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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那 105-04-25 11:01

已經有公司申請某種陳列架的專利

因為我公司也設計了一款類似但構造不同的陳列架

聽說對方對我們的陳列架有意見只是尚未收到任何通知

因為我公司做的陳列架已經生產給客戶

怕客戶使用後會衍生其他問題

所以想問問如果請律師們解釋對方專利內容後提供我該如何應對的話

是不是需要諮詢費用或是費用多少

新型專利證號M365117

我的聯絡email:640valerie222@gmail.com

以上,麻煩了

謝謝^^

一、競爭對手會耳語是正常的。

二、關於專利部分有其特殊性,有一些事務所是專辦專利案件,你可以找這樣的律師討論一下。

三、律師來說有的律師不收諮詢費用,但會努力的把案件接進來。我的作法是我會收諮詢費用,查詢判決後,據以將所有的風險告知當事人,然後讓當事人去選擇他想走的路,我不希望當事人接受到過於樂觀的訊息後續面對事實的時候難以接受。

四、你願意在網路上問是一件好事,可以的話自己可以研究並了解多一點是好的。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在自己不了解的事上。

五、我的專長是查判決,不論遇到什麼案件,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我會儘可能的查判決之後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而言您所詢問之事項仍需請律師協助查詢,所以仍會收取諮詢費用,建議公司可聘請法律顧問,相關問題可以研究後再作出決策,以免因小失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恩那 105-04-25 13:27

謝謝楊律師及謝律師撥空回答

對於陳列架的結構性我們確定跟對方是不同的

只是因為不懂那些咬文嚼字的敘述怕會有部分落入對方專利範圍內而產生問題

想請問如果對方準備好資料要對我們提告的話

提告程序期間已經賣出去的產品會因為這程序而不能使用或買賣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5 13:46

對方需先申請技術報告才會提出訴求。若產品有部分落入專利請求項範圍,專利權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在爭議期間若繼續販賣則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侵權,可提高賠償額至三倍,且若對方聲請假處分也可阻止侵權產品繼續販賣。

李恩那 105-04-25 14:1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需先申請技術報告才會提出訴求。若產品有部分落入專利請求項範圍,專利權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並請 ... (恕刪)

請問沈律師

如果已經賣出的陳列架在爭議期間客戶可以使用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若本件有構成侵權,則對方所針對的對象為 貴司,致於已構買者除非是明知,否則尚不構成侵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恩那 105-04-25 14:3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若本件有構成侵權,則對方所針對的對象為 貴 ... (恕刪)

請問謝律師

就是說我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先前已經購入的陳列架繼續陳列使用是不成問題的

對吧!

謝謝^^

首先,由你所提出的專利檢索資料,可以了解對方的專利屬於新型專利

由於專利主管機關對於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並不審查專利的內容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專利法規規定,任何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接獲申請,會針對系爭之新型專利進行前案檢索以判定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除了前開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外,你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利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前案檢索,以自行判斷該新型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如果經比對前案後,認定該新型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可以委託律師發函,將相關的證據並列於函後,告知對方該新型專利不具有可專利性,以促使該專利權人放棄後續的爭訟意識。

最後,如果該新型專利具有進步性及新穎性,還可以委請專業人員進行專利侵權鑑定,判斷你的產品是否符合專利侵權的全要件原則或有均等論之適用。如果沒有構成侵權,可委由律師發函將親權比對的表格附於函中,讓對造知道自己係有備而來,避免對造提起侵權訴訟

以上,您如有需要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的,可以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Barret 105-02-04 09:19
我先前在A公司任職時研發許多專利,這些專利經高層指示交給B工程公司施做給A公司,未經任何專利授權程序,幾年後因緣際會下,我轉到B公司任職,發現B利用這些專利賺了A公司上億元,B是以新型技術為由,向A收取高達兩倍的利潤,而非成本的2-3成,專利法第7、8條對這案子來說似乎都不適用,但我是發明人,應該享有部份利潤的,或許這兩家公司高層的洗錢手法,但這部份我無法舉證,但他們從這專利上賺取相當不合理的利潤是事實,難道我就無法可追了嗎?

 您好,

一、首先,您在進入A公司時,有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有關專利歸屬的?應該會有,但是希望沒有,若有,要看契約是否針對專利歸屬有所規範,若專利發明出來規範是屬於A公司的話,那是A公司跟B公司間的糾紛,並非你可以主張的。但若並未約定,也就是您就是發明人,那這個官司訴訟金額就可觀了,若能舉證您就是發明人,將可對B公司求償

二、因為什麼文件都沒看到,建議還是來電諮詢,我們有專業智慧財產律師(業界少見),可以跟您討論。

Barret 105-02-02 07:58

新型專利申請技術報告後,其內容顯示不具新穎性,當進行侵權訴訟時,是否會被對方具以當作失效認定而勝訴,如此以來此新型專利我還需要繳年費繼續維護下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02 08:53

您好!

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新型專利權人進行侵權警告時必先具有技術報告,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本身並不是行政處分,即使新型專利被其技術報告被評價為不具新穎性,仍不會影響該新型專利的權利存續,權利人若想維持專利,仍有繼續繳年費的必要。再者,一旦進入侵訴訟被告勢必提出新型專利無效抗辯,被法院認定該新型專利無效確定後,就沒有再繳年費的實益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如前述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並非定案。一旦被告依技術報告抗辯新型專利無效,法院並非直接援用技術報告,而是會進行實質審查認定新型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其結果有可能是專利有效,也有可能是專利無效,專利效力應以法院的確定判決所認定者為準。

 

Barret 105-02-02 09:0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新型專利權人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針對被告的無效抗辨,如果以技術報告所認定的不具新穎性,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專利呢?否則官司都白打了

 

麻煩您了

新型技術報告中認定專利不具有新穎性,雖不會讓專利直接失效,但是專利權人應該自己審視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確認是否申請專利範圍已經喪失新穎性,以及申請專利範圍還有沒有更正的機會。

如果經過自行審視(或委請專家判斷)後,新型專利確實沒有新穎性,但是說明書的內容中有提到距有新穎性的技術特徵,且係可以據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使得更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者,應該先提起更正申請。

反之,如果審視後發現沒有新穎性且即使更正後也無實質可專利性的,接下來任何維護或訴訟的發動都可能是浪費金錢的行為,如沒有其他商業利益,應該思考是否放棄該新型專利

以上,專利除了訴訟外還是有一些商業行銷上的好處,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上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大雨 104-06-22 11:10

律師

本人在民國100年自行創業,100年9月取得智慧財產局的新型專利證書,101年底商品正式上市,102年取得技術報告,近期經銷商反映市面上已有仿冒品削價競爭,造成零售商很大的反彈,除了產品的外觀有90%以上的相似度,連產品上的貼紙也幾乎一樣,因為本項產品有做出口外銷,現在貿易商與國外客戶也都在關心我們怎麼處理這件事。

請教律師,要怎樣才能嚇阻這種仿冒行為,給台灣的產業創新有所保障,謝謝!

實務上針對專利侵權的反制方式,通常都是先委託專門從事智財侵權證人員先行蒐證,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這兩種訴訟,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有取得專利證書,則您應先蒐集侵權之事證,以利將來提告之主張,相關之蒐證事項,本所亦有合作之商標專利事務所可以為全方位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連您配合的貿易商與國外客戶都在留意您這邊後續的舉動, 不好好處理, 不但會影響您的利潤, 更糟的是後續客戶的信賴度

2.此案需要先收集侵權證據, 侵權商品, 求償對象
3.如謝大律師與黃大律師所言, 再提告前的證據是很重要的, 而且在於專利權的求償價值有些會因為時間增加而遞減, 也包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像這種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新型專利標的為產品的結構、構造,是否侵權應該先取得疑似侵權物品,然後與你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全要件的比對,以便確認是否有侵權

此外,目前專利法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沒有刑事犯罪的處罰規定。

此外,如僅由產品外觀相似,沒有對於構造委由專業人士進行侵權鑑定或沒有起訴就發律師函給對造或下游廠商,你可能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的違反,而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不可不慎。

回到專利本身,雖然你有取得新型技術報告,在提起訴訟之前,你應該委由專利工程師或專利律師進行前案檢索,先確認專利本身不會因為先前技術而導致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而被認定無效。

上述說明僅為概略性說明,最後需要採取的手段,還是要先審閱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侵權物等之後才能夠做出初步的判斷。

如您對於專利侵害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陳小輪 102-05-31 23:40
    關於新北市十大伴手禮第一名的猴硐貓型鳳梨酥鬧雙包的事件裡面,兩店家因此對簿公堂,請 問依照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以及商標註冊相關法律中,哪些權利是需要去申請的,才不會 使對方侵占自己的權利呢? http://tw.news.yahoo.com/%e9%83%bd%e8%b3%a3%e8%b2%93%e5%9e%8b%e9%b3%b3%e6%a2%a8%e9%85%a5-%e7%8c%b4%e7%a1%902%e5%ae%b6%e5%ba%97%e7%88%ad-%e6%ad%a3%e7%89%8c-063729087.html

   因為我的問題其實就是想要自己做東西出來賣,但是不知道那些項目是需要委託事務所幫忙,

所以列舉了這一個案例,幾乎跟我所面臨的問題幾乎一模一樣了。所以我再假設深一點的問題案

例中兩店家暫時分別命名為  甲方(猴硐貓王)  乙方(猴硐貓寶貝)兩店家是不是分別需要為自己的

店名去註冊商標?而至於所謂的貓形狀鳳梨酥,是不是由先申請通過專利權的取得生產資格?就我

了解,專利權是不是分為發明、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貓形狀鳳梨酥因為製作方法及配方幾乎

等同其他鳳梨酥,所以沒有辦法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可以申請新型或是新式樣專利嗎?問題是,假

設我本來是貓頭的形狀,而後來別人使用整隻貓的形狀,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還有如果我

是做貓型鳳梨酥,假設有人做貓型綠豆糕,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假設都沒有?那申請專利

什麼意義?

smallque 101-10-04 10:06

前幾天到專利代辦所去詢問一下申請專利的一些問題
其中他有特別提到
辦理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樣式專利 都會有申請的一段所謂空窗期
也就是提出申請到智產局他們處理,審核以至辦妥的這段時間 
 發明專利約3年、新型專利約1年、新樣式專利6~8個月
如果我現在智產局提出申請時,雖然尚無有一樣的專利
但也有可能是別人早一步提出申請,只是尚未審核
也就是說,如果這樣也許在我的專利申請成功前
同樣的專利也有可能會有人申請合格

我想請問這所謂的"空窗時間",是真的有這東西嗎?!
抑或是剛好可成為代辦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的一個弊點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6 16:1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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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先生 100-11-26 21:04

專利法第七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已經有找過相關文章,有人說這裡指的"適當之報酬"是指獎金或薪資這樣的說法是有所根據的嗎?或是有先前的相關判例 因為薪資明細裡並沒有任何一項是"專利獎金"還望有經驗的大大給後進一點建議,thx

補充:因為目前朋友有遇到此一情況,前提是我朋友的工資並不是很高,應徵進來後工資多少都寫的很清楚,而進來後卻額外為公司發明了許多專利,但獎金的事卻一直沒下文(公司沒有任何的專利獎勵制度),每個月的薪資條上也沒有任何一條是專勵獎金的項目

所以想替朋友問一下法律上的專家,雖然沒有硬性的規定說每申請一個專利要給多少獎金,但我覺的拿其他公司的專利獎勵制度當作參考應該可以吧???光是少少的薪資就讓我朋友申請的專利給公司拿去製造、販賣、銷售未免也太欺負人了吧!

吳磺慶 (無慮) 100-11-27 03:22

報酬適不適當,可能要從很多因素來參考,包括:

受僱人的職務內容是否是專職研發,從而薪資的屬性就會有差異。 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可以反應發明的價值。 由於發明的價值並不一定立即顯現,故嗣後才發現發明能在市場上獲致很大的獲利,此時所謂適當的報酬就會變成浮動的概念。

以上僅僅是參考的因素,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容易評估,還牽涉到事前的申請成本、額外廣告效益等,故報酬適不適當,往往還需要對專利價值做鑑定。但要注意的是,其實專利一經申請並獲證,往往僅是花費大量成本的開始,並不一定是獲利的保證,所以光是取得專利證書,其實並不容易去計算報酬的合理性。

洪先生 100-12-03 21:05

報酬適不適當,可能要從很多因素來參考,包括:

受僱人的職務內容是否是專職研發,從而薪資的屬性就會有差異。

答︰是專職研發,但是就算是專職研發,一般大公司也都有額外的鼓勵申請專利的制度,但我朋友目前服務的小公司就沒如此的制度,就變相地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的意思其實也不是想勒索公司,而是想要到"額外"合理的報酬而已。

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可以反應發明的價值。

答︰多少才算是有反應發明的價值?我想這很難介定以及定義,如果說兩個月年終是基本,最後領了五個月年終除以專利申請件數,那申請這些專利的價值也太沒價值了吧!因為是職務上的發明,我朋友也同意專利是屬於公司的,但是因為公司沒相關獎勵制度而變相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覺的不太合理,目前他也有打算要離職並和這間公司上勞委會"調解",最壞的情況就是打"民事官司",所以才會上來向律師請益。

由於發明的價值並不一定立即顯現,故嗣後才發現發明能在市場上獲致很大的獲利,此時所謂適當的報酬就會變成浮動的概念。 以上僅僅是參考的因素,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容易評估,還牽涉到事前的申請成本、額外廣告效益等,故報酬適不適當,往往還需要對專利價值做鑑定。但要注意的是,其實專利一經申請並獲證,往往僅是花費大量成本的開始,並不一定是獲利的保證,所以光是取得專利證書,其實並不容易去計算報酬的合理性。

答︰一塊餅就這麼大,有N家廠商都在搶食同一塊,我朋友所開發的產品是可以讓他的公司在多家公司的競爭中搶到其中一塊的,也就是說相應的專利是非常有商業價值的(都是客戶有需求的產品)

洪先生 100-12-03 21:35

接續上篇最後一段...

我朋友開發出來的產品不敢說是多偉大的發明,但起碼足以撐起目前服務的那家小公司明年的額業額,我實在是看我朋友為了那間公司花費這麼多的時間以及腦力開發這些產品並且申請這麼多專利以有效保護開發出來的產品,每個月只領這麼一點的工資,實在是不合理,於是決定上來問一下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若我朋友離職後在勞委會和公司"調解"未果,那後續的民事官司打起來,我朋友可以得到"額外的合理報酬"的機率大嗎?

因為沒打過民事官司,沒啥概念,有什麼要注意的?打這種官司請律師費用約多少?有必要請代書寫訴狀嗎?官司打起來約秏時多久?...

洪先生 100-12-03 21:45

補充︰

附上網路上找到的前案

http://www.lcs.com.tw/tw/articledetails1.asp?Linkid=6&mid=70&id=337

我朋友並不是想和文中的人一樣共享公司的獲利,而僅想得到工資之外"額外"且合理的報酬而已

故鄉 100-04-25 18:55

【行政法法律問題】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公司的專利被他公司舉發後,遭受 到智慧財產局的撤銷,我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訴願,智慧財產局有些程序沒有讓我公司走完,如果此次訴願未果,我公司可以訴願的程序有瑕疵提起行政訴訟嗎? 還是行政訴訟有規定必須是行政處分的實體瑕疵才得以請求呢?我的問題在於訴願被駁回或訴願敗訴後,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呢?有哪些限制呢?專利法第 73條第1項第2款所稱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在此,行政救濟包含訴願嗎(註一)?
【解析】
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 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二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 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一 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 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分別為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73條定有明文,是有「違反專 利法第12條第1項、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31條或第49條第4項規定者」、「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發明 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等3項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之;又發明 專利權經撤銷後,有「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者」、「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等2項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換言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所為專利權之撤銷,係為行政處分,其相對人自得於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註三),並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四)。
至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本文認為訴願法第90條:「訴 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規定「不服訴願決定」,即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訴願決定之相對人,自得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況訴願決定亦為行政處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 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訴願決定,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2月1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專利被舉發撤銷後的訴願。
註 二:其中所謂「行政救濟」,乃指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未規定者,適用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後段參照)提起行政訴訟而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5月10日95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 部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經訴字第095061656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95年11月09日94年度訴字第3754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 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經訴字第09406136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決如下:…」等參照。
註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參照。
註四:訴願法第9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3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