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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 102-08-06 18:01

接下來提到的會是 甲(男生) 乙(女生) 丙(女生)
甲和乙是男女朋友 交往很久
丙和乙是好朋友
我跟丙女生都不看好 甲男生跟乙女生交往
而我們4個(甲乙丙包刮我) 我們4個都認識對方
然後就在今年的五月
甲男生 就再LINE傳了兩張裸照說這是他女朋友(乙) 
甲男生還說他女朋友私處是我看過最大最黑的 還跟過數十個男生睡
(( 但是"臉"被遮住 其他都看的到 ))  但是我沒看過乙女生只是網路認識
[ 當時的對話內容都有拍起來 ]
我當下看到這個照片非常非常的生氣
想說這男生怎麼可以這麼的變態 把自己女朋友裸照公佈出來
我當下看到之後非常生氣 但是也很想立刻馬上告訴乙女生
但是後來我怕我跟乙女生說了之後 萬一..乙女生想不開怎麼辦之類的
後來我就把我跟甲男生的對話內容
傳給丙女生看 想說跟丙女生討論這件事情
當時丙女生跟我一樣 當下看了很生氣 也想跟乙女生講..
但是我阻止了丙女生 我說如果乙女生想不開怎麼辦???
後來我說還是那乙女生自己看清甲男生吧
但就在這個月幾天丙女生有跟乙女生說 你有傳裸照給你男朋友看喔??
當時乙女生有嚇到說 你知道喔??
後來在晚上 乙女生就問甲男生說 你有傳某些照片給別人看嗎??
(( 乙女生沒有說是誰說的 沒有指名道姓 只是問他有沒有傳給其他人看 ))
後來甲男生就腦羞
跑來我FB汙辱

罵我鳥杷子 說我在這社會上注定失敗 甲賽賀
標準的喇叭嘴 廢到家 你可以滾出我好友圈了
小咖的 沒工作的時候可以考慮當看看詐騙集團嗎??

他在我這邊留言了三篇!! 我都有拍起來
我當下覺得莫名其妙 發生什麼事情了@@
後來才知道 丙女生有問乙女生是不是有傳裸照給甲男生看
後來乙女生就問甲男生~~但是重點是乙女生沒說是誰說的
甲男生自己 自打嘴巴 跑來我這邊留言
後來丙女生就把當時 甲男生跟我的對話內容傳給乙女生看
丙女生是希望乙女生跟甲男生分手 因為這男生很變態 講話也很傷人
然後現在是 甲男生扯說 那張裸照是他前前女友的

甲男生現在又說要告我散播祕密罪
請問他可以構成條例嗎??
那我可以告他什麼??
公然汙辱 散播猥褻物品罪 嗎??

無聊碩士生 102-08-02 00:52
你好 謝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 最近我因為兒少性交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移送地檢署要開偵查庭,我想請問一下我是ID有猥褻字眼,聊天內容皆為密談 聊天對象只有一人是警察假扮的。有談到金錢與出來邀約。已經作完筆錄也已坦承犯案~ 如果我想請求緩起訴的機會有多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若您無前科,自有緩起訴機會,但仍要視該檢察官的態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中 102-07-05 18:22

有些緊張...我去過一次,大概也過半年左右了

主嫌+我和另外5個朋友(其中一個 未滿18,其他都20.21 主嫌26左右)
和一個女生發生關係..
PS:都是有隔時間的,甚至隔幾天(決對沒有同時一起)。

都是自願的..(簡訊有留3封..內容有那女生主動約我朋友的,但是沒有提到會發生關係,只有說她想放鬆)

可是最近她(那女生)卻告我和朋友+主嫌 7個人 

然後主嫌 先被叫去 (婦幼隊)詢問,由於主嫌自己有(輕度智障者)所以有免費律師在身邊,可是我和另外5個朋友都沒有律師

主嫌回來跟我們說,那女生告我們,又說那女生領有(殘障手冊)..我和我朋友都說,我們根本就不知道那女生(有殘障手冊),如果知道那可能還會上,況且也都是妳情我願的,她都有主動約我朋友出來的證據

她也有拒絕我朋友找她出來,說過幾天有控在約我朋友。(她的簡訊有說過,我朋友身邊有誰想要的,都可以來)只是這封簡訊,被我朋友刪掉了..

我想知道的是那女生雖然領首(殘障手冊),但她卻還知道主動約人、甚至拒絕別人,那這樣還有構成    (妨害性自主罪的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嗎?


現在是我想知道說..目前 (婦幼隊) 那邊有我兩個朋友的照片,也沒有直接證據說我們怎樣之類的,那還可以成立這樣的罪嗎?

然後在上禮拜日的時候,我朋友說(婦幼隊的小姐)打給他說..要找時間請我們過去詢問(也叫我朋友不要太擔心),那女生也已經滿20幾歲了,不能只聽她的,也要聽我們說..後面還說我們可以請律師

PS:我問一些律師,還有網路律師顧問,都說請律師比較好...
真的一定要請嗎?? 沒有請 一定會被告成功嗎? 
我目前講的這些..有辦法定我罪嗎?

我是學生..沒什麼錢請律師,又不想讓家人知道我這樣,這該怎麼解決..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05 19:53
回覆 阿中 的發言內容:

有些緊張...我去過一次,大概也過半年左右了

主嫌+我和另外5個朋友(其 ... (恕刪)

跟家人講,然後趕緊委任律師

這才是您要面對的事。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這是重罪,稍有不慎,即有牢獄之災,且案情未必如你所述如此簡單.

102-07-03 14:31

律師您好


請問您, 我先生長年都在深夜未經過我同意,都是趁我熟睡的狀態中窺看、甚至拍照、偷偷撫摸、甚至親吻,這樣是不是猥褻呢?這樣是不是妨害性自主呢?
這個問題困擾我們夫妻很多年,我歸咎於那可能是我先生與我迥異的性癖好。但是,我覺得有一個讓彼此都處於危險的可能性就是-- 當我睡夢中被這猥褻行為驚醒時,我會非常非常恐懼、甚至會有攻擊言語、行為,這樣可以以為"自衛反應"嗎?萬一因為這樣,我打傷我先生、甚至害命,這樣還會是防衛嗎?
另外,這樣的問題不堪其擾,我可以舉發我丈夫這樣的行為是精神上的家暴嗎?這樣要去警局舉發嗎?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勞煩您解開疑惑,謝謝。


芯您好:

您似乎與先生對親密互動的方式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如果您們夫妻間親密互動的方式產生困擾,而婚姻還想維持下去的話,似乎可以先尋求婚姻         諮詢的管道解決,比較妥當,以免一下子對簿公堂,傷害夫妻的感情。。

二、如果您先生未經您的同意拍照、撫摸、甚至親吻,造成您不堪其擾的話,您先生的行為,是        有可能成立家暴,可以聲請保護令;但未必會成立強制猥褻,因為您就撫摸、親吻部分,相關      陳述還不具體。

三、至於您的反應是不是能解釋成防衛,恐怕法律上還有待主張。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邀請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加入粉絲專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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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雨 102-07-01 12:02

就是我 = 甲 我哥哥 = 乙 另一名好友 = 丙

當天在打鬧的情況下 將乙的入浴照有露出第三點的照片拍攝下來 結果後來丙回去後 因為他的手機被另一名好友搶走 而將那張照片轉存在 那名好友手機裡面 而那名朋友也將該照片PO上噗浪上面讓眾人公開審閱 這有觸犯到妨害祕密(或洩露秘密)以及散佈猥褻物品罪嗎 我有將該則訊息照起來 也確定他有將該入浴照PO上網路 請問這樣照相下來的訊息 是否能當證據呢? 感謝

回覆 丁小雨 的發言內容:
小雨您好:
依照您所述的事實來看,該朋友丙的行為恐涉犯兩罪,其一為:竊錄罪,其二為:散布猥褻物品罪。
建議您將網上遭散佈的資料畫面存證,以備日後提出刑事告訴。 
特別注意:竊錄罪部分,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原則上自"知悉"犯罪時起算)。
丁小雨 102-07-02 17:00
回覆 魏千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丁小雨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不好意思  可能是我沒解釋清楚  放出照片的是丙的朋友也就是丁  跟據律師的說法應該是可以靠其散佈猥褻物品罪    那是否有關洩漏秘密  或者是妨害秘密罪呢  感謝律師的回答

小安 102-05-30 22:28

男生年滿20 女方未滿18
女方家屬提出告訴說 : 男方誘拐未成年少女及性騷擾(強制猥褻)
而男方有足夠證明說雙方兩情相悅也未發生性行為
除了牽手、親嘴、愛撫胸部及下面(有隔著衣褲)
男方也有問過女方,有沒有感覺不喜歡、不舒服
而女方也說 沒有不喜歡、也沒有不舒服
女方也未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男方只陪女方從事正當活動每天都會回家
也沒有限制女方的行動自由的證明下
請問男方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及問題?

目前對方提告:強制猥褻

猥褻行為」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的色慾、或足以挑逗引起他人性慾的行為,例如撫摸、強吻。

是否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都算構成?

我有足夠證據證明她也希望我摸、親、抱這樣也算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釐清女方是否已經滿十六歲?如女方已經滿十六歲,則倘若未違反女方的意願而有猥褻的行為,是不構成刑法犯罪行為的,至於女方家屬要提告強制猥褻,那要看當時是否有違反女方的意願,強制猥褻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應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安您好,

1. 按刑法第224條之規定, 強制猥褻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起不得撤回, 請謹慎面對本案。

2. 首先必須釐清者, 是女方是否已經滿十六歲? 刑責相差很大, 請先釐清

3. 其次, 您手上得證明兩情相悅之證據為何? 是通訊紀錄(如line或簡訊), 或出遊照片?建議於偵查程序中就由律師為您撰寫訴狀辯護,以換取不起訴或者緩起訴之可能,避免夜長夢多。

為了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 歡迎您撥打電話0973162871諮詢(諮詢免費),並攜帶相關證據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審酌您的證據為您判斷。

律師敬上

若您認為上述答案對您有幫助, 煩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謝謝!

瑪莉 102-05-21 23:54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未成年少女因看了男友手機發現他,和他跟別人互傳猥褻照,後來未成年少女把照片放在自己的無名後鎖碼隔天上課時跟他好友講因他好友想看照片後來給他密碼讓他去看但他朋友竟把照片下載並傳給別人看,她發覺並把他無名相本刪掉並跟他朋友叫他刪掉但後來自拍照片的女學生家長知道他女兒的照片有被人散播,他想告他們;請問對方家長要告未成年少女他把照片放在無名有罪嗎加上對方家長要告男同學有罪嗎至於未成年少女他朋友有罪ㄇ謝謝!!觀看者和監護人是否有罪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可能涉及散布猥褻影像、意圖散布猥褻影像而持有等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8:15
回覆 瑪莉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未成年少女因看了男友手機發現他,和他跟別人互傳猥褻照,後來未成年少女把照片放 ... (恕刪)

問題在於您如何舉證您有鎖?

法律不是這麼簡單的事情。建議您花個小錢,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瑪莉 102-05-21 23:15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未成年少女因看了男友手機發現他,和他跟別人互傳猥褻照,後來未成年少女把照片放在自己的無名後鎖碼隔天上課時跟他好友講因他好友想看照片後來給他密碼讓他去看但他朋友竟把照片下載並傳給別人看,她發覺並把他無名相本刪掉並跟他朋友叫他刪掉但後來自拍照片的女學生家長知道他女兒的照片有被人散播,他想告他們;請問對方家長要告未成年少女他把照片放在無名有罪嗎加上對方家長要告男同學有罪嗎至於未成年少女他朋友有罪ㄇ謝謝!!那監護人是不是都有事

 

知足常樂 102-05-17 21:42

家人2~3年前曾經猥褻過他老婆的姪女只是觸摸下體,只有一次。當時年紀推算應該不滿14歲,

突然最近姪女的父母跑出來說要告我家人。而我家人也承認了有做過這樣的事,也被他父母錄了音,說要拿來當證據,也報警了。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話,我家人應該如何應對?刑事民事的部份該負怎樣的責任?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5-17 23:02

是否已至警察局做過筆錄,及當時如何回應承認,因台端文中所述,尚須再了解詳細案情,建議您能找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及因應對策。如欲需進一步諮詢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知足常樂 102-05-17 23:34
回覆 周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否已至警察局做過筆錄,及當時如何回應承認,因台端文中所述,尚須再了解詳細案情,建議您能找律師 ... (恕刪)

還未做筆錄~還有家人被錄音當天有被姪女父親毆打胸部沒還手,已驗傷了。這部份可以提告嗎?需要馬上去警局報案或備案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可能涉及加重強制猥褻罪,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對方又握有您家人承認犯行的錄音內容,建議在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之前,務必要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另外對方有傷害您家人的行為部分,建議應委請律師一併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5-18 13:25

錄音部分是遭毆打取得者,則有法非取得之問題;至於遭打傷部分如有證據當可對其提出傷害告訴,報警或直接提告訴均可,故如至警、檢單位制做筆錄時,建議您務必要先找律師討論因應為上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9 00:52
回覆 知足常樂 的發言內容:

家人2~3年前曾經猥褻過他老婆的姪女只是觸摸下體,只有一次。當時年紀推算應該不滿14歲,

您承認的內容到底是什麼?這點才是最重要的。

建議您找律師諮詢。

高雄律師可見官方部落格:http://blog.udn.com/lutong02

知足常樂 102-05-19 07:55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知足常樂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不是我,當事人是我家人。還有補充一點:在他姪女尚未與我家人來往前就已經有精神上的疾病發病時根本不知道他自己是誰而且在他來之後也曾再發作過,有病歷資料可查。只是最近幾年生了小孩後就比較少發病了,不是想脫罪,只是成陳述事實。有住中部的律師可以幫忙的嗎?感謝以上各位律師的回覆!

林唯唯 102-05-05 15:02
對話開始於星期四 23:52 林唯  

可以請妳跟jame別再有連絡嗎?
即使他找你...必竟一個巴掌拍不響
你想當美人魚就去當別的人的吧~
如果是我誤會妳,我很抱歉
但妳和她的言語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的家庭!!!將至破裂!!!
妳也是人妻人母,不會想要這樣的情形發生在妳生活上的

  00:05 林唯  

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今天  03:27 金安靜  

大嬸

 

現在是誰可憐

 

誰巴著誰不放

 

虧我還一直幫你講話

 

幫你趕他回家

 

靠北山小,靠生小孩來綁人家

 

誰說,我們不適合

 

誰說不要把我綁在這個家

 

誰17歲就結婚離婚

 

破婦

 

誰有本事愛人家沒本事讓人家愛上你的啊

   03:36 金安靜  

你的一切我都知道啦,可憐,被背叛是活該

 

我還可憐你咧,搞清楚

  03:36 林唯  

很抱歉!我不靠小孩綁他!是他自已說要娶我的
先前也請你別跟他連絡即使他找你
結果妳也是一樣

   03:37 金安靜  

是嗎

 

你確定

  03:37 林唯  

是啊

   03:37 金安靜  

他說

 

你們分手前才發現有了

  03:37 林唯  

哈哈

   03:37 金安靜  

第二個,是你設計的

  03:38 林唯  

哈哈哈

   03:38 金安靜  

然後我叫他回家,他死都不回

  03:38 林唯  

是我說要分手的好嗎
有第一個時我也是自已拿掉的,沒要求他娶我

   03:38 金安靜  

我根本一開始就想保持距離

  03:39 林唯  

所以就是妳們已經發生過關係了是嗎

   03:39 金安靜  

但是他生病了

 

他說他差點為了我死

 

我們一直都是好朋友啊

  03:39 林唯  

所以就是你們要繼續囉

   03:40 金安靜  

包括你打來我也都在

 

  03:40 林唯  

他也說妳很可憐啊

   03:40 金安靜  

我趕他回去

 

罵的很難聽

 

我不會要廢物

  03:40 林唯  

要是真得是這樣的話,妳就不會又打來了

   03:40 金安靜  

我非常願意離開

 

問題是他每天找我

  03:41 林唯  

不接妳的line就哭成那樣的打來說

   03:41 金安靜  

是他叫我打的你不會問他

  03:41 林唯  

你不是也想要有人陪的

 

他叫你打???

 

故意打來給我聽嗎

   03:41 金安靜  

哈哈哈

  03:42 林唯  

不是嗎?他說你沒家人沒老公只有自已一個人啊

   03:42 金安靜  

你自己問他吧,我不會不捨得

 

這是真的

 

我說分手說了好幾次

  03:42 林唯  

那就是在一起過了!!

   03:42 金安靜  

不想見他所以離開公司

  03:42 林唯  

沒發生什麼,誰相信

   03:43 金安靜  

喔,有嗎

  03:43 林唯  

真得不要的話,不會到現在這樣

   03:43 金安靜  

關你屁事

 

你自己管好你自己吧

 

他回去了

  03:43 林唯  

他叫你打,你就打,那妳算什麼

   03:43 金安靜  

拜託你管好

  03:43 林唯  

這句話回給你,該管好的是妳

   03:44 金安靜  

他不想接某人電話某人也不要臉一直打啊

 

她又算什麼鳥

 

我也不關你事

 

家變的又不是我

 

被拋棄的也不是我

 

加油吧

 

祝福你們

 

不靠小孩靠死纏啊,我知道

 

你厲害叫他給你看賴

 

我真的很煩很想切了

 

你不要再說廢話

 

不要再讓他打給我

 

我答應你不會再主動打給他

 

今天其實是我自己給他的最後考驗

 

看清了就不會了

 

不信等著

 

這種男人,我不會要,太低級,給你當老公吧,一個要錢一個只想給錢了事,超適合的

 

還有…你服侍老公服侍的好,今天他就不會出來騙人了…

 

  04:09 林唯  

結束了

 

我是jame後?無期

   04:10 金安靜  

再見

  04:11 林唯  

我跟你在不會見面了

 

永遠

  07:26已看過

 

我也知他們有發生過關西,但沒任何證據

我老公已經連續二個月多都下班後不回家(都跟第三者)且斷聯直到凌晨才回家

唯一可以拿來當證據的就只有這fb的對話…

王耀星 (Eric) 102-05-05 16:34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05 17:08

你要先確認你要的是什麼?老公回到身邊大家快快樂樂的重修舊好?還是離婚?想好了,歡迎你寫email給我。

林唯唯 102-05-06 09:05

需準備什麼呢?

林唯唯 102-05-06 10:22
回覆 美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要先確認你要的是什麼?老公回到身邊大家快快樂樂的重修舊好?還是離婚?想好了,歡迎你寫emai ... (恕刪)

 

目前是已經決定離婚了(老公提出的)但是並不想就就這草草結束.

為了這個家我付出十多年

到最後什麼都沒有

甚至是小孩金錢

也去借$來為了這個家

因為老公的薪水不夠用

也去借$來為了這個家

所以自已也負債

主要是要~

看可以不可以得到什麼及給他們兩一點教訓

不是做錯事還可安然無恙

 

像他私訊的內容夠構成毀謗嗎?

阿傑 102-04-17 15:11
我想問一下 我剛剛問性交猥褻是警察的3聯單上面寫的 我想說他有進去我們家臥室 可以換加重猥褻罪嘛 要怎麼換? 那剛剛問精神賠償可以要求多少錢 因為我都不知道要說多少 對方一直來說要和解所以想說要到法院判還是跟他私下和解 可以幫我講解一下 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4-17 15:21
三聯單上只是警方自己初步的判斷,被告確切涉犯何罪,要待檢察官偵訊後才會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才會確定,所以在偵訊時可以向檢察官或法官表示有侵入住宅的情形,他們自會審酌此部分,不用特別去改三聯單,至於和解金額部分只要你們可以接受即可,通常法院判決慰撫金會考量雙方的教育程度、職業、收入以及侵權的狀況,綜合判斷。
阿傑 102-04-17 14:54
我想問一下 我剛剛問性交猥褻是警察的3聯單上面寫的 我想說他有進去我們家臥室 可以換加重猥褻罪嘛 要怎麼換? 那剛剛問精神賠償可以要求多少錢 因為我都不知道要說多少 對方一直來說要和解所以想說要到法院判還是跟他私下和解 可以幫我講解一下 謝謝
您好: 本件屬公訴罪,要不要和解由您們決定,基本上您們可以衡酌雙方經濟地位來決定請求之金額.
Jimmy 102-03-18 22:06

我最近去警局做過筆錄~對方要告我強制猥褻

我是初犯~沒前科~也沒做過筆錄

但不知道做完筆錄是不是警局該給我什麼資料

或是什麼證明?證明我有做過筆錄

因為我想找律師~可是現在身上什麼證明~或是文件~都沒有

我是不是該去警局拿呢~那我該怎麼說我需要拿什麼?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當初是收到警局寄發之通知書?或者接獲何種通知方前往警局製作筆錄?

強制猥褻罪係可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建議應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immy 102-03-18 23:07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當初是收到警局寄發之通知書?或者接獲何種通知方前往警局製作筆錄?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當初是被~被害人約出來~約出來後是警察來跟我見面~帶我回警局

因為我一開始目的只是想跟他做朋友

之後有那些親密行為時~~他的態度行為也只是讓人覺得她害羞

雖然有說不要~但也沒有太大反抗

過程中還有住戶之類的經過(我們在公寓大樓的騎樓下聊天)  他也沒叫救命~或是趕快跑走

只是站在我旁邊不動~所以真的很容易讓人誤會~所以我才會以為他只是害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對方年紀,再決定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mmy 102-03-19 10:0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對方年紀,再決定訴訟方 ... (恕刪)

對方剛滿18~我是被告~我去警局要筆錄是不是會要不到?

如果要請律師不是要有些資料嗎?還是不用呢?

被害在案發時的態度 模擬兩可 分不出是害羞還是不要

這個對我有幫助嗎???><

若手上沒有資料,你還是可以將你目前所知的事發經過和相關訊息,提出給律師,先進行初步討論,由律師來協助你看下一步如何蒐集有利證據,並研議可行的答辯方向,這樣應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Jimmy 102-03-17 22:59

我今年27歲~最近我太衝動犯下了一個錯誤 就是強制猥褻~對方好像剛滿18

對方有去警局報案~對方也假裝約我出來 

結果來找我的是警察~帶我回警局做筆錄

在去警局路上時~警察說~沒什麼拉  跟我們做完筆錄就沒事了

所以我也很乾脆的承認了~我是初犯~所以做完筆錄

也要我留下指紋~唾液~之類的

至於對方有沒有要告我~我不清楚~也沒問警察

當下整個人都慌了所以只是做完筆錄我就走了

我是想了解一下~這樣子表示我有前科了嗎

接下來對方一定會去告我嗎~還是如果對方沒提告就沒事了?

為什麼警察會跟我說"這沒什麼拉~根我們走一趟就好"

是什麼意思~他們都去警局報案了~也抓到我了~還沒事嗎?

我現在好緊張~每天心神不寧~也沒辦法專心工作  很怕被關  如果要賠錢我也沒錢

也不想被家人知道~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察既然已經製作筆錄,則全案自然會移送到地檢署,接下來會由檢察官來偵辦,而強制猥褻罪屬公訴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如警察所說這沒什麼,您必須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mmy 102-03-18 09: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察既然已經製作筆錄,則全案自然會移 ... (恕刪)

那請問我是初犯 緩刑機會大不大呢?~我當時行為是強吻~摸胸

這樣算嚴重嗎?~這跟強制騷擾有什麼不一樣呢?

如果我跟對方和解~那還會被判刑嗎><

慘了  我該怎麼辦~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對我有利呢?

 您好:

您的行為已達強制猥褻的行為,接下來要面對司法程序,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您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8 13:56
回覆 Jimmy 的發言內容:

我今年27歲~最近我太衝動犯下了一個錯誤 就是強制猥褻~對方好像剛滿18

對方 ... (恕刪)

這種事要先跟告訴人及家長和解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義兒 102-01-25 03:58

律師你好..對方15歲.違反性自主.合意性交.公訴

兩份文.1..猥褻.不起訴....

          2..合意性交.起訴...

兩者.同人同事......為什麼會有不同起訴????因為有DNA.應該都起訴

是否因為檢察官是因公訴而提起訴(沒完整證據)

還是有完整的證據才起訴

ju 102-01-21 19:27

在2011年的8月  我用了別人的電腦並複製了他的檔案透過dropbox給lab裡的9個人觀看

內容包含一些猥褻照片

 

2011年11月當事人知道這件事 也知道其他人看過  但不知道是用dropbox的方式  之後也沒有下文

2013年12月他知道是用dropbox的方式給其他人觀看  於是想提告

 

我想知道我這樣是犯了  1.妨害秘密罪 和 2. 妨害風化罪 嗎

當事人是2011年11就知道這件事 這樣他還可以提告

同時犯了這兩個罪有多少機會可以緩刑


 1.可能涉及妨礙電腦使用  妨礙秘密 及散佈猥褻物品等罪

2.是否可能緩刑 主要還是要看是否有和解 如果沒有 非告訴乃論罪 法院很難緩刑

ju 102-01-22 07:2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可能涉及妨礙電腦使用  妨礙秘密 及散佈猥褻物品等罪

2.是否 ... (恕刪)

 

律師你好

對方在2011年11月知道此事  已經超過了六個月

對方還可以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另該法第252條明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綜上可知,告訴期間之限制乃係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所設之法定提請追訴期間。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會有超逾告訴期間之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薏仁 101-12-12 18:21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的伊莉帳號之前借給網友使用,網友他從沒見過,只知道對方的暱稱,後來那個網友有用過我朋友的帳號在論壇上po色情照被警察抓到了,以妨礙風化罪名請他做筆錄,他從頭到尾都否認是他做的,在簡易庭時也呈上證據(他的上班簽到紀錄與po文時間對照,但因為有幾篇是凌晨po的,沒辦法都証明不是他)。

但昨天到地方法院時檢察官抓到證據有不足之處,採不相信的看法,也說了就算不是他,他把帳號借人也是有罪(這邊他很清楚做錯了,也願意受罰),最後是說要起訴他,還跟他說到最高法院都判很重,有想要他當庭認罪的感覺,但因為真的不是他做的呀,發生這種事情他也很無奈,只能堅持立場,說真的不是他,開庭時間也很短(5分鐘左右),讓我很擔心是不是真的會認定是他做的起訴他。

昨天上網查法條:
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就開始很擔心會不會真的被抓去關

1.想請問一下有相關經驗或對法律精通的大大們可以告訴我這樣的情況,法官這邊通常會怎麼判?會不會真的判到有期徒刑呢?

2.因為他家就只有他有穩定的收入,家中還有弟妹要養,經濟狀況很不好,這邊可以跟法官請求從輕判刑嗎?要寫書面文件嗎?可不可以提供我格式呢?還是現在已經太遲了,不能送了?

3.起訴書大概多久會送到呢?

真的很擔心他的狀況,希望大家能給予意見,謝謝大家!!!

K.C 101-11-27 10:13
我是國小老師被班上女學生告我性騷擾,是放學後,時間約20分鐘留下來補救教學,請她們在黑板上寫數學題目,那段時間走廊人來人往,之前委任律師有到校拍照,證實放學後學校還是有很多學生在學校,且我的班級位在樓梯旁,各班都會經過.當時有兩位老師分別在我教室經過也有停留,還請他的學生進到教室問我是否要一起打球,都能為我作證在那段時間沒有看到我對學生做猥褻的行為, 告我的其中一位學生的媽媽在樓下接了同校的妹妹就請他的妹妹到樓上找姐姐,於是她們就先走了,之後另一位學生我教完也讓她回家了,事情的隔天隔天,這兩位家長到媒體哭訴我在那段時間對兩位小朋有性騷擾,之後我被學校解聘,先離開的說她被老師摸胸跟下體,後離開的說她看到先離開的同學被老師怎樣怎樣,但是兩位說的在警察局筆錄檢察官還有一審二審都不同,後離開的說她看到的也跟先離開的自己陳述自己的情況不同,三審定讞後認定先離開的那位有,因為有後離開那為當證人,後離開的那位沒有認定,請問我能做什麼法律救濟嗎,我能告兩位學生或是後走的那位學生誣告嗎.
1、救濟途徑有聲請再審及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至於你所述是否可向對方提告乙節,個人認為你的案件已被檢察官起訴,且一部分判決有罪,則經驗判斷實難認為對方係屬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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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學 101-11-12 23:48
律師您好.. 「單純拍攝未滿18歲之人之猥褻照片,就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有說如果有配合又因初犯 有可能緩刑嗎? 
如果有使用詐術的話,例如騙說有認識人如何打通關節,請她拍幾張不雅照,這應該是第四款詐術的情形,是五年以上之重罪,是不可能緩刑的。建議你這案件找你當地的義務律師面談法律諮詢,會比較好。
瑪莉 102-05-21 22:48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未成年少女因看了男友手機發現他,和他跟別人互傳猥褻照,後來未成年少女把照片放在自己的無名後鎖碼隔天上課時跟他好友講因他好友想看照片後來給他密碼讓他去看但他朋友竟把照片下載並傳給別人看,她發覺並把他無名相本刪掉並跟他朋友叫他刪掉但後來自拍照片的女學生家長知道他女兒的照片有被人散播,他想告他們;請問對方家長要告未成年少女他把照片放在無名有罪嗎加上對方家長要告男同學有罪嗎至於未成年少女他朋友有罪ㄇ謝謝!!

王同學 101-11-12 23:42
律師您好.. 請問您說:「單純拍攝未滿18歲之人之猥褻照片,就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有說如果有配合又因初犯 有可能緩刑嗎? 
決定權是在法官,不是警察,且各種可能都不能排除,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評估。
張先生 101-09-08 10:53
前陣子在網路上認識一位女生,他要我去他的宿舍陪他吃飯,後來我跟他發生擁抱親吻的動作,之後他帶我離開她住所後,隔幾天他告我強制猥褻,說我是強迫他,目前本人已經去過警察局跟地檢署了,但是那位女檢察官要我認罪,說可以緩刑,且他一直不相信是女方自己答應的,我也一直堅持是他答應我的,所以我才敢這樣,我是因為之前有觸犯兒少法被罰錢,所以好像監察官認定我是強迫他的,他說怎可能沒有發生什麼衝突人家要告我,我在等候傳單時,對方有多次打電話簡訊,問我要不要跟他和解,我是沒有很正面回應,因為和解了不就代表我承認我犯罪,另外事實上他跟我都不敢提起的就是我跟他有金錢上的關係,我起初有答應他願意給他多少錢,但是他說只願意讓我抱,現在又多了親吻要我給他高出我願意給他許多的金額,我當然不願意,但是他堅持一定要給,所以當下我就騙她我提款卡有問題不能領錢,我想就是因為他拿不到錢所以才想告我,好讓我要不要跟他和解,索取他想要的金額,我去做筆錄時候,我自己也不敢承認有金錢關係,因為這樣就是金錢交易(性交易),目前狀況檢察官一直不相信我所說的話,很擔心會被起訴,想請問律師可以幫我分析嗎?萬一說監察官起訴我我該怎麼辦?到法院就說出是因為金錢(性交易)糾紛嗎?還是說我要找律師?
你和對方往來的文字請保留並印出,看能不能由其中找到有利於你的資料,然後提出答辯狀,說明你們之間有交往且雙方有合意。 檢察官通常會希望你認罪,這樣他最輕鬆,這有時候是個圈套,你要小心。
張先生 101-09-08 10:53
前陣子在網路上認識一位女生,他要我去他的宿舍陪他吃飯,後來我跟他發生擁抱親吻的動作,之後他帶我離開她住所後,隔幾天他告我強制猥褻,說我是強迫他,目前本人已經去過警察局跟地檢署了,但是那位女檢察官要我認罪,說可以緩刑,且他一直不相信是女方自己答應的,我也一直堅持是他答應我的,所以我才敢這樣,我是因為之前有觸犯兒少法被罰錢,所以好像監察官認定我是強迫他的,他說怎可能沒有發生什麼衝突人家要告我,我在等候傳單時,對方有多次打電話簡訊,問我要不要跟他和解,我是沒有很正面回應,因為和解了不就代表我承認我犯罪,另外事實上他跟我都不敢提起的就是我跟他有金錢上的關係,我起初有答應他願意給他多少錢,但是他說只願意讓我抱,現在又多了親吻要我給他高出我願意給他許多的金額,我當然不願意,但是他堅持一定要給,所以當下我就騙她我提款卡有問題不能領錢,我想就是因為他拿不到錢所以才想告我,好讓我要不要跟他和解,索取他想要的金額,我去做筆錄時候,我自己也不敢承認有金錢關係,因為這樣就是金錢交易(性交易),目前狀況檢察官一直不相信我所說的話,很擔心會被起訴,想請問律師可以幫我分析嗎?萬一說監察官起訴我我該怎麼辦?到法院就說出是因為金錢(性交易)糾紛嗎?還是說我要找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本件不定會成罪,若您手上有利於您的證據,也可以一併提出,若檢察官真的起訴您,也不代表您就會被判有罪,有時候只是檢察官為了要您認罪的一種方式,另外本件應先確認對方是否屬未成年人,若屬未成年人就會比較麻煩,當然本件對找律師也可以協助您主張權利,較不會因檢察官的壓力而認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張先生 101-09-08 10:53
前陣子在網路上認識一位女生,他要我去他的宿舍陪他吃飯,後來我跟他發生擁抱親吻的動作,之後他帶我離開她住所後,隔幾天他告我強制猥褻,說我是強迫他,目前本人已經去過警察局跟地檢署了,但是那位女檢察官要我認罪,說可以緩刑,且他一直不相信是女方自己答應的,我也一直堅持是他答應我的,所以我才敢這樣,我是因為之前有觸犯兒少法被罰錢,所以好像監察官認定我是強迫他的,他說怎可能沒有發生什麼衝突人家要告我,我在等候傳單時,對方有多次打電話簡訊,問我要不要跟他和解,我是沒有很正面回應,因為和解了不就代表我承認我犯罪,另外事實上他跟我都不敢提起的就是我跟他有金錢上的關係,我起初有答應他願意給他多少錢,但是他說只願意讓我抱,現在又多了親吻要我給他高出我願意給他許多的金額,我當然不願意,但是他堅持一定要給,所以當下我就騙她我提款卡有問題不能領錢,我想就是因為他拿不到錢所以才想告我,好讓我要不要跟他和解,索取他想要的金額,我去做筆錄時候,我自己也不敢承認有金錢關係,因為這樣就是金錢交易(性交易),目前狀況檢察官一直不相信我所說的話,很擔心會被起訴,想請問律師可以幫我分析嗎?萬一說監察官起訴我我該怎麼辦?到法院就說出是因為金錢(性交易)糾紛嗎?還是說我要找律師?
要先了解檢察官立場 她們就是在追訴犯罪 當然要你認罪 依你的情況實在未必需要認罪 且本來就未必會構成犯罪 如果有需要當然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到庭
kon 101-08-16 08:5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第一項: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用相機拍攝未滿18歲之人性交猥褻行為有第一項的適用。
請問以網路或通訊設備(例如講手機簡訊聊天程式等)
要求未滿18歲之人拍攝自己猥褻行為供本身觀看
是否有第三項的適用?

be 101-07-17 11:31

您好,10多年前,我小學時遭父親摸下體猥褻,約2-3次,初經來時被父親要求拍裸照,之後就沒有類似事件,當時也沒有通報。現在我20多歲,裸照在我身上,近日才把這些事情告訴社會局,社工如今知道這些事。

想請問,如果未來有一天,父親因為我對他不聞不問,控告我遺棄,我要如何主張扶養義務免除或減輕? 我要如何舉證? 會不會因為沒有證據而敗訴?

我是不是應該現在去警局報案,即使已過追溯期,也留個紀錄,留下父親的筆錄,讓我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有這樣的顧慮

    還是建議提出相關的刑事告訴

    不管強制猥褻或利用權勢猥褻罪是否成立

    至少將來要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比較容易說明及舉證

小宥 101-06-09 18:59

我跟我男友在我15歲要滿16歲時發生性關係,當時他已經滿20歲了,之後我爸媽決定告他,可是他有誠意道歉,希望可以和解撤銷這案件

但是我有看他由警察局那邊收到的通知說是"妨礙性自主罪",警察有對我說不能撤銷,因為是我未滿15歲發生的

刑法第16章第227條上面只寫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當時他只知道我16歲,但並不知道我其實是未滿16歲,如果是這樣,那麼妨礙性自主罪會成立嗎?

還有我現在已經懷孕八個月了,這樣法官會對他加重刑責嗎?我真的不想看他被關

如果我和他結婚,他的刑責會有所減輕或是不用被關或是不用被判刑嗎?

還有我在當時做筆錄有說實話,就是在他與我要發生性關係時我是"半推半就"的方式和他發生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他是我男朋友,所以我才會和他發生關係",如果是這樣,他會不會被法官判第16章229條詐術性交罪?但是我當下的確算是合意和他發生的...

另外我有和他同居半年多,但是中間我都有和家裡連絡,而且我是自行返家,他這樣會不會被多判,刑法17章240條(和誘罪)和241條(略誘罪)?

我也想知道...

就算那些罪成立,和解的話他的罪大概會判到哪?如果可以緩刑,是否可以再跟法官徵求緩起訴?

蔡明哲 (阿哲) 101-06-10 00:14

法不外乎人情, 如果你願意原諒對方,且與對方達成和解,甚至於將與對方結婚,法院是有可能輕判,甚至於給予緩刑。如果你們仍然擔心,那就建議對方趕快找個信任的律師處理吧。

小宥 101-06-10 00: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法不外乎人情, 如果你願意原諒對方,且與對方達成和解,甚至於將與對方結婚,法院是有可 ... (恕刪)

所以一定還是會被判刑嗎?

但是他不知道我未滿16,只知道我16歲,那刑責會不一樣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6-11 00:00

 對方在行為時是否知道你實際年齡,仍要看具體事證而定,實務上很多嫖客通常多會抗辯不知道賣淫女子未滿18歲,但是法官多不會採信。當然,如果法官認定確實不知情,是有無罪的可能。

小宥 101-06-11 00:18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對方在行為時是否知道你實際年齡,仍要看具體事證而定,實務上很多嫖客通常多會抗辯不知 ... (恕刪)

摁摁!請問你說的是...他不知我未滿16才會有可能無罪

還是他不知我未滿18?

不好意思,我問的可能有點無理頭...

 

 (1) 如果行為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性交對象未滿16歲,因為沒有犯「與幼童性交罪」的故意,是不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的。不過一般而言除非有確切證據(比如說出示變造的身份證而成為證物),否則法官和檢察官會不會接受這個說法,就要看個案了。

(2) 懷孕結婚並不影響是否成立犯罪,但因為有”犯罪後的態度”此點為衡量標準,而有可能會影響量刑輕重,但是這還是要看法官的裁量而定。

(3) 必須是未違反當事人意願才會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第229條的詐術性交罪,是使人誤信為配偶而為性交,依您的敘述應該是不會成立。

(4) 凡是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是父母的監護,縱使沒有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仍然會涉及略誘罪或和誘罪。您和對方同居,縱使中間有和家庭連絡,原則上仍屬於脫離家庭和監護。如果您在未滿16歲時就和對方同居,對方是可能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的;滿16歲的話則是和誘未成年人罪。

(5) 由於這些罪都不是告訴乃論罪,縱使您或家長不提告檢察官還是可以偵辦起訴。如果檢察官和法官不認為對方是為了性交才跟您同居,而不成立刑法第241條第2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之略誘罪(這個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緩起訴緩刑)的話,就其他罪名而言,還是有可能緩起訴或是緩刑。雖然這時候就要看您父母的意向,但如果家長堅持不和解而要告,卻和你的意見相左的話,你自己出面去求情,法院還是也可能會衡量給予輕刑或緩刑的。

(參照刑法第74、227、229、240、24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宥 101-06-13 10:16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如果行為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性交對象未滿16歲,因為沒有犯「與幼 ... (恕刪)

 對了!可是對方的通知是只有寫"妨礙性自主罪",那麼...在開庭的時候,法官他們會只針對我有無滿16歲去辦而已嗎?

還是說,他們已經知道我和他有同居之類的,還會連和誘罪一起辦?

因為上次做筆錄,偵查佐只問我和他的交往過程,以及他當時是否知道我未滿16這些而已,好像並沒有問到其他的相關問題..

張先生 101-06-01 12:05
月初,我認識一位網友他請我到他所住的地方吃飯,吃完飯後聊天,我後來有邀情他讓我擁抱親吻之類的動作,他思考許久之後答應了,過程中我停止並邀求與他可不可以更進一步(發生性關係)他回絕並且表示不可以接受,我便放棄這想法,且我也繼續親吻她,但是當下他就立即把我推開,表示不要了我還繼續親吻她,我也立即停止所以動作,也沒有再碰觸到他,但是他事後竟向警察局報案,舉發我對她強制猥褻,請問我這樣的狀況會不會構成犯罪事實,因為當下我不知道他所表態的意思是玩全靜止不要了,我以為他只是不希望跟我發生更進一步關係,之前答應我的我的還可以繼續,目前已經偵訊完畢等候監察官那邊傳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觸犯強制猥褻的規定,端視是否違反他的意願而定,但本件只有你和他在現場,最後可能演變成各說各話,也需看他手上握有多少證據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哲 101-05-07 03:25

您好,我遇到了一起糾紛,不知該如何解決,希望有律師能夠幫我解答
我與一名學妹有曖昧關係,此學妹有男友。4月29號凌晨,我載學妹至她友人住處,臨下車前有發生親吻情事,並非強迫情事。5月4號學妹男友約我談判,其友人說欲告我強制猥褻,當下我相當緊張害怕,所以簽了和解書但並無仔細觀看內容。偶後發現他們的報案單及和解書上內容與當時發生情事不符,上面說我以強迫手段逼迫學妹就範,學妹大聲抵抗掙扎,造成學妹手臂瘀青,但是實情是兩情相悅,我事後從行車紀錄器也獲得聲音檔,鏡頭是對車外,但卻清楚錄到聲音。他們在告訴書上及和解書上說學妹受到極大的精神創傷,但我們之後仍有通聯,是以APP程式通聯,我也有拍照存證。和解書上的約定經有法律常識有人觀看後發現對我極度不利,他們要求我付2萬元精神賠償,但卻未聲明放棄法律追訴權,友人說因為沒有這項拘束,所以他們若有心可以再度以此要脅我。我因此不知如何是好,和解書上有我和學妹的簽名,我們均已成年,所以是成立的情況嗎? 若我不付這精神賠償費,若真遭提告,請問罪名是否會成立? 我知道他們並沒有驗傷單。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回答疑問,或是能給我事情處理建議,謝謝

阿哲 101-05-07 09:39

我想再請問,簽和解書是為了避免遭提告,但今天我是否可以放棄和解書,走法律途徑解決呢?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阿哲 101-05-07 11:49

 謝謝律師的回覆,因為當初有點處於半被逼迫的狀態,雖然沒有用類似武力強逼我簽和解,不過仍是以不簽就直接報警的情況下來跟我溝通,所以我對這張和解書有滿多的疑惑,所以我也可以主張撤回這張和解書的意思,謝謝

再請問律師,我該怎麼主張撤回這張和解書?,是單方面放棄還是有什麼辦法使它失效之類呢?

 

天心 101-04-09 20:10

姑姑在我們很小的時後

就一直在破壞我爸媽的感情 害他們吵架

印像中有次回家就聽到媽媽在哭 爸爸在講電話 那頭是那個姑姑

後來也把我二個哥哥害死了

還是一直不斷的挑撥我爸媽的感情

還一直聳詠我二個姐姐去奶奶家住

中間還一直不斷的和我妹說"你媽徹樣不要孝順她 搬到奶奶家和奶奶作伴

後來國中畢業姐姐就去和奶奶住了

也很少和爸媽連絡

一直維池到現在 和爸媽的感情很淡

而這中間的很多年姑姑還是一直不斷的對我媽媽做出不實的造謠

讓我姐以為我媽不愛她之類的

後來才知道姑姑不想顧奶奶

所以騙走二個姐姐去顧奶奶

到現在還是不斷的在亂說我媽的壞話

無中生有

我翻過法條 因為不知提告時間為久 也不知是否已過時效

想請問可以用這二條去告姑姑嗎

因為牠真的很可惡 讓人忍無可忍

律師可以給我一些建議嗎

感激不盡!!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妮 101-02-28 18:52

如果我發一些網站發表成人內容

像是無名小站那樣,網誌已經用密碼加密,需要密碼才能瀏覽

密碼不公開,只有我和一些朋友和少數網友知道

想問以下

1.加密碼才能瀏覽網誌,少數人知道密碼,且密碼不公開,會違法嗎?(要密碼才能看應該不能說算公然猥褻了嗎?)

2.如果我朋友把密碼洩漏給別人,那個人沒有18歲的話,這樣會違法嗎?

娃娃 101-02-08 08:36

我ㄉ小孩未成年~~因為女朋友被同班同學以猥褻動作~~還有淫叫聲騷擾~~所以跟我兒子說~~我兒子氣不過跑ㄑ打他~~有用膝蓋撞他ㄉ頭~~還有牙齒斷裂及鬆動~~對方說要賠償牙齒費用才不提告(因為生活也不好過~如果他假牙裝好一點~~我實在無法負擔)我想問ㄉ是~~是他兒子有錯在先~~我兒子才會ㄑ揍他~~這樣我能要求他只賠一半嗎~~還是我要全額賠償呢~~

補充

因為這樣ㄉ事件~~學校有通報少年對來做筆錄~~雖然對方暫不提告~~但是還是要上法庭~~請問我應該私下跟他和解~~還是到法院再做打算~~如果私下和解~~我又該怎ㄇ和解是對自己最好ㄉ呢~~

 你小孩傷害對方的行為,雖然對方對第三人(你小孩的女友)有騷擾的行為,因為那個騷擾的行為請求權人是你小孩的女友不是你們,而且應該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你的小孩以武力並不為法律所許,你和你的小孩還是應該要負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的。

目前對方可以提刑事告訴,另外請求民事賠償(你們須負民刑事責任)。如果你們能先和解(一次解決民刑事的問題),讓對方撤回刑事告訴,應該是比較好的解決方案。

李岳明 (allen) 101-02-0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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秝秝 101-01-03 23:55
我有一個朋友他在舊公寓裡開ㄌ 芳療按摩...就是有按摩跟打手槍...(沒性交也沒口交) 1.請問這樣他如果以後被抓會有怎樣ㄉ法律問題??? 我只有稍微上網查到下列......(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媒介性交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得併科意思是???要關也要罰? 3.請問有可能被抓後不會關嗎?只罰錢就好 4.請問還會有其他的刑法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1-04 16:13

一、打手槍是猥褻行為。

二、如果男客與小姐有未滿十六歲者,會構成刑法第233條第2項的罪。刑度比較重。

三、還有可能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罪,這是特別法,刑度又更重。

四、所犯之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才能易科罰金,不用關。「得併科」的意思就是除本刑外,另外還會有罰金刑。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
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貳、羈押之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
二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次數
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
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2、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受次數限制。

參、羈押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0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3份。(1份寄與對造人,1份存法院公證處,1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1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元。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1份,每份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認證費用500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鍾小如 100-10-27 03:02
律師你好 1.如果和網友見面被對方勾肩撘背,又有被抱到,對方想要強吻但是沒有得逞,又說想要咬對方, 這樣算是224的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呢?? 不過沒有明確證據,因為是在車上,雖然說是在車上 也有監視器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拍到,可以請警察調閱嗎?? 2.加害人在MSN的紀錄上有承認,對被害人毛手毛腳,但推說只是喝多,不過被害人說對方沒有醉 加害人跟被害人說了 {穿短褲,很辣,流口水}之類的 這些可以當成證據嗎??
不好意思,我們上網回答問題是無報酬的,自己本身也有業務需要忙,因此需要等我們有空閒才有辦法上來回答。 你的案子,就你的陳述來看,應該是有構成強制罪的,其他的部分你也可以一併向檢察官說明,如果檢察官認為有構成,會變更起訴的法條。
張雅如 100-09-18 06:05
您好,我近來幾個月常接到未顯示來電的號碼,對方打來都發出一些很猥褻的聲音,我想請問我是不是能夠報警處理?如果報警,我需要自備什麼樣的證明嗎? 麻煩您,替我解答一下,這種騷擾電話真的不堪其擾。
建議你把對方打電話的時間記錄下來,同時將對方說的內容錄下來,紀錄幾次後,將相關的資料作為訴訟證據資料,視對方說話的內容,向你居住地附近的地檢署提起恐嚇危害安全或其他罪名的告訴。
愁晴 100-07-21 19:50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我在某網路遊戲上與人有所紛爭。對方一開始先來找我,公開頻道的說話內容有涉及她(女生)希望我幹她,還要與其在網路上嘴砲,不如趕快去她加幹她。後來我們嘴砲一陣子,她忽然安靜並且說什麼她沒有這樣說,然後說她有錄影要告我309的公然散播猥褻字眼(我有提及到我有大懶覺之類的字眼.....),但從頭到尾我說話都沒有指名道姓,她甚至故意問我:你在跟誰說話? 我也都沒有回答就自故自的說話。 請問這樣被告成立嗎?  另外就是,她一開始就說什麼要求我幹她之類的話,後來我有密頻跟她說:不要出張嘴阿,約時間地點打砲。 請問密頻說這個會被告騷擾嗎...?  在網路上說話除了要注意不要指名道姓以外,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GLORIA 100-06-10 14:47

請教法律專家   

朋友父親遭誣告被告性侵未成年少女(小學四年級)

請教目前能幫的上忙有哪些呢

 

被告: 朋友父親(60歲) 屆臨退休之際 無端捲入這無妄之災   

原告: 僅鄰一線之隔的40年老鄰居

 

 事由  原告證人敘述5/8當天看見被告強拉少女至被告家中猥褻

 隨後女童母親分別帶女童前往驗傷 (第一家 : 無  第二家:下體有許多異物)

 因熟稔對方家中事宜 在被告員工出遊期間

 向警方報案 警方前往抓人以為被告潛逃

 故待返國當天即通知作筆錄 目前已被羈押監獄一週

 

案發時間經過

1.  5/8(日)母親節

2.  5/23-5/27員工旅遊

3.  5/25-5/29 公司員工旅遊

             旅遊期間原告去報案

4.  5/30筆錄後立刻羈押

5.  6/3已請律師抗告

6.  6/9抗告失敗延押

 

目前原告所提出的證據 皆為自由心證

目擊證人也都是原告自家人

 質疑點

1. 日前6/5 本人親眼目睹 案發後妹妹仍多次探頭看被告家中

女童仍在被告家門外騎腳踏車 吹笛子  心情絲毫沒有恐懼感 (很可疑)

 

2. 女童雖已小學四年級 目前仍為家中父親幫忙洗澡

以前在學校有偷竊紀錄 去年也有看精神科的病歷(據朋友家人說 但無強力實證)

 

3. 原告握有被告家中鑰匙 該女童三不五時就常跑到被告家中玩

被告毫無心防下 設計這場陰謀 背後的原因真的令人想不透

  

受過冤枉的人就知道有多麼的難受,甚至有人因為被冤枉而自殺。

待在裡面多一天 對老人家是一種精神折磨  實在不忍心

由於朋友父親是個善良的阿伯…希望能盡最大力量給予幫忙

Dear Gloria,

此問題涉及證據認定的問題,可能會需要與當事人面談後才能評估。若當事人現在再押,則家屬應該盡快再繼續聲請撤銷羈押。既然已經有委任律師,也請律師到監所再與當事人詳談。

另外,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以及個人隱私,可能不方便在公眾網路上談論,建議以電話諮詢或面談較妥。

若有任何問題,敬請指教。

 

故鄉 96-07-10 10:5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

故鄉 96-06-27 16:20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前夫有不當管教,我可以爭取監護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三年前與其前夫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前夫所有,在偶然情況下得知前夫有不當管教情事等,想請問我可以爭取監護權嗎(註一)?
【解析】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之最近尊親屬,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故本案中的前夫,倘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前夫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民法第1055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自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本案中的前夫,若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本案中的提問人,亦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註四),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5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爭取小孩監護權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註四:實務上,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改定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7月28日92年度監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