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在2/26號,下午,我以:賣保險,送肉體
這樣有一點噱頭的暱稱在UT男同志聊天室試圖做陌生開發取的新的
在3/9號中午,我接獲雲林婦幼警察隊的電話,要求我過去做訊問筆錄,我當時不疑有他,便前往了,我並不知道我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替我做筆錄的員警也一再地強調,認罪,不要強辯,"乖一點",還可能獲得緩起訴的從輕發落。而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員警幾乎都是給我是非題,並沒有給我補充說明的空間餘地,我也被當時替我做? ?錄的兩位員警嚇到了,甚至沒有看過筆錄內容就按指紋簽名,後來回家一查,原來警察這樣的行為一開始就不合法,僅以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只是我一但到了,就變成他們合法了。我很害怕,我覺得我被釣魚了,感覺兩位員警就是想要獲得辦案業績,我想請問署長,現在還有所謂的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承辦獎懲嗎?為何兩位員警給我的感覺就是一直叫我不要多做解釋,認罪就對了?但我並不認為自己有罪,第一,我真的沒有對價交換行為發生,第二,暱稱的解讀非常主觀,而兩位員警一直拼命導向:我就是要以肉體引誘客戶發生性交易從而獲得我想要的保險業績,但我真的沒有!!!!只是想單純的靠著噱頭取得新客源!!!
我很害怕,很害怕變成文字獄,變成白色恐怖
更害怕承受不白之冤屈,還請部長能夠幫幫我 這是我向警政署長發的求助信函 給這裡廣大律師們參考 也請各位給我個意見


一、是暱稱的關係導致的嗎?
二、要看你具體的[ 不知道] 是不知道什麼。
三、有很多人是不知道這個要罰…
四、我查一個有罪的判決給你參考吧:
五、這個判決的主文:
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六、所有是有機會易科罰金或是緩刑的,你不用太擔心。
七、如果你想爭取無罪的話可以先查一下一些無罪的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 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96號判決:「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以媒體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係以行為人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為成立要件。其立法之旨,在避免大眾傳播媒體散布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以保護社會資訊及社會風氣淳樸。故本規定之『暗示』,依其文義自指非以明示方式而得此性交易之訊息,意即凡一般稍具社會經驗者依此廣告內容,足以引發性交易之聯想皆屬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理由書:「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在藉依法取締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從根本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故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惟檢察官以行為人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對之起訴所舉證之事實,行為人如抗辯爭執其不真實,並證明其所傳布之訊息,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若你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例如有效限制未成年人進入之聊天室),就不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反之,就算未進行性交易行為,還是會構成本罪。 犯本罪通常都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若無前科紀錄,可以向檢察官、法官求情從輕處理。 具體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判6年10個月
想請問6年10個月進去大概是要關多久才可以報假釋(初犯)
一定要關到一半才可以嗎?
那如果是士院的 那會去女所還是女監?
補充...
還有友曾收押過8個月多 那這是算在刑期裡還是算在後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羈押期間可扣抵刑期,需服刑滿一半,方可聲請第一次假釋,但通常不會通過,待服刑滿三分之二,比較有機會通過,可於服刑期間,爭取表現機會,如擔任義工服務隊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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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電話被別人亂留在色情網站,結果收到警察通知書,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說要去彰化縣解譯,
1.我住桃園,一定要去彰化嗎?不能移至桃園嗎?
2.沒去查IP位址,就依別人亂留的電話,認定是我留的,我打電話去警局問,說要一、二個星期IP位址才可能出來
請問請如何?


請問將對方不雅照私底下透過通訊軟體傳給兩個人,一個人只有一張照片沒露臉,一個人約5~10張其中含有露臉的不雅照,這樣有觸犯散布不雅照的罪嗎?
照片是對方自拍的,但對方目前未成年16~18歲,警察說這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面的散布不雅照,是公訴罪。
目前不雅照片已經全數刪除,想跟對方談和解,但對方目前是等待司法進度,完全不想談,因為警察也還沒找我做筆錄,因為這件事,搞到自己心情超低落,因為對方完全不想談,現在也不知道怎麼辦,想請問目前我可以做的有哪些?


律師您好,我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
同時是一名男同性戀。
我在前天的時候被警察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帶回去警局作筆錄,
當時是兩名便衣警察,車子也是一般的車子但是上面有裝攝影機,
我想請問那個車子上面的攝影機會被拿去做為證據還是只要我沒有提出警察在車上對我使用暴力就不會用到它?
因為從被逮捕到上車到做完筆錄離開,
這整個過程我都異常冷靜,他們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所以警察一直說我在演戲之類的,也說我的反應不像是沒有前科的人(本人的確沒有前科)
然後他們一直說在車上問我問題只是在聊天
叫我不要想避重就輕的去回答他們的問題
然後他們開始要我解釋我在網路聊天室被他們抓到時的暱稱是什麼意思
還有要求我解釋男同志間的各種術語或是名詞
但是當我解釋的時候他們會一直插話
告訴我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那個意思或是不要講文言文、不要避重就輕,
或是:你說的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啦
或是:所以你說的跟我說得差不多對不對
之類的
因為怎麼解釋他們都會打斷我 ,所以我後來就乾脆直接說對,都是那些意思
但因為我那時候網路暱稱是:0弟缺錢可HI(19)。
警察叫我解釋到最後的結果是:
0:被幹,同意對方將生殖器插入自己的肛門從事性行為者。
弟:需要被照顧的那方(X)→警察認為弟等同於0號的意思(這點我後來想想警察會一直要糾正我是因為我的年紀才20(當時他們以為我19歲),如果就我的認知來說弟弟是需要被照顧的,那麼我會去找尋的對象一年紀一定不會比我小,也就是等同於我不會答應未成年的人與我從事性交易,這樣我不就沒犯法了?!)
缺錢:我沒錢。
可:可以。
HI:哈囉。(X):這邊就是我特別在意的地方,因為當時我跟警察說我的HI就是哈囉的意思,他糾正我,他要我說這就是拉K,我跟他說我不知道,為什麼HI會等於拉K阿?他說叫我不要裝傻了,GAY的術語就是這樣我不可能不知道
後來爭執很久我就跟他說我的HI的意思是對方出錢我可以隨便他,甚至是讓對方下藥(春藥)之類的,他就說下什麼藥?就說拉K就好了啊!
這邊我必須承認,當下對於這句話我的確是想避重就輕,我知道HI這個術語真正的意思,但是我堅持跟警察說是哈囉的意思。
但是警察在後來閒聊的過程還是一直想我講出HI等於拉K,我就直接告訴他們
我真的不知道HI跟拉K有什麼關係啦,但是我用過安非他命[WU1] 。
他們叫我不要隨便講出來他們沒問我這個
它們也從頭到尾都強調說他們是想要幫助我,所以我從頭到尾都很配合他們
連後來要蓋章確定筆錄內容那些我都直接蓋下去 ,沒有確認內容,
因為當時我真的覺得他們是要幫我。
但我現在想想有點害怕,因為如果攝影機被交給檢察官,或是他們有在筆錄裡面寫說我吸食過安非他命,這樣我的罪是不是會更超過,
我需要解答的問題是:
一、如果到時候檢察官真的有問我這些事的話
我可以提出因為在第二次自白(筆錄)時沒有說到自己曾經吸食過安所以拒絕檢察官用攝錄機的第一次自白當作證據嗎?
還是說我只能認罪?
二、再來我想請問做完筆錄之後接下來的流程有哪些?
還有到時開庭是只有我跟檢察官兩個人嗎?
還是會有其他的人在呢?
還是說警察是直接從IP監看我所以換了也沒用?
我怕警察以後會監視我的帳號,因為我帳號裡有些朋友也是做不正當的事,我很怕會牽連到他們..
會覺得警察監看我的網路是因為
我其實一直有解離性人格疾患,也就是MPD多重人格障礙的困擾,所以2月~3月期間我都一直在網路上尋找相關文獻,而且我的身邊沒有幾個人知道這件事,
但是那天在車上警察一下就說出我是不是有多重人格、我現在是用哪個人格在跟他對談,
雖然他說他是用猜的,但是我覺得太巧..
而且他們也第一次就猜中我讀什麼科系…
四、警察說到時候會有東西寄過來要我去開庭,我想請問他大概是幾天內會寄到?
因為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
五、警察說我的刑責應該不會太重,但是因為我家蠻有錢的所以也不會輕到哪去,
六、我犯的法律會因為是男同志的關係就判的比較重嗎?
但是他們好像真的對我蠻好的..
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或是律師幫忙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之犯罪為於網路上散布性交易之訊息,至於您有無施用毒品,會視您驗尿之報告而定(若您有作驗尿的話),故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地檢署開偵查庭,目前您應趁您記憶清楚之際,將警詢筆錄之問題及答案均加以記錄,以利和律師討論於地檢署應如何應對檢察官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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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老公因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而被判刑2個月得以易科罰金,可是小孩出生剛滿2個月,而且我們的經濟是他在負擔的,罰金的錢繳不出來,被關了我就沒錢養小孩,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嗎?我老公有別條前科這樣還有辦法嗎?還是有其他辦法呢?



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大大你好 你的行為高度有觸法的疑慮
而且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
你恐怕太過樂觀 建議要謹慎處理才是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分享以前的經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婦幼組檢察官,
以前佛教信仰很濃厚,對於這類的被告,我緩起訴的條件都是一年內心經壹仟遍,
我的想法是早中晚各一遍,戒除淫欲之心,後來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人完成,
執行科的學姐覺得我這個諭知條件很好笑,有的被告後來就亂寫,想要矇混,
記者也問主任說為什麼這個檢察官都叫人寫心經,
以後就直接諭知社會勞動了。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又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有點類似認罪協商的感覺
以上僅供參考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三項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我因為威脅未成年少女自拍裸照
一審 依 強制罪 判六個月
二審 被檢察官上訴 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 判兩年八個月 (以 製造猥褻行為之圖畫 來定我罪)
看新聞有查到跟我非常類似的案例 都是判強制罪
為什麼我是被依兒少法判決
而且對方少女是自拍 非被我拍攝
我想找專門處理兒少法的律師委任幫我上訴最高法院
請問有兒少法專長的律師可以幫我嗎?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兒少法第27條第4項之規定可知,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因您稱係少女之自拍,或可爭執係未成年人所自拍而非被拍攝。惟實際之情況還是需要藉由閱覽卷宗始可確定,故建議您趕快於上訴期間內委請律師為您撰寫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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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警察局檢舉對方有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若對方不斷寄簡訊騷擾您,亦可對其依刑法第304條規定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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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事實:本人經由網路認識一個徵求男友的女生(剛滿16),該女生聲稱急需幫助,本人出於好心之下,無條件給予女方數千金錢,零食及優遊卡
以助其解決沒錢吃飯,生活的困境
及後女方說對本人存有好感,並且提出如果本人幫女方繳付數期房租,便願意與本人成為男女朋友,因本人久未戀愛,故答應其要求
及後本人出於一時之色心,向女方提出要有性行為後,才幫助女方繳付房租,女方亦答應本人要求,
後來本人認知到這是件錯誤的事情後,多次婉拒女方,但女方卻多次苦苦相求不放,本人鑑於想與女方成為男女朋友,也不想看到女方因欠租而流離失所,故答應了
當本人與女方發生性行為後,亦應諾幫助女方繳清房租,女方要求成為男女朋友
主觀面:本人當初是出於好心無條件幫助女方,後來是女方需要男朋友和繳付房租,一時起色心才附加條件,
之後也覺得是否做錯,多次拒絕,但不敵女方之相求,但本人之原意只是想成為男女朋友,並且有履行男朋友之責任(細心照顧,助女方找工作等等)
問題:假設有一天女方(滿16卻未滿18)心生反悔,對本人提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之告訴
1.因非現行犯,性交易之證據為何?(留有上述之事實網路對話,但性行為後並無確實證明曾有性交易之言詞)
2.如受警方之筆錄,應如何應對?坦誠自白,又或者堅決主張只是男女朋友之互助關係?
3.因本人是在台讀書之僑生,又可主張什麼權利,假設真被判決此刑責,又是否有緩刑之空間或以罰款抵銷刑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確實以男女朋友交往所發生之關係,當無構成該條之適用,所以應保留您們交往之證據,以免將來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再九月初的時候在網路看到了一篇 他在UT聊天室 被大陸人說要援交 然後說怕警察抓所以用遊戲點數交易 然後被騙了3千的遊戲點數
我當下想說要去騙騙大陸人 所以我去了UT 名子打了 包癢找我 我想說 因該會有人主動密吧!!
後來真的有人密我了 我就回她了 要包養嘛!! 交換即時通 她就回我 一個月多少 我就回她 一萬五
我想說 包養一個女生一萬五 因該不可能有人會說好 除非 大陸人又想騙錢了 我就繼續的跟他聊下去 她說 要做什麼是阿 我回他 吃飯阿 做愛!! 想說 鬧這玩 我真的不知道 我已經犯法了
全部都在即時通 聊的
當下她 約我出去 我就直接跟她說 我有事 不行 因為我也不敢去
我現在收到了通知書說我犯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後續有沒有因此發生性交易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本件您既然已經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今天收到一則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通知書
案由為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我承認我之前在一個援交網站上面 有張貼 援交等字樣 但是 那是純屬好奇 卻不知道會這麼嚴重 因為我是第一次收到這樣的通知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得知後是真的很後悔 只是單純好奇心 卻變成犯罪...因為也不知道有這條罪 .不然也不可能這樣輕易嘗試..現在是說9月24要到他指定的警局 似乎是要做偵查 ..現在很擔心不知道會變成怎樣 也沒有頭緒 只好請知道的人幫忙... 不知道現在是處於被起訴的狀態還是...? 可能也觸犯了那29條 很嚴重.. 麻煩大家了..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有沒有發生性關係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如果您有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您好:
我今年24歲,為了增加論壇分數及等級看更多的東西,所以發了一些圖片(3篇共60張),
內容有關未成年的裸露圖片,我並沒有試圖販賣或有性交易字眼或實際行動等其他作為,
也沒有前科,今天做完筆錄,員警跟我說我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8條'
可能會被緩起訴等等,我想請問我是否會被關?或罰錢?
整個審案流程,到判決出來,大約需要多久的時間?
因目前找到研發替代役,10月入伍,一個月後進公司服役,請問這樣我會丟工作嗎?
或因軍人身分要上軍事法庭?
因為我是單親家庭,與媽媽相依為命,媽媽身體很不好(兩種癌症),我很怕她受到打擊,
有辦法將傷害減到最低嗎?
或著我是否可以拜託檢察官用電話通知我上法庭,不要以掛號信的方式,我怕我媽看到...
拜託各位法界先進幫我想想辦法了,感謝.


就您所述事實,係散布散布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基本上若您沒有前科且配合檢察官調查、坦承犯行者,應該有很大的機會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順利的話或許可以開一次偵查庭後即結案,在送達處所部分,若有其他人可以幫您代收的話,您可以前往地檢署查明分案的案號股別,進行送達處所變更程序。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就您所述事實,係散布散布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基本上若您沒有前科且配合檢察官調查、坦承犯行者,應該有很大的機會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順利的話或許可以開一次偵查庭後即結案,在送達處所部分,若有其他人可以幫您代收的話,您可以前往地檢署查明分案的案號股別,進行送達處所變更程序。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在一個規定年滿18歲以上才能註冊的論壇上推薦了一個援交妹的訊息。這個論壇必須註冊成為會員登入後,且購買網站點數才能用手中的會員點數兌換我推薦的訊息。
有一天,這個援交妹被抓了。雖然她矢口否認,但是和她援交的男性全盤拖出,告知是在論壇看到的訊息。且因為是我張貼的訊息,所以介紹人是我。而警方和檢察官依據美眉手機內的對話記錄認定我和她(張貼前有與她討論)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目前雖然還沒通知我,但是美眉說警方和檢察官有扣住她的手機,將我們之間的對話記錄和我的聯絡方式都留存了,找上我應該是遲早的事情。
請問我可以主張傳佈的訊息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兒童少年作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的隔絕措施,使訊息的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的人,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規範範圍內嘛?




因我跟老婆吵架後在網路上op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的文字結果應該被鴿子看到後就被釣上了後來就收到警察局分局的通知書了 因我是用身份證產生器去註冊一個即時通,那個即時通就是當初與警察交涉的,非我本人自己的,後來我用自己的手機有顯示號碼所以他們才察到我並寄通知書請我去分局報到應該是要作筆錄的樣子,請教一下我該如何去應對呢

回覆 andy640911 的發言內容:
因我跟老婆吵架後在網路上op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的文字結果應該被鴿子看到後就被釣上了 ... (恕刪)
請教一下林律師我誠實以對那會被判刑嗎






我目前已滿20歲
因為一時糊塗 不懂法律
所以不小心散撥了~未成年的色情影片~放在無名上被網友檢舉!
我已經給警察局做完筆錄了!
問題1. 請問檢方那裡約多久會有公文下來給我?
問題2. 這第28條刑罰~判最輕的話是會怎麼裁決呢?
問題3. 這第28條刑罰~判重的畫會怎樣裁決呢?
問題4. 我會被判決坐牢三年嗎?
問題5. 我會被罰錢嗎?
問題6. 我家境不好!若要罰錢也沒錢可以罰~請問該怎辦呢?一定會罰錢嗎?
問題7. 假如過幾天檢方那裡有公文下來~要我去法院的話~我該如何辯解才能取得檢方的諒解呢?
問題8. 請問我7月9日去警察局做完筆錄了~檢方那裡最快多久有公文下來?
問題9. 檢方那裡一定會發公文下來嗎?會有可能不被起訴嗎? 問題10. 我是去年10月被檢舉,今年7月9日才被警察抓去問話筆錄,請問我有可能被檢方起訴嗎?
好焦慮~誰懂這方面知識的請盡快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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