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爭對手會耳語是正常的。
二、關於專利部分有其特殊性,有一些事務所是專辦專利案件,你可以找這樣的律師討論一下。
三、律師來說有的律師不收諮詢費用,但會努力的把案件接進來。我的作法是我會收諮詢費用,查詢判決後,據以將所有的風險告知當事人,然後讓當事人去選擇他想走的路,我不希望當事人接受到過於樂觀的訊息後續面對事實的時候難以接受。
四、你願意在網路上問是一件好事,可以的話自己可以研究並了解多一點是好的。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在自己不了解的事上。
五、我的專長是查判決,不論遇到什麼案件,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我會儘可能的查判決之後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首先,由你所提出的專利檢索資料,可以了解對方的專利屬於新型專利。
由於專利主管機關對於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並不審查專利的內容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專利法規規定,任何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接獲申請,會針對系爭之新型專利進行前案檢索以判定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除了前開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外,你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利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前案檢索,以自行判斷該新型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如果經比對前案後,認定該新型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可以委託律師發函,將相關的證據並列於函後,告知對方該新型專利不具有可專利性,以促使該專利權人放棄後續的爭訟意識。
最後,如果該新型專利具有進步性及新穎性,還可以委請專業人員進行專利的侵權鑑定,判斷你的產品是否符合專利侵權的全要件原則或有均等論之適用。如果沒有構成侵權,可委由律師發函將親權比對的表格附於函中,讓對造知道自己係有備而來,避免對造提起侵權訴訟。
以上,您如有需要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的,可以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
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新型專利權人進行侵權警告時必先具有技術報告,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本身並不是行政處分,即使新型專利被其技術報告被評價為不具新穎性,仍不會影響該新型專利的權利存續,權利人若想維持專利,仍有繼續繳年費的必要。再者,一旦進入侵權訴訟,被告勢必提出新型專利無效抗辯,被法院認定該新型專利無效確定後,就沒有再繳年費的實益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如前述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並非定案。一旦被告依技術報告抗辯新型專利無效,法院並非直接援用技術報告,而是會進行實質審查認定新型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其結果有可能是專利有效,也有可能是專利無效,專利效力應以法院的確定判決所認定者為準。
新型技術報告中認定專利不具有新穎性,雖不會讓專利直接失效,但是專利權人應該自己審視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確認是否申請專利範圍已經喪失新穎性,以及申請專利範圍還有沒有更正的機會。
如果經過自行審視(或委請專家判斷)後,新型專利確實沒有新穎性,但是說明書的內容中有提到距有新穎性的技術特徵,且係可以據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使得更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者,應該先提起更正申請。
反之,如果審視後發現沒有新穎性且即使更正後也無實質可專利性的,接下來任何維護或訴訟的發動都可能是浪費金錢的行為,如沒有其他商業利益,應該思考是否放棄該新型專利。
以上,專利除了訴訟外還是有一些商業行銷上的好處,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上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新型的專利標的為產品的結構、構造,是否侵權應該先取得疑似侵權物品,然後與你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全要件的比對,以便確認是否有侵權。
此外,目前專利法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沒有刑事犯罪的處罰規定。
此外,如僅由產品外觀相似,沒有對於構造委由專業人士進行侵權鑑定或沒有起訴就發律師函給對造或下游廠商,你可能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的違反,而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不可不慎。
回到專利本身,雖然你有取得新型技術報告,在提起訴訟之前,你應該委由專利工程師或專利律師進行前案檢索,先確認專利本身不會因為先前技術而導致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而被認定無效。
因為我的問題其實就是想要自己做東西出來賣,但是不知道那些項目是需要委託事務所幫忙,
所以列舉了這一個案例,幾乎跟我所面臨的問題幾乎一模一樣了。所以我再假設深一點的問題案
例中兩店家暫時分別命名為 甲方(猴硐貓王) 乙方(猴硐貓寶貝)兩店家是不是分別需要為自己的
店名去註冊商標?而至於所謂的貓形狀鳳梨酥,是不是由先申請通過專利權的取得生產資格?就我
了解,專利權是不是分為發明、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貓形狀鳳梨酥因為製作方法及配方幾乎
等同其他鳳梨酥,所以沒有辦法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可以申請新型或是新式樣專利嗎?問題是,假
設我本來是貓頭的形狀,而後來別人使用整隻貓的形狀,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還有如果我
是做貓型鳳梨酥,假設有人做貓型綠豆糕,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假設都沒有?那申請專利有
什麼意義?
專利法第七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已經有找過相關文章,有人說這裡指的"適當之報酬"是指獎金或薪資這樣的說法是有所根據的嗎?或是有先前的相關判例 因為薪資明細裡並沒有任何一項是"專利獎金"還望有經驗的大大給後進一點建議,thx
補充:因為目前朋友有遇到此一情況,前提是我朋友的工資並不是很高,應徵進來後工資多少都寫的很清楚,而進來後卻額外為公司發明了許多專利,但獎金的事卻一直沒下文(公司沒有任何的專利獎勵制度),每個月的薪資條上也沒有任何一條是專勵獎金的項目
所以想替朋友問一下法律上的專家,雖然沒有硬性的規定說每申請一個專利要給多少獎金,但我覺的拿其他公司的專利獎勵制度當作參考應該可以吧???光是少少的薪資就讓我朋友申請的專利給公司拿去製造、販賣、銷售未免也太欺負人了吧!
報酬適不適當,可能要從很多因素來參考,包括:
受僱人的職務內容是否是專職研發,從而薪資的屬性就會有差異。答︰是專職研發,但是就算是專職研發,一般大公司也都有額外的鼓勵申請專利的制度,但我朋友目前服務的小公司就沒如此的制度,就變相地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的意思其實也不是想勒索公司,而是想要到"額外"合理的報酬而已。
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可以反應發明的價值。答︰多少才算是有反應發明的價值?我想這很難介定以及定義,如果說兩個月年終是基本,最後領了五個月年終除以專利申請件數,那申請這些專利的價值也太沒價值了吧!因為是職務上的發明,我朋友也同意專利是屬於公司的,但是因為公司沒相關獎勵制度而變相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覺的不太合理,目前他也有打算要離職並和這間公司上勞委會"調解",最壞的情況就是打"民事官司",所以才會上來向律師請益。
由於發明的價值並不一定立即顯現,故嗣後才發現發明能在市場上獲致很大的獲利,此時所謂適當的報酬就會變成浮動的概念。 以上僅僅是參考的因素,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容易評估,還牽涉到事前的申請成本、額外廣告效益等,故報酬適不適當,往往還需要對專利價值做鑑定。但要注意的是,其實專利一經申請並獲證,往往僅是花費大量成本的開始,並不一定是獲利的保證,所以光是取得專利證書,其實並不容易去計算報酬的合理性。答︰一塊餅就這麼大,有N家廠商都在搶食同一塊,我朋友所開發的產品是可以讓他的公司在多家公司的競爭中搶到其中一塊的,也就是說相應的專利是非常有商業價值的(都是客戶有需求的產品)
【行政法法律問題】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公司的專利被他公司舉發後,遭受 到智慧財產局的撤銷,我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訴願,智慧財產局有些程序沒有讓我公司走完,如果此次訴願未果,我公司可以訴願的程序有瑕疵提起行政訴訟嗎? 還是行政訴訟有規定必須是行政處分的實體瑕疵才得以請求呢?我的問題在於訴願被駁回或訴願敗訴後,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呢?有哪些限制呢?專利法第 73條第1項第2款所稱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在此,行政救濟包含訴願嗎(註一)?
【解析】
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 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二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 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一 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 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分別為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73條定有明文,是有「違反專 利法第12條第1項、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31條或第49條第4項規定者」、「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發明 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等3項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之;又發明 專利權經撤銷後,有「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者」、「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等2項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換言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所為專利權之撤銷,係為行政處分,其相對人自得於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註三),並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四)。
至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本文認為訴願法第90條:「訴 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規定「不服訴願決定」,即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訴願決定之相對人,自得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況訴願決定亦為行政處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 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訴願決定,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2月1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專利被舉發撤銷後的訴願。
註 二:其中所謂「行政救濟」,乃指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未規定者,適用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後段參照)提起行政訴訟而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5月10日95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 部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經訴字第095061656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95年11月09日94年度訴字第3754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 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經訴字第09406136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決如下:…」等參照。
註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參照。
註四:訴願法第9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31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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