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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之謎漾 105-07-11 16:08
您好!我弟於今年3月18日在住家巷口跟人相撞。我弟(無照)!發生事情當下於早上雙方皆是上班途中!於巷子十字路口相遇當時彼此都先停下!但因彼此都認為要相讓又同時起步!造成碰撞!對方受傷!當時對方也口頭告知並非我們的錯!但事後至警局筆錄卻推是我方造成的!我們經第ㄧ次協調對方卻要我們支付醫療及相關賠償30萬!讓我覺得太誇張!且依初步研判表警方也說明依現場跡證尚難客觀分析研判。難道我方要照單全收嗎

你好:

  1. 可以將初判表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2. 若你們確實有過失導致對方受傷,刑事上對方可已在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3. 請求之金額若係醫療費、修車費、薪資損害等要有單據證明,精神慰撫金部分會依照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去判斷。
  4. 若對方對於車禍也有過失,可依與有過失規定,請求減免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