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這部分可以分成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來看,以前者而言,這部分公司可能以營業秘密法提出刑事告訴,此涉及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另以民事責任來看,契約內若有載明違約金條款,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如是先以前1.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並可於案件經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狀的方式請求(此方式並不需繳交裁判費給法院)。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有無違約金之約定,若無,則需舉證證明損失的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於上個月初離開一間公司 只待1個月左右
雖然有簽訂 公司保密條款
所以我並沒有主動聯絡前公司合作的公司 日本人
某天 8月初 日本人英文信件
詢問我離開公司?
我只回"是的"
而後第二封 他回為何?
我寄他私人信件(非他們日本公司信件) 我也使用私人信件
之後 對方就沒有回我任何信件
我並非刻意去回對方 或 主動告知對方 前公司有問題
我是在對方問我 且私人信件回問 才像一般人告知狀況
如 存證信函所示 他針對的內文的某句話
應該是指 公司沒錢囤貨
這我認為是事實 我據實以告 也許單純沒想那麼多
第一 我不是主動去告知對方
第二 我也沒請對方不要和前公司聯絡
第三 我們是私人信箱對話 日本人卻把信件轉給我前公司
這是否構成洩密罪?
第四 我並沒有透漏具體書面文件 金額和公司狀況 因為只是聊天性質
因為要去前公司解釋
但我大概擬定的方向為 盡力去幫他和日本公司解釋
加上我英文的語句也不是很好 也許某方面造成誤解
不知律師是否有更好方式 意見提供 我去面對前公司的質詢?
我知道有可能構成毀謗罪
但日本人也沒出面 只是丟信給我前老闆
我猜想 對方原本就不想和他合作 我的信只是藉口
但我覺得 不該是這樣的方式解決?
再麻煩律師們有更好意見 感謝


您好:
1. 因為雙方係私下的談話,因此不觸犯毀謗罪,至於有無洩密問題,必須依照您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契約範圍及您透漏的內容為準,即使您並未洩漏具體數字,但只要讓對方知悉公司內部營運狀況恐觸犯「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若公司認定為營業秘密,亦恐違反營業秘密法,有可能擔負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2. 即使洩漏內容不涉及機密,但若公司認為您的作法已經造成公司損失,亦有民事問題,恐對您的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3. 因為刑事責任必須要由公司舉證並且提出告訴,建議和公司道歉並且和解,並與公司簽訂和解書,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感謝以上律師回覆,
因為這裡不能附加檔案 固無法詳情說明瞭解
也因此個說法都有不同
我大概陳述解決方式 以供類似需要了解的人士參考
根據存證信函內容我回覆如下(存證信函只告我 刑法336條 第二則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
保密條款:是要在雙方認定之下,屬於有保密的內容確認,且台端須承認內容屬實,才能成立,根據信件內容,並不構成此條件!(他如果承認就是他並沒有資金的事實)
刑法336條 第二則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光憑英文信件內容,無法構成此刑責,沒有金錢、合約...等任何具體法律效力之文件證明侵占事實!
調解委員會市政府為公證第三方見證之下,此案件調解以結束,雙方已經沒有任何法律權利再將此事提出異議!(因為之前有勞資糾紛 對方也許懷恨在心 固存證信函提出我還要說明 害他去調解委員會)
綜合以上所述,英文信件乃對方主動詢問,且對方是以私人信件非公司信件來陳述公事,閒聊,並非對公眾為傳述,且通常電子郵件的溝通不會有散布於眾的意思,因此不會構成誹謗或妨害信用罪。
所以我打算不出面說明,也沒必要 只需要存證信函回覆即可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 謝謝






您好,基本上雖然這檢舉筆錄有瑕疵,但事實不會改變,所以我是建議你不要翻供比較好,因為有賣與否不會因為電話造假而有影響。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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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公司將於十月結束營運,老闆卻突然請律師擬了一份保密協議書給員工,要員工們簽名.......九月薪資應於十月五日發放,至今仍延遲尚未給予,很怕如果不簽老闆就不發薪和不發放資遣費,進公司前也沒要員工簽卻在這時要求,而且第二項和第三項覺得不太合理,而且此公司員工流動率高,前前後後也有數十名離職(都沒簽過),請問這份合約如果要簽,可以提出加入什麼以保障現有員工們的權利嗎?不然若是之前離職人員洩密卻要算在我們頭上的話....我們不就被當冤大頭了><" 請幫幫我們小蝦米謝謝!!
保密協議書內容如下:
茲關於本人於OO有限公司期間,同意保守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內容如下
一、保密義務
就本人於受任/受雇/受聘期間所知悉之O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O)有關OO之產品來源、成本、售價及經營、銷售、帳務之相關訊息,以及OO之供應商、股東、客戶及相互往來之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電子檔案形式,本人同意嚴格保密,未經OO之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公開、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揭露。
二、存續期間
本協議書繼續有效,不因實習、受僱/受聘或委任期間之經過而失效。
三、違約罰責
如因違反本協議經查確實者,應論次對OO賠償新台幣?拾萬元之違約金。
立保密協議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各位好, 我前兩個月因對前公司的客戶服務理念不認同, 進而向公司提出辭呈, 並完成完整交接, 公司要的客戶名片與客戶名單我也都全數給了公司, 也順利離開公司也沒有簽下任何的競業條款.
離開前公司後, 承蒙前公司離職的主管賞識, 讓我加入他們公司, 很多客戶(已是朋友) 紛紛知道我離開了前公司, 把訂單都轉到我這裡來, 面對這樣的狀況, 因為我也要吃飯, 所以我也只能接受, 訂單量也愈來愈多,可能因此讓前公司眼紅.
九月初, 接獲派出所通知, 要我去分局了解真相說前公司告我背信與洩密, 我審視我自己, 我的業務都是在離職後才開始的, 但以前在前公司時有一兩次是公司的產品規格無法達標, 所以不得不放棄這筆生意, 轉給其他公司去做, 但我也沒有從中得利, 想請問這樣的我是否還是有罪的嗎?
律師好,因我常時間在陸,對台辦事資訊不是很清楚,現在陸打離婚官司(另一半為陸配)...
有3件事情請教:
1.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這類資料,隨便人都可以調出來嗎?
事情是這樣,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卻有我的房產(建物/土地)資料,出自新北市中和事務所,調出我古亭地政事務所資料(我房在這)!
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可以告新北市中和事務所的人嗎?資料內有顯示主任與列印人員姓名...
這算洩密隱私嗎?沒經過我本人同意申請的.
2. 文書公證!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都在大陸)就是把我建物/土地登記資料.一樣順利在台北公證後來到廣州公證處.正本已經到了我大陸這!
台北公證處(這是民間公證人),不是要我本人授權書嗎?或本人親辦!!為什麼這樣資料可透過海基海協到大陸?
3.公證我台北房產(建物/土地)資料,我如何在這邊提供,這資料是"不正當方式公證疏失,無效文書"?
感謝!


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關於離職之保密協定有些問題請教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前幾天於台南光洋應材離職, 離職前擔任助理工程師一職
在辦離職程序時, 有幾個項目要我填寫, 但我不配合
1. 工作項目 (此為須遵守保密協定之保密項目)
2. 工作交接項目 (此須找個人填寫交接)
由於我認為
1. 工作項目不應由我填寫, 應為公司填寫完後, 如果我同意這是我的工作項目
我再於保密同意欄上簽名
2. 由於我之前並無人交接任何工作項目給我, 且個人又無創造任何工作
因此我不願在工作交接項目上寫任何東西
3. 我有於7日前提出離職申請(未滿半年), 因此我認為有足夠時間給公司修改
(我一拿到單子就先跟人資說了我的疑慮, )
4. 就算公司要告我, 也須等我有洩密才能告我吧?!
由於今日收到人資警告, 說我不配合就要由法務部出面
因此我想請教一下, 我這種行為是否有任何問題 ?! 或是這種情形能告我什麼?!
PS 我知道有人會問我說為什麼要找自己麻煩, 隨便寫一寫交差就好了,
但這一切都是有原因的, 只是原因落落長就不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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