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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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6月17號晚上約九點多跟朋友聚餐吃飯,席間有喝酒,到了12點多的時候散場,因為本人從事早餐店,而且聚餐的地方和郵局很近,我忽然想到明天要買材料所以去領錢,領完錢後剛坐上機車發動引擎還沒行駛就被警察叫下來酒測,酒測值高達0.83,但是我當時意識清醒,到了警局我也要求做了生理檢測,檢測項目都有通過,然後中午到了地檢署問完話就把我飭回了???
問題1:這樣會被罰多重?累犯的時間是多長?我96年也有過酒駕公共危險,獲判緩起訴一年,所以這樣我有算累犯嗎??
問題2:之前新聞也有個律師酒測0.75,但是他的生理檢測也是全部通過,結果二審的時候獲判無罪,只必須繳交酒駕罰緩,我也可以適用嗎???
問題3:這個判決大概多久會下來??我剛出來創業,本來22號要開始營業,但是遇到這種事情,不知道會不會被抓進去關,而且家裡父親重度殘障,可以寫陳情書請檢察官以罰緩或是其他方法處理嗎??
謝謝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
其次,應強調的是,本次修法已修正明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構成刑法第185之3所規定之的犯行,故先前曾發生因通過其他生理測驗通過而獲判無罪之案件,,將因法律修正而不復存在。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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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96年間之酒駕前案既然是以緩起訴處分結案,而沒有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因此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不會構成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是此項前案紀錄恐怕會影響您在本件中爭執緩起訴之機會,畢竟先前已給過一次機會,是否會再給一次機會,很難講。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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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確定的是,只有您男友的前妻聲請過保護令,在您男友打妳您前,您並未聲請過。
就您至警局報案部分,應該是提出傷害罪的告訴。而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重傷害罪則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現在這個階段,您是可以撤回告訴的,撤回後,您男友原則上沒有刑責。至於通報社會局部分,原則上會有社工來協助您聲請通常保護令,或者給予一定的輔導跟協助,此部分與您男友的刑責,原則上沒關。。 一件事情會有多種法律效果,您男友打你,您可以同時或擇一選擇下列追究方式:一、刑事責任部分:提出傷害告訴,這會讓他負擔刑事責任、二、家事事件部分:聲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可以要求您男友禁止對您實施家庭暴力,如果您男友再度實施家庭暴力者,您男友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俗稱公訴罪);三、民事責任部分:請求他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要他賠償您醫藥費跟精神慰撫金。所以,上面方式中,會讓您男友負擔刑事責任的,只有傷害的告訴,如果您現在撤回傷害的告訴,原則上他就沒有抓進去關的問題。但是,您還是可以聲請通常保護令,或者不撤回保護令的聲請,而由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來達到保護您的效果,且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果您男友再對您實施家庭暴力者,您男友仍有進去服刑的可能。又除非您拋棄向對方要求民事賠償責任之權利,否則,您還是可以在和解時,要求對方負擔合理的賠償費用,當然這部分要看您的選擇。 如果您與對方和解,向警局撤回傷害告訴的話,就不用再去警察局及地檢署製作筆錄,也不會有刑事案件開庭的問題。但如果您還是希望有通常保護令的保護的話,請注意和解書的內容,不宜有您放棄聲請通常保護令意旨或者否認有家庭暴力事實的字眼,且針對通常保護令部分,原則上還是要開庭的。而就您擔心開庭不便之處,因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得由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管轄,所以,您可以透過社工的協助,直接向您住居所的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這樣原則上您就不會有開庭上的不方便。

因為侵占公款 被帶去警局做筆錄 因為拿了公司的客戶款項 大約15~20萬左右 目前已經向朋友借錢歸還15萬左右,老闆已簽立收款收據,在警局我也很配合做筆錄,也沒有隱瞞,但因老闆執意要報警所以我就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了,當下我有請求老闆原諒,並願意分期支付侵占款項,但,因老闆不願意所以便去了警局,做完筆錄約2天內就向朋友借了錢12萬元歸還公司,另外3萬是在當天返回公司時當面交還,所以總共已歸還15萬元,我想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才有機會可以重新做人,我不是累犯,也沒有前科,只是因為經濟壓力大,一時貪念,才這樣做,因為是好幾筆加起來大約金額是在15~20萬左右,而目前我也沒有錢可以再還,只能在工作後分期歸還公司,煩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這樣我該怎麼爭取緩刑或者緩起訴,我想要重新做人,畢竟我才30歲還有大好前程,我不想因為現在的這個過錯造成遺憾,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了 小弟先在這謝謝大家





幾個月前,突然有警察按門鈴
告知我涉及某刑事案件,
後得知為某通緝犯冒用我個資應訊,誤導警方.
該通緝犯之前已有類似事件造成我的困擾,
我更因此求助精神科醫師長達兩年.
今天收到法院傳票,要求我以受害者身分出庭.
(傳票有備明:如無補充或陳述得不到庭)
但我對此身分遭冒用深感焦慮與煩惱,
如當時警方不查或是不小心被冒名完成應訊,
我不就背上了罪名而自己卻不知道.
查詢了許多類似受害者的案件,如被冒名應訊,
配合出庭調查耗時數月,想到這,我就心理焦慮與精神緊繃.
因此想在此詢問各位律師,
我是否能要求賠償並有無任何方法能建議法官從重量刑.
(因對方為累犯,且受害者不只我一人,實在不知道讓這樣的人繼續為非作歹下去,
隨時都有壓力會莫名受到牽連,讓警察找上門,也讓鄰居誤會真的是我做了甚麼壞事.)
請問各位律師,我能提出的告訴或是法條為何?
我能否在法院傳喚我以受害者身分出庭時提出這些告訴與求償?
但我又深感壓力怕遭對方報復(畢竟對方能冒名應訊可見已經知道我的個人資料甚至住所).
有無任何方式能提出以上訴求又能保護自己?
謝謝各位律師的閱讀與回覆.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看起來您確實因對方冒用您的姓名而身心飽受折磨,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 (恕刪)
你好,我想先知道以下的問題,知曉自己的權力與可以提出的告訴名稱後再考慮聯絡律師處理.
以免在自己未弄清楚或是一知半解下就匆促行事.
謝謝.
請問有哪位律師能回答我以下兩個問題嗎?
1.偽照文書不是屬於公訴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嗎?
我還要另外提出告訴才能要求賠償嗎?
(而且我尚未提出告訴就收到法院的受害者傳票.可見應該對方應該已經被起訴了吧!?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呢?在出庭時嗎?另外出庭時被告也會到場嗎?我怕遭報復.傳票上註明這是"審理".)
2.我可以甚麼法條與罪名控告對方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視您的行為數而定,且分二次起訴,對您當然不利,您可以請求合併審理,但准不准在於法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仍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比較有機會求得較輕之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毒品案件,在101年月6日在家抽k煙被兒子聞到報警,同月20日在家第一次注射海洛英又被兒子發現報警,6日在警局做筆錄時因為當時意識不清楚,因我有長期再服用大千精神科的藥物,和止痛藥,所以我根本忘記在警局說過的話,只記得警方跟我說以自首辦,只是罰款而已,所以在十月12日收到處分書要罰款二萬還要上課6小時,因那時之前我都沒有碰海洛英,也因為是處分書所以沒仔細看我驗尿有海洛英陽性,所以第一次傳開庭是在十月24日,當下我以為是20日的案件,所以我承認有用海洛英,到第二次開庭(準備程序)是在12月6日,當時院方問我要不要認罪拹商,我請求法官再給我一次機會判緩刑,但法官不准,所以只好認罪拹商,以簡式審判程序判八個月,年過完就馬上收到執行傳票於2月19日要執刑,當天我去執行股申請延後准許後才聽到執行股的人告訴我好像還有一件案子正要起訴,結果他幫我查問到還有一件毒品案,一開始我不相信,結果他說是20日那天的案件,當下傻了,才知道原來我開錯庭,我氣憤的問他那我第一次開庭不是20日的案件嗎?若是6日那天我根本還沒用海洛英怎會驗有呢?更扯的是2月26日才收到101年9月20日的案件竟然還驗到甲基安非他命!想請問律師可以幫幫我該怎麼辦?我獨自一人要扶養我兒子,且他現在要考高中了,而我母子倆人是因我工作關係才在苗栗租房子,所以我若進監執行那我兒子獨自一人經濟生活費要怎麼辦?拜託律師你好心幫幫我,我該怎麼辦?(我長期吃憂鬱躁鬱症和安眠藥,也長期服用止痛藥,因為受傷過的舊病未能全癒,腰椎骨,腳踝,和偏頭痛,)ps.我是累犯,原本在去年四月時因安非他命判四個月,於去年111日要執行,我以為只有一條罪名,可跟法官求情緩刑,所以繳付十二萬易科罰金,誰知才繳完






我10/20剛滿15歲,我男友33歲。我和他在我"未滿14"時發生關西結果懷孕,原本我和男方都想把孩子生下來,但是我爸說:如果你拿掉我就幫他講好話,如果你不拿我就不講好話也不說壞話。誰知道拿掉之後他還是繼續告他..之後我因為很生氣所以又跟男方跑了,跑了2個多月,結果不小心被抓回去,還又被多告一條妨害性自主(已滿14),但他們沒有證據,而且我男友剛好腳斷掉,要怎麼做阿...我是不小心被警察騙的..警察跟我說:你們真的沒有嗎?假如你說謊我們就請檢察官羈押他。我還是堅持說:沒有。但他又說:你男友已經承認,你確定你還不說有嗎?我在想怎麼可能?我跟他又沒發生關西我男友幹麻說有?假如我一直堅持說沒有我會不會就此看不到他的人..我一時慌亂,作筆錄時我都隨便慌亂承認..我是真的很怕阿..而且我男友又被多告一條略誘..三條= =請問略誘是公訴嗎?如果不是只要我爸撤告就沒事了對吧?我14號跟28號要開庭,我男友現在被羈押,可以見面跟通信當時檢察官說要5萬元交保..但現在去交保也來不及..請問他可以申請具保嗎?現在都還是偵查中..要等判決下來才可交保嗎?第一條妨害好像已經到法官那邊了,但還沒判決,假如現在請我爸寫和解書他是否有機會緩刑?我之前再開第二條妨害性自主時有寫一封信給檢察官..內容都是我跟他那兩個月的經過,還有我沒跟他發生關西,跟我對不起我爸也對不起男友..不知道這是否對我男友有利或有害?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第二條我跟他在檢察官面前都堅持說沒有,當初是被騙去的,而且檢察官很兇..他還說要告我誣告..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才能救我男友..我很對不起他..是我讓他一錯在錯..我也對不起我爸..讓他一再傷心難過..我男有不算初犯也不算累犯,他不抽煙不喝酒不嚼檳榔也不吸毒,我跟他認識有一年多了,我很了解他..而且都是我在欺負他..我以前只要心情不好或者身體不舒服我還會拿美工刀砍他,不然就踹他受傷的腳..曾經還拿手機把他的頭砸到流血..對不起..我是真的很想救我男友,我現在很慌亂,星期一也才剛辦完復學..第二條妨害假如我跟他一直堅稱沒有是否算無罪?畢竟他們也沒給我驗傷..沒有證據..檢察官說要告我誣告,我該如何回答..?求求你們為我解答






累犯的定義是: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您在96年時酒駕,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又在執行完畢後5年內轉讓三級毒品被判有期徒刑4個月,符合累犯要件,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累犯的目的是因為犯罪行為人之再犯係出於故意,顯示犯罪行為人的刑罰反應力薄弱,應該加重處罰。 酒醉駕車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在99年被判有期徒刑4個月,若4個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此次酒駕亦屬累犯。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您在96年曾兩度酒醉駕車,法官有可能從重量刑。而且被關的機會很高,請要有心理準備。
(參照刑法第47、57、185條之3)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是被騙被詐欺約200萬,去年11月報案今年2月中旬嫌犯抓到也上新聞,因為該位10年前也詐欺被抓到,起初我僅報案135萬被詐欺故檢察官說嫌犯135萬還完就沒有刑事了,3/5嫌犯至地檢署和解其方案為101年3月25日還8萬,101年4月25日始至103年8月25日止每個月25日還1萬,103年9月25日還91萬,同意給予嫌犯緩起訴處分,但我還有保留另65萬民事訴訟權力(因當時之前存摺更新舊存摺己剪掉,所以手上只有135萬的匯款單,但後來有去補發65萬的資料了),
抓她到的警官說該嫌犯有幾筆土地及房子,但檢察官都僅聽一面之詞當下我也無請律師就去和解,嫌犯說土地為祖產要經過兄弟姊妹同意才可以賣,而房子本身也已經二胎了還欠銀行200萬且她本身有12張卡債,檢察官當下就說不和解就提起公訴,也說我又無請律師說不定公訴後我就拿不到錢了,導致當下簽下和解書,目前有後悔想討回公道,以下幾件事情煩請賜教。
1. 當初報警僅提供135萬收據,那怎麼補上65萬收據讓嫌犯有200萬刑事,而不是僅135萬刑事。
2. 可以精神補償嗎
3. 詐欺金額可以算利息嗎
4. 警官說她名下有土地及房屋還有車子如何了解他們夫妻財產。
5. 和解書已經緩起訴處分,起初或許很安分還我錢但最後一筆91萬沒有還我,是否嫌犯被關完就沒事情了,我錢也拿不到呢,且會不會就失蹤了或逃到國外,是否可以詐欺案由他們夫妻共同承擔。
6. 嫌犯為累犯感覺有點詐騙集團只是警官還沒發覺,但警官說後續還是會一直追蹤,想說先提出公訴讓她受到處罰,但我又可以有保障拿回我的200萬。
7.警察有查出對方有不多筆不動產,但檢查官沒有再調查,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而不利於我.
8.和解書內容第一筆需還我8萬,但拖了一天才還我6萬罷了...剩下2萬又拖了1週,這樣和解書失效了,我只是公務員對法律專業不懂,正想委託專業律師專案處理,給個建議。


位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壞於否必當感激於心謝謝,以下是我相依為命的姐姐(彭雪玉)一個沒案底沒前科50幾歲平凡的婦人,被以共同轉讓與共同販賣而重判...
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紀超於99年5 月6 日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
之香菸1 支,經由被告彭雪玉轉讓予證人詹智全等情,業
據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智
全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
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1 支可資佐證,且被
告彭雪玉亦坦承該日確實有拿1 袋的東西予證人詹智全,
是被告彭雪玉於99年5 月6 日將上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粉末之香菸1 支交予證人詹智全之客觀事實,已足認定
。
2、應審究者為被告彭雪玉主觀上是否知悉所交付予證人詹智
全之香菸內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本院基於下述
理由認被告彭雪玉確係知悉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
(1)被告彭雪玉陳稱當天有交付予證人詹智全水、麵包、七星
香菸及1,000 元等物,然否認有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
證人乙情,就交付七星香菸及1,000 元部分已遭證人詹智
全於偵查中否認在卷,證稱:七星香菸是我自己的,我身
上本來就有七星香菸,彭雪玉當天沒有給我七星香菸、沒
有給我錢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1375號偵查黃皮卷宗
《下稱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302 頁),可見被告彭
雪玉之前開辯稱已有可疑,再證人詹智全另證稱:被告彭
雪玉是專門送黑色大衛杜夫海洛因香菸給我,我也知道他
們會將海洛因弄在菸裡面給我(同上頁),而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述:是拜託彭雪玉將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內含海洛
因粉末)送過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37 頁背面) ,
顯見被告彭雪玉確有交付證人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且並知悉
其內並含有摻有海洛因粉末之情,應可肯認,被告彭雪玉
前開辯稱並未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之情,顯屬不實。至
於證人詹智全於本院審理時稱該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香菸是其自己製作的等情,已與其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不符,並經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此部
分證人之證述應有不實,然並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彭雪玉
確係知情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
。
(2)再則,證人詹智全於偵訊時證稱:彭紀超會提供給我海洛
因,曾提供給我2 、3 次,海洛因是彭紀超拿給我的,彭
紀超拿給我毒品時彭雪玉有時候會看到;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因,彭雪玉有看到彭紀超出去
後回來拿給我,但是彭雪玉沒有看到我拿錢給彭紀超,其
中1 、2 次彭雪玉有在場,有聽到我告訴彭紀超我人不舒
服,要他先幫我處理,我都是這樣講,因為彭雪玉知道我
有使用海洛因,所以她知道我的意思等語(分別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98 頁、99年度偵字第6434號偵查卷宗
第22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宗
第144 頁背面);又證人朱若程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主要都是彭紀超給我,有時候彭紀超、彭雪玉他們2 人都
在家中,通常是彭紀超拿給我,彭雪玉也有拿給我過,彭
紀超如果不在就是彭雪玉會拿毒品給我,彭雪玉拿給我毒
品至少有5 、6 次,我也是將錢拿給彭雪玉,彭雪玉拿給
我毒品時,幾乎都是在外面,彭雪玉是上車跟我講多少錢
,看給我多少毒品我就要給她多少錢,彭雪玉說電話中不
要講,彭雪玉到我車上就會說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給她
多少,剩下我就欠她等語(見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19
0 頁),從上開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提及: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
因、拿毒品時不是彭雪玉就是彭紀超拿等說法看來,雖然
檢察官於本案只起訴被告彭紀超轉讓毒品予證人詹智全3
次(分別為99年5 月2 日、4 日及6 日) 、販賣毒品予證
人朱若程2 次(分別為6 月19日《20日》、6 月27日)之
犯行,但證人2 人在偵查中已詳述被告彭紀超有多次轉讓
及販賣之犯行且被告彭雪玉亦均知情並有參與之情,考量
檢察官依嚴格證據主義只就證據確切且有通聯比對部分,
而予以完整勾稽,從而只各起訴被告彭紀超分別為3 次、
2 次之轉讓及販賣犯行(並只起訴被告彭雪玉部分僅各有
1 次轉讓及販賣犯行),然證人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言,仍可供參酌,即被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轉
讓、販賣毒品予證人之事,應係知情的。
(3)再參以就被告彭紀超、彭雪玉2 人坦承彼此為男女朋友關
係,不定時會居住在一起,且從上述(2)證人所述,亦可知
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2 人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被告彭雪
玉知悉被告彭紀超轉讓及販賣毒品之情,再輔以被告2 人
亦均係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足見被告彭雪玉對
於彭紀超之生活習性、做事方法甚至是施用毒品、轉讓及
販賣毒品等情應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加以被告2 人與證
人詹智全3 人曾經一起施用過毒品,顯見其等3 人間之關
係亦屬密切,而於99年5 月6 日當日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
亦生活在一起,對於當日被告彭紀超與詹智全有多次通聯
之情,自應知悉,而被告彭雪玉亦坦認當日曾接聽到詹智
全之電話,輔以當日詹智全之手機亦確有撥打給彭雪玉使
用之手機之情,亦有通聯資料可證(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
卷宗第184 頁背面)等情綜合觀之,被告彭雪玉對當日證
人詹智全於電話或簡訊中提及因提藥人很難過且要求其等
送藥前來之事,應係知情的,被告彭雪玉事後諉稱並不知
情,顯屬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綜上被告彭雪玉知悉要
送藥給證人詹智全,並也確實將內含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送給證人詹智全,被告觸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已屬明確。
(4)至被告彭紀超堅稱99年5 月6 日轉讓毒品予證人詹智全之
事,被告彭雪玉並不知情乙事,被告彭紀超就此先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跟彭雪玉講說請他帶菸、一瓶水、麵包給
詹智全,我還有請彭雪玉買一包菸給詹智全,但彭雪玉問
我桌上不是還有菸嗎,我就說好,桌上隨便拿一包去,所
以最後彭雪玉是拿桌上已經開過的菸過去、是彭雪玉拿錯
有捲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菸給詹智全的等語 (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44 頁、第248 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才又供稱是當天在便利商店買完麵包、水等物品之後
,始將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趁彭雪玉不
知情的情況之下,放入塑膠袋內,再由彭雪玉交予詹智全
等等,前後供詞,已有出入而有可疑,而後者如被告彭紀
超所述當天下大雨,塑膠袋是放在機車前腳踏板上,衡情
,該放置在腳踏板上塑膠袋內之香煙容易受潮,必定不能
防雨水,則被告彭紀超與被告彭雪玉購買相關物品之後,
焉能將香菸放置可能受潮之處,亦有可疑?再者,上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其外觀,與一般香煙無異等情,業經被
告彭紀超及證人詹智全,證述詳實,倘被告彭雪玉果係不
知情,根本不用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況下,將香菸藏於塑
膠袋內,僅需在被告彭雪玉進入偵查隊時,告知這是普通
香菸,交給詹智全即可,根本無須隱瞞被告彭雪玉,況被
告彭雪玉當日,亦自承也有將其本身之1 包紅色大衛杜夫
香菸交給詹智全,是被告彭紀超所稱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
況下將香菸放入塑膠袋內之說法,顯不符合常情,亦並非
真實,顯係事後欲迴護被告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應
以其在偵查中所述指示彭雪玉將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菸交給詹智全的說法,較接近實情。而被告彭雪玉自警
詢、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曾經交付黑色大衛杜夫
香菸予詹智全,倘若被告彭雪玉確係單純的不知情香菸內
摻有海洛因,在證人詹智全及被告彭紀超均陳稱確有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之存在下,其又何須全盤否認曾經交付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予詹智全之事實?(實則其大可陳稱有交付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但不知內有海洛因即可),顯
見被告彭雪玉,應係知悉上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確摻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因臨訟欲卸責始進而全盤否認有交
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而與證人詹智
全及被告彭紀超2 人之供稱不相符合,是認被告彭雪玉確
有與被告彭紀超,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綜上所述,被告彭雪玉確已知悉並有交付內含摻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情,
已可肯認,被告陳稱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
信。
(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雪玉固坦承有收錢,但辯稱不知該錢是毒品的錢,
稱1,500 元是朱若程要還給我的錢,因為之前他小孩子生
病來跟我借錢,還我的錢等等,已遭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在卷,並證稱:2 人根本無任何借貸關係,去借
錢的是我大妹妹,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跟這個好像差很
遠,而且我沒有跟她借過錢、拿錢給彭雪玉就是跟毒品有
關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50 頁、第156 頁背面、第
157 頁),可見被告彭雪玉所辯已有可疑。
2、再則,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理經交互詰問時,亦證稱:99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是彭雪玉接聽的,我跟彭雪玉說
我要把6 月19日向彭紀超買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包的錢
給彭紀超,彭雪玉就叫我到他們的住處,我過去後就先給
彭雪玉1,500 元,彭雪玉就說還欠2,500 元,我就說之後
再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宗第151 頁、第158 頁背面),
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彭雪玉亦陳稱係其在
使用,另有申請人之資料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6447
號偵查卷宗第101 頁),而於99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
亦確有與證人朱若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
聯之紀錄(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卷宗第216 頁背面),顯
見證人朱若程當日確有與被告彭雪玉對話,並告知要交付
毒品之金錢等情,而被告彭雪玉卻辯稱該1,500 元係朱若
程欠其之金額,顯屬不實;而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雖
稱是請被告彭雪玉去收錢,並告知被告彭雪玉是朱若程欠
被告彭紀超之錢等等,然與被告彭雪玉所述互核已有不符
,且與證人朱若程所述,亦不相符,被告彭紀超所述顯係
迴護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至於證人朱若程雖於本院
審理時稱不清楚被告彭雪玉知否1,500 元是毒品的錢等等
,但證人既已證稱當日是被告彭雪玉接聽的,且告知是要
還毒品的錢,被告彭雪玉應已知悉該錢係毒品的錢,至於
證人回答不知被告彭雪玉內心之主觀認知,尚不違反常情
,而不能據此為有利被告彭雪玉之認定。再從被告彭紀超
與彭雪玉間之親密關係,及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詞(見上述(一)2(2)部分),被
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販賣毒品之事,應係知情的,其
辯稱並不知是販賣毒品的錢等等,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顯
不可採。是被告彭雪玉知悉彭紀超販賣毒品予證人朱若程
之情,並收受販賣毒品之款項,其確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情
,應可肯認。
確實我姐並沒有做出拿有參有毒品支香煙給人也確實並不支情香煙已被掉換,難道說一個人沒做過的事,就單憑他與彭紀超曾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以,就認定是共同的,最後的判決卻是
彭紀超,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彭雪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雖然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得自己承擔後果,可是並沒做的或是不知情的事,而且沒前科案底紀錄的還比被依個累犯(彭紀超)判的還重,試問這不如同宣告他下半生已死亡了嗎,人生走了一大半了如今面臨這不公的司法姐姐常覺得活者還有何意義了.....


內容:我父親在6/22凌晨約2點至3點因酒後駕車被警察抓到,父親原本在警察局到早上10點多才被放出來,聽檢察官說這已經是第三次累犯了(距離上一次是在兩年前左右),而且就測值好像是0.8左右,檢察官說之後要等法院的判決書(好像約兩個星期至一個月半後到)。
據前兩次的經驗及上網所查得的相關知識來看,這次很有可能會被判關六個月以上(還不知道能不能易科罰金),假設這次好運一點不會被強制關而是可以易科罰金,那金額至少也超過十五萬以上了。
因為家庭清寒也無法付出如此龐大的罰金,父親又是家裡唯一的經濟支柱,家庭成員除了我之外還有爺爺、奶奶和姊姊(我和姊姊都還在就學中),而且目前也是只能住在公司的家庭宿舍,如果無法繳出罰金一定是去關了,那父親的工作和目前的家庭宿舍也一定跟著沒了,所以我想請問除了上述的兩種結果之外還有沒有辦法可以解決?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我在彰化員林 菜市場開服是女鞋店
去年冬天從廣州分了4次進了一批共200件polo衫
昨天保智大隊台中分隊直收索票至我店裡面 沒收155店的polo衫
並帶走門市裡的小姐, 後台中知我到台中水利大樓
由於我在販賣polo衫時有人問過我 這是否為防冒polo衫
所以我也不清楚這批polo衫是否為侵權的商品
但在被叫去保智大隊的之前 我查看一下網路資訊
自作聰明的認為網路上的資訊 就是馬上認罪 不強辯 才對自己有利
所以到了保智大隊 我錄口供時 便說我知道那是仿冒品 我賣我知道我不對
我總共賣了45件 獲利15000元左右
現在請問的是
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能否重錄口供?(他說我簽名沒簽好 須再回去重簽 我們約星期一)

我是一個三個孩子的母親.有2個小孩因講不聽.所以我修理他們.
孩子的臉部.屁股瘀青..所以在上個月26號被家暴中心安置..
5月30要我和我前夫去說明.因家暴中心說帶孩子去驗傷可是醫生說
身上的瘀青應該是男生的力道...可是我前夫頂多用手打孩子的屁股..
最多也打4~5下..並沒拿任何東西打孩子..關於這點也告知家暴中心..
可是家暴中心還是很質疑.說要請司法調查...我已坦承這一切.也告訴他我知道我做錯了.不應該這樣教導孩子.目前孩子還在安置.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會被罰多重??~要做坐牢嗎??聽說還有刑事和民事..還有另一個孩子身上沒受傷..我也沒打他..那家暴中心可以把他帶走嗎??
拜託各位大大..我真的知道我做錯ㄌ!~我的出發點也只是想為孩子好..
我不是累犯..我想改過..機會有這麼難嗎??..

(1)打孩子導致臉部屁股瘀青的行為,會成立普通傷害罪,刑度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由於普通傷害罪並非重罪。如果您是初犯並且表示深具悔意不再犯的話,仍然有可能緩起訴或是緩刑,並不一定會坐牢。
(2) 家暴中心安置未成年孩童的理由並不僅以實際受到傷害為限,如果未成年孩童並未受到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還是有可能一併與受傷害的孩童安置。不過一般而言,還是會參酌孩童的意見,如果小孩子還願意跟你回家,法院裁定交付予您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不過如果孩子的意願表示不願意回家的話,法院暫時間還是會依法找安置家庭安置的。
(參照刑法第27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3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酒醉時騎乘機車的行為,依法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騎乘機車肇事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亦成立過失傷害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這兩罪分別是不同的兩行為,分別論罪後會合併計算刑罰,實際上會如何判仍然要看法官如何量刑。所以如果法官從輕量刑的話,還是有可能緩刑或是易科罰金,不一定會被關。又因為你已滿18歲,是由檢察官直接處理,之前少年時期所為之犯罪僅為參考。所以建議您在偵查庭時要據實回答並且悔過,而且盡可能與車禍被害人和解,這樣檢察官比較可能求處輕刑或其他如緩起訴處分一類的。另外累犯是指曾經被判有期徒刑而於5年內再犯,依您的敘述,當時是少年時期所為之處分,沒有被依成人規定處以有期徒刑,所以還不置於依累犯規定量刑。
(參照刑法第47、74、185之3、28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今天已收到起訴書,有些問題想請問:起訴書內在詳訴我先生96年間犯業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面有用這樣記下這幾個字(未構成累犯),然後後面才繼續寫我先生在100年8月13日又犯下業務侵占這件案子的內容.
他之前那個案子96年4月犯的,判6個月但緩刑2年;這次這個是100年8月犯的,我是在4月9號在檢查署網站看到他被正式起訴,到今天4月19日才收到檢查官的起訴書,上面有寫101年3月29日移到法院,可是在寫上檢察官名字後面又有個日期是101年4月12日,不太懂??
1.檢察官這次是用累犯移送嗎?那為何上面會有(未構成累犯)這句話?我不太懂.
2.請問的是像我先生今天才收到起訴書,大約多久後會收到法院開庭通知??
3.通常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到正式開庭會有大約多久時間??
煩請律師大大幫忙回答,感恩不盡.謝謝.






我弟弟是現役軍人(自願役、憲兵)
去年因與同袍起爭執 惡意偷藏對方的金錢(五百)被逮獲
調查時該同袍也承認確實有偷翻我弟弟的私人櫃子
送軍法判四個月徒刑 緩刑兩年
年初再犯 偷了同袍1200元 因心理不安自首
送軍法判十個月 每日易科罰金1000元
當初判刑時 長官有提到因為已經是累犯會加重期刑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是連續犯會加重其刑1/2
所以4+4+4*1/2=10個月的判決大家都還可以接受
並且可以以1000/天的罰金取代坐牢
可是今天去繳交30萬5千元的罰金時
卻又告知去年的四個月刑期取消緩刑
要嘛就是坐牢或是多付12萬的罰金
大家都非常錯愕
以為那十個月是已經包含了之前的四個月刑期了
想請問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而未告知家屬及犯人此次判決的涵蓋範圍是否有疏失?
此外 第二次竊盜案審查過程
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 單憑我弟弟的自白就算偵查終結
在程序上是否有疏失的地方?
PS.後來發現弟弟的心理狀態有偏差 才會連續犯下偷竊案
目前依靠宗教和家庭的力量努力的導正中
也鼓勵他要勇敢承擔過失並改過
只是以為今天繳交了30萬的罰金整件事情可以落幕了
沒想到卻又得知第一次的案子竟然還沒有結束
讓大家都非常難以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