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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宣 101-06-10 23:05

簡單描述一下我家的情況

單親家庭,母親以及小時候靠著爺爺撫養

我大哥讀書的時候 家中還有點錢給他繳學費

到我的時候 家裡沒辦法,我只好半工半讀完成大學學業 (吃喝拉撒生活費用跟學費都我自己賺來)。因為我母親跟我說沒辦法幫我學貸 家裡也沒錢讓我生活。

輪到我小妹,這時家裡應該有點積蓄 也敢幫她作保人辦理學貸,吃喝拉撒全部都由家裡支出。



現在我退伍回來 有了份還過得去的工作,家中3個小孩都要給5000塊給家裡貼補
但是現在我想搬出去自己住(說真的我也沒住過外面。加上離公司比較近,每天可以少快2小時路程)

家裡的大哥就說如果我搬出去住不給家裡錢 就算棄養


讓我現在有點恐慌,我怕我以後搬出去住會被告棄養母親
因為我只要有一次沒給錢貼補家用就會被我大哥罵得很慘,我怕到時我真的會被告...


我母親則是還有在工作(正當行業),薪水是我兩倍之多 = =


我搬出去住,然後不給家裡錢。真的會被告棄養嗎?

(1)   要成立刑法遺棄罪,必須是遺棄「無法靠自己維持生存的人」。依您的敘述,您母親還在工作,仍然可以自己維持生活,所以您搬出去後不給家裡錢的行為,並不會成立遺棄罪。

(2)   民法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基本上是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但依照您的敘述,既然您母親有在工作,而且薪水是您的兩倍之多,應該是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所以您目前是不需要對母親負擔扶養義務的,自無所謂棄養的問題。

(參照刑法第293、294條;民法第1114、11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NGINE 101-05-24 00:51

父親為借款人,母親為擔保人,母親過世後,因父親的疏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變成我跟我爸是待位繼承,因母親有不少債務,母親的遺產遭執行處強制資產分配,有通知該家資產公司參與分配,但該家資產公司並未參加分配,現過了5年又再寄掛號信要求我"母親的繼承人"還款,請問:(1)我父親還健在,資產公司是否可以對我強制扣薪? (2)要是我父親過世後,我拋棄繼承,資產公司還能向我追討嗎? 感謝律師百忙中的回答~

回覆 ENGINE 的發言內容:

父親為借款人,母親為擔保人,母親過世後,因父親的疏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變成我跟我爸是待位繼承, ... (恕刪)

 1.現行民法繼承編規定

 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則原則上應開具遺產清冊

 經法院催告債權人後依繼承遺產清償債務

 如果沒有做這些動作

 繼承人對於債權人原得受償而未受償部分

 得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所以你與父親需要負擔的部分僅限於此

 並非全部母親債務都須償還

2.父親如過世

 還是必須依法辦理拋棄繼承

 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pp 101-05-23 22:20

你好我的問題是在98年的時候我跟我朋友向私人借貸公司借錢並互相作為保人我借十萬我朋友則是借二十萬因我借十萬已經還完了可是我朋友的部分未還完的期間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又向同一家借貸公司借三十萬(所謂的借新還舊)還掉我跟他互保的二十萬然而因我朋友新借的三十萬繳不出來故借貸公司打電話給我叫我繳三十萬的貸款可是這三十萬我沒當他保人可是借貸公司說因我朋友新借的三十萬未還清故我之前跟他互保的二十萬為有效票所以我有權要負擔~~真的是這樣嗎???可以為我解答ㄇ

沈恆 (沈律師) 101-05-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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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101-05-23 23:06

 我跟我朋友互保的二十萬有簽票這樣有如你說的(但若您除了簽保證契約外,另有簽票,可能還是會有票據責任。)ㄇ


您朋友為了償還原本的20萬元借貸債務,而另外新訂立了30萬元借貸債務。一般來說,他們的說法是當您朋友未償還30萬元借貸債務時,除非私人借貸公司和您朋友有另外約定原本的債務消滅,否則原本的20萬元借貸債務原則上仍會存在。既然原本的20萬元借貸債務存在,對方是可以要求您負保證人責任的。而且您們所簽的票據,如果尚未逾期,也未歸還,確實還是可以依票據關係請求的。除非他們就20萬元已訂立清償,而就30萬元再立新借款契約,而您並未擔任保人,這時當然可以拒絕,所以您要問清楚你朋友是上述哪種狀況。

(參照民法第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
    1.不知您這裡所謂的20萬是否有開立票據?如果有開立票據的話,只要借貸公司手上仍然有票據,且票據尚未逾越消滅時效,仍然可以持以請求付款的。
   
    2.另外就新借30萬元,民法上有兩種概念,一種是新債清償,一種是債之更改。
      新債清償民法第320條,新債務清償,舊債務也不會消滅。
      債之更改: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抗字第49號判例,以新債務代替舊債務,舊債務因此消滅。

    主張上當然是主張債之更改對您比較有利,因就新債務產生時您並不知情,不會負擔保證責任。但實際上是哪一種情形還是要看您朋友當初與對方的約定。

lan 101-05-20 20:17

我與先生結婚五年,認識時他說:自己台中有房子是他的,交往中我替他管薪水,他付不出房貸時,是我幫他店房貸的錢,直到懷孕結婚時,才知

房子名字一職都是他妹妹的,我一直被眸在鼓裡!婆婆打一通電話,叫我房子別賣,給我小姑!我忍了...公公一直沒賺錢,婆婆一直有工作,直

到我女兒出生,她說要幫我們帶,叫我們每月給他2萬現金顧小孩費用,持續一段時間因為一直存不到錢及小孩開銷太大而爭執,之後每月改給一

萬二照顧費,中間因為先生的舅舅一塊地繳不出錢,我跟先生說:你們家經濟狀況不好,父母都沒賺錢,別頂下來,因為頂下來以後的負擔就是我

子女後輩要付,先生仍然欺瞞我,一直用不同名義要錢,直到我發覺後又爭執後,婆婆又打電話來了說:既然你不繳地的錢,地要給我小姑...付

了那麼多的錢,都給我小姑,讓我覺得婆婆一直都是不公平的,及先生一直欺騙隱瞞我,他們家中的電視.洗衣機.冷氣.暖氣.濾水器.飲水機及

二樓鐵皮屋,都是我自己花錢....

去年我把小孩接來台中娘家讀幼稚園,婆婆要求還是得每月給他一萬,老公嗆我:給不出一萬元,就離婚!!中間2個月,他一直動不動就當我的面

小孩抱走,說要讓小孩回婆家,等著離婚吧! 因為不捨小孩~所以與婆婆喬為每月七千給她,最近結婚五周年他對我兇,先生帶小孩出去跟小孩

說:要帶她回我婆婆那住,在那讀幼稚園!小孩回來跟我說,我問小孩,他說想要回去彰化,因為生氣+也是想如果他想離開,就順他的意吧...!當

天我讓他與小孩一起離開,婚前至今他一直有性功能障礙問題,有我們醫院的就診紀錄,小孩下課~他每天也是坐在電腦前玩遊戲,幾乎接送小孩

及平日照顧小孩工作,都是我負責,偶而我真的太累就會請他照顧一晚,但先生對婚姻態度真的很不用心經營,一直欺騙威脅,加上婆婆視錢如

命等等問題...,讓我真的想離婚!因為我父親過世,母親改嫁,我只有一位姐姐假日可幫我帶小孩,我有房有車沒經濟壓力及負擔,先生曾經信用

破產,不知爭取小孩,我會比較有利嗎?假設小孩給他,他也是丟給公婆教養,不是有隔代教養問題嗎?倘若我放棄一切權利,我名下的財產,他都

有權利分嗎?那是我爺爺與父親留下來的,之前幫他存的儲蓄險,因為他說負擔太大不想保,他也不感激下,已經要保人轉到我名下了!

想知道如何對我比較有利??我不想我們家的祖產要分他....也不想要他以小孩,一直威脅我...

我該怎麼辦??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0 22:41

一、我國民法離婚僅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你現在要思考的是你們夫妻可以「協議離婚」嗎?若沒辦法,有「裁判離婚」的事由嗎?因為離婚後才有小孩親權誰行使和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二、目前看來你勉強只能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破綻離婚事由,但會不會成立,要看具體情況,很難說!三、小孩親權行使之歸屬,通常法院會委請社福機構為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考量的有居住環境、親職能力、經濟狀況、與小孩之互動、家庭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當然不論小孩親權歸誰行使,對方也是要負擔扶養費的。四、婚後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哦,所以不用擔心祖產要分對方啦!五、以上,謹供參考!

回覆 lan 的發言內容:

我與先生結婚五年,認識時他說:自己台中有房子是他的,交往中我替他管薪水,他付不出房貸時,是我幫 ... (恕刪)

 夫妻離婚後要處理的法律關係要注意的事項

1.夫妻財產分配 

   主要涉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以夫妻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分配

   所以如果是你由祖產所無償取得  並不會列入財產分配

   除非是你協議離婚自願給對方的離婚條件內容

2.子女監護

  先由夫妻協議如果無法協議可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

  夫妻雙方必須提出子女由自己監護係對子女有利之主張

3.子女扶養

  縱使未監護子女仍必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

4.其他附帶條件

101-05-17 08:54

多年前曾幫家中親戚做車貸保人,現今債權人避不見面,當初辦理車貸的擔保品也被拍賣了,從網路得知關於銀行法有規定..辦理消費貸款時,已有足額擔保品時,銀行不得用任何理由要求須要連帶保證人....如今銀行咄咄逼人要連帶保證人還錢..還要去查封保人的名下動產,當初貸款24萬,本金加利息已償還24萬..如今銀行還說積欠16萬..而且還不斷以18%的利息利息中~~~,銀行能夠用16萬的債務查封市價兩三百萬的房子

王耀星 (Eric) 101-05-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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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雖然有規定辦理消費貸款時,已有「足額擔保品」時,銀行不得用任何理由要求要提供保證人。但依您的敘述,車貸的擔保品被拍賣後,仍然沒辦法完全還清債務,所以這不是足額擔保品,銀行請求提供保證人給付餘額是有理由的。還有銀行是可以依據16萬的債務查封您市價兩三百萬的房屋;只要是在銀行可以滿足清償債權的限度內,銀行原則上是可以查封拍賣的,另外,如果真走上拍賣一途,銀行拿完後,剩下的錢仍然會歸還給本人所有。所以建議您還是跟銀行好好談才是。

(參照銀行法第12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羅小姐 101-05-14 16:06

我之前是一位保險業務員, 96年招攬一張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 每年保費24000元, 這位客人長年在大陸, 因此保費都匯回來我幫他繳費, 後來離開保險經紀人公司, 他依然請我幫他繳費, 前1~2 年正常繳費, 第三年開始因雷曼兄弟影響全球金融市場, 基金跌很多, 我想等基金穩定再繳保費進場, 因為一進場馬上損失, 沒想到第四年保單居然失效, 想繳也不能再繳了, 所以第3~5年的保費都在我這裏, 現在保戶要我賠償全部的保費12萬,並且要 告我 "詐欺侵占"

一時的失誤竟照成朋友撕破臉的局面, 我自己的過錯我真誠的願意賠他12萬, 但是對方要我匯到老婆的帳戶, 我是不是應該堅持匯入當初"要保人"的帳戶 ? 才不會又有問題呢?

但告我的部分我該如何自保呢? 寫和解書有用嗎? 要如何寫才可以無後顧之憂呢? 請幫幫我!

王耀星 (Eric) 101-05-1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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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小姐 101-05-14 17:54

請問和解書 要如何寫? 注意哪幾個重點? 

如告我 侵占 會成立嗎?

我怕匯了款到他老婆帳戶後, 老公提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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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桂 101-05-05 02:38
這問題說起來很複雜 2011過年我認識了一位大我六歲的朋友叫小婕是女生 一開始覺得他人很好也很值得信任 在認識了三個多月之後 他說他家裡經商失敗欠了錢 要去和別人借錢 他一開始還沒有跟我借錢 他自己去跟民間的借款58萬 然後放款那天要我陪她一起去當"見證人" 到了目的地有人拿契約給他簽 現場拿了一包錢給他 也叫我簽了一張 說是見證人 我想說不是我借的我就當了他的見證人證明她有拿到這筆借款 可是她還了這筆款之後 後面又陸續跑出許多欠款 而且真的有人來找她討錢 我就以為是真的 所以我就借了他錢 可是我自己的 支援也有限 在那時候他玩線上遊戲認識了一個男生 也是我的現實朋友 後來他們在一起 也沒有見過面 我一開始不知道 小婕拿別人的照片來騙我那現實朋友 因為我根本沒看到 等我後來知道已經來不及了 他還跟我那現實朋友借錢 他一開始說 這是她的男朋友了 她借了一定會還 加上 他借的58萬因為利息還不出來 開始有人來要錢 還說我是保人 如果他不還我要還 一直逼得我們很緊急 他跟我那現實朋友借錢說是要還利息 我跟小婕說 不要這樣子騙人 小婕去說他會實話實說和我那現實朋友講 叫我先幫他圓謊 所以我就幫他圓了第一次謊沒有戳穿他的真實身分 後來有一次 借款58萬的民間貸款 找上我說 利息都沒還總要有個處理方式 要我去和他們談 那時候我找不到小婕 所以要我自己先來和他們談 我就去了 結果他們開車到山上 強迫我拍了裸照 但是沒有對我怎樣 就拍了我很多裸照.... 跟我說 如果我不還利息 就要把照片印出來到處發還會寫上我的地址和家裡電話跟我的手機 如果我報警 他們還有其他小弟可以做這些事情 叫我自己想想 我很害怕 我不想照片被拿去發 我說 我沒有錢幫她還這利息 他們就叫我先回去 找個時間在叫我和小婕一起出來談 叫我不准報警 後來過了兩天我和小婕一起見了他們 他們的說法也是一樣的 我問小婕該怎麼辦 小婕說現在的辦法只有繼續跟我那現實朋友(她男朋友)借 我說可是他的照片是假的 小婕就說我的照片都被拍了如果想要我的照片被別人拿去發的話 就不要幫她 我逼不得已只好聽她的話 不敢戳穿她的身分 中間 她跟我現實朋友還是沒有見過面 可是我那現實朋友還是願意借錢給小婕 小婕說因為她的戶頭和證件都抵押給她借款公司了 所以她男朋友借她錢的時候都是匯款到我戶頭 在叫我領出來給她 每一次我和我那現實朋友聯絡的時候 我不敢講實情 可是我都有跟他說 可以不要管小婕的事情可以跟他分手 可以不要借她 可是我那朋友還是借了 前前後後快60萬 後來一年過去了 有一天我現實朋友發現 小婕照片是假的 把事情戳破了 開始要討還錢 一開始都是小婕處理的 沒有告訴我 後來小婕告訴我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我那現實朋友很生氣 後來因為小婕拿不出錢 有一天 突然消失跑了 我那現實朋友就把矛頭轉向我 說 都是我搞的鬼 說其實我就是小婕 從頭到尾只有我一個人在騙她的錢 可是問題 真的不是我一個人這樣做 我不是甘願的 我是被逼迫 可是我怎麼講我那朋友都不肯相信 只說 錢都是到我戶頭 我都拿去買車買東西 可是我的機車 是小婕拿錢還給我的時候 我去買的 可是我怎麼講我那朋友都不相信 後來我去了我那朋友家把事情都和他爸爸說了 他爸爸保持中立偏我朋友的立場 我朋友說他蒐集了帳戶資料 錢到我戶頭 可是我沒有證據證明不是我一個人做的 要我把錢吐出來 但是我找不到小婕我沒有他的聯絡方式 他連手機都是我幫她辦的 我找不到他的人 星期三的時候 我朋友打電話跟我說要我在星期六之前湊幾千元給他 不然星期天他就要找警察直接衝到我的租屋處把我給抓走 我跟他說我會想辦法 可是我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湊到錢 明天就是星期六了 我爸不能工作也沒有錢 我媽因為這件事情很生氣 現在根本不想理我 我根本沒有管道可以借到錢 機車也在當舖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我怎麼講對方都不肯相信我 現在矛頭都指向我 明天我拿不出錢他就會找警察來 我想今晚打電話和他爸爸說 不要這樣子 我不是不還我是真的沒錢也還沒領薪水 可是我在想 我這樣和他爸說他爸會幫我講話嗎 說要找警察來的不是他爸是我朋友 可是我現在真的湊不出錢 我想今晚打電話到他家去 約星期六或星期日 雙方父母出來談這件事情怎麼解決 可是我好怕我今天打電話說我拿不出錢的時候 我朋友會直接帶警察來到時候我該怎麼辦 我真的走投無路 我好想去死算了 為何都沒人相信我 我都沒有證據 我該怎麼做才好 如果談了我該怎麼談才好 我家境不好 一大筆錢我根本拿不出來 我已經21歲了 我媽根本不會管我 我該怎麼辦
您好:本案建議您先報警,以免繼續遭受恐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瑋 101-04-28 01:03

我父親有信用卡債務問題,欠款達200多萬,
之前買房子有請我母親當保人,後來也因為房子遭法院拍賣,
尚未償還的欠款約150萬,總共約350萬的債務,父母親目前已經離婚!
1.我今年30歲,名下有一間房子價值約250萬,一台車,今天我母親聽朋友說如果父母往生,債務會馬上繼承到我身上,房子車子都被查封,連拋棄繼承的時間都沒有,最好的方法就是先過戶給信任的朋友,等父母都往生辦好拋棄繼承之後在過戶回來,請問他說的是對的嗎?這樣的話父母有負債的子女不就一輩子沒有屬於自己的財產?
2.我母親擔心退休金會被債務給扣光,他說他很冤枉只是當個保人,我想請問我母親的狀況有什麼方法處理嗎?
3.我父親是沒有打算還那筆負債了,他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拋棄繼承可以提前辦嗎?還是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
謝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1-04-28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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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萱 101-04-15 00:48
我在一月時騎機車與一台汽車平行走,騎過它旁邊時,突然蹦一聲很大聲,於是我騎到前面約50公尺處停下來查看怎麼一回事?結果那台車也開到我旁邊,下車就 說:你怎麼騎車的?當時他的車子已經保險桿都斷掉,輪框也整個掉下來了,接著他說要叫警察來,警察說已經是第二現場,只有雙方的車子,但雖我摩托車有擦傷 (那是我男友之前摔車的傷痕)警察有拍照,但沒畫線! 之後進警局做完筆錄,我筆錄寫著我沒撞到它!做完筆錄對方還沒做筆錄,警察也沒說什麼就說我 可以走了。日後我家人有接到對方的電話說:車子保險公司會全部負責,說沒有我的事。一直到三月,他的保險公司就記單子來,上面寫著我因過失肇事將他保人的 車子損毀,要我賠償一萬五,請我盡速與他們聯絡,逾期則依法代位求償。我有一個在交通大隊當警察的朋友和我說不用理會,因為要告就讓他們去告!除非他們提 得出證據我在賠保險公司。但我還是偷偷和他們聯絡,對方說我因未保持行車距離無照駕駛全額要我賠! 1.我想請問:保險公司說的話有根據、證據嗎? 2.假如我無動於衷等他們來告我,那倘若他們告贏了,我最多只會賠一萬五嗎?還是會有其他莫名奇妙的錢要我也支付? 3. 這場案子若對方提告了,誰的勝算較大? 4.我應該要等到他們告我我在去做事故鑑定還是? 延伸發問: 因為對方保險公司是說 初步研判表上寫著我無照駕駛、未保持行車距離, 所以我才擔心在開庭時法官會用初步研判表來判我敗訴! 有機會嗎? 因為目前未找到任何證據直接的証明是誰撞到誰! 且 我完全沒碰到他 因為我是騎車的 他保險桿都歪掉、輪框也掉下來,照理說 我應該會摔車但我連輕微擦傷都沒有!
沈恆 (沈律師) 101-04-15 01:05
當然敗訴的可能性誰都不能保證不會發生。但前提是,對方要先能證明您有過失。如您說述,初判表確實有很多疑點,到底對方撞到什麼?說您未保持距離,反過來說對方不也未保持距離。所以即使敗訴,較可能是判雙方都有過失過失相抵後,不會全要您賠的;
小萱 101-04-14 23:17

我在一月時騎機車與一台汽車平行走,騎過它旁邊時,突然蹦一聲很大聲,於是我騎到前面約50公尺處停下來查看怎麼一回事?結果那台車也開到我旁邊,下車就 說:你怎麼騎車的?當時他的車子已經保險桿都斷掉,輪框也整個掉下來了,接著他說要叫警察來,警察說已經是第二現場,只有雙方的車子,但雖我摩托車有擦傷 (那是我男友之前摔車的傷痕)警察有拍照,但沒畫線!
之後進警局做完筆錄,我筆錄寫著我沒撞到它!做完筆錄對方還沒做筆錄,警察也沒說什麼就說我 可以走了。日後我家人有接到對方的電話說:車子保險公司會全部負責,說沒有我的事。一直到三月,他的保險公司就記單子來,上面寫著我因過失肇事將他保人的 車子損毀,要我賠償一萬五,請我盡速與他們聯絡,逾期則依法代位求償。我有一個在交通大隊當警察的朋友和我說不用理會,因為要告就讓他們去告!除非他們提 得出證據我在賠保險公司。但我還是偷偷和他們聯絡,對方說我因未保持行車距離無照駕駛全額要我賠!

1.我想請問:保險公司說的話有根據、證據嗎?
2.假如我無動於衷等他們來告我,那倘若他們告贏了,我最多只會賠一萬五嗎?還是會有其他莫名奇妙的錢要我也支付?
3. 這場案子若對方提告了,誰的勝算較大?
4.我應該要等到他們告我我在去做事故鑑定還是?

沈恆 (沈律師) 101-04-1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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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萱 101-04-14 23:39

律師您好:那我想請問初步研判表在法律上能作為有利的證據嗎?

因為第一 我有去問過那邊附近的監視錄影器 沒半隻 對方也沒裝行車紀錄器

沈恆 (沈律師) 101-04-15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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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熊 101-04-12 10:04

事情經過: 
1.租賃期間:101年1月-103年12月

2.有簽租賃契約,並有保證金2個月

3.承租人和擔保人的叔叔相處不和睦,導致承租人現在想搬出去,並口頭告知想將租賃契約改由擔保人重新簽約。

4.承租人也是該公司之負責人,但是是以承租人名義簽租賃契約的,非公司名義。

問題:
承租人想改由擔保人重新簽約
1.我是不是可以用租賃契約中的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主張承租人違反契約,而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2.若因此解除契約,要如何告知承租人於15日內搬離呢?

3.若同意重新簽約,是否可主張前份契約違約,所以沒收保證金?

4.擔保人的叔叔一直要求改建東改建西,我可以不理會嗎? 畢竟承租人才是我要負責的對象,不是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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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熊 101-04-12 11:07

若不同意重新簽約,是否可用租賃契約中的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違約,進而解除契約並告知15日內遷離呢?

 

謝謝您

梓菘 101-04-09 02:37
請問父親還未過世前幫大姐夫做擔保人~但在過世後又沒說要去做拋棄繼承這個動作~過往約四年以後銀行才開始查封我們兄弟姐妹名下的財產~但在我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是否可做申訴???還是一輩子都要背負這些債務~請問是否有解救的方法~還是直到我們把它清償為止~~已知的部份是擔保800萬~(((謝謝您感激不盡)))
繼承保證債務看起來頗高 你可能要先去確認繼承發生時點 民法修正後原則上是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修法前則要視具體狀況而定 是否繼承時是未成年人等等 這案子應該蠻有訴訟實益 可以先提出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 或是債務人異議之訴 (看銀行請求程序到哪種階段了)
梓菘 101-04-09 21:07

 看銀行請求程序到哪種階段了???請問我個人又如何去申請 ~看銀行請求程序到哪種階段了

當時繼承都已成年~是在7~8年前的事情

地獄倒楣鬼 101-04-04 23:55

去年2月出因為前妻家中問題須要一筆錢.請我幫忙那時我與我前妻開著我的車到台南永康某當鋪用我的車借了13萬實拿11萬多.(其實我的車也不值借13萬).而我的前妻也同為擔保人.每半個月需繳利息4875元等於1個月9750元利息不包括償還本金部份.但車子仍然由我使用.但車子有給他們設定.還被扣一筆設定費2000元.因去年底公司縮編失業至今無力繼續繳納每月的月息.所以有4個月的利息沒有繳納.但期間於1月初由當時當鋪承辦的業務員持我當時所簽13萬的本票還有我前妻的擔保書像法院伸請民事裁定我與前妻欠那位業務員13萬(也沒有說我有拿車抵壓)是欠業務員.並非欠當鋪.昨天中午亦4月3日中午1點多我與我前妻共同外出用餐.反家途中在某紅綠燈路口等待紅燈前後2台重機將我們攔下.前面一名男子走來拍打我窗戶嚇令我搖下車窗我以為是刑事偵查員就搖下詢問何事.該名男子及用很兇惡的口氣一開始我完全聽不懂他們說什麼也恰巧前方綠燈我本要踩油門前進他就伸手把我的引擎熄火並搶走該鑰匙已後並再尋問我一次.我是不是有用車跟某當鋪借錢.我才了解事情原由.我下車後該陌生男子呼叫後方男子看守我與前妻.他將車子開至前方停放.折返過來後他說欠錢還錢沒什麼.我說喔那車子現在不是被你們開去了.我們先走了他說不行我與我前妻還得回去跟他們主管談談.我說現在我想先回家他不答應隨後幾名彪形大漢接踵而至.將我與前妻圍住.喝令我們上一台他們開來的黑色福特休旅車.我說我們不要他們就說叫你上去就上去.我說不要我會怕.後來又跟他們說要我們跟他們回去也可以我要跟我前妻一同搭程計程車前往.他們還是不給答應.硬要我們上那台黑色休旅.當時幫我們承辦的那為業務員也到了.又嚇令我們上他的車.我與前妻當時心生恐懼.怕不從會有生命危險直好被他們載回去.他們當鋪2樓...其間種種當然都在問如何還錢.還一直告誡不找人出來擔保我們不可能安然走出大們.雖然從頭到為都沒有傷害我們.但還是精神飽受恐懼整個人離開當鋪還在?抖. 後來是我我與我前妻個子籌到1萬並由我前妻友人再擔保並且再簽13萬的本票.擔保我與我前妻每人需每月個支付1萬至13萬還完為止車子也被扣回..然到欠當鋪錢他們就可以如此暴力相向破害嗎??欠錢是不對但我也真的不是惡意的不然也繳超過本金的利息了一切都有路口監視器作證.....ps..載我們回去前面有休旅車開道後面那台黑色重機也一路緊隨怕我們逃跑

klkl 101-03-25 19:13

公司倒閉,我當保人,公司經營倒閉,銀行向我追討??我,已將債務清償,若沒向公司追討,是否會有贈與的問題?

證人清償後依法律規定可以向債務人請求 若沒有請求是有罹於時效問題 不過不會當然視為贈與

chm5566 101-03-11 02:24

?姐夫因外遇~用不正當手法騙我姊離婚(說他因當保人欠上巨大負債~怕影響到我姊~所以去辦假離婚)從小孩讀書到現在他沒有支出小孩教育費用~?我知道可以去法院聲請叫他撫養~不過他的工作是領現金的~沒有收入證明~他也沒有財產!小孩子我們姊弟可以幫忙他撫養!不過我們很怕~以後他老了~沒人理會他~他會要求小孩子來扶養他!因為本人親生父親也是這種情形~從小我母親一個人把三個小孩扶養長大~我父親都沒有過問~更別提出到教育費用!他老了~卻打官司要求我來扶養她~我有血淋淋的例子~我不想再看到這種情形~請問這要如何來避免像我發生的事情呢?

林智群 (klaw) 101-03-11 13:24

民法已經修正規定,如果父母沒有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後是可以主張不需付撫養義務的

LIN 101-03-06 21:25

我想詢問我這條問題


民國99年11月8日 我剛滿18歲和剛滿18歲的朋友 我買機車他當保人
5千8百多 十二期GTR
一開始繳了5千元 後面繳了一期5千8百多 後來因為出車禍陪人家錢
然後後面繳不出來
然後把車子牽回車行車行說因為有撞濫 所以賣回去2~3萬5
還有付一萬現金
後來她刑事告訴狀告我跟保人 違反詐欺侵占罪嫌
我不明白為何會被告侵占罪(101年2月29號寄給我的)
重點 那台車 是二手車 還事故車 後來才發現 他也沒事先告知
因為期間有當兵我已為我媽有處理好
今天我請保人的家長詢問對方一下變成目前1萬4要我付清

這到底該怎麼辦?

林智群 (klaw) 101-03-07 00:23

這是單純買賣糾紛,不應該以刑事處理,

建議跟檢方強調是民事糾紛即可

蔡亞霖 101-03-05 20:37
你好我想詢問我這條問題 民國99年11月8日 我剛滿18歲和剛滿18歲的朋友 我買機車他當保人 5千8百多 十二期GTR 一開始繳了5千元 後面繳了一期5千8百多 後來因為出車禍陪人家錢 然後後面繳不出來 然後把車子牽回車行車行說因為有撞濫 所以賣回去2~3萬5 還有付一萬現金 後來她刑事告訴狀告我跟保人 違反詐欺侵占罪嫌 我不明白為何會被告侵占罪(101年2月29號寄給我的) 重點 那台車 是二手車 還事故車 後來才發現 他也沒事先告知 因為期間有當兵我已為我媽有處理好 今天我請保人的家長詢問對方一下變成目前1萬4要我付清 這到底該怎麼辦?
這是典型用刑事逼迫民事的手法。本案金額不大,可以向檢察官解釋,你沒有詐欺侵占的故意,純粹只是民事糾紛而已,如果對方太惡劣,檢察官也不一定會配合他們的要求。至於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從你的敘述中,無法做很準確的判斷,所以無法給你確定的建議。
冰山一角 101-02-22 21:48

受害者是家扶中心的一位媽媽.十幾年前幫一位好朋友做房貸擔保人.
結果朋友因為公司裁員失業無力償還.房子被拍賣了.身為擔保人卻不知情
以為他們都有按時償還.直到三年前資管銀行通知他們雙方還款.她才驚嚇
朋友竟然已經十幾年沒有還款給銀行.結果銀行倒了把債權賣給另一間銀行
才開始催收.問題來了
1.對方說她們夫妻倆會負責任但只償還7萬多元.要這位擔保人共同
履行償還的義務
朋友告訴她.現階段每月需償還一萬多.(這數字是不是真的.他也不知道)
而她則是每月償還1000元
現在他說她現在無力償還.把她嚇死了.銀行要擔保人每月需償還6000元
他生活都有問題了怎還ㄋ
2.拍賣房子不需告知擔保人.那擔保人的權益受損銀行債務人都沒錯嗎?
3.債務人為避免償還.以做臨時工為由.表示無力償還.要擔保人共同償還
實在很可惡.擔保人只能任人宰割嗎
4.債務人的老婆說:這是她老公跟他的事跟她沒有關係
不能要求銀行將他老婆的薪資強制扣薪三分之一
5.擔保人的先生因為參加職棒簽賭跑路了.丟下她跟一個四歲小孩
目前也是在工地擔任臨時工.生活困苦還需家福及許多社福單位幫忙
維持生計.這筆1000元已償還2年多.但她真的無力償還.銀行不斷威脅她
由於無一技之長暫居在父母親家.因為她的婚姻出問題兄嫂看不起她
.認為她回來住家裡.是賠錢貨了米.一直想趕她出去.但她孩子還小經濟
不穩定.一直隱忍下來.銀行不斷打電話去她們家騷擾.真的帶給她家人
很大的困擾也帶給她很大的壓力
原本我請他找法扶但法扶說要調他父母親的財所得.現在她家人都怕死
了.趕她出去都來不及.怎可能會幫她還錢還提供財務證明給她去給法扶除了法扶還有什麼團體能幫弱勢的人ㄋ
可以申請債務協商嗎?
如何申請我該注意什麼.才能保障他擔保人的權益
協商金額是全部還是債務人及擔保人各一半
總不能她償還債務人逍遙法外吧
兩個孩子幼小.看她這樣我真的很想幫她.麻煩大家了

小月 101-02-15 09:57

朋友爸媽很久之前離婚  離婚前朋友媽有做爸爸保人  20年之後爸爸逃到大陸  媽媽被追債  目前朋友媽名下有一棟房子   朋友也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  朋友名下的資產能保得住嗎 ?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5 10:05

如果你朋友不是保人也不是債務人,他的財產自然就不會遭到強制執行。

小月 101-02-15 10:10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朋友不是保人也不是債務人,他的財產自然就不會遭到強制執行。

 所以會有事情的是朋友媽   不會動到朋友身上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5 10:16

是的,只有朋友媽需要負責。

小月 101-02-15 10:29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的,只有朋友媽需要負責。

 剛剛問清楚朋友了  他說被追討千萬  但是他媽房子只有近200萬的價值  所以有律師說也會追討到他身上?

小敏 101-02-12 14:05

我想詢問一下關於債務問題.先簡單說明一下.
之前因為和孩子的的爸認識後欠下了卡債.貸款保人.跟孩子的爸分開後.因要獨力扶養2個小孩<一個9歲一個5歲>我沒財產.也沒存款.目前租屋.身上背負許多現實生活的重擔.想要找一份穩定的工作卻又因法院強制執行扣薪.而無法繼續工作下去.我應該要如何做.才可以放心的去找份穩定的工作扶養小孩?可以幫幫我嗎?
謝謝

東瑾 101-02-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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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101-02-07 16:54
如果債務協商卡債300萬,按月還款,沒還完就死了,銀行會對家屬追討嗎?如果他本身有房產,但是有貸款,也正常繳款,算是遺產嗎?需要過戶嗎?還是死後家屬繼續繳?卡債銀行會對房產進行查封拍賣嗎?怕死後家人流落街頭,提出疑問,債務協商人死後會不會影響到房屋?讓家人沒地方住,如果會,有什麼方法可以保住房子?謝謝.
因為看到朋友的麻煩,自己又不懂.. 我朋友得了咽喉癌,他有債務協商,房子貸款,剛才問他還有保險,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他自己,受益人是他老婆,請問保險理賠遺產嗎?當初保險業務員告訴他,理賠金不算遺產,可以拿來把房貸繳清,卡債是屬於信用借款,可以不要管他,可以嗎?
或者您剛剛回答限定繼承,有包含保險理賠金嗎?如果沒有,那是讓他法拍,再用保險理賠金把房子標下來?這樣就可以保住房子嗎?
還是我朋友生前把房子過戶給他老婆,但是銀行借款錢還是我朋友,因為他老婆無法貸款,死後他老婆用保險理賠金把剩下的房貸繳清?
因為他已經癌症第二期了,所以以保住房子為要,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8 04:02

建議你朋友先辦限定繼承再說(死亡後三個月內必須辦理),

以免自己名下財產也賠進去.

 

另外保險員說的一半對一半錯,

保險金不是遺產的一部份,但房屋遺產的一部份,

保險金繳清房貸,銀行還是可以針對房屋進行拍賣,

限定繼承沒有辦法確保先生遺產房屋)不會被銀行執行

klkl 101-01-20 11:45
我用支票代償他人債務
是否需要寫授權書? 我是公司保人
幫公司環完債務 是否可以向董事董事們 追討債務

 

林智群 (klaw) 101-01-22 12:25

代償無須授權書,

但建議要跟對方要清償證明,之後再向公司請求賠償這筆錢

異鄉 101-01-02 15:37
母親替弟弟保意外險幾年了,都是獨力繳納保費。今年弟弟自己駕車發生意外過世,因為已無法呼氣,醫院抽血酒精檢驗值為0.235 。事故發生前的幾分鐘,派出所監視器拍到弟弟的車經過,車速很慢,但發生意外的現場是沒有監視器,所以無法知道過程。我明白人體在正常狀況下不會製造酒精,但在大出血、休克及驚嚇或死亡(如死後驗屍時可驗出微量酒精值)等一些狀況下身體是會產生酒精的。

我的論點是,沒有人可以證明弟弟有沒有喝酒,因為實際上這麼久以來我們家人一直在找尋出事原因,我們完全不知道出事前他做了什麼,去了哪裡,為什麼在凌晨回家,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喝酒(當然也沒證據證明他沒有)。

我清楚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之所以爭論的原因是,像我以上提到的,沒有人可以證明他是酒後駕車,以我所知道的知識,單憑血液中測到有酒精值並不等於有喝酒。

現在保險公司以抽血酒精值不夠準確,必須換算的理由,聲稱換算值超過法定標準值,所以意外險不理賠
問題1. 有很多情況會導致血液中有酒精值,但是不代表當事者有喝酒。如果我可以找到證據證人或者生化上的論點足以證明他沒有喝酒,或者保險公司所謂的"換算"是不能立足的,勝算會大一點?
問題2. 如果駕照吊銷的情況下,無照駕駛,應是違反法律條例,但是不影響意外險理賠????


家裡現在只剩下我跟爸媽,再多錢也換不回弟弟。但是這麼多的損失之下,又聽到保險公司這樣落井下石,爸媽心裡的無奈更是無法言喻。意外險的理賠不多,但是可以多少解決弟弟的就學貸款(問題3: 保人是爸媽,所以不受"限定繼承"條例影響,必須償還嗎????) ,不讓債務落到爸媽頭上。我想知道,若最後必須走上法院,到底勝算如何?   謝謝諸位律師的幫忙! p.s. 我實在不清楚這樣的案件該歸屬於哪一類,若歸屬錯類別,請海涵!

??

木星 100-12-27 17:54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你應該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明你確實是借名登記,否則你的案子敗訴的機率很高,建議你還是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可以提升你勝訴的機率。

木星 100-12-27 17:45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陳姐 100-12-29 16:05
回覆 木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 ... (恕刪)

 我是信義的陳律師*由於事情較複雜而且蒐集證據的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間詳談0916305148會立刻回電,謝謝!

ANDY 100-11-29 13:31

友人甲向本人借款五十萬並開立本票壹張並由其母親乙當保人(友人甲借款時已經是屬信用破產之人).
當初友人表示二個月就會還款.經過六年不斷追討期間陸陸續續大概還了十萬.期間其母親乙口頭承諾若他退休時其兒子甲尚未還清債務他會拿退休金來還.但今年退休了卻說沒錢可還.近日本人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階段(執行金額依票面金額五十萬為準).其母親乙接獲法院傳單後來電口氣不悅的說(要拿以前匯款單向我提告.要讓我很慘).接到電話後實在很難過驚訝.欠人錢還可以如此囂張恐嚇
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一.乙可以對我可能提出哪些告訴.是否成立?
二.在這種情況下(強制執行中)本票是否可以轉讓他人?(本票上未註記禁止轉讓)
三.我還有哪些辦法可以對抗他(不犯法原則下)
萬分謝謝

您好:
一.乙可以對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已經還了十萬元左右,您對他的債權已經沒有票面金額五十萬元那麼高。如果您確實已經查封別人五十萬元的資產,十萬元部份您會有民事不當得利的問題,但基本上依您所述,應該不會有刑事責任
二.在本票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中,您的本票正本應該已經被法院收去了吧!這樣你怎麼轉讓他人呢?
三.您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減縮強制執行的金額,說明因為對方已經清償十萬元左右,所以您希望將執行金額減縮為四十萬元。或是請執行處令發函,通知債務人到執行處來說明先前他已經還了多少錢?應該還剩下多少錢?他要怎麼還?由執行處製作執行筆錄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3710851諮詢,謝謝!

ANDY 101-02-01 17:51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乙可以對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已經還了十萬元左右,您對他的債權已經 ... (恕刪)

謝謝律師解惑

現在此案已經到達請第三人向債務扣薪三分之一之執行命令,但是第三人不肯配合,此執行命令為移轉命令,在這種狀況下我該如何處理?拜託幫我解答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0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其原來之具保效力已不存在,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08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o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o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o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o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o 填寫保證書。 
o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o 繳驗國民身分證。 
o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動產所有權狀。 
8.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無奈 100-10-11 19:35
1.如~婚前~妻有存款30萬(請問有保留銀行存摺算證據嗎)?


2.婚前~妻有財產30萬
  夫0財產-信用不良
 
  婚後因~夫信用不良
所以皆由妻向銀行借貸30萬.夫為保人
妻~目前名下只有財產3萬
請問如果現在離婚....妻可向夫要求共同分擔嗎?離婚協議書該如何寫ㄋ?

夫又該負擔多少?如何計算?感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2 10:48

離婚問題看似簡單,其實暗藏許多陷阱,為了離得一乾二淨,無後顧之憂,建議找律師離婚協議書,或聲請法院調解委員會調解,所有該注意事項都可清楚記載在離婚協議條件內。

蔡明哲 (阿哲) 100-10-12 23:38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離婚問題看似簡單,其實暗藏許多陷阱,為了離得一乾二淨,無後顧之憂,建議找律師離婚協議書,或聲 ... (恕刪)

 完全贊同廖律師的看法,不要因小失大,我的執業經驗告訴我,有些當事人事情發生之初,往往為了省一些小錢,自以為有辦法自己處理,結果往往把事情鬧的更大,造成後來需花費更多費用來善後處理。

無奈 100-10-11 19:34
1.如~婚前~妻有存款30萬(請問有保留銀行存摺算證據嗎)?


2.婚前~妻有財產30萬
  夫0財產-信用不良
 
  婚後因~夫信用不良
所以皆由妻向銀行借貸30萬.夫為保人
妻~目前名下只有財產3萬
請問如果現在離婚....妻可向夫要求共同分擔嗎?離婚協議書該如何寫ㄋ?

夫又該負擔多少?如何計算?感謝
火大 100-10-10 15:12

是這樣說的
我妹十八歲,10/9那天在北部買機車
雖然 後來簽了貸款之後吧! 她就有通知我媽

重點來了,當我知道整件事情時
我問她 她都還沒滿20歲,她是用什麼方式來貸款機車? 她打死不說
後來強硬的逼問她 她才鬆口 以下:

我媽當擔保人,我媽有工作要忙 不方便上北部幫她簽貸款的文件

所以,她就叫她的同事 代簽我媽的名字
(我妹說他有跟我媽講代簽這回事)<最氣的地方就是這,我媽竟然也同意"代簽父母名字" 這回事>

說到這裡,突然很想罵髒話 冷娘類...

我妹說 "至於貸款這件事,她說她去問機車行老闆
那個黑心老闆說 只要父母同意,就可以貸款了"

聽到這樣都快吐血了我,當然我也通知我爸整件事情


問題來了,請問這樣 我家人可以對那個黑心老闆提告嗎???
(後來,我妹說她已經有押了一萬塊在車行 代款了,還需要押一萬塊現金嗎?)


還有,是老闆有意慫恿我妹 說只要父母同意就可以簽貸款文件
是''有意"喔!
所以 她才請她同事 代簽我媽的名字

貸款分期文件可以請別人代簽嗎?????
她同事又不是我媽,為什麼她就可以代簽?????

且況,我妹她利用上午時間去做這些事 到晚上才通知我媽
那那段時間又算什麼?????

牡羊座 100-05-27 13:28

結婚近十年,當中經歷許多委屈及言語暴力,去年四月結束近十年的婚姻關係,但至今仍無法令我安心度日,常夢到前夫過去對我的欺行。

前夫曾在98年6月23日有暴力行為,經簡易庭審查確定,決定起訴。

兩人已無法繼續婚姻關係,遂由法院協調,共兩次,由於前後間隔一個月之久,在承受莫大的煎熬、身心俱疲之下,我同意對方以每月交付一萬五千元轉帳到我帳戶,為期五年,共九十萬,條件交換撤銷告訴。

原以為解除婚姻關係可以為我灰暗的人生尋得另一片生機,無奈一年過後,我仍深陷過去的陰霾,為此痛苦不已。
過去的婚姻生活壓制,致曾患焦慮與憂鬱症,用藥物治療好長一段時間,直到去年減量,至今已停藥。前些時日再度就診,醫生開藥後仍建議我聽從安排,接受心理諮商治療。

我不明白,至始至今,我做錯什麼滔天大罪,要我承受這麼多的苦難?欺負我的人,是他,為什麼我要經歷這些辛苦?

離婚對他而言,除了我的離開,其他在生活上完全無任何改變,過著無異的生活。而我自從嫁給他之後,就成為再也沒有自我自主意識的人,損失慘重!

我們白手起家,約一年開一間店舖,至98年止已有七間。
結婚後的前兩年,我的生活開銷來源僅有每日200元,從店裡支出。經多次爭取,他每個月給我一萬元,這是我每個月的收入總金額。到後期,他藉故指我工作不力,當眾怒斥我比工讀生不如,停止每月固定給予,比照工讀生,改由時薪計算。

每日和他相處是種折磨,隨時要警惕自身行為以防受罵,日以繼夜,在種種壓力之下,我的身心已到達無法承受的臨界點。
癌症,換不來他真心改變,對我好不過半年又故態復萌,甚至變本加厲。諸多行為,無法一一陳述。

如今我冷靜描寫大概,全為求一線生機,至今年6月23日即傷害期滿兩年,我不計較體表苦難,但實在心疼自己靈魂的折磨,唯有為自己討回適當公道,方可一解我鬱抑的心情。

原本真的想放他一馬,結果,老天憐憫,讓我看清他對我惡行,竟如此徹底。

當初在法院協調,曾對他說過:既然你說我沒資格跟你分財產,我也不跟你爭,只求你將我罹患癌症後的理賠金額全數歸還,凡以我的名字購得的保險,將它的要保人轉到我名下。沒料到,在經過一年後的今天,不小心被我發現他刻意隱瞞實情。
家裡的財務大權由他掌舵,對他而言,我無權過問,就連治療期間的所有與保險公司的理賠款項亦是他打理。我只知道他有拿去付貨款。那時候我的中國信託帳本在他那裡,理賠金下來後,他再轉它用,我無權過問,因為他覺得保險費是他在負責的。

如今我發現尚有其他我不清楚的款項,我非刻意調查,但我覺得上蒼就是要讓我看到。我不是在乎理賠的金額是否真的全數還給我,而是不能忍受他竟可一再地一再地欺負我,當真認定我是份軟土?!每天日夜操勞之外,還要讓他日夜辱罵,心理委屈不說,身體受罪又是何理?

以為可以在離婚之後結束十年的折磨,堪知那僅是結束我和他的關係而已,結果,折磨猶在。

一年後的今天,我再度為此事折騰,只為要求他還我公道,為他過去對我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懇請律師為我勞心,想想是否有機會再反?本人牡半座由衷感謝!盼回!

備註:

(以下為協議內容)

兩造同意調解(協議)成立內容如下:

一、                聲請人莊OO與相對人范OO調解離婚成立,並於民國99年4月8日婚姻關係消滅。

二、                有關未成年子女范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親權),由相對人任之。對造與未成年子女范OO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由兩造自行約定。

三、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到清償完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逕匯入聲請人莊OO之帳戶內。

四、                有關未成年子女范OO之扶養費,由相對人單獨負擔。

五、                除前揭協議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造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                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111.248.107.235 100-05-27 14:22

保險理賠金給誰?要看保險契約上約定的受益人是誰。如果當初約定的受益人是他,那由他取得並沒有問題。你們離婚時有約定保險的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這個部分並沒有寫入離婚調解筆錄中,應該是可以請求的,你最好多找找有無當初約定的證據,這樣機會會比較大些。

牡羊座 100-05-31 14:35
回覆 111.248.107.235 的發言內容:

保險理賠金給誰?要看保險契約上約定的受益人是誰。如果當初約定的受益人是他,那由他取得並沒有問題 ... (恕刪)

請問:
若無法證明當初約定(被保險人為女方的所有保險,將其要保人更名為女方名字),這部分能以什麼名義動作?
如果是兩人私下約定簽名蓋章的話,可有法律效用?有見證人

印象曾簽過一份內容有:被保險人為女方的所有保險,將其要保人更名為女方名字。將保險理賠金兩百萬歸還女方。

可否辯駁對方刻意隱瞞理賠金額乃至刻意侵占?須準備哪方面的證據

故鄉 100-04-25 18:54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

利澤 100-04-25 18:52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想請問保證人的利害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證人需負擔保責任,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後,債權人即會找上保證人追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包子 97-07-31 21:45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1年多前因為我想要更換保險保人,並更改繳費方式,所以找了未曾蒙面的業務出來.(因為當年是我媽幫我保的)
業務跟我解釋若更換要保人的話,那保險裡面的豁免條款就會被取消.
當我表示知道後,該業務就給我填了轉帳申請單 保單等即離去.
收到保單時就發現要保人已變更,但很奇怪的是我兩份保單只變更了一份(他是經紀公司,所以當年是一次保了個"套餐")
而且裡面的"簽名"我媽還有我的都不是我們自己簽的!
電話問也沒有理我,經紀公司只表示會換一個業務為我服務(但也沒有出現過)
電話保險公司,他們說因為是經紀公司的所以也不能為我換業務!
後來因為我忙也就忘了,但是這兩年保險公司都直接寄保費墊繳單給我!(又沒寄繳費單給我是怎樣?!)
唯一一次電話就是經紀公司打來說:你的保費墊繳囉! 當我跟他提到偽造簽名的事還未處理就又給我消失不聯絡!態度真的很差!
打給保險公司也一樣!真的讓人很不舒服!
我現在想追究偽造文書責任保險公司的作業疏失!(為什麼非本人簽名的申請會過?!我申請保單時的簽名不具意義嗎?)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麻煩了~謝謝!

Jessie 97-02-21 15:15

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麻煩您,謝謝!
我是被告,與原告同為甲某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不知道怎麼演變,後來變成甲某欠聲請人錢,因為我與他同為保證人,對方要求我得跟他同負保證人責任,要求我償還甲某的債務
因為甲某沒有財產,而我的房子卻被假扣押。因為房價高過這筆告訴的金額,我只好認賠了事。我們在法庭上已經達成和解,現在也收到法院的調解筆錄
和解講好的條件是我用分期支付,但是聲請人需要撤銷假扣押房子則要供聲請設定。我已經把資料送去給代書辦理了,聲請人卻要求我需要支付全部的費用(筆錄上沒有寫誰要付費用)。
因為保證人身份而挨告,房子假扣押還得揹債的我已經覺得很倒楣了,現在連設定費用還要我出.....我只不過是甲某與銀行的擔保人,卻也可以讓聲請人要求我償債。辦理設定是為了保障聲請人的權利卻要我付費,我已經替他分擔了110萬的虧,而他還要我付這一兩萬。
我已經開始分期支付調解的金額了,對方卻可以因為這樣遲遲不撤回假扣押。如果我不付,對方可以用和解筆錄要求執行,所以我只能吃虧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所以若您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的話,即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7-17 11:43

【保證法律問題】幫朋友做人事保證,後悔了,怎麼辦?

【問題】

日前由於朋友職務上需要保證人即所謂的人事保證,本來心想幫朋友是好事一件,但事後經仔細思量後覺得頗不妥當,便至朋友的公司將保證書取回,但又害怕公司copy備份資料,請問有何方法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問題發生(註一)?

【解析】

按 稱人事保證者(註二),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註三)。其終止,依民法第 756-4條第1項之規定,未定期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惟應依約或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註四);至於定有期間人事保證契約之終止, 有「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 者」、「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等3項情形之一者,保證人受僱用人通知或自行知悉者,得終止契約 (註五)。是本案中的保證人,欲終止人事保證契約,除「人事保證關係因『保證之期間屆滿』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 滅』事由而消滅」(註六)外,自應依前揭說明終止之,而非僅取回書面契約而已。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11月2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幫朋友做人事保證,後悔的話該如何。
註 二:又稱職務保證,其效力僅向將來發生。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9年09月21日台 上字第2015號判例:「所謂職務保證,乃保證人與僱用人約定,將來被保人之職務行為致生損害於僱用人時,由保證人賠償責任之從契約。其效力僅向將來發 生。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負賠償責任。」參照。
註三:民法第756-1條第1項參照。
註四:民法第756-4條第2項:「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參照。
註 五:民法第756-5條:「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 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二 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三 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參 照。
註六:民法第756-7條:「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一 保證之期間屆滿。二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三 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四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妳雖具破壞性,但我依然擇善固執地愛著妳

故鄉 96-07-06 14:50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保險人得否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請求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日前與他人發生車禍,對方車體受有損害,經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後,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權,請求損害賠償,請問有那些事情是要注意的(註一)?

【解析】

按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為保險法第53條定有 明文,是被保險人(註二)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註三)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除「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 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外,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四)。但仍須注意下列5點。
一、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仍有代位請求權。
二、 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 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註五)。
三、按保險制度,旨在 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 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註六)。
四、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七)。
五、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行使請求權,仍及於國家賠償(註八);且此項保險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註九)。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車禍賠償問題 。
註二:此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參照)。
註三:此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保險法第2條參照)。
註 四:最高法院91年03月15日91年度台上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按被保險人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被保險人利昌公司所有之貨物廢鐵一千公噸為 其承保船舶,被上訴人於本件船舶碰撞發生後,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金額,並受讓其損害賠償求償,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同意代位聲明書、理賠傳真函及支 票影本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又被上訴人前以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賠付,上訴人業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接獲該存證信函,有其提出之存證信函乙 紙及掛號郵件回執二件可稽,依該存證信函所示,被上訴人定期五日催告上訴人給付,則於被上訴人所定期限屆滿時,即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上訴人即負遲延 責任。從而,被上訴人本於保險代位債權讓與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三百五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元及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65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68年01月17日台上 字第42號判例、最高法院92年01月29日92年度台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在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關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 問題,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參照。故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範圍內,要保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逾此範圍,要保人 則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76年07月16日台上字第1493號判例、最高法院96年04月13日96年度台上字第767 號民事判決:「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本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抗 辯:第一產險公司為系爭貨物之商業火災保險人,已於事故發生後理賠被上訴人一百六十六萬九千二百四十八元,並取得代位求償權,另案向伊請求且已和解,被上 訴人於此賠償金額之請求範圍內已受償而無損害,不得為訟爭請求,提出第一產險公司民事聲請狀影本為憑等情,而保險人第一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被上訴人 後,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準此而言,倘被上訴人因第一產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上訴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第一產險公司即非 不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請求權。乃原審見未及此,徒以被上訴人係依倉庫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並非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為請求,故與被上訴人是否自第一產險公司取得保險金無涉為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 92年度台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而保險之目的,除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移轉財產損失之風險外,亦可減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引起各種請求賠償程序 之不便或風險,但並非被保險人受有保險給付,其造成損害之人即可免責,而將所有保險事故之損失一概由保險人承擔,亦即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已經給付賠 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於保險賠償金額範圍內,依法當然讓與保險人,由保險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以尋求最終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俾符合保險之經濟性及社會性。再按民法上之代位權,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問私權或公權(如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均得為之, 而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實為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之規定,除禁止扣押或讓與之權利外,均非不得為讓與標的。況國家賠償,並非本於公權力或 行政權之作用所為之給付,乃係人民向國家請求填補損害之權利,除前述專屬被害人人格權之慰撫金請求權外,非不得讓與。又國家賠償制度乃以保障人民權益為主 要目的,國家如有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發生,於賠償人民所受損害後,並非不得向公務員或其他應負責之人求償,如不能求償或無從求償,固應由國家資源承擔因公 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造成被害人損害之結果,但此種承擔乃國家遂行政策之目的所必要之負擔,不因被害人是否投保而有所不同,否則同一國家賠償責任 事故之發生,卻因被害人有否投保而使國家異其責任,寧非事理之平,亦無法達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且若保險人不能代位保險人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國家因受害 人之購買保險而免其賠償責任,使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人免責,與損害賠償基本原理不合,設仍須由受害人親自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又生受害人可能因此受有雙重利 益或返還保險金於保險人之情形,亦與保險契約填補損害、節省被保險人之煩費目的相背。是以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不得代位請求國家賠償,實不足採取。」參照。
註 九:最高法院87年07月09 日87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末查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此項保險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 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原審以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因上訴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直接產生,而係間接受讓自訴外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認上訴人不得行使保險代位權,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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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96-06-23 16:56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