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8月離婚 與前夫協議共同監護 共同撫養(學雜費 課後保母費 醫療費都是各半支出)
未成年子女領有北市育兒津貼補助個月2500 直到滿5足歲(於明年2月份為止)
未成年子女當初協議與男方同住 去年8月離婚後同住到今年2月份
前夫索討補助費用2015年9月~2016年2月1250*6=7500 一半我覺得合理
但前夫還要求分居後應當全額交付給他 請問這合理嗎?他認為小孩和她同住所以他這樣要求
2016年3月~2016年7月2500*5=125002016年7月以後補助按月給付到小孩滿五足歲
協議書上約定每周我一天半的探視時間 , 現在對我說我未盡到對小孩的義務就不能享有權益?
我該怎麼做???我幫小孩保儲蓄險, 醫療險沒有向她收一半的支出 , 他說是我個人要保的 , 無關他的事...
該給小孩的支出 , 我都會給 ,只是他要求是不是不合理 我只求公平, 不是他說了就算
若我想重新要求小孩與我同住 我該怎麼做 爭取全部的監護權 機率大嗎 我和前夫無法溝通 他想法太偏激 他的個性也讓他的家人遠離
原本說他爸媽 他姐要幫忙照顧小孩 現在完全沒聯絡由他自己一個人帶小孩
現在他要對我提告....我接下來該怎麼做......真的很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