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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姐 105-07-11 16:07
你好.本人在去年曾有酒駕公共危險.今年五月底已到家門口時車子已停妥也熄火狀態時警察騎車過來盤查.後來和我要證件查到我曾有酒駕案時要求我進行酒撤.過程中我質疑酒徹攔檢程序有瑕疵.還有也未告知清楚酒駕罰則.後來我酒測值0.24被開紅單.六月初我已向交通裁決所申訴.前幾天收到警察分局的單說明他們執行無誤.我可提起行政訴訟.想問的是我我申訴撤銷罰單機會高嗎.還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狀紙是自行寫嗎

你好: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 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陳述意見,若不服裁決書,要撤銷裁決之行政罰,要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撤銷訴訟。起訴狀可自行參考網路上之例稿,若不會撰寫,可以委請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