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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路路 105-06-24 07:20

我在象神颱風那天因為家裡淹水,被迫去住別人家,一個六口去借住別人家,家父在當天就被打,我們無法保護他,凌晨被送到醫院治療,隔很多天發生了,我被強暴,那個強暴我的人是我媽媽在外的男人,我有去驗傷,也打了官司也勝訴了,爸媽也離婚了,過了很多年家父也過世,現在的我是單親媽媽,我申請補助無法很多,審核只是三類的低收入戶,我又因為癲癇無法有穩定工作可以做,想在在審核,但未過,想和母親斷絕關係不知道行嗎

阿恩 105-05-27 11:20

你好我99年當兵時沒辦法辦理易付卡叫我哥哥辦!然後我哥哥在2016/5/24收到警察局通知書上面案由涉嫌詐欺然後我哥哥連絡那位巡查佐跟他說可以明天過去嗎他說可以然後他跟我爸爸過去做筆錄因為是我在拿的我哥回來後就跟我在一起過去做筆錄問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那些然後開始做筆錄錄影 他問我在2016年3/8號有沒有打給那位被騙的人我說沒有 然後問那張易付卡是不是你使用我說是 然後問我那張易付卡什麼時候沒使用我說大概7月份 然後問為什麼沒使用我說因為有辦新的門號然後再問那張易付卡在哪我說丟在垃圾桶了然後問什麼時候丟的我說大概11-12月 為什麼要丟掉我說以為停用了就丟掉了 然後就問他有沒有誘導或者強暴等行為詢問我 我說沒有後來筆錄做完了他說會送地檢署叫我等傳票 然後過一天我跟哥哥去門市問他跟我哥哥說在2015/11/5號就已經停用了 怎麼可能2016/3/8號還能打出去 然後說要調通話記錄門市的說要檢警才能調 請問這樣是要怎麼處理

你好:

告訴人指訴遭受詐欺,報案後,警方依手機門號申登資料找上你們,若門號確實於104.11.5停用,只要跟電信公司申請停用紀錄,再陳報給員警或檢察官,即可釐清你們並非詐騙集團之成員,亦無幫助詐欺之行為。 若門號並未停用,而係你販售給他人使用,可能會被認定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屆時檢察官會依法起訴,起訴後告訴人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你們是否係被害人或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幫助犯,要依具體之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阿恩 105-05-27 16: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告訴人指訴遭受詐欺,報案後,警 ... (恕刪)

你好 

今天中午有跑一趟直營門市問確定在104.11.5已經停用拆機然後他說無法申請停用記錄要檢警才行申請調閱記錄被害人是3/8號報案的我的手機也沒在撥打都是儲值上網 只能上網不能撥打

joealex 105-04-07 21:50
判決書內容看不懂 :

某xx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又犯強暴侮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算一算有270日怎最後變成120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數罪併罰的情形,法官會再另訂一個執行刑,將來只要執行執行刑的部分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3:12

拘役有期徒刑應分別看,拘役總共150日,數罪併罰只需合併執行120天,但還有四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未易科罰金,仍需另外執行。

105-01-13 15:15
當時男方33歲、女方滿17歲,雙方的家長是堂姐弟,雙方當事人知道彼此是表兄妹卻仍然執意在一起,苦勸無用。後來男方在小女生尚滿18歲時未經女方家長同意帶離家,當時女方家長有到警局備案,之後過了四年左右,前一陣子開了偵查庭,偵查完後檢察官要雙方先討論是否能和解,兩星期後再開一次偵查庭。女方家長到目前為止堅決不和解,而男方與小女生兩位事後也電話告知女方家長不調解也請了律師,也在通訊軟體中表明認為男方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我想請問既然近親性交無法判定他們的罪,難道就連誘拐方面的罪也無法懲罰他們嗎?另外男方曾經有過強暴親阿姨的女兒而被判刑入監的紀錄,再加上這次的案件,若能定他罪的話,如果他到最後仍不悔改會加重刑責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13 17:18

刑事可能有和誘罪,但和誘罪是告訴乃論,有知悉時起6個月提出告訴的期限。

Amanda 105-01-08 14:47

當時男方33歲、女方滿17歲,雙方的家長是堂姐弟,雙方當事人知道彼此是表兄妹卻仍然執意在一起,苦勸無用。後來男方在小女生尚滿18歲時未經女方家長同意帶離家,當時女方家長有到警局備案,之後過了四年左右,前一陣子開了偵查庭,偵查完後檢察官要雙方先討論是否能和解,兩星期後再開一次偵查庭。女方家長到目前為止堅決不和解,而男方與小女生兩位事後也電話告知女方家長不調解也請了律師,也在通訊軟體中表明認為男方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我想請問既然近親性交無法判定他們的罪,難道就連誘拐方面的罪也無法懲罰他們嗎?另外男方曾經有過強暴親阿姨的女兒而被判刑入監的紀錄,再加上這次的案件,若能定他罪的話,如果他到最後仍不悔改會加重刑責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15:07

您好,

 

1、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即處罰誘拐未滿20歲之男女離開家庭之人,被誘拐之人雖係出於自願,仍該當本條之罪責。

 

2、所有相關證據均可提供予檢察官偵查之用。

 

建議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交由律師評估,亦可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8 16: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對方誘拐您女兒之證據,撰擬告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爭取起訴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凡星 104-12-02 03:06

律師你好 目前遇到一些狀況 不知後面要怎麼跑較好 煩請告知

我拿者抗告人簽給的本票 去法院做 本票裁定動作 現今收到民事抗告

理由為

抗告人於104年10月26日深夜約11時被相對人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簽下系爭本票,該本票債權並不存在。抗告人當下系出於無奈及為求脫身之計、始簽下系爭本票

請問我後續該怎麼辦

抗告人確實跟我有債務糾紛 我這邊只有當日的對話錄音 以及相關FB對話文字圖檔 我該怎麼做才能維護到我的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4-12-02 08:11

您好!

1.   本票裁定是非訟程序,不會就實質債權存不存在進行審查,因此抗告應該會被駁回。
2.   但若對方提起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則您仍需能證明債權存在,否則該本票就無法再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日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您可以提出錄音資料及網頁資料作為防禦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CKY 104-09-06 17:58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這段話是不是說以暴力方式或是脅迫方式叫別人做某一件事才有違法!!

如果我請人告知他,請他拆除違建,時間1個月,若他完全不理會,我將在我的土地上蓋上圍牆,這樣有犯強制罪嗎?

 

你在你的土地上蓋圍牆不會構成強制

至於對方在你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有經過你的同意嗎

違建的部分可能需要起訴請對方拆屋還地(民法第767條參照)

前金:63歲陳姓婦人不滿小她3歲張姓女遊民,長期霸占人行道製造髒亂,報警要求將張女趕走,但在警方到達前竟搶走張女用來乞錢、內裝有255元硬幣的紙碗,事後被依搶奪罪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婦沒搶錢犯意,是制止張女行乞,改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以5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復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設搶奪罪構成要件,須符合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進而於乘人不備時,以不法腕力將該動產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始足當之。而本件依報載事實,陳姓婦人應係出於制止張女繼續行乞之目的將紙碗取走,目的不在把錢占為己有,所以不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法僅成立強制罪責而不是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6000799-260107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8月26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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