可能有民事侵權行為問題   受害人可依法請求賠償損害

東京鐵塔 102-01-19 23:23

可是我是在一開始為證人時說了謊,這樣子也沒有偽證罪???有的話,我據實以報的話是否偽證罪可以減輕或免刑,那些原來的被告會不會是否我觸犯了偽證罪對我提出民事求償???我的證詞都是保護我自己,其他都避重就輕...而且他們都已經有了證據了,請問這樣他們告的成嗎???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0 12:12

建議您找律師當面談。有經驗的律師會提醒您:被告的基本權利是保持緘默。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Google+1或臉書分享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謝謝。

靜水 102-01-02 16:34

 

告訴人證詞:1.靠近交叉路口時,並未停車腳踩在地面 (判決書第6頁節錄證詞)
2.我有停在我的斑馬線上所以被撞到 (101.2.29準備程序第2頁)
3.審判長問有無停車然後腳踩在地面,告訴人答: 無,腳沒有踩在地面…加速沒有停下。(101.5.31
審判筆錄第5頁)

★ ★告訴人於101.5.31審判筆錄第5頁推翻前證詞
桃園地方法院蕭法官居然說:告訴人證詞明確,均堪認定為真?。均堪認定為真??法官有睜開眼睛嗎?法官有專業嗎?如何還我公道?

 

回覆 靜水 的發言內容:

 

告訴人證詞:1.靠近交叉路口時,並未停車腳踩在地面 (判 ... (恕刪)

您好,僅摘錄部分卷內資料並無法幫你判斷案情。

若受不利判決,可以考慮上訴方式救濟

沈恆 (沈律師) 102-01-02 16:49

刑事一審判決不服,救濟的方法就是在10日內提起上訴。不用罵法官,上訴後就會由別的法官來審判了。

靜水 102-01-04 12: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一審判決不服,救濟的方法就是在10日內提起上訴。不用罵法官,上訴後就會由別的法官來審判了 ... (恕刪)

謝謝兩位律師,唉..這種沒有睜開眼睛的法官不知有幾人,於其無知無覺中,殺人於無形,勞民傷財,(很想說司法搶劫,搶併科罰金,這錢比較多)。 是否請網友提供名冊,製作排行榜吧。

珩舞 101-12-24 03:06

我的外公10月中時,走在路上被一台車速過快的摩托車撞到,造成我外公鎖骨斷裂、頭部縫針,全身擦傷,而對方的摩托車撞到我外公後有往前滑行了約10公尺遠...

車禍地點位於上下班車子很多的路段,所以交警來時,對方的車已被牽到旁邊,警察沒有在地上畫白線,且現場都已經是被動過的了。

附近店家的監視器都沒有拍到當時被撞的情形,只有拍到我外公突然滾到馬路中間,以及有拍到摩托車最後滑行的地方是在哪。

負責此案的楊警察當下沒有開紅單給雙方,事後也沒有主動與雙方連絡。隔了2個禮拜,是我們主動去找警察要紅單的(還是別的警察代替原負責的楊警察開給我們)紅單上當然也沒有肇事者的簽名,要了紅單之後才知道對方是個16歲少年,所以對方是無照駕駛。而且對方跟楊警察說他們是跟別台車擦撞才會撞到我外公(這部分沒有監視器拍到,也並未有對方說的另一台車,彷彿是個羅生門,倘若有擦撞別台車才撞到我外公,我外公的傷應不致於會這麼嚴重...),負責此案的楊警察認為我外公倒在馬路中間,所以推斷是我外公紅燈過馬路才會被對方撞,他還說對方沒叫我們賠他我們就要偷笑了....但這位楊警察從頭到尾都沒告訴我們撞到我外公的人其實是無照駕駛

我覺得我外公不可能在車子這麼多的情形下還能穿越馬路,我懷疑是被對方撞到馬路中間的,這部分楊警察也未去查證,後來是我們去追查有找到一位剛好停在馬路中間要轉彎有目擊整個過程的人,他說是對方車速過快,完全沒有煞車直接撞到我外公。而且該目擊證人也說我外公當時並沒有穿越馬路,因為他的車就在馬路中間,我外公根本無法穿越

目擊証人有陪我們去警察局做筆錄,但負責的楊警察似乎有意要影響我的目擊證人,我們有點懷疑這位負責的楊警察認識肇事者。

10月份的案子,到現在都12月份了,對方都還沒去做筆錄,楊警察也沒跟對方連絡,也沒有開對方無照駕駛的罰單(對方今天12/23告知說他們沒有收到罰單)。

事情發生至此對方未曾主動與警察詢問我們的電話也未到醫院探視我外公,甚至到現在連一句道歉也沒有...

我想詢問的是:

1. 交警的處理方式跟流程是正確的嗎??我能要求更換承辦的警察嗎??

2. 今天與對方見面,對方說是我外公走在太外面的車道才會被他撞到,跟我一開始聽到楊警察說對方是擦撞別台車才會撞到我外公的說詞不符,我該如何處理呢??

3. 肇事責任誰比較重呢??(我外公沒紅燈穿越馬路,但他被撞時是在哪個位置是否有走在馬路的外側我無法確定)我認為是對方無照且車速過快是此案件的肇事主因,但對方認為他們剛停完紅燈剛起步所以速度快不到哪裡去,對方認為是我外公走太外面才會被撞到,我能依車子撞到我外公後還滑行十分尺來証明對方的車速很快嗎..?(我外公站在多外面,這是我跟對方都舉證不出來的)

4. 現在雙方各說各話,對方只有肇事的當事人以及後面載的女朋友的證詞,而我方有目擊證人(不是認識的人)的證詞,現在對我方是有利的嗎??

5. 對方有無構成過失傷害罪呢??我能提告嗎??

6. 我有權利去調查對方的車子是否平時時速就過快來推論他起步時的速度嗎??

感謝您有耐心地看完...身邊都沒有律師朋友實在求助無門..
若有律師能回覆或提供建議..小女不勝感激...(T^T泣..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4 20:53

如您所述屬實,想查明真相,可以到所轄地檢署按鈴申告,比較節省訴訟時間。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發訊息詢問或預約面談時間。

小茹 101-12-07 23:36

車禍一個多月了,但是對方都沒有什麼動作

因為對方沒駕照,但是沒駕照歸沒駕照,跟撞到是兩回事

現在是賠償金額談不攏

車禍後警局筆錄是他錯比較多(我不敢說我完全沒責任)

--------機車行--住家--小路------------

             我↑    ←對方行駛方向

------- 分隔島轉彎處------

                                          對向車道

-------------------

 

我是修車完在小路旁停著要往對向車道,快到分隔島中間被撞(一般來說我是支線道)

因為沒監視器沒紅綠燈地板也沒噴字

我事後修車問車行老闆,他說直行車也要讓轉彎車,尤其是我已經快到中間了(是真的吧?)

但是初步鑑定來說我變成主因?

初步鑑定:我(起步未注意其他人(車)安全)

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態)

 

我去鄉公所申請調解怕對方不來,因為對方現在完全都沒打電話給過我

因為對方未滿20要家長陪同調解(上法院他也是要家長陪同嗎?)

如果他調解有來,那我去申請監理站的裁決書3千塊可以一併要求賠償嗎?

還是說後面要上法院可以把這三千納入賠償的部份?

 

我要告他的話,是要去警察局說我要告他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是嗎?

然後後面流程大約是要等警察什麼動作之後(大概幾天我會收到法院傳票?)

然後我想申請免費律師,是要等什麼時機跟法院提出我要申請?

 

那如果我沒有申請裁決書,法官就是依據現場圖跟照片、筆錄還有證詞來做判決的嗎?

 

拜託請律師回答詳細一點,幫幫我的忙,我真的好困擾

第一次車禍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7:11

路權在對方,你直接通過馬路過失比較大,要求償的話也要自負七八成比例的過失

小茹 101-12-09 13:2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路權在對方,你直接通過馬路過失比較大,要求償的話也要自負七八成比例的過失

轉彎車輛為迴轉進入直行車輛方向, 直行車撞擊迴轉車輛正後方, 肇事責任會歸屬後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而無路權優先權

以上面那段話來說...律師的意思是說我今天是被側面撞到,所以路權不是我的意思嗎??

但是那邊確實是可以轉彎的,如果今天是對方在上一個小路轉彎過來直行超速所以沒看到我呢??

因為他上個路口到我轉彎處並沒有很遠,而速限是60,以我評估他車速高達80以上.

Slevin 101-11-05 22:38

請問律師

傷害案件,對方當管區的面毆打被害人!

事後被害人提出傷害告訴,警員供詞卻維護加害人,還好檢察官沒有採信

起訴書中寫道: 證人XXX之證詞顯與蒐證光碟顯示影像不符,

                      多有矛盾,自難執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請問這樣的狀況,檢察官會自動將員警作偽證之情事另案偵查呢?

或是我必須自己去檢舉? 又該向哪個單位檢舉

 

1.證人涉犯偽證罪 並非每位檢察官都會主動移送 2.你可以直接提出刑事告發犯罪

Slevin 101-11-06 12:47

那如果是鄉代涉嫌關說該員警作偽證

又該如何處理呢?

小小豬 101-10-16 10:13

我是民事的原告

向法官聲請傳訊證人

證人當天無法出庭

但是願意先幫我以書面作證

請問律師 :

1. 證人書面作證有效用嗎 ? 如何才能算有效的書面證詞 ?

2. 證詞需要去律師公證嗎 ?

3. 書面作證需要先報告書記官或是法官同意嗎 ?

1.傳訊證人不到可以再改期 2.證人到庭作證需要具結有偽證罪處罰 證詞相對於書面陳述當然比較有力 3.要用書面就直接送法院即可 不須法官同意

LKK 101-10-10 09:36

由於擔心證人違心證詞,求勝心切。在心不甘情不願的情況下,答應證人若勝訴得金額達10萬院給證人5萬。也有寫切結書。結果獲賠得10萬但是訴訟費由我承擔。所以,我所得金額不足10萬。我需要給證人5萬元嗎?請大大。告訴我該怎麼辦。 但我並沒有請證人作假證詞證人堅持我欠他5萬,要提告。我並沒有實得10萬,應該怎麼付,比較合法,我不懂法律請各位大大,幫幫我。感恩。判決書已載明,因為扣除訴訟費用,。我並沒有得到10萬元,請幫忙,解疑慮。感恩

 1.我想重點應該是你不願給對方這筆錢吧

    不是在於你實拿不足五萬元

    反而證人拿的比你多

 2.你可以等證人對你提告

    你們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可能還是有問題

    訴訟結果未必會敗訴

    只是自己這樣有點失去誠信的感覺

悍貓 101-10-08 17:14

因為07年的認識到不好的朋友被牽連到~後來陸續接到傳票去開庭當證人

大約一年接到一次~在此之前都是到桃園地方法院開~現在的是到台北的高

等法院~想問是不是這是最後一次了呢?

另外在想問~我一些事情都忘了~他們一年問一次~結果我每次說的都有點誤差

實在是記性太差了~如他們問我見過誰誰~我有點忘了又有點好像有的感覺~~

問我一些時間點我也忘了~我怎麼辦呢~怕多說多錯~能說忘了嗎?能說以第一次

證詞為準嗎?上次去我也是說忘了~支支烏烏的~可能被他們認為是在心虛~~

檢察官就口氣很重的說嚇我說要辦偽證罪~這下更荒了腦子更空白了~我該如何應對呢?

請問這種事能去法律事務所詢問嗎~要錢嗎^^?謝謝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8 19:53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林智群 (klaw) 101-10-09 00:06

除非是故意說謊,不然因為記憶不清而導致證詞有所出入在所難免,不會成立偽證

mina 101-10-04 20:51
遇到這樣的事、與家人真的很無奈,也很生氣~但總也是要解決阿,拜託各位大大~幫幫忙吧!!!!


父親是一個長期在看精神科的人(精神分裂),
今天在與母親一同前往醫院複診的車上(客運),
父親坐在駕駛座後方的位置,旁邊則是坐了一個女生,
母親則是坐在父親的位置後方
女生指控父親摸她的大腿,
但父親則是否認自己有這樣的行為,
女生堅持要報案,
母親則是與女生談,也許是個誤會,
也許是不小心碰觸到,
女生則開口要了2萬元,
母親自己也是殘障人士,根本無法工作
怎麼可能拿的出這2萬元,
後來~報了案,
女生一樣堅持,父親摸她大腿,
父親同樣聲稱自己沒有這樣做,
整件事沒有證人,雙方都各執一詞...

現在~母親很煩惱,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這樣的狀況~我們是該如何做?
如果父親真的有不當的行為,
賠償的我們一定做,
但如果父親沒有,
要兩個生活已經不容易的老人,
再去面對法院、法官、甚至判刑、罰緩,
又情何以堪....

想請教
1.如果沒有任何的證據,單憑女生的證詞,能夠判決嗎?
2.如果父親真的有不當的行為,這樣會被如何判?
3.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2012-10-04 20:36:58 補充

今天有再次與父親確認與詢問,
也告知了說謊的嚴重性,
但父親依舊說他沒有,
後來~我問了母親詳細經過,
說原本女生是坐在靠窗的位置,
後來~有換到後面的位置去,
同時,也有聽到司機與客運公司聯絡,
說車內乘客投訴被阿伯摸大腿,
到站後便到警察局去了,
原本報案要提告的女生,
因母親告知家境情況不佳,
並說,可能在車上難免的碰撞
是否可以不要跟一個有病的人計較,
女生之後,同意收一個小紅包和解
也準備要寫和解書,
但女生的家長,卻在電話上,
堅持警察一定要辦,

2012-10-04 20:37:07 補充

所以~就做了筆錄
之後~也沒有給三聯單(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是被告的關係)
也沒有對方的資料,連想和對方談談的機會都沒有,
現在的我們,難道就只能被動的等法院通知嗎?

 你父親的情形,如果你父親承認有摸對方,那可以拿精神分裂的病史出來,然後與檢察官及法官說明自己無法掌握自己的行為,請求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

如果真的沒有摸對方,那就從頭到為不要認,精神分裂的病史也不要拿出來,以免影響法官的想法。

vivityo 101-08-18 15:11

民事侵權賠償,我是被告,下週開第三次辯論庭,但我當天臨時要出差. 目前為止,我和原告的刑民事訴訟都是我勝訴,她敗訴.但我不想失去辯論的機會,而且應該是最後一次辯論庭了,可否只委任律師出席一次民事庭即可?又,費用怎麼算?

我因為出國的關係,已經請法官延期一個月了,所以我覺得再改期可能不太好...我已閱卷過,有拷貝言詞辯論筆錄,也拿到法庭錄音光碟了. 是簡易庭. 因刑事不起訴,對造不滿改提民事.

對造只有提出起訴狀一份,補充狀一份,但有兩名證人(刑事部份檢察官不採信證人證詞); 我提出三次答辯狀,五次調查證據狀.

黃國城 (Jerry) 101-08-1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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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還是有律師會願意這樣接案 不過掛了委任涉及律師稅金 所以我想不可能太便宜 我的經驗 至少會收費在一萬五以上

Yvonne 101-07-11 14:22

案情是這樣子的
有A、B、C、D四人
若A、B、C這三人常常輪流告D
而且每一案互為證人
第一案.A是原告,D為被告,B、C為證人
第二案B是原告,D是被告,A、C為證人
第三案C是原告,D依然是被告,這次這人輪到A、B

請問倘若這三案目前都在偵辦中
D都只有挨告的份嗎???
一切都要等偵結之後才可以提出誣告嗎???
檢察官一時不察誤信證人證詞,那D該怎麼辦呢????
以上三案件均無證據,只有證人


有人知道D該怎麼做才可以不用一直浪費時間出庭替自己辯解呢????

Yvonne 101-07-09 21:44

案情是這樣子的
有A、B、C、D四人
若A、B、C這三人常常輪流告D
而且每一案互為證人
第一案妨礙名譽:A是原告,D為被告,B、C為證人,無證物,僅證人證詞


第二案傷害:B是原告,D是被告,A、C為證人(事實:A、E與B互毆,但經C協調後,A、B兩人和解,反而咬D也參與互毆,一審法官判決依案當中有兩人達成和解,則全案均已和解做為無罪之判定),但A不服上訴中)


第三案誣告C是原告,D依然是被告,這次證人輪到A、B(去年底D受父親之託到法院按鈴控告C遺棄,出庭時也將委託書當面交給檢察官,事後因父親心軟欲撤回告訴,但是檢察官仍然繼續偵辦
並無理會父親的撤訴,但是以不起訴結案,最近D收到傳票,C控告D誣告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上指稱D是告發人,但是事實上D不是應該是受委託人嗎???怎麼會變成告發人???這樣算誣告嗎???

請問倘若這三案目前都在偵辦中,且都只有證詞併無證物
D都只有挨告的份嗎???
一切都要等偵結之後才可以提出誣告嗎???
檢察官一時不察誤信證人證詞,D因此而被辦有罪,那D該怎麼辦呢????
以上三案件均無證據,只有證人


有人知道D該怎麼做才可以不用一直浪費時間出庭替自己辯解呢????

101-06-26 09:57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壞於否必當感激於心謝謝,以下是我相依為命的姐姐(彭雪玉)一個沒案底沒前科50幾歲平凡的婦人,被以共同轉讓與共同販賣而重判...

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紀超於99年5 月6 日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
      之香菸1 支,經由被告彭雪玉轉讓證人詹智全等情,業
      據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智
      全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
      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1 支可資佐證,且被
      告彭雪玉亦坦承該日確實有拿1 袋的東西予證人詹智全,
      是被告彭雪玉於99年5 月6 日將上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粉末之香菸1 支交予證人詹智全之客觀事實,已足認定
      。
  2、應審究者為被告彭雪玉主觀上是否知悉所交付予證人詹智
      全之香菸內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本院基於下述
      理由認被告彭雪玉確係知悉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
    (1)被告彭雪玉陳稱當天有交付予證人詹智全水、麵包、七星
      香菸及1,000 元等物,然否認有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
      證人乙情,就交付七星香菸及1,000 元部分已遭證人詹智
      全於偵查中否認在卷,證稱:七星香菸是我自己的,我身
      上本來就有七星香菸,彭雪玉當天沒有給我七星香菸、沒
      有給我錢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1375號偵查黃皮卷宗
      《下稱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302 頁),可見被告
      雪玉之前開辯稱已有可疑,再證人詹智全另證稱:被告
      雪玉是專門送黑色大衛杜夫海洛因香菸給我,我也知道他
      們會將海洛因弄在菸裡面給我(同上頁),而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述:是拜託彭雪玉將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內含海洛
      因粉末)送過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37 頁背面) ,
      顯見被告彭雪玉確有交付證人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且並知悉
      其內並含有摻有海洛因粉末之情,應可肯認,被告彭雪玉
      前開辯稱並未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之情,顯屬不實。至
      於證人詹智全於本院審理時稱該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香菸是其自己製作的等情,已與其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不符,並經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此部
      分證人之證述應有不實,然並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彭雪玉
      確係知情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
      。
    (2)再則,證人詹智全於偵訊時證稱:彭紀超會提供給我海洛
      因,曾提供給我2 、3 次,海洛因是彭紀超拿給我的,彭
      紀超拿給我毒品時彭雪玉有時候會看到;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因,彭雪玉有看到彭紀超出去
      後回來拿給我,但是彭雪玉沒有看到我拿錢給彭紀超,其
      中1 、2 次彭雪玉有在場,有聽到我告訴彭紀超我人不舒
      服,要他先幫我處理,我都是這樣講,因為彭雪玉知道我
      有使用海洛因,所以她知道我的意思等語(分別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98 頁、99年度偵字第6434號偵查卷宗
      第22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宗
      第144 頁背面);又證人朱若程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主要都是彭紀超給我,有時候彭紀超、彭雪玉他們2 人都
      在家中,通常是彭紀超拿給我,彭雪玉也有拿給我過,彭
      紀超如果不在就是彭雪玉會拿毒品給我,彭雪玉拿給我毒
      品至少有5 、6 次,我也是將錢拿給彭雪玉,彭雪玉拿給
      我毒品時,幾乎都是在外面,彭雪玉是上車跟我講多少錢
      ,看給我多少毒品我就要給她多少錢,彭雪玉說電話中不
      要講,彭雪玉到我車上就會說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給她
      多少,剩下我就欠她等語(見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19
      0 頁),從上開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提及: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
      因、拿毒品時不是彭雪玉就是彭紀超拿等說法看來,雖然
      檢察官於本案只起訴被告彭紀超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3
      次(分別為99年5 月2 日、4 日及6 日) 、販賣毒品予證
      人朱若程2 次(分別為6 月19日《20日》、6 月27日)之
      犯行,但證人2 人在偵查中已詳述被告彭紀超有多次轉讓
      及販賣之犯行且被告彭雪玉亦均知情並有參與之情,考量
      檢察官依嚴格證據主義只就證據確切且有通聯比對部分,
      而予以完整勾稽,從而只各起訴被告彭紀超分別為3 次、
      2 次之轉讓及販賣犯行(並只起訴被告彭雪玉部分僅各有
      1 次轉讓及販賣犯行),然證人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言,仍可供參酌,即被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轉
      讓、販賣毒品證人之事,應係知情的。
    (3)再參以就被告彭紀超、彭雪玉2 人坦承彼此為男女朋友關
      係,不定時會居住在一起,且從上述(2)證人所述,亦可知
      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2 人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被告彭雪
      玉知悉被告彭紀超轉讓及販賣毒品之情,再輔以被告2 人
      亦均係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足見被告彭雪玉對
      於彭紀超之生活習性、做事方法甚至是施用毒品轉讓
      販賣毒品等情應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加以被告2 人與證
      人詹智全3 人曾經一起施用過毒品,顯見其等3 人間之關
      係亦屬密切,而於99年5 月6 日當日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
      亦生活在一起,對於當日被告彭紀超與詹智全有多次通聯
      之情,自應知悉,而被告彭雪玉亦坦認當日曾接聽到詹智
      全之電話,輔以當日詹智全之手機亦確有撥打給彭雪玉使
      用之手機之情,亦有通聯資料可證(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
      卷宗第184 頁背面)等情綜合觀之,被告彭雪玉對當日證
      人詹智全於電話簡訊中提及因提藥人很難過且要求其等
      送藥前來之事,應係知情的,被告彭雪玉事後諉稱並不知
      情,顯屬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綜上被告彭雪玉知悉要
      送藥給證人詹智全,並也確實將內含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送給證人詹智全,被告觸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已屬明確。
    (4)至被告彭紀超堅稱99年5 月6 日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之
      事,被告彭雪玉並不知情乙事,被告彭紀超就此先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跟彭雪玉講說請他帶菸、一瓶水、麵包給
      詹智全,我還有請彭雪玉買一包菸給詹智全,但彭雪玉問
      我桌上不是還有菸嗎,我就說好,桌上隨便拿一包去,所
      以最後彭雪玉是拿桌上已經開過的菸過去、是彭雪玉拿錯
      有捲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菸給詹智全的等語 (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44 頁、第248 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才又供稱是當天在便利商店買完麵包、水等物品之後
      ,始將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趁彭雪玉不
      知情的情況之下,放入塑膠袋內,再由彭雪玉交予詹智全
      等等,前後供詞,已有出入而有可疑,而後者如被告彭紀
      超所述當天下大雨,塑膠袋是放在機車前腳踏板上,衡情
      ,該放置在腳踏板上塑膠袋內之香煙容易受潮,必定不能
      防雨水,則被告彭紀超與被告彭雪玉購買相關物品之後,
      焉能將香菸放置可能受潮之處,亦有可疑?再者,上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其外觀,與一般香煙無異等情,業經被
      告彭紀超及證人詹智全,證述詳實,倘被告彭雪玉果係不
      知情,根本不用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況下,將香菸藏於塑
      膠袋內,僅需在被告彭雪玉進入偵查隊時,告知這是普通
      香菸,交給詹智全即可,根本無須隱瞞被告彭雪玉,況被
      告彭雪玉當日,亦自承也有將其本身之1 包紅色大衛杜夫
      香菸交給詹智全,是被告彭紀超所稱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
      況下將香菸放入塑膠袋內之說法,顯不符合常情,亦並非
      真實,顯係事後欲迴護被告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應
      以其在偵查中所述指示彭雪玉將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菸交給詹智全的說法,較接近實情。而被告彭雪玉自警
      詢、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曾經交付黑色大衛杜夫
      香菸予詹智全,倘若被告彭雪玉確係單純的不知情香菸內
      摻有海洛因,在證人詹智全及被告彭紀超均陳稱確有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之存在下,其又何須全盤否認曾經交付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予詹智全之事實?(實則其大可陳稱有交付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但不知內有海洛因即可),顯
      見被告彭雪玉,應係知悉上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確摻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因臨訟欲卸責始進而全盤否認有交
      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而與證人詹智
      全及被告彭紀超2 人之供稱不相符合,是認被告彭雪玉確
      有與被告彭紀超,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綜上所述,被告彭雪玉確已知悉並有交付內含摻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情,
      已可肯認,被告陳稱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
      信。
(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雪玉固坦承有收錢,但辯稱不知該錢是毒品的錢,
      稱1,500 元是朱若程要還給我的錢,因為之前他小孩子生
      病來跟我借錢,還我的錢等等,已遭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在卷,並證稱:2 人根本無任何借貸關係,去借
      錢的是我大妹妹,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跟這個好像差很
      遠,而且我沒有跟她借過錢、拿錢給彭雪玉就是跟毒品
      關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50 頁、第156 頁背面、第
      157 頁),可見被告彭雪玉所辯已有可疑。
  2、再則,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理經交互詰問時,亦證稱:99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是彭雪玉接聽的,我跟彭雪玉說
      我要把6 月19日向彭紀超買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包的錢
      給彭紀超,彭雪玉就叫我到他們的住處,我過去後就先給
      彭雪玉1,500 元,彭雪玉就說還欠2,500 元,我就說之後
      再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宗第151 頁、第158 頁背面),
      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彭雪玉亦陳稱係其在
      使用,另有申請人之資料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6447
      號偵查卷宗第101 頁),而於99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
      亦確有與證人朱若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
      聯之紀錄(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卷宗第216 頁背面),顯
      見證人朱若程當日確有與被告彭雪玉對話,並告知要交付
      毒品金錢等情,而被告彭雪玉卻辯稱該1,500 元係朱若
      程欠其之金額,顯屬不實;而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雖
      稱是請被告彭雪玉去收錢,並告知被告彭雪玉是朱若程欠
      被告彭紀超之錢等等,然與被告彭雪玉所述互核已有不符
      ,且與證人朱若程所述,亦不相符,被告彭紀超所述顯係
      迴護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至於證人朱若程雖於本院
      審理時稱不清楚被告彭雪玉知否1,500 元是毒品的錢等等
      ,但證人既已證稱當日是被告彭雪玉接聽的,且告知是要
      還毒品的錢,被告彭雪玉應已知悉該錢係毒品的錢,至於
      證人回答不知被告彭雪玉內心之主觀認知,尚不違反常情
      ,而不能據此為有利被告彭雪玉之認定。再從被告彭紀超
      與彭雪玉間之親密關係,及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詞(見上述(一)2(2)部分),被
      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販賣毒品之事,應係知情的,其
      辯稱並不知是販賣毒品的錢等等,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顯
      不可採。是被告彭雪玉知悉彭紀超販賣毒品證人朱若程
      之情,並收受販賣毒品之款項,其確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情
      ,應可肯認。
確實我姐並沒有做出拿有參有毒品支香煙給人也確實並不支情香煙已被掉換,難道說一個人沒做過的事,就單憑他與彭紀超曾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以,就認定是共同的,最後的判決卻是

彭紀超,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彭雪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雖然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得自己承擔後果,可是並沒做的或是不知情的事,而且沒前科案底紀錄的還比被依個累犯(彭紀超)判的還重,試問這不如同宣告他下半生已死亡了嗎,人生走了一大半了如今面臨這不公的司法姐姐常覺得活者還有何意義了.....

回覆 熊 的發言內容: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 ... (恕刪)

 

1.販賣一級毒品判16年  如果判決未確定還是先找律師提上訴

   要認定共同販賣除了共同被告自白當然還需要其他補強證據

   就看補強程度如何了  除了購毒者指述   是否有其他監聽譯文

   有沒有扣案毒品等等

2.只有貼判決書沒有其他卷內資料律師實在也無法提供什麼具體意見

3.經濟上有困難可以尋求法律扶助  販賣毒品均屬重罪 都會准與扶助

101-06-27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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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1-06-20 08:14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77前即與我母親離婚,當時我五歲,我與哥哥皆由母親取得監護權,賣麵扶養長大,這二十多年來,他從未拿錢給我母親扶養我們。我父親兩年前中風,行動不便,我因為不忍心,這兩年多來已經花了二十四萬左右在照顧我父親,包含醫藥費、電動代步車,三餐生活費,水電費等必要性支出,有單據為證,但是時間久了,覺得他已經造成我們心裡及經濟上很大的壓力,畢竟他沒有扶養我們,年輕的時候不負責任,都在依靠別人,我們想幫他申請低收入戶,卻因為他有兒女而申請不通過,在我母親之前,他還有過一段婚姻,也有生一個兒子,這個兒子完全不想理他,因為他兩段婚姻都沒有盡扶養責任

    請問專業的律師,依照前這兩年的修法,刑法294-1以及民國1118-1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已經從絕對義務修改為相對義務。以及相關判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家簡字第41號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都是相同的情形,我們要向法院訴請確認免扶養,但是我不會撰寫民事訴訟狀,還有,我所想到可以證明我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有從小到大看我們長大的鄰居,以及另外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我母親的證詞,以及我這兩年多來對他照顧的花費單據,請問這樣夠讓法官心證判決免扶養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擬起訴狀,說明整個事實及法條依據與理由,然後向管轄法院遞狀,之後法院會開庭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您可以聲請傳喚證人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由於父親中風,已不能自行維持生活,依法本來兒女和配偶原則上要負扶養義務,但依您所述,因您父親之前也並未也撫養您們的之行為,確實已經符合訴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這時您要提出民事書狀,可先在書狀中記載原告(即扶養人)和被告(被扶養人)的姓名住址,再表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聲明」,接著再敘述關於「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事實及理由,最後附上證據資料,這樣就是一份完整的民事書狀(可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

(2)   而基本上,您哥哥、母親以及鄰居就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言,確實是可以作為「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證據。如果能讓法院得到父親二十多年來,從未拿錢扶養您的心證,是有可能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

(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ulier 101-06-02 20:48

大家好:

          昨日接獲警方來電通知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情況如下,請問我該如何處
理,謝謝!

時間:2012.06.01 下午4點左右

地點:高雄市自由路與新莊路的全聯門口

事發經過:先生開著車速25~35公里載著我(孕婦),有二線道,我們在非快車道上,所以
右側機車騎士們,在我們前方有位婦人載著她孫子,就在全聯門口靠近機車待轉區(此
區上已有停位機車騎士)剎車減速又靠左偏行,我有先注意到婦人,所以有叫先生小心注
意往左開,行車紀錄器也明顯拍到我們車身有往左開,但拍到婦人是她視線往右看,車身
往左偏,所以我們車頭都已經過她,到了後照鏡時,她因太往左偏所以碰撞到我們雙方的
後照鏡,我們減速往後看她沒倒地也沒外傷(我在副駕是確定碰到後照鏡),所以就以時速
20~30公里的速度慢慢離開。

通知:警方在案發後1個小時後打來通知說有位婦人告我們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說婦人
有去驗傷,所以當天先生就說那趕快出來談(警察看到婦人很驚訝,因為沒看到她受
傷,所以請她去驗傷),但婦人當天都接電話,所以隔天我們又請警方幫忙聯絡。

警局調解過程:婦人帶著診所開的驗傷單,她完全沒有包紮,也看不出外傷,走進警局也
很正常(有請警察保留她走進來的畫面),上面寫「左手食指、左手腕及左腳踝挫傷」,她
證詞:「後照鏡有撞到,但其它車身都沒事,她也沒碰到我們車子(今天也請警察幫我
車身拍照,因未洗車有灰塵,上面確實沒有碰撞痕跡,如碰到的話應該是會變乾淨),
但因後照鏡互撞後受到驚嚇,為了穩固車身,所以造成挫傷、扭傷」,要求賠償「醫療費
、扭傷復健費、無法照顧孫子的保姆費(3個月起跳)」。從頭到尾都沒說到底費用是多少
,就強調我們肇事逃逸公訴罪很嚴重,警方有調路口監視器,但無法照到我們事故發生
處。

請益:

1.請問肇事逃逸公訴罪對於我們這種情形來說,要如何減輕刑責?初犯的話會有機會緩刑
嗎?(我們有注意道路使用義務閃避,但她未注意而靠過來碰到我們,致使她自己受到驚
嚇而受傷,這樣肇事歸責上可以判比較輕嗎?還是需要有和解才有機會緩刑緩起訴呢?
)

2.過失傷害部分,她有提出驗傷單,但非因我們撞到她,那是否由她舉證因我們的關係而
造成她受傷?會不會因為她的證詞和文字驗傷單,我們就較不利呢?(這部分是不是也有
歸責比例的問題呢?警察看完是說大概一半一半,那我們可以主張負擔醫療費用,其它費
用不賠償嗎?)

3.流程是否先申請調解?(保險員是否陪同較好?)是否申請車禍鑑定報告?(因為她今天
的態度不是那麼好和解)

謝謝各位大大指點了…生平第一次遇到後照鏡碰撞被告,真的很心煩…而且7月又要生
產了,又不知事件何時能結束>.<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03 02:17

一、「肇事逃逸」之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通常欲減輕刑責或獲取緩起訴緩刑者,大部分係以跟被害人和解之方式達成。另關於肇事責任對於「肇事逃逸」犯罪之成立,實務見解認:「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肇事責任原則上不會影響犯罪成立暨科刑範圍。二、「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需要行為人對於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一事有所認識(白話說就是要知道開車撞傷人),你們這一件據你陳稱:「對方未倒地、慢慢離開」云云,所以應該有主張主觀上並不知道撞傷人而獲不起訴的空間,這點請務必注意一下。三、驗傷單是對方證明受傷之證據,當然如果我們否認是由我們造成的話,對方可能需要再補強其他證據。另我方既有「行車記錄器」及「車體照片」等有利我方之證據,也可主動提出作為抗辯之證據。四、肇事責任比例原則上是要送鑑定認定的。五、我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接受之賠償範圍或數額,但重點是對方願不願意接受的問題。六、建議先行申請調解並申請送鑑定。七、以上,謹供參考!

阿智 101-05-20 10:57

之前接到保智大隊的電話說我在GOGOBOX上所提供的網路空間,
有人在我的空間上傳了侵權的影片,原告已完成蒐證且對該空間的提供者進行提告
但是我只是空間的管理者,並沒有上傳影片且沒有任何圖利的行為
對方控訴侵權的影片一共有4部,原告是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我的罪名是協助散播不法影片,並且檢察官告訴我說我這種情形應屬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提供者散佈不法影片,同時我也提出要求請檢察官提出
我與提供者是主嫌共犯的積極證明,但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
就可以撤銷告訴,也說我還年輕不要留下案底,
且如果我不認罪了話(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與法官很可能不會採信我的證詞
我也看過台中地方法院的相關案件判決書情況對我都非常不利
以台中地方法院的100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判決書為例
此例與我狀況非常相似只差在影片較少,非法檔案上傳的時間是
我接任管理員之後,且從2010年~2012年這段時間我只有登入一次
目前猜測原告與檢察官會用著作權法的第87條與88條對付我

另外我這種情況真的有違反著作權法上公開傳輸,公開散播嗎?如果沒有
我可以利用第 90-7 條主張本人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並且以對方未做到通知取下的動作並不符合90-7的法律規定,幫我自己做辯護嗎?

阿諺 101-05-11 13:28

站上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被前任女友告妨害名譽,近日即將開偵查庭

警局要我到案說明時,當時筆錄記載我是"關係人"

今天5月11號收到偵查庭傳票卻是"被告"

小弟是否可於開庭時行使緘默權?

保持緘默是否等同於默認?

當庭證人(我的親弟弟)之證詞是否會被認為是無效之證詞?(串證之嫌疑)

若判決小弟有罪而起訴,是否會因為小弟保持緘默而被視為毫無悔意而加重判刑?

煩請各位專業律師為小弟解惑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5-11 15:26

 

緘默權雖是法律上權利,不過有時做適當澄清未必有壞處,如果從頭到尾保持沈默,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認為你態度不佳而判重一點,另你弟弟可以拒絕作證,但一旦決訂作證就要說實話,當然因為是家人,證詞參考性不高

被告是可以保持緘默的,因為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犯罪的義務,也沒有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義務。檢察官必須證明犯罪事實才能讓法院下有罪判決,所以被告保持緘默並不代表默認,原則上不會因此加重量刑。但要注意緘默是指「全程緘默不回答」,如果是選擇性的作出陳述,就不屬於緘默,法官可以依據被告避重就輕的回答產生不利被告的心證。而且實務上,基本上就緘默權行使的一方,法院會認為是在逃避回答問題,做出不利判斷的機率比降高。至於您弟弟是可以不用作證的,但是如果他同意作證,如果具結後為不實證詞,還是有偽證罪的問題。另外您弟弟的證詞並不一定會因為有親屬關係就無效,法院雖然仍會依據證言真實性作出判斷,但依實務經驗,除非有物證或其他人證佐證,如果說對你有利的話,會被認為迴護你機率較高,而不予採用的。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95、156條第4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法律好難懂 101-04-16 20:42

請問~ A方從監視器畫面中超車撞到B方而跌倒~則B方在當下感覺到無異狀!!

事後才從警方告知有此事(監視器畫面是在警察局看到的)

這已構成了 肇事逃逸了嗎? 所以直要等開庭那天 就一定會被判刑是嗎?

還有已經移送的案件 在當日發生的監視器畫面會移送到法院嗎?

還是開了庭就靠雙方的證詞筆錄而去審理?

萬一沒了那監視器畫面B方不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林智群 (klaw) 101-04-16 21:09

監視器畫面會成為證據,這應該會成立肇事逃逸

法律好難懂 101-04-18 22:05

所以一定會被抓去關? 我整個無言了 !!

1.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論哪一方,也不管有沒有肇事責任,基本上都要留在現場,否則有可能被認為涉嫌肇事逃逸罪。但在主觀認知方面,還必須要知道已經發生事故,卻仍故意離開現場,才會成立,否則如果根本不知(如已超車完畢很久後面的車才倒下來),這時候是否成立肇事逃逸,仍有待商榷。所以依你敘述,如果B方在當下感覺到無異狀,仍有不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參照刑法第185條之4)

2.監視器畫面是會被法院當作證據的!因為與案件相關。開庭不僅是靠雙方的證詞筆錄來審理的,凡是與案件相關之證據都有可能被審理。

3.基本上,這種罪雖然法定刑在六個月以上,但還是不一定會被關。因為縱使有罪,如果法官可量犯罪情形,仍有易科罰金或是緩刑之可能。(參照刑法第41、74條)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靜水 101-03-28 09:38

您好 請問告訴人所提案件-證詞筆錄及開庭所訴皆虛偽不實,以說謊方式提出告訴,告訴人有無刑責? 被告如何反擊? 如何爭取公平正義? 謝謝

許志嘉 (律師) 101-03-28 09:50

 這種情形,一般都是建議等到不起訴處分後,再追究告訴人是否有誣告偽證(如告訴人有具結作證)之問題。但是如果有明確之反證,亦可立即提出誣告偽證告訴。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他未以證人身份具結作證

則無偽證罪問題

但他拿虛偽資料提告

已涉及誣告罪嫌

被告仍應小心應對

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證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靜水 101-03-28 16:20
回覆 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種情形,一般都是建議等到不起訴處分後,再追究告訴人是否有誣告偽證(如告訴人有具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再請教-告訴人於偵查庭時,法官以言語告知所訴有偽證責任,要求所言須實,此可為我反擊之用嗎? 可當庭反告其偽證罪嗎?

小天使 101-02-19 22:51

法院來了證人傳票,錄完證詞後可以跟檢察官提出不當證人嗎??

回覆 小天使 的發言內容:

法院來了證人傳票,錄完證詞後可以跟檢察官提出不當證人嗎??

依據法律,國民有作證的義務,除非有特殊的是由可以拒絕證言或請假,否則都是要去的;不然法院會是對就案情相關十分重要,卻又屢傳不到的證人課以罰金的;如果您沒法去當,或有其他事情,可以寫狀子或跟書記官連絡去請假,如果法院認為沒必要再傳你,就不會再傳,如果再傳,代表極有必要,這時候要拒絕出席就比較困難了

小天使 101-02-18 13:05
我因為之前工作有聽同事(簡稱A)說他自己有吸毒,而公司經理也有吸,甚至A還會幫他去拿毒品,後來有向同事(簡稱B)提及A和經理吸毒之事,如今同事B因為跟公司有訴訟官司,B鎖性將吸毒之事也告知檢察官,現在寄來刑事證人傳票要我出庭... 那這樣我要據實說我是聽A自己說的嗎?? 會不會反被同A及經理告毀謗罪阿??  因為不清楚關於毀謗的定義,不知道自己聽了人說再講出去算不算?? 檢察官問的話我該怎麼回答....是很想在證詞說不知道..不想惹麻煩~.
但是同事B在之前有打過兩三次電話給我,原先是要我指認公司的超時工作還有不當扣薪等問題,我才答應要做證,現在扯出吸毒事件,又不知道之前他打給我時有沒有錄音,也忘記自己在電話中有沒有複合吸毒這件事...
林智群 (klaw) 101-02-18 13:49

證人有作證義務

作證時照實說即可,在法庭上的證詞不會構成毀謗,

如果沒有照實說,反倒會偽證罪,就跟湘螢幫Makiyo掩護一樣

小天使 101-02-19 01: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證人有作證義務

作證時照實說即可,在法庭上的證詞不會構成毀謗,

 

但是我有把A他們吸毒的事講給B聽,所以就算同事A跟經理要告我毀謗這樣是不成立的對嗎??
不二錯 101-02-05 19:57

        小弟日前前去警局做筆錄...發現一些問題???

        1.小弟被提告恐嚇罪.但提告人不是當事人.當事人只願出面作證.

           而提告人與當事人無血親之關係.請問這樣是否也可以提告呢???

       2.恐嚇罪是否有提告期六個月之限制???

       3.當事人不想出庭.是否就能以警局所作之筆錄提告證詞呢???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06 00:37

 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訴追,只要有人去告發,理論上就有可能承案。

李岳明 (allen) 101-02-06 13:4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益維 101-02-01 05:0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有一件已經定讞等發監執行的官司 最近去之前的律師事務所拿卷宗回來 

才發現我所請的那位律師在二審時沒幫我上訴 還隱滿我沒跟我說 後來還冒我的名上訴三審 導致我

不知有第三審的事   等到已經要發監執行我才知道 請問這還有救嗎????

我的案子證人證詞也都是謊話跟套好的話  如果證人也願意說出真相   請問還救的回來嗎???

 

 

 你的案子證人願意承認是說謊,且因此起訴判決確定(偽證罪),你可以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不過,我認為你的證人應該不會為了你而被判刑吧!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益維 101-02-01 23:11
回覆 益維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有一件已經定讞等發監執行的官司 最近去之前的律師事務所拿卷宗回來& ... (恕刪)

 感謝律師院依花時間看我的問題 但是回答的好簡單隨便   被律師延誤上訴及冒名上訴隻字未提

既然要設網站服務大眾 應該更仔細點 而不是為了拉客  還是感謝你

小咪 101-01-12 23:04

99年11月5日和房東簽訂一年租屋契約,中途因為房東男友很凶狠態度也很差, 所以請求中途解約到100年5月底,房東也願意並且退還押金(有對話錄音)
雙方同意約定於100年6月2日七點在租屋處進行解約過程,在點交過房子與交付結清帳單準備交付鑰匙時,房東卻表示沒有帶錢, 要日後再匯款。我們覺得很沒有保障,所以希望等他們回去拿了押金來我們再還他鑰匙。沒想到等房東回家後再來時,房東男友卻帶了流氓對我們大聲叫囂,為了自保, 我們就到附近的警局請求警官的見證下完成解約,過程中房東口口聲聲說願意進行解約卻不斷找一些小要求來拖延時間,在我們都一一配合之後,警察再次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解約時,房東行人卻大聲叫囂轉身就走。
事後對方一直不出面解決與退還押金,無奈之餘只好寄存證信函與執行命令,希望對方願意出面和解,沒想到,在調解庭裡對方毫無和解之意,還要告我們要再另外支付剩下到11月的租期之租金共六個月四萬多塊。

所以變成了互告的二個官司a.支付六個月租金的官司, 法官是判對方敗訴。b.返還押金的官司,法官卻一直咬著鑰匙不歸還把責任都算我們頭上,甚至想轉換成精神賠償或者不當得利之理由,判我們敗訴。

想請問各位大大:

1. 對方若無誠意解約,讓我們沒有機會歸還鑰匙,是否跟押金有關?

2. 返還押金的官司可以讓法官擅自轉換名目(要我們賠償精神損害或不當得利)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3. 在警局的錄音檔裡,明顯的錄到對方流氓的叫囂,卻因為我們逐字稿時,寫錯了發言人,居然被法官一口認定是我們的人在叫囂,而問對方, 對方居然也做偽證說他們的人沒有說這種話,想請問a. 在法庭上, 對方做假證詞應已觸犯法律, 我們是否可檢舉或以何種條例,在上訴時提出?

4. 法官明顯預設立場,偏頗對方, 請問我們上訴時, 此法官是否可能參予審判過程?

5. 法庭上, 我們想現場歸還鑰匙, 讓對方也可現場退還押金, 但因對方不同意, 使之破局 ,請問上訴時, 鑰匙是否又會成為爭議點? 而我們已充分表現誠意, 難道責歸屬還在我們身上嗎?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不服原一審判決得上訴二審

由二審法官重新來認定

一審法官不會參與二審審判

另本案鑰匙是否與押金有關

須視您們之間的租賃契約的約定

還有具體情形而定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甄甄 101-01-12 17:19

2011年12月25號晚上20:30左右
在台北市大同區堤外便道從板橋往市民大道方向,延平疏散門內停等紅綠燈後方機車突然爆衝,往我車尾撞來,當時事發突然,雙手緊扣煞車,兩腳有用力撐地,車子往左傾斜。
我把車子扶好後, 對方有兩個人,撞到我的人下車道歉說煞車不及車子爆衝等等。因為被撞那一下,左腰有扭到,我很痛都沒辦法開口。等比較可以適應腰痛,才開口跟他說車子如果有損傷要他協助賠償還有我的醫藥費,當時並沒有採取報警這個措施,看對方很誠懇一直道歉也承諾會負責到底,跟他要了電話記下他車牌就讓對方先去修車,因為他提到煞車有問題。
當下對方有問我有沒有受傷,我一直說我很痛。他一再確認我也是一直說腰痛,後來說要協助我就醫,我說好,哪裡有醫院之類的。結果他隨行的朋友一直說先修車子,這樣子沒辦法騎,也危險之類的,所以他們就離開現場。
當晚就撥電話想約他談賠償問題跟醫藥費,結果從晚上打到隔天早上都是轉入語音信箱,後來我跟先生商量決定報警處理先求自保。12/26去醫院驗傷再去交通大隊到事發現場備案,後又到警局偵查隊做筆錄。這期間我跟先生也有輪流打給事主,但是一直都沒有回應轉入語音信箱。
一直到1/3對方手機終於有回應,對方說手機有問題才會這樣子,他沒有意思想要躲避責任。我約他說希望可以和解,因為不想互相鬧上法庭,這樣也不好我也很誠心想說不想害人家背上"公共危險"和"肇事逃逸"。
後來連續兩天都再談和解金的部分,我要求賠償金8千,包含請假三天被扣的薪水,請一天要扣三天,薪水被扣九天((一天扣一千元我被扣九千))我要求他負責三天其餘六天我自行吸收,驗傷1000跟跑中醫院20次3000元,機車被撞損的地方有三處,比較嚴重是擋泥板左側整個碎裂修理800元,所以只打算要擋泥板的費用
談到賠償金對方一改態度,很不高興的說""我有證人事發當時我朋友在場,你都可以自行騎機車離開,那你就是沒事情。沒事情就沒醫藥費這種事,車子可以騎阿,那也就是說沒有車子維修費這種事情。我現在有證人不怕你去告,反正我的證人出庭說沒撞到你,是你自已雷纏,那就是說是你自已的問題阿,既然是你自已的問題,你怎麼可以全賴在我頭上?就因為我在你機車後面很輕的碰到你一下,你就抓我當替死鬼ㄚ?""
我說""當時你也沒看過我的車子,也沒協助我就醫,一直趕著要去處理車子,你自已也說會負責什麼的,現在又推得一乾二淨??""
他又說""不是說就是你自已的問題嗎??我沒碰到妳的車子,就很輕很輕的輕輕摸到那樣的碰了一下阿!怎又是我撞的??你們不可以這樣子,自已有問題就全賴在我這個路過的騎士!""
後來我先生找他談,理賠金額方面我們可以降到四千,他也一直提醒我們,他們有證人,可以證明事發過程,全都是因為我自已騎車不慎,自已有問題。先生跟他們談了很久,對方完全說不是他做的!只要講到對方理虧的部分,他就強調""老子有人證啦,不是老子幹的!""
就這樣,現在跟先生討論是說。

第一。我們要跟這種無賴打官司,這樣子勝算有多少??如果要告對方我們應該要怎麼做才好??因為我沒有人證也沒立刻報警處理,事發當時那個地方也沒有多少車子經過,現場沒有監視器之類的。對方也說要反過來告我""誣賴他"陷害他",這樣子告下去,失敗後,變成我有事。

對方現在有朋友當證人證詞對我們很不利!整個案件以"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起訴他。 
第二。先生認為不想為了一個無賴打官司就因為區區的幾千元。車禍我沒出大事只是小小的腰部挫傷,可以算是老天爺有幫助我,讓我逃過大劫。先生有意思要撤銷告訴,因為他擔心對方耍賤招 ,到時候要討公道變成我被法官認定有誣賴什麼的,會去坐牢還要賠償對方。
所以現在我們是拿不定主意。因為商量不出提告對方,又可以自保的方案。想請有經驗的大大們,可以提供一些經驗或管道協助我們!
麻煩各位了~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1

刑事案件在法院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發現對方證人不實虛偽陳述時提出質疑,讓其證詞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及規則,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小小 100-09-05 10:09

跟對方有一個案子在爭訟中,這一天開完庭後,我走在對方前面,他突然從我背後將我向前推,接著就自己往後倒在地上,大聲喊叫說我打他,我起身後看著他說:你為什麼要推我?隨後我就看到他的友人正拿手機在拍攝。然後他起身隨他友人說要去告我傷害,最慘的是我當時只有一個人,沒有人可以幫我做證,而路人也都怕麻煩,不願幫我作證,讓我很苦惱。

現在檢察官僅憑一張醫生證明及一個證人就將我起訴,接下來想請教:

一、他友人當證人,但是在他按鈴申告時,他的友人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值班檢察官製作筆錄,而僅有去警察局及偵查檢察官製作筆錄,我可以排除這個證人出庭的資格嗎?

二、事發現場剛好沒有攝影機拍到,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的供詞會成為唯一證據嗎?該如何破解?

三、證人是對方的女朋友,有為他另案做過證,但不被採信,到時可以向法官主張證人有做不實證供的疑慮嗎?

四、證人證詞在警訊時跟地檢署偵訊時有所不同,前後有矛盾,這樣證人證詞仍會被採信嗎?

五、對方的驗傷單看起來像是診斷證明,而且只有日期沒有時間,這樣的驗傷單是成立的嗎?我是否可質疑這張驗傷單的真實性?

六、事發當日我的腳跟也有瘀血受傷,已開立驗傷單(就是有一個人形的那種),也提告了,他告我的部分都起訴了,而我對他提的傷害檢察官至今還未開庭偵查,是因為我沒有其它證據,所以檢察官就不受理嗎?我有何申訴管道?我可以聲請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嗎?

非常感謝悉心的回答!

 你的問題在於證據,你可以想想看如何找到更多的證據,這樣才能讓你的幾個案子得到有利的結果。此外,如果你對於答辯沒有能力,建議你還是找專業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可以降低被判有罪的機率。

阿逄糸韋吉吉 100-08-04 13:23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車開車停上人行道已五至十分鐘多,因停在我們旁邊,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你不知道人行道是不能停車的嗎?」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而當時深夜一點多,他打開車門,我也把他車門拉開,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還是說傳票是這樣寫的,而我告他的那份傳票也寄去對方那了?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沒有人、影片看到事發情形等等,只有雙方證詞驗傷單。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04 19:34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

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你的損害比對方大多了,所以極有可能法院會判決對方需負賠償責任

如果你經濟狀況許可,且不諳法律程序,建議你花錢委任律師處理吧。

老土 100-08-26 01:58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請問你的問題處理的怎樣了.

阿逄糸韋吉吉 100-09-04 13:35

最後對方道歉和解,也沒有賠償金....

檢察官說我們這樣互告都會留紀錄

而且雙方都有傷害,會是一半一半....

小李 100-06-07 09:33

本件的訴訟為苗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執行的事務官委託當事人(地主)雇工將地上物拆除,當事人透過友人的介紹認識自稱二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先生,實地勘驗面積共計113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工程,估價單的工程天數兩天計算方式為:33×3=99m3÷14=7台、土方回收廠 7台×1600=8400、拖車2台×10000=20000、怪手2天×10000=20000、板車2×3000=6000 合計拆除費用總共為54400元,雙方在訴外人陳先生見證無異議之下口頭達成協議包攬此工程有林先生手寫估價單為憑,於100年1月10日在事務官見證下施工,於100年1月17日完成,完成此工程的次日結算工程款其請款單表例並非當時所協議的項目單價,總共是15萬多,見請款單甚感驚訝,於是提議交由法院裁定,法院在3月2日裁定下來,3月3日當天與林先生彼此達成協議總工程款8萬元林先生並簽下收據一份為憑,次日一位自稱二呆工程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得知裁定費用為15萬元心起貪念提出告訴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當事人與林小姐從未謀面也不知其是二呆工程之法定代理人,工程包攬都是與林先生接洽,請問此訴訟的原告林小姐是否適格?林先生的角色卻是證人,其證詞法律效用嗎?估價單與請款單的總額相差甚距,是否涉嫌浮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