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女兒目前6歲就讀大班,當初因為她生父不願意登記結婚,於是孩子生下來後,我在長輩的遊說之下,讓生父認領,並協定共同監護,當時我不暸解共同監護會有那麼多麻煩的後續..因為我懷孕時有宴請親友,就算孩子的生父不願承認和我有婚約,我還是在兩年前為了釐清和孩子生父的婚姻關係,爭取到在同一天登記結婚後,辨理離婚,但當下男方並不願意把孩子的監護權給我,孩子之後都跟著我,男方希望孩子每週都能回去他家,不然就威脅我要把孩子帶走,我為了避免衝突,就每週讓他把孩子帶回,但他帶回後,有時也沒辨法陪伴孩子,反而把孩子留給阿媽或姑姑照顧..隨著孩子愈來愈大,今年暑假起我想爭取孩子隔週在去男方家,因為我也是假日才有放假,也希望能多陪陪小孩,男方不願意,堅持說要到學校把孩子接走,說我剝奪他的權利,他可以告我,請問男方可以在雙方共?成共識的情形下,執意把孩子從校園接走嗎?我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一些..?若是爭取監護權會很困難嗎?
律師您好,
未婚懷孕生下小孩,生母希望由自己獨力扶養,不接受生父金錢支援也不接受生父認領。生母有穩定工作收入以及家庭背景。
生父已偷偷驗了DNA證明事他小孩。請問如果生父提出DNA證明孩子為親生,是否可藉由訴訟強制認領這個小孩?還是法律有保障生母可以拒絕生父認領?所以如果他提告此案件是否可成立?
我看民法第1066條說 - 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請問是否就代表生母擁有全權?如果生父提告,有其他的法條可以用來解釋生父有這個權利嗎?
我希望可以了解生母這邊是否擁有完全的監護權,他要提告也沒有用。還是說他是可以告成功的呢?
ps. 生父為在台灣工作有穩定收入的外籍人士。
感謝律師的幫忙及回答。
我於今年的8/10未婚生子,當初懷孕時因為孩子的姓氏問題與我男友的父親與母親有爭執,並且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絡,直到我生產那天,我男友的媽媽不知道從什麼方式得知我在奇美醫院生產,並且執意要來看小孩和我男友,我當時已經請我男友拒絕她來探訪,而最近我和男友不想讓這些的恩怨影響到小孩子,所以打算辦理結婚登記,不讓小孩有父不詳的紀錄,(原本是想以後再讓我男友辦理認領),但又考慮到小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我們兩個一致決定想讓小孩子的監護權在我身上,但又怕他的父母會以我們已經結婚登記為由,來把小孩子的監護權轉讓到我男友身上,所以我們仍考慮是否要結婚登記?另外也想請問說,如果至律師事務所辦理有關於監護權的公證之類的,將來會不會因為結婚登記的問題或是我的經濟能力或薪資問題(目前因為坐月子所以沒工作,但之後會去找工作)而讓原本屬於我的監護權有所變更?
你好,
想請教姊姊與男方未婚生子,現在孩子已經六歲,要求強制認領官司從第一次開庭(去年3月)到現在已經開庭過4次,這當中傳喚過證人(我姐的朋友)證明交往及懷孕,也傳喚過我姐的小孩去問話(問他之不知道法庭上被告座位上的是爸爸,孩子回答:不知道(因為完全沒見過面,只聽過名字).
我們提供過與男方的錄音檔及逐字稿給過法官(內容證明他知情孩子是他的,且有錄到他願意給錢,還討論到孩子將來的發展...等),法官也要求對方去驗DNA被拒絕,但7月份又要開辯論庭,這案子到現在就因為對方不肯配合去驗而延宕進度,雖說有條文或是最高法院判例有過因自由心証而判原告勝訴的例子,但我想請教 這樣的證據下(對方拒絕DNA,我方有錄音檔證明他知情且願意給錢)原告的勝訴機率大不大? 難道對方不去驗DNA我們一點辦法也沒有?!
如果有需要請律師,我們也願意(在新竹),只希望事情快點落幕.
只是這案子勝訴後,若對方不同意監護權給原告,又要打監護權官司跟教養費官司...若請律師的話,請問是如何計價? 謝謝!!
Emily
您好!感謝您抽空點近我的問題,我的問題非常緊急。
故事發生在前幾天....,我想幫幫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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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繪畫朋友在一個設計平台上(平台是哪不公布)發表自己的作品,平台的發作是委託人公布一寫心情小語,然後由設計師們自行認領,用自己的方式畫出來。就在昨天,他無心發布一張作品,卻忘了公布原作出處。於是過了幾分鐘,原作及其他人等就紛紛在我朋友的平台公布一對法律條文,還有請他移除圖片。
(說白就是我朋友沒有經過原作同意就將他的作品公布在一個平台上,但他不知道事情竟然會變成被人說成是”盜圖”、”將別人作品變成自己作品”)
事情發生當下我朋友很快速的就移除圖片,也在第一時間就聲明道歉,很誠意的道歉,不知道是不是我朋友發言不妥還是如何,居然給他們認為是我朋友在辯論。不認為他是有誠心道歉。
據我所言,我朋友第一時間移除圖片,也沒有在發表作品時說那是自己的作品啊?對!或許他不對,但他第一時間就和平台的製作團隊告知道歉,也可以同意自己被移除設計師的資格,同時也有誠意的親自到那原作的粉絲團私信道歉。我覺得這只是無心之過,沒有那麼嚴重啊?我朋友也沒有公開發表是自己的作品阿!他就只是忘了有所謂的智慧財產問題,沒想這麼多就忘了公布原作,但我認為我朋友道歉的動機非常迅速!也非常有誠意!
但對方卻冷冷說一句:「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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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擔心我朋友就這樣會被提告嗎?我也相信當時對方也一定截圖了!但我朋友絕對沒有發表什麼不相關的言論,只是單純忘了註明是出自哪裡而已。事後也很快的時間就道歉!我不懂事情有這麼不好解決?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對方的一個手段嗎?還是威脅用語?會真的被告嗎?我擔心對方會用截圖來當作提告的依據,畢竟我朋友真的是無心之過....,我也有告訴他以後在網路上絕對要謹言慎行!特別是有關智慧財產權這種東西!我也不清楚對方是不是有申請版權還是什麼東西!我很擔心我朋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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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請用白話一點的說法,或是覺得需不需要在去跟對方道歉怎樣?(但我估計對方不會有任何回應,畢竟他們都有截圖的證據)然後真的會被提告嗎?(我朋友在那個平台發表的東西沒有留任何相關資料,有的話只有個人的部落格網址,用的名稱也是匿名)。我不是幫我朋友脫罪,只是很擔心被對方威脅之類的!隨便拿個什麼法律用語就要欺負我的朋友!
您好~
我於去年2012年4月底結婚, 但是在結婚前就已經懷孕了!於同年的10月份生下兒子!
老實說,我不清楚小孩的爸爸究竟是現任老公還是前男友的, 但是我還是決定把他生下來了!
我一直在害怕中度過! 後來我忍不住帶小孩去驗血型! 證實小孩是前男友的!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 如果我現在決定離婚, (在先生不知情兒子不是他的情況之下), 和先生協議離婚, 我想跟他談
只有我有監護權, 以後小孩跟他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後來我跟前男友決定要結婚, 那小孩怎麼處理? 我要先請前夫辦理否認親子關係? 再請前男友辦理認領嗎? 在辦理的過程當中是不是老公就會知道小孩不是他的
2. 如果我坦白告知先生, 兒子不是他的, 他是不是可以"告"我?
像是婚姻自始自終不算或是返回聘金或損害賠償(精神, 這幾個月養小孩的費用之類的)
3. 如果我選擇不離婚, 假裝不知道, 如果以後他發現了怎麼辦?
民國90我因前妻秀慧背叛既而挫敗一次婚姻,丟下2個兒子給我,家庭因而由中康轉變清寒,我並不因此而被打倒組成幸福快樂家的理念,既而再與淡水人士之女子秀鈴交往同居,因後來那女子居然會有後母欺負前妻子之事態,相處了3年之情感破碎了,她不只將我母親氣到帶走我2個兒子住我姊姊家住,甚至她離開丟下與我所生之一女名喚詩雅一男名喚善耀,當時小女孩的2歲小男孩的剛出生1歲,小男孩因我要賺錢工作獨自要照顧甚難下分給彰化人的好心人士收養,那小女孩在一次她媽媽像我認錯求我原諒再度回到我身邊之後,再騙走小女孩整整藏匿3年多,讓我光是每個月3,4次虎尾到淡水兩地跑,失女之苦加帶著送子之痛,我是這樣熬了過來,在小女要讀國小一年級時,97年度原先與一位清水人之女子翊涵交往,後來因為我乾弟弟始亂終棄下,我極力要幫一個高雄人美雯與她肚子裡的小孩找回我乾弟,然而美雯藉由翊涵當時年齡17歲未成年與後來也發現翊涵懷有我的孩子之理由怕我出事而介入我與翊涵之間,陰錯陽差下我小女回來後有著兩個要當她媽媽的女子細心照料,虎尾家扶中心因我去尋求協助生活下發現,以我交往複雜怕小女會因此心有所偏差而介入,為小女每個禮拜六都安排2小時輔導課程,98年2月翊涵與美雯雙雙前後在婦安婦產科產子,小女頓時升級為姐姐,翊涵生小女孩我命名穎君,我以生父之名報請入我戶口為次女,美雯產下男孩我命名峰興,因苦無尋獲我乾弟之緣故,讓美雯及她生之子入我戶口下美雯寄居峰興為我五子,因為家庭經濟不是很好下,翊涵是以母奶養育次女,美雯因奶水不夠多早斷奶水,而峰興是以救濟回來的奶粉,以及我去打臨工所賺下,日子這樣撐過來,既而美雯因在我這無法順利佔有踢掉翊涵跟穎君下,她又結識到一男子之後就離去,並將她所生之子帶走,也向法院申請認領無效,家庭因而回復一夫一妻2女之生活,起出詩雅還叛逆到我快無法教導而求助家扶中心李依盈社工,不只為詩雅安排郭老師輔導還安排我跟翊涵給郭老師為家庭和諧做協討,家庭一步一步走上軌道,翊涵跟詩雅感情也越來越深厚,詩雅跟穎君是多麼讓人讚賞有加的好姊妹,從中縣政府社會處有個歐淑秋社工員介入看到姊姊帶妹妹在門口玩耍之下,居要求我為了解他立場上一兩天強親課程,原先我以不引響我可以工作賺錢之下我可以去了解一下她的立場,誰知履行的去上課時,不只老師對我家庭觀念以及家庭互動方式都讚賞有加當小老師教成員家庭概念,之後還赫然發現我不只是一兩天而是要上50小時,隔天我上縣政府社會處找歐淑秋社工員理論,不了了之就是要我上完,我也因沒體會到什麼是他的立場以及上那課對我沒有什麼幫助下,選擇了不鳥她,之後面臨我奶奶往生丟下一個唐氏症的小姑姑沒人照顧,我與翊涵將其擔下來,為此我還殘忍的為翊涵有名有份可以照顧下,草草與她入戶口算結婚了的方式,生活迫切下我犯下了去家樂福偷雞腿要給小孩果腹,既而入監6個月服完刑後,踏到好時機找101年6月到麥寮六輕鷹架工之工作,日薪2300享有勞健保還有意外險,還有3節獎金年終還有年終獎金,一年公司還帶出國遊玩2次(不去者可換領現金,由公司折算),還有宿舍供住(不包含水電費),家中僅有一台50CC模拓車的我選擇住宿,誰知碰到當時整月幾乎都颱風假,沒做到什麼工作天怕領不到多少錢之下,又擔心兩邊生活經濟壓力下,跟老闆商量求老闆讓我婆帶著最小女兒打打雜賺取1000元貼補,在7月3號縣政府社會處歐淑秋社工員藉由此事要安置我女兒詩雅,起初我女兒當我.李依盈社工以及歐淑秋社工面前也揚言不要去,歐淑秋社工員說我這樣不公平要我去樓上,之後就帶走我女兒詩雅,因此我崩潰住過慈濟與台大精神科病房,慢慢的我在心理輔導師以及藥物雙管齊下方式慢慢有所好轉,才開始慢慢收證,才得知我那50小時強親罪名是我教唆大女兒為小女兒泡奶粉換尿布以及洗澡之言詞,我女兒詩雅被安置是因為他要在虎尾安慶國小就讀,我跟我老婆要去麥寮六輕工作住宿那,詩雅放學回家跟他姑婆獨處的原因,當縣政府社會處換個吳哲偉來服務我的時候,既而我跟我女兒有見面機會,也順利申請了幾個補助款項,甚至年關將近讓我女兒返家過年,在我女兒回來時一直跟我說,爸爸我好想回家我不想被安置.我跟吳社工以及郭老師說過等話,聽在我耳裡字字好刺耳.天天女兒哭訴著爸爸過年後我不想回去安置聲聲聽了是多麼痛心.年後還要把我女兒送回去安置的我不知如何是好.繼續安置我也再度抗告了,法院也對此進入二審階段,我也對強制親子教育課程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囉!目前案子已到達台北內政部審核中,可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再被駁回,理由是說法院依我女兒自願被安置意願來做裁定,而這都只是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員所說的,如今我女兒回來則是對我如此哭訴多麼不願被安置的意願,我真不知道該怎辦????
父親日前於過世了,需要辦理遺產申報跟繼承的事宜,我是父親在外的私生女,但我出生沒多久父親即認領我,我是家我父親姓的,家族裡都知道我的存在,連父親的正宮及兩個孩子都知道我,只是現下父親過世了,也沒留下什麼遺囑,父親的家人要我放棄我繼承的權力,說家中女子皆要放棄給男丁。是不是自我父親死後過三個月我就不得申請拋棄繼承,但假設在我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其他被繼承人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他們直要我交出我的身份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還有什麼手抄本的,但我朋友說不可以交出,因為我一旦交出這些東西,他們就可以擅自拿去幫我辦拋棄。還有銀行結戶聽說要我的印鑑證明方可辦理,但我也不想耽誤了申報遺產稅的時間。
就我的了解,遺產過戶繼承可以慢慢辦,但是申報是有時限的,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如果不申報,我擔心會有罰鍰。
我想去申報遺產稅,但是不是有需要什麼其他繼承人的資料,但如果他們不願意提供給我那該怎麼辦才好?
他們明白的表示,就是要我放棄
Q1:是不是自我父親死後過三個月我就不得申請拋棄繼承,但假設在我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其他被繼承人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是的,自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就不得申請。
你若沒有提供資料,其他繼承人是不得去辦理,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Q2:遺產過戶繼承可以慢慢辦,但是申報是有時限的,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 公同共有 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建議:
即使是私生女,只要經過生父認領就視同婚生子女,可以繼承遺產,無須拋棄。
至於繼承申報的部分,建議你找代書幫忙辦理遺產稅及繼承登記的申辦,始為正辦。
1: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男已有存款120萬元,乙女亦有35萬元。因二人結婚多年無子女,甲男之父丙與母丁,抱孫心切。為此甲男與戊夫之妻己女發生多次姦情,因而生下庚男,甲男喜出望外,偷偷接濟庚男的生活費。一年後,甲男遇車禍死亡,甲男死亡時,留下連同結婚時之財產有380萬元,此時乙女亦連同結婚時之財產有240萬元,其中包括婚後因繼承而得之25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2.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不久,乙即離家出走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一子A。甲男知悉後,與乙離婚。乙於離婚後,即與丙結婚,但婚後不久,與丁男同居,一年後生一子B。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1)A、B在(1)A、B在法律上為何人之子女? (2) 丁男在如何情形始可認領B子?
各位大家好,之前我爸中風,4年前將名下房子和一百萬給他的老婆
(我和他老婆沒有收養關係)(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住)
現在他老婆4月2號被發現死在家中,沒有留下遺囑
所以她的遺產有一間房子和一筆定期存款一百萬元
現在的存金簿是我姑姑在掌管,並且說和我們說不要去和農會說我爸的老婆死了
然後等年底定期存款自動解約以後,她要50萬 另外的50萬就給我們
房子她想要得到.
但是對方還有一位有精神病的妹妹(聽說她丈夫想要分這筆錢)
還有一位行蹤不明的弟弟
反正我姑姑就是想要隱瞞我爸的老婆已經死亡的消息
以免對方家庭要來和我們分財產
並且我姑姑跟我們說 如果我們這邊只得到一半,那她就要和我們分那一半
也就是她要拿走25萬元.
問題:
如果我們順著我姑姑的意思,我們會怎樣呢? 如果對方真的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一帆風順?我自己想要的做法是:先取得我爸的監護權,然後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處理
這遺產的問題
可是我可以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開遺產清冊嗎?
若對方家中一直都沒有人出面認領那一半的遺產,我們這邊可以先拿走我爸應該得的
那份嗎?
我姑姑表示,她不怕對方來告,因為他可以證明我爸的老婆都是她在照顧的
(我爸的老婆有精神上的疾病)
所以她可以拿到我爸老婆的遺產?
(1)生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本來應該要負扶養義務,但因為生父在未認領前,在法律上並不認未他是”法律上的父親”,所以法律上是沒法要求他扶養非婚生子女,所以如果未辦認領手續,直接請求扶養費,是會有問題的。但是如果縱未認領,生父之前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一旦生父撫育子女,法律上即視為認領,成立父子關係,之後也是得請求扶養費。所以請求認領即要求給付撫養費,基本上是需要結合一併提出的。
(2)請求扶養費並不當然使監護權喪失,因為父母雙方對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並非其中單獨一方的事,原則上監護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但父母如果分居答6個月以上時,可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監護權,如未能協議時,則由法院依職權酌定,此時母親得主張孩子傾向和母親生活、從小開始養育等事實,主張法院應裁定由母親行使監護權。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們在沒有婚姻的情況下,當初生父要求我先將寶寶留住安心待產,
接著日子慢慢也出現了很多磨擦,生父說明只要寶寶,不願跟我有任何瓜葛..,要就寶寶歸他獨自扶養,還是歸我..
他一毛錢也不願出撫養費用,
寶寶現也足2歲半,生父..拋棄母子棄之不顧,
生父職業高鐵排班計程車司機月入6萬,職業不用報稅,並無法查薪資証明,名下沒有財產,現今存款約有50w ..
那請問這場若要打扶養官司,會有利嗎?
1.請問有沒有免費的咨詢方式,來請求法院訴請男方"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
經強制他認領後,共同負擔子女扶養義務,他還能一再的逃避或不負責
日後的(扶養費 & 教育費 )問題嗎?
2.認領→監護權→扶養費 ,需要多久的時間 ? 需要花費多少費用 ? 我想請問當地有沒有
免費的資源呢 ?
律師您好:
現有一弱勢家庭之民眾面臨困境,當事人董女士是文盲,目不識丁、處境堪憐,真實案例說明如下,懇請律師百忙之中協助解答:
陳甲為83年出生之未成年人,出生登記 之時是以棄兒身分 登記(迄至86年才報出生)。於88年間由生父陳乙提憑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法院判決書、由里長開具之自幼撫育證明書辦理認領在案(戶籍登記上有父姓名,母則不詳)。
陳甲之生母董丙於100年12月才與前夫吳丁(即陳甲之法父)辦理離婚(董丙受家暴隱忍多年由法扶協助才能順利辦理判決離婚),陳甲係在董丙與前夫吳丁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生父陳乙出境多年現已行蹤不明,如果現在欲辦理未成年人陳甲之原母姓名不詳更正為生母董丙 (有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請問應該如何辦理?由生母董丙可以辦理嗎?要提起哪些訴訟呢?
陳甲是在生母董丙和生父陳乙各有其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出生,董丙長期遭受家暴,所以出生至今都不敢認領陳甲,董丙於去年12月離婚了,現要認領陳甲,但是生母董丙自始即知悉陳甲並非前夫吳丁之骨肉,這樣是否早已超過提起訴訟的期限了?另外,生母董丙提起訴訟後,會不會影響陳甲與生父陳乙之間的親子關係存在(父親是否會變成董丙的前夫吳丁呢)?
茲因陳甲目前病危,事情緊急,懇請律師幫忙解答,感恩!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由公證人辦理。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公證處所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此類事件在公證處所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 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包括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1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1份。被認領人年滿7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公證費用1,000元。 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