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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樂 102-02-13 19:41

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有一些問題煩惱想請問你們,希望懂這方面或是有經驗的人能給我一些建議和答案

是這樣的,我和我前夫在去年一月初離婚,小孩監護權歸他,因為他說他媽媽能好好帶小朋友,不用送別人顧,他們帶走後還沒上班時我有下去看小朋友,後來開始工作比較忙碌時是會打電話關心小朋友,但是他媽媽電話不是沒開機就是沒人接,我前夫電話我也不知道,而那時候我也沒甚麼在用電話,因為在還沒離婚時他電話是用我的名字辦的,後來他打到破萬,沒錢繳就不管他,導致連我電話也停掉,到了去年的九月我跟我現任丈夫先回我家住,我那時候打給他媽媽(很幸運打了很多通終於有接了)說要去帶我的小兒子上來陪伴他,住一陣子(那時候有說好小孩子1歲後就能帶他來住幾天),在隔沒幾天,我前夫就用網路的社群傳了封訊息給我,問我要不要小孩,把電話留給了我要跟我談小孩子的事情(這段對話我有把他留著),我打給他他說要把小孩監護權給我,說要給我帶,說他媽媽身體不好,沒辦法帶小朋友,然後這幾天他媽媽就要去上班了,要馬上帶上來給我,但是因為當時戶口名簿不在我身上,他帶上來馬上就要去搭車,我就跟他說好過年前後再來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他也說好(但是這段話是用家裡電話聯絡,沒有錄音到),到了前兩個禮拜他又突然變卦,說小孩子他要自己帶回去顧,他有找到認識的要幫忙照顧,但是他在社群留言上,自己說小孩子兩歲前都要媽媽帶著,有劫數,不能請保母或是送托兒所,現在又說請保母顧,這樣出爾反爾的,這中間我們也有協議好,他每個月會匯10000給小朋友,但是從九月到今年二月初,他匯不到兩萬,一下說他沒錢,一下又說要幫小孩保險,要不然就是比較慢領錢,下次會一起補匯,但是也都沒做到,他媽媽也有去申請小朋友的補助,卻一直說沒錢,拮据,後來我上他社群上看看到他自己留言說要買一隻空機很貴的手機,那這樣我是不是可以去想他根本沒有意願要養小孩子,或是根本沒能力去負擔,後來我詢問他他說他一個月現在只剩下3000能用,沒能力去匯給小孩子,這樣的話我是不是能去爭取小朋友的監護權把小朋友帶在身邊照顧,他家沒人能替他照顧,當初我會把監護權給他也是他說他媽媽會一心一意照顧,但現在又跑去工作,又說身體不好(那不是很矛盾嗎)把小朋友送來我這說要給我(也都講好了),現在又說要帶回去,又要請保母顧,這樣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想照顧小朋友,而且他現在又沒跟他媽媽住,是自己住在很偏僻的地方跟同事合租,說是要請附近的人顧,這樣我能放心嗎?我怎麼知道跟他住的人是怎樣的,而且都是男生,有沒有酗酒等等壞習慣,要是小朋友臨時有狀況他又要上班,誰能照顧,在小朋友上來這段期間,我現任丈夫跟小朋友感情越來越深厚,也很心疼小朋友的處境,想要去法院申請領養把監護權要來,把小朋友帶在我們身旁,也希望小朋友是在有媽媽的陪伴下長大,平時我丈夫上班能有媽媽照顧,不用送給其他人照顧,而我也有一個大的跟一個小的孩子,大的今年要上小學了,小的剛出生,這樣我能同時照顧著他們陪他們成長,所以我們想要爭取監護權同時申請收養,這樣我們該怎麼做,我們容易爭取到嗎?

我要爭取監護權我丈夫要申請收養,需要些甚麼證明?

法院社工詢問時我該怎麼做怎麼說對我們幫助比較大?

joanna 102-02-06 09:35

請問律師,本人有請徵信抓姦後和解,先生有開本票三張,於第一期即未屢約,那我現在該怎麼處理後續的催討,因協議晝上有載明如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要無條件與我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是不是他第一期未付即表示他已違約,還是說要有催討的動作後他還不給付才算違約呢?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06 10:00

1.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於指定期限內未履行,就視為全部到期,其他約定條件即已成就。

2.若是在法院做成的的和解調解筆錄,可以直接以此強制執行。若是自己私下製作的和解書,因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建議可先以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沈恆 (沈律師) 102-02-06 10:16

到期的本票可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無條件辦理離婚手續是無效的約定。

joanna 102-02-06 11:41
回覆 林律師 的發言內容:

1.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於指定期限內未履行,就視為全部到期,其他約定條件即已成就。 ... (恕刪)

律師您的意思是指.只要他一期未照指定日期付款的話,其他的附帶條件都是有效的嗎?我的和解書是在警局由律師擬定的,謝謝 

一、

本票的部分,你可以以票據法第123條直接具狀聲請裁定
不用打官司,就可以拿到錢

二、

離婚的部分,就算他有義務簽字離婚
他還是可以說不簽就不簽
建議你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這樣對你的權益比較有保障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06 16:24

因為你們是在警局作的和解書,並不可直接據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所以本票部分建議聲請裁定即可強制執行,離婚的部分以和解書做為對方通姦證據訴請離婚取得執行名義。

律師說的很對!
在警局作的和解書,不可作為強執名義
還有,要注意的是,通姦罪的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

要告刑事就要快。

至於離婚的部分,如果通姦已經過期而告不了,你就失去離婚的法定事由
這時候,就要靠律師來幫你努力說服法官了

joanna 102-02-06 18:26
回覆 林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你們是在警局作的和解書,並不可直接據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所以本票部分建議聲請裁定即可強制 ... (恕刪)

律師您好:您的意思是要拿本票聲請裁定是嗎?那是否需要先寄存證信函呢?

蔡律師 (蔡) 102-02-06 20:52

1.您不覺得,對方財產早就脫產完的機率應該是90%?到最後也頂多是債權憑證,告對方通姦,您也早就立和解書了,沒用。

2.像您這種案件,應該在簽署和解書時就要詢問專業律師吧!對方的步驟是初級律師應該都會想到的吧!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是唯一本尊,然後發文告知已按讚後再詢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joanna 102-02-07 11:43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1.您不覺得,對方財產早就脫產完的機率應該是90%?到最後也頂多是債權憑證,告對方通姦,您也早 ... (恕刪)

律師我已回覆按讚.本件於1/20發生.1/28必須支付第一筆款,您的意思是我討不到錢了是嗎?

 

本件可以依本票請求給付票款(提民事訴訟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另外,你可以考慮看看是否要以假扣押查封他的財產以保全債權受償,至於和解書上辦理離婚登記的約款部分,無法強制執行,因此也不能提起訴訟請求履行。至於能否提起離婚之訴,關鍵可能在於你手上的證據是否充足,以及你們和解書的內容怎麼寫了,原則上,「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已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但如果和解書載明宥恕或不予追究等字句,則可能導致無法依此請求判決離婚。另外,在刑事部分事證充分的話,原則上當然可以對他們提起通姦罪的告訴,但這還是得要看你們和解書怎麼寫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show 102-02-04 20:20

女方在1/30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已收到法院家事法庭通知書(2/26出庭),2/4雙方已協議離婚並且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
家事法庭通知書內容:
------------------------------------------
案由:通常保護令
應到時間:民國102年2月26日
期日種類:調查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到場時,應攜帶身份證及查通知書向所定法庭庭務員報到,如無法到場,得提出委任書委他人到場。
二、受通知人如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事出原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

請問:

1.男方是否可於開庭前,撰寫答辯狀紙送出?對於男方利場有幫助嗎?

2.男方於2/26開庭是否可聘請律師協同出庭?或者此次只是調解會,還不需要到聘請律師

3.因上述原由造成女方受傷,法院裁定保護令的機率高嗎?男方該怎麼表現自己並無家暴的意圖及行為?現在雙方還居住一起。

4.因2/4已辦妥離婚,想請女方撤銷告訴,假設女方願意,則於女方申請撤銷告訴後幾日內,男方會收到撤銷告訴免出庭的法庭通知書?

萬分感謝,各位律師熱誠的回答,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2-04 20:50

您應該先做第四點的假設。和解,這點若不能解決,才來談是否要請律師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官網按"讚",證明是唯一本尊,然後發文告知已按讚後再詢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05 20:08

你如果還想住在原處就必須請對方撤回,對方不撤回的話建議請律師處理

1.男方是否可於開庭前,撰寫答辯狀紙送出?對於男方利場有幫助嗎?

A:可以!有幫助

2.男方於2/26開庭是否可聘請律師協同出庭?或者此次只是調解會,還不需要到聘請律師

A:委任律師後,律師也必須幫你去開調解

3.因上述原由造成女方受傷,法院裁定保護令的機率高嗎?男方該怎麼表現自己並無家暴的意圖及行為?現在雙方還居住一起。

A:這是誤會、誤傷,至於怎麼表現,我們可以幫你研究,原則還是不做作、自然的呈現真實

4.因2/4已辦妥離婚,想請女方撤銷告訴,假設女方願意,則於女方申請撤銷告訴後幾日內,男方會收到撤銷告訴免出庭的法庭通知書?

A:你會收到撤銷告訴書,而不是免開庭的通知書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show 102-02-04 12:47

女方為越南新娘,在按摩店工作(大夜班,有提供色情服務),欲把小孩偷送回越南。

現在雙方已協議離婚,但女方不肯遷出戶籍及搬離。請問以下幾點:

1.(一)離婚條件是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女方負擔所有扶養費,男方不須負擔。

(二)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    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且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請問以上條例,是否雙方都不可以再向對方要求贍養費扶養費等費用

2.女方在離婚前有向法院提告男方家暴,男方收到法院傳票2/26開庭,(事出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今日2/4雙方協議離婚,已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成功。

請問女方提告家暴還屬有效嗎?2/26男方是否須出庭法院?

3.現在雙方已離婚離婚前住所為男方父親房子,女方現在卻不願將戶籍遷出及搬出去。

請問有何方法可使女方盡速搬離男方住所?

1.子女扶養費有約定 在父母間有效 不過不能對抗子女 2.傷害罪是否成立以行為時認定 並非離婚後就當然沒事 3.所有權人可以去戶政 直接將他的戶籍遷出 4.你不讓他進屋 如果他無故進入 可以報警處理

 雖然已經離婚,不過家暴法對於前配偶還是有規範的。

所以,你還是要去開庭,如果裁定家暴令下來,你也必須要遵守。

歡迎瀏覽本所網頁。

 

1.請問以上條例,是否雙方都不可以再向對方要求贍養費扶養費等費用
A:對!

2.請問女方提告家暴還屬有效嗎?2/26男方是否須出庭法院?

A:有效!要出庭!

3.現在雙方已離婚離婚前住所為男方父親房子,女方現在卻不願將戶籍遷出及搬出去。

請問有何方法可使女方盡速搬離男方住所?
A:戶籍的部分,你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逕為遷出登記
申請書  (按我)

要前妻搬出去的部分,則要小心處理,你要是把她東西處理不好,萬一少了什麼,搞不好會被告毀損罪。
建議你最好還是找律師好好討論一下

Elma 102-01-23 20:38

離婚監護權扶養權都交給父親那方,最近因移民事我想幫小孩申請,所以想請問監護權要如何過戶回來我這方?(男方同意過給我)是要到法院申請還是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就可呢???另外,因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他需支付之前欠我的費用,每個月一萬,共11個月付清,從100年12月起開始付,但到目前未止他都未付半毛錢,和他討時他都哭窮.因協議書上有註明日期付清,但已經過了,請問我該如何和他要那些錢呢?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3 21:47

1.監護權雙方協議即可,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

2.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至本所官網按"讚"宣傳,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官網線上諮詢留言或來電洽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價,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24 22:37

若雙方無意見直接訂約改定監護即可,另你沒收到錢還簽署有收到,這樣很難要

michelle 102-01-18 22:50

我和我前夫辦理離婚一年多,在去年三月二十六日正式離婚了,但是我和我後面的男友在同年五月時有了一個寶寶,寶寶是三十三週在今年一月六日誕生,如今戶政事務所不讓我和我男友辦理認領,說要把寶寶過繼到我前夫上面,我們除了可以舉證DNA外,如果登記結婚寶寶能掛在我男友名下嗎?還是兩樣都得著手進行?

 

peanut 102-01-17 21:14

律師您好:

母親收到法院寄來銀行要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登記的法院公文,原來父親積欠銀行30多萬卡債,現在銀行提出我父母親買賣房屋脫產意圖,有損其債權人之利益,且前為夫妻關係,其間買賣實為無償,加上父親遲遲無將戶籍遷出,因此認為並無買賣價款之支付,並且認為母親於買賣房屋時,應該知道父親有積欠卡債情形,卻還於有損銀行債權人利益情況下進行買賣。

 

我的母親於離婚後,經協議後決定以320萬向父親購買現居的房子,其中包括代償原先房屋貸款金額,剩餘金額以現金方式給付。並非無償 母親離婚後有到戶政事務所去進行分立新戶,但父親於離婚後遲遲不將戶籍遷出。 母親對於父親信用卡債務一事並不知情,且父親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也不是在通訊地址(房屋所在地),怎能說母親知情。

 

Q.法院公文內有一張附件內容是(答辯狀格式)內容是要求於10日內提出答辯,
不知道答辯狀該如何書寫?該注意哪些地方?答辯狀是要寄給法院以及銀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銀行已經提告,除非銀行撤告,否則本件訴訟會進行下去,因此,您們要針對銀行之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並將訴狀呈給法院,本件若銀行勝訴,則您母親當時的移轉即會被撤銷,回復到您父親身上,銀行進而會將該屋查封拍賣,所以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1-17 21:35

曾有夫妻關係,確實容易被認為是詐害債權行為。被告最好能積極舉證已支付相當金額購買房屋,且不知債務人有欠債之事實,答辯狀就以此方向撰寫,寄給法院、原告各一份。

peanut 102-01-18 17:1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銀行已經提告,除非銀行撤告,否則本件訴訟會進 ... (恕刪)

律師您好:

想再進一步請教您,

父親目前無收入,無工作狀態,若此時父親願意出面與銀行協調還款事宜,那銀行是否就會撤銷告訴?? 因父親積欠多家信用卡債務(目前提告銀行欠款金額最多),若幫其向此家銀行還款,其他間是否也會接踵而來,這樣一來目前居住的房子也不好進行買賣? 若此次勝訴,那其他間銀行是否也不會再提告?? 對於已支付相當金額購買房屋都有收據可舉證,但對於不知債務人有欠債之事實,能以信用卡帳單寄送處非通訊處(居住地)來證明並不知情嗎?而且父親無繳納帳單是於房子買賣完成之後才無力繳納? 父親遲遲不將戶籍遷出,有什麼辦法讓他將戶籍遷出?
小瑋 102-01-16 19:00
1.我想請問一下 我與我前夫在101年6月判決離婚..與我現任丈夫在同年9月結婚 同年10月生下我兒子(我現任丈夫的,非前夫的) ,而戶政事務所報的戶口姓是跟我姓,但是要改我現任丈夫的姓氏,他們說要辦否認之訴,
2:現在法院已經說要開庭了,我從友人得之我前夫說他不會答應,還說要請律師告我們,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希望各界專業大大幫忙~感謝

爭到底,會對你們不利
最好還是和他們和解

他們不要小孩,你就把小孩接回給自己養
不然,依這個生產時間看來,有可能是發生婚外性行為
他們是可以告你刑事責任民事賠償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6 20:02

1.這確實要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才能辦理後續認領程序。

2.縱使和解,您也是要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才能辦理變更姓氏。

3.婚姻通姦必須看您前夫何時知悉,有無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而定。何況,在沒看到您離婚判決理由書之前,實在是無法遽論孰是孰非。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點Google+1或臉書分享本所網頁,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留言版線上諮詢或來電,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前夫能否提出通姦告訴,仍需探求其何時知悉,以確定告訴有無逾期.

二.至於小孩部分,仍需先提出否認之訴,勝訴後,再由您現任丈夫認領,之後再經由雙方同意去改姓.

所以本件環環相扣,要一關一關去解套,現在不解決則之後的問題會更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瑋 102-01-16 10:35
1.我想請問一下 我與我前夫在101年6月判決離婚..與我現任丈夫在同年9月結婚 同年10月生下我兒子(我現任丈夫的,非前夫的) ,而戶政事務所報的戶口姓是跟我姓,但是要改我現任丈夫的姓氏,他們說要辦否認之訴,
2:現在法院已經說要開庭了,我從友人得之我前夫說他不會答應,還說要請律師告我們,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希望各界專業大大幫忙~感謝
小奇 102-01-12 11:31

哥哥從小到大一直都好吃懶做,每天都要跟家裡討錢,動不動就言語辱罵雙親或摔東西,也進出監獄多次!因為父母已經年邁,也無法再工作賺錢養他。以前都會租房子供他住,現在沒錢只好讓他搬來我家住。我爸媽要求讓他暫時住,等他有工作再出去租房子,問題是他現在已經40幾歲,從有工作能力到現在,實際工作年資不超過一年!哪有可能找工作。知道他要進來住,家裡都把菜刀水果刀收起來,因為他以前紀錄實在太可怕,讓人會恐懼。才住進來三天就開始鬧事,三天兩頭對父母辱罵三字經,要錢買酒。不然就命令年邁父親買東西給他吃。我想請問一下我的問題有辦法解決嗎?真的很無助。1.我是房屋所有權人也是戶長,因為之前他在外租房子,但是戶籍設在我這裡,常來家裡鬧事要錢,社區住戶都怕死了。我跟管理員請求不要讓他進來,管理員告知他身分證戶籍地是在這裡他無法擋!我問戶政事務所,兄弟之間要遷出戶籍必須他本人來遷出,不然就是他人在國外,才有辦法遷到戶政事務所。無解。2.十一月份父母因為被他家暴,暫時住到庇護中心,申請保護令。法官說父母不是所有權人,只能通過1.2款保護令。無法通過強制遷出及遠離令。這段與他同住期間,我下班回家就只能躲在房間裡,有點乞丐趕廟公,動不動要我交出父母金融卡,我也對他進行錄音蒐證,申請保護令。法官告知我他只有言語暴力,踹門行為!並沒有嚴重身體傷害,而且如果把他強制遷出他要住哪裡。所以只有通過1.2款,警察也上門佈達保護令宣示!父母也持續被他言語暴力要錢,上次警察來把他帶走,結果法院又放他出來。告知他在一次就要交保。媽媽看到保護令這麼沒用,現在就繼續忍耐,社區住戶報警,警察要做筆錄送他,媽媽又不想做筆錄,他覺得根本沒用,不到一天又放回來,反而更可怕。天天如此,我買一支最簡易操作錄音棒給媽媽蒐證,不然這樣痛苦日子還要持續多久。3.我是所有權人也是戶長,如果我趁他出去或者是他又進入監獄回來,我換大門大鎖不在給他進入我家,我會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嗎?4.我有甚麼辦法把他趕出去,因為我姊姊一直想回家探望父母,都不敢回家。謝謝線上律師這麼有耐心看完我的家暴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 如果我趁他又進入監獄回來,換大門大鎖不在給他進入,並不會會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

二.若您哥仍違反保護令,則您哥已觸犯家暴法有刑事責任,可以另行提告,以便發監執行.

三.本件之後可能會有繼承問題,若您父母不希望讓您哥繼承,應為意思表示使您哥喪失繼承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哥哥對於房子有居住權嗎?

如果沒有權利,就應該沒有強制罪的問題

建議你,可以去問那個法官

換鎖,這個方法是不是可以

 

這個問題還蠻棘手的

你可以把資料拿給我看看

我試著幫你研究一下

Sasha 102-01-10 20:20

家人於今年初離婚(我們為女方)。離婚前因家中有債務問題, 男方有傳一封簡訊威脅若不離婚要將此事張揚到女方公司。

後又親筆加簽名寫了契約給女方, 書名只要女方願意, 隨時可再與她重新結婚

因對方的威脅與契約, 女方答應離婚離婚時是在先在速食店簽協議, 由男方找了兩個女方並不認識也未確定女方有無離婚意願的證人來, 四個人輪流簽名。後由男女方兩人到戶政事務所手續

離婚後有半年時間, 男方皆不斷保證他會履行契約, 甚至屢次將女方帶回婆家, 與親戚家人聚會(只有男方爸媽知道他們離婚, 其他人並不知道)。今年八月開始, 男方表示不願履約並另外結交女友。女方因此事精神重創, 甚至必須看精神科治療。

想請教各位律師, 事後我們才得知, 此契約恐無效力。從頭到尾男方早已知道這契約無效, 卻仍拿來詐騙女方離婚。懇請各位律師幫忙指點, 此事該如何處理? 從恐嚇簡訊證人部分或是精神求償部分, 有哪條路可走? 實在不能接受家人就這樣被欺瞞欺負。

萬般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女方無離婚之真意,且證人也未確認女方之真意,則可以提起確認婚姻存在之訴,藉以拘束男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19 22:55

如果對方真的如此惡劣,離婚解除彼此間關係是最好的

小芸 101-10-28 01:23
律師您好 我是陳小姐 想請問您一些問題 有關探視權的問題 最近在跟對方談離婚 有一個2歲的小孩 監護權歸對方 但我想要擁有探視權 我希望能隨時看小孩 或者我放假的時候可以帶小孩出去走走 或者帶小孩去我住的地方住1.2天 那請問我離婚協議書上該如何寫 ? 那如果說離婚協議書上 簽字簽好了 如果說到時候對方不給我看小孩 或者是不讓我帶小孩出去 或者不讓小孩去我住的地方住1.2天 那我該怎麼做呢 ?是否要請律師寫狀紙呢? 再到法院或戶政事務所辦理會比較好呢 ?如果寫狀紙是否會比較好? 我現在怕的是他到時候不讓我看小孩不讓我帶小孩出去或過夜 所以我不知道該怎麼做? 想請教你! 那至於撫養權的問題 我想請教你 擁有探視權撫養權的問題我有需要負擔嗎?因為我怕說如果到時候他們跟我要錢什麼之類的 但問題他們不是花用在小孩身上的話 那我是否可以說如果小孩需要買什麼請他們跟我說 我在買回去 至於小孩上幼稚園所要花費的 是否可以請他們拿收據給我看 我再負擔一半的費用呢?因為對方跟他媽媽都有負債的問題 所以我想問清楚一點 因為現在再跟他談離婚 我不知道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 這些問題要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的哪呢 ? 所以想請教律師幫幫我可以嗎?如果說到時候我有能力可以撫養小孩的話 是否可以跟對方打官司談監護權的問題呢?還有想請教一下 如果說對方有負債 那對方有負債會去影響小孩本身的信用的問題嗎 ? 還是說要等小孩到幾歲的時候 才要去背負對方的負債呢 ?麻煩你幫幫我 拜託 !!謝謝 !!
1.夫妻離婚主要涉及財產分配子女監護及扶養 2.沒有監護權一方當然還是可以跟子女會面交往 不過並非完全不受限制 還是需要依一定方式及時間為之 可以先具體約定 如果沒辦法約定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3.沒有監護權一方仍然是父母 依法還是需要負擔扶養費用 4.如果對方願意先協議離婚 可以離婚後再來定這些事項 否則全部寫在離婚協議書內 對方未必會同意離婚
小芸 101-10-28 20:24
那請問我離婚協議書該如何寫呢 ? 有關小孩探視權及隨時可以探視 或可帶出去走走或過夜呢 ?是否可以教我該怎麼寫會對我比較好呢 ? 因為我怕到時候沒有寫清楚而導致對方不讓我看小孩之類的問題 還有有關撫養權的問題 這些該如果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呢 ? 是否可以教教我呢 ? 麻煩你了!! 謝謝 !!
小芸 101-10-28 20:33

那我想在請問一下 是否請律師寫狀紙之類的 已確保說探視權的問題呢 ?還是說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就可以了 ??因為我怕到時候他們不給我看小孩之類的 已確保我自己的權利 麻煩你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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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101-10-11 11:57
你好 : 我於民國100年10月份與前妻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協議書上僅註明小孩監護扶養權利(由我監護扶養),及特約條件 : 無條件離婚,並未註明財產分配問題。前妻於今年9月向地方法院提訴訟申請分配剩餘財產。 請問 : 1.已離婚,前妻有權再分配剩餘財產嗎? 2.特約條件 : 無條件離婚,會影響訴訟結果嗎? 3.目前為家事調解,我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嗎?
1.離婚後法定期間內 前妻還是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沒有註明 確實可能會被解釋成為還沒有拋棄這部分權利 3.調解庭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到場一併陳述你們的主張
盧姵璇 101-10-05 03:03
我因家暴申請離婚並爭取長子之監護權,目前即將臨盆生第二胎,前夫(已在離婚調解庭共識離婚),但並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今10/5前夫會至家事庭進行精神鑑定,我想請問你ㄉ事,前夫也告我家爆爭取長子及未出生次子之監護權,他說他有家暴過程錄音等,但是他先動手我才還手的,下次第一次開庭就會對爭護權進行雙方之爭,我是長子的主要照顧者,從出生至今已2歲2個月,長子有可能歸判我嗎,我主張我要長子,幼子給男方,這機率我不知有多大,我很害怕失去長子,老二快生了,對方月子餐費及生產費均不付,我可以請求嗎?前夫因信用卡刷爆,向我表示若我跟小孩有需要則須刷我ㄉ卡,如今面臨離婚,而卡費卻要我負責,我可以主張對方付嗎?再者,長子若判給我能不能從母姓,謝謝
1.未成年子女監護 原則上父母雙方可以協議 如果無法協議 則要向法院聲請裁定看由誰監護 2.房屋所有權是他的 他要換鎖應該是他個人自由 你可以先用存證信函通知他 如果對方不願意歸還 可以考慮是否提侵佔罪告訴
min 101-09-23 12:22
我是在2011年未婚懷孕的 那年我才17歲
對方是職業軍人
寶寶是在2011年11月生的
我們是因為有寶寶所以10月才去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但是結婚什麼都沒有
連請客 聘金這些都沒有
該給的也沒給


搬家後我沒上班
只有每個禮拜他會給我吃飯錢大約1000元

小孩子都是我在家裡照顧
然後他放假後
每次吵架
他都會說是我在上班養你還是你在養我
還說因為他有上班了
所以為什麼他就要放假了還要在家照顧小孩
他都只顧慮到他朋友
現在放假就是跟朋友出去


根本沒想到我跟孩子的感受
我每天都在家裡
為了小孩哪裡都不能去
最多就是去家裡附近買飯就回家了


還有之前剛懷孕時就有說要拿掉
但後來因為他家人說不要 所以才留著



而且在我懷孕
我發現他都有在跟別的女生連絡
甚至搞曖昧 
還跟別人說他沒有結婚
明明就已經辦登記了 他還能這樣說
我當時很後悔辦登記結婚 而且很痛心
小孩出生後 才沒幾天
他有放婚假 但卻都沒有在我身邊照顧我
每天都在FB上跟女生聊天 
還跟別的女生出去
 
事後我上他的FB都有看到歷史訊息
真的讓我很難過


還有他還說過這小孩不是他的
他不想要這類話

我現在覺得我好像有憂鬱症




我想問各位這樣我可以跟他離婚
還有我可以告他嗎 
他是職業軍人 告他他會不會被判的很重?
我聽說軍人的刑期比一般人還多一倍是這樣嗎?


假如我回娘家後有穩定的生活 工作
我能爭取得到監護權嗎?
林智群 (klaw) 101-09-23 18:39

你告她離婚民事訴訟,他不會因此被判刑,

不過再台灣要離婚有一定難度,就是對方有離婚事由(外遇之類的)並有明確證據,才會判離婚,

至於監護權部份,如果可以證明小孩都是你在照顧的,判給你的機會很高

min 101-09-23 22:36

 可是我聽我媽他朋友說這樣可以告他讓我未婚懷孕的罪

他會被關去軍人監獄而且被判的刑期是一般人犯罪的雙倍

是不是有這樣的說法呢?

綺綺 101-08-22 14:30
我朋友犯了普通傷害案對方只有手破皮沒流血沒逢針~因為戶籍在戶政事務所所以地檢署傳票一直沒收到~之後被發佈通緝~我朋友在99年11月有自己去地檢署找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投案~後來檢察官要他去弄一個戶口並且找出當天有跟他一起動手打人的人~然後當天裁定3萬交保~可是後來我朋友因為無法找到可遷入的戶口也無法找到當初一起打人的那些人加上那位承辦檢察官很兇說話很尖銳所以又沒去開庭~最近大家勸他要面對案件~不然一直通緝也不是辦法~請問我朋友如果現在又自動連絡書記官約時間去地檢署投案會被收押嗎?還是再交保?兩者機率合者較大??
如果有逃亡之虞 犯罪嫌疑重大 就可能收押 不過傷害只是很普通的案件 還是早點出面解決 早點可以過正常的生活 至於你說的機率如何 這問題應該一點意義都沒有
綺綺 101-08-22 12:36
我朋友犯了普通傷害案對方只有手破皮沒流血沒逢針~因為戶籍在戶政事務所所以地檢署傳票一直沒收到~之後被發佈通緝~我朋友在99年11月有自己去地檢署找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投案~後來檢察官要他去弄一個戶口並且找出當天有跟他一起動手打人的人~然後當天裁定3萬交保~可是後來我朋友因為無法找到可遷入的戶口也無法找到當初一起打人的那些人加上那位承辦檢察官很兇說話很尖銳所以又沒去開庭~最近大家勸他要面對案件~不然一直通緝也不是辦法~請問我朋友如果現在又自動連絡書記官約時間去地檢署投案會被收押嗎?還是再交保?兩者機率合者較大??
林智群 (klaw) 101-08-22 13:29

你朋友涉及的是比較輕的罪,只要按時出庭並承諾會到庭不會逃避,檢察官應不至於羈押,但如果一直不出面處理,那是一定會羈押

被告前往投案後,檢察官會評估是否有羈押之必要,以決定是否羈押被告。由於普通傷害罪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除非被告繼續逃逸,原則上不會被羈押,基本上檢察官比較可能以具保的方式作處理,也就是會以提供一筆金錢來做會後續開庭的保證。

(參照刑法第277條;刑事訴訟法第101、101條之1、101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雨 101-08-21 18:24
前陣子跟前夫離婚 本來說好小孩子要給我 還叫我把離婚協議書寫好
結果到了戶政事務所 臨時反悔 把小孩子的監護那條劃掉
我女兒從出生到前鎮子都是我在帶 所以我沒有工作
前夫看在這一點 嗆我說 我沒工作搶不贏小孩 我也認了
他本來答應說每個禮拜讓我帶小孩出去玩 結果現在又臨時反悔
我前婆婆也故意不讓我看小孩小孩帶出去玩 我說它們在哪裡我可以去接我女兒
他就跟我說 不用 故意不讓我女兒跟我接觸 剝奪我的探視權
他們家的人實在太過分 我決定要把我女兒的監護權搶過來
我前夫他自己說他有殺人已遂或未遂的前科   他有哪個案底   如果請律師可以把他的案底掉出來嗎?     我前夫之前沉迷網路遊戲 把薪水都拿來買遊戲點數
不管我的生活有多困苦 在玩遊戲時 我女兒在他附近走動 他就會嫌我女兒煩 還會大聲罵她 這些我都有錄音存證 好心的律師可以告訴我應該要怎麼做嗎?

1.目前看起來應該是父母還沒有協議子女監護 

如果父母無法協議子女監護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對方若確實有你所說的前科以及生活不良習慣

應該不適合照護子女

不過你自己的部分還是必須先有相當經濟能力

不然這部分確實會比較弱勢

2.建議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子女由你監護

小雨 101-09-25 22:19

請問我現在有工作挺穩定的話呢?

我如果自己去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會不會等很久?

仁傑 101-07-24 13:19

依據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因此有一到五款情形改名不限次數
第六款情形只限兩次

然今某甲男名字有一字較為特殊,因現今文書作業多由電腦進行,於諸多文書甚至證件(例:繳費單.甚至健保卡)都只顯示該字為問號。
因此有諸多困擾,遂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但某甲已更名過兩次,事務人員遂以依此告知其不能在依上述條文第六項情事改名。
想請問,若甲男想以上述原因(連健保卡都顯示該字為問號)改名可否有依據?
或可否申請訴願?然訴願申請法官是否可能判決甲男可改名?

感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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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謝文明律師的解答

那想在請教 以此案例打訴願.行政訴訟.甚至到大法官解釋,這樣的流程當事者可能會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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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能發現同名同姓之人,否則基本上甲男需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但是礙於法律限制僅能更改兩次,所以戶政事務所不予准許更改姓名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某甲的姓名並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本來依法是不得登記的;如當初並未依法登記,某甲就可以申請更改姓名中的字為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

(2) 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必須提出姓名條例違背憲法的理由。某甲可以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主張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由於現今社會大多使用電腦來記載姓名,如果姓名因為電腦字彙不足而無法顯示,而導致無法顯示姓名的結果,實有礙於姓名權之保障。但該條例限制僅得更改兩次,而無考量上述狀況,使聲請人姓名權遭受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3)  行政訴訟第一審應納訴訟費用是400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是6000元。至於訴願以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是不徵收費用的。如果委任律師的話,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元不等。

(參照姓名條例第2、7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憲法第22、23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政訴訟法第98條、9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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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1463 101-07-19 18:15
我跟我前妻離婚4~5年了!!


我跟前妻有生兩個小孩1男1女 男的今年7歲女的4歲~


離婚協議是我把兩ㄍ小孩監護全都給ㄌ他她才肯離婚~


但我有探視權利...可是當初都協議好ㄌ...他都一拖再拖不然就是不給我看甚至還把小孩帶出國不給我看!!


我有申請強執行<<<沒用 聲請改判監護權<<<沒用 國家的法官很多都是在混吃等死等吃飯>>>>還有其他ㄉ法官叫我撤銷

告訴別煩他們ㄌ>>>>>因為要改判還給我視比登天還難所以叫我別再想ㄌ>>>況且他又帶出國ㄌ所以叫我撤銷告訴!!等他們

回來再說....我聲請假扣押...法官也叫我當下撤銷告訴...>>>不然到時候判下來也是我敗訴!! 我當時聽到真ㄉ很幹...誰叫我沒

錢...無力請好一點ㄉ律師!!

PS:後來我前妻他媽<<<岳母有帶小孩回來我透過其他管道知道他們回來所以我去他家我還請警察去他家..請他們讓我看小孩!!


後來他們被逼迫下才答應讓我看因為當時很睌ㄌ所以隔天才讓我看所以我在他家樓下等到早上才帶回來看!!


重點來ㄌ...後來我知道他們無力一次扶養兩ㄍ小孩我建議他們把一個監護權歸我我來養...他們在無力扶養的情況下也妥協ㄌ!!


現在男ㄉ7歲大的歸我養!!

PS:(我想請問大大或有這方面專家律師)~~我監護權雖然現在歸我的,可是我擋下還有跟他立下合約書有三份,一分女方一

分男方一份戶政事務所存檔,內容是...男方監護權..女方有探視權!!

一個月1.3.5周五晚上7:30分他們帶回去到周日晚上7:30帶回~

>>還有每ㄍ個月還要給他贍養費5千元>>請問我養一個他也養一個>>>(我這5千部給他會怎樣???)

>>還有因為他們長期都在國外長住很少回來親生媽媽都沒回來看小孩>>都是他外婆有回來就馬上搶這要看!
看事沒關西可是每次帶回來我都很男教養我真得很頭痛...如果不給他看,他外婆就會奪命連環摳,最後就是到到我公司來鬧到我無法上班!!

我想請問>>(如果我真ㄉ來硬的都不給他外婆看小孩我會怎麼樣....小孩的親生母親有授權給他外婆帶看探視權)
ps:(可是我長久以來也都沒看到我小女兒更別說我也有探視我小女兒的權力吧!!)
我1~2年前要看他有給我看可是現在我要看他們就說我戴不動更扯的是他們還說他更我不熟...他們還教我女兒要叫我叔叔我真得很想哭>>>他帶出國ㄌ所以我都看不到....他們也剝奪我的探視權力ㄌ!!

請各位大大或有這方面專長律師可幫小弟解決我這幾年來心中的??還有苦嗎?

拜 託 各 位 了 小 弟 在 此 先 謝 謝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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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1463 101-07-20 11:01

 謝謝律師給我寶貴意見~~
我還有一ㄍ小小ㄉ問題請律師解題~前妻有在監護權寫上我要每個月要給他5千元,可是我們都有各扶養一小孩,我可以不給他嗎,不給他我會被強自執行?

101-06-10 21:46

你好~

我想請問  我與對方有意協議離婚小孩監護權部份可能是交由法院裁決。

針對我兩之間的離婚問題,我想請問~找律師見證有何優點?

律師只有見證部份嗎?那協議書是我們自己撰寫內容,律師不給任何意見嗎?

是不是去戶政事務所辦完離婚後再去法院公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這樣比較有保障呢?

回覆 宣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想請問 我與對方有意協議離婚小孩監護權部份可能是交由法 ... (恕刪)

1.委託律師辦理有多種方式 有的是自己書立好協議書 請律師幫忙當見證人 然多數人則是全部委託律師處理 包括由律師分析夫妻財產應如何歸屬與劃分 甚至約定日後類似扶養費之約定 不過由於工作內容不同當然收費不可能相同 2.應是先簽立離婚協議書 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3.如果夫妻就子女監護無法獲得協議 是可以請法院就此部分裁定由何人監護

(1) 如果夫妻倆已經談妥離婚的條件,是可以自行撰寫離婚協議書後,再找法院公證人或是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但通常還是要有二位證人),以證明夫妻均確實同意離婚的協議條件,防止夫妻事後對協議有所爭執。但若夫妻倆談妥離婚條件,但內容不知道怎麼寫時,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這時候律師會就內容為建議,就會比較有效率。

(2)    關於兩願離婚的程序,夫妻應先製作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應該是先去公證離婚協議書,再去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

(參照民法第1050、105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雨 101-05-29 11:11

如果爺爺的爸爸是被招贅,但僅爺爺一人是冠母性,其餘兄弟皆從父姓,如此爺爺是否有成為(父系)派下員的資格?因為有代書幫我們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給我們的解釋是"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另依台灣舊有民事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性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奇派下權上部因而喪失。" 所以認為我爺爺無派下權的資格,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這樣的解釋很模糊,所以我們總覺得有點怪怪的。

林智群 (klaw) 101-05-29 14:08

這本來就是有模糊空間,法院也不一定會判喪失派下權,不過既然你爺爺是從母姓,一般風俗是認定非父系子孫,法院可能以民間習慣認定無派下權

 

您好,

         如果據戶政事務所的說法,"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權尚不因而喪失。",那您爺爺就算從母姓,仍然是男系子孫,應該仍有派下權。但是仍然要看法院對於法律的解釋。

        

小玫 101-05-20 13:16
我想問....
甲方在國中還沒畢業就生了孩子但不是在醫院生的.所以沒有戶口
當時甲方就把小孩給了乙方..乙方也知道小孩是沒戶口
乙方剛拿小孩的幾個月是有找甲方的父母問小孩何時要報戶口
甲方的母親跟乙方說是不是乙方能出這個錢去辦.乙方回答沒錢..
事後就在沒有乙方的消息了..小孩給了乙方的第二第三年再去找乙方找不到人
前幾年甲方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的人像這樣的事情要怎麼去辦..也請戶政事務所的去跟她乙方說事情的嚴重性..甲方還是等不到乙方的答案
直到最近甲方又再去找乙方好心跟他們說辦的時候乙方一定要有動產的還是存摺要有錢才比較好過戶.也問他們說是不是可以去辦戶口
乙方的答案是.很忙還沒有時間.一拖就是九年了
甲方想說去學校找老師感謝他..結果乙方跟老師說不要讓孩子和甲方一起
乙方也一直跟孩子說甲方會把她帶走..還說了一些有的沒的
甲方本來沒有想拿回孩子的想法.但甲方認為乙方這麼做太過份了
甲方是否還有權利拿回孩子..
  

甲方現在要帶小孩去做親子鑑定.但乙方養母不肯讓甲方帶去

甲方是認為好幾次跟乙方說要帶小孩去做鑑定戶口..

乙方就一直拖而一拖就是九年了.甲方認為自己帶去會比較快..

所以想問看看..甲方有權力自己帶去嗎..會不會違法

 

小玫 101-05-19 12:54

 

我想問....
甲方在國中還沒畢業就生了孩子但不是在醫院生的.所以沒有戶口
當時甲方就把小孩給了乙方..乙方也知道小孩是沒戶口
乙方剛拿小孩的幾個月是有找甲方的父母問小孩何時要報戶口
甲方的母親跟乙方說是不是乙方能出這個錢去辦.乙方回答沒錢..
事後就在沒有乙方的消息了..小孩給了乙方的第二第三年再去找乙方找不到人
前幾年甲方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的人像這樣的事情要怎麼去辦..也請戶政事務所的去跟她乙方說事情的嚴重性..甲方還是等不到乙方的答案
直到最近甲方又再去找乙方好心跟他們說辦的時候乙方一定要有動產的還是存摺要有錢才比較好過戶.也問他們說是不是可以去辦戶口
乙方的答案是.很忙還沒有時間.一拖就是九年了
甲方想說去學校找老師感謝他..結果乙方跟老師說不要讓孩子和甲方一起
乙方也一直跟孩子說甲方會把她帶走..還說了一些有的沒的
甲方本來沒有想拿回孩子的想法.但甲方認為乙方這麼做太過份了
我想請問一下,甲方在法律上是否還有權利拿回孩子? 甲方要給小孩辦戶口應該要有哪些程序?
   請大家幫幫忙
回覆 小玫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可以考慮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 至於判決確定後 戶政機關登記都不是問題

Seksan 101-03-27 12:31

有關於”離婚無效之訴”的問題,一年半前我和我的妻子辦了離婚.其實當時我是非常心不甘情不願地在協議書上簽字,這點她也非常清楚.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婆媳問題導致她常常為這些事在和我爭吵.婆媳虐待部份,其實並沒有...這裡所謂婆媳問題純屬老婆覺得媽媽不和她說話當她隱形人,因為當初她是媽媽介紹給我的,結果對她婚前和婚後的態度不一樣,她不能接受...其實事實是她做晚輩的從不向長輩噓寒問暖又為和朋友的私約屢次放長輩聚餐的場合,也難怪長輩不悅啊!另外就是嫌我錢賺得不夠多不夠養她..這期間她無數次地用逼迫的方是要我同意離婚,我當然不肯答應,因為我們有一個目前已4歲半的女兒.為了孩子我怎可能答應.但是她還是不放棄地找我”溝通”在我實在不忍心她”覺得委屈”的情況下,我答應了她…但是,當時我很明確清楚地告訴她,[ 我非常不情願簽給你這點妳也很清楚,畢竟我們有孩子了,給孩子一個健全的家才是我們做父母的責任,又甚麼問題我們要共同面對.今天我簽字給妳的用意是希望雙方彼此都冷靜一段時間,好好想想未來該怎麼做對孩子對大家都好 ]同時她也向我要了女兒的監護權,並且要我同意女兒20歲前不得向她要回女兒,我沒有做任何回答.但最近我間接從年僅四歲的女兒口中得知,有位”叔叔”最近常常到家裡去吃飯,買東西給她,甚至在家裡過夜更扯的是當著女兒的面睡進他們房間裡.這點我也從和她住在同一屋簷下的姐夫及姐姐的口中證實確有此事,我得知以後心裡非常不是滋味,這和我當初的用意是大大地違背的,包括我直接質詢她,她就回答我說只是朋友,拜託..甚麼男性朋友需要睡到我女兒房間去??其實我本身的收入也不是很高,我得背房貸照顧家裡兩老,孩子的生活費與教育費我一間扛起,沒有讓我前妻付到一毛錢,但我換來的卻是這樣的回饋!我真的非常不甘心!

所以我想要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現在重點來了…我的證人部份當時是我自己簽的,其實當時那份離婚協議書是她自己簽好拿給我的,她的證人部份我不知道是她自己簽還是真的別人簽的,因為從頭到尾我都沒見過對方,至於我的部分,因為我的朋友都是勸合不勸哩,所以在找不到人的狀況下,我自己簽的但被我用來當證人的那位朋友是完全不知情的.但我們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請問:

1.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是不是真的可以申請無效成功?

2.證人自己簽部分,我是不是會被判偽造文書罪?會被關嗎?還是會被處罰多少錢?

3.訴請離婚無效到結案大概要多久時間?是馬上生效嗎?

4.關於那個男的,若法院判定離婚無效,我可以告他妨礙家庭通姦罪嗎?(有4歲女兒跟姊夫可以做證這個男的常進出家裡甚至睡家裡)

5.到法院申請離婚無效之訴的流程是怎樣的?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感恩感恩….

 1.如果確實沒有證人是可以提出離婚無效訴訟

 2.準備起訴狀向地方法院起訴即可

 3.不過因為畢竟已經登記離婚 訴訟中你須負舉證之責

    提出相關證明沒有離婚合意的事證

 

Seksan 101-03-27 12:52

律師您好

請問甚麼是"證明沒有離婚合意的事證"是指證明我並沒有離婚意願,當初完全是迫於無奈狀況下簽的嗎?但這種舉證好像很籠統,有沒比較具體的案例可以參考?

另外您所指訴訟中所附的"舉證責任"我對於這部分法律是真的不了解,已違反正有簽名就可以.在過往的案例中,法官會判要坐牢嗎?感恩....

 1.這種偽造署押縱有有罪也不會坐牢

    所以你不需要過於擔心

 2.離婚是迫於無奈

    最後你仍有同意這是動機問題

    不是你沒有離婚合意

 3.訴訟中陳述事實都是需要有證據證明

    法官才有辦法認定事實

    所以才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需要負舉證之責

Seksan 101-03-27 13:46

律師,真的非常感謝您熱心地為我解答,這幾天我真的好困惑心情也好不起來.為了努力給孩子和家庭一個保障跟未來,這一年多來真的吃盡了苦頭,撐地好辛苦~只希望到時能判決成功,再次地感謝您...有您真好!

Seksan 101-03-27 15:47

律師您好

最後再請教一個問題,關於起訴狀部份.是以下哪一個為主呢?好像沒看到"訴請離婚無效"的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感恩

 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多以實務上較常出現的糾紛為主

 確認離婚無效確實比較少  所以司法院沒有附上參考範例

101-03-25 21:52
我的哥哥跟女朋友在民國96年生下了孩子 當時本來要報戶口&登記結婚戶政事務所時才發現那女生離婚未滿6個月 戶政事務所的人就說小孩不能跟我哥戶口 所以小孩 登記為他前夫 想請教拖到現在了 有什麼方法解決 可以讓小孩跟我哥姓 且我哥有意跟女生結婚...因為後面陸陸續續又生了兩個女兒  (女兒都跟媽媽姓)  可以請告訴我 那個大孩子的姓氏怎麼去更改?? 該去哪裡辦理解決這個問題呢? 還有事隔到現在 我哥會被女生前夫告通姦嗎? 被告會怎樣 謝謝

1.如果照你說的第一個子女應該受前夫婚生推定 所以只能從前夫或母親之姓 2.目前如果要從你哥哥姓氏必須經過合法收養程序始可 3.如果哥哥確實不知道大嫂有婚姻關係是不會構成通姦 再說應該也沒有通姦證據 因為第一名子女是在前段婚姻所受胎 受前段婚姻婚生推定 並非你大哥的子女

101-03-25 22:46
回覆 綾 的發言內容:
我的哥哥跟女朋友在民國96年生下了孩子 當時本來要

不能辦認領嗎? 因為現在小孩從他前夫的姓 那如果只是要很單純的從母姓 要去哪邊更改?

 必須有血緣關係才能認領~

Ding 101-01-25 22:55

我是女生,今年19歲,現在是學生。
2010年11月底時,我和我男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因為我沒滿20歲,所以要監護人的簽名同意。
於是我擅自簽了我母親的名子 (監護人同意書 和 結婚證人 )
我知道我犯了偽造文書公訴罪!
事隔2個月,雖然我母親知道了當時的事,也沒有要告我,但我不想要這段婚姻了...

(我想離婚,可是男方不願意)
我老公婚前婚後的待遇差好多,我已經恐懼這段婚姻了!

我想知道如何可以解除這段婚姻關係!

想請問:
我可以請我媽媽(監護人)去地方法院申請撤銷這段婚姻嗎? 

還是我去自首~當時的證人簽名是偽造的,這樣法院會判決這段婚姻無效嗎?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1-29 23:23

 妳的情形很值得同情,建議能協議離婚還是最好的。

因為如對方不同意,妳可能要去訴請離婚,但是需有法定離婚事由,官司勝負還很難說。

另外如果妳主張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妳可能會有偽造文書刑責,且為非告訴乃論,一旦東窗事發,不是妳母親不想告就沒事,當然最後刑責可能不是很重(需視情節而定),如果妳選擇這條路,那我建議你去自首,但是民事上仍須透過訴訟(確認婚姻無效),才可能解決你的問題。

有點複雜,建議還是委請律師處理吧。

蚊子 101-01-19 13:35

請問一下1.丈夫與第三者在一起六個月內沒有提告,但是第三者懷孕在第三者小孩生下來後半年內提告是否依然通姦罪.還是只要超過六個月沒有提告就沒有用過了追溯期

2.丈夫外遇提告後.是否離婚的主控權在元配身上.如果丈夫想要離婚也不可以.即使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分居多少也無法離婚,一定要看元配是否離婚

3.傳簡訊給第三者內容有說到酒家女.做雞.生私生子等等一些言語,對方是否可以出毀謗,如果可以請問有期限嗎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通姦罪若配偶有縱容或宥恕者即不得提出告訴

2.若是因為配偶外遇外遇之配偶若以提起離婚訴訟則會被認定無理由

3.誹謗罪須先有意圖散布於罪若僅傳簡訊至對方手機可能就不構成此要件而不成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POOLTOVN 100-11-24 12:14

昨日,前往新北市戶政事務所民享辦事處。
幫剛出生的小孩報戶口.....
可是,戶政人員卻不讓我報戶口
他說的原因是,我跟我太太結婚未滿180天就產子。(我太太是外配,不是本國籍)
說是民法規定,要求我必須要提出我太太跟我結婚之前的單身證明,
證明他跟我結婚之前是未婚狀態。在這我很那悶...
那悶的是
1︰我跟我太太雙方都必須要有單身證明,才能結婚。(而且經過重重關卡認證)
   中華民國是不能重婚的

2︰我跟我太太在國外(越南)已經完成結婚手續,並且已經回到完成結婚登記
   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也寫得很清楚。

3︰所有辦結婚的資料附件都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那邊。
   (戶政系統無法連線過去嗎?不能打通電話確認嗎?)

4︰既然我跟我太太已經完成結婚那不就=證明我太太跟我結婚前是單身的?
   為何現在還要回頭跟我索取當時結婚的資料。那如是這樣那結婚不就=沒用?
   在戶政所,戶政員有拿出結婚證書來,我跟戶政員說有結婚證書在
   那你跟我要結婚之前的資料幹嘛?
   (戶政員跟我說是民法規定,我不是學法律,我也不懂)

5︰我老婆來台之前,必須要做體檢,而體檢當時已有懷孕,而我也知道我老婆懷孕

---------------------------------------------------------------------------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得知如下,查到了下面這條規章

七、各項戶籍登記案件作業準則
7-1出生登記
廿四、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
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之單身證明文件
辦理。【內政部93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9835號函】

都已經跟我結婚了如何在申請單身證明?
既然已經跟我結婚是事實,結婚證書也發了,不就足以證明跟我結婚之前是單身的?
不知道有大大有解決辦法嗎?

然到要我再飛一趟越南,去辦事處提取我當時的文件嗎,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7

社會上一般所稱的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而言。在這種生父主動要認領自己骨肉的情形,生父跟生母只要備齊戶政機關要求的資料,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像這種情形的認領,是不需要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的。

另外還有一種強制認領的情形,是指生父不願意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骨肉,但由於有事實足認他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此時,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的生父,就必須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才能夠強制生父認領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0

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一次為限。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 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8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請求書「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3份,1份由公證處存卷。 公證人公證法第80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10)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0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3份。(1份寄與對造人,1份存法院公證處,1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1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元。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1份,每份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認證費用500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DORIS 100-10-21 17:23
有位女姓友人,最近生小孩,但因為她與先生已分居半年,目前雙方也正在打離婚官司,如果她想將這名小孩戶口報在她自己娘家爸媽或朋友的戶籍裏,可以不經過這位先生的同意,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小孩戶口登記嗎?這對於離婚訴訟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你的朋友尚未離婚小孩應該還是共同監護,所以戶政事務所應該會要求共同監護人的簽名同意。 遷戶籍與離婚訴訟是否會勝訴應該沒有太大的關係。
DORIS 100-10-21 13:59
律師您好: 有位女姓友人,最近生小孩,但因為她與先生已分居半年,而且雙方也打算離婚,如果她想將這名小孩戶口報在她自己娘家爸媽或朋友的戶籍裏,可以不經過這位先生的同意,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小孩戶口登記嗎?需要出示哪些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辦理?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3:59
只要持小孩的出生證明、欲申報入籍處之戶口名簿、父或母的身分證、印章,並向戶政人員表明分居中,即可辦理戶籍登記。但須注意在小孩出生後三十日內辦理,以免受罰。
小琦 100-08-25 14:10

若是遺產分割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共五 人, 後來發現簽名都是代書一人之筆跡, 但五人印章皆被其中一繼承人拿去, 且附有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 ?戶房屋居然通過, 這樣是違法的嗎?

您好:

若五人之中

有人未授權辦理

則就有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民事

可向法院請求塗銷移轉登記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峰 100-08-17 20:46
你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是在公家機關~最近有個聘僱人員~申請婚假出國16天(軍方單位婚假是10天~加上例假日6天~當初說法是會去美國辦理~所以先放假後補證明文件~7月10日前後返國) 依勞基法規定是要放完婚假後~一個月內要補齊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我們這幾天跟他要資料~聘僱妹妹所提供的美國結婚資料~我們打電話戶政事務所詢問確定為無效~就是得去戶政所那邊辦理登記才算數 但是聘僱妹妹""疑似""拿不出來(也就是說他可能以為我們都很好唬弄~假結婚真出國) 請教各位律師~她的這種行為有違反法律嗎(如果說一直拿不出來的話)?第二點想請教律師他這樣的行為可以用詐欺罪來解釋嗎?(因為婚假出國~7月份薪水還是一樣有匯入他的戶頭~但是他卻拿不出證明)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也就是說,如果那位女生與其男友是在美國當地法規規定方式結婚,不因為沒有依照台灣的結婚形式規定而無效,仍會被視為有效。 戶政事務所的見解不見得是對的喔!
一斤 100-03-12 01:26

請問一下我跟男方已經離婚一年多了!!
當初他再離婚協議書上寫上願意每個月給小孩生活養育費五千元
不過到現在一塊兩毛五都沒看到!!
這樣我是不是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他接著再提告
還有!!我跟他離婚後她們就搬家了!!
新住址我不知道~有朋友告訴我可以去戶政事務所小孩的名義下去調住址
小孩是由我監護權是我目前兩歲多快三歲
存證信函要怎麼寫~可以請法扶ㄉ幫忙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存證信函只要將您所要表達之意思寫進去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7-10 10:5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