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ndy 105-06-15 17:22
你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Ⅰ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Ⅱ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騷擾定義相當廣泛,不管是言語或行為導致你主觀上認為受到冒犯都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若有性騷擾之情形,可以向雇主反應,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賠償。若雇主置之不理,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會依法課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