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最近兩月內發生了一件事情
我在做 某間 便利商店 大夜班人員時
突然來一群陌生人 毆打 還把我拉出去 要把我押走
我趕快跑 事後等人群散後 我回到便利商店
我怕他們又會再回來
留了兩張紙條 寫著..
店員有事離開不好意思
請去 (隔壁的)<---便利商店
然後人就離去回家休養
(因為我只有在便利商店大夜班實習三天
過不久就遇到這一種事情
遇到這種事情我根本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之後被拍照 PO上網引起了騷動)
那天之後我就沒做那間便利商店了
一個禮拜後 我怕便利商店總公司會告我
我就回去原本的便利商店詢問 是否有存證監視器
他們說 監視器隔五天就會刪除...所以沒有監視器了
那要怎麼辦....??? (而且那間店長 很沒有責任)
之後總公司先寄來一張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接著一個月後(近日)寄一張東西叫我到派出所領取
那張字條寫著 損害賠償
叫我11月1X日到法院調解聽 (非簡易庭) 進行調解
1. 他還寫著要我登報紙道歉
某四大報社 全國頭版 15X10 (我網路查一個要好幾萬)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而且它們說 我故意張貼那種紙條
(我當時只想著..如果客人在裡面要結帳 等很久
沒人幫他結帳 該怎麼辦 )
我們家根本付不起這種付款.
我該怎麼辦?
進行調解後 如果他們願意減輕 那就好了
如果他們叫我做出賠償 是我的監護人要幫我賠償嗎?
而且那間便利商店 我做了2X天 他只給我15天的薪水
只給我15天薪水不打緊 我每天從晚上11點 到早上九點
15天只有 九千七百多元.. 算一算一天才六百元 10個小時欸..
大夜班人員一小時一定會有90~100啊 一小時60-.-?
請知道的律師大大幫我解答 感謝..




小弟最近兩月內發生了一件事情
我在做 某間 便利商店 大夜班人員時
突然來一群陌生人 毆打 還把我拉出去 要把我押走
我趕快跑 事後等人群散後 我回到便利商店
我怕他們又會再回來
留了兩張紙條 寫著..
店員有事離開不好意思
請去 (隔壁的)<---便利商店
然後人就離去回家休養
(因為我只有在便利商店大夜班實習三天
過不久就遇到這一種事情
遇到這種事情我根本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之後被拍照 PO上網引起了騷動)
那天之後我就沒做那間便利商店了
一個禮拜後 我怕便利商店總公司會告我
我就回去原本的便利商店詢問 是否有存證監視器
他們說 監視器隔五天就會刪除...所以沒有監視器了
那要怎麼辦....??? (而且那間店長 很沒有責任)
之後總公司先寄來一張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接著一個月後(近日)寄一張東西叫我到派出所領取
那張字條寫著 損害賠償
叫我11月1X日到法院調解聽 (非簡易庭) 進行調解
1. 他還寫著要我登報紙道歉
某四大報社 全國頭版 15X10 (我網路查一個要8萬元)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而且它們說 我故意張貼那種紙條
(我當時只想著..如果客人在裡面要結帳 等很久
沒人幫他結帳 該怎麼辦 )
我們家根本付不起這種付款.
我該怎麼辦?
進行調解後 如果他們願意減輕 那就好了
如果不願意呢...我是否可將我當日過程說出來給他們知道
或者是否可提告便利商店
店員遭受陌生人毆打 視而不見
(店長 副店長 都知道此事)
我才16歲 如果去法院 需要父或母陪同嗎?
如果父或母都沒空 我是否可叫我國中某位老師陪同我去法院呢??
還是一定要 父或母 (監護人) 其中之一人去??
如果他們叫我做出賠償 是我的監護人要幫我賠償嗎?
而且那間便利商店 我做了2X天 他只給我15天的薪水
只給我15天薪水不打緊 我每天從晚上11點 到早上九點
15天只有 九千七百多元.. 算一算一天才六百元 10個小時欸..
大夜班人員一小時一定會有90~100啊 一小時60-.-?
請知道法律的大大幫我解答 我很著急 : (


他們在10年前巷底開設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有設一條道路,
那條路從我家 旁邊經過,在今年我們才發現他們所設的道路有一半是我們的,
另一半是 國有土地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使用人,
通知他們他們真的要使用這條道路, 請他們依價購買,
他們不要他們要用連署去徵耶這條道路,
這條路的產生 是因為我家後面有一條新開闢的道路,
他們為了方便自行開設這條道路 都沒告知我們,
雖然我是今年土地重新量測才發現的,我去市政府區公所 問過了,
這條道不是所謂的既有道路,是為私設道路,
他們真的連署成功的 話真的要讓他們無償使用嗎?
有上半段鄰居如果要用錢購買,他們可以不走這條路因為他們主要
不是從那裡出入,現在只有在那停車的人要使用那條路,
其實他們只是不想繞遠路 和將車子調頭從原來的出入口出去而以,
真的很煩想走又不想附錢購買
都沒想一想地主的地也是用錢買的,其實真的他們是真的要這條路走嗎?
那條路寬約兩米3長7米吧
要收回這土地我們也是被逼的,有幾戶鄰居在我們前面買了約0.3坪土地
跟我們要價16萬,本來我們想用他們在使用的道路交換,他說土地道路要讓他們
無償使用,那0.3坪土地要用16萬跟他購買我整氣炸了才會走到這要圍路這條路



大家好~~請問一下
我當初被朋友拉去做直銷 入會方式(繳500元入會費+辦兩支手機)
因為當時我未滿20歲不能辦手機 我朋友的上線就先用他的名子辦了那兩支手機
然後要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因乙方(我)需要申辦手機,但因未滿20,故由甲方(我朋友的上線)代為申辦,
於7月23號滿20歲過戶(之後因為寫錯日期塗改成8月29號,我生日是8/29,7/23是當天簽的日期) *塗改日期那邊沒有簽名+蓋章*
簽約人:我簽名+蓋手印
見證人:我朋友簽名+蓋手印
*這張切結書 文中日期有塗改(沒有簽名+蓋章),我當時未滿20歲簽的,加上我的監護人沒有簽名,也不知道我有簽這張切結書*
可是後來我反悔了,我提出說要退會,他不幫我
我手機跟卡都沒有拿,手機的名子也不是我的,
只有在當初未滿20歲時繳了500+前兩個月的申辦費
現在滿20了,請問這張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嘛??
我朋友的上線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他有把其中一隻電信的sim卡給我 但是我交還給拉我進去的朋友的家人了
另外一張電信的sim卡跟手機都沒有給我

我的父親在今年3月過世,
當時有收到國稅局寄的遺產清冊,
由第一繼承人(即母親)向銀行申請繼承,銀行並表示會在明年收到該筆金額。
而後經家人討論,認為父親並無其他遺產,故當時並未申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目前本金加上利息約為15萬多,
法務人員表示願意為我們和銀行協商還款金額,可談至3~5萬元,但我們必須要在3日內儘速入款,但依目前家中經濟狀況,根本無力償還該筆帳款,
向當地法院的律師諮詢,其建議我們回覆該銀行一存證信函,表示我們在父親生前並未知曉該筆債務的存在,也沒有從父親那裡繼承任何遺產,故而無法處理該筆債務…等語。
請問,現在再做拋棄(或限定)繼承還來得及嗎?
若我們依照律師的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回覆銀行可以嗎,日後銀行會採取什麼樣的動作?會不會反而激怒銀行促使他們提告,而後就是請律師上法院,反而花費更多費用?(現在連幾萬元都還不出,更何況是可能發生的律師費用,對我們而言根本是天價…)
由於債務明顯多於母親所繼承的財產,若不理會銀行的通知讓他們直接扣掉所繼承的財產可以嗎?會不會對其他順位繼承人有影響(如扣薪水之類的)?銀行是否只能針對母親所繼承的那4千多元進行強制執行?
心中實在不安,希望您能回覆我的迷惑,感謝您!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的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的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銀行說要來把車子拖回去拍賣
可以這樣做嗎?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的貸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銀行說要來把車子拖回去拍賣
可以這樣做嗎?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我的爸爸9/28過世.昨天去了國稅局跟聯徵中心查詢資產跟負債
名下有2輛車子.有一筆十多年前向中興銀行的貸款近50萬未清償
二輛車子部分.今年牌照稅跟燃料稅都未繳.其中一輛還有二萬多塊貸款未清
這樣看來是負債大於資產的
1.我們如果決定拋棄繼承.是不是需要寄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可是我阿嬤已經九十多歲了.她還是依樣要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再發存證信函給她的其他兒子女兒嗎(我的姑姑˙伯父)?
我沒有他們地址.是要一個個詢問嗎?
或是我們全體繼承人可以在同一張拋棄繼承申請書上簽名?
2.另外˙如果我媽媽跟我們三個孩子不作任何動作
是不是就是媽媽接受法定繼承(限定繼承)?
那他可以不理會車子的剩餘貸款跟未繳的稅金嗎?
因為其中一台車子也很舊了.是否可以直接請人來拖走(報廢)
銀行說要來把車子拖回去拍賣
可以這樣做嗎?
到底要怎麼做比較省事簡單.請給建議

您好,故事內容為下
星期二10/4在路上有兩人(女生)向我問路,我說了不知道,但是他們就是表現得很親切,說自己從哪裡來,問我是不是這裡學生,因為我也不趕時間,於是也是跟他們小聊了一下,突然他們問到我的臉皮膚,A就很嚴肅的臉說,你的臉怎麼這麼紅?過敏嗎? B就說"你幹嘛這樣講人家啦"﹐A又說你怎麼不去好好看皮膚,又說這附近就有阿,很厲害的老師耶,你不知道嗎? B又說"唉呦,人家又不一定要看,你幹嘛管那麼多啦",我說告訴我路,我自己去看就好,結果他們回說老師只看熟客,剛好今天星期二免費諮詢,問我想不想把皮膚照顧好,我也是想要漂亮的皮膚,想說免費諮詢就去看看算是住宅,他們用來做成美容室,一進去很多人,但是很多人都坐在那裏(現在回想起來,好像是故意讓裡面很多人,他們應該都是自己人),當然也是有人在排隊做臉,一進去A、B就一直說老師有多厲害,說老師人有多好,簡直把老師神化了,老師說什麼,就要我跟老師說謝謝。
然後輪到我,我躺著給老師看臉,她說了我皮膚狀況,問我願不願意搭配她們的療程治療,A一直在旁邊慫恿我,又說老師很厲害,我說好,我在填資料卡上寫著"待業中",問我大概預算多少,我說一萬以下,他說一萬的療程太慢,後來搭配產品加上療程總共要20193元整,我驚嚇了一下,老師說可以分兩期繳,於是我說我沒帶錢,結果櫃檯的美容師要A帶我去超商領錢,我也傻傻地去領,我付完錢後(新台幣10193元整),他們把產品拿出來,總共6、7罐,要我親自拆開加上在單子上面簽名,表示拆封就不能退貨了,我也簽了,但是他們沒有把產品完整給我,用了幾個小罐子裝進去一些,讓我帶回家,還說先不要洩漏給任何人知道,開了一張收據,上面有統編,但是我去查都查不到有這家公司或是營業所,又上網查產品,發現這產品很多人砸下重金,很多人都是事後才發現不對勁,覺得收費價錢不合理,又很多地方都以同樣手法帶人去試驗產品,都是兩三人一組,以親切感降低你的防禦心,現在我後悔了,隔天我就打去說我要退費,我先打給A說我要退費,他要我自己打去名片上的電話問,美容師卻說老師不在這兩天美容院也休息,要我星期六再過去。
請問
1. A、B這樣算有罪嗎?有法律責任嗎?後來我朋友幫我打電話給A,他一副很不耐煩,說他只是把東西介紹給我使用而已,但是A也一直慫恿我、還把產品誇大、把老師神化了,沒有時間讓我思考,沒有問我願不願意付錢,直接帶我去領錢,讓我相信,但擦了之後臉部有時會癢癢的。
2. 我還在商品7天鑑賞期間內,我可以完全的拿到退費嗎?因為我查了一下,消保法第19條好像是可以的?也有人跟我遇到一樣的產品詐騙,後來也有拿到退費。
3. 他們的統編為45845270,但是我卻查不到他們任何資料。算逃漏稅嗎?
4. 我現在上網申訴了,還要寄存證信函嗎?申訴有保障"7天鑑賞期"嗎?



今天接到一通很莫名其妙的電話
說我的部落格有一篇毀謗他們公司的文章
然後打來的那個人自稱她是該公司的法律顧問(?)
事情經過是:
大約半年前我去某家公司面試然後通過,隔天去試做一天
覺得很不滿意跟原本期待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所以只做一天就走了
然後我把面試經過還有在他們公司上班一天情形打在網誌上
我在網誌上大概內容是寫說:
該公司規矩很多很愛扣錢之類
開會時那個主任人又很兇
還有一些是抱怨的工作內容
我部落格打的全文根本沒半句辱罵性的字眼只是單純性的抱怨文
然後最後在感嘆好工作+好老闆真是可遇而不可求等等.....
而且都已經過了半年了
我實在搞不懂他們在想什麼
今天就突然說什麼他們總部老闆看到這篇文章很震怒
並揚言要對我寄出存證信函並要到法院告我
我真的覺得很可笑
既沒罵你而且我只是在部落格抒發自己情緒並出自己不適合這工作而已
我不懂他在氣什麼還說什麼他們今天針對我這篇文章開會一整天= =
唉....
不過我已把部落格該篇文章刪了
想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打那篇網誌有觸犯到哪條法律嗎??
接下來應該要怎麼做呢??
謝謝!!

在去年二月的時候,我們一群大學生向房東租屋,並預繳了2個月的押金,基本上房東不太管事,繳付房租時由二房東代收,再轉給房東,但我們已於今年的二月底搬出,房東將押金給了二房東,基於還有一個月的水電費未繳之因素,二房東要求每人留下2500的金額以支付二月份的水電瓦斯費,但當我們四月去要回剩下的押金時,他卻說他認為我們在住宿時會帶同學回去住(當時開會決議每帶同學回家一次就要投10元到存錢罐裡當水電費,即使同學沒在租屋處洗澡也是),後來他開存錢罐時發現裡面只有7百多元,他覺得只投10元太少,要求我們其他人再多付一千多元,當同學問說「那為什麼是一千多元?」時,他就說因為他有做紀錄= = ,實際上我們住在那裡的時候已經受了不少氣(比如二房東明明是情侶同住,卻說因為他們共用一間房間,所以電費*1.5而非*2,事實上共用的也只有電燈罷了,當我問說可是他們不只有電燈共用時,他說他們兩台電腦其中一台是筆電,瓦數少,沒耗那麼多電,再來就要跟我們算瓦數了,基於未來還有好幾個月要相處,我們就忍了)
其實一千多元攤下來,一個人也不過幾百元,但就是很不爽他們這樣得寸進尺,就連下一任房客看房子時,他們那些惡形惡狀,我們也都忍住沒跟來看房子的人說,現在這樣實在令人難以忍受,哪有人在幾個月後才覺得投的錢少要加錢的!?
當我把這個情況跟家人說時,他們建議我可以試試看存證信函,所以我想問各位專業的律師,這件事我們該怎麼處理?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p.s.我們是真的很不爽所以除非萬不得已 不想就這樣讓他們又佔了一次便宜

我目前是在牙醫診所擔任助理,因為前幾個星期前診所的醫生胰臟癌住院(診所只有一位醫師),在星期一(18號)醫師的老婆說因為目前算是緊急的時刻,所以上班時數由原本的8.5小時縮短成6.5小時,而薪資部分由原本的月薪制改成時薪$130,而原本有的全勤獎金因為老闆娘說我們工時變少,所以取消。
有助理反映這樣算時薪對我們不公平,因為醫生住院是他的私人事情,不能要求我們更改薪資算法,但是老闆娘說緊急時刻大家就互相幫忙一下,想請問若我們未立即表示反對會影響適用法條的效力嗎?這樣是否可以用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17條,不經預告離職以及向診所要求遣散費?
還有我們打算寄存證信函,但是不知道該如何寫,請問存證信函的寫法是如何呢?存證信函的寄送時間有多久?還有是否可以聯名寄一封就好?還是要助理各人寄一封?

事實經過:
我在去年五月底加入加州健身房的會員
當時談的合約是每月月底從帳戶裡扣款(NT1299)
簽一年約 滿一年後若不再續要去辦理
然後 大約在10月還是11月的時候
我發現戶頭的錢就再也沒被扣掉了
當時因為工作上比較忙 也沒時間再去運動
所以就把這件事暫時擱置
結果滿一年了 她們六月多時打來
說如果我要解約 要去把欠款繳清(一萬多元)
我接到電話後就到世界健身房去詢問
為什麼她們自己的問題卻要我來負責?
當時的小職員無法解決我的問題
跟我說隔兩天(禮拜一)會請公司的人打電話給我
結果一等就是快要一個月 都沒人打來
今天今天才接到自稱法務(帳務)部門的人的電話
說要我7/25之前去把欠款繳清
我下班後立刻就過去詢問
職員只說是銀行不讓他們扣款
然後又說什麼是當初從加州變世界 所以銀行怎樣怎樣
最後告訴我說
要不就是解約 然後把欠款還清
要不就是拖下去 然後帳越積越多
問題:
這種健身房我是不可能再續約了
要解約的話 我一定得支付這筆金額嗎?
是她們自己不扣款 現在卻又來說是我欠款
我實在是無法接受
-------
回家的時候跟大樓管理員聊到這件事 管理員說他以前也遇過一樣的情況
就是不扣款 卻又在一年後要求你把"欠款"繳清
當時他自己有開公司 就請他的法律顧問去跟健身房談
結果就是一毛錢也不必付
-------
煩請各位專家幫忙~謝謝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積灰塵,所以將它賣出,而我就下標購買,買回後灌入電腦也沒有問題。
直到今年5月新買一台電腦,再次灌入並上網登記序號授權時,出現此序號已使用多次,我就寫email給X軟體廠商詢問狀況,之後就收到A設計公司來信告知,此序號他們於2008年就已經跟某科技公司購買,要我停止使用以免觸法犯了贓物罪,並要我將軟體寄回給他們,而X軟體廠商也來信告知,這應該是A設計公司的離職員工將公司軟體(光碟+序號)賣出,X軟體廠商要先停止這個序號的使用權。於是我先停止使用序號,但光碟先不寄還。
之後A設計公司來電告知他們會請律師處理,並寫存證信函給Y賣方,要我提出Y賣方及購買的相關資料協助他們,他們也會站在我的立場,替我向Y賣方要回金額,叫我先不要報警。
後來又收到A設計公司說他們已經報警,希望我準備好資料,之後警方應該會找我協助調查、作筆錄。想請問: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3.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謝謝

回覆 panny 的發言內容: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 ... (恕刪)
你好:
依照你的問題,謹回答如下: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
不會,因為贓物罪是故意犯,白話的說就是你要知道這光碟是贓物才會構成。從你敘述的事實來看,你應該是不知情,所以不會成立。
2.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
如果這光碟真的是離職員工偷出來的,本來在被偷走的兩年內,A設計公司都可以無償向你要回光碟。但是本案的事實是你從網路拍賣買來的,我想應該符合民法第950條的規定,也就是說A設計公司必須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才可以跟你要回光碟。綜上所述,如果A設計公司真的跟你要光碟,除非他們不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你因此可以拒絕外,是一定要還的。
3.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
很遺憾,你並沒有光碟的使用權。因為現在仍在前面所提到的兩年內,而且A設計公司也請求你返還光碟了,因此依照民法第949條第2項規定,自A設計公司向你請求返還時起,A設計公司的所有權就自他們被偷時起回復。既然,你沒有所有權,當然就沒有使用權,連使用權都沒有,怎麼可能啟用序號呢!
4.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如我之前所說的,A設計公司要向你要回光碟,要把你買光碟的錢給你才行。不過縱使他們沒給,你又人很古意的把光碟還他們,還是不會影響你求償,因為你要向賣家求償的原因是這是贓物,所以你這件案子我看無論如何都得傳A設計公司的人來當證人,好來證明這是贓物。
這是可以的。
6.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理論上你是可以不去啦,但是不知道警方現在對你抱持的態度是什麼,如果把你當成潛在的犯罪嫌疑人,你又不去,恐怕他們會來拘提,所以很抱歉,為了不要橫生枝節,一定要到場說明,而且車資一定要自己付。不過你可以先聯絡傳你去作筆錄的警察,請他幫忙一次就把要問的問完,因為交通對你很不方便。
以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先向消保會申訴,以進行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有關土地買賣糾紛業經高等法院成立和解,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
協商期間賣方堅決執意須依期條件給付價金無商量餘地,致協商迄無結果,顯違背和解意旨.
協商期間賣方曾向法院聲請拆屋還地,但因和解附帶條件未完成,經法院駁回.
現賣方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法院和解與確定判決不是有同一效力,此情形法官能判決和解無效或撤銷 嗎?
二、協商期間我均如期前往協議商定付款條件未曾拒絕協商,且主動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有存證信函等物可資證明,況且賣方亦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至我名下,這樣言詞辯論時法官會強制依土地買賣慣例判決我須依慣例給付價金買賣或僅能勸雙方和解.
三、本案應無訴訟利益存在,買賣價金已定妥,只是付款方式尚在協商,兩造未達成共識而已,如此我可能有違反哪些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案既已進入訴訟程序,即應盡力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存證信函只要將您所要表達之意思寫進去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請問若友人因無法向銀行貸款(貸款額度已滿),請我幫他買屋貸款,
買屋、簽約手續皆兩人一同前往辦理(所有權人是我的名字),但所
有權狀一開始就在他手中。該屋目前由友人正出租中,租金亦是他
在收取。
當時兩人有書面約定,內容僅有如下兩點:
1.「佣金3000*52坪=156000(佣金部分支付我名下其他房屋貸款利息
部分至156000償還為止)。」
2.「我收取佣金,應配合房屋作業(如印鑑證明等)。」
但因對方長期遲繳貸款,銀行屢次來電催繳,以及該屋管理委員會曾
寄來管理費催繳之存證信函,我擔心日後信用有瑕疵,
去電請對方辦理過戶,並給予當初約定之佣金,對方願意辦理過戶,
但辯稱房屋要賣出去才有上述約定之佣金,今無買賣自然毋庸給我佣金。
請問 :
1.我要如何才能取得我應得的佣金?
2.對方接下來若不繳貸款,我有何保全信用及名下其他財產之方式?
(例如可否買賣他的房屋用來償還貸款?)
3.我是否需要先作一些法律上的動作?(例如:發存證信函,若發存證信函又該寫些什麼?)
4.我尚有其他債務,名下財產皆有遭假扣押之可能,請問我是否需告知對方此事?
(告知是口頭告知就好還是亦需寄送存證信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應訂明契約,以免後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同一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即再假扣押之必要,可以爭執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去年,我哥娶了一個大陸新娘,大嫂於今年年中來台,並在台灣補辦婚禮,相處約一個月後,大嫂希望能夠掌控我哥的所有的薪水,並且不能接受公公的責罵(請大 嫂幫忙做家事,動作慢,被念),在一次和公公的爭吵後,負氣離家。其中,一直都在和她溝通,她也曾回到家裡,但因為無法得到想要的東西,又自己偷偷跑掉, 甚至還到警察局去告公公恐赫,然後躲到嫁到台北的姊姊家中。在這一、兩個月當中,大嫂和大哥及公公在MSN上頭有聯絡,也曾吵架,如今,大嫂要將吵架的內 容中,公公說的一些重話當作證據去告他恐赫,如要撤銷告訴,就要拿錢出來。
請問
1請問她提告後,我們多久會收到通知?需不需要先請律師?
2就MSN上的內容,可以當作恐赫的證據嗎?(內容大概是說,如果她這樣鬧下去,連她回大陸的機票錢都不幫她出,也不管她回不回得去之類的話,她說這樣她會害怕…還是會看上下文來判斷?)
3她說她手上有我哥的身份證影本,自己要去辦加簽,這是行得通的嗎?
4她說婚宴上客人送的金飾是她的,要告婆婆侵佔,這成立嗎?
5面對她這樣三不五時要提告,我們是否該反被動為主動呢?還是不理她?(先前她怎麼勸都不回家時,也曾寄出存證信函,但她收了第一封,第二封就不收了)
6這幾個月她對我們造成的精神折磨,我可不可以索賠啊?
很感謝您抽空看完並回答我們的問題,因為真的被她鬧得很累了。


我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在台北市莊敬路,另一間是台北市長安西路,當初把這兩間房子租給一對夫妻當二房東,合約的簽約人
莊敬路是簽先生:王金來,長安西路是簽太太林季儒(現改名成林莉珺),現又因王金來已中風,所以所有事務都是由林莉珺再處理,現二房東又因莊敬路房屋漏水 房屋租不出去為介口故意拖欠房租,甚至故意拿客票來支付,但履次退票,目前租金及管理費高達一佰萬,但我有去看,房子被隔成七間,只有一間是空屋,我們也 有發存證信函要終止合 約,但二房東不但不理不采還繼續帶人去看房子,我打電話去要錢,他回我說,他沒錢而且83年就信用破產,也都脫產了,就連房客知道我跟林莉珺(二房東)有 糾紛,都要退租,但他也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房客,還叫我們要告就去告,就算告成了也是只能告個植物人王金來,告不了他
請問 1.王金來已中風,但代理人是林莉珺,難邊我真的告不了林莉珺嗎
: 2.林莉珺是用王金來的名義跟房客簽約但要求房客把所有房租都匯入子女的名下,(包含他跟房客所收的房租及押金,有匯款記錄),那請問我可以告他詐欺嗎,因為他根本就是故意.


我遇到惡鄰,二樓的熱水管破裂,所以我家楊台和廚房都在漏水,他又把他家的浴缸自己拆除沒做好防水,所以我家的天花板因漏水而油漆剝落面積越來越大,(都 拍照存證)溝通多次對方都不處理,國宅的委員會也無能為力,叫我們自己去告對方,我們寄掛號存證信函對方拒收所以又退回,請求區公所調解對方也不到場,所 以區公所給一張調解不成立的證明,要我們去地院寫狀子告對方,但是地院的聯合服務中心人員又很沒耐心告訴我要去請律師主張權益,也不肯教我們怎麼寫狀子就 把我們打發了,
我真的很生氣,難道我們不能自己寫狀子,我們只要求對方把他自己的家修復好,不要再漏水到我們家這樣真的很難嗎,要求公道 就要付出代價嗎,我們住國宅安份守己,從沒和律師打過交道,也沒有那個錢可以花,好心人可以告訴我能不能自己寫狀子告對方,有沒有可以參考的範例呢,幫幫 忙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保險人得否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請求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日前與他人發生車禍,對方車體受有損害,經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後,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權,請求損害賠償,請問有那些事情是要注意的(註一)?
【解析】
按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為保險法第53條定有 明文,是被保險人(註二)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註三)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除「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 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外,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四)。但仍須注意下列5點。
一、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仍有代位請求權。
二、 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 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註五)。
三、按保險制度,旨在 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 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註六)。
四、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註七)。
五、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仍及於國家賠償(註八);且此項保險人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註九)。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車禍賠償問題 。
註二:此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參照)。
註三:此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保險法第2條參照)。
註 四:最高法院91年03月15日91年度台上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按被保險人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被保險人利昌公司所有之貨物廢鐵一千公噸為 其承保船舶,被上訴人於本件船舶碰撞發生後,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金額,並受讓其損害賠償求償,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同意代位聲明書、理賠傳真函及支 票影本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又被上訴人前以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賠付,上訴人業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接獲該存證信函,有其提出之存證信函乙 紙及掛號郵件回執二件可稽,依該存證信函所示,被上訴人定期五日催告上訴人給付,則於被上訴人所定期限屆滿時,即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上訴人即負遲延 責任。從而,被上訴人本於保險代位、債權讓與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三百五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元及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65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68年01月17日台上 字第42號判例、最高法院92年01月29日92年度台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在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關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 問題,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參照。故於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範圍內,要保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逾此範圍,要保人 則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76年07月16日台上字第1493號判例、最高法院96年04月13日96年度台上字第767 號民事判決:「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本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抗 辯:第一產險公司為系爭貨物之商業火災保險人,已於事故發生後理賠被上訴人一百六十六萬九千二百四十八元,並取得代位求償權,另案向伊請求且已和解,被上 訴人於此賠償金額之請求範圍內已受償而無損害,不得為訟爭請求,提出第一產險公司民事聲請狀影本為憑等情,而保險人第一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被上訴人 後,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準此而言,倘被上訴人因第一產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上訴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第一產險公司即非 不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請求權。乃原審見未及此,徒以被上訴人係依倉庫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並非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為請求,故與被上訴人是否自第一產險公司取得保險金無涉為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 92年度台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而保險之目的,除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移轉其財產損失之風險外,亦可減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引起各種請求賠償程序 之不便或風險,但並非被保險人受有保險給付,其造成損害之人即可免責,而將所有保險事故之損失一概由保險人承擔,亦即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已經給付賠 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於保險人賠償金額範圍內,依法當然讓與保險人,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以尋求最終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俾符合保險之經濟性及社會性。再按民法上之代位權,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不問私權或公權(如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均得為之, 而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實為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之規定,除禁止扣押或讓與之權利外,均非不得為讓與標的。況國家賠償,並非本於公權力或 行政權之作用所為之給付,乃係人民向國家請求填補損害之權利,除前述專屬被害人人格權之慰撫金請求權外,非不得讓與。又國家賠償制度乃以保障人民權益為主 要目的,國家如有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發生,於賠償人民所受損害後,並非不得向公務員或其他應負責之人求償,如不能求償或無從求償,固應由國家資源承擔因公 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造成被害人損害之結果,但此種承擔乃國家遂行政策之目的所必要之負擔,不因被害人是否投保而有所不同,否則同一國家賠償責任 事故之發生,卻因被害人有否投保而使國家異其責任,寧非事理之平,亦無法達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且若保險人不能代位被保險人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國家因受害 人之購買保險而免其賠償責任,使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人免責,與損害賠償基本原理不合,設仍須由受害人親自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又生受害人可能因此受有雙重利 益或返還保險金於保險人之情形,亦與保險契約填補損害、節省被保險人之煩費目的相背。是以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不得代位請求國家賠償,實不足採取。」參照。
註 九:最高法院87年07月09 日87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末查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此項保險人代位權之成立,以保險人就其應負保險責任之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 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相同為要件。原審以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因上訴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直接產生,而係間接受讓自訴外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認上訴人不得行使保險人代位權,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