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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育德 102-03-24 16:04

各位好,本人是壽險從業人員,

近來業界有一自稱『李先生』的客戶,已近乎惡整的方式陷害同業被公司申訴,

我將此人的行為公開在網路上(僅以李先生稱呼之)

結果現在警察局來電說對方要告我。

 

我公開的文章放在這個連結內(是我個人的痞客邦)

http://luciferous.pixnet.net/blog/post/37710916#comment-35021422

 

裡面描寫的事情都是發生過的事實,這樣我會有可能真的觸犯什麼法令嗎?

就我看來這跟本無關個人資料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吧?

您好,

      1.如果敘述內容為真,的確是無法構成刑事妨害名譽之罪(況且也屬於善意評論)。

      2.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由於您貼出之資料均非完整資料,基本上也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至於是否要對對方提告誣告,則依您個人評估囉。

朱育德 102-03-25 10:44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敘述內容為真,的確是 ... (恕刪)

瞭解了,

那我就等著到偵查庭再看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

彭小魚 102-03-17 02:15

個人資料遭社區大樓管委會未經同意公佈,如要提告這算民事刑事案件呢?

都可以。可以告刑事 也可以民事求償

102-03-12 04:35

我聽友人說,程序上來說 她們應該要給我牽關於個資法的同意書等

但是我沒有簽到這樣的東西,這樣對我個人資料會不會有危險?

我該怎麼保障我的權益,日前因為發現與理想不符,已辦理解約但是發現網路上,我的個人資料還在

那,怎麼辦 ?

 

林智群 (klaw) 102-03-12 18:26

你可能已經簽了豁免個資法的文件,所以對方可以使用你的個人資料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可能已經簽了豁免個資法的文件,所以對方可以使用你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所以即使你所簽的書面協議有相關預先拋棄權利之條款,該部分之約定也是無效的,你還是可以依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行使該條所列各項權利(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L 102-03-08 00:06

律師你好

 

我弟弟前陣子在XXXX交易網賣了遊戲帳號,可是他過了一個禮拜後悔又把帳密改回來,而這段時間此帳號被買家又轉手給第三方買家,結果第三方買家打電話來家裡說我已經備案法院見,我媽就質問我弟,你有沒有這樣做,然後我弟說我只是租給賣家(可是沒有書面證明)而且我們也沒約定我不能把帳號拿回來,我又沒寫遊戲切結書,我媽聽了很苦惱,可是買家又不願意和解我弟又說隨便他,買家說他已經拿交易網的交易紀錄報案(我弟與第2手買家跟第2手與第3手買家的交易紀錄),

這個帳號個人資料是我弟的之後的買家都沒有改過,我弟滿20了,這個帳號金額大約2000元上下,我們全家都很擔心,聽說這種小案件,開庭會浪費司法資源,因此法官會建議庭外和解,請問我弟會吃上官司嗎?還是他告不成???我們家人是希望不管對方告不告的成都逼我弟把帳密給第3手買家,希望他別這麼強硬

謝謝 102-02-27 05:29

之前的判決結果與開庭通知皆遺失,現在要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清查對方財產,但因遺失對方的身份證字號所以違法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清冊,請問有什麼辦法能讓我查到對方的身分證字號呢? 我現在手邊只剩下調解筆錄作為證據,但此筆錄裡只有對方姓名與住址,詢問書記官他也無法提供個人資料,會因此犯法,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做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判決書如果遺失,可以向法院聲請重發;至於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一般來說同時提供姓名及戶籍地址,應可以查到相關資料。

另外強制執行相關程序,中間仍會涉及一些法律問題,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基於認定法院文書送達合法性之必要,法院一般會命原告提呈被告的戶籍謄本到院,因此前案或許有你們當時所呈報的對造戶籍謄本,有關對造的身份證字號,建議你可向原承審法院聲請閱卷影印該戶籍謄本,不過因該案結案有段時日了,卷宗應已歸到倉庫內,所以法院應該也需要相當時間調卷來供你閱覽。

另外附帶一提,本案判決書或確定證明等文件遺失,若你要依法聲請補發,書記官其實也是要把原卷調出來才能處理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謝謝 102-02-27 17:46

強制執行是依照板橋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所提供的流程,其實我也不是很懂該怎麼楚理,被告允諾每個月20號給付新台幣,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當時是因被告肇事逃逸我向被告索取賠償,但被告無法一次付清於是選擇分期付款

請問律師們,要如何去法院聲請判決書呢?因為我詢問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與書記官,講難聽點她們都是再推託責任,根本無法查閱或提供任何有利管道,除了強制執行還有別的方式嗎?

被告是個很不守信用的公民,當初傳他上庭與警察傳他作筆錄,拖了快一年的時間才有他的消息,我因為他浪費了很多時間,想請問這次告訴還能向他索取多餘的賠償嗎?

每個月20號我都有準時去看是否入帳,但他總是遲到,自從今年1月至今,兩個月沒有匯款了,

他總共剩下4個月沒有匯款。

回覆 謝謝 的發言內容:

手邊只剩下調解筆錄作為證據....

請問律師們,要如何去法院聲請判決書呢?(恕刪)

如果您方便的話,或許您應該將本案的相關資料設法(傳真或mail)拿給律師看看,畢竟依照你所述內容,一下有判決書、一下又是調解筆錄(二者在同一民事案件一般來講不會同時存在),老實說律師恐怕也沒有辦法確定你手上的執行名義是什麼,這樣是無法針對問題來做解決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謝謝 102-03-01 02:13

律師不好意思!我手上只有調解筆錄,是法院的法律諮詢要我去做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的,所以我需要對方的身分證字號才能查對方的財產,我想問如何聲請判決書補發或是吊閱戶籍謄本,謝謝你們撥時間回答我的問題

洋聰 102-02-17 19:14
被告在去年三月時為了刑事(加重誹謗)和解向他人要我的電話號碼,分局的警員還特別問我要不要將我的電話號碼給他,他為了和解持續播打我受不了長期的騷擾於是與他在FB聊天室談和解一事,和解條件有將封鎖我的人加為好友,是問上述內容有無違反個人資料法?
民事訴訟時,他教唆他朋友以不明的手段(疑似破解FB瀏覽權限)取得我在FB上張貼的貼文且再呈報時也沒影印一份給我,法院也沒幫忙複印給我,且那一份我稍微看了一下好像有幾篇是偽造出來的內容,且很多內容與案件都毫無關聯性,試問上述內容有無違反偽造文書罪、妨礙秘密罪、妨礙電腦使用罪?檢調是否有能力盤查到有無對FB的好友進行瀏覽權限的加設、還原在網路上被刪除的言論?倘若被告的朋友沒有用不法的手段取得,將與案件無關之內容呈報造成法官誤判,那妨礙秘密罪是否成立?
我明明是因為它的言論導致憂鬱症告他但他卻向法官做虛假的陳述下列一一列舉:
1.它聲明說我告他是因為FB被刪好友才告他(這是為了刑事和解與他在FB聊天所講的內容),且意圖要帶證人證明他虛偽的陳述。
2.證據很明顯是他先在網路上罵我的,但他卻向法官強調我先罵他,他才會罵我。
3.它還陳述說是因為高一時我向他借皮帶沒還(我沒借)以及他高三暑假在FB發貼文:「宿營2400好貴 經濟拮据 考慮一下」我那時看到他發的那篇動態回說:「嫌貴就不要去了,為何要把自己說的那麼痛苦。」這句話我後來刪掉了,但他卻向法官虛指說我是回:「嫌貴就不要去了,幹嘛裝可憐。」
試問在法庭上做虛假的陳述是否有違反法律?,例如:(偽證罪、妨礙司法罪等)
阿御 102-02-08 20:19

我想請問有公務員調閱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予詐騙集團人員.我向地檢署控告.經查證屬實.檢察官已經將該公務員起訴.我準備向該公務員提起附帶民事侵權求償.我可以另外向該機關提起國家賠償另外的求償嗎.應該以民法還是行政訴訟ㄋ堤起求償.

蔡律師 (蔡) 102-02-09 23:30
回覆 阿御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有公務員調閱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予詐騙集團人員.我向地檢署控告.經查證屬實.檢察官已經將 ... (恕刪)

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
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林智群 (klaw) 102-02-10 00:13

直接在附帶民事一併對該公務員及該公務機關一併列為被告即可

阿倫 102-01-31 11:45

各位律師好!我朋友因為找工作,被詐騙成為人頭戶,個人帳戶被凍結。

陸陸續續上過幾次法庭,可是目前法官都還不能判決,導致不能找到工作

本來就不好的經濟條件,更是因為這件事情,使得找工作更加困難。

現在將事情發生的過程重點向各位律師說明,請各位律師提點一下。

前年在台北看報紙找工作應徵某家公司,

面試者後來隔幾天來邀約說,再另一家正準備經營分公司有主管職缺,是否想當主管意願,我朋友不疑有他,就完全依造對方的說詞(幫我朋友介紹業務),按面試者要求,依照代辦貸款公司(一澤)的貸款書填寫資料,向渣打銀行借款20萬,面試者說:這筆貸款公司以後會幫我朋友償還解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也以貸款申請費用為由向我朋友要求繳款數次,總計約3萬新台幣。又以業務帳務轉介的方便為由,向我朋友借用信用卡。在中間還借用我朋友機車一輛未還。

面試者盜用我朋友的名義在網路上進行網路拍賣詐騙

盜用我朋友個人資料,申請信用卡消費購物。

現在我朋友的問題是

因為按面試者要求、按照貸款代辦公司(一澤)的樣本填寫資料,涉嫌詐欺嫌疑。

面試者已經在前幾次開庭承認向我朋友借用機車變賣,但是對於以求職的名義,對我朋友進行詐騙貸款的事情全盤否認。

請問各位律師,我的朋友該如何舉證說明當初是因找工作被騙所以才填寫貸款資料的。

以目前的狀況,各位律師能幫得上忙,加速還我朋友清白嗎?

林智群 (klaw) 102-01-31 18:58

建議請檢察官調閱相關貸款記錄,證明當初款項確實是對方拿走

阿倫 102-02-01 08:3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請檢察官調閱相關貸款記錄,證明當初款項確實是對方拿走

非常感謝林律師的回覆,謝謝您!

另外還有一個疑問的地方,想請您解惑的,就是證明款項是對方拿走的部分。

我朋友是在板橋捷運站的渣打銀行領取貸款金額後,按照面試者的要求,乘坐捷運至雙連捷運站出口將錢交給面試者。而且交付被騙的貸款金額後,就各自離開了。

我們的疑問是:

1.如果想要證明的話,是否可以請檢察官調閱捷運站出口的錄像畫面呢?

2.我們該如何請檢察官協助調閱捷運站錄像呢?是開庭時後直接提出嗎?還是因該請律師來提?

3.如果只有捷運站錄像,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當初款項確實是對方拿走?

4.如果有當天的通話明細,對於證據的完整度是否有一定的幫助?

 

還請林律師再幫忙指點疑惑,謝謝您了!

阿倫 102-01-31 09:32

各位律師好!我朋友因為找工作,被詐騙成為人頭戶,個人帳戶被凍結。

陸陸續續上過幾次法庭,可是目前法官都還不能判決,導致不能找到工作

本來就不好的經濟條件,更是因為這件事情,使得找工作更加困難。

現在將事情發生的過程重點向各位律師說明,請各位律師提點一下。

前年在台北看報紙找工作應徵某家公司,

面試者後來隔幾天來邀約說,再另一家正準備經營分公司有主管職缺,是否想當主管意願,我朋友不疑有他,就完全依造對方的說詞(幫我朋友介紹業務),按面試者要求,依照代辦貸款公司(一澤)的貸款書填寫資料,向渣打銀行借款20萬,面試者說:這筆貸款公司以後會幫我朋友償還解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也以貸款申請費用為由向我朋友要求繳款數次,總計約3萬新台幣。又以業務帳務轉介的方便為由,向我朋友借用信用卡。在中間還借用我朋友機車一輛未還。

面試者盜用我朋友的名義在網路上進行網路拍賣詐騙

盜用我朋友個人資料,申請信用卡消費購物。

現在我朋友的問題是

因為按面試者要求、按照貸款代辦公司(一澤)的樣本填寫資料,涉嫌詐欺嫌疑。

面試者已經在前幾次開庭承認向我朋友借用機車變賣,但是對於以求職的名義,對我朋友進行詐騙貸款的事情全盤否認。

請問各位律師,我的朋友該如何舉證說明當初是因找工作被騙所以才填寫貸款資料的。

以目前的狀況,各位律師能幫得上忙,加速還我朋友清白嗎?

 

Raina 102-01-27 10:35
您好:
社群網站上有人用我的名字,個人資料與照片自己創了粉絲專頁與個人帳號
假冒是我本人來發文章,留言聊天交朋友,什麼都聊
貼了許多我以前網路相簿現在已經上鎖了的照片,
隨意在我的照片上貼上她的網址,任意編輯我的照片來交友,
還用我的照片,個人資料自己辦了Twitter與其它網站交友,
網站上的檢舉功能沒效,我真的很困擾...

    請問我該怎麼做,需要準備什麼,報案或如何提告
可以告訴我嗎?  

你可以告他很多
貼你照片,就有著作權電腦秘密等等問題
用你名義,也許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然後再提民事求償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Raina 102-01-28 18:20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告他很多
貼你照片,就有著作權電腦秘密等等問題
用你名義,也許會有 ... (恕刪)

 張律師 謝謝你的回覆

可惜我人不在台北 

請問你知道高雄有專門處理上述問題的律師可以推薦嗎

或者我該先準備好什麼?

 

 

M 102-01-18 16:11

是這樣的
有個職業軍人隱瞞其已婚身分
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我
與之交往了幾個月後發現事實,他讓我莫名其妙變成小三
分手之後他說他知錯了
不會再做相同的事傷害其他人
原本打算自認倒楣抽身就算了
但我發現他又在軟體上重施故技要騙其他女生

他老婆似乎知道他慣性偷吃總是原諒
所以他總是安心去玩弄其他人
但我卻不能在網路公布他的資訊跟他所做的事
因為犯法
問題來了:
他的電話生日跟姓名
網路上都GOOGLE的到
因為他有打棒球 常在留言板留個人資料
如果我只是打他的姓名
然後附上他留言的連結
在貼上一些關鍵字
慣性 說謊 已婚 出軌
這樣是否也犯法呢?


第二點 請問職業軍人欺騙別人 外遇
寫信到他所屬單位
是否會讓他工作受到懲罰?我正考慮這麼做


第三點
我有手機的對話畫面擷取 證明我不知道他結婚
所以我不會犯法?
但我是否能以此反告他詐欺讓他身敗名裂之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能否成立詐欺,則視對方有無因此對您詐取財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18 22:30

你可以向其單位舉發,給他一個教訓,不過要考慮到對方配偶知道後也會告你通姦

leo 101-12-26 10:33

 

請問大樓共63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天表決大樓的大廳是否裝修,用舉牌的方式表決,
剛開始清點贊成的只有22個牌子,我當場表示未達法定人數,主委那派人馬上表示要重新
舉牌計算,結果贊成又憑空冒出成為28個,其中甚至有一人拿11張牌的情況,但仍未過半
,主委那派人又再要求重新計算,結果又變為33個贊成,勉強過半,這時我要求確認投票
人的身分,主委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拒絕,我不懂只是確認投票人是否有表決的權利,有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1:33

既然是投票,當然要防範非住戶混進來,主委拿個資法是亂引用法律,

投票人不願意表明身份,那就是無效票,願意表明身分,也沒有個資法的問題

don 101-12-14 23:54

請問我被我老婆所欺騙叫我對他老闆徹告刑事公然侮辱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我與我老婆感情不好從去年11月分居到六月底會分居也是因為他老闆我懷疑是小王也因為如此才會分局.因為小孩關係兩人勉強維持婚姻關係.後來我要求她返家共同照顧三名小孩.現在也在訴訟離婚.請問我可以對她老闆另外提告民事部份賠償嗎.我們夫妻感情會分烈也是他老闆所引起的.我可以對她老闆提告民事嗎.可以的話大概能穫得多少賠償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12-17 23:31

除非你有證據證明老闆確實與你太太有染,不然提告求償未必會成立

leo 101-11-15 20:21

所以是否有關檢舉人及違規人之個人資料不要提及,其他像監察院、市府承辦人、案情、公文文號等可以公開討論嗎?

魯夫 101-11-05 23:42

網路上如可以利用他人帳號查出電話姓名等個人資料

是否屬於公開個資,可以隨意散布??

例如帳號XXXX,上GOOGLE查詢

查出上班公司電話姓名,在網路論壇散布

是否違反個資??

--------------------------------------工作

向他人打聽哪裡有房子出售或者誰要買房子

然後去尋找賣房子或者買房子的人

這樣是否違法個資法???

例如:路人甲告知:X樓之幾某先生要賣房子

我寫信投信箱或者親自拜訪屋主

是否違法??如違法是違反什麼條例規範?

謝謝您

回覆 魯夫 的發言內容:

網路上如可以利用他人帳號查出電話姓名等個人資料

是否屬於公開個資,可以隨 ... (恕刪)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應區分為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個人資料的利用兩個方面:

個人資料的蒐集及處理方面:

你所陳述的資料,屬於合法公開或一般可得之來源取得,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你可以加以蒐集並處理。

個人資料的利用方面:

個人資料的利用須合乎特定之目的,如果要在特定目的以外進行利用,必須有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或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你利用等理由方得為之。

所以你在網路上蒐集的個人資料,如果他公開的目的是讓你找他租房子,那你利用該個人資料合乎特定目的的要求,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反之,如果是在google上找到個人的資料,在利用之前應考量該資料是否符合特定目的或有無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如果沒有取得同意,隨意散布該資訊將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有刑事民事責任

 

 

您好,

      對於這種在網路上google就可以查到的資料,原則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原則上是可以散布的,但要注意但書規定。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規定「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所以在對方已經告知有鄭執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時,就應該要停止繼續散布該個人資料甚至刪除。

Fwe 101-10-11 22:23

請問如果要向人提告

不管是去法院或是去警察局

都要先知道對方的個人資料嗎? 例如:姓名、年齡等等....

如果是在路上發生的突發狀況

也不可能知道對方的個人資料

那麼也可以告對方嗎? 去法院告還是去警察局呢?

回覆 Fwe 的發言內容:

請問如果要向人提告

不管是去法院或是去警察局

都要先知道對方的 ... (恕刪)

告訴:係指告訴權人向「偵察機關」(檢察署或警局,不能是法院),

         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回答您的問題:

故犯罪嫌疑人不必確知其姓名、或年籍,只需使偵察機關可以特定該名您所指之人是誰,即可。

呵呵 101-10-04 16:24
律師你好我只知道少男的電話而已其他他的個人資料我並不知道 hk466要我打到少男手機接通時說【8591資料請回報,其他即時通幫你。】 結果我照做少男接到我電話就把它的個人資料和8591帳密交給hk466了 少男電話是hk466跟我說的 事後少男一直說要我賠錢不然就告我我後面也賠了但是他後來又說什麼要告我錢他不要了 可是我錢已經都給他了他也收了 這樣它可以告我嗎?如果我有罪法律追溯期是多久?
您好: 1.您與對方和解賠錢,須簽和解書,才可保障自己權益。 2.您是否有罪?法律追溯期多久?及對方是否能告您?須看您所涉法律條文為何,但是您的問題資訊仍不明確,我仍然無法判斷法律效力。因為我對於您和hk466打電話給少男的舉動非常疑惑。
呵呵 101-10-03 17:55
我再把錢付完給hk466的時候他說最後還需要手機認證要我打過去 結果隔天就有一位少男說要告我 少男說:因為我打電話過去害她把個人資料都給hk466所以要告我說我和hk466是共犯(各資包刮身分證字號) 也有8591客服人員打來說我到少男帳密害他損失了幾千元(確定是8591客服電話) 我這樣會有事嗎?少男告我會告成嗎? 以下是我跟hk466的對話 hk466 (2012/7/18 下午 08:44:56): 最後須做手機身分認證, 請來電通關密語,一字不漏說完,並掛斷即可, 接通後直接講以下通關密語,不須其他對話,講完掛斷。 我們工作人員可能故意干擾,直接講完通關密語即可掛, 若有多講,將認定失敗,無法使用。 打通接聽後直接唸以下, 通關密語為: 【8591資料請回報,其他即時通幫你。】 電話:0915023***(手機各人隱思不方便透漏,怕又被少男唸)***是我改掉的還有括號也我打的 講完直接掛斷,不須其他文字,否則失敗。
呵呵 101-10-03 17:55
我再把錢付完給hk466的時候他說最後還需要手機認證要我打過去 結果隔天就有一位少男說要告我 少男說:因為我打電話過去害她把個人資料都給hk466所以要告我說我和hk466是共犯(各資包刮身分證字號) 也有8591客服人員打來說我到少男帳密害他損失了幾千元(確定是8591客服電話) 我這樣會有事嗎?少男告我會告成嗎? 以下是我跟hk466的對話 hk466 (2012/7/18 下午 08:44:56): 最後須做手機身分認證, 請來電通關密語,一字不漏說完,並掛斷即可, 接通後直接講以下通關密語,不須其他對話,講完掛斷。 我們工作人員可能故意干擾,直接講完通關密語即可掛, 若有多講,將認定失敗,無法使用。 打通接聽後直接唸以下, 通關密語為: 【8591資料請回報,其他即時通幫你。】 電話:0915023***(手機各人隱思不方便透漏,怕又被少男唸)***是我改掉的還有括號也我打的 講完直接掛斷,不須其他文字,否則失敗。
抱歉 律師讀不太懂您的問題 是否說明清楚一點 謝謝
呵呵 101-10-03 17:54
我再把錢付完給hk466的時候他說最後還需要手機認證要我打過去 結果隔天就有一位少男說要告我 少男說:因為我打電話過去害她把個人資料都給hk466所以要告我說我和hk466是共犯(各資包刮身分證字號) 也有8591客服人員打來說我到少男帳密害他損失了幾千元(確定是8591客服電話) 我這樣會有事嗎?少男告我會告成嗎? 以下是我跟hk466的對話 hk466 (2012/7/18 下午 08:44:56): 最後須做手機身分認證, 請來電通關密語,一字不漏說完,並掛斷即可, 接通後直接講以下通關密語,不須其他對話,講完掛斷。 我們工作人員可能故意干擾,直接講完通關密語即可掛, 若有多講,將認定失敗,無法使用。 打通接聽後直接唸以下, 通關密語為: 【8591資料請回報,其他即時通幫你。】 電話:0915023***(手機各人隱思不方便透漏,怕又被少男唸)***是我改掉的還有括號也我打的 講完直接掛斷,不須其他文字,否則失敗。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4 00:54
發文者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認識少男嗎?您打電話過去HK466跟洩漏少男個資有何關係?你知道少男個資嗎?不知道的話怎麼給HK466。顯然少男才跟HK466是共犯HK466洩漏您的個資給少男,否則少男怎有你手機電話?少男如果亂告可以反告他誣告。 8951說您到(應該是"盜")少男帳密少男受損失,請他提出證據,何時何地在何處到何帳密等內容,如果你都沒做,就請他報警,不然你去報警處理。
呵呵 101-10-03 17:54
我再把錢付完給hk466的時候他說最後還需要手機認證要我打過去 結果隔天就有一位少男說要告我 少男說:因為我打電話過去害她把個人資料都給hk466所以要告我說我和hk466是共犯(各資包刮身分證字號) 也有8591客服人員打來說我到少男帳密害他損失了幾千元(確定是8591客服電話) 我這樣會有事嗎?少男告我會告成嗎? 以下是我跟hk466的對話 hk466 (2012/7/18 下午 08:44:56): 最後須做手機身分認證, 請來電通關密語,一字不漏說完,並掛斷即可, 接通後直接講以下通關密語,不須其他對話,講完掛斷。 我們工作人員可能故意干擾,直接講完通關密語即可掛, 若有多講,將認定失敗,無法使用。 打通接聽後直接唸以下, 通關密語為: 【8591資料請回報,其他即時通幫你。】 電話:0915023***(手機各人隱思不方便透漏,怕又被少男唸)***是我改掉的還有括號也我打的 講完直接掛斷,不須其他文字,否則失敗。
您好: 您的問題資訊不明確,不知您做的手機身份認證所提供的資料,和「少男」有何關連? 是否您提供的是「少男」的資訊?「少男」和您有何關係?「少男」怎知是您提供資料給「hk466」? 如果您不認識「少男」,在做手機身份認證時所提供的資料都是自己的,我就想不出來陌生的「少男」要告你的理由何在? 或者您該去電「165」反詐騙專線查問較妥。
陳小益 101-09-17 22:43

電腦被別人複製檔案到隨身碟!
裡面包含個人資料,個人照片等一些私密的檔案、文件及照片...!

提告五項~檢察官只說只有一樣提告的成
分別提告竊盜罪】【侵占罪】【妨害祕密罪】【侵犯個人隱私權】【破壞電磁紀錄罪】

檢察官說【妨礙電腦使用罪】...!!(我沒提告到的部分)

檢察官也說這樣告不成妨礙秘密罪!

但(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他的確竊取資料並有窺視內容~
為何檢察官會說這樣告不成妨礙秘密罪 !?

在就竊盜罪來講...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有講~電磁紀錄等同文書...!!
竊取文書等資料~不就等於竊盜!?

〈最後在請教律師到哪裡可以查詢到相關案例判決,怎麼去查詢,讓我可以提供相關案例判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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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益 101-09-19 00:19

感謝陳律師撥空回答!!

(假設的問題)那倘若別人將我的文書資料偷印一份帶走~這樣亦也不能以竊盜提起告訴!?

那如果是這樣應用什麼提起告訴!?

妨礙秘密罪~我該如何主張對照的確構成妨礙秘密罪!?

及哪裡可以查詢到相關案例判決,怎麼去查詢,讓我可以提供相關案例判決

 

陳小益 101-09-19 16:27

還有就是~檢察官最後如果以妨礙電腦使用罪起訴後

可以在地方法院依我照有利的地方在追加起訴嗎?


 

 

呵呵 101-09-07 17:34
這樣他告的成嗎?我不知道他任何個人資料除了手機號碼但是我只是打一通電話過去他就把資料交給別人如果我有犯罪請告訴我會怎樣被判刑(我和少男未滿18喔)
您好:目前看起來比較沒問題.
林智群 (klaw) 101-09-08 05:45

援交嗎?你講得太籠統無法回答

呵呵 101-09-0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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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101-09-0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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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 101-08-21 10:59

初衷:

因為不想積欠信用卡循環利息費用的產生,所以才透過網路認識了宣稱和所有銀行都有合作的快x捷公司.

 經過:

在2012年4/6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毓芸經理)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填完後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要我先回傳做審核,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然而這是他們作業上的一個流程.等審核通過後再來談我提出費用上有異議的部份,如果沒達成共識,不申辦了也沒關係,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是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了...但過2-3天,審核過件了,接到快x捷公司打來,並非當事人何經理,(而是宣稱自己是何經理的助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我當下傻眼,我都還沒收到過件通知~也還沒對保,銀行也沒撥任何一筆款項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我當下覺得事有稀竅,沒經我同意怎可以任意轉案給她人,對於他們公司處理事情太吵草率,態度不佳,言辭不善,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謹慎從事,我請求要求對方請何經理與我連繫,但對方不願意,直接告訴我案子已由她處理,不管我最後選擇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得馬上支付服務費用10%,不然就會提告我.然而我也有向那位助理說明我與他們何經理所談的經過與議意的地方,但她一概否認這件事,就是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並加付違約金50000元,共70000萬,事後掛上電話我馬上打打電話去渣打銀行客服去做撤件的動作,在所有事情釐清真像前,並非我個人因素不去對保,所以我有權利先暫緩對保動作以及支付對方所提出的任何賠償之金額.果真沒多久在2012年7/4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第一份公文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7萬,我當下也回寄一份民事議狀書向法院申訴了,但又在2012年8/9又收到法院第二次寄來公文要我在2012年8/27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

開庭要準備什麼~我都不知道~怎辦???

 

 1.說實在  我看你已經可以將事情詳細說明

   如果自己出庭  也是這樣主張就好

 2.不過主張通常都需要附上證據資料

  所以至少簽約書內容看清楚

  對方身分也先確認好

妹妹 101-08-21 23:4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謝謝 律師 給我的回應,

但是我看不懂您的第二點...附上證據資料???

地方法院也是要我在8/27提出證據資料,我哪來的東西ㄚ??

我真的不懂ㄚ~我只有當出對方傳來叫我填寫的契約和我個人資料ㄚ 

他們都口頭答應,現在死不承認~我怎拿出證據ㄚ~拜訪教教我好嗎?

我沒兄弟姐妹可以問,也不想讓父母擔心,公司同事都沒遇過這方面的事, 我好煩腦...

在來您說的至少簽約書內容看清楚  對方身分也先確認好...

這個我也不太懂ㄝ,

契約看很清楚ㄚ~就他們要告我的ㄚ~

對方確認...我不知確認什麼,

我真的很沒大腦吧~

我只知道何毓芸經理是一開始幫我承辦的人員,

再來就無故換為我什麼都不清楚,自稱她是何經理的助理ㄚ,

他一概否認我和當初何經理講好的ㄚ...

律師~您可以白話文一點嗎???我不知道我去要帶什麼和準備什麼資料,

求求妳~感激不盡 


妹妹 101-08-12 12:47

在前幾個月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
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經理)告知我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
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
要我先回傳先跑聯徵,比較不會耽誤時效
等通過再來談我的需求,如果沒達成共識不想申辦也沒關係,
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了...
但沒幾天,聯徵過件了,快x捷公司打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
我當下傻眼,我還沒對保,銀行錢也都還沒匯錢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
再來, 他們還沒跟我談好當時說好後續要跟我談契約上服務費用的問題ㄚ!!!
所以我怎麼會平白無故會給他們錢呢><"
他們就說不管我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要付錢
和當時告知我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而且告知我的人,並非是當時與我承辦的當事人(何經理)
而是別位服務人員,所以她一概否認這件事
我請她找當時和我的承辦人員(何經理)與我連繫
那位小姐竟然不願意,告知我這案件已經規它給她處理了
所以我如果不願意支付他們費用,就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
果真沒多久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信函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7萬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很冤枉,怎辦???
有認識的律師好心點的律師可以借紹我,陪我8/27出庭嗎?

蜀仁 101-08-01 13:08

我和前任男友冒用我弟弟ㄉ個人資料辦ㄌ一張現金卡因故積欠銀行卡債弟弟報警處理釐清卡債非他本人使用所以判決該卡債不用償還可是法官覺得其中關悉人我和前男友有問題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會不會被判刑..刑責是什麼?

請告訴我該如何?

 冒用他人名義  至少涉及偽造文書罪及詐欺

 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法院將來如何處理

 還是要看有沒有跟被害人和解

冒用他人資料辦現金卡,如果有偽造弟弟的簽名或是弟弟印章的情形,可能會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或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由於偽造私文書罪牽涉公共利益,並非告訴乃論罪,縱使您弟弟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偵查案件,進而起訴。若檢方開始偵查案件,建議要和弟弟和解,並且支付完銀行的欠款,如無前科,這時基本上可向檢方和法院要求緩起訴緩刑的。

(參照刑法第210、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pea 101-07-11 14:24

1.想請問一下,當年87年的時候父母已離婚,但到現在都同居住在一起,目前子女都已成年,但當時離婚子女未成年扶養權是在我爸那邊,而且房子土地都是外公的名下,現在爸爸跑路了,但爸爸有欠人很多錢,並且有簽本票借據都有寫上目前居住地址,但我們都沒有做擔保人,這樣子本票期效過了之後,以法律的規則上會把責任子女負責嗎?或是找到子女的目前住所(或個人資料)來叫子女負責嗎?很怕個人資料黑道找到...

2.現在子女已成年,但爸爸跑路,能把子女扶養權過到媽媽名下嗎?

3.房子土地貸款,但是是在外公名下,如果我們做子孫的不付這個款項,是不是土地房子都會被強制法拍,以及外公名下其他財產都會被強制法拍?如果償還金額不夠其他責任誰要繼承?

4.媽媽已跟爸爸離婚,但戶籍是再一起,需要負擔其他責任嗎?

5.那目前我爸爸跑路了,可以把它戶籍丟到區公所嗎?那子女怎麼半?如果是在同戶籍下,要怎麼處理?法律上怎麼找到我們這些子女?有辦法避免嗎?

6.如果以自殺方式結束生命,是不是保險不會理賠?因為我媽媽一直想結束生命,雖然可能跟我媽媽沒有連帶責任,但外公是他爸爸,他覺得很對不起他,連累到他,不知道該怎麼勸我媽媽....

7.如果我爸爸死掉時,我們都不知道,這樣拋棄繼承時效怎麼開始算??

8.我爸爸的債務,會連累到他媽媽及兄弟姊妹來承擔嗎?如果名下有房子,但是是兄弟姊妹共有權,這部分要怎麼強制法拍?

9.不好意思問得有點多...因為我爸爸剛跑路,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些情況,也很害怕黑道來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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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芮斯 101-07-09 18:50

您好!

我委托一名律師處理監護權改判的事宜.

但她竟未經我同意將我提供給他當初的離婚調解的內容散布出去.

請問這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的防害秘密罪?是否我須上訴才能成立?

我已為了監護權的事身心俱疲,我想要了解,站在專業律師的立場,她的行為是否不當或違法?

 

(1)對方未經同意即將離婚調解的內容散布出去,由於這是律師業務而得知的秘密,可能成立刑法洩漏業務秘密罪。另外本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悉對方散布秘密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但是如果律師是基於職權所為,而他在散布於外時當初是為了你的利益,基本上因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犯罪。

(2)    除了刑法處罰以外,對方的行為基本上可能會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侵害隱私權以及名譽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dwin 101-05-17 10:10

員工於公司內部伺服器資料庫所留存的【瀏覽網頁紀錄】(cookie),也是屬於個資法第二條所指個人資料的範疇嗎?
如是,是屬於第2條個人資料中的什麼資料呢?(社會活動???)

且如果是,那是否意味員工有向公司要求刪除上述紀錄的權利?

(1)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尚未全部施行,所以仍應依舊法即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相關規定處理。而個人資料的定義是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Cookies是網站為了辨別用戶身份而儲存在用戶端上的資料,其中包含了一些識別訊息,
例如用戶名,電腦名、使用的瀏覽器和曾經訪問的網站,是可歸類為社會活動或是概括
調款「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公司屬於非公務機關,您與公司有勞僱關係的話,如果公司對Cookies蒐集或處理有
特定目的(例如資訊安全管理等目的),是可以蒐集留存在內部伺服器資料庫的Cookies資料。
但如果公司有違法或是不合特定目的使用個人資料,或是您與公司終止勞僱關係後,
您還是可以請求公司刪除個人資料的。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米 101-03-27 20:50
想問一下關於警察的問題,有警察曾經接獲自稱他單位長官打電話查詢個人資料,並以急切的口吻告知「抓人用」或是?現在正在偵察擄車案,因此警察才會提供對方相關資料,但是後來才發現是為擄車集團利用電話轉接到警用電話,但是因為一般員警都會對於警用電話降低戒心然後又怕長官罵所以就快點幫忙代查,沒想到卻因此犯了罪。但是警察並未認識該名集團中任何人,亦未從中獲取暴利,請問一下該名警察還會被判刑嗎?假若它適用認罪協商會比較好嗎?那他還會有工作嗎?
林智群 (klaw) 101-03-27 23:57
應該可以爭取緩刑,作各教訓,會記過但不至於丟掉工作
101-03-23 20:17

您好:

我在網拍賣跟K牌很相似之後視鏡外型,顏色很像,但螺絲的構造不同,鏡面也沒有商標,也沒有任何包裝

物品沒賣出,網拍賣場也沒有提起該公司的品牌

賣場名稱:碳纖花紋)機車後視鏡通用款

 該公司業務卻留言給我:

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關於您在網站上販售仿冒產品的記錄及個人資料本公司業已進行測錄存證,存證資料已送至本公司代理律師處存查.

先前於yahoo上販賣仿冒K牌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經本公司提起侵權訴訟法院已判決本公司勝訴.販售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需連帶賠償本公司施損失. 本公司善意的提醒您誤觸法,盡速將仿冒的拍賣品下架並與本公司聯絡.敬請配合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1.仿冒品的購貨來源 2.將批購的仿冒品全數無償寄回本公司銷毀 3.以書面方式保證您不再犯售K牌仿冒產品.

若您對本公司的提醒置之不理.一旦本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依照智慧財產法對犯罪事實進行求償,無私下和解可能.敬請三思並盡速公司聯絡. XX電子/業務部 蔡先生 06-255XXXX

問題:

1.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

我並沒有註明是k牌商品,商品上面也沒有他們的商標,只是外觀很相似,這樣我侵權嗎?

2.我沒賣出任何商品,而且看他說的很嚴重商品也馬上下架了,這樣子還要把東西寄去給他們公司銷毀?還要寫一些類似悔過書給他們??

煩請幫我解答~~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

感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品上雖然沒有他的商標

但您仍應確認商品上的商標

是否與對方相似

若商品上都沒有商標

也可能因為商品外型相近

而有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規定

您可以發函向對方說明商品已下架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站管理員 101-02-20 10:10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通過修正及去年已公告個資施行細則草案,但因實行後對企業衝擊大,

至今尚未正式上路!!

對此不知道律師和各位網友的看法和寶貴的意見是?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個資法擴大適用 擬7/1上路

http://tw.news.yahoo.com/%E5%80%8B%E8%B3%87%E6%B3%95%E6%93%B4%E5%A4%A7%E9%81%A9%E7%94%A8-%E6%93%AC7-1%E4%B8%8A%E8%B7%AF-050809440.html

 

個資法啟動修訂 將擴大保護對象

http://tw.news.yahoo.com/%E5%80%8B%E8%B3%87%E6%B3%95%E5%95%9F%E5%8B%95%E4%BF%AE%E8%A8%82-%E5%B0%87%E6%93%B4%E5%A4%A7%E4%BF%9D%E8%AD%B7%E5%B0%8D%E8%B1%A1-082600410.html

政院:個資法暫緩執行2立院:行政怠惰

http://tw.news.yahoo.com/%E6%94%BF%E9%99%A2-%E5%80%8B%E8%B3%87%E6%B3%95%E6%9A%AB%E7%B7%A9%E5%9F%B7%E8%A1%8C2%E7%AB%8B%E9%99%A2-%E8%A1%8C%E6%94%BF%E6%80%A0%E6%83%B0-213000670.html

Doris 101-02-20 14:55

個資法擴大適用的結果可能在某些領域帶來不便利雖然對個人隱私更加有保障,但是否可以在某些危急時刻放寬限制,例如慢性疾病病人被送到不同醫院就診須緊急急救時是否可以隨身攜帶電子病歷(還是這是目前健保卡已有的功能)?讓醫生可以快速了解病史進而更快搶救回病人的生命!!幫助醫師更快速地下醫療判斷?

網站管理員 101-02-23 17:39

保障個資,手機上網或下載程式註冊資訊填寫!!民眾有先被告知的權利!!

新聞資料來源- 奇摩新聞/路透社 最近瀏覽日期:2012/02/23

http://tw.news.yahoo.com/挖個資-蘋果等承諾先告知-041944921.html

滅月 100-11-22 19:28

前幾天 我幫我外地的朋友打電話給她男友 因為她男友都好幾天不上 想找人幫他打給她男友 但是怕他會罵 就請我別說誰給我號碼的 說後果很可怕 我打了 想不到她男友竟然一直逼問我誰給我電話的 還說如果不說 告訴我電話的人會觸犯電腦個人資料處理法 大家警局見 我不懂 這樣子他就可以傳喚我到警局嗎
祇是打給他叫他上線 短短數10秒而已 請大家為我解答這個問題 我並沒有騷擾或是怎樣 祇是請他上來這樣而已
PS 號碼是我朋友給的沒錯 但這樣就可以上警局嗎

吳磺慶 (無慮) 100-11-27 03:4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是不當透過電腦取得他人資訊,與您的情況並不相同。

滅月 100-11-21 22:55

前幾天 我幫我外地的朋友打電話給她男友 因為她男友都好幾天不上 想找人幫他打給她男友 但是怕他會罵 就請我別說誰給我號碼的 說後果很可怕 我打了    想不到她男友竟然一直逼問我誰給我電話的  還說如果不說 告訴我電話的人會觸犯電腦個人資料處理法 大家警局見 我不懂 這樣子他就可以傳喚我到警局嗎
祇是打給他叫他上線 短短數10秒而已 請大家為我解答這個問題 我並沒有騷擾或是怎樣 祇是請他上來這樣而已

滅月 100-11-21 22:52

前幾天 我幫我外地的朋友打電話給她男友 因為她男友都好幾天不上 想找人幫他打給她男友 但是怕他會罵 就請我別說誰給我號碼的 說後果很可怕 我打了 想不到她男友竟然一直逼問我誰給我電話的 還說如果不說 告訴我電話的人會觸犯電腦個人資料處理法 大家警局見 我不懂 這樣子他就可以傳喚我到警局嗎祇是打給他叫他上線 短短數10秒而已 請大家為我解答這個問題 我並沒有騷擾或是怎樣 祇是請他上來這樣而已

PS 電話是我朋友給的沒錯 但我只是不說 因為答應我朋友了 他就要我跟他警局見 這樣行嗎?

滅月 100-11-21 22:49

前幾天 我幫我外地的朋友打電話給她男友 因為她男友都好幾天不上 想找人幫他打給她男友 但是怕他會罵 就請我別說誰給我號碼的 說後果很可怕 我打了    想不到她男友竟然一直逼問我誰給我電話的  還說如果不說 告訴我電話的人會觸犯電腦個人資料處理法 大家警局見 我不懂 這樣子他就可以傳喚我到警局嗎
祇是打給他叫他上線 短短數10秒而已 請大家為我解答這個問題 我並沒有騷擾或是怎樣 祇是請他上來這樣而已 PS 電話我是朋友給我的沒錯 但這樣就可以請我到警局跟他面對嗎?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林克 100-09-14 11:41

律師先生您好,

我想問的是,因為經常有各種銀行或業者打個人手機從事推銷等行為,每天都煩不勝煩。
大部分都是未曾來往過的銀行跟業者,這些銀行或業者在未取得本人的同意下,得到我的個人資料,並進行各種推銷行為,個人方面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例如個資法,來提出主張保障個人的隱私權,或是有何檢舉的管道,可以免於這些不斷疲勞轟炸的推銷來電,謝謝!!

小林 100-05-03 18:47

請問各位,
目前同業惡意點擊本公司關鍵字的結果已經出來,
所以希望能以此向YAHOO關鍵字的廠商要求退遭惡意點擊的費用,
因為該員使用的IP皆為218.172.X.X開頭,
所以須要YAHOO關鍵字每天點擊的IP報表來確認比對.

但日前要求關鍵字的經銷商提供那段時間,
每天點擊關鍵字的主機IP位址資訊,
他們推說涉及客戶個人資料隱私問題,
所以拒絕提供這些資料給我們,
包含IP位置最後一碼打X作隱藏也是不行,
除非檢察官或警察行文給他們才能提供這些資料,
所以想問大家的意見,
我要這些資料一定要對YAHOO經銷商或YAHOO總公司提告,
才能請警察行文去要到這些資料嗎?

我們是他們關鍵字的客戶是否有權利知道這些登入我們公司的主機IP資訊,
另外他們強調他們防制惡意點擊技術有獨特的專利,
但此防制技術專利不能公開,
而目前我們遇到此情況,平常每天約二,三十次的關鍵字次數,
被同業惡意點擊至每天皆上百次,
這樣YAHOO公司或經銷商是否有違反什麼法令嗎?
消基法,詐欺背信,公平交易法(獨佔攏斷)?

(1)依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的主條款第1條,簽約的對象是「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簡稱Yahoo!奇摩。

(2)另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於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時,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由於惡意點擊行為基本上還未構成重大危害,因此對方在檢方未進行調查前,是有理由不提供IP的。

(3)根據主條款第10條是責任限制的規定:「有關本合約對第三人之選定或保留,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目的點選及/或瀏覽您廣告,您將不會要求任何Yahoo!公司負責。」由於對方訂了免責條款,原則上不須對第三人進行惡意點擊的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另由於主條款第7條有規定:「您係企業,而非消費者」,所以本契約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您仍然可依據民法主張該免責條款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因顯失公平致該約定無效。抑或是主張是以「消費者」身分接受服務,因此主條款第7條規定為企業身分已顯失公平而無效;然後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主條款第10條違反誠信原則,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主條款第10條的免責條款無效後,您可以向Yahoo主張減少因惡意點擊而增加的廣告費用

(4) 如果知悉惡意點擊者為何人,當您向雅虎支付費用後,您可向惡意點擊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因惡意點擊所增加的廣告費用

(參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網址如下:

http://tw.adspecs.yahoo.com/tc/adterms.php#new_main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故鄉 100-04-25 22:01

【新聞與法律】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台中市有一所安親班 老師,因為放在辦公室裡的兩萬元不見了,懷疑錢是國小學生偷的,竟然要求三名中年級的小朋友按指紋留記錄。讓小朋友覺得被冤枉,心裡很不舒服。家長心疼孩 子被冤枉,要求安親班老師出面道歉。想到被老師冤枉,懷疑拿了安親班老師的兩萬元,十歲的陳小妹妹,一邊說一邊掉眼淚。安親班老師上星期五掉了兩萬元,結 果陳小妹妹和其他兩名中年級的小朋友,被老師要求按指紋,讓陳小妹妹覺得很受傷。來到這家安親班,老師拿出掉了錢的皮夾說,當時兩萬元就放在小皮夾裡,她 會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是因為要讓孩子知道偷錢是很嚴重的事。雖然老師說,按指紋不是因為懷疑孩子不誠實,不過這麼做卻有觸法的問題。現在家長只希望安親班 向孩子道歉,免得在小朋友心中留下永遠難以抹滅的陰影。(民視新聞黃文良連澤仁台中報導) (註一)。請問,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解析】

按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 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 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 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 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國家 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 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 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4年09 月28日釋字第603號解釋在案,是須符合「限制主體須為國家」及「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2項要件,始得限制 人民之指紋等資訊隱私權;而人民,並非「國家」,當無限制人民指紋等資訊隱私權之權利,是安親班的老師,當然不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
又「任何人 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亦分別為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8款、第14款、第58條第1項所明定,是任何人亦不得有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30000元 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然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卻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此不正當之行為,其顯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之規 定,台中市政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註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社會>民視>懷疑偷錢 老師竟要學生按指紋。
註二:至於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是否涉及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或被害人得否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則係另一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妳寫給我的8封信,雖然數量少的可憐,
但字裡行間內,我仍感受到妳的愛,
老公將更溫柔地的心情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